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实践中如何进一步完善刑事和解制度
浅谈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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竺竺!型!!f叁型鱼塾坌浅谈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几个问题姚子钦摘要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虽然在我国还未全面推广实施,但其存在的意义重大,如何正确推行此项制度,使此项制度充分发挥其出应有的社会效果,对建设和推进和诣社会有着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社会效果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5002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在一些英美及欧洲国家被广泛适用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目前,此项制度虽然在我国一些地区有所实行,但欠缺普遍性、规范性和长久性,有“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状况,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否适用及如何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等问题,学界目前尚存争议。
一、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的涵义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其具体涵义是指被害人与加害人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通过加害人向被害人认罪悔过,请求被害人谅解,赔偿或弥补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所带来的损失,经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再由司法机关作出撤案释放、相对不起诉、免以刑事处罚或在量刑时作出从轻减轻处理。
这样,既体现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理念,又体现宽严相济的司法制度,对于保护被害人和加害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其深刻的现实意义。
同时,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质上可以获得双重补偿,而加害人则可以赢得被害人谅解和改过自新的机会。
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的意义和作用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是相对于成年人犯罪而言的,从适用的对象上看,是在现行刑法框架内对一些轻微伤害案件的折衷处理,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防止未成年人再犯罪,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确实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一)有利于改善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对被害人的心理治疗有良好的效果在和解的过程中,通过与加害人的深入接触,得到来自加害人真诚的道歉和安抚,在精神和物质方面得到了补偿,被害人能够充分渲泻情感,积累的恐惧感和焦虑感会明显减轻,有助于因受犯罪侵害受伤的心灵得到康复,过分压抑精神得到缓和。
浅谈刑事和解的适用
刘忠权 裴警 东
( 春 市嘉 荫 县 人 民检 察 院 , 荫 130 ) 伊 嘉 5 2 0
【 关键词】 刑事和解 ; 条件 ; 程序
轻 的处 罚 ,同 时 也 相 应 提 高 了 司 法 机 关
的工 作 效 率 , 省 了 有 限 的 司法 资 源 。 节 3适 用 刑 事 和 解 符 合 当前 刑 事 发 案 . 的实 际情 况 。 事 办 案 统 计 分 析 表 明 : 刑 一
前 贯 彻 宽 严 相 济 刑 事 政 策 的 司法 改 革 方 向 , 备 了一 定 的实 践 基 础 。 具
有 权 对犯 罪 嫌 疑 人 ( 害 人 ) 宽 容 。 对 加 零
于 犯 罪 嫌 疑 人 ( 害 人 ) 说 , 否 采 用 加 来 是 刑事 和解 的 方 式 结 案 ,在 哪 个 诉 讼 阶 段 采 用 刑 事 和 解 也 有 充 分 的选 择 权 。 这 就 需要我们 在适用 刑事 和解处 理案件 时 , 要 认 真 了 解 当事 人 双 方 的 主 观 意 愿 , 尤 其要 注意 被 害 人 的 “ 自愿 ” 志是 否 受 到 意
有 初 犯 、偶 犯 等法 律 规 定 可 以 酌 情 从 轻
处 罚 的 事 实 、 节 的案 件 。 情
、
适 用刑 事 和 解 适
1 侦 查 阶 段 要 慎 重 适 用 。 在 侦 查 . 在 阶段 . 般 情 况 下 要 控 制 适 用 刑 事 和解 , 一 因 为 侦 查 阶 段 的 主要 任 务 是 调 取 、收 集 证 据 . 明犯 罪 事 实 , 获 犯 罪 分 子 。如 查 抓 果 在 侦 查 阶段 进 行 刑 事 和 解 .一 是 不 利 于 侦 查 机 关 收 集 证 据 ,会 放 松 对 侦 破 案 件 的 追 求 , 失 保 护 国 家 、 会 和 公 民 合 丧 社 法 利 益 不 受 侵 犯 的 动力 ,会 导 致 一 些 侦 查人员 为避免艰 苦 复杂 的取证工 作 , 在 事 实 未 查 清 、证 据 尚不 充分 的情 况 下 就
浅析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刑事和解工作
浅析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刑事和解工作[摘要]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政策,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举措。
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应当充分认识与深刻理解适用刑事和解办案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进一步统一执法思想、加大执行力度,促进刑事和解工作稳步推进,广泛适用。
[关键词]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刑事和解;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颁布实施,对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做出了指导性的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刑事和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各地对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解和规定不统一,以致于各地检察机关在运用刑事和解处理案件时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刑事和解工作的开展。
本文试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需要注意的问题浅谈几点看法。
一、要准确把握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各地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对适用刑事和解的范围和条件的理解不一致,导致了对刑事和解制度的规定不一致,从而使得在审查逮捕司法实践中存在难题。
2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和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和解适用的范围和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因此,侦监部门必须加强学习刑事和解相关制度、准确把握刑事和解的范围和条件,严格按照规定,规范办理刑事和解案件。
除此之外,侦监部门还应准确区分刑事和解与民事和解的区别。
刑事和解的当事人可以处分的权益范围是有限的,比如当事人不能自由处分加害人应受的刑罚制裁事项,加害人因刑事和解是否应免除、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根据犯罪情节和和解状态综合考虑的。
而民事和解的当事人几乎可以自由处分所有的权益。
因此,不能误认为对达成民事和解的案件作出不捕决定就是适用刑事和解,混淆刑事和解与民事和解的界限。
二、要加强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确保刑事和解工作的合法性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依据公安部2006年2月1日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安机关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快速处理轻微刑事案件。
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实践为视角
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实践为视角潘建清;吴加明;井翠翠【摘要】Si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new Criminal Procedure Law, many problems such as police’s, prosecution units’ and courts’ difference in understanding and operation, obscure results of reconciliatory mechanism, shortage of stimuli and inlfexible forms of performance of duties have emerged in the operation of the reconciliatory mechanism. Accordingly, police, prosecution units and courts should uniformly interpret their operation, establish internal evaluation and supervision system, introduce the people’s reconciliation into the criminal reconciliatory system and adopt multi-forms of criminal reconciliation.%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刑事和解制度实施中出现诸多问题,如公检法对该制度的理解与执行不一、刑事和解的后果不明、刑事和解的制度性激励不足以及履行义务方式单一等。
对此,应通过公检法联合司法解释统一该制度执行,并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同时将人民调解引入刑事和解制度,最后注重刑事和解赔偿标准的规范化和实现方式的多元化。
浅谈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之构建
浅谈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之构建p一、刑事和解的概念和特征刑事和解也被称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者恢复正义会商。
它的基本内涵是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通常是一名社会自愿人员)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以及恢复加害人与被害者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的刑事问题解决机制,弥补常规的刑事案件解决方式的不足,它的核心在于恢复性司法,其理论价值在于正义的恢复,而正义的恢复的途径存在于被害恢复与加害恢复两个基本方面,强调被害人利益保护的同时兼顾了犯罪人的社会复归,主要表现为两个最基本的特征——“参与性”和“恢复性”。
所谓的“参与性”,就是在处理犯罪案件的过程中,主体将不再局限为国家和犯罪人,而是吸纳其他与犯罪有关的人加入到处理犯罪的案件的过程中,特别是被害人加入其中与犯罪人沟通交流,作出协商。
而所谓的“恢复性”则是通过一系列的司法活动,努力恢复到犯罪前的社会秩序和个人状态。
通常通过协商,犯罪人通过认罪、道歉、赔偿等方式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使被害人因犯罪影响的生活恢复常态,亦使加害人通过积极负责的行为重新融入社区,并赢得被害人及家庭和社区人员的谅解。
二、刑事和解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刑事和解以其全新的理念和良好的实验效果引起了人们的兴趣。
但是就总体来说,作为一种新的争端解决方式,存在美丽诱惑的同时,也存在着理念上对传统刑事司法的挑战、人们对它功能上的怀疑、程序上的缺陷等问题,这些方面显然也直接导致刑事和解制度相当的不成熟。
(一)基本理念的碰撞首先表现在犯罪性质上,刑事和解制度在实体法领域内涉及到对犯罪本质的认识的重新界定。
刑事和解的个人本位主义价值观与现行刑事法的国家本位价值观形成了鲜明的对立与冲突。
传统理念中,犯罪被视为“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这种观念将犯罪视为个人挑战既存的社会秩序的行为,因此作为报应性司法的推导结果,犯罪就理应成为由国家代表个人来行使惩罚的权力。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是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旨在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达成刑事案件的快速解决,实现社会和谐与公正。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使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刑事纠纷。
该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问题然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制度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各地司法实践存在差异。
其次,和解协议的执行力较弱,一些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导致和解效果不佳。
此外,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也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三、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一)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人们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
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公正和效率的需求,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提高司法效率刑事和解制度可以通过快速解决刑事案件,减轻司法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同时,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可以减少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三)保护当事人权益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能够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实现权益的合理分配。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一)明确制度规定应进一步明确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规定,使各地司法实践能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同时,应加强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操作能力。
(二)强化和解协议的执行力应建立完善的执行机制和惩罚措施,确保当事人能够履行和解协议。
对于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可以引入担保、保证金等措施,增强和解协议的执行力。
刑事和解制度在浙江的实践与完善——以修改后的刑诉法为契机
法 治研 究
刑事和解制度在浙江的实践与完善
— 一
以修改后的刑诉法为契机
乐绍 光 陈 艳 曹晓静
摘 要 :0 4年起 , 江省检 察 机 关 开始探 索轻微 刑 事 案件 适 用刑 事 和解 程序 。 浙 江 20 浙 从
的 实践 来看 , 事 和解 制度 在积 极 维 护被 害人 合 法权 益 , 刑 更好 促使 加 害人 回 归社会 , 效 节 有
和解制 度 的适 用范 围、 程序 、 配套机 制等进 一 步完善
关 键词 : 事和 解 司法 实践 刑 事诉讼 法 完善 发展 刑
所谓 刑 事 和 解 制 度 . 般 是 指在 犯 罪 后 . 一 经 由调停 人 的帮 助 , 加 害人 和被 害人 直 接 相 谈 、 使 协商 . 解决 纠纷或 冲突 的一种 刑事 司法 制度 。 修 ① 改 后 的《 事诉 讼 法 》 “ 别 程 序 ” 刑 在 特 中以专 门一 章 规定 了刑 事 和解 程 序 . 在 浙 江 , 但 检察 机 关 关
并就 如何 进一 步完善 刑事 和解制 度进 行 了思考 。
浙 江 省 检 察 机 关 适 用 刑 事 和 解 程 序 的 基 本 情 况
一
、
于 轻微 刑 事 案 件适 用 刑 事 和解 程 序 的探 索 由来 已久 0 4年 浙 江 省 检 察 院联 合 省 公 安 厅 制 定 20 出台 了《 于 当前 办理 轻伤 犯罪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 关 干 问题 的意 见 》 明确 规 定 轻伤 犯 罪 案 件 当事 人 . 可 以和解 . 在全 国范 围 内率 先确 立 了刑事 和解 制 度。 在几 年 的 实践 基础 上 ,0 7年 浙江 省 人 民检 20 察 院制 定 了《 江省人 民检 察 院关 于办 理 当事人 浙 达 成 和解 的轻 微刑 事 案件 的规 定 ( 试行 ) ( 》 以下 简 称《 规定 》 , )进一 步扩 大 了和解 案件 的范 围 , 明 确 了 和解 的程 序 0 9年 浙 江 省 人 民检 察 院确 20 定 了两 个基 层检察 院 为试 点 院 . 点 围绕刑 事 和 重 解 范 围 、 式及 和解 案件 的办理 方 式作 进一 步改 方 革探索 。 为更 好 落 实新 《 事 诉 讼 法 》 刑 的有 关 规 定 . 善 刑 事 和解 制 度 . 期 我 们 对 2 0 完 近 0 9年 至 2 1 年 全省 检 察机 关适 用 刑 事 和解程 序 情 况作 01 了专 门调 研 . 实践 中存 在 的 问题 进 行 了梳 理 . 对
浅谈新时期下刑事和解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其预防对策
浅谈新时期下刑事和解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其预防对策作者:胡江贵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7期【摘要】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将生效施行。
其中尤为引人注意的是新的刑事诉讼法为刑事和解制度“正名”,专门增加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一章作为第五编第二章。
在构建和谐社会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社会大背景下,各地司法实务部门已经普遍运用当事人和解的方法来处理一些公诉案件,并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但是,新时期下刑事和解制度将会发生各种各样的问题,通过分析刑事和解制度在理论联系实践方面,提出相关预防对策,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刑事和解;新刑事诉讼法;问题;预防对策2012年3月14号,随着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通过,刑事和解制度已经被法律正名,使得在现实实践过程中有法可依。
但是社会上对于这种情况出现了很多反对的声音,通过对于国外关于刑事和解成功模式的探析,针对在新时期下中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将会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对应的预防对策,是一个值得去研究探讨的问题。
一、新时期下刑事和解可能会存在的问题美国学者戈尔丁指出:“刑罚超过必要限度就是对犯罪人的犯酷”。
[1]我国学者刘凌梅在对西方国家刑事和解的理论与实践进行考察之后,将刑事和解的概念定义为“在犯罪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通过使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交谈、协商的方法,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
”[2]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拥有源远流长的历史,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我们不能都是保持乐观的心态去面对现实,我国法制进程正在走着快速的发展道路,难免会有些由于发展太快而产生的问题。
(一)警察权的扩大,会造成社会上更多的争议。
以苏州市公安局开展的试点“刑事和解”为例2012年4月9日,发生在苏州市平江路派出所辖区的吴极与骑着电瓶车在此路过的张若碰擦。
在办案民警主持下,吴极和张若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给予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赔偿;吴极对自己的故意伤害行为表示认罪,并以当场给付现金的方式进行履行;张若对吴极表示谅解,并请求公安机关对吴极依法从宽处理。
刑事和解制度立法完善探微
届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 于修改
收稿 日期 :2 0 1 2 — 0 8 — 2 8 作 者筒介 :李广 辉 ( 1 9 6 2 一) ,男 ,河南信 阳人 ,汕头大学法学 院教授 、硕士生导师 ,博 士 ,研究 方向为 民商法和 司法
制度 ;高静苑 ( 1 9 8 8 一) ,女 ,河南南 阳人 ,汕头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 生 ,研究 方向为民商法 和司法制度 。
刑事和解是西方社会 比较重要 的一项刑事司
法 制 度 ,但 在 中 国司 法 实 践 中 的刑 事 和解 被 许 多
人批判 为 “ 以钱赎刑 ” 。多数学者却并 不这么认
为 ,吴 文新 认 为 刑 事 和 解 缩小 打 击 面 ,缓 和社 会 矛 盾 ,有利 于 和谐 社 会 的 建设 ,体 现 刑 罚 的谦 抑
2
南方 职业 教育 学刊
第 3卷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决定 ,在第 5
编第 二 章 增加 规 定 当事人 和解 的公 诉 案 件诉 讼 程
序 ,将 刑事 和解 的适用 范 围由 1 9 9 6年刑 事诉讼 中
情形 , 从而使刑事和解异化为 “ 以钱赎刑” ,使人
对 司法公 正产 生怀疑 。 ( 三 )缺 乏监 督 制约 机 制 ,容 易产 生 司 法腐
基本原则在本质上是统一 的,其纠正 了传统刑事 司法的偏颇 ,实现 了刑事 司法实然正义 ,是人类
的一种 理性选 择 。
二、刑 事和解 制度立法完善的必要性
刑 事 和 解 是 从 西方 引 进 的一 种制 度 ,这 种 制 度 在 其 他 国家 的实 行 是 有 法律 基 础 的 ,一 些 国家 还 专 门就 刑 事 和解 的推 广 进行 立 法 ,从 而使 此 制 度 有法 可依 。我 国于 2 0 1 2年 3月 1 4 日,第 十一
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及在我国实施的思考刑事和解制度诞生于加拿大,后在欧美等国家和地区风行,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将这一制度引入到刑事案件的处理中来。
对于刑事和解制度的推行,学界产生了很多争议,本文就刑事和解的概念、特点、起源、价值、问题、完善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较详细的分析,力求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刑事和解之路。
一、刑事和解制度概述(一)刑事和解制度的含义所谓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在作为调停人的第三方的帮助下,使加害人和被害人面对面地直接对话、协商,取得相互谅解,达成协议,最终解决纠纷和冲突的一种制度。
[1]刑事和解是以犯罪为解决对象的,而且一般是在司法机关的监督和控制之下进行的,是一种非正规或准司法模式。
刑事和解的目的是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失,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特点刑事和解是顺应现代发展的产物,它是一种刑事诉讼合意,所以具有其自身特点:1、刑事和解具有自主性。
司法机关在刑事和解中处于中立地位,不得引诱或迫使任何一方进行和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
刑事和解是在被害人与加害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要不要和解,通过什么方式和解等一系列与和解相关的事项都是由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支配的,在双方协商达到利益平衡点时和解才能达成。
[2]2、刑事和解具有缓和性。
刑事和解的缓和性表现在刑事和解通过加害人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同被害人达到和解。
对历来以对抗方式进行的刑事诉讼而言,刑事和解弱化了诉讼的对抗性,使被害人与加害人双方能相互协商,缓和双方之间的矛盾,修复因犯罪行为而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3、刑事和解具有多赢性。
犯罪发生后,被害人更加希望自身因犯罪行为受到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而加害人则希望免除、减轻刑罚,不被贴上“罪犯”的标签,得到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而国家刑法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也能达到,对社会而言,加害人的人身危险性基本被消除,社会秩序得以恢复和稳定。
我国建立刑事和解制度之必要性
浅谈我国建立刑事和解制度之必要性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也日臻完善。
但也存在着诸多不足,集中表现在现有诉讼法律制度不能很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矫正犯罪难度加大,加害人难以回归社会,诉讼成本居高不下等等。
而刑事和解制度的建立则是解决此难题行之有效的途径。
所谓刑事和解制度是指被害人与加害人在检察官主持下,通过加害人向被害人认罪悔过,征求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之后,由检察院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一、建立刑事和解制度是保护刑事被害人利益的需要首先,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被害人诉权得不到有效落实的困难。
我国刑诉法规定,被害人享有辩护权、请求抗诉权、对不起诉案件的申诉权和起诉权以及其他多项诉讼权能。
从应然角度看,被害人的刑事诉讼权利设置较为全面和客观。
但是,从实然角度看,法律赋予被害人的这些诉权因设置的非科学性而行使较为困难。
例如,被害人在对不起诉案件行使申诉权和起诉权时,发现受案检察机关在做出不起诉决定之前已征求上级检察机关的意见。
如若被害人再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诉,实则毫无意义。
而当被害人转向行使起诉权时,检察机关并不提供有关案件材料,由被害人自行收集证据、出庭举证,其难度显而易见。
另外,被害人请求抗诉权的行使,须由检察机关决定,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因被害人请求而提请抗诉的微乎其微。
其次,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可保障被害人民事赔偿请求权的实现。
尽管法律规定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民事赔偿请求权,但多数情况下被害人得到的却是法院以判决书形式打的”欠条”,无法使其摆脱因加害人犯罪造成的生活困境。
在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轻微刑事案件采取公诉方式进行处理,被害人民事赔偿请求权难以实现;而采取和解不起诉或撤案方式处理,被害人民事赔偿请求权则基本实现。
再者,建立刑事和解制度也是被害人精神抚慰权的需要。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浅谈刑事和解制度
坚 实的哲学理论 依据 。中国共产党 人早在 2 0世纪 4 0年代
初 ,就 已经在陕甘宁边 区创建 了系统 的刑事调解 ( 和解 ) 制 度, 有理论有实践 , 有专 门的法律条例 。14 9 3年的《 陕甘宁边 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 ,已将 刑事调解与 民事调解一并纳入
多个 “ 害人一加 害人 ” 解项 目, 中美 国和欧洲 占 7 % 被 和 其 5
[ 4 1
。
而刑事和解制度在我 国古代 和近代也 能找 到它的历史渊
源。逐本溯 源地来看 , 刑事 和解制度在我 国是有深厚 的历史 文化土壤 的。几 千年来 , 儒家 、 家等都在倡导一 种和合思 道
想 。 , 子 的 “ 之用 , 为 贵 ” “ 以济 猛 , 以济 宽 , 是 如 孔 礼 和 、宽 猛 政
L
Y U Y u a O F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旅
游
与 法
☆
浅 谈 刑 事 和 解 制 度
吴 晓 宁
( 州 市 苍 南 县 人 民 检察 院 , 江 温 浙 温州 35 0 ) 2 8 0
摘
要 : 事和 解制 度 作 为 一 种 非 刑 罚 处 罚 方 法 体 现 了公 正 、 率 的 法 律 价 值 , 刑 效 契合 了构 建 和 谐 社 会 、 维护 公 平
以和” 董仲舒 的“ 、 天人之 际 , 而为一 ” 张载的“ 合 、 天人合一 ” 思想 、 道家的“ 合异 以为同”这样 的思想 都深人人心 , , 提供 了
作为当今西方 国家一项重要 的司法改革措施 , 刑事 和解 最早可 以追溯到原始社会 的私人分割赔偿 。 作为一种系统 的 刑事思潮和理论 ,刑事 和解来源 于西方 国家 的基层司法实 践, 是一 种发 端于民间 , 而后为 国家认 可 的刑事 案件处理方 式。 在二战之前的漫长时期 , 被害人并不是诉讼的主体。 了 为
刑事和解程序面临的问题及完善途径
刑事和解程序面临的问题及完善途径刑事和解程序面临的问题及完善途径刑事和解程序面临的问题及完善途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作为特别程序上升为法律规定,从而结束了10年来刑事和解程序作为司法实践却缺乏法律依据的尴尬历史。
在近10年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刑事和解程序也暴露出了诸如对加害人真诚悔过的判断缺乏操作性、在处理结果上容易出现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倾向、对刑事和解的监督手段和效果相对欠佳等问题。
为确保刑事和解程序取得预期的法律效果,需充分认识到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过程中的监督职能,同时,逐步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刑事被害人救助、社区矫正等配套制度。
新刑诉法在新增设的特别程序一编中,用三个条文写入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本文中下称刑事和解制度)明确规定了刑事和解程序适用的条件、范围、程序和法律效力。
该制度的规定结束了刑事和解制度作为司法实践却缺乏法律依据的尴尬历史,在这种“由下至上,由实践到制度的反向改革模式”推动刑事和解制度出台的历史进程中,检察机关“一马当先”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同时必须正视的是,法律适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面临着实施效果的问题,由于法律在对刑事和解的认定上规定了抽象的真诚悔罪、谅解等抽象性判断标准。
刑事和解程序可能出现的问题由于刑事和解程序是在广泛的实践基础上而出现的制度,因此,不同于其他法律规定,刑事和解程序在正式成为法律规定之前具有了可供参考的实践摹本,而在过去实践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也给今后适用刑事和解程序敲响了警钟。
对于加害人真诚悔过的判断缺乏可实际操作性。
悔过作为一种主观意识和态度,其判断只能通过客观行为,而赔礼道歉等行为由于对加害人缺乏实际的制约,不能排除加害人为了获得法律上的轻缓处理而违心地作出上述意思表示,因此,在实践中,对于加害人是否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真诚的悔过,大多只能通过加害人是否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予以积极赔偿,且赔偿情况是否执行到位来判断。
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与改革
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与改革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变革,刑事法律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改革以适应时代的发展。
刑事法律制度不仅仅是一套规则和法律程序,更是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的体现。
在完善和改革刑事法律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兼顾法律的严格性与人权的保护,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众利益。
首先,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改革需要加强法治意识。
作为一个法治社会,法律是社会公民行为的准绳,是人们约束自己行为的重要依据。
通过加强法律教育和普及,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知,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的社会氛围。
此外,还需要加强法律监督和执法能力,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和司法的独立性。
通过建立健全的法治机制,使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得到有效实施。
其次,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改革需要关注侦查和审判程序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判程序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的公正与正义。
为了实现公正审判,需要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取证和审查过程的监督,防止侦查滥用权力和非法手段。
同时,还要完善法庭审判程序,提高审判公正和效率,减少冤错案件的发生。
另外,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改革也要关注犯罪预防和社会治安管理。
预防犯罪是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需要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和政策,加强社区矫正和重点人群的监管,提高社会治安水平。
同时,也需要引入科技手段,加强网络犯罪的打击和防范,建立信息共享和合作机制,提高跨地区犯罪打击的协同效应。
此外,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改革还需要关注刑罚的人道性和社会再教育。
在刑罚执行中,需要秉持人道主义原则,强调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促使其认识错误并重新融入社会。
建立完善的刑罚执行机构和团队,提供合理的监管和教育资源,帮助罪犯重建信心,摆脱犯罪的诱惑。
此外,还需要推动改革性司法制度的建立,让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真正受到教育和改造,群众对刑罚执行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有更多的认可。
最后,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改革要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刑事诉讼程序,旨在通过调解的方式,使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以实现刑事案件的快速处理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近年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进行探讨。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自我国引入刑事和解制度以来,其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该制度使得许多轻微的刑事案件得到了快速、有效地解决,有效减轻了司法压力,提高了诉讼效率。
同时,刑事和解制度在恢复社会关系、化解矛盾、保护被害人权益等方面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深入,刑事和解制度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规定尚不够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和指导原则。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司法机关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影响了刑事和解制度的公正性和效率。
(二)适用范围有限目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的刑事案件,对于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由于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往往无法适用刑事和解。
这使得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相对有限,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
(三)程序不够规范在刑事和解的过程中,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和指导原则,往往会出现程序不规范、调解不公正等问题。
这可能导致和解协议的履行效果不佳,甚至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措施(一)加强立法建设应加强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建设,制定具体的操作规范和指导原则,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内容。
同时,应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确保刑事和解的公正性和效率。
(二)扩大适用范围应逐步扩大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将更多类型的刑事案件纳入其中。
在保证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放宽对刑事案件的类型、情节等方面的限制,以充分发挥刑事和解制度的作用。
浅谈我国引入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社会关系和秩序的破坏
。
、
和 谐 社 会 的最 终
目的 是 实 现 人 与 人 人 与 社 会 的 最 大 和 谐 。 而 从 我 国 传 统 刑 事 诉 讼 的 司 法 实 践 看 即
,
刑事案 件解决 方式 的新课 题和新 思路 , 在
我 国司 法 实 践 中应 运 而 生 ,并 逐 渐 得 到 一 定 的社 会 认 可 和 学 术 界 的 关 注 。 法 学 理 论
拿大安大略省基秦拿县发生了一起破坏艺 一 、 利于 及 时 化 解 矛盾 纠纷 , 生。刑事和解机制尊重被害人参与刑事诉 有 术作品的犯罪案件。鉴于两名犯罪嫌疑人 促进 社 会 和谐稳 定 讼的权利 ,通过双方当事人直接沟通、 交
都 比较年轻 ,该县一名 了解案件具体情况
的缓 刑 官员 说 服 了本 案 法 官 ,同 意 让 两 位 年轻 的犯罪嫌 疑人与 所有被害人 见面 , 两 位 年 轻 人 当面 承 认 自 己的 罪 行 ,诚 恳 赔 礼
行政与法 I0T 9 2 l 06 . o
、 谈我 国 引入刑 和解制 度 的 , 事 必 性 和 可行性 要
◎文 / 张锋
刑事和 解制度来 源于 西方国 家 2 O世 纪7 O年 代 的一 次 和 解 尝 试 方 案 。 那 时 , 加 而 , 我 国 引入 刑 事和 解制 度 , 仅 非 常 必 在 不 要 , 且 完全 可行 。 而 仇 视 怨 恨 心理 进 一 步 加 深 , 易 引发 、 化 极 激 矛 盾 , 而导 致新 的 、甚 至 更严 重 的犯 罪 发
法机 关滥用职权 、 以权谋 私 , 等等。笔者认 为,加害人和被 害人通过 见面 、 沟 通、 协商 为主要特征 , 以化解 矛盾纠纷 、 促 争端 为主要途径来解决刑事纠纷 ,充分尊
浅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实践存在问题及完善途径
浅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实践存在问题及完善途径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为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可以最大限度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可以最大限度地缓解社会冲突,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社会对立,这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个时期以来,检察机关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上作了一些有益的尝试。
作为一名基层的检察干警,在实践中也切实结合实际贯彻该司法政策,力图既体现人权的保障,又得以体现法律的效果,但同时也着实感受到理念与具体问题的冲突,从而产生执法困惑。
现着重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途径作以粗浅的探讨。
1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1.1办案人员执法理念尚未根本转变,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理解把握不够全面。
对宽和严的尺度把握不准,特别是在严字上处理起来比较棘手,存在宁严勿宽的思维方式,存在一定的偏差和不正确的倾向。
长期以来我国存在“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的执法观念,加之限制人身自由的逮捕措施在实际上含有惩罚的特征,人们往往把逮捕看作是对犯罪分子的惩罚。
对法律不甚了解的一般公民这样看,一些单位、组织也这样看,甚至司法机关、领导机关也存在这样看的现象。
如果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就可能会承担打击不力的罪名,不仅要承受来自社会的舆论压力,还担心受害方的上访,导致在审查批捕中存在构成犯罪即捕、以捕代罚、以不捕率衡量批捕质量等错误观念。
这种观念在审查起诉环节也亦然存在。
1.2刑事和解过程中量刑权的限制困惑。
通过刑事和解,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进行协议赔偿、司法机关对和解结果予以认可并对加害人终止追诉、审判或减刑,从而使社会秩序趋于和谐。
其最大价值取向就在于正义的恢复,一方面是对被害人权利恢复,另一方面是加害人对社会复归。
但我们却不能否认,刑事和解同样是对传统意义上国家的刑罚权独占地位的挑战。
浅谈刑事和解制度及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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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和解 制度及其作用
张瑞 体
( 5 3 0 0 0 6 广西民族 大学法 学院 广西 南宁 )
摘 要 :刑 事 和解 制 度 在 构建 和 谐 社 会 的 时代 背 景 下应 运 种 对 话关 系 ,以犯 罪 人 主动 承 担 责任 消 弭双 方 冲 突 ,从 深层 次 而生,只有通过对刑事和解的具体 内涵、作用以及人们对其产生 化 解 矛 盾 ,并 通过 社 区 等有 关 方 面 的参 与 ,修 复 受损 社 会关 系 误 解 的原 因进 行剖 析 ,才 能使 人们 更加 深入 、公 正看待 刑事 和解 的一种 替代性 司 法活 动。 ・ 制 度 ,最终让 此制度 能进 一步在 中国的法 治土壤 中生根 发芽 。 2 .“ 公权 力”和 “ 民权利”相互配合 , 当事人共 享益处 关键词:刑事和解 ;加害人与被害人 ;误解 刑法对于一些轻微案件适 当收缩权力 ,退而让当事人平等 协商 ,不仅符合刑法的 “ 谦抑性”理念 ,而且可以使 民主意识 刑 事和解的 内涵 和人 权思 想得 到更好 落 实 。具 体 而言 : 刑 事和 解 又 称 加 害人 与 被 害人 的 和解 , 目前 理论 界 和 实务 ( 1 )被 害人 能 及 时 得 到 物 质 的 赔偿 、精 神 的抚 慰 。很 多 界普遍认同陈光 中教授 的概念 : “ 刑事和解是一种 以协商合作 案件,被害人往往因为加害人经济上的拮据 ,纵然法院审判下 形 式 恢 复原 有 秩 序 的案 件 解 决方 式 ,它是 指 在 刑 事诉 讼 中 ,加 来 ,得 不 到 有效 执 行 的现 象 屡见 不 鲜 。通 过 刑事 和解 ,加害 人 害人 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 ,国家专 或者其家庭会尽全力去筹钱 ,这样无疑更能使被害人及时得到 门机关对加 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 、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 物质的赔偿。而且 ,对于一些家庭纠纷或者邻里纠纷 ,很多时 种制度 。”其环节包括 :一是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有意愿进行 候被害人事后 已经原谅 了加害人 ,他们并非真的想看到 自己的 和解 ;二加 害人通过一定的行为补偿被害人的损失达成和解协 亲人或邻居受 到法律处罚。但此时公权力的不妥协性往往会造 议 ,并 向司法 机 关 提请 适 用 刑事 和解 制度 ;三 国 家专 门机关 根 成 当事人 之 间关 系的进一 步 恶化 。 据法律和相关原则对当事人进行考察。 ( 2 )刑 事 和 解 不 仅 使 加 害 人 能 够减 轻 或 免 除 处 罚 ;也 有 当公安 司法机关 确认 当事人 的和解行为符合刑 事和解 的 利 于鼓 励 加 害人 改 正错 误 ,忏 悔 罪 恶 ,重 归 正途 。一 方 面刑 罚 具体要求后 ,便会大致产生以下三种实质结果 :一是当事人 向 的 目的主 要在 于 教 化犯 人 ,不 在 于 重罚 犯 人 。特 别 是 对 于一 些 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提交和解书 ,公安机关或检察 院认为案件轻 “ 冲动型”的犯罪分子 ,本来他们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但是被 微 时 ,公 安 机 关 可 以不 予 立 案或 者 撤销 案 件 ,检 察 院 则可 以作 关进 监 狱 后 ,在 与 其他 罪 犯接 触 中 ,有 可 能 受到 一 些 不 良 习性 出不提起公诉的决定 ;二是检察 院认 为和解不能达到完全免除 的影 响染 上 恶 习 ,甚 至 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仍有必要提起公诉时 ,检察 院在起诉 书中 产 生极 端 思想 ,萌 生对 社 会 的憎 恶 心理 。另 一方 面 在刑 事 和 解 把 当事人刑事和解行为写明 ,使其成为法 院减刑 的根据。三是 过程 中 ,加 害人 与 家人 共 度难 关 更 能使 其 真诚 悔 过 。 即使 是 要 当双方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达成和时解 ,法院加 以审查后做 出 服一定的刑期 ,他们也会立志认真服刑 ,改正后回报社会。 是否适用 的决定。刑事和解 的范 围一般界限为三年 以下有期徒 3 . 对 构建和谐 法治社会也有很 大的作用 刑 、拘役、管制的轻微刑事案件和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当事人握手 言和 ,缓解 了社会矛盾 的深化 ,恢复 被破坏 二、刑事和解制 度的作用 的社 会 关 系 ;司法 机关 居 中调 停 、教化 也使 法 治 思 想更 深 入 民 中国古代唐朝 的保辜制度 ,是指在被害人伤情未定的情况 心。社会成员稳定则 国家稳定 ,这也是此制度的核心价值。 下 ,官 府给予 一定 期 限 ,让加 害 者尽力 为伤 者 医治 ,期 满之 日再 4 . 是对中 国传 统刑诉理论 的突破 根 据被 害人伤 情对 加 害人进行 量 刑处罚 的一 项制度 。这 种制 度让 传统理论一味地强调公诉案件只能利用公权力惩罚犯罪分 加 害 人 积极 做 出 医 治伤 者 以减 轻 处 罚 的行 为 ,达到 了双赢 的局 子 ,当事人不具有任何处分性质 的权利 。然而刑事和解制度的 面。其实,可以说古代的保辜制度和如今的刑事和解制度是不同 贯彻落实正意味着当事人主体地位的回归 ,公安司法机关在办 时代却有着异曲同工之妙的人性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同样也是给 理案件过程中更好地兼顾了刑诉 的两大直接 目的:保护人权和 加害人有悔过和弥补罪过的机会 ,从而达到减刑等目的的制度。 惩罚 犯罪 。 它不仅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对当事人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呵护 ,同时 三 、 结 语 总 之在 “ 构 建 和谐 社会 ” 的时代 背 景 下 我们 应 该 以更 加 客 也体现了对社会关系的维护。它具有 以下的作用: 观 的态 度 看 待新 生 物 的诞 生 ,给予 更广 泛 关 注 ,让 它 能在 社 会 1 . 减低 司法成本 ,提 高诉讼效 率 上个世纪8 O 年代 以来 ,法 国开始在刑事诉讼法 中规定了刑 环境下有更大的发展空间。此外 ,我们有必要继续深入研究 , 事和解。其立法背景是 当时法国的刑事诉讼程序相 当繁杂 ,对 努力从实体和程序上改善此制度存在的缺陷 ,让这种法情相融 个 犯 罪嫌 疑 人 定 罪量 刑 往 往要 花 费 大量 的人 力 和物 力 ,司法 的新 事物 能在 我 国最大 限度 地发挥 它 的优势 。 成 本 极 高 。 因此 ,检察 官 面 对一 些 轻 微 的刑 事 案件 ,常 常在 惩 参 考文献 : 罚 罪 犯 、保 障人 权 和节 约 诉 讼资 源 两 个 目标 的 选 择 中 ,陷入 是 【 1 ] 赵 国华. 论 刑 事和解制 度 的价值 , 《 江 海学刊》 ,2 0 1 0 年2 期 否 起 诉 的 困 惑 。在 司 法 实 践 地 不 断 探 索 ,理 论 界 的 大 力 呼声 [ 2 ] 张训 , 齐晓伶. 刑 事和解 制 度的 法社 会 学分析 . 《 河 南师 范 大学 下 ,立 法者 终 于 将 其写 入 刑 事诉 讼 法 中。实 践 证 明 ,此 制度 不 学报 ( 哲 学社会 科 学版) 》 ,2 0 1 3 # - 2 期 仅使受害人损失得到及时赔偿 ,补救了被破坏的社会秩序 ,而 [ 3 ] 蒲坚. 《 中国 法律 制 度 思想 史教 程》 且大大减少 了司法成本 ,提高了诉讼效率。 [ 4 ] 施鹏 鹏. 法 国刑 事和 解程 序及 其借 鉴 意 义 此 外 ,在 很 多发 达 国家 ( 如 德 国 、英 国 、新西 兰等 )都在 作 者简 介 : 刑事诉讼中适用 了一种类似于刑事和解的刑事处理方法——恢 张瑞 体 , 男 ( 1 9 8 8 年3 月~ ) ,河 南 南阳人 ,现就 读广 西 民族 大 复性司法。它是对刑事犯罪通过在犯罪方 和被害方之 间建立一 学 法学院2 0 1 2  ̄ . E 诉讼 法 专业研 究 生,研 究方 向 :民事诉 讼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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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实践中如何进一步完善刑事和解制度[摘要]刑事和解制度最初是西方在刑事司法领域的一种改革尝试,主张关注被害人的权利,是刑事司法理论研究和实践的一种全新的理念。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新增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内容,明确了检察公诉机关在具体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地位,以及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必要程序以及处理方式。
刑事和解制度具有法律、理论、政策和实践基础,能实现化解矛盾、预防犯罪、节约司法资源、促进司法体制改革等效益。
文章通过分析目前实施刑事和解制度过程中碰到的问题,探讨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意义以及完善方向,以期进一步实现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的目标。
[关键词]刑事和解;公平;效率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新增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这一章节,规定了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必要程序以及处理方式,为检察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中的刑事和解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制度支持。
刑事和解,是指通过调解使得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直接交谈、共同协商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
在和解的过程中,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双方可以充分阐述犯罪给他们的影响及对刑事责任的意见等方面的内容。
对于被害方来说,其在处理的过程中获得了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补偿,而对于犯罪嫌疑人,获得了改过自新、尽快回归社会的双重机会。
因此,在我国“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惩罚政策的大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也是当事人双方利益最大化的案件处理方式。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和意义(一)赔偿了损失,化解了矛盾据统计,截止到今年7月份,温岭市检察院办理刑事和解案件中,近百名轻微刑事犯罪人与被害人从尖锐的矛盾对立中达成谅解,协议后支付赔偿,并履行赔礼道歉、取得被害方谅解。
其中,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就达到35件。
被害人提前满足诉讼维权需求,重新回归正常生活轨道,不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申请强制执行,消除了讼累,对检察机关以人为本的司法表示满意。
和解过程中,面对加害人的真诚悔罪,被害人大多能原谅加害人,有的被害人甚至能认识过错,自我教育,吸取教训,主动减少赔偿数额或不要赔偿。
(二)认识了错误,遏制了再犯温岭市检察院在主持刑事和解过程中,让加害人与被害人面对面交流、沟通、协商,检讨犯罪行为对他人身体、财产、精神的伤害以及社会、家庭、生活的负面影响,愿意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立志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不再触犯法律。
面对被害人的谅解、法律的宽容和社会的挽救,加害人消除了对被害人及社会的敌视,自愿承担责任,接受惩罚。
与此同时,刑事和解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尤其明显,多名在校生犯罪通过刑事和解获得从轻处理后,得到学校帮教并完成学业,成为了对社会有益的人才。
(三)化解了矛盾,节约了资源刑事和解案件,除了公安机关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家属私下和解、基层组织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群众组织主持和解外,检察机关在调解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越来越多的案件也由检察机关主持和解。
经过上述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检察机关一般作不起诉处理,不再移送法院审判。
这种非犯罪化、非监禁化以及简化诉讼环节的处理,节省了更多司法资源,有利于集中力量打击严重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
从温岭市检察院进行的刑事和解效果上看,全部的不起诉的刑事和解案件中,没有一件出现当事人上访、申诉或公安机关要求复议、复核的情况。
二、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中的难点和不足(一)范围模糊鉴定一般地讲,刑事和解案件,应当是法院可以判处缓刑、检察机关可以不起诉的案件。
可是,有的地方误解和谐社会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任意扩张刑事和解的范围,对一些较为严重的人身伤害、侵犯财产案件也适用刑事和解。
此外,有的案件,被害人一方本身就是犯罪的肇事方,对犯罪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可是因为受伤较重作为被害人,仍然不思己过,提出过分要求再次伤害对方,对此不加分析和解,显然有损法律公平正义的特质。
(二)程序难以规范尽管刑诉法明确了刑事和解制度,但是刑事和解具体操作目前还不成体系,存在着多种问题。
现在调解方式存在多样性,其中由司法机关主持的和解较少反复性,但有的案件因为要顾忌最后是否得到从宽处理,可能压制犯罪人自由意志。
当事人自行和解,可以更多的体现自主性,但很容易出现两种极端:加害方主动提出的,被害方可能漫天要价,被害方提出的,对于调解的成功率,加害方可能冷漠相对;另外一种,被害方为了能够顺利、足额地得到相应的赔偿,有时候不得不压制自己内心不满的情绪。
此外,刑事和解案件的批准,沿用的还是行政模式,要经由业务部门讨论、科长提出意见、报分管检察长决定,有些还必须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而对刑事和解的事后跟踪考察,有的地方根本落实具体部门和责任人员,导致刑事和解制度效益难以掌握。
(三)履行欠缺保障依照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正常处理程序是,犯罪人在受到刑事制裁的同时,赔偿被害人因犯罪遭受的物质损失。
然而,单纯的民事判决执行都是老大难,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更是难上加难。
因此,在一定意义上理解,刑事和解其实是对刑附民案件执行难的妥协。
面对犯罪人“赔钱免罚”的要挟,希望寻求司法保护的被害人,在没有健全的被害救助制度下,往往只得违心接受“和解”,在金钱和尊严的两难选择中受到“二次伤害”。
和解协议达成后,检察机关就要及时结案。
但有的和解协议难以及时履行,双方又表示认可。
如果刑事方面的决定作出后,加害人未按期履行协议,被害人就只能通过民事程序起诉维权。
(四)监督不够透明在刑事和解案件中,双方都希望从中得到最大的利益,司法人员在办案中具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成为双方公关目标。
由于缺乏制度规范和程序保障,和解的内容和过程不透明,有可能出现一些司法人员徇私枉法、以案谋私的现象。
三、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和建议(一)严控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条件通常意义,刑事和解应当严格控制在轻微刑事案件和自诉转公诉案件范围内。
从法定刑上看,应是过失犯罪或故意犯罪中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缓刑或单处附加刑的案件;从证据上看,应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人认罪悔罪,被害人、被害单位无异议的案件;从涉嫌罪名上看,应是交通肇事、盗窃、轻伤害案件,或者是自诉转公诉类案件;从犯罪形态上看,应是初犯、偶犯、过失犯、中止犯、从犯、预备犯罪案件;从犯罪主体上看,应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聋哑人、精神病人、孕妇、哺乳期妇女等犯罪案件。
刑事和解的适用,需要同时具备以下要件,必须是轻微刑事案件,严重犯罪不能和解;必须双方自愿和解,特别是被害人,同意和解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犯罪嫌疑人必须真诚悔罪,否则不能和解;被害人的赔偿、道歉必须让加害人满意,双方对司法的从宽处理明示接受;刑事和解的内容必须合法、合理、合情。
例如,2012年4月份,《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作相对不起诉的规定(试行)》出台,明确规定了和解的刑事案件不起诉的范围的情节,并明确罗列了相关的禁止性条款,使得该制度的操作性不断增强。
(二)严守刑事和解制度的精神原则刑事和解应当遵循四大原则。
首先是双方自愿原则。
和解动议由加害方或被害方提起,双方合意选择,自主决定,任何一方或居中主持机关不得强迫和解。
未达成和解不得作为从重情节。
其次是要求具备德法并重原则。
刑事和解应当符合道德规范、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必须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严格在法律范围内和解,不得假宽严相济之名行违法滥权之实。
再次要充分体现公平正义原则。
检察工作的主题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刑事和解当然要体现公平正义。
在法律地位、人格平等前提下,也不排除体现实质平等的差别对待。
也就是说,当事人经济状况、宽容度、及时了结诉讼的意志强度都有所不同,在赔偿数额上难免有差异,但只要是自愿的,又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就是可行的。
最后还得兼顾效率效益原则。
刑事和解的核心精神和落脚点是最少时间、最大限度地减少矛盾因素,增加和谐因素。
就是说,要减少诉讼环节,节省诉讼时间,以最少的人力物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维护稳定和谐。
(三)严格刑事和解制度的操作规范刑事和解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是刑事和解的提出,侦查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审判机关判决、刑罚执行期间的任何环节,加害方、被害方及其各自诉讼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均可提出,当事人不知道可以刑事和解的,相关阶段相应的部门可以适当建议提出;二是刑事和解的审查与受理,相关的主管部门在仔细阅卷的基础上,审查案件是否符合刑事和解范围、条件,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询问被害人中,查清双方和解意愿的真实性,有条件的话,可以提取和解申请书、同意和解意见书等材料;三是刑事和解的预备工作,其中,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和解的案件,由主持和解的检察官分别会见加害方、被害方,讲清对方和解意愿、条件,说明和解的内容、后果,以及相关事项;四是主持刑事和解过程,在检察机关中立主持下,加害人、被害人及双方认同的第三方参加和解,通过沟通交流,就物质赔偿和精神抚慰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并履行,不能即时履行的取得被害人同意延期履行。
刑事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作出建议撤案,或是不起诉决定,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四)严谨刑事和解制度的救济方式因为刑事和解协议同其他民事协议一样,存在不确定性、反复性。
如果双方签订协议后一方反悔不履行协议,就需要司法机关对违约行为给予救济。
对于反悔情形,应当区别对待:一种情况是,加害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经被害人申请,可以强制加害人履行义务;或者加害人为逃避或减轻处罚而故意虚假的和解,亦或是事后反悔的,司法机关应当撤销原决定,重新依法处理;另一种情况,被害人为了尽快得到经济赔偿假意和解,赔偿到手后又要求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在查明当事人当时受到威胁等其他因素的影响外,应当维持原和解协议。
但是,如果加害人或被害人受到外界压力违背自愿和解的,查明情况属实,应当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撤销相关决定,重新处理。
在此,笔者也建议,我国司法应当建立被害方相关的公益救助制度,对那些因为遭受犯罪侵害而不能从加害人那里通过刑事和解获得赔偿的被害人,给予必要的补偿、救济,以弥补损失,尽量减少损害的负面影响。
(五)严肃刑事和解制度的监督体系刑事和解是制度的创新,更加需要加强制约监督,促进健康发展。
第一,建立报备制度,要求决定适用刑事和解案件,在作出不批捕、不起诉等容易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诉讼环节,全部报送纪检监察部门备案;第二,做好办案跟踪考察制度,对每一件刑事和解案件,建立办案告知卡、廉洁自律卡、回访监督卡,对办案过程跟踪监督,将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情况,进行案前、案中、案后廉洁检查,加害方和被害方案后工作生活状况、社会反映情况等记录在册,进行透明监督;第三,进行考核奖惩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将刑事和解案件办理纳入岗位目标考评,对法律、社会、政治效果好的个案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