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浅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
浅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在我国刑法中,因果关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在法律实务中的适用对于司法判决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因果关系的适用不仅涉及到对案件的认定和量刑,还涉及到对于被告人的罪责判定和对被害人的赔偿等问题。
深入浅出地分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是非常有必要的。
我们需要了解因果关系的含义和特点。
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其导致的结果之间的关系。
在刑法中,因果关系是刑责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的犯罪行为,对于这些行为的惩罚必须建立在其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的基础上。
因果关系的主要特点包括:必然性、直接性和合法性。
必然性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必然导致了结果的发生;直接性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的直接关系;合法性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和规定。
在实务中,因果关系的适用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和判断。
刑法中常见的因果关系包括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和嫁接因果关系。
直接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直接行为导致了结果的发生,这种因果关系比较明显和直观;间接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不是直接导致了结果的发生,但具有一定的因果连锁关系,一般需要结合证据进行推断和判断;嫁接因果关系是指一种行为通过其他行为或情节间接导致了结果的发生,这种因果关系需要较为细致的推理和分析。
在刑法实践中,我们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因果关系的证明和认定。
因果关系的证明主要是通过事实和证据来论证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
具体来说,可以从行为的方式、时间、地点等方面的相关证据来推断与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而因果关系的认定则需要依据刑法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来确定,需要在事实基础上进行法律适用和认定。
在认定因果关系时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可能的因果推断,避免人为主观臆断和武断判断。
在实践中,因果关系的适用存在一些困难和争议。
因果关系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可能的因果推断,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证据不足、态度不一致、判断模糊等问题。
浅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
浅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因果关系是刑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在实践操作中经常用来判断犯罪的成立和量刑的判定。
本文就中国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探讨其在实践中的适用。
一、因果关系的概念和类型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其中行为是原因,结果是结果。
在刑法中,因果关系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根据因果关系的不同类型,可分为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
直接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是直接的或近三步的关系。
例如,A用刀子捅了B,B因失血过多而死亡,A对B的死亡负有直接的责任。
间接因果关系是指行为和结果之间不是直接或近三步的联系。
例如,A与B发生抢劫,B试图逃跑,但不慎跌落致死,A对B的死亡负有间接的责任。
1.因果关系的成立要看行为和结果是否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因果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需要通过审查证据来确定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例如,A驾驶汽车发生车祸,导致B受伤,法院需要查明事故原因,确定A是否存在过错行为,如酒驾、超速等,并进一步明确此过错行为是否直接或间接导致了B的伤害来判断因果关系的成立。
3.因果关系在量刑上的适用。
刑法中规定了因果关系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因此,在量刑上,检察机关和法院会参考因果关系的成立程度,来确定犯罪者的罪行轻重。
如果因果关系存在,犯罪者的刑期可能会更长;如果因果关系不存在或者责任小,犯罪者的刑期可能较轻。
总之,因果关系在刑法实践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特别是在审查证据、犯罪量刑方面。
严谨地理解和运用因果关系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浅谈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2
浅谈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一、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概念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在发生了某种危害结果时,司法机关首先要确定谁的行为造成了该危害结果,然后进一步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最后得出是否构成犯罪的结论。
研究因果关系,显然不是研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本身,而是研究如何确定某种危害结果是由某种危害行为造成的。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1、都具有客观性。
因果关系是事物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关系本身是客观的,不依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根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行判断。
2、都具有顺序性,即在客观事物不断更替的运动中,一般表现为原因在先,结果在后,结果不可能在原因之前就存在。
3、都具有相对性。
一种现象相对于被它引起的结果而言是原因,而它本身又是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结果。
所以,在认定因果关系时,一方面要善于从无数因果链条中抽出行为与结果这对现象;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割断事物之间的联系。
4、都具有规律性。
不管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还是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所指的都是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5、都具有复杂性。
哲学上所讲的一因一果、多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多果、同因异果、异因同果等现象,在刑法上同样存在。
三、在认定因果关系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1、因果关系只是研究某种行为是否是某种结果的原因,即所研究的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而不是对行为与结果本身的研究;由于危害行为本身具有法定性,故不能以因果关系的认定取代对危害行为本身的认定。
2、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不影响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因果关系又是一种特定条件下的客观联系,不能离开客观条件认定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特定条件,不能左右对因果关系的认定。
3、一个危害结果完全可能由数个危害行为造成,因此,在认定某种行为是某种危害结果的原因时,不能轻易否认其他行为同时也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反之,一个危害行为可能造成数个危害结果,所以,在认定某种行为造成了某一危害结果时,也不要轻易否认该行为同时造成了其他危害结果。
试论刑法因果关系
试论刑法因果关系一、概述在刑法中,因果关系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
因为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必须要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才能构成犯罪。
因此,探讨刑法因果关系的含义、作用和适用方法等问题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二、因果关系的含义所谓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
在刑法中,所说的因果关系一般指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联系。
犯罪行为是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必要条件,必须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才能构成犯罪。
三、因果关系的作用刑法规定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为了确定犯罪的实质内容,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利。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确定犯罪的实质内容刑法规定的犯罪,不仅包括行为,还包括结果。
行为人因其行为而导致的结果,才是真正构成犯罪的实质内容。
因此,必须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 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司法机关在审判中,必须严格依据刑法规定的因果关系来确定犯罪事实。
如果没有明确的因果关系,法官就可能会依据个人主观认识对犯罪事实加以扩大或减少,导致司法机关滥用权力。
四、因果关系的适用方法在刑法适用中,因果关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分析具体情况来定性。
关于因果关系的适用方法,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1. 因果关系的直接性因果关系的直接性是指犯罪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联系。
一般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的结果与其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比较明显,这种情况下的因果关系属于直接因果。
2. 因果关系的间接性因果关系的间接性是指犯罪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间接联系。
这种情况下的因果关系,需要从若干个环节分析其相关性,然后结合事实情况与定罪标准来确定。
3. 因果关系的追溯性因果关系的追溯性是指行为发生后,时间上可能存在某些因素的介入,影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这种情况下的因果关系,需要追溯并分析相关因素从而定性。
五、结论因果关系是刑法的基础概念之一,是判断犯罪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必要联系的重要途径。
因为犯罪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联系,必须掌握因果关系的相关知识,才能准确地应用到刑法适用中。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论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论引言刑法是社会管理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通过制定罪与法定刑的规定,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秩序。
其中,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论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概念。
本文将从因果关系的本质和刑法中的实践应用出发,深入探讨因果关系以及客观归责论在刑法领域中的作用。
一、因果关系在刑法中的本质因果关系是刑法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
在刑法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对于刑事责任的认定十分重要,但光有主观意图还不足以构成犯罪,在实际应用中必须与结果形成因果关系。
具体来说,因果关系的要素包括两个方面:行为和结果。
行为是指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行为人通过具体行动实现其意图的过程;结果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最终导致的后果。
在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建立有一定的要求。
首先是要求行为实施必须是合法的,既不能有不当或违法手段,更不能采取非法手段干扰或妨碍他人行为的自由。
其次是要求行为人的意图明确,不能有模棱两可或含糊不清的情况。
最后,行为和结果之间必须具备直接因果联系,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特定的结果。
这一点在一些情节复杂的案件中变得尤为关键。
二、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实践应用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实践应用主要在犯罪认定和量刑上有所体现。
在犯罪认定上,刑法通过建立因果关系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当行为人的行为与某一特定结果直接相关且符合法定的构成要素时,将被认定为实施了特定的犯罪行为。
在量刑上,因果关系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因果关系的建立,使得判决者能够对行为人的行为结果进行正当评估。
刑法规定了一系列刑罚,根据行为人主观恶性和行为结果,适用不同的刑罚。
因果关系的充分论证,可以帮助判决者更准确地评估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三、刑法中的客观归责论除了因果关系,刑法中还有一个重要的概念是客观归责论。
客观归责论是指刑法中对行为结果事实的认定和责任界定。
客观归责论强调行为结果的客观性,即行为的造成结果与行为人的主观愿望无关。
简述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因果关系在刑法学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关乎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和责任追究。
因果关系的理论在研究刑法学中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解释了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和结果,还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依据。
本文将从概念和特征两个方面对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进行简要阐述。
一、因果关系的概念1.1 因果关系的含义因果关系,顾名思义,是指事件之间存在着先因后果的相互通联。
在刑法学中,因果关系即指犯罪行为和其造成的后果之间的关联。
犯罪行为作为因,导致了一定的后果,这种因果关系是刑法学认定犯罪的重要依据之一。
1.2 因果关系的涵义因果关系的涵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因果通联的客观存在,即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是由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二是因果通联的主观意义,即犯罪行为的规定必须具有一定的结果性,犯罪行为必须对于其后果负有法律责任。
1.3 因果关系的认定原则在认定因果关系时,通常需要遵循以下原则:确定犯罪行为和后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排除犯罪行为以外其他可能的成因所产生的后果;考虑犯罪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二、因果关系的特征2.1 因果关系的必然性因果关系具有必然性,即确定犯罪行为和后果之间的直接通联时,应该具有明确的因果推断和客观依据,不能主观臆断或推定。
2.2 因果关系的连续性因果关系具有连续性,即犯罪行为和后果之间的关联应该是一个不间断的连续过程,不会出现中断或间隔的情况。
2.3 因果关系的合理性因果关系具有合理性,即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应当是合理和符合逻辑的,不能出现不符合常识和实际生活经验的情况。
2.4 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即对于犯罪行为和后果之间的关联应当进行客观的分析和判断,而不受主观主义或个人情感的影响。
2.5 因果关系的预见性因果关系具有预见性,即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当是可以预见和可预测的,而不是偶然或无法预测的。
因果关系在刑法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对于认定犯罪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
浅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浅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摘要: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一个十分具体的司法实践问题,也是刑法学者争论最大的一个理论问题之一。
在刑法中,将某结果归咎于某人时,往往需要查明其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在定罪中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很多学者习惯于直接将一些哲学概念和范畴引入刑法学研究,忽略刑法中因关系的特性,使问题略显复杂。
针对这一现象,对大陆法系及我国有关因果关系理论进行研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做些新的探索,期对该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建议。
关键词:因果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的重构在西周成康时代,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观念就在我国产生了,其代表形式为保辜制度。
[①]但是,对刑法中因果关系进行体系性研究则是19世纪以后的事了。
然而,尽管各国在法律文化传统、思维方式等存在差异,但对各学者都认为要让行为人对某结果负责,必须先确定其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此,各种理论层出不穷。
在大陆法系中有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
我国的理论也层出不穷,传统理论纠结与必然、偶然因果关系中。
而近年来对国外一些理论的汲取,亦产生了许多新的理论,如修正的必然、偶然因果关系说、新条件说、双层因果关系理论、客观归责理论。
而各理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并未形成通说。
因此,笔者力图基于已有的理论,取其优弃其粕,对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进行重构,以期该问题的解决。
一、刑法中因果关系的概念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中,因果关系一词被广泛采用,一般而言,其指的是原因与结果之间客观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而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刑法对一般意义上因果关系的选择。
而由于各学者对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对象有不同的认识,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概念也处于纵说纷纭中,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一些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一定的人的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
此说认为并不是一切人的行为都可以作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原因,只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作为原因,人的正当行为和有益于社会行为,不能作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原因来研究。
浅析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浅析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作者:化耀民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8期【摘要】我国刑法理论中,刑法因果关系即指人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关系。
通过对因果关系学说比较,以哲学原理为指导,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提出因果关系的认定方法。
【关键词】因果关系;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一、刑法因果关系概说(一)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对象进行刑法因果关系研究,首先确定研究的对象。
刑法学界基本有以下观点:(1)行为说。
即指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理由有两点:一是刑法把犯罪行为作为研究对象的同时,也必然要研究具有犯罪特征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如意外事件,也是刑法研究对象。
二是从因果关系目的看,只是为了确定某种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并不要求在研究客观条件过程中连同犯罪构成主观方面也一起研究。
(2)违法行为说。
即应当把人的违法行为和危害结果抽出来研究。
(3)犯罪行为说。
即研究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因果关系。
我认为会出现不同观点是由于持不同观点的人对研究范围从不同角度考察所致。
可以得出结论:从认定的角度考察是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从结局上考察是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征与地位(1)因果关系的特征:一是客观性。
原因和结果都是客观存在的,是客观事物运动现象在人脑中的反应,不以人的意识与意志为转移。
二是相对性。
在整个客观世界中,各种现象普遍联系、相互制约,形成无数因果链条。
三是具体性。
即任何刑事案件因果关系都是具体的,一种行为可以引起什么样的结果没一个固定的模式。
(2)因果关系的地位,即指它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也就是说它是否是独立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外的构成要件?对此有不同的观点:肯定说认为危害结果是一切犯罪构成要件。
否定说认为危害结果在任何犯罪中都不是构成要件。
选择说认为危害结果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笔者赞同否定说观点。
理由在于我们所确立行为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是由因果关系而连接起来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而并不是因果关系本身。
浅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
浅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因果关系是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到罪行的形成和判定。
在刑法实务中,对于罪行的认定、证明和定罪,都要涉及到因果关系的适用。
因此,本文将从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入手,分析其在实务中应用的情况。
一、我国刑法上关于因果关系的规定我国刑法第十一条规定:“犯罪必须具备下列要件:一是犯罪主体的行为;二是违法的客观结果;三是犯罪的主观上的有罪的精神状态。
行为和客观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从刑法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因果关系是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之一。
也就是说,在刑法的判断中,行为与客观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才能成为犯罪。
在实践中,因果关系的形成包括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
直接因果关系是指行为直接导致的后果,而间接因果关系是指在行为和后果之间确实有因果关系,但是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其他因素的干扰,从而导致后果的发生。
二、因果关系在刑事案件中的适用1、管辖权划分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地域或身份等原因,经常涉及到管辖权的问题。
如果犯罪的行为在某个地方发生,导致的危害后果在其他地方发生,这时候就需要考虑行为和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只有在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能够确定合适的管辖权,以便能够有效地追究犯罪行为的责任人。
2、定罪量刑在定罪的过程中,因果关系的适用也非常重要。
如果犯罪主体的行为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后果发生,那么不能成立定罪的条件,其法律责任也不能得到认定,最终导致定罪的失效。
而在确定犯罪主体的犯罪行为时,如果后果比较严重,应根据后果的危害程度,对罪犯量刑处罚,这也体现了因果关系在刑法实践中的执行。
3、事故责任认定在交通事故和其他意外事故中,因果关系的适用同样重要。
在事故中,如果可以证明事故的发生与犯罪主体的行为有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就可以确定责任人的责任范围,从而依据法律规定,对责任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因果关系的适用依然非常重要。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什么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什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你对此了解多少呢?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什么?一、因果关系的理论意义在司法考试中,因果关系是重要考点。
理解因果关系,首先要理解因果关系判断本身在刑法理论中的意义。
1、影响罪数认定。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表明该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属于同一个案件,成立一罪;否则,该行为与危害结果可能属于两个案件。
2、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
在故意犯罪中,如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则成立既遂。
3、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判定。
在我国刑法中,所有过失行为要成立犯罪,必须导致特定实害结果,即要求过失行为与特定实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过失行为就不能成立犯罪。
4、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才能认定结果加重犯。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1、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共性:1、客观性: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依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判断,不依人的意志而转移。
例如,甲交通肇事当场撞死被害人乙,甲随之逃逸,甲主观上一直以为是自己的逃逸行为导致乙没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尽管甲认为自己的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在客观上死亡的原因却是之前的交通肇事行为,所以甲的行为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情形。
注意:不要混淆客观上有无因果关系问题与主观上的因果关系错误问题:因果关系有无的判断跟行为人是否认识到因果关系无关。
2、顺序性:原因在前,结果在后,而不可能颠倒。
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甲白天将货车停在马路边后下车小便,后面的小客车飞速驶来,撞到货车尾部,司机当场死亡。
行为人拨打“110”后迅速逃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探讨
民事责任:行为 人因行为导致结 果发生可能性减 少,可能承担民 事责任
侵权责任:行为 人因行为导致结 果发生可能性增 加,可能承担侵 权责任
合同责任:行为 人因行为导致结 果发生可能性减 少,可能承担合 同责任
因果关系是刑事责任承担的基础 因果关系决定了行为人的责任大小 因果关系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有关 因果关系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有关
犯罪未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 犯罪中止: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停止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犯罪既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并且已经造成犯罪结果 犯罪预备:行为人为了实施犯罪而进行准备活动,但尚未着手实施犯罪
刑事责任:行为 人因行为导致结 果发生可能性增 加,可能承担刑 事责任
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控方承担证明责任, 辩方不承担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的转移:在某些情况下,如控方提出证据证明辩方主张的事 实存在,辩方需要承担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在刑法中的重要性: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是刑 法中因果关系证明的关键,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转移:在特定 情况下,证明 责任由一方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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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是指一个事件(原因)导致另一个事件(结果)发生的关系。 在刑法中,因果关系是判断行为人是否需要对犯罪结果负责的重要依据。 因果关系的判断需要考虑行为与结果之间的时间、空间、条件等因素。 因果关系的判断需要遵循客观性、合理性和可预测性原则。
间接因果关系的特点: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间接的、偶然的联系,行为人主观上可能没 有故意或过失。
必然因果关系:指在特定条件下,某一事 件必然导致另一事件的发生,如犯罪行为 必然导致犯罪结果。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②行为实现了不被允许的危险。下列情形不能进行 客观归责: a.行为虽然对法益制造了危险,但结果的发生并不 是由该危险所致,而是偶然与危险同时发生时, 不能进行客观归责。 b.行为没有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时,不能进行客观 归责。(只有当行为人对结果具有操纵可能性时, 才能进行客观归责) c.行为没有引起注意规范的保护目的所包含的结果 时,不能进行客观归责。
3.相当因果关系说 (1)观点: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在通常情况下, 某种行为产生某种结果被认为是相当的,则行为 与结果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 (2)相当性的判断标准 ①客观说;②主观说;③折中说。 【该说是日本学界的通说】
4.客观归责理论 (1)观点:在与结果有条件关系的行为中,只有当 行为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而且该危险是在符 合构成要件的结果中实现(或者在构成要件的保 护内实现)时,才可以将结果归责于行为。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杨辉忠
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概念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 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特点: 1.客观性; 2.顺序性; 3.绝对性; 4.相对性; 5.复杂性。
三、因果关系的认定 (一)关于因果关系认定的各种学说 1.条件说。 (1)观点:将一切产生危害结果的条件,都看做结 果发生的等值原因。 (2)观点解析: ①条件说认为,条件关系是指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 的关系。 ②条件说所认为的结果,只限于现实产生的结果。
③结果没有超出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下列情形不 能进行客观归责: a.行为人参与他人的故意的自损行为时,不能将他 人的自损结果归责于行为人。 b.在被害人意识到他人行为对自己法益的危害性。 却同意他人实施给自己造成危险的行为时,不能 将由此产生的结果归责于行为人。 c.在防止结果的发生属于他人的责任领域时,该结 果不属于行为人的行为所符合的构成要件的保护 目的之内的结果,不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人。
浅析刑法的因果关系
浅析刑法的因果关系摘要刑法因果关系是刑法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刑法因果关系是犯罪构成的一个选择性要件,是其在哲学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的进一步选择具有法律意义的主观价值夹杂的过程。
其中各方学者对此更是争论很久没有定论。
我在这篇文章中对很多传统说法提出了质疑并且给出了自己的观点,尤其是英美法系的条件说,我推崇条件说也给了原因。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阐述了刑法因果关系中的条件说,讨论了介入因素下的因果关系,特殊体质下因果关系认定,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三个方面并给了自己的结论。
因为作为第二学位,平时学的不精,因此我在本文多有浅薄无知的地方,希望老师宽容一些,不足地方让我改正。
主题词:刑法因果关系质疑结论目录一刑法关系的一般原理和概念 (3)(一)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 (3)(二)条件说 (3)二特殊情况下刑法因果关系重新思考 (4)(一)介入因素下刑法因果关系 (4)(二)特殊体质中刑法因果关系 (6)(三)不作为犯罪中刑法因果关系 (8)三我国刑法因果关系说及实践应用及重新思考 (9)(一)司法解释太少导致现实中难以操作…………………………………………… .9(一)刑法因果关系并不等价于犯罪构成 (10)结语.................................................................. .. (11)参考文献 (12)一刑法因果关系中条件说新应用(一)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刑法因果关系是指某个危害行为本身包含孕育着发生危害行为的本质或非本质因素,必然或者偶然地引起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危害结果是由于这一危害行为的实施才引起的,没有这一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就不可能发生。
(二)条件说条件说认为在危害行为和结果之间,只有存在“如果没有前者的话,也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就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条件说看来,凡是有助于结果发生的条件,其作用都是一样的,并没有大小之分。
条件说这种因果关系认定模式具有直观性和简便性特点,有利于司法工作人员寻找因果链条,迅速将与危害结果无关的行为从因果联系中排除出去。
什么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什么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指⼀定的⼈违反民事义务的⾏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那么,什么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什么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通说认为是危害⾏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有的学者认为,是指犯罪实⾏⾏为与对定罪量刑有价值的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
也有的学者认为刑法上研究的因果关系,是指⼈的危害⾏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还有的学者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存在于刑法之中的,它既是⾏为与结果之间的⼀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果关系,同时⼜是为法律所要求的法律因果关系,是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统⼀。
刑法因果关系是哲学因果关系在刑法中的体现,和哲学因果关系具有⼀致性,他们都有以下特点:(1)客观性:原因(⾏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是客观存在的。
(2)相对性与绝对性:在普遍联系的链条中原因与结果是相对的,孤⽴考察某⼀原因(⾏为)与结果的关系,原因(⾏为)和结果的地位⼜是绝对的。
(3)时间顺序性:原因(⾏为)须在前,结果须在后。
(4)复杂性:⼀因(⾏为)⼀果、⼀因(⾏为)多果、多因⼀果、多因多果(5)因果关系既有必然也有偶然:即导致结果发⽣的原因既有必然原因也有偶然原因。
必然因果关系是指⾏为⼈的⾏为与其所必然(合乎规律地)产⽣的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
偶然因果关系是当危害⾏为本⾝并不包含着产⽣危害结果的根据,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其他因素并由介⼊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时,危害⾏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相关法律:《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规定为犯罪⾏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规定为犯罪⾏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所犯罪⾏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的咨询。
浅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
浅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由前因而发生后果的关联。
这种关联构成了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可割裂的联系。
当一个人的行为违反了刑法规定,并且导致了某一具体的后果,那么在刑法上,将会确立该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建立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基础,而在实务中,因果关系的适用也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过程。
在刑事诉讼实践中,法院需要根据证据的证明来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常见的证据包括现场勘验、侦查笔录、证人证言、物证等。
在适用过程中,法院需要全面评估相关证据的证明力度,在最大程度上充分利用已有的证据,来确定被告人责任的成因,从而判断提起的罪名是否成立。
在确立因果关系时,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联。
这种关联需要可以被证据证明。
要建立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行为和结果之间必须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直接因果联系是指行为导致结果的直接影响。
例如,一个人喝了酒后,酒驾造成了车祸事件。
在此例中,酒后驾车行为直接导致了车祸结果的发生。
而间接因果关系则是指一个事件导致的后果和最初行为存在间接联系。
例如,假设有一种情况,某个人将一扇门打开,导致门框发生了变形,使得门不能正常关闭,随之而来的是小偷的闯入。
在这种情况下,门打开和小偷闯入形成了间接因果关系。
虽然直接因果关系更为明确,但间接因果关系在刑法中也是被允许的。
在适用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判断因果关系的存在。
例如,某人的车辆失控在糖果厂门口造成严重后果,假设该地区正好并没有任何糖果厂。
在这种情况下,即便车辆失控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因为后果非常奇怪和不寻常,法院可能会认为这种因果关系是间接的或不成立的。
在刑法实践中,因果关系的建立往往是一项十分关键的判定标准。
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建立,是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重要依据。
因此,法院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评估证据,评判因果给定具体的含义和法律后果。
同时,对于被告人而言,应该在诉讼过程中积极证明自己的无罪。
浅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
浅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关于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是一个涉及法律逻辑和具体案例分析的复杂问题。
因果关系在刑法中的适用,是判断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在实践中,由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的不确定性,因果关系的确定往往成为审判中的争议焦点。
本文将从我国刑法中因果关系的理论基础出发,结合具体案例分析,浅析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情况及其相关问题。
一、我国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基础在我国刑法中,因果关系是衡量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成立需要具备法定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要件,其中客观方面的要件之一就是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确立需要具备三个要素:因果必然性、直接性和违法性。
具体来说,就是要求犯罪行为对于结果的发生具有必然性的因果关系,而且是直接引起结果的因果关系,并且这种因果关系是违法的。
在实践中,因果关系的确定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和证据的充分性来判断。
刑法理论中对于因果关系的适用也存在一些争议,比如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自然灾害、合法抗救援等,因果关系的判断会受到一些干扰因素的影响,需要结合具体的证据来判断。
二、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情况在实践中,因果关系的确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需要结合具体案例和证据来进行适用。
一般来说,在刑事案件审判中,因果关系的判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于行为和结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的判断,二是对于行为和结果之间的违法因果关系的判断。
对于直接因果关系的判断,主要是要求犯罪行为对于结果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在刑法实践中,这种因果关系的判断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现场证据来进行分析。
在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使用刀具刺伤被害人,导致被害人死亡,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还存在一些具体的问题和争议,比如因果连接的中断和因果关系的推定等。
在实际审判中,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可能的情形,不能片面地追求形式逻辑的严谨,而忽略了实际情况下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浅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
浅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在我国刑法实务中,因果关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在判断犯罪行为及量刑上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来浅析因果关系在我国刑法实务中的适用。
一、因果关系的概念及其在刑法中的重要性因果关系是指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事件A是事件B的因果结果。
在刑法中,因果关系是指犯罪行为与其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如果一起犯罪行为的结果是可以预见的,并且这个结果是由犯罪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那么犯罪的主体应当对其行为的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因果关系对于判定犯罪责任及量刑来说十分重要。
在判定犯罪责任方面,如果因果关系成立,那么犯罪主体就可以被认定为犯罪,否则不能被认定为犯罪。
而在量刑方面,因果关系的大小决定了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的大小,也就是说,如果因果关系越密切,那么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也就越大,反之则越小。
二、因果关系的适用原则1、因果关系必须是直接的。
直接因果关系是指犯罪行为和其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必然的联系。
如果是间接因果关系,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来判定其刑事责任。
2、因果关系必须是客观可证的。
也就是说,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犯罪主体的行为与其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3、因果关系必须是合法的。
也就是说,犯罪主体的行为必须是合法的,如果其行为不合法的话,那么其行为与其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不成立。
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在因果关系的适用中,举证责任是十分重要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举证责任应当由公诉机关承担,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需要被告方或其律师来举证,以证明犯罪主体的行为与其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总之,在我国刑法实务中,因果关系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它在犯罪责任的判定及量刑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此外,在因果关系的适用中,还需要遵循一些原则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以判定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
浅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
浅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因果关系是指一件事情发生的原因与结果之间的联系,是刑法上重要的概念。
刑法的因果关系主要由“因果关系的判断方法”和“因果的程度问题”两个方面来考虑。
一、因果关系的判断方法判定因果关系是刑法犯罪认定的核心问题之一,因此需要明确一个准确的因果关系判断方法。
我国刑法规定了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这两种判断方法。
1. 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的判断是指,事件的结果是由行为的直接原因所造成的。
在实践中,如果可以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素有直接关联性,那么就可以认定为直接因果关系。
例如,人为在制造爆炸物使其爆炸后,后果是引起了损坏或死亡,那么这种行为就可以被认为是直接因果关系。
例如,一名醉酒驾车司机行驶时因疏忽大意导致发生车祸,虽然直接原因是疏忽大意,但间接原因是醉驾,从而引发了事故,这种行为在刑法上就是间接因果关系。
二、因果的程度问题在判断因果关系的合法性之外,另一个重要考虑因素是因果的程度问题。
程度问题涵盖的是因果之间的相对关系,包括直接因果、间接因果关系的程度等。
要判断直接因果关系的程度问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多个直接原因并列导致结果的发生,以及是否发生了“减脱”现象。
“减脱”现象是指,结果发生后,甲方的行为既不是预测结果的原因,也不是结果发生的条件,且结果发生前乙方的行为可以导致结果,因此甲方行为与结果间的导因关系已被减脱或消除。
在这种情况下,甲方的行为一般不被认为是直接原因。
例如,一名司机醉酒后驾驶汽车,导致车祸的发生,但车祸起因是由于路况极差。
那么,醉酒司机的行为已被减脱,其与车祸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已被稀释。
在判断间接因果关系的程度问题时,需要关注的是因与果之间的连锁反应所涉及的步骤。
例如,一名醉酒司机行驶过程中因直接原因为醉酒而导致车祸的发生,这是一个典型的间接因果关系。
如果造成的后果严重,很可能存在一连串的后续步骤,如救援和治疗,其中可能包含其他因素干扰诸如这些步骤的药物反应等,这些因素是间接的,但仍連繫著因與果。
浅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浅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作者:陆贵峰来源:《新生代·下半月》2018年第12期【摘要】: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刑法理论上一个颇为复杂的问题。
研究因果关系,并不是研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本身,而是研究如何确定某种危害结果是由行为人的某种危害行为造成的。
本文旨在对危害行为雨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特点,以及几个争议较多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此加深对因果关系的理解和研究。
【关键词】:刑法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特点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我国刑法界众说纷纭,以下是几个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观点:1、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人所实施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
这里的危害行为是类型化的实行行为,而不包括预备行为,是应当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的。
2、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人所实施的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这里的人的行为包括了所实施的所有行为。
3、刑法的因果关系是指客观上违反刑法规定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同危害社会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它强调作为原因的行为必须具有违反社会性和刑事违法性,并且符合犯罪的客观要件特征。
结合这些观点,我们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实行行为与对定罪量刑有价值的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危害行为必然或偶然地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危害结果是由于这一危害行为的实施才引起的,没有这一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就不可能发生。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对象。
1、行为说。
认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人所实施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与上文的第1种观点相对应。
2、犯罪行为说。
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研究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与上文的第2种观点相对应。
3、构成要件行为说。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的对象,是客观上违反刑法规定的符合犯罪客观要件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同危害社会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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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一、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及特征因果关系本来是一个哲学上的概念,后来被引入刑法中。
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引起别的现象产生的现象是原因,被引起的现象则是结果,即外因与结果之间的关系。
具体到刑法中是指危害结果的产生首先在于客体事物内部具有在这种外在力量作用下产生有害变化的可能性,但这种可能性是一种抽象可能性,本来事物存在的实在可能性是朝着有利于社会的方向发展的,由于外部危害行为的干扰,影响原来实在可能性的继续发展,而是原来处于抽象可能性位置的危害可能性变成了新的实在可能性,成为事物发展新的必然趋势,并在一定条件下转变成现实性,就产生了危害结果。
其特征主要有:(一)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主观是否认识到为准。
当发生了一个刑事案件时,我们首先要从客观性这一点着手,看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由犯罪嫌疑人的危害行为造成,如果之间存在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即存在刑法因果关系,我们再去考虑犯罪构成要件,因为一个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对他人的行为负责。
如果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案件到此为止就不必再去考虑其它。
坚持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可以少走弯路,为迅速的解决刑事责任奠定基础。
(二)刑法因果关系的相对性原因和结果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在辩证唯物主义因果论看来,引起一定现象发生的现象是原因;被一定现象引起的现象是结果。
两者对立统一于因果关系之中。
由于世界是普遍联系的,原因在一个案件中是原因,但在另一个案件中却是结果,因此要灵活运用。
理解刑法因果关系的相对性要注意以下两点:1.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原因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
2.作为刑法因果关系中的结果,是指法律所要求的已经造成的、能被查明和确定的现象。
在行为犯、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等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中一般不存在解决刑法因果关系的问题。
(三)刑法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从唯物辨证主义的角度出发,原因和结果是有先后顺序的,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顺序不能颠倒。
因此,在刑事案件中,我们只能从危害结果发生以前的危害行为中去查找原因。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节省更多的时间,因为因果关系非常复杂,有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果多因,我们可以根据它的这个特征去找出所有的原因和结果,避免了原因和结果的混乱。
(四)刑法因果关系的必然性和偶然性在这里探讨的只是刑法因果关系的必然性与偶然性,而不是指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因此我们必须把这两个概念区别开来。
其实,刑法因果关系是必然性与偶然性的统一。
在西方哲学史上,黑格尔第一个辨证的解决了必然性与偶然性之间的关系。
恩格斯把黑格尔的观点归纳为这样一个命题:“偶然的东西正因为是偶然的,所以有某种根据,而且正因为是偶然的,所以也就没有根据;偶然的东西是必然的,必然性自己规定自己为偶然性,而另一方面,这种偶然性又宁可说是绝对的必然性。
”必然性与偶然性并不是事物发展的两个互相对立的过程,而是事物发展过程中互相矛盾又相互转化的两个方面。
“必然性通过偶然性为自己开辟道路,偶然性背后隐藏着必然性。
”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偶然的,但其客体内部有一种向不利方向发展的抽象可能性,这种抽象可能性又是必然的,必然通过偶然性表现出来。
二、刑法因果关系在犯罪构成要件体系中的地位(一)刑法因果关系能够认定行为的性质刑法因果关系能够认定行为的性质即能够直接认定行为是不是犯罪行为。
当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现实世界中没有或者用现有的科学技术不能证明其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可能因果关系时,该行为就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
刑法因果关系和刑事责任直接对等的观点其实也是从因果关系的可能性有无角度来考虑的,当一个行为没有任何可能导致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行为人实施了该行为时不应当认为他是犯罪。
比如说迷信犯, 用迷信的方法来杀人显然是不能构成犯罪行为,因为迷信行为是不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和结果不存在可能的因果关系。
这里的因果关系其实是反映了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即使行为人一直以为这种迷信方法能够导致死亡的也不能认定该行为是犯罪行为。
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可以直接决定行为的性质,决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因果关系对认定行为人主观罪过有一定的意义,进而可以认定行为的性质,如一人用轻微一拳打在另外一人胸口上,由于被打人本身患有严重心脏病,结果意外地死亡。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一种非常偶然的因果关系(这里并不是哲学意义上的偶然因果关系含义) ,从这一点上我们便可以初步推定其行为人是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可能性就小得多了,从而可以初步认定行为的性质。
(二)因果关系可以为犯罪既遂提供根据在修正的犯罪构成当中,刑法因果关系可以为犯罪既遂提供根据。
在以发生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而成立犯罪构成既遂的情况下,如果某种结果不是该危害行为造成的,那么成立未遂; 相反的,如果该种结果经判断是由该危害行为造成的,那么犯罪既遂就成立。
当然,这里的结果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成为构成要件。
(三)刑法因果关系对量刑的意义上面所讲的既遂和未遂也是量刑的一个方面。
在量刑方面,如在以实施某种行为、引起某种结果为提高或者降低定刑幅度的场合,如果查明该行为和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可以调整定刑的幅度;反之,则不能调整这种定刑的幅度。
我们在很多法条中可以发现这样的规定。
三、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在各国刑法中,最让学者头疼的莫过于认定刑法因果关系的标准问题,各国学说不一,这从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因果关系问题的复杂性。
我们先来看看英美法系在这方面的研究情况。
英美刑法学学者们(当然,其他法学的研究也是如此)对因果关系的研究,注意从具体案件的判决结果及判决理由中去归纳提炼因果关系的处理原则,受哲学中因果关系争论影响较小。
他们认为,哲学和法学毕竟是不同的学科,其研究目的、方法和对象都不尽相同,因此,不能将哲学中的因果关系研究结论照搬到法学中来,所以,在英美法学学者中便产生了一种因果关系二元双层前提理论,这是理论界和司法界的通说。
我们再看看大陆法系学者的一些观点。
“条件说”是出现最早的一个学说,该说认为,凡是没有某行为就没有某结果的情况下,那么该行为就不是该结果的原因,在数个行为都是产生同一结果的条件时,数个行为都是结果的原因,而且,这些条件都是等价的。
显然,该学说是站在自然物理的因果关系观念来理解的,受到了哲学的因果关系直接影响。
为了克服“条件说”对原因的认定界限明显过大的缺陷,便出来了所谓的“原因说”,该说主张从引起结果发生的众行为条件中选择那些对结果发生具有特别意义的条件来作为结果的原因,因为并不是所有的条件对结果的产生都是等价的,虽然该说还是没有给出认定刑法因果关系的科学的标准,但其积极意义在于,它指出了因果关系在认定方面的方向。
还有一种克服“条件说”的观点,那就是“因果关系中断说”,即认为,在因果关系的进程中,介入了自然性事实或者具有故意的行为时,就此中断了正在进行的因果关系。
①但是对于相当性的判断又有三种不同的主张:一是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即以事后法官对因果关系的认识为标准来判断相当性;第二种主张是主观的相当因果关系,即以行为时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认识标准来衡量;第三种是折衷说,该说认为应当以行为时一般人对因果关系认识为标准。
②综观国外各学说,认定刑法因果关系标准归纳起来主要有这几种思路:一是求助于行为人的认识因果关系的能力;二是求助于社会成员中的一般因果观念;三是求助于国家的刑事政策;最后是根据因果关系的联系程度来判断。
但是,对于各个标准的认定都是从人的认识这个角度上来讲的,只不过认识的客观程度不同而已。
笔者认为,对于刑法因果关系,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将因果关系放到法律这个领域中来思考,当然以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为基础,但这只不过是前提,更深层次的问题是要解决因果关系在法律上的认定,这是一个价值评判过程,但是,必须要以因果关系的客观性为追求目标,不是所有的认识标准都可以作为评判刑法因果关系的。
以此为出发点,我们可以看出,相当因果关系说是值得信赖的,该说以社会成员的一般因果观念为标准来认定因果关系的法律性,体现了因果关系的客观性,而且也是客观的事实因果关系的基础上的一般因果观念,虽然刑法在选择上是主观的,但是我们必须要在选择的时候体现客观性。
四、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我国有的学者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这也是刑法学界的通说。
形成该观点的原因是许多学者把刑法因果关系当作犯罪构成的一个客观要件了,又因为刑事责任的根据是犯罪构成,当然就得出了上面的结论了。
我认为,刑法因果关系只是一种联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原因使客体内部的结构发生了变化。
因此,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没有关系,它只我们解决刑事责任时的一种思维方式。
在刚开始分析案例时,只要分析原因和结果之间是①张绍谦:《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
②储槐植汪永乐:《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国法学,2001。
否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就够了,不要考虑态度的因果关系。
对于介入因素的问题,借鉴英美法系的近因说的观点就可以了。
接下来要根据犯罪构成理论来分析,看结果是否是危害社会的结果,是否是刑法所禁止的结果,主观上有无故意、过失等问题全面分析。
关于刑法因果关系与犯罪论体系的关系我可以从以下几点分析。
首先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来分析。
在目前的情况,由于“必然说”和“偶然说”遭到不少人的批评,已经没有多少人坚持了。
但双层因果关系说却得到了许多人的人的支持,可能是受英美法系因果关系学说的影响。
但双层因果关系说认为因果关系是结果犯的一个必备构成要件,是行为犯、危险犯、未完成形态犯罪的选择要件,而且是一个客观要件。
但在分析法律因果关系时却又分析了主观方面,一个因果关系怎么既成了犯罪客观方面,又成了犯罪的主观方面,与因果关系的客观性自相矛盾。
因此我们必须重新考虑因果关系与犯罪论体系的关系。
如果把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仅看作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即起一种桥梁作用,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问题就容易解决了。
案件结果发生以后,看哪些是危害行为引起的就可以了,接下来,再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决定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双层因果关系是受英美法系的影响,但英美法系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注重实用,而我们国家讲究的是理论的体系化、系统化,各个理论要自圆其说。
如果我们真要使因果关系融入整个犯罪论体系中,我们可以借鉴大陆法系的犯罪论。
即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
在大陆法系中,刑法因果关系是放在构成要件的该当性中的,目前理论界的“通说”是相当因果关系说,而该说中既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避免了双层因果关系说中的矛盾,而且通过违法性、有责性的判断可以排除一些不应处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