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的分析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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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贷款诈骗案例分析报告

最新贷款诈骗案例分析报告

最新贷款诈骗案例分析报告近年来,随着人们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贷款诈骗案件也层出不穷。

为了更好地保护市民的财产安全,我们进行了一系列案例分析,揭示贷款诈骗的手法和防范措施,并希望以此报告提醒所有人警惕潜在的风险。

案例一:虚假中介公司李某在某网络平台上看到一家自称能够快速放款的中介公司,他目前急需资金进行投资,并根据公司提供的联系方式与其取得了联系。

不久后,公司工作人员要求李某提供个人信息及贷款凭证,并向其收取了一定的保证金。

然而,当李某转账后,中介公司立即消失,并断绝了与李某的一切联系。

最终,李某不仅未能获得贷款,还被骗取了保证金。

该案例揭示了虚假中介公司的贷款诈骗手法。

这类中介公司通常通过高额贷款利率和快速放款的承诺吸引借款者,然后要求提供个人信息和保证金。

为了防范此类风险,借款者应该注意辨别中介公司的真实性,并通过查询相关资质、和他人的评价来验证其可信度。

案例二:伪造贷款APP王某在应用商店中下载了一款自称能够提供贷款服务的APP,并按照其指引填写了贷款申请表。

几天后,王某被告知贷款已经通过,并成功转入了其指定账户。

然而,当王某赶往银行查询时,才发现账户余额仍为零。

经进一步调查,该APP 被发现是一起伪造的金融平台,其目的是通过获取用户个人信息来进行非法活动。

这一案例揭示了伪造贷款APP的贷款诈骗手法。

为了防止落入此类陷阱,用户应在下载APP前,仔细阅读用户评价和平台介绍,并格外注意个人信息的填写方式。

此外,及时更新手机系统和软件,以提高防护能力,减少安全风险。

案例三:社交平台诈骗刘某在社交平台上结识了一个号称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理财达人”,并在一段时间后建立了信任。

渐渐地,“理财达人”称有内部优惠贷款,并引导刘某向其转账作为审批费用。

刘某在连续几次转账后才意识到被骗,而“理财达人”则消失得无影无踪。

这一案例揭示了通过社交平台进行贷款诈骗的手法。

为了防止类似事件,用户应当保持冷静,调整心态,加强对陌生人的警惕,避免相信不明来源的贷款信息。

当事人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案例分析

当事人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案例分析

当事人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案例分析案例名称: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在中国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发生的经济犯罪案件。

当事人李某,在2007年至2009年期间,以个人账户贷款和虚假票据承兑的方式,骗取多家银行贷款,涉案金额高达5000万元人民币。

本案在2010年经法院审理后作出定罪判决。

详细案发经过及时间线:1. 2007年初至2008年底:李某开始策划骗取贷款的计划,他通过编造虚假的企业资料和盈利预期,伪造假票据,并与多家银行进行联系,申请商业贷款。

2. 2008年11月:李某采用虚假的资产证明和财务报表,向A银行提交贷款申请,并成功获得10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

3. 2009年1月:李某利用已经获得的贷款,再次申请贷款至其他多家银行,涉案银行包括B、C、D银行等,总贷款金额达到4000万元人民币。

4. 2009年3月:李某完成所有贷款的手续后,将大部分贷款款项汇入自己个人账户,并在贷款批准文件到期前还款,以获得更高的可信度和信用评级。

5. 2009年6月:贷款到期后,李某以虚假企业的经济困境为理由,拒绝还款,并提交虚假的金融票证以证明其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

6. 2009年8月:B银行发现李某提交的金融票证是伪造的,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将此案移交给经济犯罪侦查部门。

法律程序:1. 2009年9月:公安机关完成初步调查后,依法对李某提起刑事诉讼,并逮捕李某。

2. 2010年4月:该案移送至地方法院进行审理。

3. 2010年9月:地方法院经过证据审查、听证、辩论,认定李某的犯罪事实和罪行,并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结果:地方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犯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0万元人民币。

同时,法院责令李某返还骗取的5000万元贷款。

律师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经济犯罪案件。

李某以伪造虚假票据和虚假企业信息的方式,骗取多家银行巨额贷款。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案例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案例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案例
分析。

一、案例分析。

一名男子,被告称其英文名字为陈彤,系某县的居民。

该男子于
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与他人共同策划骗取贷款、票据
承兑、金融票证罪,并从票据折价管理处拿取贷款,故被检察院以涉嫌骗
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起诉。

二、案例分析。

经审理查明:
1、陈彤等人为获得贷款,谋取利益,构成骗取贷款罪:陈彤等人利
用伪造的金融票据等,在票据折价管理处把伪造的金融票据拿去兑现,获
取贷款。

2、陈彤等人策划犯罪,构成组织非法筹款罪:陈彤等人计划骗取金
融票据、票据承兑及金融票证贷款,并实施多次,筹集了私人贷款,损害
了金融信用状况。

3、陈彤等人策划犯罪,构成金融票证诈骗罪:陈彤等人计划以伪造
的金融票据等,在票据折价管理处把伪造的金融票据拿去兑现,获取贷款,并非法占有贷款,损害了金融信用状况。

根据上述审理结果,应将陈彤等人判处相应量刑。

骗取贷款罪 案例

骗取贷款罪 案例

骗取贷款罪案例以骗取贷款罪为题,以下是列举的案例:1. 2019年,某人在申请房屋贷款时,提供虚假的收入证明和资产证明,骗取了银行的贷款。

后经调查发现,他根本没有所声称的工作和资产。

该人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被判处有期徒刑。

2. 一家小企业主为了扩大经营规模,故意夸大企业的财务状况向银行申请贷款,并提供虚假的销售合同作为贷款担保。

银行在贷款审批过程中没有及时核实,最终导致贷款违约。

该企业主被判处刑罚,并被追回贷款本金。

3. 一名职业骗子冒充富豪身份,通过社交媒体结识了一位富有的商人,并以借贷为名与其签订合同。

骗子通过虚假的资产证明和贷款担保,成功骗取了该商人的大笔贷款。

后来,商人发现被骗后报警,警方侦破了此案并将骗子绳之以法。

4. 一名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伪造了多份房产买卖合同和购房者的身份证明,以此来骗取银行的房屋贷款。

该员工成功骗取了数百万元的贷款,但最终被银行发现并报案,员工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

5. 一名大学生为了支付学费,伪造了毕业证书和工作合同,以此来骗取银行的助学贷款。

银行在贷款审批时没有及时核实,将贷款发放给了该学生。

后来,银行发现学生提供的证明文件是伪造的,学6. 一名企业高管为了个人目的,利用公司名义申请了大额贷款,并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资产证明。

银行没有仔细审查,将贷款发放给了该高管。

后来,公司发现高管的行为后报警,高管最终被判处刑罚,并被追回贷款。

7. 一名农民工为了购买房屋,伪造了工资证明和购房合同,并以此向银行申请贷款。

银行在审批过程中没有及时核实,将贷款发放给了该农民工。

但后来银行发现了伪造证明文件的事实,并报警处理。

农民工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被判处刑罚。

8. 一名自称投资顾问的人通过社交媒体宣传自己的高收益投资项目,并吸引了一批投资者。

这名投资顾问以骗取贷款为目的,向投资者推销虚假的投资项目,并鼓励他们贷款购买。

投资者最终发现被骗后报警,该投资顾问被判处刑罚。

骗取银行贷款罪案例

骗取银行贷款罪案例

骗取银行贷款罪案例某市一名叫小明的年轻人,在工作上遇到了一些困难,需要一笔较大的资金来帮助自己渡过难关。

由于他没有抵押物,并且信用不好,无法获得银行贷款。

于是,他产生了一个不法的念头,决定以欺骗的方式来获取银行贷款。

小明首先在互联网上搜索了一些关于骗取银行贷款的方法和案例,然后他决定模仿其中的一起成功案例来实施。

他选定了一个银行,并且开始准备他的计划。

首先,小明制作了一份假工资单,将自己的工资数字改得很高,并且伪造了一份雇主的签名。

然后,他准备好了一些虚假的个人资料,包括假名片、假学历证书等。

接下来,他前往目标银行进行申请。

在银行,小明称自己是某个大公司的高级职员,工资高且有稳定的收入。

他提交了自己的虚假工资单和个人资料,同时以该公司的名义提供了一个假的贷款用途,声称需要资金来支付公司的一笔大额支出。

此外,他还伪造了一些证明文件,来证明自己在该公司有高额的股份,并可以用作贷款的抵押物。

经过一段时间的等待,小明终于获得了银行的批准,并且得到了一笔较大的贷款。

他高兴地将这笔钱转到了自己的账户,然后开始使用这笔资金缓解他的经济压力。

然而,好景不长。

银行开始怀疑小明的贷款申请,因为其中一些信息与他们在之前调查中获得的不一致。

在进行进一步调查后,银行发现了小明的诈骗行为,并报案向警方。

警方展开了调查,并且收集到了大量的证据来证明小明的罪行。

他们通过调取银行的监控录像和审核他的申请材料,成功地查明了他的犯罪动机和手段。

最终,小明被警方逮捕,并且被起诉犯有骗取银行贷款罪。

在法庭上,小明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并且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感到悔过。

他表示自己是因为生活困难而无法自拔,才会采取这样的行为。

尽管如此,法庭仍然判处了他适当的刑期,并要求他返还所骗取的贷款。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骗取银行贷款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会给受害银行带来损失,也会给犯罪者本人带来严重的刑事责任。

我们在面临经济困难时,应该寻求合法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而不是通过欺骗来获取不义之财。

骗取贷款罪的分析及典型案例

骗取贷款罪的分析及典型案例

骗取贷款罪的分析及典型案例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陆向辉法条规定及相关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立法背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现实中存在有区别于贷款诈骗的行为,比如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但是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或者无法证明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行为,但客观上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情节非常严重,这样的行为就需要刑法规定罪名来规制,遂在刑法修正案六中增设骗取贷款罪。

该罪名存在的必要性:我们国家把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一种特殊对象,尤其在法律上做出比一般对象较为特殊的保护,设置了很多关于银行业务法律责任和特殊规定,在规定了金融诈骗罪的同时,觉得打击力度还不够,又新增了骗取贷款等新罪名,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我国正常的金融秩序,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一个罪名的设置也应该严格遵守刑法的谦抑性,在对关于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给予特殊保护,及时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只要实施了骗取行为,就有可能触犯刑法,这本身就将该类行为由原来的结果犯加入了情节犯的因素,在经济活动日益活跃的现代社会,规定该罪名有其必要性,但决不能再对该罪名进行扩张或者类推解释。

问题:但在实践中骗取贷款罪的司法适用十分混乱,司法人员和学者在对贷款诈骗的解读上也有很多分歧。

甚至不当扩大处罚范围使该罪成为了任意解释的“口袋罪”,很容易被公权力机关降低入罪门槛而滥用,或者不当限缩的入罪范围使该罪实际上形同虚设。

此外,骗取贷款与贷款诈骗在实务中因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界限不明,削弱了对贷款诈骗罪的规制力度。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案例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案例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案例以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为题,列举以下10个案例:1. 2018年,某公司财务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伪造公司财务报表,骗取银行贷款5000万元。

经调查发现,该经理将贷款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并用于购买房产和股票。

最终,该经理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被责令返还骗取的贷款。

2. 2017年,某商人伪造企业票据,并将其承兑为真实票据,再将其贴现给银行获取资金。

经审查,该商人在一年内伪造了1000万元的票据,并成功获得了资金。

后来,他的行为被揭发,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被责令返还所骗取的贷款。

3. 2016年,某银行职员私自盗用客户的金融票证,通过伪造签名的方式将票证兑现,并将资金转入自己的账户。

经过银行内部审查,该职员被发现贪污了1000万元的资金。

最终,他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被责令返还所盗用的资金。

4. 2015年,某个团伙通过制作假冒企业的财务报表,成功骗取了多家银行的贷款。

他们利用虚假的财务数据,使银行误以为该企业具有良好的还款能力,从而获得了5000万元的贷款。

该团伙成员最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被责令返还骗取的贷款。

5. 2014年,某个诈骗团伙伪造了大量的票据,并以这些假票据作为担保物质,获取了银行的贷款。

他们通过伪造企业销售合同和进货凭证,制造了大量虚假交易,并成功骗取了2000万元的贷款。

该团伙成员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被责令返还骗取的贷款。

6. 2013年,某个公司高级经理伪造了一批金融票证,通过将其贴现给银行获取资金。

他利用这些虚假票证成功骗取了1000万元的资金,并用于个人消费和赌博。

后来,他的行为被揭发,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被责令返还所骗取的资金。

7. 2012年,某个团伙伪造了一批企业票据,并将其承兑为真实票据,再将其贴现给银行获取资金。

他们成功骗取了3000万元的资金,并用于个人投资和消费。

该团伙成员最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被责令返还所骗取的资金。

银行典型案例法律(3篇)

银行典型案例法律(3篇)

第1篇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业务日益复杂,法律风险也随之增加。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银行法律案例,探讨银行业在法律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一、案例一:贷款诈骗罪案情简介:某银行工作人员甲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与乙合谋,伪造乙的身份证、房产证等材料,向银行申请贷款。

银行审核不严,发放了贷款。

贷款到期后,乙无力偿还,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分析:本案中,甲乙的行为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或者其他方法骗取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解决方案:1. 银行应加强对贷款申请人的审核,严格审查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等材料,防止伪造、变造材料的情况发生。

2. 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贷款业务的监管,防止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合谋诈骗贷款。

3. 银行在发现贷款诈骗行为后,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二、案例二:银行间市场欺诈案情简介:某银行工作人员丙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交易对手、虚增交易规模等手段,在银行间市场进行欺诈交易,骗取银行间市场交易资金。

法律分析:本案中,丙的行为涉嫌构成金融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金融诈骗罪。

解决方案:1. 银行应加强内部控制,规范银行间市场交易流程,严格审查交易对手的资质和交易的真实性。

2. 银行应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并制止欺诈行为。

3. 银行在发现欺诈行为后,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三、案例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情简介:某银行推出一款理财产品,消费者丁购买后,发现产品收益率远低于宣传材料中的预期收益率。

丁要求银行退还本金并支付赔偿,银行拒绝,引发纠纷。

法律分析:本案中,银行在宣传理财产品时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骗取贷款罪的典型案例

骗取贷款罪的典型案例

骗取贷款罪的典型案例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隐瞒、虚构事实等手段获取贷款的行为,其危害性严重,不仅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利益,也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典型的骗取贷款罪案例。

案例一,小王伪造身份信息骗取贷款。

小王在申请贷款时,为了获取更高的贷款额度,伪造了自己的身份信息。

他将自己的工资收入和资产状况进行了虚报,并伪造了一份虚假的工作证明和收入证明。

在银行的审核过程中,小王的贷款申请通过了,他成功获得了一笔较大额度的贷款。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银行发现了小王提供的资料存在疑点,最终确认了他的行为构成了骗取贷款罪。

案例二,小李虚构房产信息骗取贷款。

小李想要购买一套房产,但由于自身资金不足,无法满足银行的贷款条件。

于是,他在贷款申请中虚构了一套房产的信息,包括房产的面积、价格等。

通过这些虚假信息,小李成功获得了银行的贷款。

然而,银行在后续的调查中发现了小李提供的房产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最终确认了他的行为构成了骗取贷款罪。

案例三,小张编造企业经营情况骗取贷款。

小张是一名企业主,他在申请贷款时为了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编造了企业的经营情况。

他虚报了企业的营业额、利润等信息,并提供了虚假的财务报表和经营数据。

银行在审核贷款申请时并未对这些信息进行深入核实,最终小张成功获得了贷款。

然而,随着企业经营情况的真实暴露,银行发现了小张的行为构成了骗取贷款罪。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了骗取贷款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在现实生活中,骗取贷款罪的案例屡见不鲜,对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因此,我们要加强对骗取贷款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同时也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

银行法律考试案例(3篇)

银行法律考试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某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于2020年5月向甲公司发放了一笔1000万元的贷款,用于甲公司扩大生产规模。

贷款期限为2年,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0%。

在贷款发放过程中,银行对甲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信用记录进行了审查,并要求甲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2021年11月,银行在例行贷后检查中发现,甲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与贷款申请时提供的资料不符,财务报表存在重大虚假记载,且甲公司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经过进一步调查,银行发现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乙利用虚假资料骗取贷款,涉嫌贷款欺诈。

二、案例分析1. 贷款欺诈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贷款欺诈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

在本案例中,乙通过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经营资料,隐瞒了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骗取了银行的贷款,其行为符合贷款欺诈的构成要件。

2. 银行的法律责任(1)审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贷款申请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进行审查。

在本案例中,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对甲公司的审查存在疏漏,未能及时发现乙的欺诈行为,因此银行对贷款欺诈行为负有审查责任。

(2)追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债务人因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

在本案例中,由于乙的贷款欺诈行为导致贷款合同无效,银行有权向乙追偿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3. 乙的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贷款欺诈行为构成犯罪,乙应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乙的犯罪情节,可能被追究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罪名。

(2)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乙因欺诈行为导致贷款合同无效,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乙应返还银行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并赔偿银行因此遭受的损失。

骗取贷款罪典型案例‖大竹县律师

骗取贷款罪典型案例‖大竹县律师

骗取贷款罪典型案例‖⼤⽵县律师
骗取贷款罪典型案例‖⼤⽵县律师
⼀、基本案情
被告⼈桂林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朱某伙同被告⼈邓某(已判刑)通过签订虚构车辆总价值128万,并出具该公司盖章的⾦额为128万元的虚假汽车销售发票,同时伪造邓某已经⽀付了⾸付款38.4万元的定价收据、达到被告⼈邓某不⽀付⾸付便向银⾏贷款89.6万,⽽该车实际购车发票⾦额为59.34万元。

后邓某将该车抵押、所得款项已挥霍,车辆下落不明,被告⼈朱某及某公司使⽤虚假的证明⽂件骗取银⾏贷款造成银⾏损失贷款本⾦88.607544万元。

⼆、诉讼过程
近⽇叠彩区⼈民法院以被告⼈单位桂林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民币⼋万元,;被告⼈朱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个⽉,并处罚⾦三万元。

三、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危害社会的⾏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判处刑罚。

第七⼗五条之⼀的规定以欺骗⼿段取得银⾏或者其他⾦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证、保函等,给⾳乐或者其他⾦融机构造成重⼤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本案中,被告单位及被告⼈以欺骗⼿段,帮助他⼈骗取银⾏贷款,给银⾏造成重⼤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款。

其⾏为触犯了《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七⼗五条之⼀的规定,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县律师
⼤⽵刑事律师。

真实金融法律案例分析(3篇)

真实金融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市一家银行发生了一起贷款诈骗案。

犯罪嫌疑人李某以虚假的身份信息向银行申请贷款,骗取银行巨额资金。

该案涉及金融法律问题复杂,具有典型性。

二、案情简介1.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30岁,无业。

2. 李某通过伪造身份证、户口簿、工作证明等材料,向某银行申请贷款。

3. 银行在审查过程中,未发现李某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信息,批准了李某的贷款申请。

4. 李某获得贷款后,将部分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其余资金转移至他人账户。

5. 银行在贷款到期后,多次催收无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法律分析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通过伪造身份信息,骗取银行贷款,其行为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 银行的责任认定(1)银行在审查过程中,未发现李某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信息,存在一定的过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贷款业务的审查和管理。

银行在审查过程中,未能发现李某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信息,说明银行在内部控制制度上存在缺陷。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仍订立合同的,该合同无效。

在本案中,银行在明知李某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信息的情况下,仍批准贷款申请,存在一定的过错。

3. 案件处理结果(1)李某因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2)银行因在审查过程中存在过失,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本案反映了金融机构在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足。

银行在审查贷款申请过程中,未能发现李某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信息,说明银行在内部控制制度上存在缺陷。

2. 本案提醒金融机构应加强对贷款业务的审查和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民营企业骗取贷款罪典型案例

民营企业骗取贷款罪典型案例

民营企业骗取贷款罪典型案例
一、罪名:虚假贷款骗取罪
案例:某A公司虚构了一家名为B公司的企业来进行骗贷活动。

A公司伪造了B公司的企业资料,包括营业执照、银行
对账单、财务报表等,向银行申请贷款并成功取得了一笔数额巨大的贷款。

后来,银行调查发现B公司并不存在,A公司
的行为属于虚假贷款骗取罪,将A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起诉。

二、罪名:抵押权骗取罪
案例:某C公司通过伪造房屋产权证明和购房合同,向银行
申请贷款并作为抵押品进行抵押。

随后,该公司将贷款资金挪用,却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

银行发现房屋并不存在或并非
C公司所有后,将C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移交公安机关,指控其犯有抵押权骗取罪。

三、罪名:虚构交易骗取罪
案例:某D公司通过与其他公司合谋,在财务报表中虚构了
一系列交易记录,将不存在的交易列入公司账目,以此向银行虚增资产,从而取得了巨额贷款。

该公司随后将贷款资金转移至其他账户,导致其无法偿还债务。

银行发现D公司的虚假
交易行为后,将其移交公安机关,并以虚构交易骗取罪将其起诉。

四、罪名:资金违规调用骗取罪
案例:某E公司在贷款合同中约定了特定的资金用途,但却将贷款资金非法使用于其他途径,未按合同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

银行在调查中发现E公司的资金调用违规后,将其移交公安机关,并以资金违规调用骗取罪将其起诉。

以上是一些民营企业骗取贷款罪的典型案例,这些行为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对企业及其相关人员会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

骗取贷款罪判例

骗取贷款罪判例

骗取贷款罪判例
以下是一些关于骗取贷款罪的判例:
1. 案例一:张某以虚构的身份和假冒的企业信用资料,向银行申请贷款并获得批准。

经查,张某骗取了150万元的贷款资金,并未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这笔资金。

法院认定张某犯有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 案例二:李某伪造他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并以此作为自己的身份向银行申请贷款。

李某通过虚构的企业名义和信用资料,成功获得30万元的贷款资金。

经审判,法院判决李某犯有骗
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

3. 案例三:王某与他人合谋,在银行开设多个账户,并通过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申请多笔贷款。

王某成功骗取了近百万元的贷款资金,并将其中一部分挪用用于个人消费。

法院认定王某犯有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请注意,以上案例仅为参考,实际判决结果会因具体案件的情况而有所不同。

骗取贷款罪的量刑标准主要根据被骗金额大小、犯罪的手段和情节等来决定。

骗取贷款罪案例

骗取贷款罪案例

骗取贷款罪案例在当今社会,骗取贷款罪案件屡见不鲜,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编造虚假信息或者利用他人隐瞒真实情况,骗取金融机构或个人提供贷款的行为。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骗取贷款罪的典型案例。

某某利用虚假的身份信息和不实的资产状况,向银行申请了一笔巨额贷款。

在贷款申请过程中,某某提供了伪造的资产证明和虚假的经济状况,使银行相信其具有还款能力。

银行在未经过严格的审查和核实情况下,放款给了某某。

然而,在之后的还款期限内,某某却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导致银行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某某的行为涉嫌骗取贷款罪。

他利用虚假信息和伪造证明材料,欺骗了银行,获得了不当利益。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银行的利益,也损害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对社会经济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骗取贷款罪不仅仅是一种经济犯罪,更是一种社会公共安全问题。

一旦这种行为得不到有效打击,就会给金融市场和社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因此,对于骗取贷款罪,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必须依法严厉打击,对犯罪分子给予应有的惩罚。

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贷款罪,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金融机构和银行应加强贷款审查,加强对贷款申请人身份和资产情况的核实,严格审查贷款申请材料,防止虚假信息的通过。

其次,加强对贷款资金的使用监管,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或用于非法经营活动。

同时,对于发现的骗取贷款行为,及时报警并配合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处理,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总之,骗取贷款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给金融市场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抵制和打击骗取贷款行为,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的安定和发展。

同时,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也应该加大对骗取贷款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安全。

民营企业骗取贷款罪典型案例

民营企业骗取贷款罪典型案例

民营企业骗取贷款罪典型案例案例背景近年来,中国大陆的经济蓬勃发展,民营企业成为了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

然而,在一些企业发展困难、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下,一些不法分子会利用各种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巨大损失。

本文将介绍中国某省发生的一起民营企业骗取贷款罪的典型案例。

案例描述该案例涉及一家名为“盈利科技有限公司”的民营科技企业。

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经营范围包括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等。

公司的法人代表李某经过多年努力,取得了一定的业绩,但在2018年初遇到了资金困扰。

在筹集资金时,李某通过中介机构接触到一个所谓的银行高管赵某。

赵某声称他能够帮助盈利科技获得大额贷款,仅需要缴纳一定的“手续费”。

经过多次磋商和沟通,李某对赵某的信任逐渐加深,最终决定与赵某合作。

根据赵某提供的要求,李某将盈利科技的财务报表进行了修饰和虚报,使其看起来具有较高的资产负债比。

赵某进一步联系了一家小型银行,为盈利科技准备了一笔5000万元的贷款额度。

赵某向李某提出,为了顺利获得贷款,盈利科技需要缴纳一定的担保金。

李某又一次相信了赵某,并照他的要求,支付了担保金的一部分。

不料,在李某支付完毕后,赵某突然失联,无法再联系上。

李某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了,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警方经过调查发现,赵某并非银行高管,而是一个职业骗子。

通过虚报财务数据、支付担保金等手段,赵某骗取了盈利科技的钱财,从而构成了骗取贷款罪。

案例教训与启示这个案例给予我们以下启示:1.谨慎选择中介机构:在办理贷款等金融业务时,应谨慎选择信誉良好的中介机构合作。

最好与正规的银行和金融机构直接对接,避免中介机构可能存在的风险。

2.警惕高额回报承诺:一些骗子会利用民营企业对资金紧张等问题的渴望,承诺高额贷款额度或其他回报。

企业家应保持警惕,不要轻易相信这些承诺,充分了解相关风险。

3.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企业应加强对内部风险管理的建设,加强财务审核和风险识别能力。

此外,及时向银行报警和寻求法律援助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有效途径,必要时可以向相关机构咨询寻求帮助。

十二则骗贷案例及启示

十二则骗贷案例及启示

十二则骗贷案例及启示!十年银行融资贷款会计从业经验,办理过抵押贷款、担保贷款、信用贷款、互保联保贷款、保理融资、信托融资等各类贷款业务,熟悉银行/信托/保险/资管信贷政策,制作一切贷款资料(报表、审计报告、流水、银行回单等),了解银行考察重点和难点。

,十二则骗贷案例及启示!所谓骗贷,指的是借款人或信贷机构内部人员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做法骗取信贷机构的贷款。

随着经济下行,行业竞争加剧,各种骗贷案件层出不穷,在本期风控君整理了近期以及以往的一些典型骗贷案件,希望能对您识别骗贷有启示和参考意义。

来源:信贷风险管理(ID:minjianjinronglawyer)【主要问题】员工道德风险、冒名贷款近期多家媒体报道,广西玉林市陆川县某金融机构的信贷员竟冒用143位村民的名义,骗取该金融机构800余万元贷款供自己使用。

近日,陆川县检察院以涉嫌骗取贷款罪依法批准逮捕该名犯罪嫌疑人。

据媒体报道,该犯罪嫌疑人钟某由于参与“六合彩”输了钱,为了筹集资金继续参与赌博,其动起了骗取贷款的坏心思。

在2013年至2015年两年期间,钟某以帮助曾经办理过贷款的村民补办贷款手续为由,骗取村民在非本人意愿的贷款手续中签名,并私下开设村民账户以便自己领取。

钟某利用之前村民在办理贷款时留档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等材料,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村民的名义申请了贷款并供自己赌博使用。

随后,一些村民陆续发现存款被金融机构莫名地划拨,甚至欠了几十万的款,至此,钟某骗贷的事实才浮出水面。

从媒体报道来看,截至2016年2月案发时,钟某共冒用143名村民的名义骗取贷款800多万元,其中一小部分用于偿还骗领的贷款。

【主要问题】员工道德风险、内外勾结2015年2月,郓城某银行负责人到郓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称,其下属分行负责人徐某某放贷60余万元至今未收回,涉嫌违规放贷,请求查处。

经侦大队接报案后迅速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发现徐某某利用工作职务便利,利用手中审批发放贷款权利,与其表弟李某某合谋操纵,违规发放贷款60余万元,全部用于其与表亲李某某合伙开的企业经营上。

骗取贷款罪案例

骗取贷款罪案例

骗取贷款罪案例案例一:某人冒充他人骗取贷款某甲以冒充他人的身份,骗取贷款罪被判刑一案。

某甲为了筹集资金应付个人经济困难,决定通过骗取贷款的方式获取所需资金。

他得知某乙名下有一辆房车并且信用良好,于是决定冒用乙的身份进行贷款。

某甲开始筹备计划,他先通过社交媒体了解到乙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号、住址等。

然后他到办公用品店购买了一台打印机和一些墨盒,回到家自己制作了一张与乙相似的身份证,并且在社交媒体上找到一张乙的照片进行照片替换。

当一切准备就绪后,某甲开始到银行贷款。

他拿着冒用的身份证件和原有的个人资料,写了一份申请贷款的材料,并伪造了一份乙的银行账单作为贷款证据。

然后他前往银行交材料,并且假装自己是乙,跟银行柜员沟通贷款事宜。

银行柜员对此人并不怀疑,因为某甲准备得非常周密,一切看起来都像是乙本人在办理贷款。

最终,银行核实了某甲所提供的材料并且通过了他的贷款申请。

某甲成功获得了所需的贷款,并用于解决自己的经济困难。

然而,不久后,银行发现了情况不对,开始对贷款材料进行调查。

他们联系到了真正的乙,乙表示根本没有申请贷款,也并不知道自己的身份遭到了冒用。

银行立即报警,并将案件转交给了警方。

某甲被追查到并被捕。

最终,某甲因为骗取贷款罪被判刑,并被要求退还所骗取的贷款金额,并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

案例二:虚构企业骗取贷款某人以虚构企业的名义骗取贷款罪被判刑一案。

某乙因为积累的债务较多,经济状况困难,决定通过虚构企业的方式骗取贷款来解决经济问题。

为了实施计划,某乙先以朋友的名义找到了一家银行,声称有一家实力雄厚并且长期稳定盈利的企业,需要贷款扩张业务。

他提供了虚假的企业营业执照、银行对账单等材料,以此来证明企业的存在和资金流动情况。

银行对这家企业进行了初步评估,并且发现一切都符合规定,于是受理了某乙的贷款申请。

某乙成功获得了大额贷款,并将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然而,银行贷款审查部门在后续的审查过程中发现了问题。

他们发现这家企业的地址实际上是一个虚假的办公室,银行账单上的交易记录也都是由某乙自行伪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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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的分析及典型案例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陆向辉法条规定及相关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立法背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现实中存在有区别于贷款诈骗的行为,比如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但是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或者无法证明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行为,但客观上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情节非常严重,这样的行为就需要刑法规定罪名来规制,遂在刑法修正案六中增设骗取贷款罪。

该罪名存在的必要性:我们国家把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一种特殊对象,尤其在法律上做出比一般对象较为特殊的保护,设置了很多关于银行业务法律责任和特殊规定,在规定了金融诈骗罪的同时,觉得打击力度还不够,又新增了骗取贷款等新罪名,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我国正常的金融秩序,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一个罪名的设置也应该严格遵守刑法的谦抑性,在对关于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给予特殊保护,及时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只要实施了骗取行为,就有可能触犯刑法,这本身就将该类行为由原来的结果犯加入了情节犯的因素,在经济活动日益活跃的现代社会,规定该罪名有其必要性,但决不能再对该罪名进行扩张或者类推解释。

问题:但在实践中骗取贷款罪的司法适用十分混乱,司法人员和学者在对贷款诈骗的解读上也有很多分歧。

甚至不当扩大处罚范围使该罪成为了任意解释的“口袋罪”,很容易被公权力机关降低入罪门槛而滥用,或者不当限缩的入罪范围使该罪实际上形同虚设。

此外,骗取贷款与贷款诈骗在实务中因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界限不明,削弱了对贷款诈骗罪的规制力度。

撇开个别案件存在的人为操控而故意混淆的原因,这种界限不清大都涉及对该罪基本构成要件的不当理解。

很多人单单从文理解释的角度出发,理解该罪名只要实施对“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实施了“骗取”行为就构成骗取贷款罪,这有违立法本意。

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终归是一种金融机构和公民个体之间的民事活动,民事活动的原则要鼓励交易,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当事人双方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作出的处分行为,一般不需要刑法去保护,即使造成了损害结果,也应属于被害人自我归责的范围,既不属于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范围,刑法也缺乏干预的必要性。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日本刑法规定负责贷款人发放的贷款“即使它构成违背任务的行为,如果这种贷款主要是为了谋求公司利益而实施的话,那么,因不存在‘图利目的’,所以照样不构成背信罪”。

所以该罪名就应该规制那些在手段上严重虚构事实并且做成危害后果的行为,并且通过民事或者行政手段无法惩处的行为。

本文将从行为、因果关系和危害后果等方面对该罪名做一分析。

行为包括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的各种骗取,因果关系比较特殊,包括欺骗手段和取得贷款的因果关系,也包括取得贷款后对金融机构造成的损失或者风险的因果关系,危害结果包括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和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行为欺骗手段: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在申请、取得贷款时存在欺骗手段。

实践中,行为人为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往往同时实施多种欺骗手段以达到欺骗目的,然而,并非所有的欺骗手段都要纳入骗取贷款罪的规制范围。

从金融行业层面看,行业内部有着较完备的贷款审查制度和不良贷款清收、处理制度,遇到欺骗手段轻微的贷款纠纷时,应首先触发金融行业自身的抗风险机制,以提升抗风险意识和能力,而不是让刑法过度介入,否则不利于金融行业的良性发展。

从刑事立法层面看,刑法在已经设立贷款诈骗罪的情况下,又增设骗取贷款罪,免去“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对骗贷行为的惩治力度不可谓不大,因而更应遵循谦抑性原则进行规制。

从贷款纠纷的解决机制及刑事司法层面看,我国民商法以及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已经能够相对妥善地解决金融机构与贷款者之间的纠纷,且通过民事或者行政路径处理轻微欺骗手段导致的纠纷,效果更好。

如果不区分骗取贷款手段的严重程度,将一些手段明显轻微的欺诈行为纳入刑法打击的范围,将导致打击面过大,也浪费司法资源。

因此,区分骗取贷款手段欺骗性程度很有必要。

骗取贷款罪的成文构成要件要素上看,关于骗取并没有手段的限制,只要行为人采取了欺骗手段,均可以构成。

但是否只要提供了虚假的贷款资料就构成骗取贷款罪呢?实践中,银行商业贷款中,贷款人形式上需要提供的贷款资料名目繁多,恐怕很少有人认为凡借款人提供了不真实的贷款资料都能成为骗取贷款罪。

该罪立法讨论中,“银监会认为,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本身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由此带来损失的形成一般需要很长的周期,且损失是否最终形成,在实践中因缺少统一判断标准而很难判断。

如果将‘造成重大损失’作为该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则判断起来非常困难,不利于打击此类违法犯罪。

银监会建议将该罪由‘结果犯’模式改为‘行为犯’模式,以是否实施行为作为构成要件,而不是以结果作为构成要件。

即以‘数额巨大的’和‘数额特别巨大的’作为‘骗用贷款罪’成立的要件”。

⑽但这一立法建议并没有得到采纳。

因为在诸多贷款资料中,有一些并不是为了控制贷款风险,而是基于贷款行政管理(如统计)等需要提供的,对形成贷款风险不起实质性的作用。

从现实情况看,借款人为获得贷款,对自己公司的经营情况作某种程度的夸大,早已是司空见惯的现象,如果因此认为这都是刑法上的欺骗行为,则扩大了本罪的规制范围。

对商业上的担保贷款而言,关键是有无真实的有效的资产进行抵押,只要担保单位可靠和抵押物足额,其他资料、手续纵有虚假,也不致给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不致危害金融管理秩序。

笔者的这种解释,在一些国家的刑法中也有规定,如在日本,是否成立不法贷款的背信犯罪,“要根据实质性的标准来判断”。

“即使属于不当贷款,如果确实采取了设定担保等确保债权回收的必要措施,那么仍不构成背信罪。

”。

行为人虽然提供的资料有瑕疵,但该资料对金融资产的运行没有形成风险的,不应作为骗取贷款罪认定。

实际上,作为商业贷款,银行借款合同的中心是围绕着借款与还款来进行的,至于合同规定的一些随附义务,也大都是围绕着贷款安全设置的。

而担保抵押贷款,最主要的安全保证,就是担保和抵押物的真实、足额。

事实上,贷款过程中的欺骗行为形式多样,常表现为虚构主体、提供虚假担保、虚构贷款用途(提供虚假的合同)、改变贷款用途、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等。

大部分情况下,这些行为都是可以通过其他规制方式调整的。

从金融行业层面看,行业内部有着较完备的贷款审查制度和不良贷款清收、处理制度,遇到欺骗手段轻微的贷款纠纷时,应首先触发金融行业自身的抗风险机制,以提升抗风险意识和能力,而不是让刑法过度介入,否则不利于金融行业的良性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发布的《贷款通则》对贷款的条件、流程、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如要求在贷款时,借款人应当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提供真实的贷款资料;《贷款通则》第71条规定了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或者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的,或者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的等,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贷款通则》第72条规定,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的,或者不如实向贷款人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等资料的,或者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监督的,由贷款人责令改正。

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所以,在没有造成损失或者没有形成遭受损失的风险时,该行为作为贷款纠纷处理是有依据的,如果都要入罪,行政上的处罚就失去了空间。

如果只是以一般的事实夸大或隐瞒非必要事实以取得银行贷款的,并不宜认定为骗取贷款罪,这在公民个人向银行申请房屋贷款的类型案件中尤为常见。

此外,在银行诸多贷款资料中,有一些并不是为了控制贷款风险,而是基于贷款行政管理(如统计)等需要提供的,对形成贷款风险不起实质性的作用。

借款人为获得贷款,对自己公司的经营情况作某种程度的夸大,虚高抵押物的一定价值早已是司空见惯的现象,也不应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骗取”行为。

如某检察院办理的张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一案: 2010 年11月,嫌疑人张某帮沈某购买位于三里屯的房子,在办理贷款时,银行要求沈某出具收入证明,于是张某就以甲公司名义开了一份月收入3.6万元的收入证明,因银行需要其提供甲公司的公司章程,张某就伪造了一份内容为“甲公司系沈某和张某两人出资成立”的公司章程,并在上述材料上仿造沈某签字。

于是张某帮助沈某从银行获取房贷261万元,后一直正常还款。

本案中,张某申请银行贷款时有三个带有欺瞒性质的行为: 一是夸大了沈某的月收入,二是沈某只是公司经理但伪造章程将沈某列为出资人,三是张某代替沈某签字。

银行发放个人贷款真正要审查的是申请人是否具有还贷能力,该案中张某实施的具有实际意义的欺瞒行为只有提供沈某月收入证明这一项,后面两个行为只是辅助证明沈某所在甲公司的信息,对沈某的月收入起到间接证明作用,所以嫌疑人张某涉嫌骗取银行贷款的核心行为即提供了与沈某月收入不相符的证明文件。

张某提供的收入证明虽然夸大了沈某的月收入水平,带有一定的欺骗性质,但是沈某在A公司担任经理确有较高的月收入,并且通过事后沈某按时还款的行为也能反过来印证其具有按时还贷的能力,因此张某夸大沈某月收入行为的情节过于轻微,不宜被评价为骗取贷款罪中的欺骗手段。

其二,“其他严重情节”的立法语言,包含了对入罪范围的扩张,更表明了对入罪的限缩。

作为情节犯中的情节,虽然含义比较抽象,但不等于在司法中可以作漫无边际的任意解释,立法用“严重”作为情节入罪的限定,就表明在没有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一般是不需要入罪的。

从该罪的客体是危及金融安全的角度出发,将此处“其他严重情节”解释为实际上是一种危险犯是可行的。

因为,该罪常态的入罪条件是“造成重大损失”,即“导致一定数额的金融资金无法归还”,与其对应的入罪条件,从逻辑上应该与“重大损失”危害程度具有相当性。

单纯采取欺骗手段获得贷款,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危险性,难以相当,只有在虽然没有造成现实的“重大损失”,但由于行为人的欺骗手段,使金融机构的“巨额金融资金陷入巨大风险”的情况下,才能危及金融机构贷款资金的安全,将其界定为有造成重大损失危险的,才具有相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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