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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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计算公式推导

累积投票制计算公式推导

累积投票制计算公式推导摘要:一、累积投票制的概念和作用1.累积投票制的定义2.累积投票制的作用二、累积投票制计算公式的推导1.推导过程的准备2.具体推导过程3.推导结果的解读三、累积投票制在我国的应用1.我国实施累积投票制的背景2.我国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实施情况3.我国累积投票制的效果和影响正文:累积投票制是一种在公司和组织的选举中广泛应用的制度,它有助于保障小股东的权益,平衡各方利益,提高决策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累积投票制的计算公式推导过程,以及在我国的应用情况。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累积投票制的概念和作用。

累积投票制是一种投票制度,它允许股东将他们的选票累积起来,用于选举董事或监事。

这种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大股东操控选举结果,保护小股东的权益。

接下来,我们将介绍累积投票制计算公式的推导过程。

推导过程主要分为三个步骤:1.推导过程的准备: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股东的投票权和公司的选举规则。

在此基础上,我们设定一些变量,如V表示股东的投票权,N表示董事或监事的席位。

2.具体推导过程:根据公司的选举规则,我们可以得到一个关于V和N的方程。

通过求解这个方程,我们可以得到累积投票制的计算公式。

3.推导结果的解读:根据计算公式,我们可以了解到,累积投票制实际上是一种按照股东持股比例分配席位的制度。

这种制度可以确保每个股东的投票权得到公平的对待,从而保护小股东的权益。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累积投票制在我国的应用情况。

我国实施累积投票制的背景是为了保护小股东的权益,平衡各方利益,提高公司治理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在我国,累积投票制主要应用于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举。

从实施效果来看,累积投票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小股东的权益,提高了选举的公正性,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可能导致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策效率降低等。

综上所述,累积投票制是一种有益的投票制度,通过计算公式的推导,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其运作原理。

论美国公司法上的累积投票制

论美国公司法上的累积投票制

论美国公司法上的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Cumulative voting)是指一个股东在选举公司董事时可以投的总票数,等于他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数。

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投给少于待选董事总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他认为适当的董事候选人,由所得选票多者当选为董事。

累积投票制度最早出现于美国伊利诺斯州(Illinois)于1870年所制定的《宪法》,其直接目的在于防止控股股东完全操纵董事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权制度存在的弊端。

累积投票制度适用的结果是少数派股东可能将代表其利益和意志的代言人选进董事会,在董事会内部形成必要的监督,平衡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利益。

在累积投票制度的发展史上及现存立法中,有关累积投票制度的立法出现了两种制度、三种模式,即强制性累积投票制(mandatory cumulative voting)和许可性累积投票制(permissive cumulative voting)两种制度,强制式、选出式(opt-out election)、选入式(opt-in election)三种模式。

但累积投票的公司法律规范,自其产生至今,处于从强行性规范到任意性规范的发展过程中。

这一点可以从美国的《模范商事公司法》对该制度的态度的演变得到印证。

当然,美国《模范商事公司法》对累积投票机制的选择,是根据公司与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权衡利弊之结果。

但这种立法态度的变化对美国各州的现代公司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以美国《模范商事公司法》为代表,累积投票制度在美国公司立法史上经历了一个产生、发展到完善的过程。

累积投票制不但在美国许多州的公司法中被广泛采用,而且它还以对中小股东保护的理念而被其他国家公司法所接受。

这说明累积投票制存在的重要作用及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其主要作用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累积投票制度是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有效补充。

由于资本多数决原则形成的利益调整机能和理念是由多数派决定的事情一般能最佳地适合公司的利益,所以,该原则一直是公司法的一个重要内容。

累积投票制计算公式推导

累积投票制计算公式推导

累积投票制计算公式推导摘要:一、累积投票制简介二、累积投票制计算公式推导1.基本投票公式2.累积投票制公式3.举例说明三、累积投票制的优点与不足四、实际应用案例分析五、总结与建议正文:一、累积投票制简介累积投票制是一种公司治理结构中用于选举董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的投票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股东可以将自己的投票权累积起来,投票给一个或多个候选人。

累积投票制的目的是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使得股东能够在选举过程中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二、累积投票制计算公式推导1.基本投票公式在传统的投票制度中,候选人获得的票数与当选概率成正比。

设候选人A 获得的票数为X1,候选人B获得的票数为X2,候选人数为N,则有:X1 / X2 = N1 / N2其中,N1为候选人A获得的票数所占比例,N2为候选人B获得的票数所占比例。

2.累积投票制公式在累积投票制中,股东可以累积投票权。

假设股东拥有的投票权为V,候选人A获得的累积投票权为C1,候选人B获得的累积投票权为C2,则有:C1 = V * (X1 / (X1 + X2))C2 = V * (X2 / (X1 + X2))其中,X1和X2分别为候选人A和候选人B的基本票数。

3.举例说明假设一家公司有100股,股东可以累积投票。

候选人A的基本票数为30,候选人B的基本票数为20。

股东投票时,可以将票数累积起来。

假设股东拥有100股,则有:候选人A获得的累积投票权:C1 = 100 * (30 / (30 + 20)) = 60候选人B获得的累积投票权:C2 = 100 * (20 / (30 + 20)) = 40在累积投票制下,候选人A获得的累积投票权为60,候选人B获得的累积投票权为40。

按照累积投票制的规定,候选人A和候选人B分别当选。

三、累积投票制的优点与不足1.优点:- 充分体现股东意愿,提高公司治理结构的公平性。

- 鼓励优秀候选人参选,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论累积投票制度

论累积投票制度

论累积投票制度随着公司制度的日益发展,现代公司权力逐渐由股东会向董事会转移。

谁掌控了董事会,就意味着谁能通过董事会来影响公司的一般运营与业务执行,实现自己的意志。

所以选举董事采取什么方式更为公正,一度成为理论界热议的问题之一。

于是,累积投票制度适时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累积投票制度旨在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让中小股东代表也能进入董事会,参与公司的经营与运作。

终于,累积投票制度作为一项新的董事选举制度出现在新《公司法》,并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在我国实践中,累积投票制度尚属一项年轻的制度,且由外国泊来,加上累积投票制度也有其自身的缺陷。

所以,累积投票制度在我国实施过程中也存在若干的问题需要解决。

本文拟从累积投票制度与直接投票制度的对比谈起,探讨累积投票制度的缘起与发展、研究累积投票制度的数学公式,讨论有关累积投票制度的争论,结合累积投票制度本身以及我国国情,研究累积投票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策略。

文章的结构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累积投票制度进行了概述。

首先,本部分通过比较累积投票制度与直接投票制度在选举结果上差异,说明要防止大股东滥用权利,实现真正的公司管理平等化和民主化就不能盲目坚持一股一权制度和资本多数决制度,就必须对传统的董事选举制度作出修正。

其次,本部分探讨了累积投票制度的缘起与发展。

通过对累积投票制度在美国、加拿大、日本、我国的台湾地区及我国内地缘起与发展的介绍,可以看出累积投票的立法模式经历了由最初的强制性立法发展到许可性立法的发展规律。

再次,本部分讨论了累积投票制度的数学公式。

累积投票的数学公式有助于我们进一步了解累积投票制度,计算出要选出对应席位所需的最少的持股比例,帮助股东们制定最佳的投票策略,同时,也让股东们更加清楚地意识到待选举的董事人数越多,对小股东选举自己的董事代表越有利。

第二部分围绕对累积投票制度的不同观点进行了讨论。

自累积投票制度产生以来,就存在着两种声音,对累积投票制度的评价也主要分为两派:一派是否定派,另一派则为肯定派。

累计投票制度简介

累计投票制度简介

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1特点作用‎性质特点累积投票权‎是一种表决‎权。

它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投票表决‎一些重要事‎项时,实践中主要‎是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给予全体股‎东的一种与‎表决公司的‎其他一般事‎项所不同的‎特别表决权‎利。

特点这种权利的‎特别之处主‎要表现在:表决权的数‎额。

累积投票制‎应用在实行累积‎投票时,股东的表决‎权票数是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与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计算,而不是直接‎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计算。

简单地说,股东的表决‎权票数等于‎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乘‎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举个例子: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

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

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

根据累积投‎票制,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

累积投票权‎计算公式:可得席位数‎Y=股份比例a‎*总股份数S‎*(席位数N+1)/(总股份数S‎+1/席位数N+1) 即 Y=aS(N+1)/(S+1/N+1)依前例,可得席位数‎Y=0.49*1000(5+1)/(1000+1/5+1)=2.936 。

累积投票法律规定(3篇)

累积投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累积投票制度作为一种新兴的投票制度,旨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防止大股东操控公司决策。

本文将详细介绍累积投票法律规定,包括其起源、发展、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实施程序、法律效力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旨在为我国累积投票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引言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日益多元化,股东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累积投票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股东权益保护机制,在我国《公司法》中得到明确规定。

本文旨在对累积投票法律规定进行系统梳理,为我国累积投票制度的实施提供参考。

二、累积投票制度的起源与发展1. 起源累积投票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

18世纪末,英国股东权益保护意识逐渐增强,为防止大股东操控公司决策,英国法律开始引入累积投票制度。

2. 发展20世纪初,美国开始借鉴英国经验,在州一级立法中引入累积投票制度。

随后,美国联邦法律也予以确认。

在我国,累积投票制度最早于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中明确规定。

三、累积投票法律依据1. 我国《公司法》《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明确规定:“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2. 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对累积投票制度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四、累积投票适用范围累积投票制度适用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的情况。

五、累积投票实施程序1. 提案阶段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选举董事、监事的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 表决阶段(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累积投票制度的相关规定。

(2)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3)股东大会按照累积投票制度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

3. 公示阶段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及时公布选举结果。

六、累积投票法律效力1.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累积投票制度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权益,防止大股东操控公司决策。

2. 维护公司治理结构累积投票制度有助于维护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累积投票制实施制度

累积投票制实施制度

累积投票制实施制度累积投票制实施制度是一种选举制度,适用于一些具有多个选举职位的选举,如议会选举、学生会选举、社团干部选举等。

在这种制度下,选民可以给多个候选人投票,而不仅仅限于给一个人投票,最后被选中的候选人是得票数最多的几个候选人。

在一些情况下,累积投票制的实施可以增加选举的公平性和代表性。

首先,累积投票制可以使选民有更大的选择权。

在传统的单一投票制中,选民只能选择一个候选人,这可能导致有些选民无法完全表达自己的意愿。

而在累积投票制下,选民可以给多个候选人投票,使得更多的意见和利益能够得到体现。

其次,累积投票制可以增加选举的多样性和代表性。

在传统的单一投票制下,只有得票数最高的候选人可以当选,这可能导致一些少数群体的意愿无法得到体现。

而在累积投票制下,多个候选人可以当选,这样可以增加各种不同党派、派别和利益集团的代表性。

同时,累积投票制还可以增加女性、少数民族和少数派的机会,使得选举更加多元化和平等。

累积投票制的实施也有一些潜在的问题和挑战。

首先,累积投票制可能导致选民的选举意愿不够明确或发生混淆。

选民可以给多个候选人投票,如果选民没有清晰的判断和意愿,可能会出现随意投票或粉墨登场的情况,这可能对选举的结果产生不利的影响。

其次,累积投票制可能导致选举结果偏向多数派。

由于累积投票制可以让选民为多个候选人投票,大多数人往往会选择得票数最高的候选人,从而导致一些少数派的利益无法得到满足。

这可能会增加社会的分裂和不公平感。

此外,累积投票制的实施还需要考虑选民教育和投票机制的改进。

选民需要了解如何正确使用累积投票制,以避免滥用或误用。

同时,选择合适的投票机制也是至关重要的,以确保选民能够方便地进行投票,并确保选举的公正和透明。

总的来说,累积投票制是一种可以增加选举公平性和代表性的制度,但也需要在实施过程中注意解决潜在的问题和挑战。

通过适当的选民教育和投票机制改进,累积投票制可以更好地提高选举的质量和效果。

公司累计投票制的性质、价值及其实现

公司累计投票制的性质、价值及其实现

摘要:累积投票制作为一种投票机制,其在立法上的确立有助于提高中小股东选出代表其利益的董事或监事的可能性,从而有效制街控股股东的滥权行为。

但这仅仅是一种可能性的提高,并不意味着必然选出代表中小股东利益之董事和监事。

而要实现该制度的价值和可能性的提高,有待于完善股东参与机制,引导股权适度分散,吸引股东积极参与选举管理者的投票,从而提高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管理者的可能性,实现中小股东对控股股东在公司治理层面的制衡。

关键词:累积投票制;性质;价值;控股股东;中小股东中图分类号:df41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2)03-0100-052005年10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作为此次修改的一部分,《公司法》第106条规定了累积投票制,以应对我国长期以来因公司股权高度集中导致的“一股独大”以致控股股东操纵公司管理层选举的事实。

该制度的确立,标志着公司立法顺应股权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并在完善公司治理和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等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其实效而不应沦为“聋子的耳朵”,制度价值的实现不能单纯依靠原则性规定而有赖于制度的具体化与明确化。

然而,《公司法》本应就公司累积投票制的诸多问题加以明确却被立法者漠视,也未在相关规章制度中加以体现,其效用能否充分发挥让人担忧。

要充分发挥累积投票制的效用,必须了解该制度的性质和价值、掌握其基本内涵,从而梳理现有规定存在的问题并借助合理的制度设计加以具体化,否则,易因盲目与理解的不同而出现适用上的差异与混乱,以致制度确立之完善公司治理、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等立法目的落空,乃至公众产生对此次《公司法》修正意图的怀疑。

基于此,笔者拟对该问题进行梳理,以探寻实现公司累积投票制效用的具体路径。

一、公司累积投票制的性质与价值分析(一)公司累积投票制的内涵分析作为与直接投票制(straight voting)相对应的一种公司投票制度,公司累积投票制(cumulativevoting)是指股东在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管理者(通常指董事或监事)时,依据累积投票的方法,各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管理者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其所持股份的投票权在此基础上进行累积,股东既可将其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人,亦可分散投给数个候选人,最后按得票数的多寡来决定当选者。

关于累积制说明

关于累积制说明

关于对累积投票制的简要说明一、基本原则:1、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积,出席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全部投向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分散投向多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2、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3、选举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4、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或监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董事或监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5、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或监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或监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投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选票视为弃权。

6、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7、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董事选举累积投票制操作说明1、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的计算与股东大会其他议案表决时一股拥有一票表决权不同,在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量×所应选举的董事人数。

例如,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2人,如某股东拥有公司1000万股有表决权的股票,则该位股东在对该两项议案表决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1000万×2=2000万票。

2、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的行使在累积投票情形下,各位股东有权将集中使用表决权选举一人,或按应选举董事的人数任意分配表决权数量,分散使用表决权选举多位候选人。

累积投票制度在我国公司中能否应用

累积投票制度在我国公司中能否应用

累积投票制度在我国公司中能否应用提要本文通过对累计投票法的概念分析及应用优势的探讨,浅析了累积投票制度在我国公司中的应用可能性,并着重提议将累积投票制度应用于国有企业,由此能够给国有企业带来一定管理上的便利。

一、累积投票法无记名的投票方式包括相对多数法、绝对多数法、累积投票法、限制投票法、单记转让式比例代表法等等。

在我国公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股东行使何种投票法,目前我国的大部分公司采用的仍然是直接投票制。

而在累积投票制度已成为世界上许多公司广泛采用的投票制度的今天,我们是否也应该探讨一下累积投票制度能否在我国的公司中广泛采用。

累积投票制是与直接投票制相对应的股东投票制度。

直接投票制是指股份持有人所持每股对每一个候选人仅有一次投票权,股东可以对出席的全部候选人都投票。

举例说明,某公司有1000股发行在外的股份,其中A股东拥有600股,B股东拥有400股,现要选举出4名董事,如果按直接投票制度,那么A股东可以对每一名他所偏好的候选人都投出600票,而B股东对他所偏好的每一名候选者只能投出400票,而根据谁在选举中得到的票数多谁就能获胜,那么很显然,A股东所支持的4名候选人宣布获胜,而B股东所支持的候选人则以失败告终。

在这样的一种投票制度下,不能不说小股东的利益是无法得到保障的。

而在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我们所采用的正是这种不利于小股东的投票方法。

我国现行公司法的第106条明确指出:“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同样的公司条件下,如果采用累积投票制,B股东则至少可以有1名董事入选。

累积投票制是指在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和监事时,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当选的董事和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可以自主选择将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和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的数目决定当选人。

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累积投票制的法律常识

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累积投票制的法律常识

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累积投票制的法律常识
累积投票制
01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105条规定: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02法律解析
股份有限公司往往股权分散,中⼩股东数量极多。

⽽在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中,董事会、监事会的权利、作⽤极⼤。

公司的控制往往通过控制董事会实现。

⽽董事是由股东⼤会选举,如果纯粹按股权⽐例表决,中⼩股东往往很难将⾃⼰的权利代⾔⼈选⼊董事会。

《公司法》创设了累积投票制,但该制度只适⽤于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是为了保护中⼩股东的利益。

是否采⽤该投票制度需要由股东⼤会决议或章程规定。

所谓累积投票制就是每⼀股东的投票权可以放⼤⾄与应选董事⼈数⼀致的倍数,并且可以集中使⽤在⼀⼈⾝上(例:公司董事会由九⼈组成,某⼀股东持有1万股股份,如该股东使⽤累积投票制投给某⼀董事,该董事就能取得9万票)。

累积投票制使得中⼩股东可以将投票权累积到同⼀候选⼈⾝上,使得其推选的董事当选的可能性⼤增。

03实操策略
累积投票制限制了⼤股东对董事、监事选举过程的绝对控制⼒,有助于股份公司中⼩股东在董事会中推举代⾔⼈,以维护其权益。

《公司法》规定是否采⽤该制度需由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相⽐股东⼤会的决议,章程的规定⽆疑更具稳定性,能有效防范⼤股东为⾃⾝利益随意决定是否采⽤累积投票制。

因此,中⼩股东应当在创⽴⼤会审议公司章程时就注意到该制度,要求采⽤,以免事后陷于不利境地。

累积投票制计算公式例题

累积投票制计算公式例题

累积投票制计算公式例题
一、累积投票制计算公式例题
累积投票制呢,就是一种在选举啥的里面比较特殊的投票方式啦。

咱先来看个简单的例题哈。

假设有一家公司要选5个董事,然后有两个股东团体哦。

股东A呢,拥有30股;股东B拥有70股。

总股数就是100股啦。

如果按照累积投票制来算呢,每个股东可以得到的总票数就是他持有的股数乘以要选的董事人数。

对于股东A来说,他能得到的总票数就是30×5 = 150票;股东B能得到的70×5 = 350票。

那如果股东A想确保他的候选人能当选一个董事的话,他可以把这150票都投给他最想让当选的那个人。

再举个例子哈。

假如有三个股东团体呢,股东C有20股,股东D有30股,股东E有50股,要选3个董事。

股东C能得到的总票数就是20×3 = 60票;股东D能得到30×3 = 90票;股东E能得到50×3 = 150票。

这里面的计算公式就是:股东可投票数 = 股东持股数×选举董事人数。

这种投票制的好处呢,就是可以让小股东也有机会让自己支持
的人当选,不至于被大股东完全主导选举结果啦。

就像在一个小团体里,虽然有些人力量小一点,但是通过这种特殊的规则,也能发出自己的声音呢。

累积投票权法律规定(3篇)

累积投票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累积投票权制度,是一种旨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投票制度。

它允许股东在选举董事时,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权集中起来,投给一个或数个候选人,从而增加其选举成功的可能性。

我国《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累积投票权制度,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累积投票权制度的概念、法律规定、实施现状及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累积投票权制度的概念累积投票权制度,是指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将其所持有的股份按照一定的比例集中起来,投给一个或数个候选人,以增加其选举成功的可能性。

在此制度下,股东的表决权不再局限于单个董事的选举,而是可以用于支持多个董事候选人。

二、累积投票权法律规定1.《公司法》规定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明确规定:“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选举董事时,有权依照本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可以将其所持有的股份集中起来,投给一个或数个候选人。

”2.《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1)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可以将其所持有的股份按照一定比例集中起来,投给一个或数个候选人。

(2)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每个股东可以提出一个以上的董事候选人,但不得超过其持有股份的比例。

(3)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达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3.《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1)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董事候选人应当按照得票数多少依次当选,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应当达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2)当选董事的得票数不足百分之三十的,按照得票数多少依次递补,递补董事的得票数应当达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累积投票权实施现状1.部分上市公司已实施累积投票权制度近年来,我国部分上市公司已经实施累积投票权制度,如万科、格力电器等。

这些公司在股东大会上采用累积投票制,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权益。

累计投票制

累计投票制

这种做法的目的是什么
增强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
缓冲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产生的对公司的控制

举个栗子,A持股70%,B持股30%,总共100股,即A有70票,B有30票。 根据直接投票制,表决权不能分割,比如A选了abcde五个人,那么每个人都获得70票,b选fghij, 每个人获得30票,那么A选的每个人都当选;根据累积投票制,表决权可以分割,
A可以这样投票,a—150票 b—125票 c—50票 d—15票 e—10票,
B可以这样投票:f—90票 g—60票(即把票集中投给部分人)。 这样算下来票数最高的前五是abfgc,B期望中的人选也有2人当选, 比起直接投票制,B的话语权得到了提升。
何为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 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
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
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例如,一共1000股,选举五名董事,则持一股就代表有投五票的权利 则投票数共有1000×5=5000票

股份有限公司的累积投票制

股份有限公司的累积投票制

问:什么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累积投票制?现行公司法制度上的一大突破,使中小股东能够进入公司董事会有了法律上的支持,这对中小股东来说是值得欢欣鼓舞的大事。

中小股东要想行使自己管理公司的权利,进入公司决策层,就应了解和掌握该制度,会用和用好该技能,或者请律师做您的参谋。

那么什么是累积投票制呢?累积投票制与应选董事人数有怎样的关系?作为律师,我们愿为广大股东宣传法律知识。

所谓累积投票制,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即,在累积投票制下,每一股东拥有其所持有股数乘以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的选举权,可任意将这些选举权分配给任何候选人。

因此,少数派股东可将其所有选举权,集中支持一人,而非将其分散支持数人。

例如,某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000股,多数派股东全体持有3030股,少数派股东全体握有1970股。

假设要选出董事3人,而有6人参加角逐,公司两派各支持其中3人,如按联选投票制,多数派股东可对其所支持的三位候选人各投下3030个选举权,少数派股东也可对其所支持的三个候选人各给予1970个选举权。

因此,即使少数派股东持有1/3以上股权,最终三席董事席位,仍全被多数派股东占据。

相反,如果按照累积投票制,少数派股东可将其所有5910(1970×3)个投票权,集中支持一人,而不是将其分散支持数人。

此时,不论多数派股东如何分配其所掌握的9090(3030×3)个选举权,少数派股东均终将获得一席,而多数派股东仅能获得两席,也就是说,即使多数派股东将9090个选举权平均分配给其所支持的3位候选人,则每人各获得3030个选举权,而少数派股东所支持的候选人,在集中支持下,可获得5910个选举权。

因此,多数派股东无法囊括全部董事或者监事名额。

但是,累积投票制的施行,并不至于产生公司控制权的转移(除非多数派股东因不谙算术而误算)。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方法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方法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方法
累积投票制是一种选举制度,参与者可以给予某个候选人多于一票的选票。

这种制度常见于某些互助组织、社区组织或企业的董事会选举。

以下是累积投票制的操作方法:
1. 确定选举人数:在投票前,必须确定需要选出的人数。

例如,如果需要选出三个候选人,则每个投票者可以投出三票。

2. 候选人数:确定参选的候选人数,以及每个候选人所代表的特定职位。

3. 票数计算:在投票结束后,计算每个候选人所得的票数。

注意:每个投票者的票数应相加,而不是计算每个选票的总数。

4. 票数分配:根据候选人所代表的职位数量,将总票数分配给每个候选人。

5. 选举结果:根据票数分配计算出得票最多的候选人,作为当选者。

然后根据得票次数递减的顺序,选出后续的候选人。

需要注意的是,累积投票制并不是普遍适用的制度,因为它可能会导致某些候选人被过度重视,从而忽略其他有潜力的候选人。

此外,该制度需要更加复杂的计算方法,需要更多的时间和资源。

因此,在使用累积投票制时,必须仔细考虑所有的优缺点,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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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一种常见的民主决策机制,它允许选民在多个议题中进行多次投票,以表达他们对各个议题的偏好程度。

相比于其他投票方法,累积投票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更好地反映选民的偏好和意愿。

在本文中,我将对累积投票制的原理、优缺点以及应用领域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我们来看看累积投票制的基本原理。

在累积投票制中,每个选民可以将自己的投票权重分配给不同的候选人或不同的选项。

例如,如果一个选民有10票的投票权重,他可以将这10票分配给不同的候选人,每个候选人可以获得1-10票不等的得票数。

这种分配方式允许选民根据自己对候选人的喜爱程度进行灵活的表达,显著提高了选民的参与度和决策的准确性。

累积投票制的优点之一是它能够更好地反映选民的真实意愿。

相比于其他投票方法,累积投票制允许选民在不同候选人之间进行精细的权衡和选择,从而更准确地表达自己的偏好。

而其他投票方法往往只能要求选民在有限的选项中进行选择,无法满足选民的多样化需求。

累积投票制的这种特点使得选民能够更加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提高了决策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此外,累积投票制还可以提高选民的参与度。

在传统的投票方法中,选民只能在有限的选项中进行选择,这种限制可能会降低选民的兴趣和参与度。

而累积投票制允许选民在多个选项中进行多次投票,选民可以根据自己对不同候选人的了解和评估,有针对性地分配自己的投票权重。

这种参与度的提高不仅能够增加选民的满意度,也能够增加决策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然而,累积投票制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和缺点。

首先,累积投票制可能导致少数选民的意愿主导决策结果。

因为每个选民都有多次的投票机会,一些个体的意愿可能会过于凸显,从而不够反映整体的意愿。

这可能导致决策结果并不完全代表多数选民的意见,存在一定的偏差。

其次,累积投票制的计算复杂度较高,特别是在选项众多、选民数量庞大的情况下,计算过程可能相对繁琐,增加了实施难度。

累积投票制在不同领域都有广泛应用。

在政治选举中,累积投票制可以更准确地反映选民对不同候选人的偏好,增加了选举的公正性。

浅谈公司法累积投票制的法经济学分析

浅谈公司法累积投票制的法经济学分析

浅谈公司法累积投票制的法经济学分析公司法累积投票制是一种特殊的股东投票方式。

股东投票是公司决策的基础,而累积投票制则是一种投票方式,让小股东在股东会议中拥有更大的发言权,在一定程度上核心股东的影响力被削弱。

本文将从法经济学角度,浅谈公司法累积投票制的优缺点。

一、公司法累积投票制的实现原理公司法累积投票制在公司的股东投票规则中有一定的特殊性。

按照这种制度,小股东在进行股东会议中的投票时可以自主提出进行累积投票的方案,同时指定自己所支持的董事候选人,从而提高小股东获得的发言权和影响力,变相降低核心股东的比重。

在利益分配上,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投资者以股份为基础获取公司的收益和利润分配。

而在累积投票制中,由于小股东的投票行为行使更多的权益,其获得的利润分配也相对多。

二、公司法累计投票制的优点1、提高小股东的影响力按照累积投票制的规定,小股东可以集中投票力量投票支持董事候选人,这样就可以增加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中的影响力,并对公司的企业决策进行更加积极有效的参与和监督,从而达到保护自身权益的目的,保持对企业治理更好的掌控力。

2、改变核心股东的利益集中和控制情况在传统的公司治理中,核心股东往往掌握了股东大会的控制权,可以通过股权比例等因素,实现对企业的控制和利益分配的掌控。

而累积投票制的实施,小股东声音更大,可以极大地影响公司的治理决策,并且改变大股东利益集中、控制的现状,从而实现更好的利益分配,增加企业的长期利益和稳定发展。

3、促进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效率在公司的决策过程中,面临着信息不对称、利益冲突等问题。

通过了解并参与公司管理决策,股东可以达到更好地了解公司发展情况,就企业的决策活动以权益代表人的身份向公司进行质询和监督,有助于推动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有效性,减少公司制度中可能出现的道德和行为风险,提升企业的价值和形象,同时真正起到了激励管理层持续创造价值、实现企业长期发展的积极效果。

三、公司法累计投票制的缺点1、不同股东的权利太过分散公司法累积投票制的出现一方面是因为小股东想要在股东大会中获得投票权和发言,另一方面也因为小股东所能够获得的股份太少,无法集中股票实行重大的投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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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累积投票制的目的累积投票制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

按这种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

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

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

起源与发展累积投票制模型“累积投票制起源于英国” ,但在美国得到了重大发展。

19世纪60年代,美国依利诺斯州报界披露了本州某些铁路经营者欺诈小股东的行为,该州遂于1870年宪法赋予小股东累积投票权。

依利诺斯州《宪法》第3章节第11条规定,任何股东在法人公司选举董事或经理人的任何场合,均得亲自或通过代理人行使累积投票权,而且此类董事或经理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选举。

随后,该州《公司法》第28条也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

至1955年,美国有20个州在其宪法或制定法中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

美国各州关于累积投票制度的立法例有所差异。

一种为强制性累积投票(mandatory cumulative voting)制度,如阿肯瑟、加利福尼亚、夏威的意见。

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

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

这是在我国法规文件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累积投票制的要求。

从《治理准则》对该制度的表述来看,该准则总体上采取的是许可主义的思路,只是对部分控股股东持股超过30%的上市公司采取了强制主义的硬性规定。

2005年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作用累积投票制应用累积投票权制度的独特作用在于:1、它通过投票数的累积计算,扩大了股东的表决权的数量。

2、它通过限制表决权的重复使用,限制了大股东对董事、监事选举过程的绝对控制力。

累积投票制的表决权累积投票权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投票表决一些重要事项时,实践中主要是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给予全体股东的一种与表决公司的其他一般事项所不同的特别表决权利,这种权利的特别之处主要表现在:表决权的数额。

在实行累积投票时,股东的表决权票数是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与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计算,而不是直接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计算。

简单地说,股东的表决权票数等于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乘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举个例子: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

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

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

根据累积投票制,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

计算公式可得席位数Y=股份比例a*总股份数S*(席位数N+1)/(总股份数S+1/席位数N+1)即 Y=aS(N+1)/(S+1/N+1)依前例,可得席位数 Y=0.49*1000(5+1)/(1000+1/5+1)=2.936 。

即:最少可以得到5个席位中的2个。

累积投票制与直线投票制之比较与累积投票制相对应的概念是直线投票制(Straight Voting System),又称非累积投票制(Non-cumulative voting),也称联选投票制。

所谓直线投票制,就是股东将自己的选票平均地投给自己的候选人。

一般而言,除非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之外,公司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采用直线投票的方式进行。

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公司选举董事时,直线投票制是原则,累积投票制属例外。

作为传统的投票方式,直线投票制的操作极为简便易行,但其缺点亦显而易见,即大股东囊括所有席位,小股东一无所获。

举例而言:假设某公司有两位股东,A股东占70%(70股)的股份,B股东占30%(30股),公司章程规定设5位董事。

若采取直线投票制,A股东提名的5位候选人每人可以得到70票,而B股东提名的候选人每人只能得到30票。

在此情况,B的候选人将无一入选董事会。

尽管从表面上看来,这种选举方式是公平的,符合“资本多数决”原则。

但是,采取直线投票制的最大问题在于持股较多的股东有可能囊括董事会的所有席位,这存在明显的不合理。

而累计投票制则对其作了改进,每一股都可代表一个表决权,从理论上来说,A股东可以促成3名候选人当选,B股东则有2名。

此时A有350张选票(70乘5),B有150(30乘5)。

假如B足够聪明,他至少可以有一名代言人入选董事会。

在B将150张选票都投给自己的一名候选人的情别持股6%和 4%,其余30%的股份由人数众多的小股东分散持有,考虑到小股东对一致行动的冷漠态度及其成本,通常情况下选举结果也是如此。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从累积投票制中获益的往往是持股仅次于大股东的股东们,如上例中的二股东和联合行动的三股东与四股东。

另外,累积投票制作用的发挥还受制于拟选出的董(监)事人数。

从理论上讲,在大小股东充分博弈的情况下,根据累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监)事所需要的最低表决权数(X)与参加投票的总表决权数(S)成正比,与拟选出的董(监)事人数(D)成反比,即X=S/(D+1)+1 。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002 年初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首次在我国引入了董事选举的累积投票制,但由于一直没有出台关于该制度的实施细则或者操作指引,上市公司对其含义理解各异,误解和曲解亦非鲜见,以至在实践中产生了不少问题,甚至出现了股东在累积投票制下对董事候选人投反对票的笑话。

关于等额选举现象累积投票制的实际操作一般是将众多董(监)事候选人按照其得票的多少依次排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监)事人数决定有关候选人是否当选,而不计较其具体的得票数量。

极端情况下,仅得1票的候选人也可能当选。

因此,通常情况下,累积投票制只有在差额选举时才有实际意义,除非公司章程对最低当选票数有相应要求。

然而,我国上市公司在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实行的往往是等额选举。

由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候选人人数相同,使累积投票制按照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而非具体得票数量来决定是否当选的设计失去了意义。

这也是当前实践中最突出、最普遍的一个问题。

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在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上探究其原因。

上市公司在董事会换届时,目前的做法通常都是由主要股东根据董事会成员人数,参考各主要股东的持股情况,协商确定一个名单,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由于公司主要股东事前已经对此达成一致或者形成了默契,各候选人基本都能顺利当选。

而众多流通股股东由于持股有限,公司主要股东和董事会在酝酿董事候选人时根本不会考虑其意志。

而股东若想撇开董事会自行向股东大会推荐董事候选人的话,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12条的规定,只有持股或者合并持股超过5%的股东才享有股东大会提案权。

显然,在上市公司现有股权结构下,一般小股东甚至连将其中意的人列入董事候选人名单的机会都没有,更遑论通过累积投票来与大股东在董事会中争夺席位了。

结果就造成目前用累积投票等额选举钦定候选人这种“新瓶装旧酒”的尴尬局面。

因此,有必要改进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在明确累积投票制必须实行差额选举的前提下,要求董事会在酝酿董事候选人时应当征求公司前十大流通股股东的意见,并参照对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股东资格要求,将享有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提案权的股东资格由持股5%相应降至持股1%。

关于董事和监事一并选举的问题如前所述,在累积投票制下,选出一名董(监)事所需最低票数是与拟选出的董(监)事人数成反比的。

换句话说,拟选出的人数越多,小股东的意志越有可能得到反映。

这就引出是否可将董事和监事一并选举以扩大选举范围的问题。

从《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第17条的规定可以看出,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监事,在我国至少不是一个从未涉足的领域。

为尽可能体现引入累积投票制的宗旨,我们认为可以尝试将董事和监事一并选举。

关于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建议方案在前述讨论的基础上,我们建议上市公司在制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时加入下述内容:第X条: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

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两名或两名以上)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第X+1条: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以差额选举为原则,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

第X+2条:公司在确定董事、监事候选人之前,董事会、监事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征求公司前十大流通股股东的意见。

第X+3条: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按照修改股东大会提案或者增加新提案的程序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X+4条: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和监事会换届时采用累积投票制一并选举董事和监事。

【公司一并选举董事和监事时,应当结合当选候选人的得票顺序及其个人意愿,事先明确有关候选人是作为董事还是监事当选的问题。

】第X+5条: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严格说来,累积投票制与《公司法》关于董(监)事选举的直接投票制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关于董(监)事选举应当逐项表决的规定存在着法律上的冲突,此问题在《公司法》修改后有望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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