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医疗机构设置许可审批程序与时限

合集下载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一、申请阶段2.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向相关部门递交申请,并缴纳相关的申请费用。

二、初审阶段2.现场考察:相关部门对医疗机构的实地进行考察,了解其基本情况和设置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3.公示公告:初审通过的医疗机构需在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公告,公示内容包括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医疗技术人员的职称及从业情况等。

三、评审阶段1.组织评委会:相关部门组织评委会,由多个专家组成,对医疗机构的申请进行评审。

2.评审内容:评审主要包括医疗机构的规模、技术水平、人员配备等方面的评估,评委会根据评审标准对申请内容给出评分和意见。

3.综合评审:评委会根据各项评分和意见对申请进行综合评审,形成评审报告并提交给有关部门。

四、批准阶段1.分级审批:根据医疗机构的规模和设置类别的不同,审批部门可能会进行分级审批,由上级部门进行最终决策。

2.批准通知:审批部门向申请人发出批准通知,并告知医疗机构批准的条件和要求。

3.批准证书:审批部门向医疗机构发放批准证书,作为医疗机构开展业务的法律依据。

五、备案登记阶段1.申请备案:医疗机构在收到批准通知后,需向相关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备案材料。

3.发放备案证书: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向医疗机构发放备案证书,医疗机构正式开始运行。

六、监督检查阶段1.日常监督:相关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医疗机构的业务运行是否符合规定,并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2.定期检查: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包括医疗设备、人员资质、卫生条件等方面的检查。

3.不定期抽查:不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随机抽查,以确保医疗机构的合规性和质量。

以上是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的一个简要介绍。

不同地区和国家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可能有所不同,具体的流程还需根据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及具体情况而定。

同时,医疗机构的审批流程也应考虑到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以便更好地服务于患者的需求和医疗事业的发展。

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修订)

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修订)

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24•【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施行日期】1999.05.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5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根据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侵犯。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计划生育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六条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分级负责。

(一)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1)五百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2)一百张床位以上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3)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4)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冀编制外的医疗机构。

(二)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1)一百张床位以上五百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2)市区内一百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和各类门诊部;(3)一百张床位以下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4)不设床位和一百张床位以下的专科疾病防治机构;(5)急救站、护理院、护理站;(6)医疗美容机构。

医院审批工作程序

医院审批工作程序

医院审批工作程序一、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

二、受理范围个人和单位申请开办医院(含专科医院)。

三、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程序个人和单位申请开办医院,按审批权限规定向市卫生局(医政处)或所在地区卫生局提交设置申请书。

经初审提供材料真实完整的由市、区卫生局受理。

受理后30日内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审核,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对予以批准的申请者,由市、区卫生局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其中由区卫生局审批的,应复制一份申报材料和《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报备市卫生局(医政处、中医类交中医处、基层卫生类交基妇处)。

市卫生局有权在按到备案报告30日内纠正或撤消区卫生局作出的不符合相应条件和程序的《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

对不予以批准的申请者,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其中应报省卫生厅审批按规定程序审报。

四、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2、可行性分析报告;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注:可行性分析报告应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明;所在地周围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所在地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所在地医疗机构分布情况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拟设医院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拟设医院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拟设医院的组织结构、人员、仪器、设备配备;拟设医院的污水、污物处理方案;拟设医院的通迅、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拟设医院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拟设医院的投资预算;拟设医院五年内成本效益预测分析;申请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选址报告应包括选址的依据;选址所在地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占地和建筑面积。

附:医务人员的聘用意向书、原执业注册机构拟同意意见及相关资格证明。

合法的房屋或用地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意向书及平面图。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10.06•【字号】冀卫农基[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卫农基〔2008〕24号)各市卫生局、省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月六日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地区。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定,按照合作医疗管理规定,为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核、认定、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定。

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县级经办机构审查,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定;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审查,报县级经办机构审核,上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定。

第六条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原则:(一)方便就医原则。

定点医疗机构布局合理,方便参合农民就医。

(二)功能合理原则。

定点医疗机构应包含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提供疾病初级门诊服务的村级医疗机构,提供常见病诊治的乡级医疗机构,提供重大疾病诊治的县级医疗机构和提供危重、疑难疾病诊治的省、市级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许可证办理程序

医疗机构许可证办理程序

医疗机构许可证办理程序一、申请准备工作1.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医疗机构许可证办理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医疗机构条例》等。

申办方需要明确了解相关的规定,以便在申请过程中合规操作。

2.确定申请类别:根据医疗机构的类型和经营范围,确定申请的具体类别,如综合医院、中医诊所、口腔诊所等。

3.收集必要的材料:医疗机构许可证申请需要提交一系列的必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2)医疗机构章程;(3)医疗机构管理制度;(4)财务状况证明;(5)医疗机构人员岗位设置和任职资格证明;(6)医疗机构场所使用证明等。

二、申请办理流程1.递交申请材料:申办方将收集好的申请材料齐全并整理好后,递交给所在地卫生主管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通常需提供一份原件和复印件。

2.初审与审查:卫生主管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对医疗机构的设备、人员配备等进行审查。

3.现场核查:卫生主管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医疗机构的场所、设备、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申办方需要提前备好相关资料,如设备清单、资质证明等。

4.评估与评审:申请医疗机构的规模较大或特殊类别的,可能需要进行专家评估,对医疗机构的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等进行评估和评审。

5.发证与公示:经过以上步骤的审核,卫生主管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会根据审核结果给予发证或不予发证的决定。

如果申请通过,申办方将得到一份医疗机构许可证,并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三、注意事项1.办理过程需要耐心和细心:医疗机构许可证办理过程需要耐心和细心,各个环节都需严格按照要求完成。

一旦遗漏或出现不符合法规要求的情况,可能导致申请被否决或延误。

2.尊重规定并及时响应:在办理过程中,申办方需要尊重相关规定,并及时响应卫生主管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补充材料、提供进一步核实等。

3.合规经营与监督管理:获得医疗机构许可证后,医疗机构需要依法规范运营,并接受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和医师审批改革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和医师审批改革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和医师审批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8.08•【字号】冀卫医函〔2018〕83号•【施行日期】2018.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和医师审批改革工作的通知冀卫医函〔2018〕8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理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要求,加快推进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调动社会办医积极性,规范医疗机构、医师执业行为,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和医师审批改革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优化诊疗科目登记,促进医疗资源共享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的牵头医院设置应当符合相应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应当设有检验科、影像科、病理科,具备消毒供应等服务能力,符合区域医疗中心的功能定位。

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其他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或者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全部或者部分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疗消毒供应等服务。

负责医疗机构执业和变更登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以下合并简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委托协议作为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登记依据,并在诊疗科目后备注“协议”,同时注明协议单位。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的角度,对医疗机构委托服务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必要时可请相关专业专家进行评估。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11.25•【字号】冀卫规财[2009]114号•【施行日期】2009.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冀卫规财〔2009〕114号)各设区市卫生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明确审批程序和要求,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完善权力运行监控机制,我厅制定了《河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设区市卫生局要依据《河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的要求,按照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认真做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审核工作,切实加强对配置审核工作各个环节的管理和监督。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河北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明确审批程序和要求,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完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根据《河北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参照《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制定本制度。

一、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确定全省规划控制数和各设区市规划配置数量,报卫生部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省卫生厅依据全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和相应配置标准,组织全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及更新审批工作。

二、实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专家论证评审制度。

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开展大型医用设备规划配置论证评审工作,提高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及更新工作决策水平。

评审专家从《河北省大型医用设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三、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程序(一)申报1.医疗机构申请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应对设备适用性、先进性和可行性等进行论证,提交申请材料。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一、许可依据和程序(一)设置许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八条: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二)执业许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三)执业校验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

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四)受理对象在南宁市辖区范围内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的设置和执业许可和校验,执行卫生监督分级管理的规定。

市卫生局受理范围:1、市区各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2、市区乡镇行政区域范围内三个诊疗科目以上(含三个科目)的诊所、门诊部、医院(乡镇卫生院除外),以及申请设置产科、医疗美容科、精神卫生科、皮肤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等特殊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3、市区范围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注:南宁市范围内的乡镇卫生院、未设街道办事处的乡镇行政区域2个科目以下的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和校验到相应城区卫生局申请办理。

(五)办理地点:南宁市科园大道东五路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卫生局窗口,咨询电话:3221278、3221250。

医疗机构设立程序

医疗机构设立程序

医疗机构设立程序医疗机构的设立是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一环。

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设立程序,保障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和流程。

本文将围绕医疗机构设立程序进行介绍,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该过程。

一、准备工作医疗机构设立程序的第一步是进行准备工作。

首先,需要进行市场调研,了解当地医疗服务需求和竞争状况。

另外,还要进行财务评估,确保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医疗机构的开展。

在准备过程中,还需要确定医疗机构的类型和规模,例如综合医院、诊所或专科医院等。

二、法律许可设立医疗机构需要获得相应的法律许可。

在此过程中,需要向当地卫生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人员资质等。

卫生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考察。

经过审核和考察合格后,卫生部门将颁发医疗机构设立许可证。

三、场地选择和规划医疗机构需要选择适合的场地,并进行规划布局。

在选择场地时,要考虑交通便利性、周边环境和潜在患者的就诊需求。

规划布局需要充分考虑科室设置、病床数量、医疗设备配置等因素,以确保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

四、人员配置和招聘医疗机构设立后,需要合理配置和招聘医护人员。

根据医疗机构的规模和特点,确定医生、护士等专业人员的数量和职责划分。

同时,还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团队,包括行政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等,以保证医疗机构的正常管理运行。

五、设备采购和安装医疗机构设立之后,需要采购合适的医疗设备,并进行安装和调试。

设备采购要根据医疗机构的特点和需求,选购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产品。

安装和调试过程中需要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并进行相关的培训,以确保医护人员能够熟练使用设备。

六、医疗机构注册和备案医疗机构设立完成后,需要进行医疗机构的注册和备案工作。

医疗机构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注册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颁发医疗机构注册证书并进行备案登记。

七、监督检查和评估医疗机构设立后,相关部门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以确保医疗机构的合法性和标准化运作。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院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院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院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12.31•【字号】冀卫医[2008]114号•【施行日期】2008.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院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卫医〔2008〕114号)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省直医疗单位,厅卫生监督局: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建立医院管理评价长效机制,提高医院管理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推动医院科学发展,经厅党组研究,决定2009年启动医院等级评审工作。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列》等法规,借鉴其它省市的经验和做法,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制定了《河北省医院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河北省医院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管理水平,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院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年版)》和《医疗机构评审办法》等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评审是将医院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并实行动态管理。

医院等级分为三级六等:即三级甲等、乙等;二级甲等、乙等;一级甲等、乙等。

第三条医院的级别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院的规模确定。

第四条医院评审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医院评审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安全、技术水平、人才队伍、教学科研、文化建设、医院服务、医德医风、财务管理、医院绩效及其它执业活动进行综合评价。

评审的重点是质量、安全、服务、费用、绩效,核心是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的管理和医疗质量持续改进。

包括周期性评审、复查评价和专项检查。

周期性评审是指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院规模,每3~4年对医院进行一次评审,以保障医院对公众提供的医疗服务安全、有效,并得以持续改进,推动医院规范、科学发展。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注册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注册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注册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9.02•【字号】冀卫医[2010]107号•【施行日期】2010.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注册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卫医〔2010〕107号)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武警河北省总队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厅卫生监督局: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校验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行为,促进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我厅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省级注册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参照执行。

二O一O年九月二日河北省省级注册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校验管理,规范校验现场审查行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场审查是指按照医疗机构执业标准对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依法执业情况、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审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现场审查:(一)2个校验期内未曾进行现场审查的;(二)医疗机构在执业登记后首次校验的;(三)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的。

第五条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现场审查内容第六条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医药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一)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1、床位、科室设置、人员配备、房屋建筑、设备配置等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2、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成册可用。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登记注册、变更登记、年度校验流程1、主要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辽宁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2、工作部门:市卫生局医政科3、材料不全:当日内或3日内一次性告知4、医疗机构设置:受理设置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30日内答复;医疗机构登记注册:受理执业登记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45日内予以答复。

未取得设置批准书不得开工建设,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医疗活动。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审核5、设置审核:组织监督员、专家组审验材料,现场勘验,检查和论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

同意设置的,核发《设置医疗机构审批书》,不同意的向申请人书面答复。

登记审核: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经审核后方可施工,并要求在有效期内完工,再经有关专家现场检查和审核,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基本知识考核(包括消毒、隔离和无菌技术操作),合格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合格的书面告知。

6、备案:要求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卫生行政部门在10日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有权纠正或撤销设置审批。

医疗机构变更登记审批注:1、医疗机构变更事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2、由注册、审批、登记机关负责;3、工作时限:20个工作日。

医疗机构校验注:1、医疗机构校在验期内遗失《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当申明和公告,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2、100张床以上医院校验期3年,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1年;3、由设置审批、登记机关负责,工作时限30日。

医师执业注册流程注:1、重新申请注册(中止执业活动2年以上、《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五条情形消失的),除提交2-8项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医师重新注册申请审核表和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2、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2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经省卫生厅指定的机构接受3-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跨区域注册需提交颁发《医师资格证书》当地卫生局未注册证明;3、变更注册需提交2-7项材料外,应提交《医师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

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设置审批操作规范

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设置审批操作规范

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设置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名称:医疗机构设置(个体诊所、村卫生室)审批性质:行政许可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适用范围:融水县辖区内个体诊所、村卫生室设置适用对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1.1事项设立的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修正)》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需要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报告,由卫生行政部门纳入本地区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1.2办理程序的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下列审批权限报批:(一)村卫生所(室)由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报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二)不设床位和设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三)设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科教科
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和中西医结合研究方向及措施办法;指导与协调中医(药)科研机构和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组织中医药重大科研课题协作攻关、重要中药研制及中医药科技成果的鉴定、奖励与推广;挖掘总结民间中医药治疗经验;开展中医药学术交流与科技合作;组织拟定和实施全省中医药人才、成人教育、师承教育等发展规划;组织并指导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考试。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0.06.27
【字 号】冀政办[2000]26号
【施行日期】2000.06.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厅
(四)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
(五)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制定省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
(六)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七)研究拟定全省重点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
(七)疾病控制处(河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定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和措施,组织对重大传染病、地方病综合防治;发布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名录;组织指导计划免疫接种规划的实施,组织调度全省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和蔓延;承办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省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是指对医疗机构的设立、改建、新增业务及调整业务等行为进行审批的流程。

审批流程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医疗机构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可行性,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下面将结合实际情况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进行详细分析。

一、立项阶段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的第一步是立项阶段。

在立项阶段,医疗机构的申请者需要提交申请资料,包括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医疗机构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医疗设备的购置计划、医疗机构的财务状况和可行性分析报告等。

申请者还需要提供一份医疗机构的规划设计方案,并提交相应的规划设计文件。

为确保立项质量,相关部门应建立专门的审核机构或小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机构或小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逐项审批,并提出修改意见或要求补充材料。

二、审批阶段审批决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一般不应超过30个工作日。

对于复杂的申请,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时间。

审批决定可以采取批准、不批准、暂缓批准等不同形式。

三、公示阶段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的第三步是公示阶段。

公示是为了促进透明化和公正化,防止行政部门滥用职权和权力,保护患者和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在公示阶段,医疗机构的设立、改建、新增业务及调整业务等信息应在事先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应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公众可以就医疗机构的设立、改建、新增业务及调整业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行政部门应及时收集并核实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对必要的意见和建议可以进行合理的调整和修改,并及时作出公示反馈。

四、核准阶段核准决定应明确医疗机构的业务范围、财务责任、法律责任等重要事项,并要求申请者按照核准决定的要求办理相应的手续和手续。

五、备案阶段备案结果应明确医疗机构的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等信息,并在备案结果中注明备案机构的监管职责和监管要求。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的实施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明确各个阶段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加强对各个阶段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流程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15.2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污水、废气和放射性废物处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
15.3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设备的辐射防护和安全管理,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
十六、医疗机构考核与评价
16.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与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医疗机构评审、评价的重要依据。
16.2医疗机构应当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与评价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
18.2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诊疗过程中,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医疗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投诉、申诉,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十八、附则
18.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8.4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河北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18.5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二)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三)超出登记范围或者诊疗科目开展医疗活动的;
(四)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10.2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医疗机构注销与终止
3.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费用等方面的管理。
3.2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疗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3.3医疗机构应当公开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诊疗流程等信息,提高透明度。
3.4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医疗质量与安全
4.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医疗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医疗安全。
5.2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向患者详细说明诊疗方案、费用等情况。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变更、注销程序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变更、注销程序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变更、注销程序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国务院149号令公布的《医疗机构治理条例》;3、卫生部35号令公布的《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实施细则》;4、陕西省人民政府38号令公布的《陕西省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实施方法》。

二、办理程序(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1、审批权限: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实行分级责任制。

不设床位的和设置床位不足100张的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设置床位在100张以上499张以下的医院、卫生院或100张以上199张以下床位的中医医院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500张以上床位的医院或200张以上床位的中医医院由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省中医治理行政部门审批。

(《陕西省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实施方法》第三条)2、申请:(1)申请人的规定:地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①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②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③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④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⑤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⑥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要紧负责人;⑦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要紧负责人。

(《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⑧患传染病、精神病的;⑨国有或集体医疗卫生气构的医务人员擅自离职不足5年,开除公职不足7年的;⑩执业申请人因健康缘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陕西省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实施方法》第四条)(2)申请需提交的资料:①设置申请书②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③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医疗机构治理条例》第十条)④申请人有关资质证明原件复印件。

医疗许可证流程

医疗许可证流程
2、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验收申请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所设诊疗科目的医师资格证书、 医师执业证书、主治医师职称 证、身份证、不在职证明等证件

受理
1、窗口对形式 要件初审后,如 决定受理应出 具书面凭证。
2、如不予受理, 做出不予受理 决定书,并告知 申请人享有行 政复议和行政 诉讼的权利及 时限。
2、承办人签署初 步审查意见,报 处领导。

决定
1、由局领导签署 审批意见。
2、制作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加 盖卫生局本早。
3、如不予批准做 出书面决定、说 明理由,告知申 请人享有行政复 议和行政诉讼的 权利及时限。

发证
由窗口向申请 人发放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
监管
由局医政处将 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发放后有关 资料整理汇总后 存档,属市本级监 管的一个月移交 局法制与卫生监 督处,其余由各区 市县卫生局按属 地化监管。
处领导。
4)卫生技术人贝名单及设备清单;
5)《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
申请表;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
竣工验收认可书(门诊部和口腔
1个工作日。
16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2个工作日。
诊所)。
总时限:
22个工作日。
医疗机构许可流程(项目变更)
申请
1、申请人如实填写窗口提供的格式文本医疗机构申 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由局医政处将初审 意见及申请材料整理 汇总后,上报省卫生 厅。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省卫生厅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审批办理流程及时限
一、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149号)第九、十五、二十、二十一条;
2、《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省政府3号令,2002年省政府16号令修订)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三条
二、办理条件
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1)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设置人符合规定的条件;
(3)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4)投资总额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5)医疗机构选址合理;
(6)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合理。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1)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投资到位;
(4)医疗机构用房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5)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符合要求;
(7)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合格。

3、医疗机构变更登记同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许可或简化程序;医疗机构歇业注销登记须有正当理由。

三、材料目录
1、医疗机构设置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3、医疗机构变更登记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3)变更项目涉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有特殊规划要求的,需要提供同意设置的批复。

4、医疗机构歇业或注销
(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书》;
(2)申请注销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四、办理流程
1、接件;
2、材料审查;
3、正式受理;
4、现场审核;
5、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五、办理时限
医疗机构设置受理后30日,执业许可受理后45日
六、实施主体
1、综合医院——医政处(监督电话:58989822)
2、中医院——中医局(监督电话:85989757)
七、医疗机构设置许可申报材料具体要求
(一)设置申请书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须按照卫生部门的申请表格规范填报(由卫生局提供或网上下载)。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报告,应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书写,具体内容要求如下: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三)选址报告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四)建筑设计平面图
建筑设计平面图(平面图上标面积、科室布局及比例)。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五)其他必须提交的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1、申请人资信证明(个人为银行存款证明);
2、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职称证、身份证、不在岗(未注册)证明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申办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合伙申办要提供经过公证的合伙协议。

5、所有材料需A4纸打印材料、3号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