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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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教版八年级思品下册选择题专项训练[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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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级下册思品选择题训练A 、工人、农夫、学问分子B 、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C 、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 【)、社会主义建设的破坏者府腐败官员 政治权利的犯人A 、(1)(2)(3)B 、(2)(3)(4)C 、(1)(2)(4) (3)(4)4、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实现有各种保障,其中最重要、最有效的保障是A 、法律保障B 、社会保障C 、学校保障D 、家庭保障5、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敬重和保障人权J 公民权利保障体制的核心是 在我国现阶段, 家和社会的主子不包括下列属于中华国公民的有 (1)、正在中国读书的外国留学生⑵、 潜逃在国外的中国政 (3)、尚未成年没有领取身份证的中学生 ⑷、 在监狱中服刑被剥夺A 、 (1)(2)(3)B 、(1)(3) (4)C 、(1)(2)(3)D 、(2) (3) (4)(1)、最主要、最根本的权利 ⑵、 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3)、受国家爱护,有物质保障 (4),公民各种权利的总和D 、()A、宪法B、爱国主义C、依宪治国D、为人民服务6、近20年来,我国制定了•百多部法律,确保了公民各方面权利和自由得以实现,这体现了公民权利保障体制中的()A、立法保障B、司法保障C、社会保障D、政策保障7 、社会进步的重要标记是( )A、经济建设取得成就Ik法律、法规深化人心C,人权能够得到敬重和保障D,社会物质财宝的不断增多,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8、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涉与各个领域,涵盖诸多方面。

这体现了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利具有()A、对等性B、同等性C、广泛性D、真实性9、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书和保证书是()A、刑法B、教化法C、宪法D、民法通则10、下列行为属于正确行使公民权利的是()A、小梅帮助做生意的爸爸偷税漏税B、小东听从父亲让他辍学打工的要求C、小明打电话向有关部门举报学校旁边有一个黑网吧D、受到同学欺压的小文找到自己的哥哥教训那个同学11、我们在社会中生活,不仅享有宪法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还要对他人、社会履行相应的义务。

案例公民人格尊严权利

案例公民人格尊严权利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另外查明:屈臣氏公司注册资本为港币2,400万,四川北路店系屈臣氏公司依法设立的领取营业执照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上诉人将钱缘滞留店中作检查,不仅时间长达近两小时,期间还出现钱缘解脱裤扣接受检查的事实。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侵犯了钱缘的人格权,对此,应向钱缘赔礼道歉。钱缘要求上诉人对其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对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和影响,以及我国司法实践等情况予以确定。原审判决赔偿数额显属过高,应予纠正。至于本案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应是屈臣氏公司,因为侵权行为虽然发生在四川北路店,但由于该店系屈臣氏公司依法设立,领取营业执照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故其不能承担民事责任,而应由其设立单位即屈臣氏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原审判决由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四川北路店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其设立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
钱缘在12时许离店后即向上海市虹口区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在投诉登记表上,钱缘要求店方向其赔礼道歉,并给予人民币1,500元—2,000元的经济赔偿。其后钱缘还投诉到上海《新民晚报》反映其在四川北路店遭遇的情况。后来,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屈臣氏公司)在 1998年7月 14日致《新民晚报》的一份书面情况说明中指出:“钱缘到办公室后,女保安用电子探测仪测试了一下,仍发现在身体左侧下方发出声响,当时该顾客情绪也较激动,即刻解下裤子上的两粒钮扣(并未脱去裤子),让女保安检查,看是否有磁性物品。”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汇总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汇总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汇总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第二十四条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案例(3篇)

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人格尊严,作为人类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所享有的尊重和尊严,包括个人的名誉、荣誉、隐私、自由等。

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涉及人格尊严权的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我国法律在保护人格尊严方面的实践和成效。

二、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居民张三(化名)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在侦查过程中,警方获取了张三涉嫌犯罪的证据,但在对张三进行讯问时,警方工作人员采取了一些不当手段,导致张三的人格尊严受到严重侵犯。

三、案件经过1. 侦查阶段: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对张三进行了多次讯问。

在讯问过程中,警方工作人员使用了暴力手段,对张三进行了殴打,导致张三身体多处受伤。

2. 审判阶段:张三在法庭上提出了人格尊严权受到侵犯的诉求。

法院审理认为,警方工作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对张三使用暴力手段,侵犯了张三的人格尊严权。

3.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警方赔偿张三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向张三赔礼道歉。

四、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中,法院判决警方侵犯张三人格尊严权,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警方工作人员在侦查过程中,是否侵犯了张三的人格尊严权。

3. 判决理由:法院认为,警方工作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对张三使用暴力手段,导致张三身体多处受伤,侵犯了张三的人格尊严权。

同时,法院认为,警方作为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

五、案例启示1.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通过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公民充分认识到人格尊严权的重要性。

2. 强化执法监督:加强对执法机关的监督,确保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

侵犯人格尊严权的案例[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例]

侵犯人格尊严权的案例[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例]

侵犯人格尊严权的案例[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例]案情回顾:相识4年多,陈小姐与李先生不但发生了性关系,而且还常互称“老公”、“老婆”。

今年初,陈小姐意外发现,李先生已是有妇之夫。

感觉到自己被骗后,陈小姐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认为对方严重侵犯了她的贞操权和健康权。

近日,浦东新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李先生应向陈小姐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查),并赔偿陈小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这也是上海首例侵犯贞操权案。

“老公”竟是有妇之夫状告侵犯贞操权、健康权今年3月26日,陈小姐以李先生采取欺骗手段侵犯其贞操权和健康权为由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陈小姐诉说:在交往中,李先生一直谎称未婚,多次要求其做女朋友,对其以“老婆”相称,也要求其称他为“老公”,以表达娶其为妻的愿望,并采取各种方式骗取感情,直到李先生隐瞒已婚的事实被揭穿。

李先生的行为严重侵犯自己的贞操权和健康权。

要求判令李先生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治疗妇科病的医疗费1540.6元。

李先生的委托代理人辩解,陈小姐所述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认可。

李先生确实追求过陈小姐,但是双方未建立恋爱关系,也没有发生性关系。

在审理中,法院要求李先生本人到庭陈述相关事实,但其未出庭。

索赔医疗费未获支持法院审理后认为,所谓贞操是指男女性纯洁的良好品行,其主要表现为性的不可侵犯性,以使民事主体保持自己性的纯洁性。

而贞操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以人的性自由、性安全、性纯洁为特定内容的人格权,应当由法律予以保护。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侵害贞操权可能会导致受害人身体、健康、自由和名誉等方面的损害,上述损害在行为人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李先生隐瞒已婚的事实,并以结婚为目的与陈小姐交往,诱使女方与其发生性关系,显然已侵犯陈小姐的贞操权。

现陈小姐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然而,陈小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过高,法院根据本案事实酌定为3万元。

法律案例分析人格权(3篇)

法律案例分析人格权(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的人格权纠纷案,原告甲与被告乙系同村村民,两家因土地纠纷多次发生争执。

2019年,甲因在乙家门口种植蔬菜,导致乙家出行受阻,双方矛盾激化。

在一次争执中,甲在情绪激动之下,对着乙大声辱骂,并使用了侮辱性语言。

乙认为甲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人格权,遂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乙人格权的侵犯,以及甲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分析1. 人格权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格权是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

”人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不可侵犯性。

2. 名誉权的侵犯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名誉的维护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在本案中,甲在争执中使用了侮辱性语言,对乙进行了辱骂,明显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3. 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人格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甲的行为已构成对乙名誉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赔礼道歉和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侵害他人人格权的,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人格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甲的行为给乙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乙有权要求甲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在争执中使用侮辱性语言,对乙进行了辱骂,侵犯了乙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甲向乙赔礼道歉,并在当地报纸上公开道歉;同时,赔偿乙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人格权纠纷案,体现了人格权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地位。

宪法 第三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宪法  第三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宪法第三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对于公民的人格尊严受保护问题,前几部宪法没有作出规定。

十年动乱中,各种各样的批斗会、游行示众、大小字报铺天盖地,广大干部群众受到残酷迫害,人格尊严根本得不到保障。

1982年宪法总结这一历史教训,作出了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规定。

所谓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也就是指公民的人格权不受侵犯。

人格权是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人的资格,也是做人的起码资格。

人格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人格权包括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等;狭义的人格权通常是指公民的名誉权。

对于本条规定的公民人格权适宜做广义的理解。

目前,我国的人格权法律制度已基本建立起来。

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的规定,公民人格权的内容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等。

如《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99条规定:“公民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假冒、盗用。

”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所谓“尊严”,是指人的自尊心不受伤害、个人价值不被贬低的权利。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做人的一个基本条件,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基本标志。

所谓“侮辱”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用暴力等强制方法对他人进行侮辱;二是用言词或者书面方式当众或者公开对他人进行侮辱。

“公然”是指在公开场合或者在其他使众多人知道的情况下对他人进行侮辱。

高中政治 专题二 民事权利和义务 第二框 积极维护人身权教学案 新人教版选修5-新人教版高二选修5政

高中政治 专题二 民事权利和义务 第二框 积极维护人身权教学案 新人教版选修5-新人教版高二选修5政

第二框积极维护人身权[读教材·填要点]知识点一生命健康俱可贵1.人身权人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要求尊重每个人的人格和尊严。

这种受到法律保护的人格和尊严,就属于民法中人身权的主要部分。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身体和健康是每个人从事一切活动必不可缺的物质条件。

3.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法律责任民法通那么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或死亡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丧葬费等。

知识点二某某肖像受保护1.某某权(1)某某是我们用来表现自我、区别于他人的符号。

某某总是与特定个人相联系的,因而在很大程度上表达了个人在人格上的基本特征。

(2)民法通那么规定,公民享有某某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某某,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关键一点] 一般来说,在未成年之前,个人的某某是由父母决定的。

在成年之后,每个人有权决定继续使用或者改变自己的名字,但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某某户籍管理的规定。

此外,公民有权使用笔名或者其他别名。

2.肖像权(1)肖像权是人们对其外部形象所享有的人格利益。

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2)民法通那么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知识点三名誉隐私不可侵1.名誉权(1)对于人格的社会评价,在法律上被称为名誉。

公民和法人都依法享有名誉权。

(2)民法通那么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2.隐私权(1)隐私,不一定是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

法律对隐私的保护,是针对私人生活中不愿意让人知道的信息,是为了保障人们私人生活的安宁,使其不受干扰。

(2)我国宪法关于通讯自由、住宅不受侵犯等公利的规定,表达了对公民隐私的保护。

[关键一点] 名誉权和隐私权均以尊严性精神利益为客体,我国民法对于公民的隐私,是与名誉权一并保护的。

新民法总则名誉权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新民法总则名誉权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新民法总则名誉权规定的内容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日常生活中,对于名誉权这个词汇大家并不陌生。

大到领导,政府,明星,小到我们平民百姓,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名誉权。

其他人是不能进行诽谤和造谣的。

关于这一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是有规定的。

接下来,365小编将为大家整理新民法总则名誉权规定的内容是什么的相关资料。

新民法总则名誉权规定的内容是什么?名誉权的定义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

人格权的一种。

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

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

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

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名誉侵权的形式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法律权利案例及分析报告(3篇)

法律权利案例及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法律权利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本报告以一起典型的法律权利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对法律权利的保护与实现进行深入分析。

案例一:张某与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案情简介张某(甲方)与李某(乙方)于2018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小区的房屋出租给李某,租赁期限为两年,租金每月5000元。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定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并入住该房屋。

然而,在入住一个月后,李某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如墙面开裂、地板松动等。

李某多次与张某协商维修问题,但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承担维修责任。

无奈之下,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张某赔偿其损失。

(二)法律问题1. 张某是否应承担房屋维修责任?2. 李某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3. 张某应赔偿李某多少损失?二、案例分析(一)张某是否应承担房屋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使用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解除合同。

租赁物经承租人同意使用后,租赁物因自然损耗、合理磨损、合理使用等原因损坏的,承租人不得要求出租人承担维修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房屋出租人,应保证房屋在租赁期间符合约定和使用目的。

由于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张某作为出租人,应承担维修责任。

(二)李某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租赁物经承租人同意使用后,因不可抗力、房屋损坏等原因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由于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李某无法继续使用该房屋,李某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解除租赁合同。

(三)张某应赔偿李某多少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因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使用目的,致使承租人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由于张某未能保证房屋质量,导致李某遭受了损失。

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二、《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人格权就包括隐私权】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四、《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注:目前盛行的网络“人肉搜索”,也会造成侵权。

法律中指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而民事权益则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权利。

“人肉搜索”中,难免会涉及到当事人照片、阅历等内容,其间不乏个人隐私,网络公开之后又常为当事人带来负面影响。

】第六十二条【患者的隐私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五、《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六、《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民法典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由、⼈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有什么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利是⽐较多的,⼈⾝⾃由和⼈格权是⾃然⼈最为重要的权利,如果⼀个⼈没有⼈⾝⾃由权,很多事情⽆法从事,那么民法典的⼈⾝⾃由、⼈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有哪些规定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由、⼈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有什么规定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然⼈的⼈⾝⾃由、⼈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零九条【⼈⾝⾃由、⼈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然⼈的⼈⾝⾃由、⼈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百⼀⼗条【民事主体的⼈格权】⾃然⼈享有⽣命权、⾝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主权等权利。

法⼈、⾮法⼈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九百九⼗条【⼈格权定义】⼈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命权、⾝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格权外,⾃然⼈享有基于⼈⾝⾃由、⼈格尊严产⽣的其他⼈格权益。

⼆、⼈⾝⾃由权的主要内容1、⾝体⾃由权⾝体⾃由权也称作⾏动的⾃由权,是指⾃然⼈按照⾃⼰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不受⾮法限制、剥夺、妨碍的权利。

⾝体⾃由权所包含的,是⾃然⼈⾃由⽀配⾃⼰外在⾝体⾏动的权利。

⾮法限制、妨碍或剥夺⾃然⼈的⾝体⾃由,即为侵权⾏为。

以⾮法强制治疗的⽅法,限制受害⼈的⾝体⾃由,就是侵害了⾝体⾃由权。

这是因为⾝体⾃由为⾃然⼈的基本民事权利,⼀经⾮法剥夺和限制,即属侵害他⼈⾏动的⾃由。

2、精神⾃由权精神⾃由权,也称作决定意思的⾃由、意志⾃由权。

在现代社会,⾃然⼈依⾃⼰的意志和利益从事正当的思维活动,观察社会现象,是进⾏民事活动的前提,法律应当予以保障。

因⽽,精神⾃由权是⾃然⼈按照⾃⼰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主思维的权利,是⾃然⼈⾃由⽀配⾃⼰内在思维活动的权利。

⾮法限制、妨碍⾃然⼈的精神⾃由,即为侵权⾏为。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由权和⼈格尊严权是⾃然⼈最基本的权利,⾃然⼈的⼈⾝⾃由、⼈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一、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1、《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六、新闻单位报道国家机关的公开的文书和职权行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是否认定为构成侵权?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七、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二)因被动接受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理解与适用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自然人一般人格权的规定。

【条文理解】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

这种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切相连、关系到民事主体独立的人格和身份的固有民事权利,与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共同构成民法的两大支柱,成为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两类基本民事权利。

按照权利客体和作用的不同,人格权被划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权利主体依法所享有的人格利益的抽象概括,客体是一般人格利益,是人格权由感性的具体形态达到理性的普遍形式的标志,其作用是指导具体人格权,并将没有规定为人格权的人格利益的保护责任归属于自己。

本章将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作为首要的一般性人格权利予以明确,凸显法律对民事主体人身权利的重视,提升法律对于人身权利的保护水平,不仅是我国在人权保护方面法律完善的体现,也是促进人作为社会人发展的体现。

一、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内容关于一般人格权的法律概念,我国台湾地区有学者认为它是一种母权,也是一种发展中的概念,立法者由之析出若干人格权益,具体化为个人人格权。

也有学者认为一般人格权作为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的概念,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并且决定具体人格权的一般人格利益。

这些界定尚不尽完善。

关于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学者的概括各不相同。

现代社会所崇尚和主张的基本人格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本条将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概括为人身自由、人格尊严。

人身自由指自然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人身不受侵犯和自主行为的自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人身自由包括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害、自然人的住宅不受侵害、通讯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享有婚姻自主权利等;狭义的人身自由又称为身体自由,指自然人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身体不受非法搜查的权利。

人身自由究竟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地位,在学术界曾有不同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自由只是公民的一种地位,是对公民资格的确认;另一种观点认为,自由属于一种权利,不仅是一种政治权利,也是一种民事权利。

公民权利

公民权利
民的基本权利(三):宗教信仰自由、人身权利与监督权
宗教信仰自由
一、 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所谓宗教信仰自由,就是指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而现在不信,也有过去不信现在信的自由;有参加宗教仪式或活动的自由也有不参加仪式或活动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 信仰的自由。即公民有决定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国家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信仰某种宗教,国家不得鼓励公民信仰宗教或某种宗教,国家亦不得禁止公民信仰宗教或某种宗教。
2. 礼拜的自由。公民有参加礼拜、祷告和其他宗教典礼或仪式的自由,国家不得强迫公民履行某种宗教仪式或禁止、限制公民履行某种宗教仪式。
第二,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原因。对公民人身权的限制必须有法律规定的根据,对公民人身的逮捕、搜查等强制性措施的使用,对公民住宅的搜查、查封,是由于公民的现行犯罪或为了搜集犯罪证据而进行的,对公民通信的检查则是“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否则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第三,必须遵循合法的程序。对公民人身权的限制须严格依照宪法和逮捕拘留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邮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4. 平等权是贯穿于公民其他权利中的一项权利。它通过其他权利,如男女平等、种族平等或政治权利平等、经济权利平等的具体化而实现。
5. 平等权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公民的平等权是宪法的基本要求。
第二节政 治 权 利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一) 选举权的性质

2020-2021学年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课时训练3.1公民基本权利

2020-2021学年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课时训练3.1公民基本权利

八下道德与法治3.1公民基本权利一、选择题1.根据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主要体现在①监督权②全民公决权③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④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A.②③④B.①②③C.①②④D.①③④2.下面漫画说明我国公民享有A.控告权B.监督权C.申诉权D.检举权3.我国宪法和刑法对保护公民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人身自由包括①人身自由不受侵犯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③住宅不受侵犯④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A.①③④B.②③④C.①②③D.①②③④4.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漫画中人物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A.名誉权B.茉誉权C.肖像权D.姓名权5.四川省长宁县6.0 级地震发生后,四川省慈善总会及时启动慈善应急救灾响应,公布接受社会捐赠联系电话、账户账号。

2019 年 6 月18 日9 时许,一位名叫曾德荣的八旬老人来到四川省慈善总会,为宜宾长宁地震抗震救灾捐款5000 元。

这也是长宁地震发生后四川省慈善总会接收到的第一笔爱心捐款。

八旬老人曾德荣行使了对自己财产的A.占有权B.使用权C.收益权D.处分权6.下列公民基本权利分类与公民基本权利对应关系错误的一组是A.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与被选举权B.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人格尊严不受侵犯C.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利——物质帮助权D.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7.漫画中的做法有利于保障公民的A.人身自由B.经济权利C.受教育权D.文化权利8.文化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公民享有的文化权利包括①科学研究的自由②文学艺术创作的自由③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④宗教信仰的自由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②④D.①③④9.下列权利中属于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是①财产权②监督权③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④受教育权⑤人格尊严权A.①③④⑤B.①②③④⑤C.①②④⑤D.①②③④10.讲到“公民的监督权”时,老师在大屏幕上出示下列材料:一位在城里上学的高中生,暑假回农村老家,发现乡里某顼农业灌溉工程偷工减料。

人格尊严权法律规定(3篇)

人格尊严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人格尊严权是公民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乎个体的自尊、自信和自立。

在我国,人格尊严权受到宪法和法律的高度保护。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人格尊严权的法律规定,包括其概念、法律地位、主要内容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二、人格尊严权的概念人格尊严权是指公民作为独立、自主的个体,享有自尊、自信和自立的权利。

它包括了个体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等多个方面。

人格尊严权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保护个体的尊严,使其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待遇。

三、人格尊严权的法律地位1. 宪法保障: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这一条款确立了人格尊严权作为公民基本人权的法律地位。

2. 法律具体规定:在《宪法》的基础上,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对人格尊严权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了人格尊严权的保护范围和法律责任。

四、人格尊严权的主要内容1. 名誉权:名誉是指社会对特定人的品德、才干、声望等方面的评价。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

”2. 荣誉权:荣誉是指国家、社会团体或者组织给予个人的荣誉称号或者奖励。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规定:“公民的荣誉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

”3. 隐私权:隐私是指与个人生活有关的信息,包括个人身份、家庭关系、健康状况等。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4. 肖像权:肖像是指通过绘画、摄影、雕塑等方式再现的自然人的形象。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

”5. 姓名权:姓名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使用的用以区别于他人的文字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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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教学目标:通过教学,使学生掌握人格尊严的含义以及人格尊严包括的具体内容;提高学生分辨是非和正确区分哪些行为是侵犯公民人格尊严行为的能力;认识到公民享有人格尊严的重要性,不做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事情,增强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

教学重难点: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教学过程:导入新课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提到或听到人格尊严这样的词语,那你能否说一说你所认为的人格尊严蕴涵的意思?(学生思考、回答,教师根据学生的回答情况进行更正、补充,指出人格尊严的正确含义和所包含的内容。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的名誉和公民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

它包括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二、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板书)1.肖像权[案例1] 香港著名女艺人张柏芝状告珠海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肖像权,要求对方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50万元。

7月21日上午,经过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张柏芝将获得51万元赔偿,双方最终达成谅解。

提问:肖像的准确概念是什么?肖像权是指什么?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肖像权?哪些行为不构成侵犯肖像权?(教师引导学生回答。

)[案例2] 河北省乐亭县某村刘某死后,其父母、兄长、侄儿在未经其妻子张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张某及张某与前夫所生女儿的照片放在刘某的骨灰盒内,并将骨灰盒放在祭奠死者的公共场所。

张氏母女发现后,向法庭提起肖像权诉讼。

法庭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精神损失费,承担全部诉讼费。

请同学思考:某摄影爱好者把他人在公园里随地吐痰以及破坏草坪、花卉的行为拍摄下来,将照片寄给报社,报社将这些照片在报纸上刊登出来。

这位摄影爱好者和报社的做法是否合法,他们的行为构成侵权吗?为什么?(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他们的行为是合法的,不构成侵权。

因为这位摄影爱好者和报社的行为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也并非出于恶意。

这是有益于社会的行为,不将这样的行为规定为侵权可以保护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或不道德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

所以,我们发现有违法或不道德的行为想拍照向报社或有关部门反映时就不用担心侵权了。

2.名誉权[案例] 某校女生徐某,蔡某去商场购物,商场工作人员怀疑她俩偷了一瓶化妆品,便对她俩进行责问、盘查、搜包,但未发现“赃物”。

继而又要搜身,被两名女生严厉制止。

工作人员将两名女生非法扣留达1个多小时。

事后,两名女生向人民法院状告该商场侵权。

法院经审理,判决商场向两名女生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影响,并向两名女生给付精神损失抚慰金4000元。

名誉即一个人的名声。

公民的名誉代表公民的人格尊严。

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提问:你能举出几例近几年在社会上影响较大的损害名誉权的案件吗?这些案件有那些共同特点?(学生回答,教师分析)近年来,社会上有关名誉权的诉讼案层出不穷。

较有名的有:——1998年1月26日,北京某报刊载一篇文章,题为《大富翁李晓华向张瑜求婚》,身为全国政协委员和全国“十佳”优秀民营企业家的李晓华愤而起诉报社,提出该报道“无中生有,歪曲事实,公然丑化和诋毁我的人格,严惩损害了我的声望和名誉,给我本人和家庭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0万元人民币。

报社在刊登了文章后,强调文章系转载其他报刊,没有侵害李晓华名誉权的故意,不同意赔偿100万元的要求。

最后,法院判报社败诉,赔偿人民币5000元。

——1998年9月,沈阳马氏保健品公司起诉畅销书《马家军调查》作者赵瑜和出版者《中国作家》杂志社,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600万元,承担诉讼费4万元。

——历时九年的敬永祥通过新华社内参侵害海灯法师名誉案,于1998年8月17日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敬永祥立即停止对海灯和范应莲(原告)名誉的侵害,在公开发行的一种全国性报纸和一种四川省级报纸上,为海灯法师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韩国女老板金珠仙在珠海下令120名打工仔下跪;中山市一台资制帽厂厂方助理李明河体罚工人下跪并让工人挂牌游街示众;杭州“顶益”公司悬赏千元通缉员工;东莞一彩瓷厂让员工挂牌示众。

如果没有一项制度保障受到侵害权利能够得到补救,那么,这项权利就不存在。

通常,人们用厌讼、少讼和息事宁人来说明中国人权利意识淡薄,法律观念残缺,但另一方面,打官司的成本相当高、司法不是很能为一般人提供方便等,也是普通人的权利受到伤害时得不到维护或继续受到侵犯的原因之一。

从1998年9月15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

其中,明确规定法院应受理的名誉权案件和不予受理的名誉权诉讼。

如:内部刊物和资料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新闻媒介和出版商侵害当事人名誉权而起诉的;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当事人起诉的;医疗卫生单位擅自公开患者有性病、麻疯病、艾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法院应当受理;反之,当事人以所在单位对其作出的结论或处理提起名誉诉讼;公民依法检举、控告他人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此提起名誉诉讼;仅以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刊载的来信或文章提起名誉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除此以外,新闻报道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报道是否客观准确来认定是否侵害了他人名誉权;消费者对生产、经营、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提出批评,不应当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

3.荣誉权[案例1] 小陈是某市“三好学生标兵”。

担任班长期间,在处理班内一些具体事情时,同班主任周老师有不同意见,结果被周老师撤去班长职务。

周老师还在班里宣布,小陈的市“三好学生标兵”也被撤消。

(1)周老师对小陈的处理对吗?(2)假如你是小陈,将怎样对待这件事?荣誉是社会、国家、组织给予公民的一种美名或称号,如“全国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新长征突击手”“人民艺术家”、“三好学生”等。

荣誉是对公民的一种精神鼓励,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任何组织、任何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公民已经获得的荣誉称号、荣誉证书和奖章。

[案例2] 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从一个特定角度来看,也是对公民荣誉权的一次彻底的、肆无忌惮的破坏。

据特别检查厅起诉书统计,“文化大革命”中受迫害的著名人士多达744554人,迫害致死者34766人,受牵连的人超过一亿。

这些人士中,既有国家主席、元帅、将军,党和国家、军队各级领导机构负责人,也有著名的劳动模范、人民艺术家、翻译家、演员、运动员、几乎囊括社会生活的所有角落。

刘少奇:“文化大革命”中,中共中央副主席、国家主席刘少奇先是在党内遭到批判,继而被抄家,遭批斗,推动人身自由,一次,两个小时残暴的批斗结束后,刘少奇被押回到办公室,他不顾伤痛,拿出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造反派抗议道:“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他们怎样对待我个人,无关紧要,但我要捍卫国家主席的尊严,谁罢免了我国家主席?要审判,也要经过人民代表大会。

你们这样做,是在侮辱我们的国家!”容国团:1959年第25届世界乒乓球锦标赛男子单打冠军,也是我国第一个世界冠军。

“文化大革命”中,容国团被诬蔑为“特务”,不准参加世界比赛。

1968年5月,他上书党中央,要求参加世界锦标赛,为国争光,被禁止。

6月29日下午,在离开批斗现场后留下遗书:“我不是特务……我爱我的荣誉,胜过我的生命!”当夜在龙潭湖上吊自尽。

老舍:1951年获“人民艺术家”称号。

建国后,曾完成《龙须沟》、《茶馆》等23个剧本及数百篇诗文。

“文化大革命”中被批斗,遭毒打。

1966年8月23日,受侮辱,毒打至深夜,次日还必须带着“现行反革命”牌子接受批斗。

8月24日,他一个来到北京北郊的太平湖,投湖自尽。

时传祥:清洁工人,全国劳动模范。

因受过刘少奇接见,“文化大革命”中被诬蔑为“工贼”被批斗、游街达5000多次。

1971年,被遣返山东老家。

周恩来总理知道后,气愤地说:“难道文化大革命就是要打倒一个掏粪工人吗?”后被接回北京,终因受摧残太重,疾病又长期延误医治,于1975年5月19日去世。

4.姓名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干涉、盗用、假冒其姓名。

提问:举出身边发生过的有损他人姓名权的不正当行为或现象。

举出社会上假冒他人姓名的违法行为。

举出你所知道的历史上的有名的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案件。

(学生回答,教师引导。

)公民的姓名是区别于其他公民的称号或代号。

一般说来,如同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一样,不容侵犯和侮辱。

生活中屡屡发生的拿别人的名字开玩笑,将过失或损失栽赃在别人身上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案例1] 历史上对公民姓名权的最大侮辱和损害,莫过于“文化大革命”中对国家主席、中共中央副主席刘少奇姓名的侮辱。

从《炮打司令部》开始,刘少奇便被冠之各种侮辱性称号:“中国的赫鲁晓夫”、“最大的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叛徒、内奸、工贼、”“走狗”等。

他的名字被无数次划、倒贴,甚至将“奇”字不歪写成“狗”,极尽侮辱之能事。

1969年11月13日,刘少奇含冤去世,连火化单上的姓名都被篡改为“刘卫黄”,并且假冒他儿子刘源的名字签名。

[案例2] 杨某与肖某是同事。

杨某为了开玩笑,用肖某的姓名在某杂志上刊登了一则征婚启事。

肖某的妻子看到启事后,同肖某发生激烈争吵,周围的人对肖某也指指点点,给肖某造成很大的精神压力,肖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杨某向肖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20元。

5.隐私权[案例] 15岁的丽丽最得意的是自己有个小书桌,书桌上有个小抽屉,一把小锁就可以将自己的小秘密锁在里面。

这天放学后,丽丽突然发现自己书桌抽屉上的锁被妈妈砸开了,当她质问妈妈时,妈妈轻松地说:“我想看看你的抽屉里到底有什么东西。

”丽丽听完后又气又恼。

请回答:①妈妈的做法合法吗?属于什么行为?②我国法律对这种行为是如何规定的?③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该以什么方式了解子女的思想动态?④做为公民应该如何去做才不违法?隐私权是公民隐瞒个人私事、未经本人允许不得将其公开的权利。

尊重他人隐私,是对人本身的尊重,是每个公民应有的道德也是必须共同遵守的社会生活准则。

随意揭露他人隐私,或采取揭露他人隐私的手段,打击陷害他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提问:哪些属于公民个人稳私,未经允许不得披露?哪些人的隐私可以而且必须暴露一部分?(学生回答,教师引导。

)一般来说,公民的年龄(尤其是女性)、收入、住宅、个人情感、婚姻状况、人际嘱托、特殊经历、生理缺陷、日记内容等,只要不危害公共利益,都属于隐私范畴,除了警察的合法询问,公民都有权对涉及隐私的提问保持沉默,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隐私的范围在不断扩大,敏感度在不断加强,对隐私权的设定也越来越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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