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基本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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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技巧】 谈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

【辩论技巧】  谈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

谈公诉人的法庭辩论技巧法庭辩论是指在法庭调查结束后,公诉人利用法庭调查阶段出示的证据和认定的事实,向法庭全面阐述主张成立的理由,驳斥辩护方不恰当的辩护理由,以使法庭准确地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是法庭审理的一个重要阶段,是公诉人综合素质的全面体现,直接决定出庭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威信.笔者仅就公诉人法庭辩论技巧谈几点看法,希望对公诉人出庭有所帮助.一、掌握主动,条理清晰掌握辩论的主动,就是要有效地控制辨论场面,辩护人以及被告人力求在辩护阶段就案件的事实、性质、量刑等方面提出许多不同的观点,来争取法庭和旁观者的理解.对此,公诉人既不必一一反击,也不能漠视不理,而是要以有力的答辩来控制辩题的方向,争取主动.公诉人要根据庭审情况及时调整答辩提纲,选择有利时机,灵活选择答辩方式进行答辩.二是有选择地对辩护人提出的数个辩题中的一个或数个关系到定罪量刑的辩题进行答辩,对辩护人提出的细枝末节的问题不纠缠,以免影响合议庭的注意力,影响对案件关键问题的判断.如李某故意伤害案件,辩护人往往阐述被告人平时表现如何好,尊老爱幼等等,并提出了大量材料来证实,例如被告人与邻居家的孩子非常要好,经常在一起玩,辩护人的意图就是想说明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应从轻处罚.旁听群众此时也表露出对被告人的同情.此时,公诉人不要先作评价,而应转移旁听群众的注意力,将注意力转移至被害这一方来.运用大量翔实的数据,向法庭介绍被害人平时是个非常懂事的孩子,在学校里也是好学生,此次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躺在病床上已近半年不能康复.不仅给被害人家里带来很大经济负担,而且更给被害人肉体带来巨大痛苦,其母亲每天望着病床上的孩子只能以泪洗面.此时,旁听群众对被告人的同情已经转化成了愤怒,法庭气氛朝着有利于公诉方发展.二、抓住对方弱点进行辩论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除了据理力争外,还需认真思考、敏锐地觉察辩护人的弱点,迅速做出反应,用简洁语言,尽快结束辩论.如杨某某故意杀人案,被告人用爆炸方法敲诈勒索他人钱财,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定性提出异议,认为应定爆炸罪,公诉人敏锐地抓住了辩护人的这一弱点,迅速反击.在答辩时,公诉人提出辩护人的职责是依据事实、证据,依法为被告人无罪、罪轻进行辩护,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属侵犯公民财产犯罪的一种,辩护人则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爆炸罪,属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对于侵犯财产罪的性质更为严重,辩护人的辩护意图是否应对被告人予以更严重的处罚呢?辩护人此时无言以对.又如,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告人用脚将被害人身体踢了数下,最后造成被害人脾破裂的后果.辩护人针对起诉书中的“数下”一词有异议,认为“数下”的使用不科学,含糊不清.对此,公诉人在答辩时,首先从案件证据上分析,被告人交待对被害人踢了很多脚,具体踢多少下记不清了,被害人称当时被踢了很多下,也记不清了,无法确定究竟是几下,公诉人提出在起诉书中认定“数下”恰恰是科学的表现,而不是含糊不清,这正是模糊概念的具体运用.辩护人对此亦未继续纠缠.三、对方纠缠,适时解脱在辩护人纠缠不休,或自己处于被动时,要尽力解脱答辩.一是作同意性表态.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起诉书又未认定的,公诉人应表明同意辩护意见,建议法庭予以认定.二是作说明性表态.对于起诉书已作认定或公诉意见已阐明的问题,辩护人再次提出,公诉人只需说明控辩双方意见一致,不需再作答辩.对于某个有欠缺的证据,辩护人抓住不放时,公诉人要敢于承认欠缺的存在,并说明欠缺存在的原因,然后阐明此证据虽有欠缺,但全案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犯罪的理由.这样一来,不仅轻而易举地从纠缠中和被动中解脱出来,而且也能表现出公诉人客观公正的态度和风度.蕌四、补救失误的技巧补救是指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发觉有表达不完整或不正确时,适时、巧妙地进行修正、补全.由于法庭辩论是控辩双方直接就案件的实体、程序等一系列问题而展开,辩论的内容往往涉及面广,即使是一名优秀的公诉人也不能保证在具体的、细节的或突然出现的问题上一点不漏.因此,如何对应呢?有的认为应不吭声,不承认,这不是好办法,不吭声,辩护人会纠缠不放,一轮一轮地逼近,最后公诉人会更加难堪,不承认,讲死理,也会有损公诉人形象.对于错答,公诉人应有一个正确态度,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补救.一是对于在前一轮的错误,在庭上有能力纠正过来的,可委婉地承认答错了.比如说,本公诉人的观点在前一轮未能阐述清楚,现就辩护人的观点作如下答辩,接着再阐述正确的观点.二是在庭上由于手头上的数据不全或其他因素,不能对辩护人的观点予以有力的回答,则可以这样表述:刚才辩护人的观点,公诉人也充分了解,我的观点也已经全面阐述,不再赘述,这两种观点虽严重对立,难以统一,请合议庭据事实和法律在评议时一并予以充分考虑.言外之意,是不再纠缠,如辩护人再要纠缠,法庭也会制止.再一种情况就是漏答的补救.有两种情况:一是有意漏答.即公诉人先回避后补救.辩护人提出四点辩护理由,在第一轮答辩时,有一观点不好答辩而又不能不答,在答辩时,可先归纳一下,将辩护人的观点分为几点,先行答辩,继续思考答辩另一观点的方法.在第二轮时,辩护人再提出,第二轮公诉人可再从容答辩.二是无意漏答.即答辩时,对辩护人提出的某一观点没有注意而没有答辩.当辩护人再提出时,公诉人则可以这样表述:刚才可能公诉人没有听清楚,或辩护人没有说清楚,现在公诉人就这个问题作如下答辩.这样就很委婉,也能收到很好的庭审效果.刑事辩护中的程序辩护在刑事诉讼中,加强和完善程序性辩护对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司法部门的行为,维护诉讼程序的地位和重要意义.辩护是刑事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一项权利,刑事被告人既可以自己辩护,也有权聘请辩护人为其辩护.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随着其参与刑事诉讼的范围的扩大而日渐突出,辩护人不仅可以在刑事审判中为刑事被告人辩护,而且可以在起诉阶段、甚至于可以在侦查阶段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范围的不断扩大,曾被人们认为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取得“里程碑”性质的进步的重要原因.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范围的不断扩大,对于强化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实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然而,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范围的扩大,并不能完整地说明刑事辩护制度在近现代的发展变化,因为,除了参与范围的扩大,刑事辩护人的责任的变化,也是辩护制度的一种不应忽视的重要发展.在传统的辩护理论和辩护实践中,辩护人的责任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这种解释,刑事辩护只是实体性质的,即仅仅是指针对有关刑事实体问题所进行的辩驳、辩解性的活动.不论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还是提出意见,刑事辩护均只是围绕着刑事实体法律问题进行的.然而,除了这种实体性质的刑事辩护之外,还存在着另一种刑事辩护,即程序性刑事辩护.所谓程序性刑事辩护是指:在刑事辩护中以有关部门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程序违法为由,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以及要求未依法进行的诉讼程序应予补充或者重新进行、非法取得的证据应予排除等,从程序方面进行辩护的方法.显然,程序性辩护应是一种典型的刑事辩护方法.但根据以往对刑事辩护的解释,这类依据刑事诉讼程序规则进行的辩护,一般不予认可.刑事诉讼法对辩护所规定的只是“根据事实和法律”,虽然并未明确排除程序性的事实和法律,然而,人们对此均理解为,这里所谓的“事实”,是指刑事案件中的有关事实、证据;而“法律”则仅是指刑事实体法律.司法实践也表明了对这种理解的认可.因此,程序性辩护目前尚只是一种在司法实践中基本无效的辩护方法.之所以应将程序性辩护作为一种典型的刑事辩护方法,主要是因为:首先,程序性辩护是刑事辩护存在的更广泛基础.事实表明,实体辩护若要在司法实践中有效地产生影响,是以侦查、司法机关在刑事实体问题上确实存在错误为前提的.然而,这种前提的广泛存在却并非现实.司法实践中,从侦查、起诉到审判,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实体问题上发生错误,对无罪之人或其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之人进行刑事追究的情况,虽然时有发生,但并非普遍存在.因此,单一的实体性辩护方式,有使刑事辩护的广泛存在受到怀疑的危险.在只重视实体性辩护的前提下,人们往往是从防止可能出现的实体性错误来强调辩护的重要性.然而,以预防、纠正现实中“可能”出现但并非普遍存在的实体错误,作为刑事辩护广泛存在的必要性的基础,终究给人以基础不够扎实的感觉,辩护的重要性因此极易受到怀疑.在公安、司法机关认为案件并不存在实体性错误的时候(这是实践中的常例),辩护就不可能再受到重视.即使是辩护律师,在认为案件中不存在实体性错误的时候,虽然存在着公安、司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也往往会感到辩护的必要性十分可疑.因此,增加程序性辩护这种方式,使辩护不仅可以针对案件中有利于被告人的实体性质的事实和法律,而且可以针对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将使刑事辩护的广泛存在有了更为扎实的基础.其次,程序性辩护的存在,有助于规范侦查、司法部门的行为,预防、遏制、减少其违反诉讼规则的现象.司法实践表明,违反诉讼程序规则的行为主体往往是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机关.虽然我国的有关法律对此作了严格禁止的规定,并设置了其相互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以防止、纠正违反诉讼规则的现象,但实际效果并不令人满意.违反诉讼程序规则的行为,尤其是在侦查阶段,并非罕见.这与违反诉讼程序规则的行为难以被揭露或被揭露后难以受到重视,有着密切关系.被告方利用程序性辩护方法,不仅可以更充分地揭露程序违法现象,而且可以更迫切要求予以纠正.再次,程序性辩护有助于进一步强化刑事诉讼程序的地位,维护诉讼程序的尊严.诉讼程序的尊严有赖于人们对其的尊重和遵守.程序性刑事辩护的存在,使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现象成为刑事辩护的对象,对于促进人们重视并遵守诉讼程序,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作为与刑事实体性辩护完全不同的另一种辩护,刑事程序性辩护对于“重实体、轻程序”现象和观念的纠正,对于实现刑事程序所应有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职权机关的行为等价值,具有直接的、积极的意义.当然,程序性刑事辩护方法在现实中虽然已被辩护方经常采用,但作用却不明显,其原因在于,程序性辩护上述重要意义的实现,有赖于相关法律的完善.只有在刑事诉讼法对此予以充分肯定、明确保障的基础上,其一系列意义才有可能实现.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对此却尚未予以明确、充分地肯定.例如,非法证据的排除,仅限于非法言词证据,并不包括非法实物证据,这使针对非法收集证据行为的程序性辩护,几乎变得毫无意义.因此,程序性辩护广泛、有效的展开,首先有赖于法律对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充分肯定,使之成为如同刑事实体法那样的不可违反的法律规范,而不仅仅是一种可遵守也可违反的“软法”.其次,应当充分认识到辩护方的辩护对预防、纠正违反诉讼程序规则行为、现象的积极作用,而不是仅仅依靠职权机关之间的“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从这个意义上说,刑事辩护方法的这种改变,所预示的积极意义十分重要,理应引起理论界和立法、司法实务界的充分注意.在刑事诉讼中,加强和完善程序性辩护对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司法部门的行为,维护诉讼程序的地位和重要意义.辩护是刑事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一项权利,刑事被告人既可以自己辩护,也有权聘请辩护人为其辩护.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随着其参与刑事诉讼的范围的扩大而日渐突出,辩护人不仅可以在刑事审判中为刑事被告人辩护,而且可以在起诉阶段、甚至于可以在侦查阶段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范围的不断扩大,曾被人们认为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取得“里程碑”性质的进步的重要原因.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范围的不断扩大,对于强化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实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然而,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范围的扩大,并不能完整地说明刑事辩护制度在近现代的发展变化,因为,除了参与范围的扩大,刑事辩护人的责任的变化,也是辩护制度的一种不应忽视的重要发展.在传统的辩护理论和辩护实践中,辩护人的责任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这种解释,刑事辩护只是实体性质的,即仅仅是指针对有关刑事实体问题所进行的辩驳、辩解性的活动.不论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还是提出意见,刑事辩护均只是围绕着刑事实体法律问题进行的.然而,除了这种实体性质的刑事辩护之外,还存在着另一种刑事辩护,即程序性刑事辩护.所谓程序性刑事辩护是指:在刑事辩护中以有关部门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程序违法为由,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以及要求未依法进行的诉讼程序应予补充或者重新进行、非法取得的证据应予排除等,从程序方面进行辩护的方法.显然,程序性辩护应是一种典型的刑事辩护方法.但根据以往对刑事辩护的解释,这类依据刑事诉讼程序规则进行的辩护,一般不予认可.刑事诉讼法对辩护所规定的只是“根据事实和法律”,虽然并未明确排除程序性的事实和法律,然而,人们对此均理解为,这里所谓的“事实”,是指刑事案件中的有关事实、证据;而“法律”则仅是指刑事实体法律.司法实践也表明了对这种理解的认可.因此,程序性辩护目前尚只是一种在司法实践中基本无效的辩护方法.之所以应将程序性辩护作为一种典型的刑事辩护方法,主要是因为:首先,程序性辩护是刑事辩护存在的更广泛基础.事实表明,实体辩护若要在司法实践中有效地产生影响,是以侦查、司法机关在刑事实体问题上确实存在错误为前提的.然而,这种前提的广泛存在却并非现实.司法实践中,从侦查、起诉到审判,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实体问题上发生错误,对无罪之人或其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之人进行刑事追究的情况,虽然时有发生,但并非普遍存在.因此,单一的实体性辩护方式,有使刑事辩护的广泛存在受到怀疑的危险.在只重视实体性辩护的前提下,人们往往是从防止可能出现的实体性错误来强调辩护的重要性.然而,以预防、纠正现实中“可能”出现但并非普遍存在的实体错误,作为刑事辩护广泛存在的必要性的基础,终究给人以基础不够扎实的感觉,辩护的重要性因此极易受到怀疑.在公安、司法机关认为案件并不存在实体性错误的时候(这是实践中的常例),辩护就不可能再受到重视.即使是辩护律师,在认为案件中不存在实体性错误的时候,虽然存在着公安、司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也往往会感到辩护的必要性十分可疑.因此,增加程序性辩护这种方式,使辩护不仅可以针对案件中有利于被告人的实体性质的事实和法律,而且可以针对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将使刑事辩护的广泛存在有了更为扎实的基础.其次,程序性辩护的存在,有助于规范侦查、司法部门的行为,预防、遏制、减少其违反诉讼规则的现象.司法实践表明,违反诉讼程序规则的行为主体往往是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机关.虽然我国的有关法律对此作了严格禁止的规定,并设置了其相互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以防止、纠正违反诉讼规则的现象,但实际效果并不令人满意.违反诉讼程序规则的行为,尤其是在侦查阶段,并非罕见.这与违反诉讼程序规则的行为难以被揭露或被揭露后难以受到重视,有着密切关系.被告方利用程序性辩护方法,不仅可以更充分地揭露程序违法现象,而且可以更迫切要求予以纠正.; 再次,程序性辩护有助于进一步强化刑事诉讼程序的地位,维护诉讼程序的尊严.诉讼程序的尊严有赖于人们对其的尊重和遵守.程序性刑事辩护的存在,使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现象成为刑事辩护的对象,对于促进人们重视并遵守诉讼程序,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作为与刑事实体性辩护完全不同的另一种辩护,刑事程序性辩护对于“重实体、轻程序”现象和观念的纠正,对于实现刑事程序所应有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职权机关的行为等价值,具有直接的、积极的意义.当然,程序性刑事辩护方法在现实中虽然已被辩护方经常采用,但作用却不明显,其原因在于,程序性辩护上述重要意义的实现,有赖于相关法律的完善.只有在刑事诉讼法对此予以充分肯定、明确保障的基础上,其一系列意义才有可能实现.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对此却尚未予以明确、充分地肯定.例如,非法证据的排除,仅限于非法言词证据,并不包括非法实物证据,这使针对非法收集证据行为的程序性辩护,几乎变得毫无意义.因此,程序性辩护广泛、有效的展开,首先有赖于法律对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充分肯定,使之成为如同刑事实体法那样的不可违反的法律规范,而不仅仅是一种可遵守也可违反的“软法”.其次,应当充分认识到辩护方的辩护对预防、纠正违反诉讼程序规则行为、现象的积极作用,而不是仅仅依靠职权机关之间的“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从这个意义上说,刑事辩护方法的这种改变,所预示的积极意义十分重要,理应引起理论界和立法、司法实务界的充分注意.在刑事诉讼中,加强和完善程序性辩护对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司法部门的行为,维护诉讼程序的地位和重要意义.辩护是刑事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一项权利,刑事被告人既可以自己辩护,也有权聘请辩护人为其辩护.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随着其参与刑事诉讼的范围的扩大而日渐突出,辩护人不仅可以在刑事审判中为刑事被告人辩护,而且可以在起诉阶段、甚至于可以在侦查阶段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范围的不断扩大,曾被人们认为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取得“里程碑”性质的进步的重要原因.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范围的不断扩大,对于强化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实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然而,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范围的扩大,并不能完整地说明刑事辩护制度在近现代的发展变化,因为,除了参与范围的扩大,刑事辩护人的责任的变化,也是辩护制度的一种不应忽视的重要发展.在传统的辩护理论和辩护实践中,辩护人的责任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这种解释,刑事辩护只是实体性质的,即仅仅是指针对有关刑事实体问题所进行的辩驳、辩解性的活动.不论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还是提出意见,刑事辩护均只是围绕着刑事实体法律问题进行的.然而,除了这种实体性质的刑事辩护之外,还存在着另一种刑事辩护,即程序性刑事辩护.所谓程序性刑事辩护是指:在刑事辩护中以有关部门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程序违法为由,。

辩论赛必看辩论技巧

辩论赛必看辩论技巧

辩论赛必看辩论技巧
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
今天我们要讨论的辩题是“是否应该实行全民免费医疗保障制度”。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全民免费医疗保障制度是一项基本的公共利益,是国家应该承担的责任。

在现代社会,医疗资源分配不均、医疗费用高昂已成为普遍问题,因此实行全民免费医疗保障制度是必要的。

其次,全民免费医疗保障制度可以有效解决医疗资源不足的问题。

在当前医疗资源不足的情况下,许多人因为负担不起高昂的医疗费用而无法及时就医,导致病情恶化。

如果实行全民免费医疗保障制度,可以让更多的人享受到医疗资源,从而减少因为医疗资源不足而导致的病情恶化的情况。

另外,全民免费医疗保障制度也可以减轻个人负担。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因为医疗费用过高而不敢就医,导致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

如果实行全民免费医疗保障制度,可以让每个人都能够享受
到医疗保障,从而减轻个人负担,让更多的人能够及时就医。

综上所述,全民免费医疗保障制度是一项必要的公共利益,可以解决医疗资源不足、减轻个人负担的问题。

因此,我们应该支持实行全民免费医疗保障制度,让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到医疗保障。

谢谢。

公诉人在法庭辩论的方法与技巧

公诉人在法庭辩论的方法与技巧

公诉人在法庭辩论的方法与技巧
公诉人在法庭辩论时,通常需要运用一些方法和技巧来更好地展现自己的观点和辩论。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方法与技巧:
1. 逻辑推理:公诉人需要运用严密的逻辑来推导和论证,从而使自己的观点更加合理
和可信。

2. 证据引用:公诉人需要引用案件中的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这些证据可以是
文件、物证、证人证言等,公诉人需要通过引用这些证据来展示事实和证明被告的罪行。

3. 掌握法律知识:公诉人需要熟悉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案例法,以便能够基于法律来进
行辩论和辩解。

4. 语言表达与演讲技巧:公诉人需要有良好的语言表达和演讲技巧,能够清晰地陈述
观点、讲解案情,并有说服力地与陪审团、法官沟通。

5. 表达感情:在有需要的时候,公诉人可以适度表达自己的感情,例如对罪行的谴责、对受害者的同情等,从而引起陪审团和法官的共情和同理心。

6. 反驳对方观点:公诉人需要对被告或其辩护人的观点进行反驳,通过揭示其不合理、不符合事实或法律的地方来驳斥对方的辩论。

7. 合理使用时间:公诉人需要合理控制自己的辩论时间,避免冗长或拖沓,以免引起
审理的不便或审判者的厌烦。

8. 身体语言:公诉人的身体语言也很重要,他们需要保持自信、坚定和专注,通过肢
体动作、面部表情等来传递信息和影响审判者的态度。

总的来说,公诉人在法庭上的辩论需要考虑到逻辑性、说服力、法律性和情感性,通过有效的辩论技巧来最大程度地支持自己的观点并获得争议的胜利。

辩论赛十大辩论技巧

辩论赛十大辩论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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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是否应该实行全球性的碳排放税?
1. 逻辑思维,在辩论中,要善于运用逻辑思维,分析问题的因
果关系和逻辑性,提出合理的论据和结论。

2. 论据支持,在辩论中,要善于举出具体的事实、数据和案例,以支持自己的观点,增强说服力。

3. 反驳技巧,在辩论中,要善于发现对方的漏洞和矛盾,进行
有力的反驳,削弱对方的论点。

4. 语言表达,在辩论中,要善于运用恰当的语言表达,清晰、
简洁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增强说服力。

5. 谦虚礼貌,在辩论中,要保持谦虚和礼貌,尊重对方的观点,不搞人身攻击,维护辩论的秩序和氛围。

6. 适时反问,在辩论中,要善于适时提出反问,引导对方深入
思考,暴露对方的论点的薄弱之处。

7. 综合应对,在辩论中,要善于综合应对,灵活运用各种辩论技巧,全面展现自己的辩论能力。

8. 知识储备,在辩论中,要具备丰富的知识储备,对辩题有深入的了解和思考,能够应对各种挑战。

9. 情感表达,在辩论中,要善于运用情感表达,增强自己的说服力,引起听众的共鸣和关注。

10. 思维跳跃,在辩论中,要善于进行思维跳跃,提出新颖的观点和思路,打破常规的思维定式,给人留下深刻印象。

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技巧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技巧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技巧有哪些民事诉讼案件开庭审理中,在法庭调查阶段的任务就是通过调查使案件事实得到澄清或使各⽅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歧明朗化,为法庭辩论阶段在事实和证据⽅⾯的论辩指明⼀个⽅向,为法庭采纳正确意见在案件事实⽅⾯打下⼀个基础。

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技巧有哪些?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技巧有哪些第⼀部分证据质证⼀、如何组织证据:1、⽅法围绕诉讼请求展开程序及实体的证据清理,对照法律进⾏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是否提交。

这⾥有个分析筛选的过程,有的案件很复杂,双⽅间交易时间长,有时就纠纷写过⼀系列的会议纪要等,这就要求律师要围绕诉讼请求的主题,从这些材料中分析筛选出对我⽅有利的证据来。

不要将不利于我⽅的证据提交给法庭。

特别是作为原告的律师应当充分重视的问题。

作为原告律师你有⾜够的时间去准备证据,分析证据,补充加强证据,不可犯这种低级错误。

2、形式证据清单的形式。

格式要求:标题写明是〈xxx与xxx间xxx纠纷案件原告(被告)证据清单〉。

如是被告的,写上法院的案号。

下⾯是⼀个表格,内容包括:证据编号、证据名称、证据来源、页数、份数、复印件/原件、证明内容。

有的时候是⼏个证据证明同⼀个事实,可以编为⼀组,共同证明⼀个事实(如合同、交货单、发票等均证明双⽅间合同关系、发⽣⾦额的事实。

)这⾥我要强调的是,证明内容要条理分明,有时⼀个证据不光证明⼀个事实,对于证明的多个事实应当写明,采⽤1、2、3、的形式,以便让审判⼈员⼀看就清楚。

如约定管辖的货款⽀付纠纷的案件,合同这个证据,特别要写明:1、双⽅间xx合同关系;2、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与⽅式是什么;3、合同约定由xx法院管辖。

⾄于顺序问题,我个⼈觉得应当是:主体证据(包括变更的)-----事实证据(时间先后发⽣的先后顺序或按诉讼请求来提交)------其他程序证据(如管辖)。

3、庭审中如何举证开庭向法庭讲明这时提供的是证据清单中的第⼏组证据,这组证据有⼏份证据,具体名称是什么,证明什么内容。

律师法庭辩论5个技巧

律师法庭辩论5个技巧

律师法庭辩论5个技巧律师法庭辩论技巧一:直接反驳法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辩论中有时回避实质性问题,抓住表面特征来掩盖事实真相,在次要枝节问题上做文章。

公诉人可以采取抓住主要矛盾,攻击要害的直接反驳法进行答辩。

所谓直接反驳法,就是抓住对方的错误实质,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夺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如一位律师在张某抢劫案辩护中提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理由是张某没有实施暴力,仅仅是扬了一下拳头,被害人就把物品留下了,故被告人的行为只构成抢夺罪。

显然辩护律师的观点是错误的,公诉人感觉到此案的关键是被告人是否使用暴力,抓住这一实质性问题,将一说即明,因而公诉人运用直接反驳法答辩:“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可见,暴力手段并不是构成抢劫罪的唯一条件,采用语言、用某种动作或示意进行威胁的手段同样也能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某对被害人扬了一下拳头,是以将要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质是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这就是一种用暴力胁迫进行抢劫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特征”。

由于公诉人抓住了答辩要点,使辩护人哑口无言。

采用直接反驳法一定要认真地分析对方观点错误实质,然后抓住其错误实质进行答辩,这是取胜的关键。

律师法庭辩论技巧二:避实就虚法庭审辩论中,公诉人无法左右被告人的意志,特别是被告人往往在承认自己部分行为的同时,当庭否认其犯罪故意,对此如从证据等实处直接反驳,对方会采用“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方式坚持自己辩解,公诉人缺少最直接的证据而难于揭穿被告人辩解的虚假性,使辩论陷于被动。

此时,公诉人可采用避实就虚法进行答辩,即暂时回避难以直接回答的实质问题,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把对方的“虚”问题辩论清楚后,实质问题便迎刃而解。

如张某盗窃一案,张某趁好友李某家中无人之机盗走一辆摩托车,被告人当庭供称是借车。

公诉人没有和被告人在借车与偷车这实质问题上直接纠缠,抓住被告人当天到李家去过两次而未提出借车这一情节进攻,另辟蹊径地向被告人发问:“你以前供述这天到李家去过两次,属实吗?”被告人表示属实。

民事案件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之技巧方略

民事案件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之技巧方略

民事案件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之技巧方略民事案件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是当事人通过证据呈现和辩论论点来支持自己的案件主张的过程。

在此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掌握一定的技巧和方略,以提高自己的辩论效果和说服力。

下面将介绍一些在民事案件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中的技巧和方略。

一、质证技巧:1.清晰而有力的开场陈述:当事人在开场时,应清晰地表达自己的主张和要证明的事实,使法官和陪审团对自己的观点有初步的了解。

2.证人质证技巧:当事人在质证证人时,应注意以下几点:a.事先准备好质证问题,确保问题与自己的案件主张直接相关;b.尽量避免使用带有主观判断的问题,而是应该让证人自己陈述事实;c.使用开放性的问题,以便证人能够提供详细和准确的回答;d.控制好质证的时间,避免过长而导致证人不耐烦或流于废话。

3.物证质证技巧:在质证物证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点:a.保证物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在法庭上被对方质疑;b.使用鉴定报告或专家意见来证明物证的价值和证明力;c.事先准备好物证的说明和解释,以便在庭审中能够清楚地向法官和陪审团展示物证的意义。

4.书证质证技巧:在质证书证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点:a.确保书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在法庭上被对方质疑;b.使用合适的法律规定来证明书证的效力;c.在质证过程中,遵循证据呈现的基本原则,如逐页、逐段、逐句呈现。

二、辩论技巧:1.确定核心论点:当事人在辩论中应确定自己的核心论点,并合理地展示和论证,以增强说服力。

2.运用逻辑思维:当事人应运用逻辑思维,进行严谨的论证。

可以使用事实与推理、因果关系等方式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并反驳对方的观点。

3.强调证据的重要性:当事人可以通过强调自己案件中的关键证据,以及这些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密切关系,来增加证据的说服力。

4.反驳对方观点:当事人应尽可能准确地抓住对方的观点来进行反驳,无论是批判对方的证据还是对其论点的推理。

5.合理利用法律规定:当事人应熟悉相关的法律规定,并合理利用它们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和辩论。

法庭辩论基本功与操作技巧(通用20篇)

法庭辩论基本功与操作技巧(通用20篇)

法庭辩论基本功与操作技巧(通用20篇)法庭辩论基本功与操作技巧篇1文字表达技巧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代理词、辩护词,是每一位律师在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

材料的组织必须做到:1.字斟句酌,用词准确;2.调配语句,合理布局;3,篇章衔接,环环相扣;4.结构严谨,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法庭辩论基本功与操作技巧篇2形象技巧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律师还应具有良好的体态语言表达技巧。

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律师精湛的表达能力。

1.柔中有刚,举止大方。

律师在庭审辩论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

在辩论得势时,不忘乎所以,轻视对方;在失利时,不惊慌失措,手忙脚乱。

发言必须权衡,切不可轻率发表无准备、无水平的言辞。

在任何情形下,都应举止大方,沉稳有序,言而有据。

律师应具有这种刚柔并济、以静制动、以稳求成的形象。

2.善于控制情绪。

古语说:“兵无常势,水无常形”。

法庭辩论情况也常常如此。

律师在庭审中可能遇到事先没有预料到或已预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碍、干扰、发难等情况。

这就要求律师控制自己的情绪,怒而不暴跳如雷,惊却能声色不露,即席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应变自如,稳中求胜。

法庭辩论基本功与操作技巧篇3语言表达技巧纵观每位成功律师,在出庭辩论、代理时,都具有驾驭、支配辩论形势的能力。

庭审制度改革为每个律师在这方面能力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在庭审辩论中,律师应当做到:1.脱稿,并善于把前言说好。

在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达到的效果是:①立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②传达案件的严重性或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③表明对本案的信心。

2.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

有了好的辩论内容,还需有好的表达方式。

律师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

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

3.善于入情入理。

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

用辩论语言伤人,对于律师职责来说则是不道德的。

法庭辩论的技巧有哪些

法庭辩论的技巧有哪些

法庭辩论的技巧有哪些法庭辩论的技巧有哪些辩论双方共同的一般技巧,在司法实践中常用的有下列几种:1)善于使用第一手材料。

辩论者要善于把自己在办案过程中亲眼看到的亲耳听到的,并经过反复查证属实的事实和证据,说得清楚、明白、具体,包括重要细节在内。

由于材料确凿,潜力就大,使人产生坚信不疑的感觉,对辩论制胜特别有利。

2)善于发现“靶子”。

要认真听取对方的发言,善于抓住对方一段话的主旨,抓住这段话的漏洞,抓住这段话与他前面的话、与证人的话、与被害人的话的矛盾。

这样就能发现“靶子”,针锋相对地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使对方失去辩论的锐气和主动权,收到较理想的辩论效果。

3)善于引用法律条款。

要求辩论者不仅对每一条法律序码说得出来,而且对每条中的第几款、第几项也要背得出,并要掌握其内函和实质,以及与相关条款的内在联系,进而阐明这些条款与本案事实准确无误的关系。

做到了这几点,就能在辩论中胸有成竹,游刃有余,比较容易化“险”为夷,转“败”为胜。

4)善于放松情绪。

有经验的辩论者善于用理智控制感情,始终保持放松的情绪,而紧张对辩论是极不利的。

如何放松?首先要做到不被对方的言辞所激怒,情绪自始至终要放松;其次要坚持用适中的语速,以语速去抑制激动,第三要说清发言中的序码号,造成适当的语段间隙,既可使说出的话条理清晰,又可以控制情绪。

5)善于争取主动。

争取主动是辩论制胜的关键。

其技巧有二:一是辩论前善于设题,就是为对方设想可能要进行辩论的题目,设题一般在事实、证据、定性、量刑、适用法律条款、程序等六个方面考虑,善于设题就首先取得主动。

二是善于出击,即在阐明自己观点的同时,敏锐地发现对方的漏洞和错误,抓住症结进攻,使对方陷于被动。

6)善于把开头话说好。

常见的方法有三:一是借他人之口开头,如借审判人员之口,被告人之口,用他们的话,用法庭调查的某一情节作为辩论的开头,然后展开辩论。

二是提出一个关键性的问题让对方答复,使对方的错漏暴露得一清二楚,接着以此为靶子开展辩论。

怎样进行法庭辩论

怎样进行法庭辩论

怎样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诉讼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不仅是双方当事人展示证据、阐述观点的机会,也是法官了解案件事实、判断是非曲直的重要途径。

对于当事人和律师来说,掌握有效的法庭辩论技巧至关重要。

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怎样进行法庭辩论。

一、充分准备在进行法庭辩论之前,充分的准备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要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

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相关证据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做到心中有数。

其次,要制定清晰的辩论策略。

明确自己的主张和论点,以及如何通过证据和法律依据来支持这些主张。

同时,也要预测对方可能提出的观点和反驳,并准备好相应的应对措施。

此外,还要对法庭辩论的流程和规则有充分的了解,避免因违反规则而影响辩论效果。

二、清晰表达在法庭辩论中,清晰、准确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至关重要。

要用简洁明了的语言阐述自己的主张,避免使用模糊、含混的词汇。

同时,要注意语速和语调的控制,不要过快或过慢,语调要平稳、有力,以增强表达的效果。

在陈述观点时,可以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如先提出论点,然后通过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论证,最后得出结论。

这样可以使自己的观点更有条理,更容易被法官和对方理解。

三、证据支持证据是法庭辩论的关键。

在辩论过程中,要善于运用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证据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并且要能够有力地证明自己的主张。

在出示证据时,要对证据的来源、内容和证明目的进行清晰的说明,让法官和对方能够充分理解证据的价值。

同时,也要注意对对方证据的质证,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削弱对方证据的证明力。

四、回应反驳在法庭辩论中,对方可能会对自己的观点进行反驳。

这时,要冷静、理智地回应,不要被对方的言辞所激怒。

首先,要认真倾听对方的反驳意见,理解其观点和依据。

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回应,指出对方观点的错误之处,并通过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反驳。

在回应反驳时,要保持逻辑清晰、语言简洁,避免陷入无谓的争吵和争论。

五、尊重法官和对方法庭是一个严肃的场所,在辩论过程中要尊重法官和对方。

模拟法庭辩论技巧

模拟法庭辩论技巧

模拟法庭辩论技巧
以下是 9 条关于模拟法庭辩论技巧的内容:
1. 准备要充分啊!就像上战场不带枪怎么行!比如在准备一个关于盗窃案的模拟法庭辩论,你得把相关法律条文背得滚瓜烂熟,对案件的每一个细节都了如指掌,不然怎么能应对对手的攻击!
2. 思路得清晰呀!可不能像没头苍蝇一样乱撞。

比如讨论一个抚养权的案子,要明确自己的论点,条理分明地阐述,别东一句西一句,让人摸不着头脑。

3. 语言表达要精准有力!不然就像拳头打在棉花上。

就好比在辩论环境污染案时,说话要有力量,用恰当的词汇把观点清晰地表达出来,让大家都能理解!
4. 学会倾听很重要哇!别光顾着自己说。

在模拟法庭辩论医疗事故的案子中,要仔细听对方讲,才能找到破绽进行反击呀!
5. 反应得迅速啊!对方可不会等你慢悠悠想。

比如突然提到一个新的证据,你得马上做出反应,这可不是能磨蹭的时候!
6. 气势不能输呀!就像战士上战场一样。

在辩论一个合同纠纷的案子时,要挺起胸膛,自信地说出自己的观点,让人家相信你是对的!
7. 要懂得灵活应变!不能死脑筋。

如果对方提出了一个你没想到的观点,在关于知识产权的模拟法庭辩论中,你得迅速调整策略,可不能傻眼啊!
8. 证据要扎实可靠啊!可别拿些不靠谱的东西来。

就像辩论诽谤案,你拿出的证据得让人信服,不然怎么能赢呢!
9. 团队配合很关键呢!大家要齐心协力。

在复杂的刑事案件模拟法庭辩论中,队友之间互相支持、互相补充,这样才能发挥出最大的力量!
我的观点结论就是:掌握这些模拟法庭辩论技巧,能让你在辩论中如鱼得水,更有可能取得胜利!。

关于法庭辩论的技巧

关于法庭辩论的技巧

关于法庭辩论的技巧
辩题,是否应该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更严厉的惩罚?
正方观点,应该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更严厉的惩罚。

1. 未成年人犯罪也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

2. 过轻的惩罚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对法律失去敬畏,进而犯罪率增加。

3. 严厉的惩罚可以起到震慑效果,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反方观点,不应该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更严厉的惩罚。

1.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应该采取更多的教育和帮助,而不是简单的惩罚。

2. 过于严厉的惩罚可能导致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问题,进而加重犯罪问题。

3. 未成年人犯罪往往与家庭和社会环境有关,应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不是简单地惩罚。

在法庭辩论中,双方可以通过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案例和统计数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同时还需要运用辩论技巧,如逻辑推理、引用权威观点、反驳对方观点等,以取得辩论的胜利。

关于法庭辩论的三大基本技巧_辩论赛_

关于法庭辩论的三大基本技巧_辩论赛_

关于法庭辩论的三大基本技巧法庭辩论是双方当事人全面阐述自己主张的法律依据,并对对方的观点、理由进行反驳的过程,是庭审的重要环节。

要将法庭辩论操作好,不但要有好的文字组织能力,还要具有准确、简洁、清楚、生动的语言表达能力。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法庭辩论的三大基本技巧,欢迎大家阅读。

法庭辩论的操作技巧(一)文字表达技巧。

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代理词、辩护词,是每一位律师在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

材料的组织必须做到:1.字斟句酌,用词准确;2.调配语句,合理布局;3,篇章衔接,环环相扣;4.结构严谨,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二)语言表达技巧。

律师应当做到:1.脱稿,并善于把前言说好。

2.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

3.善于入情入理。

(三)形象技巧。

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律师还应具有良好的体态语言表达技巧。

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律师精湛的表达能力。

1.柔中有刚,举止大方。

2.善于控制情绪。

做到应变自如,稳中求胜。

在法庭辩论中应对意外情况的技巧法庭论辩中的应变技巧,是指当庭审中出现意外的情况或未曾预料到的论辩观点时,机敏地适时采取措施反驳或说服对方的一种论辩方法。

这种技巧如果运用得当,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论辩效果。

出现意外情况时的应变技巧有以下几种应当技巧:在庭审中,有时证人证言会发生变化,有时会发现新的事实,有时论辩时间比自己事先估计的时间要短。

一旦出现这些情况,如果仍按自己原来准备的思路和方法进行论辩,那就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的境地。

为此,必须采取应变措施,摆脱困境。

一般说来,常用的应变措施有:1.紧追不舍,迫其吐真在庭审中,律师常常请求合议庭允许他事先调查过的有利于自己的证人出庭作证,但由于种种原因,证人有时会改变自己已向律师提供的真实证言,或含糊期辞,或作虚假陈述。

如果证人的证词很关键,无疑将会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必须引用先行采集的调查笔录,追问证人,迫使其客观作证。

辩论取胜的一般战术技巧

辩论取胜的一般战术技巧

辩论取胜的一般战术技巧辩论取胜的一般战术技巧一般战术技巧,即论辩中常用的基本战术技巧。

论辩的基本要求是使人对事物的是非、因果、异同、利弊、联系等有一个清楚的了解与认识,使人明白事实的真相。

因此,论辩中要战胜对方,基本的战术和首要的办法就是“辩明”,使对方明白。

一般战术技巧有以下几种:1、辩析术辩析即分析,分析立论的理由,分析理由的内涵,使之条理清楚,因果分明,主次分明,表里分明,以证明自己观点、理由的正确,显示自己立论的严谨。

2、辩白术。

辩白即解释、说明,把立论的根据、理由讲清楚,把论据,特别是事实论题说明白,以释疑惑,以显示自己立论的确凿无误。

3、辩正术。

辩正即辩别真伪与是非,指出对方论据不真实,指出对方论据似是而非,歧义丛生。

辩论进攻战术技巧论辩中的进攻战术,一般可分为正面、侧面、包围、迂回等战术技巧。

正面进攻,指直接驳斥对方的论点,尤其是中心论点;侧面进攻,指从侧面驳斥对方的论据,或指出对方论据逻辑上的毛病;包围进攻,指对对方核心论点周围的分论点及论据逐一进行驳诘,最后推翻对方的核心立论,全面否定对方的命题;迂回进攻,指远距离的进攻,如从挑剔对方的论辩态度不妥或论辩风度失礼进行诘难,进而抓住对方论辩企图,深入进行驳诘。

论辩中,具体的进攻战术技巧有很多,这里只简要介绍几种:1、攻心术中国军事家历来认为,善战者攻心为上。

论辩之首,攻心亦为上。

《鬼谷子·权篇》中剖析说:论战对手有智者、愚者、富者、贫者、勇者、恸者、贵者、贱者等,这就要求人们以博、辩、势、利、高、谦、敢、悦等不同方式从容对待。

掌握对方心理,进行心理交锋,进而攻心服敌。

俗话说:“树怕剥皮,人怕伤心。

”而攻心术,正是通过心理分析的方法,把论敌的意识活动,乃至潜意识活动进行“曝光”,进行心理交锋,达到辩而胜之的目的。

攻心术是应用对方心理的对策,其主要功能是使对手心理失常,其具体方法是向对手施加心理压力,或正向压力或反向压力。

正向压力,给对方“戴上一顶高帽子”,无缘无故背一个包袱;反向压力,给对方以“心理曝光”,增加一个心理负担。

辩论对辩技巧方法是什么

辩论对辩技巧方法是什么

辩论对辩技巧方法是什么和别人说话、辩论是非曲直,如果面红耳赤,唇枪舌剑,虽然也可能达到不打不相识的效果,但那到底是不得已的事情,并且常常容易出现彼此都难免动气的话,这就很可能成为人际关系破裂、矛盾激化的兆头。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辩论对辩技巧方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与借鉴,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

辩论对辩技巧方法《北梦琐言》记载唐代咸通年间,优人李可及运用谐音双关法,取得幽默机智的辩论对辩技巧故事。

宫里的人问优人李可及:“释迦牟尼是何人?”李可及答道:“释迦牟尼是妇人也。

”众人都大吃一惊,释迦牟尼怎么会是女性呢?李可及却不慌不忙地解说原因:“《金刚经》里说:‘敷坐而坐’,如果释巡牟尼不是妇人为什么要等‘夫’坐,然后才坐呢?”这里他运用谐音双关法,把“敷”当做“夫”字解释,证明释迦牟尼是妇人。

宫里的人又问:“老子是何人?”李可及答:“老子也是妇人。

老子的《道德经》里说:‘吾有大患,为吾有身;及吾无身,吾有何患?’如果老子不是妇人,怎么会有‘娠’呢?这里他又运用谐音双关法把“身”当做“娠”解释,证明老子是妇人。

宫里的人再问:“孔子是何人?”李可及仍然答道:“孔子,妇人也。

孔子的《论语》里说:‘沽之哉,沽之哉,我待贾者也。

’如果孔子不是妇人,如何能待‘嫁’呢?”这里他再一次运用谐音双关法把“贾”当做“嫁”字解释,证明孔子是妇人。

李可及故意说释迎牟、老子、孔子都是妇人,并且分别用各自的话进行论证,论证的时候都是运用谐音双关法,抛弃原来的意思,采纳了所谐之音的意思,幽默机智的效果由此而生。

我们知道优人的职业是专门以滑稽的言行娱乐帝王或公卿大臣的,这里当然也只是为了开开玩笑,并没有其他的意图。

清代学者纪晓岚与和坤同朝为官,纪晓岚为侍郎,和坤为尚书。

一次同饮之际,恰好一条狗从旁跑过,和坤指着狗问“是狼是狗?”此话问得蹊跷,纪晓岚立即听出了弦外之音,答道:“垂尾是狼,上竖是狗。

”原来和坤说的是一句运用谐音双关法骂人的话,“是狼”是指“侍郎”,即纪晓岚,连起来便骂他是狗。

法庭辩论技巧介绍

法庭辩论技巧介绍

法庭辩论技巧介绍运用辩论技巧可助你在法庭上处于优势地位。

下面就是我给大家带来的法庭辩论技巧介绍,欢迎大家阅读!法庭辩论技巧介绍1一、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应具备的基本实力。

(一)分析案情,理顺思路实力。

每一位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在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就是分析案情,理顺思路,组织证据,写好代理词、辩护词。

张哥对每一个案件在开庭前,都要依据法庭开庭的程序,写一个《__诉____开庭打算》,打算好开庭要提交的证据材料,法庭辩论要抓住的重点问题,写好代理词,以及庭审中出现新状况的应对措施。

绝不打无把握之仗。

(二) 文字表达实力。

材料的组织必需做到:用词精确,合理布局,篇章连接,环环相扣,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突出重点,详略得当。

(三)语言表达实力。

纵观每位胜利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在出庭代理时,尤其是在法庭辩论阶段,都具有驾驭、支配辩论形势的实力。

法庭辩论技巧介绍2在庭审辩论中,应当做到:1.发言要脱稿,说好前言。

照本宣科只会使人厌倦,甚至遭到法官的禁止。

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需达到四个效果,即:抓住整个法庭的留意力;传达案件的严峻性;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表明对本案的信念。

2.演讲要限制语速,吐字清楚。

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晰,发音精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

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

3.要擅长入情入理。

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

用辩论语言伤人,对于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来说是不道德的。

但辩论语言以情感人,则是可取的。

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操作的情感是经过理智处理过的法律语言情感。

辩论语言的感情色调,要与案情相适应,绝不能带有当事人的感情色调;辩论时的情感语言,应是发而不露、放而不纵、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语言。

法庭辩论技巧介绍3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还应具有良好形体语言表达实力。

保持刚柔并济、以静制动、以稳求成的形象。

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出精湛的表达实力。

离婚案件法庭辩论技巧_辩论赛_

离婚案件法庭辩论技巧_辩论赛_

离婚案件法庭辩论技巧俗话说“理不辩不明”。

诉讼也是如此,双方的观点谁是谁非,不仅要证据的支持,而且还需要明晰的语言将自己的主张进行归纳和总结以及用有理有据的语言指出对方错误观点,以求得法院的支持。

这个过程,就是法庭辩论。

法院调查阶段结束后,就进入了法庭辩论阶段。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离婚案件法庭辩论技巧,希望大家能够从中有所收获!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及谁是过错方的辩论庭审辩论应该围绕这三个争议焦点进行,并且在发表自己的意见时,对于每一个争议焦点论点的陈述,都要简明扼要,有理有据,不可进行长篇大论,否则法官也可能听糊涂了。

针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发表辩论意见,一般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五大方面来阐述自己的观点。

也就是说,原、被告一方,要站在自己的角度,结合案件事实,针对以上五个方面围绕自己的主张进行辩论。

1.婚姻基础方面,主要指双方是否自由恋爱以及恋爱接触的时间长短,双方恋爱期间的感情如何等方面进行辩论。

2.婚后感情方面,主要指结婚以后,双方夫妻的感情生活如何,是不是经常吵闹,甚至发生激烈的冲突等情况。

3.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主要指造成现在夫妻之间存在矛盾或裂痕的原因是什么,是由于第三者的介人,还是双方人生观念不同,还是性格的严重不和导致的。

4.夫妻关系的现状,主要指夫妻关系现在情况如何,是否分居,是否依然同居一室,同吃同住等。

5.有无和好的可能,是指导致夫妻之间产生分歧的矛盾是不是可以调和,是不是可以通过一定的努力挽回夫妻感情,使夫妻重归于好。

谁是过错方,一般在离婚案件中也是一个争议焦点。

根据及其相关规定,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照顾无过错方。

离婚案件中,常见的过错有婚姻不忠实行为、恶习三种。

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是无过错方而对方有过错,在财产分割甚至子女抚养方面,都可能会居于一定的优势。

二、子女抚养方面的辩论子女抚养方面,在进行辩论时,主要围绕孩子判归谁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这一个中心原则展开。

律师作法庭辩论的技巧_辩论赛_

律师作法庭辩论的技巧_辩论赛_

律师作法庭辩论的技巧在律师工作中,法庭辩论的范围非常广泛,既有罪与非罪的分歧,也有此罪与彼罪的争议;既有证据效力上的分歧,亦有适用法律上的争议;既有实体法上的分歧,也有程序上的争议。

那么在法庭上需要怎么进行辩论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律师作法庭辩论的技巧,希望能够帮到你。

律师作法庭辩论的技巧1)不离准绳。

律师在法庭上的全部演讲,须严格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语言要准确,既不能模棱两可,也不能不着边际。

衡量法庭上演讲口才的高低,往往不是“滔滔不绝”,而是“一针见血”。

2)讲究分寸。

律师在法庭上的演讲要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进行客观的表述,讲事实不言过其实,讲法律不言过其辞,忠实于法律和事实真象。

律师在法庭上所讲的话要合乎自己的身份,既要仗义执言,又要有理、有利、有节。

3)注意辞令。

律师既要善于使用词汇、又要防止故意卖弄词藻。

质朴的语言是最美的语言,华而不实的演讲往往令人生厌,这里关键是遣词造句必须严格服从表达内容的需要。

律师在法庭上的演讲要出口成章,语言必须精练、紧凑、鲜明、生动,要尽量使每一个词句都成为辩护辞整体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此外还要注意吐词清晰、声音和谐、快慢适度。

必要的地方可作重述,但需避免罗嗦。

4)灵活变通。

即在演讲时不要机械死板地拿着辩护辞或上诉状“照本宣科”。

法庭上的诉讼活动是由多方面当事人参加的活动,而且案件往往是复杂的,律师要在有限的时间内或范围内做好演讲准备,对案情的认识可能有一定的局限性,通过法庭调查和质证,律师对案情产生新的了解和认识,甚至在双方辩论中,也可能形成新的观点和意见。

因此,律师必须当机立断,在演讲中改变或修正原来的观点,如果缺乏必要的灵活变通,演讲是不会成功的。

5)烂熟于心。

律师在法庭演讲之前必须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法律条文了如指掌,如果是辩护演讲,就要对起诉书进行悉心研究。

律师在法庭上所作的辩护演讲是针对公诉人提出的起诉书所作的控告演讲,是代表原告向被告人提出告发。

刑事辩护律师法庭论辩的技巧_辩论赛_

刑事辩护律师法庭论辩的技巧_辩论赛_

刑事辩护律师法庭论辩的技巧刑事案件律师在刑事法庭论辩中,一般可以从事实上、性质上、情节上和程序上四方面展开。

接下来小编为你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法庭论辩的技巧,希望对你有帮助。

刑事辩护律师法庭论辩的技巧1、从案件事实上论辩。

虽说“事实胜于雄辩”,但事实自己并不会说话,需要雄辩。

事实是处理案件的依据。

因此,律师论辩应针对案件事实,辩析其真与假、实与虚,通过对事实证据的论辩,弄清案件的真相。

2、从案件性质上论辩。

在刑事案件中,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结果是清楚的,证据是充分的,但在认定性质上有错误:有的把无罪认定为有罪、有的把此罪认定为彼罪,特别是把轻罪认定为重罪,律师辩论时都要提出。

3、从案件情节上论辩。

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则从情节上进行辩论,以求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委托人的经济民事责任。

情节包括当事人行为的动机、目的、手段、后果以及外部环境等。

4、从案件程序上论辩。

案件的诉讼活动,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这是案件得到正确解决的保证。

如果违反了这些程序,就可能造成限制或缩小当事人权利、作出不正确判决的后果。

因此,律师应当注意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

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在法庭辩论中应作为一个辩论的角度。

当然,只有在直接影响到作出正确判决的情况下,才在法庭辩论时提出。

至于一般的、不影响到案件正确处理的问题,可以通过其他方法解决,而不一定在辩论时提出。

法庭调查中的讯问技巧一、法庭调查中讯问的作用法庭调查是法庭审判的中心环节,也是出庭公诉的中心环节,案件事实能否确认、被告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关键在于法庭调查的结论如何,而讯问被告人则是法庭调查阶段的重要环节,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查清案件主要犯罪事实。

刑诉法修改以后,开庭前的实质性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使庭审活动“实质化”,被告人也以当庭供述为准。

公诉人通过讯问被告人犯罪时间、地点、动机、手段、认罪态度等,将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展示在大家面前,使大家对案件中的犯罪情节,案件性质有了全面了解。

关于庭审的辩论技巧_辩论赛_

关于庭审的辩论技巧_辩论赛_

关于庭审的辩论技巧辩论是一场成功的法庭演讲。

在现实生活中,能达到演讲的水平的不乏其人,但如能把一场法庭辩论理顺到演讲的水准并不容易。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庭审的辩论技巧,希望能够帮到你。

关于庭审的辩论技巧一1、深入浅出,生动形象法庭辩论是一场关于事实、法律和理论的争论,常常会涉及到一些复杂、疑难的理论问题。

同时,由于辩论的对手不同,有时候简单的问题也会变得复杂化。

在这种情况下,在有限的时间内能够有针对性地使一个复杂的理论问题深入浅出,往往会收到明显的效果。

2、把握主攻方向,切忌偏离主题在法庭辩论时,还要注意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就是一定要把握住自己的思路和主攻方向,不要让对方牵着走,以免误入歧途而不能自拔。

有时候,对方会有意识地避实就虚,转移话题,然后攻其一点,不及其余,达到改变辩论主题的目的,这时候一定要反应敏捷,切勿上当。

3、赢得法庭辩论的理论基础和工作基础技巧归技巧,它毕竟只是赢得法庭辩论的因素之一,而并不是赢得法庭辩论的基础。

那么,赢得法庭辩论的基础是什么?首先,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你没有理论功底,你就要犯错误,你再有技巧也没用,只是哗众取宠,只是嘴上功夫。

其次,要有扎实的工作基础,就是说要充分地调查取证。

4、法庭辩论中的应变能力在法庭辩论中,常常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情况,对于这情况如何应付?这确实是对律师应变能力的考验。

在法庭上,有些情况是不可能提前做好准备的,所以,应变能力对于律师来说非常重要。

《三国演义》中孔明说郭嘉:“坐说立议,无人可及,临机应变,百无一能。

”就是说郭嘉没有应变能力。

可见,缺乏应变能力的只能做谋士,不适合做律师。

5、良好的心理素质是赢得法庭辩论的重要因素心理素质方面包含的因素很多,就我个人的体会而言,最突出的一点就是自信。

自信心可以使你保持一种良好的心理状态,这样你就能充分发挥你的应变水平,善于应付各种环境和场面。

由于我国的司法环境并不尽如人意,所以,有些案子该输的不一定输,该赢的不一定赢,特别是当这种迹象在法庭上显露出来的时候,就可能影响你的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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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基本的技巧
法庭辩论技巧指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庭审诉讼活动中,为保自方合法权益,达到预期目的或效果,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就自己的诉讼主张所做出的全盘计划和实施的方式、方法及谋略。

对律师业来讲,亦称“庭辩艺术”。

一、法庭辩论基本功与操作技巧
人的思维只有通过表达,才能达到影响他人的作用。

表达得好坏取决于表达的内容,但表达技巧也是关系到表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

一个称职的律师,不仅要有好的文字组织能力,还应具有准确、简洁、清楚、生动的语言表达能力。

1、文字表达技巧
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代理词、辩护词,是每一位律师在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

材料的组织必须做到:第一,字斟句酌,用词准确;第二,调配语句,合理布局;第三,篇章衔接,环环相扣;第四,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第五,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2、语言表达技巧
纵观每位成功律师,在出庭辩论、代理时,都具有驾驭、支配辩论形势的能力。

庭审制度改革为每个律师在这方面能力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在庭审辩论中,律师应当做到:
第一、脱稿,并善于把前言说好。

在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达到的效果是:①立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②传达案件的严重性或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③表明对本案的信心。

第二,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

有了好的辩论内容,还需有好的表达方式。

律师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

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

第三,善于入情入理。

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

用辩论语言伤人,对于律师职责来说是不道德的。

但律师的辩论语言以情感人,则是可取的。

使用这一语言情感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具体案件的辩论语言感情色彩,要有与案情相适应的基调。

②绝不能带有当事人的感情色彩。

律师操作的情感就是经过理智语言处理过的辩论情感、法律语言情感。

③情感措辞应是发而不露、放而不纵、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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