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废旧电子产品如何处理及其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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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废旧电子产品如何处理及其出路

谢晓锋吴圣凯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00 摘要:当下电子产品更新换代太过频繁,导致如何回收和处理成为一个大问题。在2011年开始实施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虽然使我们整个机制的运行有了大的方向,但是整体的配套体制还不完善,过去遗留下来的问题还是很多,所以希望通过对现实问题的研究然后在制定出一个比较好的对策来可以比较好的解决废旧电子产品如何回收和处理的问题。如建立专项处理资金,设定处理资格许可制度,企业负责生产、销售、回收、处理,社会各界加强环保宣传,提升生态意识,当然还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体系和密切关注国外动态,加强国际交流。

关键词:电子产品;回收;处理

一、引言。

当下是一个科技高度发达的时代,家用电器、电脑、手机、数码相机等电子产品的快速更新,使电子垃圾成为越来越受关注的社会问题,所以废旧的电子产品如何处理就成为一个难题了,而我国又是电子产品报废大国,如果大量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没有得到合理处置,既浪费资源、又污染环境、对人体健康也存在较大危害。所以在2011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开始实施,为保障和支持条例顺利实施,环境保护部等部门近期出台了相关配套政策。不过由于我国电子垃圾的回收处理仍处于起步阶段,处理方法和模式仍在摸索之中,尤其是无害化处理缺乏相关投资,电子产品回收利用的渠道还没建立。许多电子企业对售后的概念还只停留在有故障产品的售后处理上。所以我们不仅要在法律、法规上对其做相关的规定更要从很多配套的制度上对其有更有效的支持和促进其健康发展。

二、现状分析

(一)缺乏系统的法规和标准体系

现行的法律法规大部分只是框架性的,在实施操作上还有一定难度。如相关条例规定,消费者应将废旧家电交售给家电经销商、售后服务机构或回收企业,不得擅自丢弃和从事拆解活动。这些原则性的规定在总体方向上有利于我国电子产品废弃物回收产业的有序发展,但在现实生活中可操作性尚需探讨。另外还有收费机制、技术标准、评价体系等问题,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二)缺乏直接有效的管理部门

从目前出台的法律法规来看,我国多个部门,包括工信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部,都针对自己管辖的产品制定相应法规,使得企业无所适从,造成多章可循又无章可循的混乱状态。各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和协调,避免政出多门,为政策执行者创造良好环境,促进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产业化进程。

(三)缺乏政府的有力支持和监管

目前我国还没有对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征收回收处置费用,因此回收企业的前期投入会比较大,初期很难赢利。同时还没有设立专门的政府机构负责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的回收和管理,也没有一套系统的管理法规和管理办法,更未出台具体的鼓励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的措施和必要的对从事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利用的企业的政策扶持。因此,过重的负担也使得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的回收工作举步维艰。

(四)回收操作过程不科学

目前我国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流向主要有两个:一是通过走街串巷的小商贩上门回收或者通过生产厂家、销售商“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后,流入旧货市场,销售给低端消费者。二是拆解、处理,提取贵金属等原材料。目前的环境污染问题主要集中在第二个流向中,即由于一些地方存在为数众多的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个体手工作坊。它们为追求短期效益,采用露天焚烧、强酸浸泡等原始落后方式提取贵金属。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对大气、土壤和水体造成了严重污染,危害了人类健康。尽管各级人民政府对电子废弃物引发的环境和健康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但仍存在着应对措施不力的问题,有必要对电子废弃物处理加强法制化管理,以利于可持续发展。

三、相应对策。

(一)建立专项处理资金

条例规定,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缴纳义务。

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基金制度,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立足我国国情,并借鉴国外“生产者责任制”的做法而提出的。一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二是,为推动生产者承担一定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责任,支持处理企业实现产业化经营,需要国家出台一定的激励措施。三是,从一些国家的实践情况看,生产者也是通过缴纳回收处理费用,由专门机构统一组织回收处理。

为提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基金收取和使用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条例规定,制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标准和补贴标准,应当充分听取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处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的意见①。

(二)设定处理资格许可制度

不规范的拆解、提取原材料活动,是造成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严重污染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主要原因。因此条例设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制度,规定由取得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提取原材料和按照环保要求进行最终处置,即集中处理制度。

处理企业资格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的具体条件有: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具有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以及其他设备;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等。

考虑到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的群体化家庭手工作坊式的拆解处理活动,予以取缔或者在短期内转化为完全符合处理企业资格的企业有一定困难。需要有一个从分散拆解处理向地域化集中、再向企业化集中处理的过程。条例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应当具有完善的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确保符合国家或者地方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并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处理

①冯坤、蔡建国,我国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现状及对策[D],机械设计与研究,200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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