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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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主合同与从合同
1. 分类的标准:合同相互间的附从关系 主合同:不以其它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自身不能独立存在而必须以其它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的合同。如: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等。 2. 分类的意义: 明确主从合同之间的制约关系,即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 前提,主合同变更或消灭,原则上从合同也随之变更或消灭。
二、 多项选择题
1. 下列有关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是 A. 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因债务人未向 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应当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 任 B.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 C.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因债权人与 债务人的约定而加入到合同中成为合同的当事 人 D. 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 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
一、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1. 分类标准: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 典型合同:有名合同,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 同。如:买卖、借款等合同。 非典型合同:无名合同,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且未赋予一定 名称的合同。如:旅游、储蓄等合同。 2. 法律的适用 典型合同:优先适用合同法分则中的具体规范,再适用合同 法总则乃至民法的相关规定。 非典型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参照最相类似的有 名合同的相关规定。
2. 下列合同中,属于实践合同的是 A. 租赁合同 B. 赠与合同 C. 保管合同 D. 买卖合同
3. 依照取得利益是否需要支付对价,可以将 合同分为 A.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B.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C. 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D.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4. 关于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下列表述中 正确的是 A. 合同法以要式为原则,不要式为例外 B. 要式合同就是书面形式的合同 C. 技术开发合同是要式合同 D. 在要式合同中,合同欠缺形式要件的,该 合同无效
八、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1. 分类的标准:合同内容是否贯彻合同相对性原则 束己合同: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仅为自己 约定并承受权利义务的合同。 涉他合同: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权利或约定义 务的合同。它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与由第三人履行的 合同。 2. 分类的意义: (1)明确缔约目的不同。 (2)明确合同的效力范围不同。
4. 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 无偿合同的是 A. 买卖合同 B. 借款合同 C. 保管合同 D. 委托合同
十、本约与预约
1. 分类的标准:合同的目的和义务是否为了将来签订一定合 同 预约:约定将来签订一定合同的合同。 本约:根据预约的规定而签订的合同。 2. 分类的意义: (1)预约的担保功能。 (2)预约的效力。
思考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关于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下列选项中错 误的是 A. 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 B. 单务合同中不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C. 单务合同中,义务人的注意义务一般弱于 双务合同 D. 单务合同中仍然存在对待给付义务
1. 分类的标准: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 作用 一时性合同:一次给付便使合同内容实现的合同。如:赠与、 承揽、分期付款买卖等合同。 继续性合同: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 的合同。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等。 2. 分类的意义: (1)让与性的强弱不同。 (2)解除权产生的原因不尽相同。 (3)合同消灭是否溯及既往不同。 (4)违反继续性合同,原则上应区别“个别给付”和“整 个合同”予以处理。
3. 分类的意义: (1)责任的轻重不同。 (2)对主体的要求不同。 (3)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 (4)有无返还义务不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 分类标准: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 诺成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如: 买卖、赠与、仓储等合同。 实践合同:要物合同,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 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借用、 民间借贷、保管等合同。 2. 分类的意义: (1)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 (2)承担的责任不同。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 分类标准: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支付相应代价 有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偿付 相应代价的合同。如:买卖、租赁、保险等合同。 无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无须向对方偿 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借用、民间无息借贷等合 同。 2. 区别:有偿、无偿合同与双务、单务合同 一般来说,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但单务合同却并非皆为 无偿合同。
九、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1. 分类的标准:合同的效果在缔约时是否确定 实定合同: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已经确定的合同。 射幸合同: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如: 保险合同、有奖销售合同等。 2. 分类的意义: 实定合同一般要求等价有偿,而射幸合同一般不能从等价与 否的角度来衡量合同是否公平。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1. 分类标准: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 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买卖、 租赁、承揽等合同。 单务合同:仅一方当事人负有给付义务的合同。如:赠与、 借用等合同。 2. 分类的意义: (1)抗辩权的适用不同。 (2)风险负担不同。 (3)违约后果不同。
2. 关于主合同与从合同,下列表述中错误的 是 A. 主合同与从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在效力上是相互依附的 B. 从合同完全依附于主合同,没有任何独立 性 C. 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重 叠 D. 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的当事人不可以 重叠
3. 美华商场为于某无偿保管一辆摩托车;出 租车司机拉刘某到电影院;王某赠与张某 一台电视机;赵某借给孙某1000元钱且不 要利息。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 第一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B. 第二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C. 第三个合同是诺成合同 D. 第四个合同是诺成合同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1. 分类的标准:合同的成立或生效是否须具备法律或当事人 要求的形式 要式合同: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如wk.baidu.com 融资租赁、建设工程等合同。 不要式合同:法律或当事人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 2. 分类的意义:合同成立或生效的形式要件
六、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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