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条文)GB 50118-2010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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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4.1.1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噪声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表4.1.1 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级

允许噪声级(A 声级,dB) 房间名称 昼间 夜间

卧室 ≤45 ≤37

起居室(厅) ≤45

4.2.1分户墙、分户楼板及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 分户构件空气声隔声标准

构件名称 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频谱修正量(dB)

分户墙、分户楼板 计权隔声量+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 Rw+C

>45 分隔住宅和非居住 用途空间的楼板 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 Rw+Ctr

>51 4.2.2相邻两户房间之间及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分隔楼板上下的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表4.2.2 房间之间空气声隔声标准

房间名称 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频谱修正量(dB) 卧室、起居室(厅) 与邻户房间之间 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DnT,w+C

≥45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 分隔楼板上下的房间之间 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DnT,w+Ctr

≥514.2.5外窗(包括未封闭阳台的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

4.2.5的规定。

表4.2.5 外窗(包括未封闭阳台的门)的空气声隔声标准

构件名称 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频谱修正量(dB)

交通干线两侧卧室、起居室(厅)的窗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频谱修正

量Rw+Ctr

≥30

其他窗 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频谱修正

量Rw+Ctr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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