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叛逃罪

合集下载

赵秉志《当代刑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三十四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圣才出品】

赵秉志《当代刑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三十四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圣才出品】

第三十四章军人违反职责罪34.1复习笔记一、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1.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本类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共有l2个死刑罪名,说明了本类犯罪社会危害的严重性和刑法对其处罚的严厉性。

其他罪名规定了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

2.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构成(1)犯罪主体本类犯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具有军人身份。

本类犯罪的犯罪主体可以分为两部分:①“现役军人”,以是否具有军籍为形式标准,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于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②特殊条件下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特殊条件即指执行军事任务的期间与场合。

根据共同犯罪的原理,其他公民只能与军人构成本类犯罪的共犯,而不可能单独实施本类犯罪。

(2)犯罪主观方面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多数为故意,少数为过失;本类某些故意犯罪以特定的动机为构成要件。

(3)犯罪客观方面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4)犯罪客体本类犯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军事利益。

危害国家军事利益,是本类犯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本质特征。

3.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种类《刑法》分则第十章专章规定了本类犯罪,从第四百二十条至第四百五十一条共32个条文,规定了31个罪名。

根据各种具体犯罪的直接客体,可将本类犯罪划分为如下几类:(1)危害作战利益的犯罪:战时违抗命令罪,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投降罪,战时临阵脱逃罪,违令作战消极罪,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战时造谣惑众罪,战时自伤罪;(2)违反部队管理制度的犯罪: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守罪,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军人叛逃罪,逃离部队罪,私放俘虏罪;(3)危害军事秘密的犯罪: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4)危害部队物资保障的犯罪:武器装备肇事罪,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遗弃武器装备罪,遗失武器装备罪,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5)侵犯部属、伤病军人、平民、战俘利益的犯罪:虐待部属罪,遗弃伤病军人罪,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战时残杀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虐待俘虏罪。

[VIP专享]30第三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VIP专享]30第三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30第三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txt不相信永远,不拥有期待,不需要诺言当你不能再拥有的时候,唯一可以做的,就是令自己不要忘记。

王子之所以能口奂酉星目垂美人是因为王子用心了我能口奂酉星什么第三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第一节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一、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与特征(一)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与法益刑法第420条规定:“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罪。

”这一规定概括了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危害性质与基本特征,划分了军人违反职责罪与非罪的界限,也划分了军人违反职责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刑法规定本类犯罪是为了保护国家的军事利益。

国家的军事利益,是指国家在国防建设、作战行动、军队物质保障、军事机密、军事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利益。

军事利益直接关系着国家的安全与利益,理应受到特殊保护。

危害国家军事利益,是军人违反职责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本质特征。

军人违反职责罪,原来是以单行条例的形式规定的,修订刑法时将其纳入了刑法典。

不难看出,军人违反职责罪,是军人这一特殊主体所实施的特定犯罪,故刑法分则第十章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的规定,实质上属于特别刑法。

根据法律适用原则,如果军人的同一行为既鰂巳了分则第十章的条文,又触犯了刑法分则其他章的条文,就应严格根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适用刑法分则第十章的有关规定,而不能适用其他普通法条。

(二)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构成要件1.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军人职责可分为一般职责与具体职责。

前者是任何军人都负有的职责,主要规定在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三章中;后者是不同军人在执行不同任务时所负有的职责,规定在各种条例、条令中。

军人违反职责的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其中可以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较多,这也是军法从严的体现。

行为的时间、地点,对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定罪与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许多犯罪行为要求在“战时”、“临阵”、“在战场上”、“在军事行为地区”等时间与地点实施;另一方面,“战时”等特定时间往往是法定刑升格的条件或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罪名有哪些

军人违反职责罪罪名有哪些

军⼈违反职责罪罪名有哪些军⼈在我国的福利待遇是⾮常好的,享有⾮常多的权利,除了履⾏必要的义务外,对军⼈的要求是⾮常严格的,相信很多⼈都会⼤多数军⼈⼼存敬畏之⼼。

⽽⼜是军⼈恰恰有⼈利⽤这点,会犯下罪⾏,我国法律规定在达到了⼀定情节后会定军⼈违反职责罪的罪名。

那么,在我国军⼈违反职责罪罪名都有哪些呢?下⾯是店铺的⼩编为您提供军⼈违反职责罪罪名有关的信息,供⼤家参考,希望以下内容能够为您提供帮助。

军⼈违反职责罪罪名有哪些《刑法》第四百⼆⼗条【军⼈违反职责罪的概念】军⼈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为,是军⼈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条【战时违抗命令罪】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战役遭受重⼤损失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条【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故意隐瞒、谎报军情或者拒传、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战役遭受重⼤损失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三条【投降罪】在战场上贪⽣怕死,⾃动放下武器投降敌⼈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

投降后为敌⼈效劳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四条【战时临阵脱逃罪】战时临阵脱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战役遭受重⼤损失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五条【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指挥⼈员和值班、值勤⼈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六条【阻碍执⾏军事职务罪】以暴⼒、威胁⽅法,阻碍指挥⼈员或者值班、值勤⼈员执⾏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

刑法学精品课件——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学精品课件——军人违反职责罪
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二)拒传、假传军令罪的刑事责任
四、投降罪 (一)投降罪的概念和特征 投降罪,是指军人在战场上因贪生怕死,自
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 (二)投降罪的刑事责任
五、战时临阵脱逃罪 (一)战时临阵脱逃罪的概念和特征 战时临阵脱逃罪,是指面临战斗而脱离岗位,
逃避参加战斗的行为。 (二)认定战时临阵脱逃罪应注意的问题 (三)战时临阵脱逃罪的刑事责任
(二)认定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应注意的问题
1.本罪与《刑法》第398条规定的故意泄露国 家秘密罪的界限。
2.本罪与《刑法》第431条第2款规定的为境 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中的 “非法提供”行为之间的界限。
(三)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刑事责任
十五、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一)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的概念和特征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秘
十、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一)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的概念和特征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是指指挥人员在战场 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 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的刑事责任
十一、军人叛逃罪
(一)军人叛逃罪的概念和特征
军人叛逃罪,是指军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 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 事利益的行为。
2.正确处理军人盗窃、抢夺部队的枪支、弹药、 爆炸物的法律适用问题。
3.正确处理军人携带武器逃离部队的定罪问题。
(三)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的刑事 责任
二十二、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一)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的概念和特 征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是指非法将部 队的武器装备出卖或者转让他人的行为。

罪名解析-叛逃罪

罪名解析-叛逃罪

叛逃罪刑法条文第一百零九条【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概念与构成要件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一)主体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军人叛逃的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罪)。

从中国国情以及犯罪的实际情况考虑,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应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本条第2款规定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本罪主体,第2款中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既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叛逃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首先,必须是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危害了国家安全的,才构成犯罪。

若不是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也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则不能构成犯罪。

其次,必须是擅离岗位叛逃,没有离开自己工作岗位的,不可能成为叛逃行为。

第三,要有叛逃行为,包括两个方式:一是在境内履行公务期间叛逃至境外,二是在境外履行公务期间叛逃。

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是指在境内实施背叛国家、逃往境外或者在境外实施背叛国家的出逃行为。

具体表现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内或者境外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而且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造成了危害。

某边防战士胡某军人携枪潜逃境外的定罪案例分析

某边防战士胡某军人携枪潜逃境外的定罪案例分析

某边防战士胡某军人携枪潜逃境外的定罪案例分析某日凌晨5时,某边防战士胡某因欠钱太多,无颜面对即将来队看望他的父母,便乘站岗之机携带执勤用的81式半自动步枪一支和私藏的21发子弹逃离连队,进入他国境内,后来在企图越境回国时被邻国边防人员抓获。

经过交涉,他国将其本人及枪、弹一并交还我方。

对于胡某行为性质的认定,有四种不同观点。

一是认为构成逃离部队罪,持枪逃跑可作为量刑的从重情节;二是认为构成军人叛逃罪,并将被告人盗窃(监守自盗)武器装备的行为作为军人叛逃罪的一个从重处罚情节认定;三是构成逃离部队罪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四是构成盗窃武器装备罪。

主持人:张建田中央军委法制局笔者认为,本案的胡某已经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和盗窃武器装备罪两罪。

逃离部队的行为按刑法本应当定逃离部队罪。

但是,由于他逃到了境外,并造成了不良后果,案件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就不宜按逃离部队罪认定,而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偷越国(边)境罪认定。

胡某逃离部队时擅自将站岗执勤用的枪支带走,使枪弹所有权转由其本人非法控制,实际上是采取了不被人发现的秘密窃取行为,应将其当做一种特殊的盗窃行为对待。

根据20XX年10月3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同意,由总政治部印发的《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的解释,盗窃武器装备罪是指军人采取秘密手段,非法占有武器装备的行为。

因此,胡某的行为无论从主观故意还是客观行为,都符合盗窃武器装备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盗窃武器装备罪。

鉴于胡某的行为构成独立的两罪,两罪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应按偷越国(边)境罪和盗窃武器装备罪数罪并罚。

所谓军人叛逃罪,是指军人在履行国家、国防事务以及其他军事事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显然,本案中的胡某并不属于此类情况。

况且,依《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分析,胡某的行为也不符合军人叛逃罪确定的七种情形之一,不应以军人叛逃罪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321条规定的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321条规定的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321条规定的是什么我国刑法第321条规定的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的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的,如果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输人数众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话,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种行为其实也侵犯到了国防安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321条规定的是什么?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偷越国(边)境罪认定标准(一)本罪与叛逃罪的界限1、犯罪主体不同。

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而叛逃罪的犯罪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仅包括在国家机关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还包括国家机关内的非从事公务的人员。

2、犯罪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偷越国(边)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会给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造成破坏,而仍然希望这一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而叛逃罪直接故意的内容是,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应叛逃,而仍然故意为之。

3、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

偷越国(边)境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叛逃罪在客观方而则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处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刑法分论

刑法分论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五条 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标明密级的 事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 非法提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为境外窃 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 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 规定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 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 家秘密案件,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 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 区、直辖市保密工作部门鉴定。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三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 家秘密或者情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机密 级国家秘密的;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 以上秘密级国家秘密的; (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 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严重损害 的。 第四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秘 密级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属于“情节较轻”,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 并处没收财产。
分裂国家罪
【刑法规范链接】 •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 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者十年 以上有 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 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 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 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 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 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军人战场上投降将被立案

军人战场上投降将被立案

军人战场上投降将被立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总政治部修订颁发《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凡涉嫌投降敌人的,应予立案。

投降罪是指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

据刑法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原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总政治部修订颁发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为了依法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犯罪,保护国家军事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军队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战时违抗命令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一条)战时违抗命令罪是指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违抗命令,是指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违背、抗拒首长、上级职权范围内的命令,包括拒绝接受命令、拒不执行命令,或者不按照命令的具体要求行动等。

战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扰乱作战部署或者贻误战机的;(二)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三)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四)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影响作战任务完成的;(五)对作战造成其他危害的。

第二条隐瞒、谎报军情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条)隐瞒、谎报军情罪是指故意隐瞒、谎报军情,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造成首长、上级决策失误的;(二)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三)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四)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影响作战任务完成的;(五)对作战造成其他危害的。

第三条拒传、假传军令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条)拒传军令罪是指负有传递军令职责的军人,明知是军令而故意拒绝传递或者拖延传递,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全国自考刑法模拟试卷18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全国自考刑法模拟试卷18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全国自考(刑法)模拟试卷18(总分84, 做题时间90分钟)1. 单项选择题1.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SSS_SINGLE_SELA 刑法保护的范围具有广泛性B 刑罚是最严厉的国家强制方法C 刑法具有补充性D 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都是刑法惩罚的对象分值: 2答案:D解析: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换言之,刑法禁止的是犯罪行为;成文刑法总是具有局限性,一些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也可能被遗漏。

刑法的不完整性,要求司法机关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

选项D错误;刑法具有补充性,即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法益时,才由刑法保护;刑法规定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

刑罚是国家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选项A、B、C表述正确。

2.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SSS_SINGLE_SELA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B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司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但不禁止立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C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适用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止适用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D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规范的明确性,但不排斥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分值: 2答案:C解析: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允许扩大解释,此时的类推解释包括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类推解释。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允许适用自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3.依我国刑法规定,适用保护管辖原则有一定的条件限制,这些条件中不包括( )SSS_SINGLE_SELA 所犯之罪必须侵犯了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B 犯罪人必须年满18周岁C 所犯之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D 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处罚分值: 2答案:B解析:我国《刑法》规定了适用保护管辖原则的三个限制条件:(1)所犯之罪必须侵犯了我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

(2)所犯之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

(3)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处罚。

第二十四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二十四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根据《刑法》第42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 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六、违令作战消极罪
违令作战消极罪,是指指挥人员违抗命令,临阵畏缩, 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只能发生在作战过程中,平时不构成本罪。违抗 命令,是指违反并拒不执行上级命令。 临阵畏缩、作战消极的行为,是指害怕战斗,害怕牺 牲,不主动参加作战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必须是造成了严重后果,如果尚未造成严 重后果,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军纪处分。
根据《刑法》第42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如 造成我军人员重大伤亡,武器装备和物资严重损失直至战 斗、战役失利等,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 刑。
二、隐瞒、谎报军情罪
隐瞒、谎报军情罪,是指故意隐瞒、谎报军情,对作 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所谓隐瞒,是指掩盖真实的情况,应当报告而不报告 的情况; 所谓谎报,是指故意报告捏造的或者篡改的军事情况。
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所造成的严重后果通常是指贻 误战机,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部队人员伤亡、武器装备或 者其他财产重大损失等。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是军队中的指挥人员和 值班、值勤人员。 指挥人员,是指对部队的作战、训练及其他各项工作 和日常生活负有组织、领导、管理职责的军人。 值班人员,是指军队各单位、各部门为保持指挥或者 职责不间断而设立的、定期轮流代表本单位、本部门履行 职责的人员。 值勤人员,是指正在担任某项勤务工作的人员。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军情是指与军事特别是与作战有关的情况,如敌军的 兵力、装备、部署等情况,我军部队的兵员、装备、作战 准备、战斗进展等情况,战区的地形、地貌、水文、气象 等自然情况,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科学等方面 的情况等。 军事情报机关搜集的情报,不论其内容与军事活动有 无直接关系,都属军情。 隐瞒或者谎报军情对作战造成危害的才构成犯罪。 所谓对作战造成危害的结果,一般是指由于隐瞒、谎 报军情,导致军事机关或者首长作出错误决定,使战争失 利;造成人员伤亡;放纵敌人等。 本罪的主体是军人。通常是各级指挥人员和情报工作 人员,但在特殊情况下,其他军人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第三十一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三十一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战时临阵脱逃罪的认定 1.本罪与投降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一个发生在“临阵”,一个发生在“战场 上”,是有区别的,但在具体案件中,便可能发生交叉 竞合现象。 如果军人在战场脱逃向敌人投降,就会在“脱逃”行为 上发生竞合。但由于战时临阵脱逃罪不以投降为要件, 而投降罪又必须脱逃后才能投降,因而凡投降的一般应 定投降罪。 如果投降后虽没有为敌人效劳,但因脱逃致使战斗、战 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应以重战时临阵脱逃罪论处。
第三十一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 第二节 战时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三节 其他军人违反职责罪
高等教育出版社
本章重点提示:
1.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 2.战时违抗命令罪的概念和特征 3.战时临阵脱逃罪的概念和特征 4.武器装备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 5.虐待部属罪的概念和特征 6.军人叛逃罪和逃离部队罪的概念和特征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投降罪

第四百二十三条 在战场上贪生怕死, 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一)投降罪的概念和特征 投降罪,是指在战场上,因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 向敌人投降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 1.本罪的客体是军人参战秩序和国防安全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场上自动放下武器,向敌人 投降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直接参战的军人,非参战军人不能构成本 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放弃抵抗, 向敌人投降的行为会赞成危害作战和国防安全的结果, 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二)投降罪的处罚 高等教育出版社

法律规定叛逃犯(3篇)

法律规定叛逃犯(3篇)

第1篇一、引言叛逃,作为国家安全的重大威胁之一,历来为各国法律所严惩。

在我国,叛逃行为被明文规定为犯罪,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法律规定叛逃犯的相关内容,包括叛逃罪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以及我国在预防和惩治叛逃犯罪方面的立法和实践。

二、叛逃罪的定义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叛逃罪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 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危害国家安全的;2. 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

三、叛逃罪的构成要件1. 客体要件叛逃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包括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和境外叛逃两种情况。

叛逃行为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2. 主观要件叛逃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国家安全,而故意为之。

叛逃动机包括追求个人利益、恐惧惩罚、思想动摇等。

3. 客观要件叛逃罪的客观要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2)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四、叛逃罪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犯叛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民事责任叛逃行为给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 行政责任对于叛逃行为,有关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

五、我国预防和惩治叛逃犯罪的立法和实践1. 立法方面我国《刑法》对叛逃罪的规定较为明确,为打击叛逃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从多个层面预防和惩治叛逃犯罪。

2. 实践方面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叛逃犯罪的预防和惩治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加强国家安全教育,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2)完善反间谍、反渗透、反颠覆等法律法规,加大打击力度;(3)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叛逃犯罪;(4)对叛逃犯罪分子进行严惩,形成强大震慑。

军人违反职责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案例
张明是某部一名战士,天天在部队门口站岗。部队边 上有一所大学,时常有女学生在部队外边走动。有一天,一 名女学生想进部队门,被张明给拦下了,于是这名女学生多 次与张明搭讪,张明就带这名女生进了部队,一来二往,二 个成了朋友,张明多次将部队的用品给与女方,想与女方成 为男女朋友,但女方只表示是一般朋友,张明为表示忠心, 喝了“乐果” …
案例讨论
某日凌晨5时,某边防战士胡某因欠钱太多,无颜面 对即将来队看望他的父母,便乘站岗之机携带执勤 用的81式半自动步枪一支和私藏的21发子弹逃离连 队,进入他国境内,后来在企图越境回国时被邻国 边防人员抓获。经过交涉,他国将其本人及枪、弹 一并交还我方。对于胡某行为性质的认定,有四种 不同观点。一是认为构成逃离部队罪,持枪逃跑可 作为量刑的从重情节;二是认为构成军人叛逃罪, 并将被告人盗窃(监守自盗)武器装备的行为作为 军人叛逃罪的一个从重处罚情节认定;三是构成逃 离部队罪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四是构成盗窃 武器装备罪。
(二)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 社会关系 2、客观方面 客观事实的外在表现 (危害行为和后果) 3、主体 现役军人、文职干部、 预备役人员等 4、主观方面 对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 态度(罪过与犯罪的目 的和动机)
二、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种类 1、 危害作战利益方面的常见犯罪 2、妨害部队管理秩序的常见犯罪 3、妨害军事秘密安全的常见犯罪 4、危害军队武器装备、军用物质的常见犯 罪 5、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常见犯罪
………
教学过程
总结、讨论
军队常见案例分析
军人违反 职责罪的 规定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
一、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是指现役军人或法律规定的武装力量人员,违反职责,危害 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三个基本特征: 第一: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第二:违反了军事刑法的行为; 第三: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刑法学(下册)课件第26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学(下册)课件第26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节 军人叛逃罪
二 、军人叛逃罪的认定 要注意军人叛逃罪与投敌叛变罪的区别。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行为表现不同。前者是行为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 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但不一定是投奔敌方;后者则是投奔敌方或 者在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并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第二,主体有所不同。前者的主体只能是正在履行公务的军职人员; 后者的主体则可以是军内外人员。 第三,主观目的不同。前者的主观目的是背叛军人职责,逃往或滞留 国外、境外不归;后者则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
第三节 战时临阵脱逃罪
二、战时临阵脱逃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并非所有的临阵脱逃的行为都构成犯罪。 实践中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临阵脱逃的行为,如行为人尚未 逃离阵地、战场即被阻拦、追回而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初次参加作 战的新兵于接受作战任务后尚未进入实际作战之前逃跑,不具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等等,可以不以犯罪论处。 (2)本罪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行为表现+主体+主观目的) (3)本罪与逃离部队罪的界限(时间+主体+目的)
第五节 武器装备肇事罪
一、武器装备肇事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武器装备肇事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 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 本罪的客体是部队武器装备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 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军人。 (4)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
第三节 战时临阵脱逃罪
三、战时临阵脱逃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42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 徒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 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死刑。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13版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13版

印发《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为依法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犯罪,保护国家军事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军队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制定了《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为了依法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犯罪,保护国家军事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军队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战时违抗命令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一条)战时违抗命令罪是指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违抗命令,是指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违背、抗拒首长、上级职权范围内的命令,包括拒绝接受命令、拒不执行命令,或者不按照命令的具体要求行动等。

战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扰乱作战部署或者贻误战机的;(二)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三)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四)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影响作战任务完成的;(五)对作战造成其他危害的。

第二条隐瞒、谎报军情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条)隐瞒、谎报军情罪是指故意隐瞒、谎报军情,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造成首长、上级决策失误的;(二)造成作战任务不能完成或者迟缓完成的;(三)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四)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影响作战任务完成的;(五)对作战造成其他危害的。

第三条拒传、假传军令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条)拒传军令罪是指负有传递军令职责的军人,明知是军令而故意拒绝传递或者拖延传递,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叛逃罪

叛逃罪
2、行为方式和内容
本罪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擅离职守”,意指未向有权批准的机关或人员汇报,或者虽向有权批准的机关 或人员汇报却没有得到批准,或者未得到有权机关或人员的决定、命令,而私自脱离其所在的工作岗位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叛逃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国家安全 的严重后果,仍然希望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一般犯本罪的行为人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主观目的,但该特定危害 国家安全的目的并非本罪的必备成立要件。但特定的犯罪意图或者动机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常见问题
本罪的认定
本罪的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本罪的,要求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
1、必须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
2、必须是擅离岗位叛逃;没有离开自己工作岗位的,不可能成为叛逃行为。
3、必须有叛逃行为,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在境内履行公务期间叛逃至境外;二是在境外履行公务期间叛逃。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本罪的,只需要有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本条原本将“危害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安全”规定为构成要件要素,但《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这一要素。
1、保护法益侧重不同
本罪危害的国家安全和利益,其中当然包括国防利益和国家军事利益;但是由于我国刑法将后者作为同类保 护法益予以单独规定,因而当叛逃行为危及具体的国家军事利益时,应当优先适用军人叛逃罪
2、构成主体不同
相较军人叛逃罪而言,本罪的构成主体为“一般主体”,即所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 工作人员;而军人叛逃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军人,只有具备军人身份的人,才能担负军人职责,其行为及结果才 能直接与国家军事利益关联。概言之,本罪是典型的、纯正的身份犯。
构成要件

24刑法之军人违反职责罪(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24刑法之军人违反职责罪(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第二十四章军人违反职责罪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第一节危害作战利益的犯罪一、战时违抗命令罪战时违抗命令罪,是指战时故意违背并抗拒执行上级的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2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隐瞒、谎报军情罪隐瞒、谎报军情罪,是指故意将应向上级报告的军情隐而不报,或者将编造、篡改的军情向上级报告,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2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拒传、假传军令罪拒传、假传军令罪,是指拒绝传递或者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2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投降罪投降罪,是指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向敌人投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2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战时临阵脱逃罪战时临阵脱逃罪,是指战时面临战斗任务而脱离岗位逃避参加战斗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2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六、违令作战消极罪违令作战消极罪,是指指挥人员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42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七、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是指指挥人员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关于论逃离部队罪的犯罪主体

关于论逃离部队罪的犯罪主体

论逃离部队罪的犯罪主体逃离部队罪是指军人在服役期间,未经许可擅自离开部队或隐匿,造成军队作战力量丧失或其他损失的行为。

犯罪主体为属于武装力量的军人,属于军事纪律领域的犯罪。

首先,来看一起典型的逃离部队罪案例。

2019年,山东省潍坊市一名军事学员在饭后私自离开宿舍,并于几日后在南京被警方抓获。

这名军事学员扰乱了部队的训练和管理秩序,军事力量遭受了不小的损失。

其次,我们再看一起逃离部队罪案例。

2016年,河南信阳某部队一名核武器保卫员,因家庭问题情绪激动,携带连夜离开了部队。

这一行为产生了不良影响,严重影响了本部队的休息和训练,导致核武器防护方案出现漏洞,严重威胁国家安全。

最后,我们来看一起重大的逃离部队罪案例。

2014年,四川广汉某武警部队三名官兵因违反规定私自离开部队,致使部队在执行抢险任务时,人数不足,任务无法完成。

在灾难面前,这些官兵选择了逃避,严重影响到了抗洪抢险的工作进程。

总之,逃离部队罪是一种极为严重的军事犯罪行为,涉及到国家安全和军事力量。

我们要加强对军人的教育和管理,使之认识到军籍的重要性和成为一名合格军人的责任。

同时,也要加强对逃离部队罪的打击和司法处理,为军事纪律的严格执行,维护国家安全和军事力量打造坚强的后盾。

除了教育和打击外,应加强对军人的心理疏导工作,为军人提供更好地心理支持和辅导,帮助他们良好地适应部队生活和工作。

此外,在日常训练和管理中,应注重人性化和关心关爱,提高军人对部队的认同和归属感,降低逃离部队的风险。

总之,逃离部队罪不仅涉及到个人的道德底线和法制观念,也威胁到国家的安全和军事力量,必须引起严肃的重视和打击。

不仅需要加强教育和打击,更应关注军人的心理及日常管理工作,从而让军人明白军队是他们的大家庭,为保卫国家和平和安全,肩负起应有的责任和义务。

很抱歉,我是一名AI语言模型,并不具备完成如此多的文字输出。

如果您有其他关于统计、数据分析、自然语言处理等领域的问题,可以继续向我提问,我会尽力回答。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军人叛逃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军人叛逃罪,是指军职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军事利益和国(边)境秩序。

军人不同于普通公民,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安宁和维护祖国的尊严,是军人神圣的职责。

《国防法》第56条规定,“现役军人必须忠于祖国,履行职责,英勇战斗,不怕牺牲,捍卫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我军《军人誓词》也明确要求军人“在任何情况下决不背叛祖国”。

显然,军人叛逃的犯罪行为严重违背了军人的职责,危害了国家和国防的安全,必须依法惩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拉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叛逃境外,是指行为人以背叛祖国为目的,从境内叛逃至境外的行为。

既包括通过合法手续出境而叛逃的,也包括采取非法手段出境而叛逃的情形。

叛逃至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的,应以叛逃境外论。

在境外叛逃,是指行为人以背叛祖国为目的,因履行公务出境后擅自离队或者与派出单位和有关部门脱离关系,并滞留境外不归而叛逃。

叛进行为必须发生在履行公务期间,并且必须危害了国家军事利益才构成本罪。

如果行为人是因私合法出境后与派出单位和有关部门脱离关系,并滞留境外不归的,属于出走,不应认定在境外叛逃,但其如在境外有投敌叛变的行为,则可以投敌叛变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军人。

即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千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叛逃行为,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主观上,必须具有背叛祖国的目的。

行为人是否具有背叛国家的目的,应以其出逃的原因以及在境外的行为来分析认定。

凡因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而出逃的,因触犯我国法律,为逃
避制裁而出逃的,以及出逃后公开发表叛国言论的,投靠境外的反动机构、组织的,参与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申请政治避难的等,都应认定有背叛国家的目的。

行为人因贪图享受、、婚嫁和其他一些个人原因出逃,在境外没有实施上述背叛国家言行的,不应认定其有背叛国家的目的。

二、认定
(一)本罪与本法第109条叛逃罪的法规竞合问题
本法对军人叛逃罪和第109条的叛逃罪的规定存在部分法规竞合关系,即本法第109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叛逃罪的规定可以包括一部分军人叛逃罪。

当军人叛逃时,应优先适用本章的规定,以军人叛逃罪论处。

(二)区分本罪与逃离部队罪的界限
军人叛逃罪与逃离部队罪都有离队不归的行为,在定罪上可能发生混淆。

其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军人叛逃罪侵害的是国防安全秩序,而逃离部队罪侵害的是兵役秩序。

2、军人叛逃罪的行为人必须逃亡到境外,而逃离部队罪的行为人并不要求逃往境外。

3、主观方面,军人叛逃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背叛国家的目的,而逃离部队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仅有逃避服兵役的目的。

军人叛逃到境外的行为本身必然包含了逃离部队、逃避服兵役的行为,因此在适用法律上,应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军人叛逃罪论处,不能再定逃离部队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区分本罪与本法投敌叛变罪的界限
军人叛逃罪与投敌叛变罪都有叛变的行为,在定罪上可能发生混淆。

其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军人叛逃罪侵害的是国防安全秩序,而投敌叛变罪所侵害的是国家安全秩序。

2、军人叛逃罪表现为出逃到境外,叛逃后并不一定投靠具体的机构、组织,即使投靠也不是投靠敌对的机构、组织,而投敌叛变罪则不一定逃到境外,但必须有具体的投靠对象,而且这些投靠对象必须是敌对的国家、集团、机构、组织等。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情节严重通常是指,国(边)境值勤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外逃的;组织他人
外逃的;携带武器外逃的;行凶殴打或以暴力威胁国(边)境执勤人员外逃的等。

战争正在进行期间越境外逃;乘执行战斗任务之机外逃等。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胁迫他人叛逃的;策动多人或者策动军队中、高级指挥人员和其他负有重要职责(如机要人员)的人员叛逃的;携带重要或者大量军事秘密叛逃的;叛逃后为敌人效劳,进行严重危害国防安全活动的,等等。

构成本罪的行为人逃往的国家或者地区应属于非敌对性质的,如果逃往敌对国家或地区的,应当依照本法第l09条的投敌叛变罪论处;如果是擅离部队或者逾假不归,情节严重的,可按擅离军事职守罪、逃离部队罪等论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