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华理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2023版)高校、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新版)
高校、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为加强教风建设,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防范并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保障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直接或者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的事件。
第二条根据发生的情节、程度与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以下三个等级:(一)一级教学事故(即:重大教学事故)。
指人为因素或者重大失误造成的影响恶劣的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事件。
(二)二级教学事故(即:较大教学事故)。
指较大失误造成的有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者事件。
(三)三级教学事故(即:普通教学事故)。
指失误或者其他因素造成的不良行为或者事故。
第三条根据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的不同,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教学管理类和教学保障类。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教学”,包括课堂教学和实验教学。
教学活动包括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辅导答疑、考试等;考试包括教务处和各学院(部、中心)组织、安排的各种形式的考试、考察;教学设备包括多媒体设备、语音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及其它实验设备等。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认定第五条凡发生下列情况,均属于一级教学事故:(一)教学类:1.在教学、实验、实习、辅导、答疑等教学环节、教学过程及教学组织管理中扩散或者浮现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和行为,直接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或者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对学生实行体罚或者使用侮辱性语言,严重影响教师形象。
3.教师无故不接受合理安排的教学任务。
4.未经学院(部、中心)允许,擅自舍弃学期课程授课计划内容 1/4 以上。
5.在非教学因素影响下,擅自不公正地提高或者压低学生成绩,造成恶劣影响。
6.因指导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实习或者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避免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及时、严肃和妥善地处理已发生的各类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定义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由于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教学事故根据其性质和所造成影响程度的不同,分三个级别:Ⅰ.重大教学事故;Ⅱ.严重教学事故;Ⅲ.一般教学事故。
第四条教学事故根据教学与管理等环节,分为四类:A.课堂教学类(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与论文);B.考试与成绩管理类;C.教学管理类;D.教学保障类。
第三章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出现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或相关人员写出事故发生的书面情况;由校评估办和教务处联合组织核查,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由校教学委员会作出教学事故认定。
教务处根据认定意见发文通报,同时建议人事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条教学事故一经认定,视事故级别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1.Ⅰ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严重警告处分,扣发事故责任人6个月奖励性绩效津贴,取消其两年内评优和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管理职务的资格。
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2.Ⅱ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累计两次Ⅱ级教学事故,视为一次Ⅰ级教学事故。
事故责任人在部门范围内进行自我检查,扣发事故责任人3个月奖励性绩效津贴,取消其本年度评优和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管理职务的资格;3.Ⅲ级教学事故(教学差错)给予事故责任人通报批评处分,一年内累计三次Ⅲ级教学事故,视为一次Ⅱ级教学事故。
扣发事故责任人1个月奖励性绩效津贴,取消其本年度评优资格。
第四章教学事故的申诉第八条教学事故有关人员对已认定与处理的教学事故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教学委员会提出申诉。
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规定
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规定为保证稳定的教学秩序,维护正常的教学环境,规范教学工作的行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减少并杜绝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根据依法治教的基本精神,特制定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规定。
第一章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职责规定教学事故是指妨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的各类事件。
教学事故视情节轻重分为四级,一级 (重大)、二级 (较大)、三级 (一般),四级 (轻度违规行为),涵盖教学运行、实习实训、学籍管理、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环节。
1.一级事故根据本规定第六章精神由主管教学的院长最终认定;二级事故根据本规定第五章精神由教务处长最终认定;三级事故以及违规行为由责任人所在系及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根据本规定第三、四章精神最终认定。
2.四级教学违规行为发生后,由责任人所在系、处认定,对其提出警告,并记录备案。
一、二、三级教学事故发生后须由有关人员三天内报告教务处,教务处查实后及时填写《教学事故认定通知单》发至责任人所在部门,该部门须在七天内将处理意见报教务处。
3.故意隐瞒本部门事故者,及发现事故拖延不报者,应列为同类事故的第二责任人。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1.同一人员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三次"违规行为"的,按三级教学事故处理。
2.三级教学事故由相关系、处在本部门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各系、处根据本单位岗位职责及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罚,并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
有关系、处相应加强教育、督促、检查。
同一人员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二次三级教学事故的,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
3.二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在全院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同一人员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两次二级教学事故的,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4.一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在全院范围内予以通报,并报请院长办公会议,给事故责任人以行政警告处分。
同一人员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一级教学事故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调离教学岗位或解除聘任合同。
5.教学事故的行政处分按学院行政纪律处分的程序办理,处分决定放入事故责任人的业务档案中。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关于印发《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通知校内各单位:《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已经学校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大学2012年12月29日—1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教学纪律,强化教学管理,有效杜绝教学工作中的各种过失或过错,确保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专兼职教职工。
第二章教学事故认定第三条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相关单位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四条教学事故,按岗位职责追究到个人,属于单位责任的,由事故单位相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五条教学事故根据性质和内容,分为四类:课程教学类(A类)、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类)、教学管理类(C类)、教学保障类(D类)。
第六条教学事故根据情节和后果,分为三个等级:一般教学事故(Ⅲ级)、严重教学事故(Ⅱ级)、重大教学事故(Ⅰ级)。
第七条教学事故根据类别和等级,按《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表》(附件1)进行认定。
同一行为或事件适用多项教学事故认定的,按最高等级认定。
第八条《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表》未列举的其他违反教学工—2 —作程序、教学工作规范、教学管理制度的情况,根据情节和后果,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进行教学事故认定。
第三章教学事故处理第九条教学事故发生后,发现人、知情人或责任人应及时报告教务处。
教务处收到教学事故报告后,须及时了解核实相关事实和情况。
事故责任人不明或事故情节不清楚的,由教务处会同教学督导组、事故相关单位及有关部门共同调查;特殊情况下,学校成立专门调查组调查。
第十条教学事故调查清楚后,教务处填写《大学教学事故认定表》(附件2),责任人对事实认定签字,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Ⅲ级教学事故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审定,Ⅱ级教学事故由校长审定,Ⅰ级教学事故、事故等级存在异议的由校务会审定。
理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理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学院的教学秩序,规范教学及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依据《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规定,结合教学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由于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服务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坚持处理与教育相结合,教育教职工自觉遵守教学管理规定。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分级与认定第四条根据教学事故发生的情节和所造成影响程度的不同,分为三个级别: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教学事故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实验实践教学、考试与成绩、教材管理、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各个方面。
第五条一般教学事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轻微的,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一)教师擅自调课;(二)教师上课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或中途擅自离开教学岗位10分钟以内;(三)未经系部、教务处和实践单位同意,擅自缩短实习时间2天(含)以内;(四)对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伤,或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失价值在1万元(含)以下;(五)教师无正当事由未在规定时间提交成绩;(六)安排、传递信息错误或通知教学任务失误,造成无教师或者无学生到课堂上课或教室使用冲突;(七)管理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和规定年限保存各类教学档案材料;(八)错发、漏发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九)已办理调、停课手续,但未及时通知学生;(十)教师未及时按规定报送教材需求,影响教学计划正常执行或者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十一)实验技术人员未按要求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导致实验无法正常进行;(十二)多媒体教学设施、教室桌椅、黑板、灯具、电铃等基本教学保障设施损坏,报修后未能及时维修,导致教学无法正常进行。
第六条严重教学事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一)教师擅自停课、缺课或缺席监考;(二)教师上课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或中途擅自离开教学岗位10分钟(含)以上;(三)上课、实验、监考期间使用手机等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四)因指导教师主观原因,致使学生不能按照规定完成毕业设计(论文)撰写任务;(五)未经系部、教务处和实践单位同意,擅自缩短实习时间3天(含)以上、7天以下;(六)对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因不规范操作、管理不善等导致教学仪器设备损坏,损失价值在1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七)试卷命题出现错误,导致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八)教师考前给部分学生划定考试范围,导致考试成绩失真并有失考试公平;(九)丢失学生学生原始成绩、学籍信息等资料及数据;(十)擅自占用教学场所,影响正常教学工作;(十一)监考过程中发现学生作弊不报告、不处理;(十二)遗失学生试卷,造成无法评定学生成绩的;(十三)教学管理人员擅自修改学生成绩;(十四)登录成绩出现严重错误未及时更改;(十五)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秩序和进程;(十六)规定课程连续两年不能按计划开出,影响教学计划的正常执行,造成严重影响;(十七)无故拒不接受学院、系部安排的合理的教学任务;(十八)对本单位所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对学生中发生的重大教学问题未能及时了解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维护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学生、教学管理人员等的行为不当,导致教学秩序混乱、教学质量下降,影响学校声誉和学生权益的事件。
第三条教学事故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教学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制度,明确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机制。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第五条教学事故的认定应当依据事实,结合当事人的行为、后果和主观过错等因素进行。
第六条教学事故的认定标准:(一)重大教学事故:指因行为人的严重过错,导致课堂教学无法正常进行,或者严重影响教学质量,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
(二)一般教学事故:指因行为人的过错,导致课堂教学受到一定影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
第七条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一)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教学事故,并提供相关证据。
(二)学校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事故情况。
(三)学校应当在调查核实后及时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当事人。
第八条教学事故的认定材料包括:(一)当事人的报告和陈述;(二)相关证人的证言;(三)事故现场的照片、视频等证据;(四)其他与事故认定有关的材料。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第九条教学事故的处理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和后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条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措施:(一)暂停当事人的教学活动,进行调查核实;(二)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三)对当事人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进行追责;(四)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消除事故后果。
第十一条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措施:(一)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二)要求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三)根据情节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纪律处分;(四)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改善教学秩序。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教学过程质量管理,严肃教学纪律,完善教学过程的质量监控,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促进教风、学风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服务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的责任,导致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三级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一级教学事故)、特大教学事故或事件四种Q由于责任人的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为三级教学事故;由于责任人的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或事件为二级教学事故;由于责任人的原因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或事件为一级教学事故;由于责任人的原因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行为或事件为特大教学事故或事件;。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三级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三级教学事故:1无正当理由,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内;教师上课途中无故离开教学场所(教室、机房、实验室、实训场地、操场等)在10分钟以内,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
2.教师擅自调课、请人代课或替他人上课,或无特殊原因变更教学时间、地点,影响教学秩序。
3.课堂教学组织不认真,讲述与教学无关的内容,闲谈等;学生在上课期间发生睡觉、玩手机等做与上课无关的事,影响教学秩序;在授课、考试等教学现场,手机发出响声两次以上;上课期间,教师教学组织不认真,出现学生迟到三人以上、早退或非特殊原因允许学生提前离开教学现场。
4.理论课演示实验、实验课、实训课课前准备不充分,严重影响教学进程;教学过程中,备课不扎实,讲课出现卡壳现象,不能及时理清思路,给学生造成不良影响;毕业设计(论文)准备不充分,严重影响毕业设计(论文)进度。
5.教师随意减少实践教学(含实验课、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或毕业设计)环节,降低教学要求。
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我院人才培养质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或教学管理过程中,由于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辅人员或教学后勤保障人员违反学院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影响教学正常秩序,在师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
二、按照教学与管理的不同环节,教学事故分为政治思想(A)、课堂教学(B)、考试与成绩管理(C)、教学管理(D)、教学保障(E)五类。
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Ⅰ级为重大教学事故,Ⅱ级为严重教学事故,Ⅲ级为一般教学事故(详见附表一)。
三、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教学管理与监督部门相关人员应及时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后果和影响报告教务处。
教务处查实后,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附表二)。
并依据本办法对事故级别和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
Ⅰ级事故由院长核定,处理意见经学院党委会讨论,由院党委行文通报。
Ⅱ级事故由分管院长核定,处理意见经院长办公会通过,由学院行文通报。
Ⅲ级事故由教务处核定,交分管院长审查,由学院行文通报。
四、对教学事故责任人,视其事故级别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Ⅰ级教学事故责任人作书面检查,给予记过处分,当月扣发绩效奖800元,取消2年评优评先资格,2年内不得晋升职称;事故责任人认识较差的,调离教学岗位或予以解聘。
Ⅱ级教学事故责任人作书面检查,给予警告处分,当月扣发绩效奖400元,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1年内不得晋升职称。
Ⅲ级教学事故责任人作书面检查,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当月扣发绩效奖200元,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附表一: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政治思想类(A)课堂教学类(B)考试与成绩管理类(C)教学管理类(D)教学保障类(E)附表二:教学事故认定表。
东华理工大学文件
东华理工大学文件东华理工发[2008]90号关于印发《东华理工大学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系)、部、处级单位:《东华理工大学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已经2008年9月28日第九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东华理工大学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一、总则1.教学工作是学校的核心工作,是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
其中,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和学生培养中起主导作用,教师与教学管理人员的师表形象对学生产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
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严肃的工作态度、严谨的教风,认真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
为稳定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规范教学纪律,规范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减少和杜绝教学工作中的差错,特制定本办法。
2.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是指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服务人员、任课教师及教学辅助人员,由于责任心不强而对教学活动、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直接或间接的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二、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认定原则、范围及等级1.认定的原则:一是主观上具有过错,二是虽然主观上不具有过错但客观上产生了不良影响及后果。
2.认定范围:包括课堂理论教学、实践教学、考试与成绩、教学管理与建设、教学保障等方面。
3.根据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分以下三个等级:严重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人为因素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不良行为或事件。
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因失误造成较严重后果和较严重影响的不良行为或事件。
教学差错:是指因失误或其它因素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4.根据教学和管理的不同环节,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级别见附件一。
三、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程序1.全校各级各类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认定由教务处及各学院负责,并报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分。
各部处负责人、学院院长负责本部门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核定、处理及上报。
教学质量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最新最全)
为维护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井然有序地运行及各教学环节的教学质量,严肃教学纪律,加强教学管理,做到从严治教,奖优罚劣,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 教学 (管理) 事故是指教学管理部门、教学后勤保障部门、教师、教辅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教学、后勤保障各环节中由于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而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或者影响教学环节的正常实施和教学质量,或者在师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均确定为教学(管理)事故。
(二)教学(管理)事故认定范围包括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
(三)教学(管理)事故按事故发生的情节轻重分为:普通性教学(管理)事故、严重教学(管理)事故。
1、未按要求报送教材订购计划,迟延2 天以上(含2 天)。
2、未按要求报送学期授课计划,迟延2 天以上(含2 天)。
3、教师备课不认真,无教案授课。
4、教师上课、监考迟到、中途离岗或者提前下课在10 分钟以内。
5、不按规定在课前对学生进行课堂考勤,不按时统计上报教师课堂教学情况反馈表。
6、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自行调课和委托他人代课以及自行改变授课地点或者时间。
7、上课时做其他与授课无关的事。
8、实验课、实践操作课准备不认真,导致课程不能正常进行达5~ 20 分钟。
在实验、实践操作中不按规程操作,浮现失误,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00 元以上至5000 元,或者学生受伤,医疗费用1000 元以上(不超过5000 元)。
9、未按授课计划规定的次数布置作业,批改作业未达到规定的数量。
10、在指导实践性教学环节时,不按授课的时间进行指导,随意离开指导岗位,或者擅自请他人代替指导,或者随意调整和减少规定的程序与内容。
11、期末考试命题不按规定时间提交试卷及标准答案、评分标准不全。
提供的多套试题重复程度达30%—50%的。
12、由于教师本人原因造成试卷短缺导致考试延迟5~20 分钟,或者一份试卷因为出题错误造成不超过10 分的试题无法进行考试。
教学事故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为进一步强化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防止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对已发生的事故进行及时、严肃、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与教学管理事故的认定教学事故与教学管理事故是指在教学和教学管理活动中,由于责任人的人为原因或过失,给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或行为。
教学事故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等各教学环节和教学管理全过程。
依据教学事故与教学管理事故给学院教学工作带来不良后果的程度和影响,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与一般教学管理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与严重教学管理事故。
具体认定如下:(一)一般教学事故与教学管理事故1、未经系和教务处同意(即未办理相关调课申请手续),教师随意调课或随意请人代课,擅自变动上课时间,擅自更换教室;2、无正当理由,教师上课擅自离开课堂5分钟以内,上课迟到5分钟以内(含5分钟) 或提前3-5分钟下课;3、教师在上课时接听或拨打手机等通讯工具;4、教师不按教学需要布置作业或不批改学生作业;5、教师随意自行安排课程结束考试;6、教师命题出现差错而未在考试前改正,对考试造成不良影响;7、未按教学大纲要求,偏离命题原则命题,题量偏少或试题偏易致使1/3考生在规定的1/2考试时间内考完交卷;8、教师评阅试卷出现多份试卷评分错误或随意调整考试成绩;9、无特殊原因,教师未在学院规定时间内完成试卷评阅、未按规定时间或规定格式报送成绩;10、指导教师对学生实习报告、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出现抄袭现象不闻不问或制止不力;11、指导毕业设计(论文)期间,指导教师未经学院准假,擅自离校不履行岗位职责一周以内;12、擅自提前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或答辩未按学院有关程序规定进行;13、实习期间,带队教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3天以内;14、已到上课时间,值班人员未打开教室;15、管理人员排课、排考或教室调度发生失误,未在接报后5分钟内做出安排,影响正常教学或考试秩序;16、教师事前请假并获批准,相关管理人员未及时作相应安排,造成教学秩序混乱;17、未按规定按时预定教材,或订购教材不到位,造成大量学生上课缺教材(部分课程指定参考资料除外);18、擅自更换已预订教材或私自向学生推销教材或参考资料;19、试卷印制或装订出现明显差错而影响学生正常考试;20、由于管理与维护不到位,导致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室不能正常使用;21、未按规定将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学生考试成绩、实习报告等资料整理存档;22、管理人员由于工作失误,造成较多教学资料丢失或数据错误;23、对本单位发生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造成不良后果。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为了严肃教学纪律,加强教风建设,稳定教学秩序,尽可能减少并处理好各类教学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本办法所指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误或人为因素而对教学秩序与教学质量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二、教学事故的分类依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教学事故分为课堂教学、考试与成绩管理、教学管理根据事故性质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可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
(一)课堂教学类一般教学事故:1、教师或其他人员上课(实验/上机)迟到或早退或中途离场10分钟内的。
机房、其他实训实验室管理员擅离职守、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10分钟以内。
2、整个学期不按计划布置作业或对学生作业不批改、不检查。
3、教师上课时通讯工具发出讯号声响。
4、教师酗酒上课,造成不良影响。
5、教师穿拖鞋、背心上课、衣着不整齐(因教学需要例外)。
6、因教师教学工作失误,造成100元以下财产损失、设备损坏或学生受轻伤。
7、教学中故意辱骂学生,造成不良影响。
8、由实训中心统一安排的实训实习(含顶岗实习)以及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要求需集中进行的社会实践教学活动(如校外参观、社会调查、专业技能实践等),院(系)指定的指导老师未按规定提前一周制订、上报实训实习或活动指导计划的。
9、教师备课不充分,教案潦草、简单、明显为敷衍了事的。
10、教师或其他人员上课(含上机及其他实训课)组织不力、管理不严(如睡觉、来回走动或打闹、大声喧哗),造成课堂秩序混乱的。
11、教师或其他人员上机或其他实训课未填写《实验申请及考核报告》的。
12、教师或其他人员上课(含上机及其他实训课)时做与本次教学无关的事情。
13、教师未按要求填制并上交《学期授课计划》的。
14、因调课、代课通知错、漏,造成上课无教师或无学生。
15、教师事前已请假,受理者未及时转告,导致学生空等10分钟以内者。
16、教师未按要求或延迟2天录入专业教学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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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华理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
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东华理工发〔2015〕10号
各处级单位:
《东华理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已经2015年第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华理工大学
2015年1月14日
东华理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教学监控体系,稳定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强化各级教学管理工作,使教学事故得到严肃、及时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教学管理人员、任课教师及教学辅助
人员,由于责任心不强而对教学活动、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直接或间接的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认定原则、范围及等级第三条认定的原则:一是主观上具有过错,二是虽然主观上不具有过错但客观上产生了不良影响及后果。
第四条认定范围:包括课堂理论教学、实践教学、考试与成绩、教学管理与建设、教学保障等方面。
第五条根据教学事故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以下三个等级:
严重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人为因素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不良行为或事件。
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因失误造成较严重后果和较严重影响的不良行为或事件。
教学差错:是指因失误或其它因素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六条根据教学和管理的不同环节,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级别见附件1。
第三章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七条全校各级各类教学事故的认定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并按相关程序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分。
第八条教学事故发生后,教务处工作人员需填写《东华理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表》(见附件2)并向有关单位发送;接表后,过失责任人应及时填写表中的相关内容,将事故发生
的原因、经过、结果和影响等报相关单位;责任人所在单位依据本方法对事故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并及时报教务处,经教务处查实后,按认定权限进行认定。
第九条各等级教学事故认定权限
严重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主管校长核定后,报校长办公会认定;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认定;教学差错由教务处处长会议认定。
第十条处理办法
各类教学事故均对责任人除通过“公示”的形式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外,严重教学事故由校长办公会议认定后学校行文,对事故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扣发3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取消当年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一般教学事故由主管校长认定后学校行文,对事故责任人扣发1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取消当年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教学差错由教务处行文,不扣发事故责任人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年度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含2次)教学差错者按1次一般教学事故处理;年度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含2次)一般教学事故者按1次严重教学事故处理;年度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含2次)严重教学事故者,除给予相应行政、经济处罚外,专职人员调离现工作岗位,兼职教师则应解聘。
各级教学事故处理的时间界定为发文之日起计算。
一般及严重教学事故处理文件由人事处、教务处备案,纳入责任人档案,并作为工作业绩考核、职称评定以及岗位聘任等的依据。
第十一条发现教学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不报的负责人,视
为间接责任人,按直接责任人的职责级别降级处理。
发生教学事故后,在事故记录中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或集体代替。
第十二条事故责任人因主观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全部赔偿,无意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部分赔偿,并应尽最大努力减少或挽回损失。
第十三条教学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
教学事故经查出或举报后,由责任人所在学院(部、处)负责初步查实,按一事一报的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填报《东华理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表》,经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交教务处。
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在教学事故处理决定做出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事故责任人。
第四章复议
第十四条学校成立教学事故申诉受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校工会)。
申诉受理委员会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监察处、人事处、工会、教务处各部门负责人、教学督导组组长、责任人所在单位领导和教师代表1人组成。
第十五条事故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东华理工大学教学事故处理决定通知书》(附件3)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教学事故申诉受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第十六条教学事故申诉受理委员会对事故责任人提出的复议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复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请人。
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教学
事故申诉受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复查及申诉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其他
第十八条发生本办法未列举的其它教学事故,比照本办法酌情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原办法与本办法有关条款有不同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2.东华理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表
3.东华理工大学教学事故处理决定通知书
附件1
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附件2
东华理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表
附件3
东华理工大学教学事故处理决定通知书
老师:
你于年月日发生的,符合《东华理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中第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处理。
若你对学校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教学事故申诉受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处理单位(公章)
事故责任人签收:年月日
东华理工大学教学事故处理决定通知书
老师:
你于年月日发生的,符合《东华理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第款的规定。
决定给予你处理。
若你对学校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教学事故申诉受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处理单位(公章)年月日
东华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2015年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