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行政执法依据(共54件)
哈尔滨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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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主体法定执法机关哈尔滨市民政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6、《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7、《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8、《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二款9、《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10、《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四条第二款11、《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12、《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三条13、《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第八条14、《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15、《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第一款16、《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三条17、《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第一款18、《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19、《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第一条20、《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第一条2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2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二条23、《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三条24、《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25、《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2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三条27、《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第二条28、《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第一条29、《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二条30、《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31、《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条32、《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八条33、《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第四条34、《黑龙江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35、《黑龙江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36、《黑龙江省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37、《哈尔滨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五条38、《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第四条39、《哈尔滨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六条40、《哈尔滨市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办法》第三条41、《哈尔滨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第六条哈尔滨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依据哈尔滨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共4项)一、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公墓、公益性墓地审批法律依据:1、《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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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12.11•【字号】渝民发〔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重庆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已经2019年第45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2019年12月11日重庆市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渝委发〔2018〕14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民政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民政行政执法效能,结合全市民政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职责划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社会组织、慈善事业、殡葬管理、养老服务、志愿服务、社会救助、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界线管理、福利彩票等领域民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市民政局和区县民政局之间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权限的合理划分。
第三条民政行政执法职责划分坚持严格依法、边界明确、权责一致、权限下移、提高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重庆市民政局负责市级民政行政执法,统筹协调、督查指导区县民政局行政执法工作。
区县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民政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市民政局所属行政处罚机构负责市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相关工作,所属相关处室(单位)负责各自领域内市级行政检查、行政监督等行政监管工作。
各区县民政局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划分内部管理权限。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一节社会组织第六条法律依据:(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三)《基金会管理条例》;(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五)《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湘民发〔201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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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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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湘民发〔2015〕58号
各市州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1〕42号),省民政厅对行政执法依据重新进行了全面梳理。
现将调整后的《湖南省民政厅行政执法依据》予以公布。
湖南省民政厅
2015年12月11日
——结束——。
民政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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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行政执法依据民政行政执法是指专门为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而实行的某些强制性措施。
其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作为一种行政行为,行政执法依据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本文将着重探讨民政行政执法的依据。
一、基本法规民政行政执法的基本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档案管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民政部门执法的基本要求和程序,为民政行政执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在国家法律框架下,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地方政府颁布的法规。
在民政行政执法中,地方性法规具有重要的参考和指导作用。
例如,北京市社会组织管理条例、河南省慈善事业条例等,都为民政行政执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三、部门规章民政行政部门内部的规章也是民政行政执法依据的一部分。
这些规章主要包括《民政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等。
这些规章规定了民政部门内部的执法程序和管理要求,为民政行政执法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
四、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有关法律问题的解释。
在民政行政执法中,司法解释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指导作用。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解释》等,为民政行政执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解释和指导。
综上所述,民政行政执法依据包括基本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
民政部门应当在执法过程中,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严格执行执法程序,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稳定。
同时,民政部门还应当不断完善和提高执法规范和执法水平,为社会和谐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07.民政厅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
![07.民政厅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https://img.taocdn.com/s3/m/1abe9dc03186bceb19e8bb94.png)
1.受理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公 示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需要补 正的材料, 依法受理或者不予 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由) 。 2.审查责任: 按照法定条件和 程序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提 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 作出准予登记或 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不予登记 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 准予许可的制发 送达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 督检查的管理制度和机制, 开 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依法采 取相关处臵措施。
5.
行政 许可
基金会设 立、变更、 注销登记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 2004 年 国务院令第 400 号) 第六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 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 机关。 第三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 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2.
行政 许可
假肢和矫形 器(辅助器
【行政法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 年国务院令第
l.受理责任: 公示依法应当公 示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需要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
序 号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项目 子项
具)生产装 配企业资格 认定
追责情形
人准予登记或者超越法定职 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 不予登记或者不在法定期限 内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4. 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的; 5.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 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规定的行为。
担责方式
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 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 度评比先进资格、 暂扣行政执 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 岗位、 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 处分等责任追究; 2. 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 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 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 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 通报 批评、 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 辞职、 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 等责任追究; 3. 给予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整 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 资格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 (中 共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 成犯罪的工作人员, 移交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 人员,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 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 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 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按照 各自权限, 以下列方式追究其 责任: 1. 给予具体承办人责令作出 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 度评比先进资格、 暂扣行政执 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
长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春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指引》的通知
![长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春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指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3aa2861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a7.png)
长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春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3.10.16•【字号】长民发〔2023〕34号•【施行日期】2023.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关于印发《长春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指引》的通知长民发〔2023〕34号局机关各处室:现将《长春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处室行政执法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10月16日长春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指引为规范长春市民政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执法主体资格1.局系统所有行政执法人员须持有吉林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方能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2.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或现场处罚时,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否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3.行政执法人员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或者退休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依程序逐级报请注销。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各类依法行政培训。
二、行政检查1.开展执法检查应当每年年初编制年度检查计划。
2.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事项可以进行随机检查外,其他检查都应纳入计划。
执法人员进行随机检查的,应由执法人员所在单位领导批准。
3.对相对人进行检查的,应当建立台账,并及时向政策法规处备案检查情况。
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分为三种:(1)“三段式”执法处罚程序。
(2)一般处罚程序。
(3)简易处罚程序。
现结合执法工作实际,以“三段式”执法处罚程序为重点,对三种执法程序规定如下:(一)“三段式”执法处罚程序“三段式”执法是指对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先进行批评、再限期责令整改,对拒不改正者再给予处罚的行政执法模式。
凡是不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产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的违法行为,一般都可以适用“三段式”执法。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民政局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民政局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db74776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10eafd2.png)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民政局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8.12.18•【字号】甬民发〔2008〕138号•【施行日期】2008.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民政局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民发〔2008〕138号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宁波市民政局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行政执法单位“三定”规定2.行政执法单位执法资格及法律依据3.行政执法单位执法依据4.行政执法单位执法职权及法律依据5.行政执法单位执法职权分解、执法程序及执法责任6.宁波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办法7.宁波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宁波市民政局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深化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6〕20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以立法为源头、普法为基础、执法为表现、监督为保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
(二)基本目标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项长期的工作,经过几年的实践,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已经进入深入推行阶段。
现阶段,我局推进民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目标是:1.通过对民政部门执法依据的全面梳理,准确界定民政部门的执法职权,明确民政部门各项执法职权的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建立起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民政执法体制。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bcbd9e0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ee.png)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16.11.10•【字号】内民政发〔2016〕101号•【施行日期】2016.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民政发〔2016〕101号厅机关各处室: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关于“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行政执法过程全记录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2016年11月10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民政法治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是本机关正式在编并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行政执法依据](https://img.taocdn.com/s3/m/8609a1e02b160b4e777fcf06.png)
福建省勘界信息共享服务系统界线数据查询页面
福建省勘界信息共享服务系统 ( )
欢 迎 您 到 福 建 来
谢 谢! 再 见!
(12)《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三)地方性法规5件
(四)部门规章27件
(22)《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2005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28号)第七条:联 检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部署,在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共同领导下, 由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联合组织实施。
请你市按照勘界工作有关规定,对变更后的行政区域界线进行勘定,或 对原勘界成果及其档案材料进行修改,并将勘定或修改后的成果资料报省民 政厅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行政确认
国家行政机关和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行 政 确 认
确定或否定相对方 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行政主体所为的 具体行政行为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七月八日
例2、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通告
闽政[2004]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 高等院校:
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是反映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的国家专题地 图。我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省民政厅编制了福建省县级行政区域界 线详图,并通过了专家组鉴定。依据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53号),现对福建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予以公布(详图集 存于省民政厅)。今后,任何涉及省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其行政区 域界线画法一律以此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为准绘制。
民政行政执法
![民政行政执法](https://img.taocdn.com/s3/m/dc8a8894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90d8efb.png)
民政行政执法民政行政执法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为目的,由政府执法部门对民政行政领域内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的行为。
它的实施对象包括社会组织、个人、企业等,而它的实施范围则涉及民政行政领域内的各个方面,例如婚姻家庭、社会救助、基层自治等。
行政执法是公共权力部门通过法定程序对社会成员进行干预,它的特点是具有履行行政内容的公共性、对行政缺失行为的保护性、对行政命令或决定的实施性以及具备强制性等。
而作为行政执法的一个分支领域,民政行政执法则是以民政行政为主要内容展开的一种行政执法。
民政行政执法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民政行政执法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婚姻家庭、社会救助等领域都是直接涉及到民众利益和正常生活的问题,如果此类领域内发生了违法行为,很容易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而民政行政执法,能够通过强有力的监管和处罚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保护社会公序良俗。
其次,民政行政执法能够有效地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
在社会救助领域,通过对违法者的惩罚,可以为真正需要救助的人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在婚姻家庭领域,对违法行为的打击也有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幸福。
此外,民政行政执法还能够保障一些重要社会利益,例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等。
然而,民政行政执法的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标准和执法效率可能存在问题,导致执法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另一方面,有时执法部门的惩罚力度不够,对于违法行为者来说并没有构成很大的制约。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民政行政执法的监管和管理,提高执法部门的执法标准和执法效率,并且加强执法结果的参与和公示。
同时,对于执法部门的制约力度应该加强,确保违法行为者受到更加严格的惩罚。
总的来说,民政行政执法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我们应该加强对民政行政执法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54dc6828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04d84b6.png)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21.04.09
•【文号】民政部公告第510号
•【施行日期】2021.04.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民政部公告
第510号
根据工作需要,我部对截至2020年12月31日前印发的涉及现有职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58件,废止8件,现公布清理结果目录。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民政部
2021年4月9日附件1
附件2
注:经商有关部委,2018年机构改革前以民政部文号制发的属于原优抚安置、救灾救济、医疗救助业务的规范性文件,由相关部门处理。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系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系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d54fc1d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7d3a7da.png)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系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8.08.22•【文号】民办发〔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系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民办发〔2018〕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推动民政系统全面履行普法责任,我部制定了《民政系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民政部办公厅2018年8月22日民政系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推动民政系统全面履行普法责任,结合民政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的决策部署,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明确民政部门普法职责任务,健全工作制度,加强督促检查,不断推进普法工作深入开展,为民政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普法工作与法治实践相结合。
把民政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民政法治实践全过程,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制定、行政执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全面履行普法责任,不断提高民政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
坚持系统内普法与社会普法并重。
在履行好系统内普法责任,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和执法能力的同时,积极承担面向社会的普法责任,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
江苏省民政厅行政执法程序规定-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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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行政执法程序规定-V1江苏省民政厅行政执法程序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民政事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保障民政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履行行政职责,江苏省民政厅制定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下文将对其进行详细解读。
一、规定的适用范围该规定适用于江苏省民政厅及其下属机构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过程中,适用范围较广,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对于地区民政事务的管理和监督;2. 对于依法登记的民政组织;3. 对于民政服务的管理和监督;4. 对于国家计划的管理和实施。
二、程序规定的主要内容该规定主要是对江苏省民政厅行政执法事项的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1. 执法范围和执法依据的明确。
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且只能对与职责范围相关的对象和事实行使执法权。
2. 证据收集和调查的程序。
在收集和调查证据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不能随意收集证据或者使用非法证据。
3. 处理程序。
在处理行政执法案件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且应当以调解或其他和解形式为主要方式,而非简单的处罚或强制措施。
4. 内部审查程序。
对于行政执法行为存在争议或者存在错误的情况,应当进行内部审查和整改。
5. 行政诉讼程序。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相关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诉讼程序。
三、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意义《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制定,对于保障民政行政执法的顺利开展和加强对于民政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1. 明确了行政执法程序,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遵循了法治的精神。
2. 增加了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性,避免了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和滥用的情况。
3. 更好地加强了对于民政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行政执法工作得以规范开展和有效执行。
总之,《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制定,不仅仅是对于江苏省民政工作的一项重要规定,更是对于民政事务行政态度的一种正面宣示和司法建设法治的重要体现。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公布201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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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公布201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13.10.30
•【字号】甬民发[2013]129号
•【施行日期】2013.10.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公布201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知
(甬民发〔2013〕129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3〕173号)要求,我局在2010年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对现行2013年8月底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本次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共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85件,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确认有效继续保留的66件,废止的16件,拟修改的3件,现予公布。
宁波市民政局
2013年10月30日
附件
宁波市民政局201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截至2013年8月,共计85件)。
民政行政执法
![民政行政执法](https://img.taocdn.com/s3/m/297572e0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4293a61.png)
民政行政执法近年来,民政部门的工作受到了更多的关注,尤其是在灾害救援、救助困难群众、婚姻家庭等复杂情况下,其工作显得更为重要。
民政行政执法是指以保障市民权益为宗旨,以法律、政策为准绳,运用行政手段,对违反规定、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实施的检查、调查、处罚等活动。
下面将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对民政行政执法进行详细阐述。
一、强化对拾荒者的管理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中出现了大量的拾荒者,这些人日夜奔波在城市的大街小巷中,为了生活而艰苦地劳作。
然而,由于关注度和保障力度的不足,拾荒者行业中出现了不少的问题,例如废品价格过低、价格波动过大、工作环境恶劣等等,这些问题都直接影响了拾荒者的生存状况。
因此,民政部门要加大对拾荒者的管理力度,全面摸清拾荒人员的数量、分布、工作条件等情况,查处违法行为,维护拾荒人员的合法权益,从而为他们创造更为稳定的工作环境。
二、加强对志愿组织的管理志愿者所属的志愿组织是重要的非政府组织,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的志愿组织积累了良好的经验和资源,成为了社会参与的重要渠道。
而随着志愿工作的日益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志愿组织的发展形成了比较复杂的格局,甚至出现了部分机构居心不良、从事违法活动的情况。
因此,民政部门应该加强对志愿组织的管理工作,完善志愿组织的注册、监管等制度,尽可能避免因志愿组织管理不规范而导致的各种问题。
三、加大对孤寡老人、困难儿童的救助在当前经济发展相对稳定的春季,民政部门对于孤寡老人、困难儿童等弱势群体的救助更加重视,组织有关力量,开展爱心补助、关爱活动、社区服务等工作,为其提供实质性的帮助和照顾,让他们过得更加安稳。
四、加强婚姻家庭法律援助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问题愈加显著。
在婚姻家庭矛盾出现时,民政部门为此设置了法律援助机构,向各方提供法律援助。
然而,由于婚姻家庭问题的多样性,婚姻家庭法律援助只有通过更深入的了解,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因此,民政部门应加强与群众沟通,了解他们在法律援助方面的真实需求,为他们提供更为实用的法律援助。
民政部关于开展民政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民办函[1994]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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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开展民政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开展民政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民办函[1994]214号1994年9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为贯彻落实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关于“要认真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精神,我部决定在全国民政系统中开展民政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指出,民政部门是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职能部门之一,其基本职责是依据国家赋予的职能,解决社会问题。
调节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依法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为党的中心任务服务。
各级民政部门,要紧紧围绕我们的基本职责,在民政部的统一部署下,有重点地做好民政行政执法检查,逐步解决民政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各项工作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程序行使民政管理职能,提高民政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加强法制。
现将执法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执行情况。
1.本行政区域内五保供养对象的确定情况及应保未保的原因;2.五保供养内容的落实情况;3.五保供养对象和敬老院的经费来源和落实情况;4.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敬老院的院办经济给予扶持和照顾的情况;5.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和集体经济组织、受委托的扶养人签订五保供养协议的情况;6.五保供养款物有无被贪污、挪用的情况;7.县以上民政部门制定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度的情况。
(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执行情况。
1.本行政区域内婚姻登记率和登记合格率的情况;2.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情况;3.对婚姻登记监督管理的情况;4.对婚姻登记搭车收费清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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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行政执法依据(共54件)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81.1.1日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8.11.4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89.12.26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2.4.15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10.16 街道办事处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54.12.317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10.258 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务院1998.10.25 登记管理暂行条例9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政部2000.4.1010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2003.10.111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7.2112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国务院2003.6.20 救助管理办法13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2004.10.114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务院1987.12.1315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1999.10.116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7.117 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1986.1.2318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1989.2.319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2006.3.120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国务院1985.1.15 管理的规定21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国务院中央军委1999.12.13 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22 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民政部1998.10.5 暂行办法23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民政部2003.8.1 救助管理实施细则24 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管理民政部1994.11.30 暂行办法25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民政部2001.7.30 登记办法26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1999.5.2527 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2003.10.2728 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民政部1982.4.14 管理工作试行办法29 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民政部1989.8.1730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90.9.1531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98.9.2432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99.12.3033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2000.5.1234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97.3.1835 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民政部1990.9.1 36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民政部2002.8.2637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1993.10.1838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科技部、民政部2000.5.2439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2000.11.1040 湖北省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湖北省人大常委会1999.7.3041 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湖北省人大常委会1996.1.2442 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湖北省人大常委会1999.1.2243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湖北省人大常委会1993.11.25 委员会组织法》办法44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湖北省人大常委会1989.8.26 会组织法〈试行〉》办法45 湖北省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湖北省人民政府2006.1.1 暂行办法46 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老年湖北省人民政府2007.7.1 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的决定47 湖北省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湖北省人民政府1989.10.1748 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1991.12.3049 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湖北省人民政府2000.2.2 试行办法50 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2000.10.1751 湖北省村务公开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2002.4.852 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1992.10.153 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2001.12.1054 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湖北省人民政府2006.1.1 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实施办法民政行政许可项目(共4项)许可项目(1):1、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筹备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四)法定代表人;(五)活动资金;(六)业务主管单位。
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备案事项,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执法机构: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执法权限: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执法标准: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五十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三十个以上的单位会员。
2、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五十个。
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场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执法程序:一、申办人到民政局申请办理;二、民政局受理、审查、登记。
执法责任: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许可项目(2):2、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执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执法机构: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执法权限: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执法标准:社会团体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规范的名称;2、有固定的住所;3、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执法程序:1、申请人到民政局提交相关材料;2、民政局受理、审核、登记。
执法责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许可项目(3):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执法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