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怀孕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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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劳动合同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怀孕女职工的法律规
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
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
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
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
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见《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五、六、七条规定)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哺乳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
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
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女职工怀孕不
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
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
照发。
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
产前休假15天。
怀孕期:产前检查时间也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
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分娩期:90天(产前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15天(每多生一个加15天)
晚婚晚育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可申请加30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
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
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
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四条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
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
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
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 (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
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女职工怀孕,
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
费渠道开支。(根据各地政策,报销范围有差异)
再次归纳:
现在绝大多数的孕妈咪都是职业女性,所以,怀孕生产常是就业或
复职时面临的难题之一。好多妈妈都遇到了不公平的待遇。我们总
结了以下经验,希望准妈妈们保护好自己,了解自己在怀孕时应享
有的权利。
怀孕妇女的权利须知
身为职业妇女,一旦怀孕,常在工作中收到某种约束,有些单位也
会出现以怀孕作为理由辞退女职工的情况,从而导致怀孕妇女在工
作职场上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那么,怀孕妇女应享有的权利是什么呢?
一、孕妇享有不被辞退的权利
一般而言,怀孕妇女在妊娠期间可能发生的劳资问题,大约分为下
列几种:
1、怀孕解雇
这可以分为依约定解雇,未依约定解雇两种。前者是指在女性上班
就职时,雇主会要求职员签署一份只要怀孕就自动辞职的协议书。
而未依约定解雇者,则是并未签署任何协议书,雇主却自行解雇怀
孕妇女。
2、产后解雇
是指怀孕妇女在产后再回到工作职场,却遭受解雇。
事实上,即使劳工依合约签署了妊娠期自动离职的协议书,但在法
律上来说,仍然是无效的。
权利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
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27条的规定(见下)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①劳动者患
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
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
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
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
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第27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
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要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
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
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另外,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
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
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1、孕妇享有不被降低工资的权利
在我国,工资分配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全职妈妈重入职场成本分析
2、女职工在孕期禁止从事铅、贡、苯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
生标准的作业,制药作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土方和石方的作业,
强体力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工作中需频繁弯腰、下蹲、攀高的作业和高处作业等。(《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