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版2018营利性:申请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一次性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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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立
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部门名称:文教卫生科
事项名称: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实施高等以下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许可
设置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审批办关于印发天津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教委规范【2017】11号)、《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津教委【2018】18号)
材料清单:
1.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2.承诺书。
3.学校名称预先核准表。(工商部门)
4.设立申请书。
5.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
——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包括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举办满2年的,出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
——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等证明文件。
——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校舍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现有民办学校开办满2年的,提交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6.学校资产及其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
——联合办学协议。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学校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7.学校工作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学校工作人员名单。(含姓名、性别、拟任岗位等信息,按照职务信息(法人、校长、教师、管理人员、财会人员等)分类并标上序号。每位工作人员材料按照序号排列。)
——身份证原件及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身份证原件核对后返还。
——专业资格证、专业技术职称证。(校长5年以上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经验,教师为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证(教育行政部门颁发)或相关专业技能资格,财会人员为会计资格证(人社部门颁发)。
8.学校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相关材料。
——场所使用证明。使用自有场所办学的,需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租赁场所的,需提交所租赁办学场所的房地产产权证明及租赁协议;(除幼儿园外需提交校舍公证书)
——消防验收或备案证明。需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办学场所消防验收或备案证明,办学场所经过装修的,需提交装修后的消防验收或备案证明;
——建筑平面图。图中应清晰注明建筑的长、宽尺寸及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与用途;
——设施、设备配置情况说明。需以清单表格形式详细说明民办学校设施、设备的数量、型号、价值等相关情况。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学校校舍应符合现行抗震设防等防灾标准和设计规范(中小学、幼儿园为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对存在危险的房屋、已经建成的校舍不满足我市综合防灾要求的、拆改房屋结构或者加大房屋荷载的,需提交各区房屋管理部门下属房屋安全鉴定中心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室内空气检测报告。新装修完的学校需提交由专业监测机构开具的室内空气检测报告(执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
——学校技防设施安装情况说明。需提交符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要求的技防设施安装情况说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交原件与复印件,原件核验并扫描后返还,复印件留存。
注:以上材料需同时提交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原件核验并扫描后返回还,留存复印件。A4纸打印,页边距:上3.6、下3、左2.75、右2.75厘米。标题要求:大标题:方正小标宋简体,二号字,不加粗,居中。一级标题:黑体,17号字,不加粗。二级标题:楷体_GB2312,17号字,不加粗。三级标题:仿宋_GB2312,17号字,加粗。正文要求:仿宋_GB2312,17号字。段落要求:首行缩进:2字符。段前段后:0行。行间距:29.4磅。页码要求:宋体,四号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