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关于转发省政府第132号令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技防办、视频办:《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32号令)已于2009年1月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现将省政府第132号令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
特此通知。
厅科技处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抄送:广州市视频办。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2 号《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月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应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采用视频监控技术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管理的系统。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贸易、科技、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质量技术监督和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供电、电信运营、广播电视等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合法使用的原则。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的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划进行统筹建设。
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长沙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长沙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来源:长沙晚报时间:2011—06—17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应用与维护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应用、维护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利用视频图像采集技术和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部位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控制、显示和存储的系统.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应用、维护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应用、维护等活动进行统一指导和监管。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住房与建设、财政、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城乡规划、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相关工作。
供电、通信运营、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管理原则】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合法应用的原则,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网络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五条【权益保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规划编制】市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住房与建设、财政、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城乡规划、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024年学习两个《条例》心得体会范文(2篇)
2024年学习两个《条例》心得体会范文《条例》是指法律、法规、政策等的具体规定或规则,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近期我学习了两个《条例》,其中一个是《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条例》,另一个是《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通过学习这两个《条例》,我进一步了解了公共安全和科技发展方面的相关规定和政策,并且也对中国在这两方面所取得的进展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下面是我对两个《条例》的心得体会。
首先,学习《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条例》让我对公共安全意识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公共安全是社会的基石,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是国家的责任。
《条例》明确规定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对于刑事侦查、治安管理、交通管理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学习《条例》让我了解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可以提高各类治安事件的侦破效率,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
同时,我也认识到公共安全并非只有政府的责任,每个公民也应该有自己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主动参与到公共安全维护中来。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真正达到公共安全的目标。
其次,学习《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让我对科技发展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科技是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国家实力和竞争力的体现。
《条例》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评选、申报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旨在激励科技工作者脚踏实地、创新奋进,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学习《条例》让我明白,在追求科技创新的道路上,需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注重基础研究和应用创新的结合,积极推动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和产业化。
同时,科技创新也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导向,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培养和引进高端创新人才,打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
此外,通过学习这两个《条例》,我也对中国在公共安全和科技发展方面所取得的进展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公共安全问题,通过加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用,不断提升治安管理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能力。
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9)-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0号
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9)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0号)《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现代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能力,规范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行为,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共视频系统)是指利用图像采集、传输、控制、显示等设备和控制软件组成的对一定区域的公共场所进行监控和信息记录的视频系统。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公共视频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视频系统建设、使用和维护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质监、规划、建设、交通、市政、安监、通信、文化广电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供电、电信运营、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公共视频系统建设、使用和维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公共视频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合法利用的原则。
建设、使用和维护公共视频系统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附件1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和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或者场所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调整范围】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主管机关】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指导、监督职责。
—1 —第五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乡规划,加强统筹协调,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
第六条【秘密和隐私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等单位,对于系统设计方案、设备类型、安装位置、地址码等基础信息,以及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视频图像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于获取的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泄露。
第七条【建设原则】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八条【资源整合共享】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本辖区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进行资源整合,实现视频图像信息的共享。
第九条【建设范围及主体】社会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场所或者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
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30•【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施行日期】2015.09.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2007年3月1日广州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管理,提高城市应急指挥响应和城市管理能力,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是指在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或者区域,采用技术设备进行视频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和存储的综合系统。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和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类出资、统筹建设、属地管理原则。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负责本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资源整合共享。
规划、建设、市政园林、国土房管、质监、交通、工商、城管、安监、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涉及公共安全的下列场所或者区域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一)武器、弹药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或者经营场所;(二)机场、港口、火车站、码头、停车场、客货运站场和枢纽公交站的重要部位;(三)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线、城市主干线、中心区内各主要路口、城市各出入口、辖内珠江主航道、人行天桥、大型桥梁、隧道等重要交通设施的重要部位;(四)地铁营运线各站出入口、站台通道、旅客列车、地下商场等重要部位,公共汽车、电车、客运船舶等大型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重要部位;(五)各级党政机关的重要部位和出入口;(六)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七)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各级文物古迹、近现代保护建筑的重要部位;(八)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九)广播、电视、报社、电信、邮政、公众信息网络以及供水、供电、供气、污水处理等单位的要害部位或者场所;(十)公园、会议中心、体育场馆、医院、学校、住宅区、商业街、大型农贸市场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的重要部位,酒店(宾馆)、餐饮、娱乐场所、办公楼的大堂出入口、电梯和其他主要通道等;(十一)建筑工地、城市重要景观、大型地下空间等城建设施的重要部位;(十二)江河堤防、水库、人工湖、重点防洪排涝区域及其他重要水利工程设施;(十三)其他需要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场所或区域。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XX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监督和图像信息的存储、应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监控技术和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区域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管理的系统。
第四条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应当列入城乡规划。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及信息应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工作。
供电、通信、网络运营等单位应当做好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的相关保障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范围。
第七条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一)广播、电视、电信、邮政等系统的重要部位;(二)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场所;(三)金融机构的金库、营业场所及其重要部位以及货币押运车辆等;(四)民用机场、大型车站以及道路交通的重要部位;(五)重要物资仓库和粮库;(六)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单位的重要部位;(七)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油(气)、热力供应设施;(八)星级饭店、大型娱乐场所的主要出入口和主要通道;(九)博物馆、档案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存放有重要物品的纪念馆和展览馆等场所;(十)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城市广场、地下人行通道等人员较多的场所;(十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较大规模居民住宅区的重要部位;(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的场所或者部位。
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我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和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为解决今后我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和管理存在的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下文是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应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采用视频监控技术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管理的系统。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贸易、科技、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质量技术监督和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供电、电信运营、广播电视等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合法使用的原则。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的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划进行统筹建设。
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六条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一)武器、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存放或者经营场所以及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的重要部位;(二)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三)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部位;(四)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五)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电信、邮政及大型能源动力、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的重要部位或者经营场所;(六)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码头、停车场的重要部位,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线、城市道路、中心城镇和地铁的重要路段、路口、隧道,大型桥梁的重要部位;(七)旅馆、公共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大厅、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八)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大中型商贸中心、商业街和大型农贸市场的重要部位;(九)体育比赛场馆、公园、大型广场、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的重要部位,住宅小区的出入口和周界;(十)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车辆和客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十一)江河堤防、水库、人工湖、重点防洪排涝区域及其他重要水利工程设施;(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甘肃省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
甘肃省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甘肃省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XXX平二○一一年三月一日甘肃省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用、维护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是指利用图像采集、传输、控制、显示等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进行视频信息记录的系统。
第四条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用和维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合法利用的原则。
建设、应用和维护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建设、交通运输、通信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的相关工作。
供电、通信、广电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一)城市和乡镇所在地的主要街道、路口、过街通道、公共交通枢纽、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二)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公路交界部位;(三)《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所规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重要部位;(四)居民住宅小区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安装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的其他区域、场所和部位。
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渝府令第 196 号《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7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六年七月十二日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图像采集、传输、控制、显示等设备和控制软件组成的对固定区域进行监视、跟踪和信息记录的社会公共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的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加强对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对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信息产业、质监、规划、建设、交通、文化、电力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整合资源、节约成本、合法利用、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使用视频图像资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肖像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七条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在城市主干道、重要交通路口等公共场所建设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下列范围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依法在其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建立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或者其他技术防范设施:(一)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二)机场、港口、大型车站、轻轨站(车)以及大型桥梁、隧道等重要交通设施;(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七)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八)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广州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
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黑体字部分为增加或修改后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管理,提高城市综合管理能力,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名词解释】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是指在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或者区域,采用技术设备进行视频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处理、使用和管理的综合系统。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基本原则】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类出资,“谁使用,谁管理”和合法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公安机关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统筹规划和管理监督。
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具体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建设、林业和园林、质监、交通、司法、城市管理、安监、食品药品监管、人民防空、水务、教育、卫生、文化广电、体育、邮政、环保、来穗人员管理、应急、政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监督管理、资源整合和推广工作。
第六条【行业自律】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规范本市安防行业市场经营秩序,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政策宣传和从业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权益保护】建设、使用和维护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酒店(宾馆)客房、集体宿舍、浴室、更衣室、卫生间、哺乳室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和区域,不得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
在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内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不得采集、存储客户密码。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安装范围】涉及公共安全的下列场所或者区域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一)武器、弹药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或者经营场所以及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的重要部位;(二)机场、港口、火车站、码头、停车场、客运站场和枢纽公交站的重要部位;(三)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线、城市道路、街镇各出入口和重要路段,辖内珠江主航道,人行天桥、大型桥梁、隧道等重要交通设施的重要部位;(四)地铁营运线各出入口、站台通道、旅客列车、地下商场等重要部位,公共汽车、电车、客运船舶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重要部位;(五)各级党政机关的重要部位;(六)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七)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各级文物古迹、近现代保护建筑,以及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购书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的重要部位;(八)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的经营、存放场所;(九)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通讯社、电信、邮政、寄递企业、公众信息网络以及大型能源动力、供水、供电、供气、供油、污水处理等单位的要害部位或者场所;(十)公园、旅游景区、体育场馆、广场、农贸市场、商贸中心、商业街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的重要部位;(十一)社区(村居)、住宅小区、规模以上出租屋的公共区域重要部位;(十二)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医院、社会福利机构、会议中心、会展场所、典当行、旧货交易市场、物资回收站、物流货运站(场)、大型物资储备单位、酒店(宾馆)、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重要部位;(十三)建筑工地、城市重要景观、应急疏散场所、公共地下空间等城建设施的重要部位;(十四)江河堤防、水库、人工湖、重点防洪排涝区域及其他重要水利工程设施;(十五)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要部位。
西安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20年)
西安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西安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19年5月9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公布根据2020年12月3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陕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陕西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或者场所进行视频图像及其相关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整合、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处理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做好开发区范围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负责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区县、开发区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
发改、教育、工信、财政、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城管、交通、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金融工作等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供电、通讯运营、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整合共享、合理适度、合法利用、安全可控的原则。
株洲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株洲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14•【字号】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株洲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已由株洲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9月27日通过,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14日株洲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2023年9月27日株洲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规范建设、合法使用和保障安全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所需经费。
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和整合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资源,建立统一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共享平台)。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相关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无
【期刊名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4(000)020
【摘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2014年8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
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巴特尔2014年
9月17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
服务和管理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监督和图像信息的存储、应用,适用本办法。
【总页数】3页(P4-6)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1
【相关文献】
1.陕西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J],
2.重庆市人民政府令——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J],
3.吉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J], ;
4.西安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J],
5.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附件1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和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或者场所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调整范围】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主管机关】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指导、监督职责。
第五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乡规划,加强统筹协调,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
第六条【秘密和隐私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等单位,对于系统设计方案、设备类型、安装位置、地址码等基础信息,以及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视频图像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于获取的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泄露。
第七条【建设原则】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八条【资源整合共享】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本辖区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进行资源整合,实现视频图像信息的共享。
第九条【建设范围及主体】社会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场所或者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附件1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和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或者场所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调整范围】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主管机关】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指导、监督职责。
第五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乡规划,加强统筹协调,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
第六条【隐秘和隐私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象信息系统非法获得国家隐秘、工作隐秘、商业隐秘或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等单位,对于系统设计方案、设备类型、安装位置、地址码等基础信息,以及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视频图像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于获取的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泄露。
第七条【建设原则】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八条【资源整合共享】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本辖区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象信息系统进行资源整合,实现视频图象信息的共享。
第九条【建设范围及主体】社会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场所或者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doc
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我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和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为解决今后我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和管理存在的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下文是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广东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应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采用视频监控技术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管理的系统。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贸易、科技、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质量技术监督和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供电、电信运营、广播电视等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合法使用的原则。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的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划进行统筹建设。
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六条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一)武器、弹药,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存放或者经营场所以及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的重要部位;(二)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三)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部位;(四)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五)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电信、邮政及大型能源动力、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的重要部位或者经营场所;(六)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码头、停车场的重要部位,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线、城市道路、中心城镇和地铁的重要路段、路口、隧道,大型桥梁的重要部位;(七)旅馆、公共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大厅、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八)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大中型商贸中心、商业街和大型农贸市场的重要部位;(九)体育比赛场馆、公园、大型广场、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的重要部位,住宅小区的出入口和周界;(十)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车辆和客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十一)江河堤防、水库、人工湖、重点防洪排涝区域及其他重要水利工程设施;(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制度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制度一、前言近年来,公共安全事态频发,尤其是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的发生,对于政府机构和公共安全机构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作为现代化安全保障手段之一,在社会治安保障和预防恶性事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共安全,防范恶性事件的发生,本文将介绍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办法制度。
二、定义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通过运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采用视频信号采集、传输、处理、存储与检索等技术手段进行图像信息处理和管理的安全管理系统。
三、管理办法制度1.系统架构和部署(1)系统架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采用分布式架构,保证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系统架构应遵循信息技术安全管理标准,实现安全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
(2)系统部署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部署前,应对系统架构进行评估、规划、设计和实现。
系统应部署在一定范围内,确保覆盖范围内的公共安全事件。
2.系统应用(1)系统应用的监控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中的图像信息严格保密,应用监控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在监控范围内,应设立特定的监控室,由专人负责监控、维护和管理。
(2)系统应用的使用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应规范使用人员的权限和职务范围,遵循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确保图像信息的安全性。
3.系统操作和维护(1)系统操作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操作应遵循标准化和严格的规程,从操作人员入门培训到实际操作都需要进行规范化教育和培训。
应设立专业维护人员,及时排除系统原因造成的故障,并保障系统的稳定性。
(2)系统维护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维护应遵循相关要求和规范,应存在维护人员值班系统。
严防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系统操作区域,采取防火、防盗、防水、防雷等安全管理措施,确保系统操作区域的安全及设备的稳定性。
四、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办法制度是政府机构和公共安全机构为确保公众安全所应建立的制度。
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达到加强城市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是指使用数字或模拟视频技术、通信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相关设备对一定区域进行实时图像监视和信息存储查询的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监控系统,分为城市公共图像监控系统和单位内部图像监控系统。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共图像监控系统是指安装于城市主干道、重要交通路口、特定公共场所、要害部位、重要设施、住宅小区等的图像监控系统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内部图像监控系统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建的主要用于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的图像监控系统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责加强对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规划建设的组织领导。
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使用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严格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
其他部门经授权可以使用系统内图像监控资源,特定时段的敏感、保密信息除外,并承担对所使用部分的图像监控资源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建设,在公安机关指导下负责建设、管理和使用本单位内部的图像监控系统,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相应工作。
第六条城市公共图像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国土规划部门应将城市公共图像系统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对因城市拆迁改造需要移动、改建城市公共图像监控系统设施、设备的,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城市拆迁改造预算。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和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或者场所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调整范围】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主管机关】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指导、监督职责。
第五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安全视频
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乡规划,加强统筹协调,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
第六条【秘密和隐私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等单位,对于系统设计方案、设备类型、安装位置、地址码等基础信息,以及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视频图像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于获取的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泄露。
第七条【建设原则】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八条【资源整合共享】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本辖区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进行资源整合,实现视频图像信息的共享。
第九条【建设范围及主体】社会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场所或者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社会公共区域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由政府组织建设和维护,纳入公共基础设施进行管理,所需费用列入本级政府预
算。
第十条【明示标识】社会公共区域的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应当设置提示标识,标识应当醒目。
第十一条【合理设置】社会公共区域的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当与居民住宅等保持合理距离。
旅馆客房、集体宿舍以及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部位,禁止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
第十二条【系统建设规范】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组织设计方案可行性论证、设备选型和工程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系统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系统使用的主要设备类型、点位分布等资料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建筑物内系统建设要求】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其所在的建筑物属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建设资料管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系统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等基础资料,以及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信息立卷归档,依法管理、保存。
第十五条【禁止妨碍运行要求】设置户外广告、架设管线、
园林绿化或者安装其他设施,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区域已经建成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或者视频图像信息正常采集。
第十六条【传输网络要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传输网络运营服务的提供方,应当加强网络传输的安全管理,保障网络运行安全,以及视频图像信息传输的稳定安全。
第十七条【系统安全运行】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并落实值班监看、运行操作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二)对系统的监看、操作维护等人员进行法律知识、保密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
(三)建立并落实系统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
(四)建立并落实系统效能和安全性能的定期评估制度。
第十八条【信息保护措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授权管理、控制访问等措施,控制对视频图像信息的查阅、复制和传输,保障信息不被删除、修改和非法复制、传输。
第十九条【使用限制规定】视频图像信息用于公共传播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对涉及当事人的个体特征、机动车号牌等隐私信息采取保护性措施。
第二十条【信息管理要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信息保存、使用等管理制度。
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至少留存30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相关标准规定多于30日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信息特殊使用】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因司法工作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行政执法工作需要,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因调查、处置突发事件需要,可以查阅、复制或者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基础信息或者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盗窃、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
(二)破坏、擅自删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运行记录;
(三)删改、隐匿、毁弃留存期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的原始视频图像信息;
(四)买卖和非法使用、复制、传播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基础信息或者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
(五)其他影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正常使用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对依据本条例规定建设的公共安全
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相关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监督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建设义务的情况;
(二)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设计方案论证和工程验收情况;
(三)使用单位建立和执行日常运行和维护、信息管理和使用等制度情况;
(四)其他依法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公安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及人员行为禁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法强制要求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计、施工、维护单位以及设备的品牌、销售单位。
第二十五条【检举、控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安机关等部门在履行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督管理职责时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第二十六条【阻碍资源整合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进行整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
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整改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法安装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部位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立即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单位安装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安装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建设使用要求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整改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进行设计方案可行性论证而没有论证,或者不符合论证方案的;
(二)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使用的设备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三)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四)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独立验收的;
(五)设置户外广告、架设管线、园林绿化或者安装其他设施,妨碍社会公共区域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六)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查阅、复制、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基础信息或者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备案及资料管理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运行管理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与上位法律衔接】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其他兼容系统的管理】建设、使用、整合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兼容集成的入侵报警、出入口控制等系统,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