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课件】于飞 民法总论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讲义】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主讲教师:李显冬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意思表示及其分类 (1)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2)第三节附条件、附期限的行为 (18)第四节无效民事行为 (22)第五节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法律行为 (28)第六节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33)为了讲述和复习得方便,我们将“物和有价证券”放到了“物权概述”前面再讲。
下面我们就把力量集中到民事法律行为上,重点对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论体系进行一下复习。
[考试大纲要求]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共同行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的类型(明示和默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对特定人的表示与对不特定人的表示对话的表示和非对话的表示)意思表示瑕疵(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行为成立的共通要件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类型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成就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约束力)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期限的法律要件期限与条件的区别始期和终期期限的效力)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伪装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效果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诈、胁迫)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撤销权变更权除斥期间)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无权处分行为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债权人同意之前的债务承担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效果(追认催告权撤销权)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意思表示及其分类要搞清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论,首先就要搞清楚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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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民事主体 ........................................................................................................................ 7 第一章 自然人.........................................................................................................................7 第一节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 7 第二节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 7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 8 第四节 监护 ..................................................................................................................... 9 第五节 自然人的住所 .................................................................................................10 第六节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11 第二章 法人 ...........................................................................................................................12 第一节 法人概述 概念、特征、本质 .................................................................12 第二节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12 第三节 法人的类型......................................................................................................12 第四节 法人的能力......................................................................................................13 第五节 法人的成立......................................................................................................13 第六节 法人的机关......................................................................................................14 第七节 法人的变更与终止........................................................................................14 第三章 合伙 ...........................................................................................................................16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复习】看了这个过民法太简单啦!
民法66讲目录专题一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③专题二监护一般......................................................................................................................... ⑦专题三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 ⑩专题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⑬专题五民事主体,诉讼主体,责任承担者............................................................................ ⑲专题六法人一般. (25)专题七委托与代理 (34)专题八诉讼时效期间 (42)专题九物权一般及其效力 (47)专题十物权的优先性 (50)专题十一动产的原始取得 (54)专题十二共有及优先购买权 (58)专题十三土地所有权及用益物权 (63)专题十四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75)专题十五人格权 (78)专题十六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82)专题十七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 (84)专题十八担保一般 (89)专题十九担保法 (96)专题二十担保法 (100)专题二十一定金 (107)专题二十二抵押权(担保物权)一般 (110)专题二十三抵押权生效规则 (115)专题二十四抵押权的内容 (121)专题二十五动产质权 (125)专题二十六权利质权 (128)专题二十七留置权 (132)专题二十八商法上的担保制度 (135)专题二十九合同及债权一般 (137)专题三十合同形式 (141)专题三十一合同条款及解释 (146)专题三十二要约规则 (149)专题三十三承诺规则 (154)专题三十四格式条款 (157)专题三十五缔约过失责任 (160)专题三十六合同成立与生效 (163)专题三十七效力待定的合同 (165)专题三十八无效的合同 (167)专题三十九可变更,可撤消的合同 (170)①专题四十一履行抗辩权 (175)专题四十二合同保全 (177)专题四十三合同权利义务转让 (182)专题四十四合同解除 (186)专题四十五债的消灭 (191)专题四十六违约责任 (193)专题四十七合同相对性 (197)专题四十八加害给付 (200)专题四十九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 (203)专题五十买卖合同风险,孳息 (205)专题五十一瑕疵担保责任 (208)专题五十二特种买卖合同 (210)专题五十三其他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218)专题五十四,转移使用权的合同 (222)专题五十五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228)专题五十六提供劳务(服务)的合同 (230)专题五十七技术合同 (239)②专题一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母法条:民法通则:9,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36,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合同法:47,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复习】民法重点知识表格
民法重点知识表格
一、债的分类
1、根据债发生的原因
共同共有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有共同关系的,为共同共有(婚姻、家庭生活、共同继承、合伙);无共同关系的,推定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按份共有
共有物管理共同占有、使用、收益
处分及重大修缮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
人同意
全体共有人同意
分割请求权无约定时随时请求分割无约定时在共有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可以请求分割
有约定的有重大理由也可分割
注意1: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注意2: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次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三十五、占有
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
善意占有恶意占有
返还责任返还原物与孳息,有必要费用
请求权返还原物与孳息,无必要费用请求权
损害赔偿不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三金返还返还三金(赔偿金、保险金、返还三金,不足补足
补偿金)三十六、有益物权。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章节要点】法律行为
第四章法律行为第一节法律行为概述一.概述<一>.概念1.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主体为追求该意思表示中所含效果在私法上的实现的行为。
2.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统治阶级对行为的划分:A.不具有法律意义,不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情谊行为/社会层面的行为——相对放任的态度B.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民法规范* 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事实行为* 法律行为制度的意义:a 法律行为制度为私法核心制度,是连接民事主体制度与各项民事制度的纽带b 是客观权利向主管享有权利转化的桥梁c 私法自治的工具d 法律规则体系化的高度概括的工具* 法律行为高度抽象,概括出了发生私法效力行为的本质<二>.特征1.发生私法上效果的行为2.必须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必备要素,前提和基础(至少要一个以上的意思表示);是区分于事实行为的本质要素* 双方意思表示的重合部分构成法律行为的效果意思3. 必须是行为人以追求预期的私法效果为目的* 追求预期的效果是区别于准法律行为的要素* 实际发生的效力于主观预期的可能不同,可能是无效的,可能要被撤销,可能效力待定二.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一>.私法自治与意思自治1.私法自治:常指主体根据自己意思自主地形成私法上法律效果的社会关系2.意思自治:主题依据自己的意志去创设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关系3.异同A.二者在本质上相同B.私法自治侧重于法制,战略,宏观层面意思自治侧重于个体,互动层面* 对与私法自治,是由主体在私法范围内地自主安排和选择,公法只是消极地对其确认,但一旦作出安排,则会产生私法上的法律效果,则此被公法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有了法律上的约束力,此约束力赋予民事主体最后的保障手段即“诉权”。
* 私法自治是建立在十九世纪的自由主义思想上,法不禁止即为合法。
除非法律禁止,民事主体可以为一切创设私法上的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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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国宇案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5 年3月8日晚七时许,原告贾国宇与家人及邻居在 春海餐厅聚餐。被告春海餐厅在提供服务时,所使 用的卡式炉燃烧气是被告气雾剂公司生产的“白旋 风”牌边炉石油气,炉具是被告厨房用具厂生产的 YSQ-A“众乐”牌卡式炉。当贾国宇等人使用 完第一罐换置第二个气罐继续使用约10分钟时, 餐桌上正在使用的卡式炉燃气罐发生爆炸。致使贾 国宇面部、双手烧伤,当即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 第262医疗治疗,诊断为“面部、双手背部深2 度烧伤,烧伤面积8%。”经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 鉴定研究所鉴定:原告贾国宇损伤为面部、双手烧 伤,经治疗目前伤情已稳定,遗留面部及双手牌状 疤痕,对其容貌有较为明显的影响。贾国宇目前劳 动能力部分受限,丧失率为30%。
(引自网络——张海斌 文)
第三节 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
一、民法的体系
(一)我国现行民法的体系 1、《民法通则》为民事基本法 2、《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为主要民事法律 3、《公司法》、《票据法》等为民事特别法 (二)未来民法典的体系
• 二、民法学的体系 • (一)总论(1、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 2、民事法律关系;3、民事主体;4、民 事法律行为和代理;5、时效与期间 • (二)物权 • (三)债权 • (四)知识产权 • (五)人身权 • (六)亲属;(七)继承权;(八)民 事责任与侵权行为
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第二节:平等原则 第三节:自愿原则 第四节:公平原则
第五节: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节:公序良俗原则
第七节: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 基本准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1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 活动的基本准则。 2 、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各种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 原则。(区别于各分支的原则) 3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民法观念 的综合反映。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名词解释】民法总论名词解释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商法:调整企业内部关系及其对外的营利性行为的法律。
人身关系: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
财产关系:财产是具有效用、稀缺性、合法性,能以货币衡量的劳动产品与非劳动产品。
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媒介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人格关系:自然人就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的关系。
所谓人格,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
身份关系:自然人就身份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所谓身份,是指自然人在团体或社会体系中所形成的稳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
民法典:将异国绝大多数的民法规范规定在一个立法文件中的立法形式。
民事单行法:针对特定类型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而制定的特别法规。
民法的渊源:民法的表现形式,即构成民法的各种材料。
民法的体系:与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相适应形成的以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目的,由民事主体、物权、债和合同等制度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一元制:只有成文法才是民法的渊源。
多元制:除制定法外,还包括习惯法、判例、法律。
成文民法:民法典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民法规范。
习惯民法:并非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而是在全社会或某一社会领域内,以约定成俗方式形成,并有一定强制力加以保障的规则。
法理:被社会公认的,正当的法律原理。
判例:法官在裁判中,就民法问题所陈述的观点。
市民:理性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以自己为目的,以他人为手段的人。
公民:从属于国家,参与国家普遍事务,以国家为目的,以自己为手段的人。
民法的基本原则: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根本准则,静态上,对整个民法都有价值导向作用,动态上,是制定、遵守、执行、解释民法的根本准则。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私法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可根据自己的意思,设定、变更、消灭与他人之间的私法关系。
公平原则:在民事生活领域,应当使各人得其应得的观念求其最大程度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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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符合民法规范,能够引
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 现象。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根据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民事法律 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1.行为。 2.事件/自然现象。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是因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
民法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指民法在什么地 域内适用。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以属地法 为原则,凡在中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活动, 原则上都适用中国法。
(三)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即指民法适用于哪 些人之问题。就自然人而言,原则上,我 国民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人,包括我 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从历史和比较法的观点看,对自然人权利 能力的开始时间有“阵痛说”、“断带 说”、“独立呼吸说”、“受孕说”、 “父亲承认说”等学说和立法例。我国采 用“活着出生”的权利能力开始的时间标 准,实际上采用的是“独立呼吸说”。
例外:①“特留份”:在分割遗产时,应保 留遗腹子(即胎儿)的继承份额。②结婚的权
(一)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
1.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 事人意思自治。
2.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 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3.民事行为的内容及形式由当事人自愿协商。
(三)公平原则ຫໍສະໝຸດ (四)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时,诚实不欺诈 在缔约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
(五)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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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体间地位平等。(如前述)
• 2、当事人的意思自由。
• 3、体现价值规律。(《民法通则》第四条中规定的 “等价有偿原则”即为此表现)。
• (四)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具体内容
•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内容包括财产归属关系
与财产流转关系。
– 1、财产归属关系是指因确定财产应归由谁享有 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又称静态的财产关系,在 民法中主要通过物权制度来体现。
• 一、罗马法的编纂及其影响 • 一般认为,现代民法的源头即为古罗马法
中的市民法。因此对古罗马法中的民法加以 探究是必要的。对古罗马法,可主要掌握以 下几个要点:
• 1、《十二表法》。
– 公元前450年(有说449年者)罗马共和国元 老院近于民意,设立立法委员会,收集整理当 时的习惯法规则,拟定成法律条文予以公布, 成为罗马最早的成文法即《十二表法》。其大 部分内容与民法有关。十二表法是古罗马从无 法向有法、从习惯向法律、从不成文法到成文 法、从秘密法到公开法的一个里程碑。
• 第六,对民法总论知识的深入理解和掌握, 为以后对民法其他部分学习打下一个良好 的基础。
第一章 民法概述
•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与含义
• 一、民法的概念
• 概念:民法是法的一个部门,是调整平等主体之 间的民事关系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律规范的总和。
• 理解:
• 1、民法是一个部门法,而非法的全部;
• 2、民法所调整的范围是民事关系,而非其他社会 关系;
– 实质民法既包括形式民法,也包括其他所有调整 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 我国的《民法通则》:有人认为属于形式上的民 法,有人认为不属于形式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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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高校招生录取案
陈云海是江苏省95级应届外语兼文科类考生, 提前录取志愿报考外交学院,1995年其高考成 绩为591分,口试评分为5-,在江苏省所有报 外交学院的考生中居第二名。当年外交学院在该省 共招9人,录取时以口试不足5分为由退掉陈某和 居第一名的吴某(男,597分,口试4+),录 取了第19名的刘某(男,565分,口试5)。 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P7)
横向财产关 系(平等主 体之间) 物权法调整 民法 调整 债权法调整
财产所有关 系(静态)
财 产 关 系
财产流转关 系(动态)
纵向财产关系 (主体不平等)
经济法调整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P8) 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案例1:甲乡人民政府为建造办公大楼,向该乡乙 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后来因为各种原因,到期未 能清偿,于是乙银行以甲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案例2:某甲夜间驾驶汽车在公路上行驶,因事先 饮酒过量,精神恍惚,汽车失去控制,将相向而行的 路人乙撞死。 分析上述两则案例中所述社会关系是否属于民事 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并说明理由。
民法总论笔记——于飞-(30130)
绪论第一节民法的意义一、民法与民法学(一)民法的定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语源----市民法。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1、民事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因民事而形成的、平等的社会关系。
2、财产关系(1)财产,指对人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物。
(2)静态财产关系、动态财产关系(3)特征:利益与主体可以分离3、人身关系(1) 人格关系(2)身份关系(3)特征:利益与主体不可分离。
(三)民法的分类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以是否仅表现为民法典为标准。
2、狭义民法与广义民法以一国的私法体制为标准。
3、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以适用层次不同为标准。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一)西方民法的历史沿革1、罗马民法(1)十二铜表法(2)民法大全(3)罗马法复兴2、近代民法(1)近代民法的法典化(2)近代民法模式A、抽象平等的人格B、私的所有C、私法自治—意思自治D、过错责任3、现代民法(1)具体的人格(2)私的所有受限制:(3)意思自治受限制(4)无过错责任: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1)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成文法系。
(2)英美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系。
(二)中国民法的历史沿革1、古代中国无实质上的民法2、清未修律:3、民国民法:4、建国以后的民法编纂:三、民法的体系(一)法国式法学阶梯式(二)德国式学说汇纂式,潘德克吞式四、民法的本质和本位(一)民法的本质1、民法是市民社会之法2、民法是私法(1)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标准(2)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意义A、实践意义:B、认识意义:C、私法优位主义与公法优位主义:D、私法自治是民法基本原理:3、民法是权利法4、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二)民法的本位1、义务本位:2、权利本位3、社会本位4、中国民法之本位五、民法的渊源(一)民法的渊源,指民法的表现形式。
(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中不同的渊源(三)成文法的局限性与克服(四)我国民法的渊源1、直接渊源:(1)绝对效力的直接渊源(2)相对效力的直接渊源2、间接渊源六、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民法的效力1、时间效力(1)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2)新法废除旧法原则2、对人效力3、对地效力(二)适用原则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4、无具体规定可适用原则性条文第二节民法基本原则一、概念与作用(一)概念(二)作用1、立法指导原则2、主体行为准则3、解释法律的准则4、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工具二、民法基本原则(一)权利神圣原则:(二)身份平等原则:(三)意思自治原则:(四)公平原则:(五)诚实信用原则:(1)诚实信用的含义(2)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发展A、罗马法B、法国民法典C、德国、旧中国民法典D、日本修订民法典、台湾地区民法典(3)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4)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权(5)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六)公序良俗原则:(1)功能:同样是对法官的授权规范(2)效果: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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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法的理念
• 权利本位 • 私法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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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一些原则的修正
• 一、从所有权绝对原则到所有权的社会化修 正
• 二、从契约自由原则到契约正义修正 • 三、从过失责任到无过失责任的修正 • 思考:论民法的本位——是否社会本位动摇
了个人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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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法与其它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 (一)民法与经济法 • (二)民法与商法
1、人身关系的含义
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 关系。 2、人身关系的类型:
(1)人格关系 (2)身份关系 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非财产性
(2)专属性 (3)人格关系的固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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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法的本质
一、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制度基本以权利为轴心建立,且多为授权
性规范,规定了权利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合 伙,行使权利方式----法律行为,权利的种类, 权利保护----民事责任,权利保护期间----诉讼 时效等,是以权利为中心的规范体系。
我的光荣不在于打胜了四 十多个战役,滑铁卢摧毁那 么多的胜利,但不会被任何 东西摧毁的,会永远存在的, 是我的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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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法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
• 二、民法在法律体系中是仅次于宪法的
•
基本法
• 三、民法是学习法学理论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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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概述
• 目的要求:
• 通过这一章的学习,使学生对民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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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民法调整对象的意义 二、民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内容 (一)平等主体 1、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2、适用法律规则的平等 3、几点例外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归属关系 (2)财产流转关系 (3)财产继承关系 (4)知识产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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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 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多种分 类,以下列举几种常见的 分类方式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是否需要双方意思表示, 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和双方 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涉 及对价,可以分为有偿行 为和无偿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是否需 要特定形式,可以分为要 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需要进行清算、注销登记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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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与特征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01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参与民事活动的组
织。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02
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
动,但不具备法人资格。
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03
非法人组织在民事活动中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当事人
债权的特征
债权具有相对性、请求性、期限性、 平等性和规范性。
债权的种类与内容
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债权划分为不同类型,如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和不当得利之债等。
内容
债权的内容包括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具体包括请求履行、请求赔偿、代位权 和撤销权等。
债权的变动
债权的产生
债权的产生基于法律行为 或法律规定,如合同、侵 权行为等。
总结词
阐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
详细描述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成立要件是 指民事法律行为具备的基本要素,而生效要件则是指民事法 律行为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条件。具体来说,成立要件包括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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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意思自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私有财产 权神圣原则、权利本位原则、民事主体平等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王卫国:个人本位的民法原则(人格平等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社会本位的民法原则(公序良 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李永军:契约自由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私有财 产权神圣原则、权利本位原则、民事主体平等原 则、诚实“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
为无效。”
瑞士债法典第20条第1款,“含有不能履行、违反法
律或者违反公序良俗之条款的合同无效。”
日本民法典第90条,“以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
事项为标的的法律行为,为无效。”
台湾地区民法典第72条,“法律行为,有背于公共秩
序或善良风俗者,无效。”
第二节 民法基本原则
一、概念与作用
(一)概念:是表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 为民法所固有并对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具有最高
指导意义的标准。
(二)作用 1、立法指导原则 2、主体行为准则 3、解释法律的准则 4、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工具
梁慧星: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权利滥用之禁止 原则
(2)请求权,权利人得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 (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A、请求权的基础权利: B、请求权基础: (3)抗辩权: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之权利。 (4)形成权: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变动法
律关系的权利。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
3、绝对权、相对权(以义务人的范围为标准)
(1)绝对权:得对一切人主张的权利。
(2)相对权:仅得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
4、主权利、从权利(权利的相互关系,能否 独立存在)
(1)主权利:相互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 其它权利而独立存在的权利。
(2)从权利:以主权利存在为前提的权利 是从权利。
5、既得权、期待权(是否已具备全部要件) (1)既得权指已具备全部要件而具备现实
二、民事权利 (一)权利的概念 权利,是得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 (二)权利的本质 1、关于权利本质的学说 (1)意思说:温特夏德 (2)利益说: 耶林 (3)法力说:梅克尔
2、权限与权能
(1)权限,是法律所确认的当事人的意思范围。
(2)权能,权利的具体作用样态,也即权利的内容。
5、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1)后于具体规则适用,即“不得向一般条款逃 避”,
(2)亦后于类推而适用。
6、诚信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
(1)权利行使,须依诚实信用原则。若行使权利 未依诚信要求,超过正当界限,即构成权利滥用。 (2)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
不易区分,通常重复适用。而在运用习惯上,于 债权法尤其是合同法中,常用违反诚信,于物权 法尤其在构成侵权时,用权利滥用。
不同。
B、认识意义:公法之设,目的在于保护 私权。
C、私法优位主义与公法优位主义: D、私法自治是民法基本原理:
3、民法是权利法 4、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 (二)民法的本位
1、义务本位 2、权利本位 3、社会本位 4、中国民法之本位 坚持权利本位,兼顾社会利益
五、民法的渊源 (一)民法的渊源,指民法的表现形式。 (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中不同的渊源 (三)成文法的局限性与克服 不周延性、滞后性、个别具体不妥当性 (四)我国民法的渊源 1、直接渊源:制定法 (1)绝对效力的直接渊源 民事基本法、单行民事法律、民事法规、
民法通则: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 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 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 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 济秩序。
讲两个系统:其一、个人本位的民法原则:权利 神圣原则、身份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其二、 社会本位的民法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
(一)权利神圣原则:
1、涵义:个体权利受到充分保护 民法通则第五条
2、近代法上的典型表现为“所有权绝对” 3、《物权法》立法中的争论 (二)身份平等原则:
体----民事权利主体----权利主体 (1)概念: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
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成为主体的条件: A、有适于享有民事权利的社会存在 B、 国家法律的认可 (3)主体包括自然人与法人,合称“人”
2、客体 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又称权利标的
客体究竟为何?是物吗?
所有权----物; 权利质押----权利; 债权----人的行为; 知识产权----智力成果; 人身权----人身利益 3、内容 法律关系中主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总论
中国政法大学
1、梁慧星:《民法总论》(第四版),法 律出版社。
2、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法 大出版社。
3、李永军:《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4、江平主编:《民法学》(第二版),法
大出版社。
5、王卫国主编:《民法》,法大出版社。
绪论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与民法学 1、民法的定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
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民通》第2条) 民法的语源----市民法。 2、民法学的定义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事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因民事而 形成的、平等的社会关系。
2、财产关系 (1)财产,指对人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物。 (2)静态财产关系、动态财产关系 (3)特征:利益与主体可以分离 3、人身关系 (1) 人格关系 (2)身份关系 (3)特征:利益与主体不可分离。
(三)民法的分类
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以是否仅表现为民法典为标准。
2、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以适用层次不同为标准。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一)西方民法的历史沿革 1、罗马民法 (1)十二铜表法 (2)民法大全 (3)罗马法复兴
2、近代民法 (1)近代民法的法典化 (2)近代民法模式 A、抽象平等的人格 B、私的所有 C、私法自治—意思自治 D、自己责任 3、现代民法 (1)具体的人格(2)私的所有受限制: (3)意思自治受限制(4)无过错责任:
(三)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人身权 (依权利客体不同)
(1)财产权:有经济价值,权利可转移。 (2)人身权:无直接经济价值,权利不可转移。 (3)处于两者之间的权利:继承权、社员权。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权 利的作用)
(1)支配权,指权利人得直接支配其标的, 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1)罗马法:义务与责任不区分,责任是义务不 履行的必然结果。
(2)日耳曼法:严格区分,义务为法的“当为”, 不含有法的强制。
(3)民法通则:严格区分。
民通84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 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给定或 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三、民法的体系 (一)法国式 法学阶梯式 (二)德国式 学说汇纂式,潘德克吞式
四、民法的本质和本位
(一)民法的本质 1、民法是市民社会之法 2、民法是私法 (1)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标准 A、利益说 B、意思说 C、主体说 (通说)
(2)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意义 A、实践意义: 救济的法院、程序、手段
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法律行为无效,权利 与义务不存在。
诚实信用原则是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 出的要求,若行使权利不合乎诚信,则此 次权利行使、义务履行行为不发生效力, 但法律行为并不无效,权利义务也并未消 灭。若当事人此后调整行为方式,则依然 可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区分的根本,在于两种禁止性行为的反社 会性不同。
德国民法典第242条,“债务人有义务依诚实和信用,
并参照交易习惯,履行给付。”
瑞士债法典第2条第1款,“任何人都必须以诚实、信
用的方式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
日本民法典第1条第2款,“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时,
应恪守信义,诚实实行。”
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48条第2款,“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
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1)大陆法系: 罗马法系、成文法系。 (2)英美法系: 普通法系、判例法系。
(二)中国民法的历史沿革
1、古代中国无实质上的民法 2、清未修律:民律一草 3、民国民法: (1)北洋政府:民律二草 (2)国民政府 :民国民法典 4、建国以后的民法编纂:
(六)公序良俗原则:
1、涵义: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前者指国 家社会一般利益,后者指社会一般道德。
2、功能:民法的补充性法源:
公共秩序体现于法律的价值体系与一般精神 之中,善良风俗存在于社会一般观念之中。
3、与习惯法的关系
4、与诚信原则的关系
法律解释必先由文义解释入手,且所作的解释不能超
第一编 民事权利与义务
一、民事法律关系
(一)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具体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
符合民法所规定的法权模型要求的,具有 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关系。
(二)特征 1、平等主体之间 2、具有特定的范围 3、体现主体的私益
(三)要素 1、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权利义务的主
性的权利。
(2)期待权指未具备全部要件,将来有实 现可能性的权利。
6、专属权、非专属权(权利是否可与主体分 离)
(1)专属权:专属于权利人本人的权利。 (2)非专属权:如财产权。
7、原权、救济权(依权利的原生与派生关系) (1)原权:基础权利。 (2)救济权:基础权利受侵害或有被侵害
2、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发展 (1)罗马法 :一般恶意抗辩 (2)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 (3)德国民法典第242条、民国民法典第219条。 (4)日本修订民法典第1条、台民增订民法典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