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税式管理
浅议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的改革问题
浅议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的改革问题作者:武隽玲来源:《经营者》 2020年第3期武隽玲摘?要?本文阐述社会保险费的内涵,提出税务部门征收管理模式的优势:一是社保费与所得税在征收方面存在相互制约的关系,二是社保费与所得税基数相统一,三是参保率提升,四是基金收支平衡更有保障。
笔者认为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可以督促用人单位按相关规定足额且按时完成缴费义务,以此来维护社保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进而提高社会保险缴费率。
关键词?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改革一、前言近年来,我国逐渐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的社会保障问题亟待解决,这要求我国应加快建设并完善社会保障系统。
在近四十年的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中,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一直是重中之重,社会保险费的征管高效,对我国社会保障水平的提升有着重大的影响。
二、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是指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过程当中,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企业和员工各自按照当地人社部、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数额和期限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缴纳的费用。
社会保险费是参保人为了使保险人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责任,而付给保险人的相应的费用,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
社会保障体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养老保险。
尤其在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如此严峻的当下,养老保险的地位更加突出。
作为最基本、最重要的险种,养老保险在我国社会保险费的五大项目中也是收支数额最大的一项,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占总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的比重已远超50%,与其他几项相比,其研究结果更加具有说服力。
三、税务部门征收管理模式的优势分析征缴机构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效率的影响较大,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的各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率平均值显著高于社保部门全责征收的平均值。
且近两年的参保率相较前几年有所提升,但仍存在下降趋势。
综上所述,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率方面,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的效率明显高于社保部门全责征收。
(一)社保费与所得税在征收方面存在相互制约的关系一方面,企业为了缴纳较少的社会保险费而虚报少报企业员工人数;另一方面,企业为了减少企业所得说应纳税额而多报企业员工人数来增加税前可扣除额。
浅议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的改革问题
浅议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的改革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保险在我国的意义日益凸显。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全体国民提供的一种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权益。
而社会保险费是筹集社会保险金的主要方式,是保证社会保险制度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
当前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相应的改革。
下面浅议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的改革问题。
一、现行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1、征管模式不够灵活现行的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比较固化,难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和社会需求。
尤其是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征管模式的不灵活使得社会保险费的征收难以跟上社会的发展变化。
2、征管效率有待提高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效率较低,征收成本较高。
一方面是因为现行征管模式比较复杂,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征收;另一方面也是由于一些地方在征管方面设立障碍,导致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受到一定程度的干扰,影响征管效率。
3、缺乏统一标准当前我国各地的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存在较大的差异性,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
这就导致了在征管工作中出现了诸多不确定性和不确定性,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1、推动征管信息化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推动征管信息化是改革的重点之一。
通过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社保全流程的信息化管理,可以提高征管的透明度和效率,减少征收成本。
2、完善征管制度改革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还需要完善征管制度,确立统一的标准和规范。
这不仅可以提高征管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还可以降低不确定性,使企业和个人在社保费征收方面更加规范和有序。
3、提高征管服务水平改革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需要提高征管服务水平,简化征收流程,提高征收效率。
这包括减少冗余的征管环节,优化征收流程,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降低征收成本,并提高征管效率。
4、加强监督和管理改革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还需要加强对征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体制之浅谈
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体制之浅谈作者:彭珊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10年第01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问题的提出1999年,国务院出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保费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征收。
这样,就出现了两个征费主体的选择问题。
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不断有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者提出开征社会保障税或实行社会保险“费改税”以及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移交税务部门的呼声。
另一方面,学术理论界对两部门征收社保费谁优谁劣也一直争论不休,实践中两部门共同征收的格局也引发了诸多矛盾和问题。
二、社会保险费征收权宜之争的焦点主要观点如下:(一)理论上,以郑功成、郑秉文等社会保障领域的专家为代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两条线”原则、社会保险“费改税”问题、征收效率和成本进行澄清和驳斥1、社保经办机构征收不仅符合“收支两条线”原则,且更符合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自身特点。
赞成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的,主张建立如广东等省实行的“税务部门征收、财政部门管理、社保部门发放、审计部门审计”科学管理制约机制。
郑功成认为,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其实是对“收支两条线”原则的误解。
社会保险制度中“收支两条线”的本意,不是说社会保险制度的管理及运行要由两个甚至三个部门来分割,而在于将社保费的收缴与社保待遇的支付明确分开,它与强调社保缴费与待遇相结合、相对应并不存在任何矛盾。
征收强调的是义务主体必须承担法定的缴费义务,支出实现的是通过依法支付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来确保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收支两条线”的真正目的是明晰社会保险中责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而不应当被机械地理解成分割社会保险制度的统一性与完整性。
由社保系统中的不同机构分别承担征缴与待遇发放的职责,不仅同样符合“收支两条线”原则,而且更能够发挥及时保持信息沟通,确保缴费与待遇的密切对应关系。
他认为,税务部门不仅应该退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政府财政也应该与社会保险基金保持距离,以尽可能地让社会保险制度自成系统,自我发展。
税务征管社保浅谈社会保险费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税务征管社保浅谈社会保险费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问题》是美国诗人拉尔夫·沃尔多·爱默生于1939年11月创作的诗歌。
在该诗中,爱默生表达了他对当时教会形式主义的不满,揭示了教会的种种弊端。
同时,他提出了通过大自然、通过心灵直觉感受神灵存在的神性原则,并倡导一种内在化的宗教或称作灵魂的宗教。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税务征管社保浅谈社会保险费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五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篇: 税务征管社保浅谈社会保险费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重要性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承担对社会人民法定社会保险责任的保障,与人民的利益息息相关。
2023年国务院发布《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规定国家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由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保险费扩大为五项,新增工伤、生育两项保险费用,它的颁发表明国家对广大人民利益的重视,更广泛的保护了人民权益。
而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是人民生活于社会的重要保障。
二、我国社会保险费征收的问题1.国家社会机构方面(1)社会相关立法落后。
虽然国家规定社会保险费是由国家税务部门征收,但是国家并没有规定缴费的手段,缴费金额的管理、缴费记录的登记都是由税务机关不同部门兼职管理,职能交叉,错综复杂,没有专门管理机构,体系不够完善,提高了征收税费的难度,同时也严重制约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的发展,无法正确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提高了征缴成本。
(2)社会制度不够完善。
目前社会保险费征收的覆盖面较窄且征缴力度较弱、刚性不强,征收制度也不够完善,征收工作遇到困难得不到正确解决,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一些企业也得到投机取巧的机会,且征收保险费参保范围不同、基数构成不统一,造成社会保险费征收过程中,漏洞百出,企业逃税、漏税现象严重。
(3)保险费征缴宣传力度不够。
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顺利进行,不但需要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做到思想统一、工作目标准确,使工作开展得到保障;同时还需要社会群众的认同。
浅论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税式管理
浅论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税式管理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二、税式管理下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三、我国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的优缺点四、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的改革与展望五、国际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的借鉴与思考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是指各国政府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方式,一般包括政府的承担方式、养老金的计算方式、缴费方式等,而征收对象则是企业、个人及政府本身。
在我国,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主要包括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具体分为统一系统和地方管理两种模式。
统一系统下,社会保险费由国家统一征收,由社保基金中心集中管理,统一运营和核算,确保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平衡性和可持续性。
而地方管理模式下,社会保险费则由各地方负责征收和管理,存在着资金互动不畅、跨省转移难度大等问题。
二、税式管理下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税式管理是指国家政府对社会保险费的统一管理方式。
税式管理下,社会保险费作为国家统一税收的一部分,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和管理。
税式管理可减少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征收效率,但也存在社会保险基金缺口等问题。
在税式管理下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中,政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政府应对社会保险费征收过程进行监管,指导社会保险基金的合理运用,加强健全社会保险制度,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政府应对不同行业和职业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进行精准调整,以便更好地保障个人和企业的利益。
三、我国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的优缺点我国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以统一系统和地方管理为主。
在统一系统下,社会保险基金有政府的全面监管和统一运作,避免地方管理可能存在的瑕疵,保障了基金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然而,统一系统也存在政府过度干涉的弊端,导致保险费用偏高、参保人数较少等问题。
在地方管理模式下,由于不同地区经济水平差异,社会保险基金缴纳标准不同,导致财政支出的不平衡,进一步影响了社保基金的运作。
另外,地方管理模式的最大问题在于难以跨省转移,导致了大量人员流动后的社保统计问题。
最新-社保费用征收模式管理研究 精品
社保费用征收模式管理研究一、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1、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社会保险费征收税式管理是社保费筹资制度发展的必然这既是扩大参保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的需要,同时也是有效控制参保单位和职工在参保和缴费问题上的逆向选择、防止参保缴费上的道德风险的需要,除此之外还有如下两点。
1税式征管是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各主体之间法律责任的需要。
目前,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核定制度带来的突出问题是申报主体、核定主体和征缴主体三方之间的法律责任不明确。
参保单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少报、漏报社保费现象,还有一些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包括行业垂直管理系统的代办机构将归集的社保费不按期如实向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申报解缴,而是占压有的跨月份短期占压,有的跨年度长期占压,有的甚至挪用于炒股;有的把社保费作为收入当工资发放等现象。
检查机关发现这些问题时,因法律责任难以界定而无法处罚。
因为缴费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前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进核定,核定确认的缴费数是征收机关依法征缴的依据,企业未申报的,但又确实是那些代办机构归集的社保费。
面对参保人利益受到损害和社保费隐性流失等情况,检查机关无处罚的法律依据,只好不了了之。
执法部门在划分上述三者之间的法律责任时,感到有些无奈,即缴费人本应承担的如实申报的责任转嫁给了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核定机关没有足额核定,应核定尽核;征收机关没有足额征收,应收尽收。
如果对缴费人不如实申报事实进行处罚也不妥,因为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的缴费数是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盖章认可的,这种认可具有法律效率。
如要缴费人承担不如实申报的法律责任,则法律依据不足,因为征收机关以核定机关的核定数为征收依据,企业申报不实,核定机关有责任。
实行税式征管后,建立参保单位和缴费个人自行申报制度,征收机关将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数作为征收依据。
如果参保缴费单位不如实申报,一旦发现,就可以追究申报主体的法律责任。
浅议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的改革问题
浅议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的改革问题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保险制度已成为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保障体系之一。
随着人口结构的变化、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矛盾等问题的出现,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的改革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浅议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的改革问题的角度出发,探讨该问题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改革方向,旨在为推进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议。
一、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的现状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主要通过政府部门收费、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等方式进行。
具体来说,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要依托于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由政府部门统一征收并交由社会保险机构进行缴存。
这一模式在确保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公平性和及时性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我国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险费征管系统。
现行的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
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的流程繁琐,征缴程序复杂,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的监管不力,存在着欠费问题严重、征收效率低下等情况。
由于我国地域广阔、行政管理体制不够健全等因素的影响,导致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存在着区域差异较大、征收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基于以上现状分析,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的改革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征管程序繁琐、监管不力2. 区域差异较大、征收标准不统一3. 缺乏科技支持、信息化水平低下在现代社会,科技的发展日新月异,信息化水平已成为了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管效率的重要手段。
现行的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存在着缺乏科技支持、信息化水平低下的问题,导致了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的效率不高、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
如何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1. 优化征管流程、简化征缴程序在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改革中,应注重简化征缴程序、优化征管流程,实现了社会保险费的简便征管。
具体来说,可以通过推进电子化信息系统建设,实现社会保险费的在线征缴和实时监管,减少繁琐的人工程序,提高征管效率。
浅谈社会保险费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社会保险费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谈社会保险费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保费)征缴关系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全稳定大局,自xx年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社保费以来,**地税局坚持“税费并重,税费统管”的工作理念,不断加强社保费征管,发挥税务部门征收优势,优化社保费服务质量,社保费收入连续10年高速增长,为**市惠民生、促和谐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在社保费实际征收管理中还存在着信息共享不足、沟通配合不够、权责不清、重税轻费思想等问题亟待解决,导致地税部门征收社保费时形成的风险因素不容忽视,本文就此进行探讨。
一、近三年来社保费收入呈现的特点营改增以后,社保费收入在全市地税收入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已成为地税部门中心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社保费征管工作逐步迈向规范化,但随着缴费群体的日益扩大,缴费人员的不断增加,缴费基数的逐年增长,欠费数额居高不下,清欠难、征收难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近三年来社保费收入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社保费所占比重逐年递增。
xx年、xx年、xx年、xx年前8个月,全市税费收入分别为亿、亿、亿、亿元,其中社保费收入分别为整体税费收入的%、%、%、%,分别同比增长%、%、%、%。
二是社保费收入逐年递增。
xx年、xx年、xx年,社保费收入分别为亿、亿、亿元,逐年递增。
三是欠费呈现逐年增加的态势。
xx年、xx年、xx年,xx年前8个月,社保费欠费分别为亿、亿、亿元、亿元,逐年增加。
二、目前社保费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一)地税部门与社保经办机构未完全实现信息共享一是登记状态不对等。
社保部门负责社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地税部门根据社保部门传递的核定基数进行征收,再将征收入库数据传递至社保部门。
目前地税部门管户信息状态未同步传送至社保部门,数据不共享,地税部门将企业已转为非正常户或注销户后,社保部门仍核定社保缴费基数,造成社保欠费数额虚增。
二是欠费数额不对等。
近年来经济下行,企业经济效益下滑,缴费能力下降,个别企业连年亏损,确实无力按时缴纳社保费。
浅议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的改革问题
浅议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的改革问题
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的改革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福利和权益,推进社会保险体系的健康发展。
然而,改革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存在着很大的不合理性和不完善性。
目前,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要是由社保机构或财政部门集中采购,而企业则需要根据工资总额缴纳社保费。
这种模式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是企业缴纳的社保费不同,有些企业需要缴纳较多的社保费用,而有些企业则很少或者不需要缴纳;二是社保机构和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管存在着很大的不足,容易导致社保基金的浪费和挥霍。
其次,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的改革需要考虑到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的差异性。
由于各地区和各行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保障需求不同,因此,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社会保险费征管政策。
而现在,我国征收社保费的政策和标准并没有考虑这些差异性,这就导致了一些地区和行业不公平。
最后,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的改革需要采取一些使用现代信息技术方法,如大数据、区块链等,从而确保征收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将信息技术和现代管理模式应用于社保费征管,可以有效地减少企业和社保机构的人力成本,提高社保基金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综上所述,我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需要进行改革,以更好地保障职工的福利和权益,并推进社会保险体系的健康发展。
在改革的过程中,需要解决不合理性和不完善性问题,考虑到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的差异性,并采取现代信息技术和管理模式,实现征管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浅议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的改革问题
浅议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的改革问题随着中国经济不断发展,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也面临着改革的压力。
当前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存在诸多问题,如征管制度不完善、征收效率低、缺乏统一规划等。
对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进行改革势在必行,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广大劳动者的权益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就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的改革问题进行浅议。
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涉及多个部门和地方,在征管流程、标准、影响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导致难以形成统一的征管模式和标准。
二是征收效率低。
由于征管环节多、程序复杂,征收效率较低,增加了企业和个人的负担。
三是缺乏统一规划。
当前,我国各地区在社会保险费征管方面缺乏统一规划,导致各地区之间存在不同的征收标准和政策,影响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普及性。
改革过程中还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平衡企业和个人利益。
在改革过程中,需要平衡企业和个人的利益,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改革而给企业和个人带来负面影响。
二是强化监督和管理。
在改革过程中,应当强化对征管机构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减少征管中的腐败和不正当行为。
三是加强信息公开。
在改革过程中,需要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管的信息公开,增加透明度,提高社会的参与度。
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的改革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不懈的努力和创新,才能实现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的改革目标,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希望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高度重视,积极推动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的改革,为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2000字】。
浅议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的改革问题
浅议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的改革问题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的改革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当前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
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存在征收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目前,我国各地区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标准不一致,导致了企业在不同地区承担不一样的社会保险费负担。
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也不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促进经济发展。
需要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标准,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一体化征收。
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存在管理混乱的问题。
由于社会保险费征收由不同部门负责,缺乏统一的管理和监督机构,导致了管理混乱和责任不明确。
一些企业为了规避缴纳社会保险费,采取各种手段进行逃避,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需要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费管理机构,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收的监督和管理,增强征收效果。
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存在缺乏灵活性的问题。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费征收的方式和方式较为单一,无法满足不同企业和个体的需求。
尤其是在面对新经济形态和新就业模式的出现时,现有的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无法适应新情况的需要。
需要制定灵活的社会保险费征管政策,允许企业和个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方式和方式。
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的改革问题主要包括征收标准不统一、管理混乱、透明度不足和缺乏灵活性等方面。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标准,加强管理和监督机构的建设,提高社会保险费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以及制定灵活的征管政策。
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企业和个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稳定发展。
浅议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的改革问题
浅议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的改革问题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的改革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保险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改革。
在社会保险费征管方面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改革和完善。
本文将就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的改革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我们来看一下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费主要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征收。
这些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单位和个人收取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在征收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很多地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仍存在缺乏统一规划和统一标准、管理不规范、依法征收的监督力度不够等问题。
这些问题导致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不够规范和公平,影响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和保障效果。
我们有必要对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进行改革和完善。
我们来谈谈改革的方向和措施。
在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的改革方向上,我们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要强化社会保险费征收的统一规划和统一标准。
各地方应该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理制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标准和政策,并统一执行。
还要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要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收的管理和监督。
相关行政部门应该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严格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
也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征收机构进行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在政府监管下,引入专业的第三方征收机构,可以提高社会保险费征收的效率和规范性,避免一些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险费征收中的不正之风。
也可以通过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保险费的意识和自觉性,鼓励更多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社会保险费征收中的违法违规现象,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和保障效果。
要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浅议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的改革问题
浅议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的改革问题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的改革问题是一个重要的社会经济问题,涉及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当前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
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存在税收重复征收的问题。
目前我国实行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方式主要是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两种方式。
企业缴费主要依据是企业的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按照个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和个人都可能存在虚报或避税行为,导致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不够准确和完整。
有些地方政府还会加大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力度,形成了重复征收的现象。
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还存在不公平的问题。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主要以工资为基础,即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职业结构的多样化,越来越多的人员收入不是以工资为主,而是以股权、分红、奖金等形式收入,这些收入不在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内,导致一些高收入人群的社会保险缴纳比例较低,存在不公平的问题。
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还存在缺乏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的问题。
社会保险费是广大劳动者的义务和权益,但在实际操作中,征缴的具体规定和使用情况缺乏透明度,公众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缺乏了解,难以监督和参与。
这种缺乏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的问题容易导致一些地方政府滥用职权、任意调整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损害劳动者利益。
针对以上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要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加大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管理和监督力度,减少虚报和避税行为。
要完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标准,不仅要考虑工资收入,还要考虑其他形式的收入,使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更加公平和合理。
要加强社会保险费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社会保险费的使用符合法律规定和公众利益。
要加强公众参与和监督,建立透明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和使用信息公开制度,让公众能够及时了解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和使用情况,参与到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建设中。
浅议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的改革问题
浅议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的改革问题
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的改革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管模
式存在一些问题,如收费标准不合理、缴费率差距大等,导致社会保险体系存在着难以忽
视的不平等现象。
因此,需要进行相应改革,以实现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首先,应针对现有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改革措施。
一方面,可以
通过提高收费标准来保障工人的基本生活和健康需要。
另一方面,应建立统一的缴费标准,避免收费率差距过大而导致的不公平现象。
此外,对于一些收费标准明显过高的领域,如
商业医疗保险,应适当降低费率,以使社会保险体系更加公平和可持续。
其次,需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险征管机制,以保障权益。
在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中,各地区的征管机制相对不统一,导致征管流程繁琐、信息不透明。
因此,应建立全国性的
社会保险征管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零距离服务化,让每一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都能感
受到国家和政府的关心和支持。
最后,应优化社会保险制度的法规建设。
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法规框架相对滞后,需要加强建设。
具体来说,可以通过完善立法、加强管理等手段,使社会保险制度法
规更加科学合理,并且保障企业和个人的权益。
综上所述,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的改革问题需要积极推进。
只有从改革的角度出发,采取有效措施,才能够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实现公平
和可持续发展。
【市社保费“税式”征管调研报告】 社保费征管
【XX市社保费“税式”征管调研报告】社保费征管XX市社保费“税式”征管调研报告一、XX市社保费征管模式的演进自1998年接手社保费征收工作以来,XX市社保费征管模式前后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演变。
第一阶段:“劳动核、地税征”的模式(1998年9月至xx年7月)。
地税部门主要负责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因社保费征收停留在“劳动核、地税征”的模式,地税部门扮演“代征”角色,征收主体地位不突出,停留在“劳动核多少、地税征多少”的初级阶段。
数据显示,1998年9月至xx年7月,XX市养老保险费支出54.2亿元,年均增幅13.5%,而同期地税部门征收养老保险费45.5亿元,年均增幅13%。
第二阶段:“单位缴费基数地税核、个人缴费基数劳动核”的模式(xx年8月至XX年7月)。
以XX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的假设干意见》公布为标志,社保费征管实行“单位缴费基数地税核、个人缴费基数劳动核”模式。
该模式初步确定了地税部门征收的主体地位,各级地税部门利用自身优势,积极扩大征缴面,夯实缴费基数,新参保户和基金收入稳步增长,但同时分别核定也产生了多头管理、环节过多等弊端,地税部门虽然拥有了在单位缴费基数方面的核定权,但查补权缺位。
第三阶段:“自行申报、自核自缴、查帐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XX年8月至今)。
XX年8月,XX地税局在涉外分局进行试点实践,引进税收征管方式,率先转变管理思维,实现社保费征管“税式”征管,以省局AHTAXxx征管系统上线为标志,实行“自行申报、自核自缴、查帐征收、重点稽查”。
该模式充分利用税收征管信息平台,实行缴费申报制度,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流程进行标准和优化,引入汇算清缴机制,强化重点稽查功能,真正实行了税费征管一体化。
这一模式的建立,最关键的变化是地税部门同时拥有核定征收权和查补权。
二、目前征管模式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征收政策不统一,增加工作难度。
一是征收的险种和费率不统一,险种方面存在五险征收与三险征收并存的情况,费率方面如XX市医疗保险单位费率为8%,而有的市仅为6.5%;二是征收范围不统一,有的市仅对企业征收生育保险,而XX市将行政事业单位也纳入其中;三是缴费基数执行标准不统一。
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现状及规范管理的探讨
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现状及规范管理的探讨第一篇: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现状及规范管理的探讨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现状及规范管理的探讨前言:从建立国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来,社会保险政策的制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和支付一直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这种既定“政策”,又管“钱”的管理体制,在当时曾起了一定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发展,以前多年形成的社会保险费收缴管理体制越来越不适应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
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我市开始了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的步伐,1999年接征基本养老保险,2002年接征基本医疗保险,2004年接征失业保险、工伤保险,2005年接征生育保险,标志着我市五费合征正式开始。
这不仅改变了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更重要的是基本建立起了“税务征收、财政监管、社保发放”的社会保险工作管理新体制,同时,为今后开征社会保障税和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等重大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做了前期准备、奠定了良好基础。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社会保障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
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对于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与以前社会保障部门征收,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与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理顺社会保险关系、公平合理征收社会保险费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试图从当前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现状分析,就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管方面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当前社会保险费征收的现状及存在问题(一)目前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职责交叉,责任模糊,流程不畅,难以操作。
目前尚在执行的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乃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分工规定1 交叉、责任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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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税式管理学院:经管学院专业:经济学姓名:XXXXXX学号:100430127班级:经济学1001班2013年6月15日星期日浅论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税式管理【论文关键词】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必要性可行性【论文摘要】文章通过分析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税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对推行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提出了建议。
一、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1、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社会保险费征收税式管理是社保费筹资制度发展的必然这既是扩大参保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的需要,同时也是有效控制参保单位和职工在参保和缴费问题上的逆向选择、防止参保缴费上的道德风险的需要,除此之外还有如下两点。
(1)税式征管是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各主体之间法律责任的需要。
目前,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核定制度带来的突出问题是:申报主体、核定主体和征缴主体三方之间的法律责任不明确。
参保单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少报、漏报社保费现象,还有一些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包括行业垂直管理系统的代办机构)将归集的社保费不按期如实向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申报解缴,而是占压(有的跨月份短期占压,有的跨年度长期占压),有的甚至挪用于炒股;有的把社保费作为收入当工资发放等现象。
检查机关发现这些问题时,因法律责任难以界定而无法处罚。
因为缴费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前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进核定,核定确认的缴费数是征收机关依法征缴的依据,企业未申报的,但又确实是那些代办机构归集的社保费。
面对参保人利益受到损害和社保费隐性流失等情况,检查机关无处罚的法律依据,只好不了了之。
执法部门在划分上述三者之间的法律责任时,感到有些无奈,即缴费人本应承担的如实申报的责任转嫁给了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核定机关没有足额核定,应核定尽核;征收机关没有足额征收,应收尽收。
如果对缴费人不如实申报事实进行处罚也不妥,因为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的缴费数是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盖章认可的,这种认可具有法律效率。
如要缴费人承担不如实申报的法律责任,则法律依据不足,因为征收机关以核定机关的核定数为征收依据,企业申报不实,核定机关有责任。
实行税式征管后,建立参保单位和缴费个人自行申报制度,征收机关将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数作为征收依据。
如果参保缴费单位不如实申报,一旦发现,就可以追究申报主体的法律责任。
所以,实行税式征管,建立自行申报制度,自核自缴,既有利于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又能提高全社会参保缴费的法律责任和意识,还能强化府保险费足额征收,使地税部门和社保部门真正做到各负其责,相互协调。
(2)税式征管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社保基金征缴率的需要。
目前社会保险缴费制度安排导致企业申报核定的工资总额与企业的实际工资总额不相符。
以湖北省省直统筹为例,社会保险费申报不足核定不足情况普遍存在。
没有做到应核尽核,应征尽征,30%费源流失(见表1)。
国家政策规定了申报缴费的下限和上限,即参保人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按参保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进行保底和封项。
社保费实施地税全责征收后,通过实行“双基数”申报,能解决社保费旧征缴办法中基数核定欠规范的问题,并能按企业的实际用工情况和实际工资水平确定企业应缴社保费数额,确保所产生的原始应征数据真实可靠,从而有效抑制目前社保费申报和征缴中出现的费源流失问题。
2、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的可行性(1)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已具备“准税收”的属性。
国家是社会保险费的唯一管理主体,有比较完备而且具备一定立法层次的政策制度体系,确定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征收管理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固定性和规范性。
从养老保险制度改为统账分离,统筹账户要向个人账户划拨的问题得到破解。
社保费实行税式管理,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工资总额据实征收,有效调节平衡参保人员利益分配,发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的优势。
现有养老保险制度为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2)税务机关征收的实践为实行社保费税式管理奠定了工作基础。
全国已有20个省、市、区实行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充分利用税收征收管理资源、优势和经验,对社会保险费实行费式管理,建立费源台账,实行源泉控制;建立了社会保险费费源管理制度,开展征缴稽查,清收各类欠费;开发了征缴软件,对社会保险费实行了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
实行税务征收省市较之以前普遍征缴率和收入总量都大幅提高,即社保基金征缴率相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省份,其征缴率要高出10%以上,每年征缴率均高达95%以上。
税务机关是专业化的、社会化的征收组织,基础设施好,管理规范,特别是“金税工程”的实施,大大提高了科技化、精细化管理的水平,全国形成了统一的征管信息网络。
税务机关可以借用税收征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税务机构遍布全国,拥有经验丰富的税务人员、严格的管理机制和完善的征管手段,便于规模化、集约化管理,降低税费征收成本。
(3)国内一些省份率先推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的实践为全面推行税式征管提出了可能性。
如广东省于2005年就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劳动社保部门将不再负责社保费的申报、核定、追缴工作,建立起了地税部门负责社保费申报、核定、征收、追欠、查处、统计和化解,社保部门负责社保费登记、计账、待遇审批和基金发放管理的新模式。
这种模式真正实现了社保费“收支两条线”。
广东省还建立“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地税机关重点稽查、以查促管”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明确企业应按有关缴费政策规定和要求自行计算、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强化了缴费人自觉申报缴费意识,明确征缴双方法律责任,理顺征缴双方关系。
(4)国际经验也证明了社保费税式征管在实践上的可行性。
世界上已经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32个国家和地区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保税或费。
许多国家社保基金筹资形式的主要部分是“费”而非“税”,但征管体制则归属于税务部门。
如英国上议院决定于1999年4月1日将原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障缴款征收代理机构及其征收职能并入税务署,国家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缴款政策由税务署制定。
俄罗斯也实行了社会保险“费改税”的改革。
2000年8月5日普京签署新《税法典》,将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付费部分改为统一的社会税,养老保险费由改革前的缴费形式变为以统一社会税形式缴纳,其征收机关由原来的社会保障部门改为税务部门。
国外的经验为我国改革社保费筹资方式、实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提供了可行性参考。
二、推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建议1、理顺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体制首先,要从国家决策层上统一认识,尽快改变目前在征管上的“双轨制”,在全国明确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主体地位。
其次,赋予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职能。
按照谋其事、负其责、授其权的原则,实行事、责、权的高度统一,明确授予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和计费工资基数核定以及检查、处罚等征收管理各个环节完整的管辖权,以利于税务部门充分发挥征收管理优势,强化社保费的征收管理。
2、在缴费工资基数上,实行“双基数”申报制度分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其中,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应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申报缴费工资之和,实行保底不封顶进行申报核定,即取消按社会平均工资或按职工平均工资为核定依据的做法,改为以企业全部工资(包括各种津补贴、奖金、加班工资,年薪等货币化收入)作为申报的依据,据实申报征收。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原政策规定,实行按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一300%保底和封顶进行申报核定。
既避免高收入者逃缴个人所得税,也避免把初次分配的差距带入再分配领域。
3、实行社会保险费与税收一体化管理一是强化登记管理。
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必须办理参保登记;税务部门每年对企业进行年审时,应一并审查企业是否已纳入参保范围,加大强制参保的力度,做到应保尽保。
二是强化征收管理。
税务部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一并对社保费的计费工资基数加强管理,确保计费工资基数的真实、准确,确保如实计算。
三是强化稽查管理,把社保费一并纳入税务稽查范围,查税必查费。
4、建立简洁、便民等多元化缴费方式参保企业直接到税务缴费大厅申报缴费;对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便民原则,由税务部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让参保者就地选档划卡缴费。
即凡属参保范围的缴费人在社区区点办理了参保登记手续后,自行确定一张用于缴费的有效银行卡,实行划卡缴费,这样既可以方便缴费人交款,又可以节约征缴成本,提高征缴效率。
5、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用省级统筹制度的步伐不仅养老保险应当实行省级统筹,医疗保险等其他险种也应当实行省级统筹,这样才能形成完整的具有较强抗风险能力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费的税式征管是达到这个目标的必要选择、必然要求和必备条件。
6、加快社保费征收的信息化建设特别是要借用税收网络平台,尽快建立参保人员数据库和费源管理基础信息体系,积极推进与社保、财政、银行、国库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为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税务征管)社保费奠定坚实的基础,为社会各界的监督提供充分的依据。
还要在税务机关内部完善管理职能,整合业务流程,完善征管统计软件,加强社保费申报开票、征、管、查之间的协调配合,各个环节和职能既分工负责又紧密衔接。
7、建立社保费分类统计制度,完善计算统计管理程序《社会保险缴费核定单》是按“五险合一、一票征收”的要求设置的,社保费的权属关系又分为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部分。
但在征收机关的征管软件统计功能中,按险种分项的统计功能有,而按基金的权属关系进行分类统计无(是将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合二为一统计的)。
为实行精细化管理,征缴环节应实行社保费分类管理,将缴费单位划分为正常缴费户和非正常缴费户,分别采取不同的征缴办法。
对缴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费按险种和基金的权属关系进行分类统计、分类上报、分类核对。
特别是要对养老保险费按权属关系进行分类统计,以便为做好个人账户记账的核对制度、做实个人账户奠定基础。
征管软件应设置这样的程序,为各类社保费统计的准确性、真实性打好扎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