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版2018营利性:申请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一次性告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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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加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管理,规范收费标准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们对2006年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8年6月29日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对收费标准的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申请、受理、调查、论证、审核、决策、公布、公示、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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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2 -一、本《承诺告知书》编号(审批机关)〔年〕第号。
二、告知承诺主体(一)告知方1.单位名称: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法人代表:4.地址:5.联系人:6.联系方式:(二)承诺方1.拟举办学校名称:(须经相关部门预登记批复确定)2.拟举办学校地址:3.拟举办学校性质:非营利性□;营利性□。
4.拟举办学校培训工种(原则上不超过5个):5.举办者性质:社会组织□;个人□。
6.单位法人或个人姓名:7.单位法人或个人身份证号:8.单位法人或个人联系方式:三、告知方应告知事项(一)办理事项:新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 3 -(二)办理事项依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本行政区域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宏观规划。
”(三)举办者须熟悉了解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遵守的政策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7.《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8.《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207号)。
9.各级各主管部门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相关要求。
(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1.社会组织办学的,举办单位法人应未被列入组织活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犯罪记录;个人申请办学的,申请人应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犯罪记录。
2.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
3.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 4 -不少于3年。
有办公及附属用房50平方米以上,理论教室应有4间标准教室(60人/间),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地并达到 2.5平方米/人标准。
2018年最新民办教育机构办证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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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目录:一、为什么要申请办学资质?二、什么是办学资质?三、如何申请办学许资质(内含办证攻略18招)?四、如何申请办学消防许可证?1为什么要申请办学资质2017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培训公司(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拿到有培训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和《办学许可证》。
这是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新法出台后,各地工商、教委、人社、民政都开始大力规范教育培训市场,无证办学不仅会被会勒令整改关闭,还会对公司举办者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严重的还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2月22日印发的教基厅〔2018〕3号文,暨教育部、民政部、人社部、工商总局等四部委《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联手出重拳开展全国范围内的大整治大清查!!(时间有重大内涵,2018年2月22日是农历正月初七,开年第一天上班),那么怎么才能申请办理办学资质?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强制执行!法规:教育部、各级地方有关部门法规+教育部四部委《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大整治大清查!一句话总结:三无,直接关停+罚款!有照无证,限期办证,办不下来,要么转型要么关停!2什么是办学资质《民办教育促进法》将培训机构的性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办学资质(各地区具体要求不同全部以某京为例)区别如下表:通常在培训行业,我们都会选择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培训公司)。
特殊强调:《办学许可证》去教育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去民政局办理.工商局注册《营业执照》,申请的经营范围要含有培训等业务。
4如何申请办学消防许可在获得“筹办申请同意书”后开展以下步骤:办理流程综述:1、先到当地消防办事大厅咨询领取准备相关材料。
2、将准备好的资料带去办事窗口录入,参加备案抽查(大概30%的几率被抽中)。
3、如果未抽中,进入装修报审流程准备装修.4、如果抽中就需要办理手续,等待消防大队人员现场考察。
5、考察通过后开始装修,竣工后进入验收阶段.6、提交所需所有材料等待审批。
举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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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告知一、审批条件:1.举办者: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社会组织。
个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社会组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
2.决策机构: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人、党组织负责人、校长(行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
决策机构设负责人一人,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监督机构: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党的基层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教职工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只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决策机构成员不得兼任或担任监事。
4. 校长:培训机构的校长(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教育从业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且不得兼任其他培训机构或学校的校长。
5.法定代表人: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决策机构负责人(董事长)或校长(行政负责人)担任。
6.管理人员:培训机构的专职管理人员应不少于3人,负责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配备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安保人员。
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7.教师队伍: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所配备教师与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专兼职教师结构合理,数量充足,并与所聘教师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其中,每个专业的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
任课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要在培训机构网站及办学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说明版2018营利性:申请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一次性告知
![说明版2018营利性:申请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一次性告知](https://img.taocdn.com/s3/m/718ff09052d380eb63946d6d.png)
申请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立需提交的材料清单部门名称:文教卫生科事项名称: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实施高等以下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许可设置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审批办关于印发天津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教委规范【2017】11号)、《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津教委【2018】18号)材料清单:1.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2.承诺书。
3.学校名称预先核准表。
(工商部门)4.设立申请书。
5.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
——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包括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举办满2年的,出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
——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等证明文件。
——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校舍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现有民办学校开办满2年的,提交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6.学校资产及其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
——联合办学协议。
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出资计入学校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417d42c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b35c201.png)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9.26•【字号】•【施行日期】2018.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河北省教育厅制定了《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教育厅2018年9月26日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推动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学科培训、艺术培训、体育培训、科技普及、社会实践活动等各类形式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校外培训机构”),不包括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托幼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特殊行业或相关主管部门有特定准入规定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应当适应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符合教育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规范开展教学活动,保证教育质量,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校外培训机构党组织实行主管部门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以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同时接受机构所在地党组织指导和管理。
校外培训机构一次性告知书
![校外培训机构一次性告知书](https://img.taocdn.com/s3/m/c1d6ef59a0116c175f0e48e5.png)
校外培训机构一次性告知书一、审批流程申请人向社会事务科提出申请→勘查勘验科现场初验→同意举办、申请人准备资料→材料齐全、勘查勘验科组织评估验收→验收通过后汇总材料报主管局长→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拟制批准文件、签发办学许可证→社会公布、通知举办人。
二、设置标准校外培训机构开办资金不少于30万元,办学经费来源稳定,能够保证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培训机构应当按照1:20的师生比配备教师,所聘教师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并签订聘任合同。
三、申请材料1、申办报告;2、办学章程;3、筹设批准书(初勘后由社会事务科出具);4、筹设情况报告;5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6、申请验审表(社会事务科出具);7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8办学场地使用权与所有权证明;消防、食品卫生合格证明文件;9、学校首届决策机构及组织机构名单;10、党组织设置情况及教职工党员名单;11、拟任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12、拟开设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
四、办理时限法定时限:自受理申请起30日给予办理答复。
五、注意事项1、校外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其中,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到市场服务科进行法人登记,取得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在社会事务科进行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要求,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及管理办法【最新版】
![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及管理办法【最新版】](https://img.taocdn.com/s3/m/accb6e61360cba1aa911da6b.png)
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明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实施的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托育服务的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的机构,设置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
第四条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符合相关要求的举办者;(二)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四)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财会及主要管理人员;(五)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六)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匹配的办学资金、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七)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教材;(八)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举办者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
(一)法人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3.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幼儿园设立审批一次性告知书(精选)
![民办幼儿园设立审批一次性告知书(精选)](https://img.taocdn.com/s3/m/64cd8415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5ce7b84.png)
民办幼儿园设立审批一次性告知书(精选)第一篇:民办幼儿园设立审批一次性告知书(精选)辉南县民办幼儿园申请设立一次性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吉林省幼儿园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吉林省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你(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办学申请报告。
3.学校章程4.《辉南县民办学校申报审批表》及相应的有效证明材料5.举办者和校长的资质证明:身份证、无犯罪记录证明。
6.培训场所证明:必须是门市房或者土地性质为商业或教育用地,不少于3个教学班,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有独立出口;自有房屋提供房屋产权证,租赁房屋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和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不得低于3年)7.有专职保安;培训场所要设置警卫室,配备具有威慑力的防范性器具;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做到全覆盖、无死角。
8.县消防大队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合格凭证》9.房屋质量鉴定中介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城建局房屋安全鉴定处)10.食堂须取得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工作人员有防疫站出具的《健康证》。
11.妇幼保健院出具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除食堂工作人员外的各类工作人员,需取得妇幼保健院发放的《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12.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13.校(园)方责任险保单14.行政、教学、财务、安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相关要求和说明:1.申请者需根据各表格填写要求详细填写表格列明各事项。
2.申请者提供的材料需真实、准确,如发现弄虚作假,将追究当事者责任。
特此告知。
咨询电话:8229360辉南县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第二篇:民办幼儿园设立审批一次性告知书民办幼儿园申请设立一次性告知书(草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河北省幼儿园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你(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幼儿园一次性告知单
![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幼儿园一次性告知单](https://img.taocdn.com/s3/m/21c9a07352d380eb63946d00.png)
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幼儿园一次性告知单●举办者可先行将房屋(校舍)产权证明文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房屋抗震鉴定报告)和学校(幼儿园)消防合格证明文件,到窗口先行进行审验,避免不必要的投资损失。
●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首先到文教卫事务科核名,再到注册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以核准的名称向文教卫事务科提出设立学校的申请。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去民政窗口核名)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申请的学校(企业)全称应为:“唐山市丰润区XX(字号)培训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申请的幼儿园(企业)全称应为“唐山市丰润区XX(字号)幼儿园(股份)有限公司”,其中XX(字号)不能和我区已审批的学校(幼儿园)相同。
●(幼儿园核名以后丰润区二院妇幼保健院保健科办理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3、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3、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直接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名称、地址及其资质(企业举办的)或者姓名、住址(个人举办的);设立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培养目标、办学形式、内部管理机制、党组织设置、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设立营利性学校论证报告。
(非营利忽略此项)(三)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1、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包括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
民办学校(含培训机构)办学许可一次性告知书
![民办学校(含培训机构)办学许可一次性告知书](https://img.taocdn.com/s3/m/9e271f1bc8d376eeaeaa31fc.png)
民办学校(含培训机构)办学许可一次性告知书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潍坊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通知》申报材料1.培训学校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潍坊经济开发区**培训学校)2.学校的申请报告3.潍坊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4.学校的办学章程5.学校举办者资格证明。
举办者是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首页、索引及个人单页),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承诺书;举办者是单位的,需提供单位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及委托办理授权书。
6.学校校长身份证明材料。
户口本、身份证、学历证明(大专及以上)、相应的任职资格或职称证书及5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7.任课教师学历及资格证明。
拟聘教师的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8.学校管理人员。
身份证及学历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9.学校财务人员资质身份。
会计证及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10.学校安保人员资格证明。
保安证及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11.学校与教职工的劳动合同。
一名教职工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2.培训学校提供住宿及餐饮的。
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及健康证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3.办学场地及资产证明。
举办者的产权校舍提交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租赁校舍的,应提供租赁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及租赁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14.办学场所“证件”。
学校办学场所房屋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消防部门出具建筑工程消防备案或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15.申办学校验资报告书及学校办学资金监管协议书。
有关于筹备学校的资产来源、资金数额(不低于10万)说明的验资报告;经济区办学监管资金协议(后置)。
16.现场勘查意见书。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业务咨询电话:8060905注:办学许可证一年一检。
一年不接受年检的,当年暂停招生,学校整改完成后主动申请补检;两年不接受年检的,视为自动终止办学,不再换发新办学许可证。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告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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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告知承诺书[____年]第____号申请人:(自然人)姓名: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营口市行政审批局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一式两份,申请人、行政审批机关各留存一份)行政机关的告知本行政审批机关就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二、法定条件1.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2.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租用的场所租凭期不少于3年。
办公用房不少于30平方米;培训国家资格四级以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不少于300平方米,培训国家资格三级以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不少于500平方米自有房。
自有房应无危房,要具备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的安全规程。
宾馆、饭店、歌舞厅等建筑物的一部分和居民住宅不得用作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场所。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4.应配备专职校长。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5.应配备至少1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6.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一次性告知书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一次性告知书](https://img.taocdn.com/s3/m/63bd4f7bdc36a32d7375a417866fb84ae45cc30c.png)
四、申请材料
1.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培训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办学范围、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形式、资金来源等。
2.举办者资格证明: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3.培训机构章程:包括培训机构名称、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资产管理、终止程序等。
六、法律责任
1.设立者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告知书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2.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告知书旨在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者提供指导,如有未尽事宜,请咨询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
特此告知。
4.办学场所证明:提供办学场所的房产证明、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5.师资队伍:提供教师名单、教师资格证书、教学经验等证明材料。
6.教学计划及课程设置:包括培训课程、教学大纲、教材选用等。
7.财务预决算报告:提供培训机构成立后的财务预决算报告。
8.其他相关材料:如合作协议、管理制度、设施设备清单等。
五、注意事项
三、审批程序
1.提交申请:设立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2.受理:教育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核与评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与评估。
4.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专家审核意见,作出批准或不批准设立的决定。
5.颁发办学许可证:对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
1.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2.设立者应按照审批范围和程序进行申请,不得擅自变更。
3.教育行政部门对设立申请进行审查时,设立者应积极配合,如实回答询问。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一次性告知书【范本模板】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一次性告知书【范本模板】](https://img.taocdn.com/s3/m/171748cb482fb4daa48d4b33.png)
14。校园安全材料:教育用房安全鉴定、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检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工作流程
以上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后受理→审查(资料审核通过后,审批小组进行实地评审)→批准
申报单位/个人信息
单位(个人)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一次性告知书出具时间
地 址: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五路16号江岸区行政审批局民生类窗口 监督电话:82905879
邮政编码:430010 查询网址:http://。cn
15.办学经费情况: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50万元以上);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相关人员签名加盖手印);联合出资举办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写明出资数额、方式和各自权利、学章程(内容依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需法人、决策机构及监事会成员签名加盖手印.);
7.学校负责人(校长)材料:学校负责人聘用协合同(明确负责人的责权利,法人签名)、身份证、户口,简历、学历证(大专以上)、校长资格证或具有教师资格证同时提供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5年以上证明材料、政审材料等);学校负责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个人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以上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
8。教职工花名册(含专兼职教师、财会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等信息)及按花名册顺序排列的教职工个人资料(教师:身份证、教师资格证;财务人员2名:身份证、会计证;其他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劳动聘用合同;聘任单位在职人员的,提供所在单位同意书。(教师配备与办学内容对应,专职教师不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有2名以上专职行政管理人员)
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2b9706a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3d00cfb.png)
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教育部•【公布日期】2017.08.31•【文号】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教育厅(教委):为进一步落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就做好营利性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其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民办学校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学校办学所在地、类别、层次等相符合(详见附件)。
达到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不含行政区划。
民办学校的行业表述由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等加学校类别组成。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行业习惯可以不加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的,名称中可以不加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
民办幼儿园、高中、特殊教育学校的行业表述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不得含有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
三、民办学校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学校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等作字号,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学校授权,且使用该学校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
该学校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有其他含义或者指向不明确的,可以不经授权。
四、民办学校不得以个人姓名作字号,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民办学校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在名称中使用上述字样的,应当是行业的限定语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的材料》](https://img.taocdn.com/s3/m/b3653ac8fad6195f302ba662.png)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的材料》附件2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的材料清单一、公司设立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2.章程;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股东(发起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1)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3)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4)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5)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自然人股东(发起人)备案表》和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户籍证明或居住证复印件;(6)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6.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提交资产评估报告;7.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以及职业资格等级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8.拟聘用的专兼职教师名单和任教内容、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教师任职资格证书以及职业资格等级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9.拟聘用的专职管理人员名单、所任岗位、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以及职业资格等级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10.拟聘用的专兼职财会人员名单、所任岗位、身份证明和从业资格证明;11.住所相关证明材料:(1)拟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对住所享有合法使用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包括:产权证明、与房屋产权人签署的《租赁协议》);(2)作为培训场所的,提交房屋安全证明和消防安全许可证明;(3)提供食宿的或招收外省市人员来沪参加培训的,还应提交对学员宿舍和学生用餐等设施设备享有合法使用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以及学员宿舍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和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明;12.培训设施设备清册和享有合法使用权的证明材料;13.《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经营范围(培训项目)申请表》并附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14.各项管理制度;15.与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草签的管理协议。
培训机构申办报告
![培训机构申办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84e6e5110622192e453610661ed9ad51f11d5476.png)
培训机构申办报告申办报告:民办教育培训中心XXX拟申请设立以民办文化教育培训为主的教育培训中心。
现向XXX报告相关情况:一、办学宗旨:为每一位学生的现在和未来发展负责。
二、办学目标:注重培优辅差和学生良好行为惯的养成教育,逐步形成良好的学风,优良的品德和高尚的情操。
三、办学规模: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____人。
四、举办者概况:1.拟办中心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拟定办学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联系________3.拟定法定代表人:________4.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5.拟聘任校长: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6.举办者:________7.主管部门:________五、办学形式:短期培训,周末培训。
六、办学层次:初级中级。
七、拟开设课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政治、历史、艺术类课程。
八、招生对象:小学1-6年级,初中1-3年级,高中1-3年级愿意参加文化教育培训的学生。
九、现有办学条件:1.硬件:办学开办资金100万元人民币,为个人出资;办学租用校舍建筑面积600平方米供办公和教学使用。
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政治、历史、艺术类课程教课书200套,配套资料若干。
空调挂机18台。
学生课桌椅100套。
教学用黑板10面,投影仪1台。
办公电脑3台,打印机1台,办公桌椅5套,档案柜5套。
2.软件:主要包括师资力量和各项管理制度。
管理人员__名,其中本科文化程度__名,大专文化程度__名,均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有__年以上文化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经验;专业教师共计__名(含管理人员在内,专职教师__名,兼职教师__名),其中文化课教师__名,实指导教师__名,均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相应专业教师上岗资格;制定有办学章程,涵盖总则、办学内容、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学管理、校园管理、安全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
民办机构审批一次性告知单
![民办机构审批一次性告知单](https://img.taocdn.com/s3/m/f8e09533011ca300a7c3902b.png)
民办机构审批一次性告知单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民办教育办学许可”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二章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三、办证需提交材料
、办学申请书;
、填写民办教育办学登记表;需办学场所所在街道、派出所盖章。
、主办人身份证、户口、学历和工作简历原件和复印件。
、校长、专职或兼职教师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校舍的租借合同、房产证和房主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有消防部门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拟定办学章程,内容有:()办学宗旨、教育方针()招生范围、学制()课程设置、授课时间,收费标准()教学、财务等制度。
有教学计划、教材。
、有办学需要的启动资金与教育教学活动相适应的办学资金和经费来源报告。
、特殊专业必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实地考察,有适应教学需要的校舍(地址和租借合同原件、复印件),面积平方米以上。
有图书、教学仪器、设备等。
咨询电话:
1 / 1。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d15f1a44a7302768f99398e.png)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校外机构设置和管理,促进我市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7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学科培训、艺术培训、体育培训、科技普及、社会实践活动等各类形式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校外培训机构”),不包括3周岁以下婴幼儿早教机构、托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特殊行业或相关主管部门有特定准入规定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校外培训机构的宏观管理与监督指导,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统筹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校外培训机构党组织实行主管部门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以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同时接受机构所在地党组织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属性。
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
第二章设置条件及标准第六条申请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国家公职人员除外)。
(二)拟任校外培训机构校长年龄,男不超过70周岁、女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相关教育教学经验。
(三)有一定数量与开办专业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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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立
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部门名称:文教卫生科
事项名称: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实施高等以下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许可
设置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审批办关于印发天津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教委规范【2017】11号)、《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津教委【2018】18号)
材料清单:
1.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2.承诺书。
3.学校名称预先核准表。
(工商部门)
4.设立申请书。
5.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
——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包括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举办满2年的,出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
——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等证明文件。
——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校舍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现有民办学校开办满2年的,提交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6.学校资产及其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
——联合办学协议。
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出资计入学校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7.学校工作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学校工作人员名单。
(含姓名、性别、拟任岗位等信息,按照职务信息(法人、校长、教师、管理人员、财会人员等)分类并标上序号。
每位工作人员材料按照序号排列。
)
——身份证原件及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身份证原件核对后返还。
——专业资格证、专业技术职称证。
(校长5年以上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经验,教师为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证(教育行政部门颁发)或相关专业技能资格,财会人员为会计资格证(人社部门颁发)。
8.学校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相关材料。
——场所使用证明。
使用自有场所办学的,需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租赁场所的,需提交所租赁办学场所的房地产产权证明及租赁协议;(除幼儿园外需提交校舍公证书)
——消防验收或备案证明。
需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办学场所消防验收或备案证明,办学场所经过装修的,需提交装修后的消防验收或备案证明;
——建筑平面图。
图中应清晰注明建筑的长、宽尺寸及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与用途;
——设施、设备配置情况说明。
需以清单表格形式详细说明民办学校设施、设备的数量、型号、价值等相关情况。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学校校舍应符合现行抗震设防等防灾标准和设计规范(中小学、幼儿园为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对存在危险的房屋、已经建成的校舍不满足我市综合防灾要求的、拆改房屋结构或者加大房屋荷载的,需提交各区房屋管理部门下属房屋安全鉴定中心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室内空气检测报告。
新装修完的学校需提交由专业监测机构开具的室内空气检测报告(执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
——学校技防设施安装情况说明。
需提交符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要求的技防设施安装情况说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交原件与复印件,原件核验并扫描后返还,复印件留存。
注:以上材料需同时提交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原件核验并扫描后返回还,留存复印件。
A4纸打印,页边距:上3.6、下3、左2.75、右2.75厘米。
标题要求:大标题:方正小标宋简体,二号字,不加粗,居中。
一级标题:黑体,17号字,不加粗。
二级标题:楷体_GB2312,17号字,不加粗。
三级标题:仿宋_GB2312,17号字,加粗。
正文要求:仿宋_GB2312,17号字。
段落要求:首行缩进:2字符。
段前段后:0行。
行间距:29.4磅。
页码要求:宋体,四号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