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图审查重点及问题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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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审查及全国质量检查常见问题分析(结构)
2018年9月
主要内容
一.施工图审查性质及内容二.施工图审查原则及重点三.施工图审查问题及建议四.全国质量检查常见问题
一、施工图审查性质
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但该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仍然保留。

一、施工图审查性质
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93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但该条例第三十三第二款“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仍然保留。

从上述国务院两个管理条例可以看出,施工图审查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性质应该属于保障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行政审批”职能。

两个管理条例又明确了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说明施工图审查属于政府“行政许可”的性质。

一、施工图审查性质
2000年8月21日建设部发布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第六条,规定将施工图审查单位与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安全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一并列入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机构,说明施工图审查属于“政府监督”工作职能(见下表)。

序号监督机构监督阶段监督内容
1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工程建设规划阶段对执行规划阶段强制性标准的情
况实施监督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对执行勘察、设计强制性标准的
情况实施监督
3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建设施工阶段对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
况实施监督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对执行施工、监理、验收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一、施工图审查性质
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又颁发了《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实行自律管理的项目(目录第7项)。

2004年8月23日建设部颁发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规定了“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
审查机构”,将施工图审查改为实行自律管理的项目。

为了规范施工图审查行为,2013年4月27日住建部修订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明确了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取消了“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审查机构”的规定,并鼓励采取摇号、轮候、计算机程序评分选择、行业自律协商等方法实施送审。

一、施工图审查性质
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修订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又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将施工图审查又回归到行政审批职能。

我国施工图审查制度的确立,是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保证工程安全和公众利益为目的的强制性监督行为。

在国家“放管服”改革的新形势下,越是放开勘察设计市场,越要加强审查监管力度,政府通过施工图审查来保障和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的需求更加迫切。

同时,施工图审查也是政府监督可持续发展相关政策在勘察设计中落实的重要措施(如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充电桩设施、防雷装置设计、不良记录信息、诚信体系建设等)。

二、施工图审查内容
(一)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摘录):
1、审查机构应当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经国务院、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施工图审查要点开展技术性审查工作。

2、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签订时有效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3、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中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不符的内容,视为无效,不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参考性依据。

二、施工图审查内容
(二)结构专业的非强制性条文(审查要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规定,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是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

由于结构专业设计规范、规程中的多数条文与结构安全有关,各地结构专业对非强条的审查范围、内容相差较大。

在全国审查要点编写过程中,参编专家对这一问题进行过多次深入讨论,结合十多年以来施工图审查的开展情况,决定从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选择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有直接影响的非强制性条文约230条,作为结构专业施工图审查要点的内容。

需进一步说明的是,结构计算书的审查是结构专业审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当采用鉴定合格的计算程序进行结构分析时,一般不需要对计算的中间过程进行审查。

二、施工图审查内容
(三)地方标准、地方法规
地方标准、地方法规也是施工图审查的依据,其具体审查内容应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上述原则自行规定。

如:砌体墙、框架填充墙严禁采用实心粘土砖。

《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京建发〔2010〕326号)已作为北京市的审查内容。

序号
类别建筑材料名称禁止使用的原因禁止使用的依据与生效时间1
建筑钢材热轧光圆钢筋HPB235强度低,浪费资源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应用高强钢筋的指导意见》(建标〔2012〕号) ,从2014年版目录规定生效之日起实施2
热轧带肋钢筋HRB335强度低,浪费资源6
混凝土制品现场搅拌混凝土质量难控制,储运、使用过程浪费资源,污染环境
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7现场搅拌砂浆质量难控制,难与新型墙体材料相配套,储运、使用过程浪费资源,污染环境
根据《关于在全市建设工程中使用散装预拌砂浆工作的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8墙体材料烧结黏土砖、烧结页岩砖生产过程资源消耗大,污染环境
从2014年版目录规定生效之日起实施9黏土和页岩陶粒及以黏土和页岩陶粒为原料的建材制品生产过程破坏耕地和植被根据《关于发布北京市第五批禁止和限制使用建筑材料及施工工艺目录的通知》(京建材〔2007〕
837号),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二、施工图审查内容
(四)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第二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依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0]109号文)等文件规定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抗震专项审查。

3、未通过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对其施工图进行审查。

4、施工图审查时应当检查设计文件是否执行了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未执行专项审查意见的,施工图审查不能通过。

二、施工图审查内容
(五)其他施工图审查内容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规定的施工图审查内容: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标准;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2、钢结构应对设计图进行审查,钢结构设计图的深度应满足国家标准图集《钢结构设计制图深度和表示方法》03G102的要求。

当报审图纸为设计图与施工详图合为一体的施工图时,也仅对其中属于设计图的内容进行审查。

3、当采用地基处理时,应对经过处理后应达到的地基承载力及地基变形要求的正确性进行审查,可不对具体的地基处理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北京市地基处理施工图由勘察审查机构审查)
二、施工图审查内容
(五)其他施工图审查内容
4、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
按照《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6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北京市民用建筑节改革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的意见》的要求,2017年10月1日起,我市新建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满足社会公众公共需要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

我委按照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1 T825-2015)》制定了《北京市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2017年修订)》。

2017年10月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建筑类项目按此审查要点进行绿色建筑施工图专项审查,其中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按此审查要点达到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

二、施工图审查内容
(五)其他施工图审查内容
5、装配式建筑施工图审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
1.自2017年3月15日起,新纳入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和新立项政府投资的新建建筑应
采用装配式建筑。

2.自2017年3月15日起,通过招拍挂文件设定相关要求,对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城六区和通州区地
上建筑规模5万平方米(含)以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在其他区取得地上建筑规模10万平方米(含)以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3.采用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钢结构建筑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的相关标准。

采用装配式混凝
土建筑的项目,其装配率应不低于50%;且建筑高度在60米(含)以下时,其单体建筑预制率应不低于40%,建筑高度在60米以上时,其单体建筑预制率应不低于20%。

鼓励学校、医院、体育馆、商场、写字楼等新建公共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建筑,其中政府投资的单体地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应采用钢结构建筑。

二、施工图审查内容
(六)施工图审查责任
1、未对强条、要点进行审查的属于漏审,审查机构应承担审查责任。

审查机构应按上述规定内容进行施工图审查,未列入强条、要点的其他内容如需审查,应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2、任何情况下施工图审查机构均不会承担设计质量责任。

审查要点所列审查内容只是保证工程设计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和法规规定的基本要求,并不是工程设计的全部内容。

即使通过了施工图审查,设计责任也是由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全面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和法规的规定,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质量负责。

法律依据:国院令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一、施工图审查总原则
二、施工图审查通过的条件
1、对于设计不符合强制性条文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必须进行修改,否则不能通过,但按建设部令81号第五条规定(三新核准)进行审定、备案或通过超限审查性能化设计的内容除外。

对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可能发生重大安全隐患的问题,要留下备忘记录。

2、对于设计未执行审查要点的规定,审查要点的表述是“如设计未严格执行本要点的规定,应有充分依据”。

主要是考虑到要点不是强制性条文,应允许设计单位根据工程设计的实际需要,在不降低质量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其他有效的措施来解决问题,但应有充分依据。

3、审查时应根据相关标准中的“用词说明”,按其用词的严格程度予以区别对待。

注意:规范规定的要求是结构设计的最低要求,并不是满足规范或强制性条文要求的设计就等于是安全的,设计师应更据具体项目情况,科学合理应用规范。

三、施工图审查注意的问题
1、合理把握设计质量问题统计原则
我国现行规范中,有部分强条的规定过于原则,而与之相关的某些具体规定并不是强条,违反这些非强条算不算违反强条?这种情况应如何界定?建议按其造成影响的程度来综合判断。

例如:《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第3.3.2条,结构构件的承载力极限状态表达式γ
S≤R 为强条,
但在具体的计算规定中,荷载取值、内力组合、材料强度设计值为强条,而内力计算、承载力计算、调幅系数、刚度系数、保护层厚度等并不是强条。

施工图设计时构件承载力不足的情况时有发生,若其荷载取值、内力组合、材料强度设计值未违反规定,且其程度尚未达到严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建议不作为违反强制性条文来处理。

三、施工图审查注意的问题
1、合理把握设计质量问题统计原则
设计单位对“强条”越来越重视,审查人员应合理把握“强条”问题的统计原则,进一步规范审查标准或尺度。

建议采取严进宽出、先紧后松、合并同类项、就低不就高等原则。

合并同类项原则:
当多张图纸(或不同部位)的施工图违反同一个条文规定时,应按一个问题进行统计。

当多个分项(或子项)存在完全相同的问题时,应将这些相同的问题合并为一个问题进行统计。

就低不就高原则:
当多张图纸(或不同部位)存在局部或少量遗漏、缺失或错误问题时,应适当降低问题级别。

三、施工图审查注意的问题
2、施工图审查不是对施工图的校审
施工图审查不是对施工图的校对、审核和审定,在这样短的时间里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全方位的审查是不可能的,审查内容过多反而会淡化应审查的内容,甚至造成错审或漏审,这一点应引起特别注意。

我们要把有限的精力用在强制性条文、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的审查上。

3、设计的合理性、经济性不属于审查范围
设计方案的选择、设计的合理性和经济性等内容不属于施工图审查的范围,这些问题可在设计工程中通过多方案比较、专家论证或设计咨询等方式解决。

某个专家的观点、设计经验均不应成为施工图审查的依据。

三、施工图审查注意的问题
4、设计深度不属于施工图审查的范围
设计深度虽很重要,但并不属于施工图审查的范围。

审查要点中之所以有少量设计深度的要求,是因为这些深度问题可能会对施工或结构安全造成影响。

如某些深度问题不影响结构安全或审查
的进行,则不必对其进行审查。

5、不应要求设计按某具体方法进行修改
审查意见应注明问题的图纸编号、部位、违反规范(规程、标准或法规)中的具体条(款)。

至于采用何种方法进行修改,则应由设计单位自主决定,只要修改后的设计不违反规定都应允许
采用。

虽然很多审查专家具有丰富的设计经验,对如何修改设计也有自己的观点,但这些工作已
超出施工图审查的范围,因此不应将如何具体修改写入审查意见中。

四、施工图审查重点
(一)结构计算书审查重点
1. 所用计算软件的技术条件符合现行标准且通过鉴定(为有效版本)。

2. 提供的计算书内容完整(包括总信息、周期、振型、位移;地震作用、荷载、截面及配筋;基础、挡墙、楼梯、雨蓬、水池等计算书)。

3. 计算模型与实际工程相符合。

4. 结构构件的承载力及变形控制满足规范、规程的规定。

5. 分析判断计算结果的合理性。

6. 复杂结构采用不少于两个不同的力学模型的软件进行计算。

四、施工图审查重点
(二)结构总说明审查重点
1.设计采用的规范、规程、标准图、计算软件应为有效版本。

2.十大参数取值正确:结构安全等级、设计使用年限、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抗震等级、场地类别、基础设计等级、地下室防水等级、耐火等级、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

3.主要荷载(作用)取值正确:楼(屋)面活荷载、特殊设备荷载、风荷载、雪荷载、地震作用(包括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设计地震分组);温度作用及地下室水浮力的有关设计参数。

4.设计±0.000标高对应的绝对标高、基础选用的持力层及承载力特征值与地勘报告相符,防水设计水位和抗浮设计水位取值正确。

5.混凝土结构的环境类别、地下结构防腐措施、材料选用、强度等级、材料性能应准确、清楚。

四、施工图审查重点
(二)结构总说明审查重点
6.主要结构材料选用正确:混凝土强度等级、钢筋种类及级别、钢绞线或高强钢丝种类、钢材牌号、砌体材料的说明等应正确。

7.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构件耐火极限、钢结构防火、防腐蚀措施及施工安装要求。

8.受力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钢筋锚固和连接,钢材的焊接,预埋件及吊环的材料要求。

9.后浇带设置、梁柱节点施工方法,质量、验收等施工要求应表述正确。

10.建筑物沉降变形观测要求,地下工程施工停止降水的条件及对邻近建(构)筑物影响的措施。

11.专业配合要求(电梯及装饰预埋件,设备留洞,电气避雷措施,二次设计要求等)考虑齐备。

四、施工图审查重点
(三)地基基础审查重点
1.采用的地基参数与《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的数据是否符合。

2.基础埋置深度、持力层选择及桩进入持力层的深度。

3.地基或桩基承载力计算(包括软弱下卧层验算)。

4.不良地基处理措施(含抗液化措施)。

5.沉降计算及控制(含独立基础倾斜率)。

6.地基基础抗震验算和措施(包括稳定和抗浮)。

7.减少和适应地基变形的措施。

8.基础或桩承台强度计算和构造。

四、施工图审查重点
(四)混凝土结构审查重点
1.结构布置方面:
(1)结构体系(简图、受力、强度、刚度、变形和稳定性等)应符合《抗规》第3.5.2强条要求。

(2)结构高度和结构竖向高宽比的控制;结构平面布置和竖向布置的合理性。

(3)竖向抗侧力构件的连续性及截面尺寸、材料强度等级变化是否合理。

(4)抗震墙、抗侧力体系及底部加强区布置的合理性。

(5)三缝(伸缩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的设置和构造应符合规范要求。

(6)非主体结构(如小型钢桁架、钢雨蓬、玻璃幕墙、女儿墙等)与主体结构连接的安全性。

四、施工图审查重点
(四)混凝土结构审查重点
2.结构计算方面:
(1)地震作用计算原则,基础和结构计算方法和计算简图,结构构件承载力、稳定和变形计算。

(2)输入信息审查:设防烈度、场地类别、抗震等级、材料强度、荷载取值及有关系数的采用。

(3)输出成果判断:如扭转位移比、平动周期比、层间弹性位移比,首层墙、柱轴压比等。

(4)框支剪力墙结构转换层上下刚度比,结构薄弱层的判断和验算。

(5)短肢剪力墙和异形柱的计算,包括:抗震等级、轴压比、配筋率、配箍率。

(6)大跨度梁板应验算其挠度和裂缝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四、施工图审查重点
(四)混凝土结构审查重点
3.结构配筋与构造方面:
(1)单元之间或主楼与裙房之间的处理,薄弱部位或薄弱层的加强措施。

(2)混凝土梁、柱和剪力墙的截面尺寸、配筋和构造(包括抗震设计时框架梁、柱箍筋加密)。

(3)短肢剪力墙和异形柱的配筋和构造。

转换层的框支梁、柱和剪力墙截面、配筋和构造。

(4)混凝土保护层厚度,钢筋的锚固和搭接。

(5)受力预埋件锚筋、吊环的构造,并严禁使用冷加工钢筋。

(6)伸缩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的构造或不设缝的措施。

四、施工图审查重点
(五)多层砌体结构审查重点
1.结构布置方面:
(1)结构体系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应符合《抗震规范》第3.5.2强条的要求。

(2)墙体材料(包括±0.00以下的墙体材料)、房屋高度、层数、层高、高宽比和横墙最大间距应符合《抗震规范》第3.9.2强条、第7.1.2~7.1.5强条的要求。

(3)平面布置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纵横墙上下应连续,传力路线应清楚。

(4)抗震设计时,不应设转角窗,楼梯间不宜设置在尽端或转角处,见《抗震规范》第7.1.7条。

(5)墙梁的布置应符合《砌体规范》第7.3.2强条的要求。

四、施工图审查重点
(五)多层砌体结构审查重点
2.结构计算方面:
(1)多层砌体房屋的抗震验算和静力计算应按规范规定进行。

抗震设防地区的砌体结构除审查砌体抗剪强度外,还要注意审查门窗洞边形成的小墙垛承压强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2)梁端支承处砌体的局部受压承载力验算,应满足《砌体规范》第5.2.4、5.2.5强条的要求。

(3)悬挑结构构件应进行抗倾覆和砌体局部受压承载力验算。

(4)注意对削弱墙体的承载力验算(如消火栓、配电箱、通风管等开洞部位)。

(5)较高的屋顶构架或屋面女儿墙应进行抗风与抗震承载力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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