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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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精选3篇)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精选3篇)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精选3篇)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篇1第一条保险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_______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

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模板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模板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 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模板The purpose of the contract isto specify the work that both parties must complete within the specified time limit.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构成一、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二、 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三、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

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

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四、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金融合同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范本3篇

金融合同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范本3篇

金融合同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范本3篇篇1引言:鉴于双方对金融合同中关于重大疾病定期保险的特定需求,本条款旨在明确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益关系,保障被保险人在重大疾病发生时的经济安全,以达到共同抵御风险的目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条款。

一、定义与释义(一)保险合同: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由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间因特定重大疾病产生的经济风险的协议。

(二)重大疾病: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严重影响被保险人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的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癌症、心脏病、中风等。

具体疾病种类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二、保险责任(一)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罹患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收入损失等经济风险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的具体范围、赔偿限额及赔偿方式等,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一)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的最大赔偿限额。

(二)保险费:被保险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具体金额、支付方式等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四、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止。

双方可协商续签保险合同。

五、重大疾病的认定与申请理赔程序(一)重大疾病的认定: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后,需提交相关医学证明文件以获得保险人的认定。

(二)申请理赔程序:被保险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交理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人收到完整材料后,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理赔审核。

六、除外责任(一)因下列原因导致的疾病或损伤,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1. 投保人的欺诈行为;2.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竞技比赛;3. 战争、军事冲突、核辐射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其他不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形,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七、合同的解除与终止(一)保险合同可在合同期间内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保险合同自动终止:1. 保险期间届满;2. 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并获得保险赔偿达到保险金额上限;3. 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重疾险合同(2篇)

重疾险合同(2篇)

重疾险合同甲方(投保方):地址:联系方式:乙方(保险方):地址:联系方式:鉴于甲方希望为自己或家人提供重疾险保障,乙方是一家专业的保险公司,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就甲乙双方的重疾险合同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一、保险责任1.1 乙方作为保险方,对于甲方所购买的重疾险,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在保险期间内,若甲方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乙方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2)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乙方亦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二、保险金额和保险费2.1 甲乙双方约定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元;2.2 甲方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每月/每年向乙方支付保险费,具体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元。

三、保险期限3.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四、合同效力4.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4.2 在保险期限内,甲方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五、保密条款5.1 乙方应对在合作过程中获取的甲方个人信息、健康状况等保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六、违约责任6.1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七、争议解决7.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7.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8.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8.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重疾险合同(二)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为自己或家人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投保申请,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保险条款1. 乙方根据甲方的投保申请,同意承保甲方的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_元。

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合同6篇

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合同6篇

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合同6篇篇1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区社会保险管理部门乙方(服务方):__________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开展本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目的为完善本区医疗保障体系,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全体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由乙方提供大病保险服务。

二、服务内容1. 乙方负责承保甲方所辖区域内所有参保人员的重大疾病保险。

2. 乙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对参保人员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进行赔付。

3. 乙方负责及时处理理赔申请,提供高效、便捷的理赔服务。

4. 乙方应提供大病保险相关的咨询、宣传等服务。

三、保险责任1. 保险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终止日止。

2. 保险范围:覆盖甲方所辖区域内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3. 保险金额: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4. 乙方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对于参保人员在保险期间内因重大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仍需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乙方按照约定进行赔付。

四、费用与支付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大病保险服务费。

2. 乙方应根据实际赔付情况,向甲方提交理赔数据及相关资料,申请支付保险金。

3. 甲方审核通过后,按照约定时间及方式向乙方支付保险金。

五、合作期限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作期限为_____年。

合同到期后,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本合同。

六、保密条款1. 甲乙双方应对涉及本合同的所有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2. 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合作内容、参保人员信息、理赔数据等。

七、违约责任1. 若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若因乙方的过失或违规行为导致理赔纠纷或不良社会影响,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国寿康宁定期保险为您提供重大疾病、身故及高残风险保障,并在合同期满后返还保费。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止。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3.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4.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缴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1.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或自伤身体;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5.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6.被保险人感染爱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爱滋病(AIDS)期间;7.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或手术之一:1.心脏病(心肌梗塞)2.冠状动脉旁路手术3.脑中风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5.癌症(恶性肿瘤)6.瘫痪7.重大器官移植手术8.严重烧伤9.爆发性肝炎10.主动脉手术投保示例20岁女孩作为被保险人投保康宁定期保险10万元每年交费:1500元交费期:20年保险期:合同生效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岁止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180天后若初患重大疾病,本公司给付1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给付10万元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3.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给付10万元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4.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本公司按所交保费给付3万元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6篇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6篇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6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人寿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为其本人或家庭成员向乙方投保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权益,规范双方行为,确保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服务。

二、保险标的本合同保险标的是甲方及其指定的家庭成员的重大疾病风险。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期限1. 保险金额:甲方选择的保险金额为______元。

2. 保险期限: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身故或保险单约定的终止日止。

四、保险责任1. 乙方对甲方在保险期限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照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2. 乙方对甲方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按照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五、保险费用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用。

2. 甲方逾期支付保险费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六、重大疾病范围及定义本合同所涉及重大疾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等(具体疾病种类以保险单约定为准)。

具体定义参照本合同附件《重大疾病定义》。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不得随意解除。

2. 在保险期间,若甲方申请解除合同,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将根据相关规定退还未到期保险费。

3. 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八、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1.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健康状况、年龄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若因甲方隐瞒事实导致乙方承保风险增加,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 乙方应当对甲方的投保申请进行审慎核保,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责任。

3.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是人寿保险公司为保障被保险人在出现重大疾病时获得充足的医疗保障而推出的一种保险产品。

本篇文章将就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进行详细阐述。

一、产品概述1.保险责任本合同针对重大疾病发生所提供的保险保障。

当被保险人被诊断患有本合同所列明的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将按合同规定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赔款,以保证被保险人能够获得必要的医疗治疗。

2.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终身。

也就是说,只要被保险人每年缴纳相应的保费,保险责任将一直保持有效。

3.投保年龄限制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限制为20周岁至70周岁。

二、保险责任及保险金1.保险责任根据本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被确诊患有以下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规定的比例为被保险人提供以下保险责任:- 恶性肿瘤:100%保额赔付- 急性心肌梗塞:100%保额赔付- 脑中风:100%保额赔付- 冠心病重大手术:100%保额赔付- 严重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100%保额赔付-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需要肝脏移植者:100%保额赔付- 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需进行透析、肾移植者:100%保额赔付- 失语和失明:100%保额赔付- 器官功能衰竭需要终身依赖呼吸机、人工支气管或其他机器扶助呼吸者:100%保额赔付2.保险金额及保费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进行选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被保险人需支付相应的保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是否吸烟等因素而定,保费随年龄增长而增高。

3.保险金的申请和领取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需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以便保险公司确认保险事故的发生。

一旦保险公司确认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将及时为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领取保险金。

三、退保及解除合同1.合同解除被保险人有权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10天内向保险公司提出解除合同。

保险公司应当返还被保险人支付的全部保费。

2024年精选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

2024年精选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

2024年精选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范本一、保险范围本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需承担的医疗费用,如确诊为既定的重大疾病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二、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1.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终止日止。

2. 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以下简称“保险金额”)【具体金额】元整。

保险金额依照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种类给付。

三、免责事项1. 被保险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在保险合同解除的同时不承担任何保险给付:(1)故意造成重大疾病的;(2)自杀或者自杀未遂的;(3)滥用药物、酒精或其他药品的;(4)醉酒或者酗酒的;(5)利用非法手段、非法手段进行的活动或者怠于监管的。

四、费用支付方式本合同的保费应按照约定的方式缴纳。

如未按照约定方式支付保费,本公司有解除本保险合同的权利。

五、投保申请及核保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如实告知健康情况,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且保费不予退还。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所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核保结论为同意承保时,方可生效。

六、保险金给付1. 保险公司收到必要的索赔资料后,将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核。

2.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有效期内因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而产生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提供医疗费用原始证明和相关资料。

3. 保险公司在审核通过后,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

七、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不再对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

八、争议解决本合同的履行及内容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对于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至本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以上为本合同的全部内容,若您同意以上内容,请签字盖章确认。

【保险公司名称】【日期】。

100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100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100 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第四条重大疾病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二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十七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2 相当于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 相当于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 皮肤癌;5 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1 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4 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三、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六、终末期肾病: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七、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以上完全性断离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2 肝性脑病;3 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九、双目失明: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 眼球缺失或摘除;2 矫正视力低于;3 视野半径小于5度十、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十一、严重阿尔茨海默病: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核磁共振检查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十二、严重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核磁共振检查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十三、严重帕金森病: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 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十四、严重Ⅲ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十五、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十六、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性粒细胞绝对值≤×/L ;网织红细胞<1%;血小板绝对值≤20×/L十七、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十八、严重多发性硬化症: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不可逆的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临床表现为视力受损、截瘫、平衡失调、构音障碍、大小便机能失调等症状不可逆指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初次诊断后需持续天以上须由断层扫描、核磁共振检查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 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或脊髓损伤等导致的上述临床症状;2 散在的、多样性的神经损伤;3 上述临床症状反复发作、恶化及神经损伤的病史纪录十九、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累及多系统、多器官的具有多种自身抗体的免疫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又称为狼疮性肾炎,是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肾脏,造成肾功能损伤本合同所称“严重系统性红班狼疮性肾炎”是指,须经肾脏病理检查或临床确诊,并符合下列诊断标准定义的Ⅲ型至Ⅴ型狼疮性肾炎世界卫生组织狼疮性肾炎分型:Ⅰ型镜下阴性,尿液正常Ⅱ型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Ⅲ型蛋白尿,尿沉渣改变Ⅳ型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或肾病综合征Ⅴ型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其它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等其它系统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二十、严重重症肌无力: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 经药物或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2 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3 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的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的病史注:1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3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4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第七条保险费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两种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的,交费期间分为十年和二十年两种,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和半年交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第八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一、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3.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4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二、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5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第九条附则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第十条释义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专科医生:指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重大疾病保险是一种针对意外疾病和疾病的一种保险类型。

相比于医疗保险和失能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在面对特定种类的疾病时非常有针对性和重要性。

在现今的生活中,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和健康医疗水平不断提高,一些难以预料的慢性疾病,如癌症、心脏病,以及卒中等疾病,都会导致高额的医疗费用和生活困难。

因此,在保险的选择中,重大疾病保险成为了许多人的首选。

那么,这份保险的保险条款又该如何定义呢?一、保险责任的规定对于重大疾病保险,其主要特点是针对特定的疾病类型和病种开展。

因此,在保险条款的处理上,需要指明生效的疾病类型。

对于常见的癌症、肺病、心脏病以及肝病等危险疾病,都需要在保险责任的规定中予以明确。

在定义的过程中,由于保险人在承保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一般会采用“特定重大疾病及癌症”作为保险条款的标准。

同时,在保险责任的规定中,对于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给付条件等进行详尽描述,以得出保险人在意外疾病发生后需要进行的理赔程序。

二、疾病范围和人员范围的界定在规定保险责任的过程中,其提供的重点不仅在于疾病的种类和范围,还包括了适用人群的范围和条件。

一般来说,重大疾病保险不适用于所有人员,只有在年龄范围、职业、健康状态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的群体才可投保。

因此,在保险条款中需要规定投保人需要符合的条件。

另外,由于保险责任的性质,需要明确疾病发生后,保险期间已满约定的天数(例如90天,180天等),才能获得相应的赔偿。

三、保险赔偿的限额、给付时间、免赔额等方面的规定针对重大疾病保险的普遍情况,需要明确保险金赔偿的限额和给付时间。

在保险条款中,要详细说明了解保险金获得的途径、时间限制等方面的细节,以确权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在此过程中,另外一项重要的规定就是保险免赔额的设定。

在保险的发生中,免赔额是指从事故或损失中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部分,也是保险公司与受益人约定的一项分担费用限制。

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医药费用过高导致受益人过度索赔。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7篇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7篇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7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乙方为其被保险人向甲方投保重大疾病终身保险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向乙方提供重大疾病的终身保障,确保被保险人在罹患重大疾病时,能够得到经济上的支持和帮助。

二、保险对象本合同的保险对象(被保险人)为乙方指定的特定个人,具体以甲方核保结果为准。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期限1. 保险金额:乙方所选择的保险金额,具体以甲方核定的保险金额为准。

2. 保险期限:终身保险,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终身。

四、保险责任1. 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保险费后,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甲方应按照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3. 甲方对乙方的保险申请有审核权,如发现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五、保险费及支付方式1.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和支付方式,向甲方支付保险费。

2. 乙方可选择年缴、限期年缴等支付方式,具体以甲乙双方约定为准。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经生效不得随意解除。

2. 若乙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甲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 若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乙方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事实;(2)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从事危险活动导致患病;(3)合同到期未按时续保。

七、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定义与解释1. “重大疾病”是指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具体以甲方公布的重大疾病清单为准。

上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同8篇

上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同8篇

上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同8篇篇1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保险人):[保险公司名称]地址:[保险公司地址]乙方(投保人、被保险人):[患者姓名]身份证号:[患者身份证号码]住址:[患者居住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投保甲方的大病保险业务,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保障乙方因患重大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风险,减轻经济负担。

二、保险标的本合同承保的保险标的是乙方的身体健康,具体涵盖乙方因患病需要治疗的医疗费用支出。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期限1. 保险金额:人民币[具体金额](大写:[金额汉字大写])。

2. 保险期限:自[起始日期]起至[终止日期]止。

四、保险责任1. 甲方在保险期限内对乙方因患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2. 赔付范围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检查费用及其他相关医疗费用。

3. 乙方须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否则甲方有权拒绝赔付。

五、投保人义务1. 乙方应如实填写投保单,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和健康状况。

2. 乙方有义务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向甲方报案,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理赔所需的证明材料。

3. 乙方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六、保险人责任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赔付义务。

2.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保险咨询服务,解答乙方关于保险事宜的咨询。

3.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理赔申请进行调查核实。

七、免责条款1. 因下列原因造成乙方医疗费用支出的,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的欺诈行为;(2)战争、军事冲突、核辐射等不可抗力因素;(3)乙方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所致伤害。

2. 具体免责条款以本合同所列为准,并在合同中明确标注。

八、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本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2024年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

2024年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

2024年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 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金额给付保险金。

2. 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金额给付保险金。

3. 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二、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因意外伤害导致患重大疾病或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 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期间或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期间,或未遵医嘱停用合同约定的药物期间。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形。

三、保险金额及给付方式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当被保险人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最低限额为保险金额的全额;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患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最低限额为保险金额减去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方式如下:1. 一次给付: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以现金方式一次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指定的账户。

2. 分期给付: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分期给付保险金,直至合同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

四、投保事项及注意事项1.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由其监护人代为投保。

投保人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完整版)

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2270-36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完整版)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互惠互利共同繁荣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合同(完整版)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

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_____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

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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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
老师合同范文频道为大家整理了《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供大家学习参考。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
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

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

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
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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