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意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
意见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鄂建[2005]25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5.03.15
【实施日期】2005.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意见
(鄂建[2005]25号)
各市、州、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规划局: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我省不少城市正在或者拟开展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的通知》(建规[2005]2号),提高规划修编的质量和效率,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论证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和建规[2005]2号文要求,拟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城市,应对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阐明修编理由及修编设想,形成专题报告,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报送修编城市总体规划的
请示(县级市由所属市、州政府转报)。一般来说,符合下述条件的城市经批复同意后可以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
1、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实施后,经法定程序进行了行政区划调整的;
2、现行城市总体规划规划期不到2020年,内容深度不符合建规[2005]2号文精神,不便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的;
3、城市建设发展条件有重大变化,发展空间、用地布局及重大基础设施协调存在较大矛盾,规划已明显不适应发展需要,经充分论证,确需进行修编的。
二、明确修编的指导思想
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要坚持科学发展观,落实“五个统筹”,保障城市的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要注意防止借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扩大城市规模、搞新的政绩工程和随意否定现有规划的倾向。
1、统筹城乡,服务发展。注重城乡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在《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优化城市与区域关系,统筹城乡居民点、人口分布、土地利用、产业空间分布、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合理确定城市发展空间,增强城市综合实力,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2、以人为本,生态优先。以满足群众需要,维护公众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将规划的着眼点由偏重经济增长向经济增长与社会事业发展并重转变,把保护环境和生态放在战略位置,将城市规模控制在合理的资源和环境容量内,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3、合理用地,优化布局。做好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协调和衔接,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