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基地暂行规定.
大学临床教学基地建设评估办法(试行)
大学临床教学基地建设评估办法(试行)一、评估目的临床教学基地是医学院校开展实践教学的重要场所。
临床教学基地建设直接关系到实践教学质量,对提高学生的临床思维和实践能力,培养高素质医学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为规范和加强临床教学基地的建设,特制定本评估办法。
二、评估指标体系学校(医学部)组织专家组,遵照国家《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通知的精神,结合我校医学人才培养目标,按照科学性、系统性与可行性相结合的原则,制订临床教学基地建设评估指标体系,指标体系涵盖基地建设工作的主要环节和教学过程,具体内容见附件。
三、评估组织由学部组织各学院相关部门专家、并邀请被评估医院主管部门(卫计委)主管处室领导等组成评估专家组进行。
四、评估方法1.对象:拟建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
2.方式和依据:通过实地考察、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等形式,在基地自评基础上依据《xx 大学临床教学基地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对临床教学基地进行评估。
五、评估结论1.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等。
85分以上为优秀;70-84分为良好;60-6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2.评估结束后,由评估组确定评估结论,并写出分析材料。
材料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优势、不足之处和建设意见。
3.评估结果优秀,可作为推荐xx大学临床教学基地的基本条件,进而由双方协商建立教学合作关系。
本评估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xx大学临床教学基地建设评估指标体系(试行)2、xx大学临床教学基地建设评估表xx大学临床教学基地建设评估指标体系(试行)注:介于A、C级之间者为B级;达不到C级者为D级。
xx大学临床教学基地建设评估表临床教学基地名称:评估时间:得分:注:1、评定等级掌握:介于A、C级之间者为B级;达不到C级者为D级。
请评审者在A、B、C、D四项内任选一项给予打“√”。
2、得分计算方法:得分=A(B、C、D)ⅹ权重。
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协议书
********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甲方乙方麻江仁康医院年月日**********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根据国家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教高[1992]8号),经************医学院(甲方)与麻江仁康医院(乙方)协商,就乙方作为甲方实践教学医院事宜,签订如下协议:一、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1、甲方根据国家高等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关的实习计划提供给乙方,并根据乙方条件,决定选派实习学生数量。
2、甲方对乙方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根据其教学能力及参与教学活动的情况,按照一定的评审程序聘任相应的兼职教师职称。
3、甲方要通过多种形式对乙方的教学管理人员和师资进行指导和培训。
安排专题讲座、示范性教学查房和教学交流活动,帮助乙方教师树立教学意识,完善知识结构,研究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
4、甲方为乙方教师提供在校内查阅图书资料、进行科研协作和参加各种学术活动的便利。
5、甲方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对乙方教学工作的进行检查、评估和指导。
(二)乙方1、乙方作为甲方临床教学和实习基地后,其现行领导体制、隶属关系、医疗任务、科研任务和财政拨款渠道一律不变。
在悬挂原院牌的同时,加挂黔东南民族职业医学院临床教学基地牌匾,在国内外学术交流和教学工作中可使用此名称。
2、乙方按照国家教育方针,承担甲方安排的教学任务。
积极组织教学力量,认真实施教学计划,并按甲方的要求经常对教学工作进行检查督导,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3、乙方根据本院的实际情况和教学工作的需要,应建立教研室,制定例会制度,研究实习带教工作,以保证教学工作的组织实施。
教研室设主任、副主任及教学秘书,人选由甲乙两方协商后,由双方共同聘任。
4、乙方确定一名副院长分管教学工作,通过乙方科教科(或医务科)对各教研室实施领导。
5、乙方应设立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甲方学生的安全教育、思想教育、业务学习和生活管理工作。
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建设与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实践管理办法
广东省高等医学院校非直属附属医院认定方案一、认定依据和必备条件㈠认定依据:根据国家教委、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教高〔1992〕2号),结合我省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建设和管理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㈡必备条件:1、医院级别:按全国医院分级标准,本科院校的附属医院应达到三级甲等或相当于三级甲等以上水平;专科学校(含本科院校内设的医学类专科二级学院)的附属医院应达到二级甲等或相当于二级甲等以上水平.2、医院规模:综合性医院≥600张(其中内、外、妇、儿病床数占医院总数70%);专科医院、中医院≥350张(其中可供教学实习的床位数占医院病床总数70%);口腔专科医院≥80张,牙科治疗椅≥150张(台).3、医院资格:具备省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医院资格,并承担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工作,其中近3年接收本科以上层次的毕业实习生不少于50人次(专科学校附属医院除外)。
二、认定内容及方法㈠教学条件(占15%)⑴床位数:综合性医院≥600张(其中内、外、妇、儿病床数占医院总数70%);专科医院、中医院≥350张(其中可供教学实习的床位数占医院病床总数70%);口腔专科医院≥80张,牙科治疗椅≥150张(台)。
⑵学科建设:学历结构、专业结构和职称结构合理,各层次人员配备较齐全,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和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近3年承担了省级或厅(市)级科研项目10项以上,发表科技论文(主治医师以上)人均不少于1篇.有市级(含市级)以上重点专科或特色- 1 -专科,部分专科基本具备申报硕士点的条件.⑶师资队伍:具有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医师占医师总数的95%以上,其中研究生学历占比例应达到20%以上;具有正、副高级职称资格的人员占40%以上。
⑷教学设施:有良好的临床教学环境和充足的教学用房,包括教室、示教室、学生值班床位、学生宿舍,有能满足实习生需要的图书阅览室和图书资料,有能满足教学需要的电教设备.检查方式:查阅资料,现场查看;听取师生意见。
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附件1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教学与临床实践活动的指导与管理,推动临床教学基地的建设,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根据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科教发〔2008〕45号)、《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教高〔1992〕8号)和《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我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聘请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及研究机构的专业人员等组成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教学指导委员会(简称教指委)。
第三条教指委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临床医学人才培养规律,对临床实践教学工作进行指导,推动临床实践教学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全面提高临床医学人才培养质量,引导临床实践教学工作健康、科学、规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教指委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的临床实践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协调和服务。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教指委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七人。
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设主任委员所在单位,由主任委员指定秘书长一人。
教指委的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秘书长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工作。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可聘请顾问及设立相关学科组。
第六条教指委委员由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及研究机构中从事临床实践教学工作、热爱医学教育事业、关心医学人才培养工作的专家组成。
委员应熟悉临床实践教学规律,有丰富的临床实践教学和管理经验,作风正派,办事公正,身体健康。
委员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具副高以上职称。
除具备以上条件外,顾问年龄可适当放宽,具正高以上职称。
第七条教指委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
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规定
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规定篇1: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规定都成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践教学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指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动手能力与创新意识的重要途径。
根据国家教育部、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教高〔1992〕8号)、《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教高〔2008〕9号)和《教育部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的通知》(教高函〔2018〕8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强化学校管理职能、实现教学质量同质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践教学基地是指为我校各专业学生进行专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等实习实训教学提供设备支持、教师指导与实践场所等的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实践教学基地包括临床类实践教学基地和非临床类实践教学基地,前者包括附属医院(含直属附属医院、共建直属附属医院、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和社区实践教学基地四大类。
所有实践教学基地与其上级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但其教学工作接受学校的领导或指导。
实践教学基地必须按学校下达的教学计划,根据有关规定,完成临床理论、临床见习、毕业实习等教学工第四条教学基地建设应把教学质量放在首位,基地必须满足实践教学要求、重视教学工作,能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各项内容,保证实践教学质量。
附属医院必须承担一定的临床理论教学任务。
第五条坚持"双方自愿、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
学校利用基地条件开展理论和实践教学,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基地则可借助学校的科研、教学和医疗资源,开展广泛合作,促进基地建设发展。
第二章设立教学基地的条件第六条实践教学基地的遴选条件:(一)实践教学基地的主要领导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支持承担实践教学任务;(二)具有固定的实践教学活动场所,能提供满足开展相关实践教学活动所需的技术装备、技术项目、病例及其他教学资源;(三)具有一支专业技术职务、学历结构合理,能胜任指导学生完成实践教学大纲要求的实践教学任务的师资队伍;(四)设有专门教学管理机构并有专人负责教学管理,有系统完善的教学组织管理办法和有效的教学激励机制,管理制度健全、管理严格;(五)能每年承担一定数量相关专业学生的实践教学任务,并在4-5年内保持稳定;(六)能够为学生提供食宿、交通、学习、安全、卫生等保障条(七)临床类实践教学基地的基本条件还应同时具备国家教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高〔1992〕8号)和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科教发〔2008〕45号)文件的要求或者是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批准设置的基层医疗单位;非临床类实践教学基地的基本条件也必须满足教育部相关规定、行业标准和要求,由二级学院制定遴选条件,提交教务处审定。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医学本科高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医学本科高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28•【字号】教高〔2020〕388 号•【施行日期】2020.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医学本科高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卫生健康委,有关本科高等学校,省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4 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医学本科高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建设,强化临床实践教学过程管理,夯实高校附属医院医学人才培养主阵地,保障医学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现将经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审核认定的医学本科高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
临床教学基地建设是深化医教协同,全面提高医学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和临床师资队伍的重要环节。
各医学本科高等院校、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卫生健康工作方针,结合“健康中原2030”规划纲要实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健康中原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进一步加强对各类临床教学基地的管理、协调与监督。
二、规范审核认定。
各医学本科高等院校要对照原国家教委、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河南省医学本科高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标准和要求,对现有临床教学基地进行全面自查。
需补充手续后审定的附属医院和各教学医院(见附件)在全面自查基础上形成自查报告,于2020年11月30日前报送自查报告,省医学本科高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审定工作组集中审定后公布认定名单。
山东中医药大学文件-山东中医药大学-教务处
山东中医药大学实践教学基地管理规定校教字[2010]7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适应我校办学特色的实践教学基地,加强学校与基地的全方位合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实现互惠互利和双赢,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教育中医学专业设置基本要求(试行)》(教高厅〔2008〕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校实践教学基地包括承担临床医学类专业理论及实践教学任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和其他协议性实习基地以及承担非医学类专业实践教学任务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
第三条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需根据原国家教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高〔1992〕8号)文件精神,由学校报请省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评审认可。
其他实践教学基地由各学院结合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遴选并签订相关协议,按时对其进行评估、考核。
第四条临床学院是附属医院中的优秀单位,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
临床学院的主要任务是承担中医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及毕业论文指导等教学工作。
临床学院由学校在条件较好的附属医院中遴选。
第五条教学科研基地是教学医院中的优秀单位,是集教学与科研于一身,以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切实加强本科教学工作为落脚点的综合性实践教学平台。
教学科研基地的主要任务是承担部分中医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等教学工作。
教学科研基地由学校在条件较好的教学医院中遴选。
第六条学校与各实践教学基地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密切合作,共同做好实践教学工作。
实践教学基地应根据学校的教学计划和实习大纲的要求科学地安排实践教学环节各项工作,全面落实实践教学的各项任务,并对学生在该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生活及安全保障负责。
第二章基地建设条件第七条附属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1、附属医院应达到三级甲等水平,或实际开放床位达到500张(临床学院实际开放床位应达到500张以上),科室设置应该齐全,其中内、外、妇、儿、针灸、骨伤科床位数占全院总床位数的70%以上,毕业实习生均实际管理床位数不低于3张(临床学院毕业实习生均实际管理床位数不低于6张)。
临床教学基地的标准建设经验分享
“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岗位 胜任力导向, 根据不同层次、类型 临床医学人才培养目标,明确不同 类型临床教学基地建设的内涵要求
临床教学基地核心标准
基地建设 核心内容
1 环境资源
2
管理构架
3 师资建设
➢ 环境资源 ➢ 管理构架 ➢ 师资建设
基于指导思想、核心标准指导下的临床教学基地建设经验分享
领会精神
深入学习贯彻国家重要讲话精神, 认真研究学习国家部委系列文件, 作为基地建设的重要依据
领会精神
特色发展
思想引领
特色发展
临床教学基地建设应达到规范要求, 同时要有更高标准的发展空间, 引导临床教学基地个性化、特色化、 可持续发展
目标导向
思想引领
立德树人、德育为先、“以本为本, 四个回归”、“大健康”、医教协 同育人、岗位胜任力为导向、标准 化规范化、合作共赢等理念等融入 基地建设内涵
7章 33条 三类基地 管理要求 审定认可
➢ 我国临床教学基地走上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标志 ➢ 针对院校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的标准 ➢ 随后全国各地开展教学基地评审工作 ➢ 包含以下方面临床教学基地建设的标准
教学任务
环境资源
师资队伍
床位设置
临床教学 基地相关
组织架构
医疗能力
……
临床教学基地相关标准简介
医学教育质量与发展——2019年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培训会
临床教学基地的标准与建设经验分享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2019年4月19日
目录
CONTENTS
临床教学基地相关标准简介 临床教学基地建设经验分享
临床教学基地相关标准简介
1992
《普通高等医学院 校临床教学基地管 理暂行规定》(教高
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实践管理规定
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实践管理规定⽬录第⼀章总则第⼆章临床教学基地和相关医疗机构第三章临床专业教师和指导医师第四章医学⽣和试⽤期医学毕业⽣第五章责任第六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实践活动的管理,保护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实践过程中患者、教师和学⽣的合法权益,保证医学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民共和国⾼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法律(2)条第⼆条本规定适⽤于经教育、卫⽣⾏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各级各类院校的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和相关医疗机构中的各级各类医学⽣和执业医师法规定的试⽤期医学毕业⽣(以下简称试⽤期医学毕业⽣)的临床教学实践活动。
关联法规:全国⼈⼤法律(1)条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临床教学实践包括医学⽣的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和试⽤期医学毕业⽣的临床实践活动。
在临床教学实践活动中,医学⽣在临床专业教师指导下参与医疗服务活动,实现学习⽬的;试⽤期医学毕业⽣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开展医疗服务,在实践中提⾼临床服务能⼒。
第四条临床教学实践活动必须保证医疗安全,必须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
参与临床教学实践的医学⽣和试⽤期医学毕业⽣不得独⽴从事临床诊治服务。
第五条临床教学基地及相关医疗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临床教学实践活动中患者的知情权、隐私权和其他相关权益。
第⼆章临床教学基地和相关医疗机构第六条临床教学基地是指具有医学教育功能的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
临床教学基地的设置必须符合教育部(原国家教委)、卫⽣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普通⾼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规定》的要求,并具有⾜够的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临床专业教师。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第七条临床教学基地负责组织临床教学实践活动,为临床教学实践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维护临床教学实践相关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第⼋条相关医疗机构是指承担试⽤期医学毕业⽣临床实践任务的医疗机构,负责安排试⽤期医学毕业⽣的临床实践活动,确定执业医师作为指导医师,对试⽤期医学毕业⽣进⾏指导。
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评估管理办法
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评估管理办法(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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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附件1:河北省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的管理,保证临床教学质量和医疗安全,适应新形势下我省高等医学教育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教高[1992]8号)、《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卫科教发[2008]45号)、《高等学校中医临床教学基地建设基本要求》和《河北省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冀卫规科教[2012]5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以下简称临床教学基地)是指与举办医学教育的高等学校建立教学合作关系、承担临床理论教学和临床实践教学任务的医疗机构。
临床教学基地分附属医院(含直属关系和非直属关系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三种类型。
直属关系附属医院隶属于相应普通高等学校,承担医学生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和临床实习等教学任务。
非直属关系附属医院原隶属关系不变,与某一特定普通高等学校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承担医学生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和临床实习等教学任务。
教学医院承担普通高等学校部分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和临床实习等教学任务。
实习医院承担普通高等学校部分学生临床见习和临床实习等教学任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成立“河北省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我省临床基地资格认定和监管的组织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计生委科教处),负责临床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设置临床教学基地须向领导小组申请。
第四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负责全省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的领导工作,指导协调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发展建设;(二)负责全省普通高等学校附属医院、教学医院的审定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自治区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现场评审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自治区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现场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11.01•【字号】内卫发[2006]85号•【施行日期】200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自治区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现场评审工作的通知(内卫发〔2006〕85号)各盟市卫生局、教育局,内蒙古医学院、包头医学院、内蒙古民族大学,各有关医院:为加强我区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确保临床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教高〔1992〕8号)、《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评审工作的通知》(卫科教高发〔1998〕第16号)和自治区卫生厅、教育厅《关于开展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评审工作的通知》(内卫发〔2002〕359号)精神,自治区卫生厅、教育厅决定于2006年11月开始,分期分批对全区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进行评审。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审内容对自治区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进行合格性审定,主要是对承担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任务的医疗机构的教学条件,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师配备,教学的组织、管理、实施情况和教学效果等方面的评估。
二、评审对象承担内蒙古医学院、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内蒙古民族大学本科临床教学任务,并已完成自评的各级各类医院。
三、评审依据(一)国家教委、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高〔1992〕8号);(二)卫生部科教司、国家教委高教司《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评审工作的通知》(卫科教高发〔1998〕第16号);(三)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教育厅《关于开展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评审工作的通知》(内卫发〔2002〕359号);(四)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内卫发〔2005〕15号)。
卫生部关于加强部属高等学校临床教学的暂行规定
卫⽣部关于加强部属⾼等学校临床教学的暂⾏规定颁布⽇期:1992-02-17执⾏⽇期:1992-02-17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第⼀条临床教学及毕业实习是医学教育极为重要的阶段。
临床教学质量直接影响对医学⽣的临床实际⼯作能⼒和医德医风的培养。
为全⾯贯彻教育⽅针,提⾼临床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条部属学校的任务是培养德、智、体全⾯发展的、⾼质量的医学专门⼈才。
教学⼯作、教书育⼈是学校的⾸要任务。
学校要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向,把对学⽣进⾏职业道德教育及其管理、考核、评估做为临床教学中的重要任务,认真抓好。
各级组织都要对教书育⼈⼯作认真研究,落实措施,并经常督促检查。
第三条学校主要负责⼈要不断强化教职⼯的育⼈观念和教学意识,深⼊第⼀线领导教学,定期研究临床教学⼯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努⼒提⾼教学质量。
主管教学的校长要直接领导和检查每年的临床教学准备和教学质量评估⼯作,并将结果书⾯报告部教育司。
第四条附属医院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救死扶伤和教书育⼈两个基本职能,完成医疗、教学、科研三项主要任务。
医疗、教学、科研三者要相互促进,协调发展,不可偏废,在提⾼医疗质量的基础上保证教学,科研任务的完成。
就其教育职能⽽论,医疗是基础,育⼈是⽬的。
附属医院要认真贯彻教育⽅针,增强教学意识,完善教学管理,提⾼教学质量。
第五条要把临床教学⼯作列⼊附属医院负责⼈的主要任期责任⽬标,做为考核附属医院⼯作和负责⼈政绩的主要⽅⾯之⼀。
医院负责⼈要经常研究临床教学⼯作,增强全院职⼯的教学意识,建⽴院长(系主任)定期检查临床教学质量的制度,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临床教研室要积极完成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建⽴和完善保证教学质量的制度和措施,要加强课程建设,对每个教学环节都应有规范化的要求。
附属医院、教学医院的科室要积极⽀持和落实教研室的教学安排,保证教学的顺利进⾏。
第七条要充分发挥临床教师的教书育⼈作⽤。
高等学校中医临床教学基地建设基本要求(试行)
附件5:高等学校中医临床教学基地建设基本要求(试行)1 范围《高等学校中医临床教学基地建设基本要求(试行)》(以下简称《要求》)适用于高等学校本科教育中医学类专业(如: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等专业)。
专科教育中医学类专业、民族医学专业的临床教学基地建设参照本《要求》执行。
2 基本原则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暂行规定》(教高〔1992〕8号)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国目前高等中医临床教学基地现状,制定本《要求》。
中医临床教学是高等中医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加强中医临床教学基地规范化建设。
中医临床教学是临床教学基地的重要任务及责任,各类医院必须将中医临床教学建设纳入医院规划建设目标。
3 分类中医临床教学基地根据不同功能分为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
4 高等学校中医临床教学基地基本要求4.1 性质功能4.1.1中医临床教学基地是高等学校中医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中医药发展方向。
4.1.2 中医临床教学基地由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三种类型构成。
4.1.3 中医临床教学基地构成主体是高等学校的附属医院。
附属医院的设置、规模、结构及其学术方向、地位,直接影响中医临床教学的质量。
4.1.4 附属医院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分为直属性附属医院与非直属性附属医院。
直属性附属医院是学校机构的组成部分,学校对医院具有直接的行政与人事管理权限。
4.1.5 非直属性附属医院与学校无直接行政隶属关系。
非直属性附属医院必须符合中医临床教学基地的标准,经教育及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批、备案,与高等学校建立长期稳定的教学协作关系,完成学校的中医临床教学任务。
4.1.6 中医临床教学基地应完成高等学校中医类专业临床理论教学、临床实践教学及毕业论文指导等教学任务。
4.2 医疗资源4.2.1 中医临床教学基地以附属医院为核心,其中至少有一所附属医院必须是综合性三级甲等中医院,或实际开放床位达到500张以上的综合性中医医院。
长沙市卫生局关于转发《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切实规范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建设的通知》的通知
长沙市卫生局关于转发《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切实规范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建设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6.07.14•【字号】长卫政发〔2006〕233号•【施行日期】2006.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长沙市卫生局关于转发《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切实规范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建设的通知》的通知长卫政发〔2006〕233号各市、州教育局、卫生局,各有关高等院校: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工作管理,促进临床教学基地建设与发展,切实提高医学毕业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工作有关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6年起,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评估执行新的评估标准(见附件)。
各院校要严格按照评估标准和要求规范建设临床教学基地。
二、临床教学基地包括附属医院、临床教学医院、实习医院三类,其中,新增附属医院和临床教学医院须经省卫生厅和省教育厅批准同意。
增设实习医院,由其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报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备案。
三、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工作和临床教学基地的管理,设置在市州所属医院的临床教学基地的临床教学和(或)毕业实习由市州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计划和安排。
对评估不合格的附属医院或临床教学医院及未经批准擅自增设的临床教学基地,不得安排临床医学类(z1301)专业学生进行临床教学和(或)毕业实习。
四、每年3月至5月为临床教学基地评估时间。
凡未进行评估的附属医院和临床教学医院,应在3年内向省卫生厅和省教育厅提出评估申请,由省卫生厅会同省教育厅根据学校的申请统一安排评估时间。
评估不合格的教学基地通过整改建设后可重新申报。
已评估合格的教学基地,每5年进行一次抽查评估。
二OO六年七月十四日附件1临床教学基地教学工作评估指标体系说明1、本指标体系适用于临床理论和实践教学工作评估,其中一级指标4项,二级指标21项,三级指标44项,其中合格项10项,评分项34项,项目总分为5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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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并管理好各种临床教学基地,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临床教学基地分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三种类型。
第三条承担一定教学任务是各级各类医疗单位的职责和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附属医院第四条高等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附属医院"是学校的组成部分。
承担临床教学是附属医院的基本任务之一。
附属医院的设置、规模、结构及其工作水平,是对高等医学院校进行条件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附属医院的主要教学任务是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
第六条附属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综合性附属医院应有500张以上病床(中医院应有300张以上病床,科室设置应该齐全,其中内、外(中医含骨伤科、妇、儿病床要占病床总数的70%以上。
口腔专科医院应有80张以上病床和100台以上牙科治疗椅。
具有本、专科毕业学历的医师占医师总数的95%以上,其中具有正、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占25%以上。
应具有必要的临床教学环境和教学建筑面积,包括教学诊室、教室、示教室、学生值班室、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按全国医院分级标准,本科院校的附属医院应达到三级甲等水平,专科学校的附属医院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
第七条附属医院病床总数应不低于在校学生人数与病床数1:0.5的比例。
附属医院的医疗卫生编制按病床数与职工1:1.7的比例配给。
学校按教职工与学生1:6-7的比例配置附属医院教学编制。
第八条(区应设2-4张教学病床,专门收治教学需要病种病人;在不影响危重病人住院治疗的前提下,尽可能调整病房中的病种,多收容一些适合教学的患者住院治疗。
第三章教学医院第九条高等医学院校的教学医院(以下简称"教学医院"是指经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的,与高等医学院校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地方、部门、工矿、部队所属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承担高等医学院校的部分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第十条教学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综合性教学医院应有500张以上病床(中医院应有300张以上病床,内、外、妇、儿各科室设置齐全,并有能适应教学需要的医技科室。
专科性教学医院应具备适应教学需要的床位、设备和相应的医技科室。
有一支较强的兼职教师队伍,具有本、专科毕业学历的医师占医师总数的70%以上。
有适应教学需要的、医德医风良好、学术水平较高的学科带头人和一定数量的技术骨干,包括承担临床课理论教学任务的具有相当于讲师以上水平的人员,直接指导临床见习的总住院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直接指导毕业实习的住院医师以上人员。
应具有必要的教室、阅鉴室、图书资料、食宿等教学和生活条件。
按照全国医院分级标准,教学医院应达到三级医院水平。
第十一条教学医院的教师应能胜任临床课讲授、指导实习、进行教学查房、修改学生书写的病历、组织病案讨论、考核等工作,并结合临床教学开展教学方法和医学教育研究。
第四章实习医院第十二条高等医学院校的实习医院(以下简称"实习医院"是学生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和接受医药卫生国情教育的重要基地。
实习医院是经学校与医院商定,与高等医学院校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地方、部门、工矿、部队所属的医院,承担高等医学院校的部分学生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实习医院由学校分别向学校主管部门和医院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实习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综合性实习医院一般应内、外、妇、儿各科设置齐全,并有能适应各种实习需要的医技科室。
专科性实习医院要具备适应学生实习所必需的床位、设备和相应的医技科室。
有一支较强的卫生技术队伍,有一定数量的适应教学需要的技术骨干,能保证直接指导毕业实习的住院医师以上人员。
进修医生不宜承担临床带教任务。
具备必要的图书资料、食宿等教学和学生生活条件。
第14条实习医院的教师应能胜任指导毕业实习、进行教学查房、修改学生书写的病历、组织病案讨论等工作。
?????第十五条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以下简称"三类医院"必须坚持教书育人,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重视医疗卫生的预防观念和群体观念教育,确保教学质量。
三类医院均必须执行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加强领导,不断提高医疗、护理水平。
三类医院中承担教学的医务人员应在品德修养、医德医风、钻研业务、尊重同道、团结协作诸方面做学生的表率。
第十六条附属医院直属于高等医学院校领导与管理,完成教学任务;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卫生方面的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附属医院数量不足的高等医学院校,各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具体情况,新建、划拨改建、或在不改变原有领导体制及经费渠道的情况下,选择一部分条件及水平较好的教学医院划为附属医院。
对目前尚未达到标准条件的附属医院,学校主管部门应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共同协商,予以充实完善,限期改进,或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附属医院的卫生事业经费(包括经费、基建费、设备费、维修费等由学校的主管部、委或学校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主管部门下拨,并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解决附属医院建设和发展所需的投资。
附属医院的一般教学仪器设备和按接纳每名学生8-10平方米核算的教学用建筑面积,由学校主管部门解决。
第十九条附属医院一般应实行系、院合一的管理体制。
临床医学系(院的主任(院长、副主任(副院长应兼任附属医院的院长、副院长,并由学校任命。
附属医院应设有专门的教学管理处、室,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干部;医学院校的临床各科及医技各科教研室应设置在附属医院内,各教研室主任兼任临床科室或医技科室主任。
第二十条附属医院可根据教学情况,为具有各级医疗卫生职称的人员评定或报请相应的教学职称。
第二十一条非高等医学院校直接领导的附属医院,教学机构的设置、教学管理、职称评定等参照附属医院领导与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被批准为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各医院,原隶属关系不变,医疗卫生、科研任务不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扶持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建设,并监督和检查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应有一名院领导负责教学工作,并设立教学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及兼职教学管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生活管理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被批准的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张挂教学医院或实习医院院牌,并可在国内外的交流中使用此称号。
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可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与学校主管部门协商,优先选留优秀毕业生。
教学医院享有国家政策给予的在人员编制、经费补贴、师资培养和经学校办理教学设备免税进口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五条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应把教学工作列入医院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医院的收入,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教学及教学管理人员的教学补贴。
学校对教学医院中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应根据应聘期间的教学能力及临床教学的情况,评审及晋升其兼职教学职称。
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人员,享有在高等医学院校借阅图书资料、进行科研协作和参加各种学术活动的权利;可参与高等医学院校有关科室组织的教材与实习指导的编写工作,享有评定优秀教师、获得有关教材和教学资料的权利;教学医院的教师可享有教学休假。
第二十六条高等医学院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拨给学校专项实习经费,以教学补贴费的形式统筹拨发教学医院,用以购置一般常用教学仪器、设备,学校按标准向教学医院、实习医院支付学生实习经费。
高等医学院校对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工作应加强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高等医学院校有责任通过多种形式对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进行人员培训、教学和医疗指导,安排专题讲座、示范性教学查房和教学交流活动,帮助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切实提高教学和医疗水平。
第二十七条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在基本建设中,应修建必要的教学专门用房(教学医院按每生4平方米、实习医院按每生2.5平方米核算,所需经费主要由高等医学院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拨款解决,同时教学医院或实习医院的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适当的投入。
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学生生活用房只能为教学专用。
现有教学用建筑面积不足者,应设法予以补足。
????????????第二十八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公布《全国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名册》、《全国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医院名册》。
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局、教育厅(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联合组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审定工作组。
有关部委参加其所辖高等学校所在地的工作组。
工作组的职责是:负责所辖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管理的协调工作,指导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发展建设审定位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同时按医院类别抄报卫生部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负责位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医院的审定工作,将审定意见及有关资料按医院类别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同时抄报国家教育委员会。
第三十条申报教学医院应与协作的高等医学院校先签署正式协议,待履行审定、备案手续后执行。
解除协议亦要履行同样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主要适用于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各专业,原则适用于医科类其他专业的临床实习基地的管理工作。
高等医学院校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作建立的预防医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有关精神,由高等医学院校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协商解决。
预防医学类、法医学类、药学类等专业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亦可参照本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所列临床见习,指临床课程讲授过程中,以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主要目的的临床观察与初步操作实践,包括现有的课间见习及集中见习等教学形式;毕业实习指以培养临床医师为目的的各专业,在毕业前集中进行的具有岗前培训性质的专业实习;临床实习指专业实习以外的与专业培养目标密切相关的、集中的临床实践教学,适用于基础医学类、预防医学类、法医学类专业及医学影像学、医学检验、医学营养学、麻醉学、护理学、妇幼卫生等专业。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