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旅游法对旅游业的影响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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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旅游法对旅游业的影响毕业论文

目录

一、新旅游法概况

1 新旅游法立法背景

2 新旅游法简介

3 新旅游法颁布的原因及重要性

二、国旅游业的概述

1 旅游业的含义及类型

2 旅游业的性质

3 旅游业的特点

三基于新旅游法下旅游业的发展和研究

1 新旅游法对旅行社的影响

2新旅游法对游客的影响

3 新旅游法对导游的影响

四新旅游法对旅游业的影响——以省为例

1 新旅游法下旅游业的发展概况

2 新旅游法下旅游业所存在的问题

3 新旅游法下旅游业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五提高旅游业发展的对策及建议

1 拓宽宣传渠道和方式

2 实施“旅游立省”的指导思想

3 明确科学的发展思路

4 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5 坚持实施政府主导型战略

六结论

七致谢

八参考文献

(论文没有格式包括字体行间距目录生成器等等我是按照之前给别的学校论文格式整的此篇论文草稿而已多加修改模板在此修改不难用了网上资料不然短时间难以完成论文多看多修改)

一、新旅游法概况

1 新旅游法立法背景

2013年4月25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国旅游法》。旅游法是改革开放初期就启动的一个立法项目,曾列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但由于当时我国旅游业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方面对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认识不尽一致,这部法律草案未能提请审议。

1982年国家旅游局曾着手起草旅游法。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旅游法列入立法规划,1991年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出旅游法草案。

八届全国人大以来,社会上要求制定旅游法的呼声进一步提高。十一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后,于2009年12月牵头组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等23个部门和有关专家成立旅游法起草组。

2012年年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旅游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充分吸收了初审中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建议,进一步完善了公益性文化场馆开放、旅游资源保护、游客合法权益维护等方面的容。[4] 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达到两万多处,旅行社达到两万多个,星级饭店达到一万多家,旅游直接从业人员超过1300万人,国旅游人数超过26亿人次,接待入境旅游超过1.35亿人次,公民出境旅游超过7000万人次,国旅游市场规模居全球第一位,接待入境旅游人数和公民出境旅游消费居全球第三位。

2 新旅游法简介

旅游法是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即以旅游法律关系为

调整对象的各种法律规的总和。这里强调“各种法律规的总称”,表明旅游法的概念是广义的。它包括狭义的旅游法律(指尚在研究探讨的《中华人民国旅游法》,和其他调整旅游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有关法律、法规)也包括国务院及旅游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单行旅游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它表明,我们所指的旅游法概念,既包括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地方的法规;既包括本国制定的法律、法规,也包括经我国政府签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际条约、国际协定等。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国旅游法》。国家主席签署第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旅游法草案第二条将“旅游”概念的界定为“本法所称旅游,是指自然人为休闲、娱乐、游览、度假、探亲访友、就医疗养、购物、参加会议或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活动,离开常住地到其他地方,连续停留时间不超过12个月,并且主要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获取报酬的行为”。一些活动如探亲访友、参加会议及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等不应属于旅游活动,同时,将参加会议等公务活动定义为旅游还容易造成公款旅游的误解,被建议修改。

3 新旅游法颁布的原因及重要性

旅游业涉及围广、耗费资源低、带动系数大、创造就业多、综合效益好,有人将其归纳为无烟囱的工业、无校舍的教育、无广告的宣传、无会场的外交。

截止2011年底,全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达两万多处、旅行社两万多家、星级饭店达一万多家、旅游直接从业人数1300万人、国旅游人数超过26亿人次,接待入境旅游超过1.35亿人次,公民处境旅游超过7000万人次,国旅游市场规模全球第一,接待入境人数和公民处境旅游全球第三。

许多国家经验表明,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左右,居民出游意愿显著增强。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报显示,2012年中国国生产总值(GDP)为519322亿元,年末全国大陆总人口为135404万人,据此,2012年中国人均GDP为38354元,截止2012年末,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为6.2855,这就意味着2012年我国人均GDP达到了6100美元。

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旅游法,对旅游活动的规主要依赖国务院制定的《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和各省制定的《旅游管理条例》或《旅游业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由于缺少上位法的支持,这些规章制度不能规定一些基本民事制度和协调与相关法律的关系,难以适应旅游业跨地域、夸行业、发展的需要。

二、限定了景区的开放条件

当前我国景区依据国家标准,由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但是,现行的旅游法规并未对景区建立的条件进行硬性规定。这就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景区建设往往缺乏规划,无序开发、盲目建设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旅游资源的极大浪费,给生态环境也带来非常严重的破坏。

新旅游法第42条对景区的开放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要求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此条规定对景区在管理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升服务质量、满足旅游者需求、提高可进入性等方面提出了刚性要求。旅游主管部门成为景区准入机制的裁量部门,是该法的一大亮点,这对于景区充分挖掘和提高旅游资源的利用价值大有裨益。

针对目前地方旅游项目“盲目开发、建造人工景点热”,旅游法在第17条至第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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