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休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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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日期:10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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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2)

2. 適用範圍 (2)

3. 依據 (2)

5.1.5船員調度 (2)

4. 名詞定義 (2)

5. 作業流程與說明 (3)

5.1. 船員任用及休假 (3)

6. 附件 (31)

6.1.甲級船員船上服務考核卡

6.2.乙級船員船上服務考核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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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數修改日期核定日期修改內容

1 100.10.20 100.10.25 新增

1.目的

規範服務於本公司油品/化學輪海運業務員工之輪休、派任、調度之活動與控管,以確保本公司油品/化學輪海運業務員工之輪休與提升服務品質,進而確

保油品/化學輪營運之安全。

2.適用範圍

本司所屬油品/化學輪之船員

3.依據

1)海運業務員工管理手冊(DEM-RTA-01)

5.1.5 船員調度

為保障船員身心健康,代營公司應訂定船員在船最長連續服務期間,並施行

船員輪休制度。

代營公司按前述原則,代表本公司辦理船員之調度。

4.名詞定義

1)海員係指由船長指揮服務於船上的所有人員,包括船副(大副、二副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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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業務員工休假管理辦法頁次: 3/4 副)、輪機長、管輪(大管輪、二管輪及三管輪)、及全體乙級船員。

2)船員係指服務於船上之全體人員,包括船長、海員及實習生。

5.作業流程與說明

為保障服務於油化船船員身心健康,訂定船員在船最長連續服務期間,並施

行船員輪休制度。

5.1.船員任用及休假

船舶管理部依據駐埠船長或駐埠輪機長就各輪船長函送「船員船上服務考核

卡」(DEM-RTA-01-16) (DEM-RTA-01-17)進行複審,並將審查作為休假考核

之依據。

船員船上服務考核分數在70分以下者,列入異常船員資料庫中,作為休假及

再派任之參考。對於不適任之船員,必要時更換。

船員船上服務考核分數在70分以上未滿80分者,列入為中等考績,除給予

有給年休津貼(年終獎金)外,不再給予特別休假。

船員休假管理如下:

1.)船員連續在船服務滿6個月者且考核成績達80分以上者,甲級船員(含泵

匠)給予7至10天有給特別休假。如經船員同意,可予保留或依據薪資表現任職務折算薪津發給。

2.)船員連續在船服務滿6個月者且考核成績達80分以上者,乙級船員(含大

廚/銅匠)給予4至7天有給特別休假。如經船員同意,可予保留或依據薪資表現任職務折算薪津發給。

3.)船員連續在船服務滿12個月者且考核成績均達80分以上者,乙級船員(含

大廚/銅匠)共給予8至14天有給特別休假(含前6個月考核特別休假,若前6個月考核未有特別休假者,則依第二次考核給予4至7天有給特別休假計算)。並由公司安排替補人員暫代職務且下船至少須休假4至7天,

再行安排回任,應休而未休假期可依據薪資表原任職務折算薪津發給。自回任起始日,再行累計服務日期。原連續在船服務滿12個月超過日期,除經公司同意,不予再累計。

4.)船員連續在船服務滿12個月者且考核成績均達80分以上者,甲級船員(含

泵匠)共給予14至20天有給特別休假(含前6個月考核特別休假,若前6

個月考核未有特別休假者,則依第二次考核給予7至10天有給特別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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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並由公司安排替補人員暫代職務且下船至少須休假7至10天,再行安排回任,應休而未休假期可依據薪資表原任職務折算薪津發給。自回任起始日,再行累計服務日期。原連續在船服務滿12個月超過日期,除經公司同意,不予再累計。

5.)不論假甲、乙級船員若下船休假超過核定有給休假日者,超過部分將不予

計算津貼。

6.)不論假甲、乙級船員若休假超過核定有給休假日者,且超過10天以上,

除有特別原因且經過公司同意者,不得要求再回任原船原職。

7.)船員連續在船服務滿6個月者之特別休假,須自行負擔所有交通、代理及

其他因人員交接所產生費用。船員連續在船服務滿12個月者之特別休假,由公司負擔所有交通、代理及其他因人員交接所產生費用。

8.)特別休假申請上下船地點,除經公司同意外,以台灣港口為限。台灣以外

港口則須自行負擔所有交通、代理及其他因人員交接所產生費用。

9.)甲、乙級船員考核依據以考核時之在船現任職務為原則。

10.)本辦法經總經理簽核後實施,未盡事宜經公司討論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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