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项目经理部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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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成品、成品防护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成品、半成品保护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为缔造过程精品而启动的系统性强、综合性强的基础管理程序。是保证如期交验竣工、降低成本损耗、坚持文明施工、实现安全生产、最终实现精品高速公路的强化管理控制过程。成品保护并不仅指结构物竣工后的成品保护,同时也指施工过程中的每道工序的中间产品的保护。其可操作性在于:除了提出相关现场成品保护管理规定、制定基本原则外,还要组织人力进行现场监控管理。

第二条成品保护在施项目的修筑过程中,肩负对成品和半成品的看护责任,并对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提供宣传监督、登记物帐、依法管理的防火,防水,防盗,防破坏,防污染,维护文明施工的基础工作。

第二章半成品、成品防护管理制度

第三条加强成品保护工作,是保证交工质量的一项重要容。严格遵守建设单位对半成品、成品的各项保护规定,加强职工教育,提高对半成品、成品的保护意识,提高员工自觉保护的能力。

第四条成立半成品、成品维护组,设专人进行维护,为顺利交接打好基础,向晋红高速公路总包部交付优质的工程。

第五条制定半成品、成品保护措施管理制度,做到有制可依。

第六条对半成品、成品工程设置明显标志,以防其它工程施工或进行基本建设时,意外破坏。

第七条对各工区实行巡逻制度,并做好记录,如发现成品、半成品损坏或丢失,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书面报告主管生产的负责人,及时组织有关人员修复,修复不了的或不能及时修复的,及时报告晋红高速公路总包部Ⅱ1标项目部进行处理。

第八条对周边村民、居民宣传晋红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和意义,进行爱护国家财产的宣传教育,增强法制观念,与他们建立良好关系,相互配合,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工作,共同保护建设产品不受破坏。

第九条每日巡查过程中将成品的监护当作一项重要的和主

要的工序,各作业队治安部门加强巡视,防止人为破坏。

第十条各专业负责人在技术负责人的领导及和质量工程师

的统一协调下研究细化成品保护的组织管理模式、有关的规章制度以及具体的保护方法方案,负责本专业的所属劳务、协作单位的成品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各作业队要严格按合同要求及有关规定对成品在

交付前采取适当的防护和隔离措施,防止交付前的损坏、丢失及污染,注意清洁美观。必要时,根据产品特点制定的防护措施应

形成文件。出现特殊情况(如停工),应对成品、半成品等采取保护措施,做好防护工作并注意验证。

第十二条在最终检验和试验后,工程管理部和作业队管理人员应采取保护产品质量的措施,这种包括整洁、安全、消防、治安的防护应延续到总包部接收为止。

第十三条按合同要求和有关规定组织产品交付工作,工程项目的交付按交通部和晋红高速公路总包部相关的竣工验收交接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项目部在自检合格后向总包部提出书面报告,按业主要求准备验交资料,在总包部组织验收后,办理正式交付及档案的归口管理。

第十五条对工程结构物半成品、成品的保护应贯穿整个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应根据工程结构物特点针对性的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结构物受到损坏、污染等破坏,对砼预制块(件)、各种标志、各类界桩、护栏、钢(铁)构件、围挡、沟渠等易损设施要防损坏、污染、丢失、防潮、防晒、防腐等,保证施工过程中工程设施的完整和安全。

第十六条有特殊保护要求的结构物、特殊工序,易造成结构物损坏或污染的施工过程,专业技术人员或相关人员应到现场指导、检查、监督施工过程。

第十七条对进场施工的全体人员要进行半成品、成品保护知识和有关制度要求的教育,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准和工程半成品、成品保护意识,并制定具体的奖惩办法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项目部各作业队应成立成品保护组织,成员应包括各作业队主要负责人、技术、物资设备等人员,并健全半成品、成品保护值班制度,现场值班人员应详细填写值班检查记录,发现隐患、损坏、治安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施工处,并按规定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对于自然损坏以及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坏,应及时组织各工区按照施工技术要求和标准予以恢复,工程成品保护过程同时执行《不合格品、纠正和预防措施程序》。

第二十条应当像重视工序的操作一样重视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项目管理人员应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减少工序的交叉作业。

第二十一条上下工序间应做好交接工作,并做好记录。如下道工序的施工可能对上道工序的半成品、成品造成影响时,应征得上道工序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避免破坏和污染,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下道工序操作者及管理人员负责。

第二十二条转入下道工序施工前必须做好末工序交接工作台帐,接方必须实施可靠的措施,以保证不损坏上道工序的成品。

第二十三条工程交付时,及时与营运部门进行设备的

移交,办理好移交手续。

第三章土石方工程半成品、成品防护制度

第二十四条基坑(槽)的直立壁和边坡,在开挖后应有措施。避免塌陷。

第二十五条开挖设置的支撑或支护,在基础施工的全过程要做好保护,不得随意损坏或拆除。

第二十六条开挖完毕后,应及时进行检验。否则,应进行必要的半成品、成品保护,注意不要扰动地基土。

第二十七条对测量控制定位桩、水准点应注意保护。挖土、运土、机械行驶时,不得碰撞,并应定期复测检查其是否移位、下沉;平面位置、标高和边坡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第二十八条开挖的直壁和边坡,在开挖后要防止扰动或被雨水冲刷,造成失稳。

第二十九条基坑开挖时,如发现文物或古墓,应妥善保护,立即有关文物部门处理;如发现永久性标桩或地质、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察点以及地下管网、电缆等,应加以保护,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土石方深基坑开挖和降低水位过程中,应定期对邻近建筑(构)物、道路、管线以及支护系统进行观察和测试,是否发生变形、下沉或移位,如发现异常情况,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施工时,应注意保护有关轴线和标准高程进点,防止碰撞下沉。

第三十二条石方爆破过程中,严格按照交通部、晋红高速公路总指的要求,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防护措施。

第四章钢筋工程半成品、成品防护制度

第三十三条各类型钢筋半成品、成品,应按规格。型号。品种堆放整齐,挂好标志牌,堆放场所应有遮盖,防止雨淋日晒。

第三十四条转运时钢筋半成品、成品应小心装卸,不应随意抛掷,避免钢筋变形。

第三十五条成型钢筋应按制定地点堆放,用垫木垫放整齐,防止钢筋变形、锈蚀、油污,防止压弯变形。

第三十六条严禁随意割断钢筋、在钢筋上进行电弧电焊。如设备管线安装施工与结构钢筋有影响时,必须征求设计的意见,有正确处理措施。

第三十七条成型钢筋不准踩踏,特别注意负筋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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