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实用word文档 (209页)
2019年最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章节解-精选文档
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
基 本 要 素
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实际管理机构: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 财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 机构。
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范围:应当就其来源于
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 施条例讲解
2019年7月
企业所得税简介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要素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资产的税务处理
基 本 内 容
税收优惠管理
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就企业的应纳税所
企 业 所 得 税 简 介
得额课征的一种税收。在国外,
企业所得税被称为 “公司税”、
我局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
500,000 400,000 300,000 200,000 100,000 0 -100,000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企 业 所 得 税 简 介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10 -20 -30
企 业 所 得 税 简 介
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 管户情况变化表
40000 20000 0 -20000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40 30 20 10 0 -10 -20 -30
征管户数 32963 30895 26692 23453 18517 17161 16447 22059 27047 增减数 增减率 -2791 -2068 -4203 -3239 -4936 -1356 -714 5612 4988 -7.81 -6.27 -13.6 -12.13 -21.05 -7.32 -4.16 34.12 22.61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
一、应纳税所得额
2、我国税法上采用的是收入法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
目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我国会计上采用的是资产负债法
3、确定的原则 (1)权责发生制为主、收付实现制为辅的原则
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 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 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除外 (如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 权使用费、捐赠等) (2)净所得征税原则
第一章:总则
内容概要: 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要素(基本概念、
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即对纳税人及纳税 义务和法定税率等作出规定;
税法从第1条至第4条,共4条 实施条例从第1条至第8条,共8条 具体包括: 一、纳税人(法第1条、条第1-2条) 二、征税范围(法第2条、条第3-5条) 三、纳税义务(法第3条、条第6-8条) 四、税率(法第4)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
实施条例解读
财政部税政司
内容提要:
第一部分: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综述 第二部分: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 第三部分:问题及解答
第一部分:
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概述
内容提要:
一、我国企业所得税历史沿革 二、企业所得税改革必要性 三、新企业所得税出台时机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律体系 五、新企业所得税主要改革内容 六、新企业所得税主要特点
税法和实施条例的体例一样,内容包括: 第1章--“总则”共4条、条例共8条 第2章--“应纳税所得额”共17条、条例共67
条 第3章--“应纳税额”共3条、条例共6条 第4章--“税收优惠”共12条、条例共21条 第5章--“源泉扣缴”共4条、条例共6条 第6章--“特别纳税调整”共8条、条例共15条 第7章--“征收管理”共8条、条例共7条 第8章--“附则”共4条、条例共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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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使各类纳税人能够更好地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邀请相关部门直接参与起草和修改工作的有关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行了详细介绍,对条文逐条进行了详细、权威、深入、精确地解读。
从本期起,《筹划专刊》对解读的部分内容进行摘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本实施条例的法律依据的规定。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1X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X年1月1日起实施。
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内资、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税法的历史,统一了有关纳税人的规定,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保证这部重要法律在201X年1月1日以后能够顺利实施,使这部重要法律的有关规定能够真正得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国务院及时发布了本实施条例,对企业所。
【企业规章制度】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doc 150页)(1)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doc 150页)(1)部门: xxx时间: 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编辑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一 (7)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二 (1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三 (1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四 (19)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五 (2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六 (28)第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以后小于零的数额。
(28)第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30)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扣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30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七 (32)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32)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存货、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32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八 (3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九 (37)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 (4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一 (4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二 (47)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三 (5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四 (5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五 (57)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六 (6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七 (6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八 (69)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十九 (7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二十 (7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二十一 (78)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二十二 (8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二十三 (86)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二十四 (9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二十五 (9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二十六 (98)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二十七 (10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二十八 (10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二十九 (108)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三十 (11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三十一 (11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三十三 (12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三十四 (12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三十五 (127)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三十六 (13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三十七 (132)解读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17日【大字体】【中字体】【小字体】日前,国务院正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企业支出扣除的原则、范围和标准,税收优惠等作出具体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收入总额中“销售货物收入”的具体内容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中“销售货物收入”的细化。
企业所得税法只是将销售货物收入作为收入的一种形式,而未具体说明“销售货物收入”的含义,也没有列举“货物”包括哪几种类型。
因此,在本条例中有必要回答这些问题。
原内资条例的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本条根据实际情况作了修改,将销售货物收入单独规定,将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另外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销售货物收入”主要是企业销售以下几类货物而取得的收入:(一)商品。
是指进入流通领域,专门用来交换的产品,是企业销售货物的最重要的类型。
(二)产品。
是指企业生产的有形成果。
产品可以作为广义的概念,进入流通领域的则成为商品,而没有进入流通领域但是也发生交换的,则是狭义概念的产品。
因此,这里将产品和商品并列作为货物的类型。
(三)原材料。
是指原料和材料的合称。
原料主要是指来自采掘业和农业的未经加工的物品,如矿石、木材等;材料则是原料经过加工后可直接用于工农业生产的物品,如从矿石提炼出的生铁或炼成的钢,还有木材经过初步加工后形成的用于建造房屋的木构件。
(四)包装物。
是指为包装商品、产品而提供的各种容器。
如桶、箱、瓶、坛、袋等,可随同商品、产品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以及出租或出借给购买单位使用的包装物,都是本条所称企业销售的包装物。
(五)低值易耗品。
包括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的生产经营用的劳动资料、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下的非生产经营用的劳动资料以及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但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非生产经营用的劳动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3)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3)第三章应纳税额 (5)第四章税收优惠 (6)第五章源泉扣缴 (7)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7)第七章征收管理 (8)第八章附则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0)第一章总则 (10)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11)第一节一般规定 (11)第二节收入 (11)第三节扣除 (13)第四节资产的税务处理 (15)第三章应纳税额 (18)第四章税收优惠 (19)第五章源泉扣缴 (22)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23)第七章征收管理 (25)第八章附则 (26)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33)第一章总则 (33)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45)第一节一般规定 (45)第二节收入 (49)第三节扣除 (71)第四节资产的税务处理 (112)第三章应纳税额 (145)第四章税收优惠 (155)第五章源泉扣缴 (190)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200)第七章征收管理 (230)第八章附则 (241)《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照表 (24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与原内资、外资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照表 (27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364)第一章总则 (364)第二章税务管理 (365)第一节税务登记 (365)第二节账簿、凭证管理 (366)第三节纳税申报 (367)第三章税款征收 (367)第四章税务检查 (370)第五章法律责任 (371)第六章附则 (37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376)第一章总则 (376)第二章税务登记 (377)第三章账簿、凭证管理 (378)第四章纳税申报 (379)第五章税款征收 (380)第六章税务检查 (386)第七章法律责任 (387)第八章文书送达 (388)第九章附则 (38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节选) (390)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节选) (390)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391)第一章总则 (391)第二章关联申报 (392)第三章同期资料管理 (393)第四章转让定价方法 (395)第五章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398)第六章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400)第七章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405)第八章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407)第九章资本弱化管理 (408)第十章一般反避税管理 (410)第十一章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 (411)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411)第十三章附则 (4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 一则
➢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 三制
➢ 企业会计制度
✓ 1、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 2、现金流量表
✓行业会计核算办法
✓ 3、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 4、债务重组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5、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 计差错更正
✓银行会计核算办法
✓ 6、投资 ✓ 7、建造合同 ✓ 8、收入 ✓ 9、非货币性交易 ✓ 10、或有事项 ✓ 11、无形资产
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优惠体系) • 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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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所得税的地位
2019年税收收入合计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 消费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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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36亿元 12894亿元 5546亿元 5128亿元 2452亿元 1885亿元 1535亿元
体制的总体要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 、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借 鉴国际经验,建立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 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企业 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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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基本原则:
•贯彻公平税负原则,解决内、外资企业税收 待遇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国民待遇 ;
税制改革总体战略: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
• 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 第20条指出: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 • 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稳步推
进税收改革 • 改革出口退税制度 • 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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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设备投资 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2019精品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二章应纳税所得额文档
新税法保留与会计准则的差异:
a、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实现的 确认 b、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将自产的货物、 劳物用于捐赠、赞助、广告等视同销售 c、新税法第十条规定禁止扣除项目 d、限制性扣除项目,公益救济性捐赠、招待费 e、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折旧、摊销方法和期 限与会计不同 d、新税法第四章规定的税收优惠条款与会计不 同
3、清算所得的确定原则
(1)、企业清算时终止持续经营原则(会计核算的 基本假设) (2)、税法上对清算环节的资产所隐含的增值或损 失一律视同实现,因为这是对资产隐含增值行使征 税权的最后环节 (3)、全部资产或财产(除货币资金外)必须要以 可变现净值或公允价值来衡量。 (4)、清算所得不适用新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执行25%的基本税率 (5)、除免税重组外,税法规定均应进行清算。 《公司法》没规定必须清算。
收付实现制和责权发生制
现金流动与经济活动的分离 一个标准是根据货币收付与否作为收入或 费用确认和记录的依据,称为收付实现 制; 一个标准是以取得收款权利或付款责任作 为记录收入或费用的依据,称为责权发 生制。
权责发生制是指以实际收取现金的权利或 支付现金的责任的发生为标志来确认当期 的收入、费用及债权、债务。就收入的确 认来说,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无论 款项是否收到,都应当确认为当期的收入; 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即使款项已经收 到,也不应当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就费用 扣除而言,凡是属于当期的费用,不论款 项是否支付,均作为当期的费用;不属于 当期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支付, 也不能作为当期的费用。
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应遵循会计 准则与惯例,பைடு நூலகம்纳税所得额计算 要建立在会计核算基础上。
我国1994年建立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 税制时,在处理所得税法和财务会计 的关系上,采取的是“纳税调整体系” 即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遵循 税法优先原则。 历史沿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和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的范围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的“机构、场所”所作具体细化和明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的这一款规定,明确了对非居民企业的界定标准,即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如在中国境内即属于居民企业),只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即属于非居民企业:一是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二是没有设立机构、场所但是取得了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这两个条件中,第二个条件比较容易判断,但是第一个条件比较复杂,比如到底什么是机构、场所?如果只是在中国境内委托一个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为其签合同,算不算设立了机构、场所?这些问题对于认定一个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大小都非常重要,但是企业所得税法的这一款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本条有必要对此作出具体明确,以便于税务机关执行。
原外资税法的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税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机构、场所,是指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解读
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数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钱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派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分得的部份,应当确以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扣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投资本钱的部份,应当确以为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解读:本条要紧界定了应纳税所得额即税基的概念。
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细那么对应纳税所得额的概念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采取计算公式列表的方式进行别离表述。
税基的计算大体遵循了原内外资所得税政策有关税基核算的大体原理。为了便于税源操纵,在确认收入的时候,在计算税基的时候,采取了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及再减去免税收入,再进行各项扣除和抵免的思路,确认应税收入。如此,有利于对免税收入进行治理,也有利于贯彻部份免税所得弥补亏损政策,幸免企业分解收入,对税收和财务治理都很有效。
税率水平
国际上的适中偏低水平
统计100个国家,65个在27%以上,78个在25%以上
周边19个国家,13个在27%以上,15个在25%以上
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
对企业税负的阻碍
按现行税制测算,全国企业所得税平均实际税负为%,其中,内资企业为%,外资企业为%,内资企业比外资企业高10个百分点。新税法实施后,法定税率为25%,考虑新税法对基础设施投资、高新技术、综合利用等企业给予了必然程度的优惠,全国平均实际税负还会更低。财政收入阻碍情形表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解读:本条要紧界定所得税税率的问题。
详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_规章制度_
详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这部条例存在什么亮点呢,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悠悠十三载,漫漫合并路。
自1994年的酝酿工作开始至2019年3月16日通过《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合并宣告完成,这是我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一项制度创新。
新制度优越性的发挥有赖于有效地贯彻实施。
日前,与新税法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在社会各界的殷殷企盼中出台了。
为使广大纳税人与税务人员能够更好地理解与贯彻《实施条例》精神,本报记者就《实施条例》中的若干问题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条例》的起草,主要遵循了合法规范、结合实际、接轨国际、严谨具体、便于操作等原则。
在符合税法规定原意的前提下,将现行有效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内容纳入《实施条例》,体现政策的连续性。
《实施条例》还结合经济活动、经济制度发展的新情况,对税法条款进行细化,体现政策的科学性。
此外,《实施条例》的起草还借鉴了国际通行所得税政策的处理办法和国际税制改革的新经验,体现了国际惯例和政策的前瞻性。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实施条例》共有8章133条,主要细化了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
对其中一些关键性政策的设计思路,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详细解答。
实际管理机构界定旨在保护税收权益借鉴国际经验,新税法明确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并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
法人所得税制下的纳税人认定的关键是着重把握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标准。
新税法采用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双重标准来判断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注册地较易理解和掌握,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判断则较难理解。
《实施条例》中对实际管理机构是如何界定的?相关的考虑是什么?有关负责人表示,从国际上来看,特别近十几年的国际实践看,实际管理机构一般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日常管理的地点,但在法律层面,也包括作出重要经营决策的地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0489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读_规章制度_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读每一个公民都要尽到纳税的职责,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已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在我国改革开放进入新的历史时期颁布实施的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税收法律法规。
新法统一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统一了税率,统一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以及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统一了税收优惠,并强化了反避税的措施。
条例在这些方面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具体规定。
一、“法人”与“居民”:纳税义务人的两个关键词就新法中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条例作了具体界定和明确。
1、关于“企业”。
条例中的“企业”具有广义的外延。
例如,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所以,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质上是一部法人所得税法律法规。
在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中,排除了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此类企业一般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现行税法只对投资人、合伙人征收所得税,对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本身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消除重复征收。
而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依照外国法律法规成立、取得来自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仍视为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纳税义务人。
2、关于“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划分。
这一对概念是国际税收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前者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后者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新法将划分两者的标准由原税法中的单一“注册地”标准转为“注册地”与“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并重。
何为“实际管理机构”?条例第四条明确: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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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使各类纳税人能够更好地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邀请相关部门直接参与起草和修改工作的有关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行了详细介绍,对条文逐条进行了详细、权威、深入、精确地解读。
从本期起,《筹划专刊》对解读的部分内容进行摘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本实施条例的法律依据的规定。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1X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X年1月1日起实施。
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内资、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税法的历史,统一了有关纳税人的规定,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保证这部重要法律在201X年1月1日以后能够顺利实施,使这部重要法律的有关规定能够真正得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国务院及时发布了本实施条例,对企业所
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必要的细化,并与企业所得税法同时于201X年1月
1日起生效。
因此,本条明确规定,本实施条例,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为执行法律的规定,可以制定行政法规。
本实施条例就属于这一类行政法规,通常冠以“XXX法实施条例”等名称。
本实施条例作为企业所得税法的下位法,目的是将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进
行细化,对企业所得税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作出具体规定,以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理解和执行。
因此,本实施条例的规定必须与企业所得税法保持一致,不得与企业所得
税法的规定相抵触,也不得违背企业所得税法的精神和基本原则,否则将被视
为无效。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进行
界定的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具体解释。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但是,到底哪些企业属于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
业呢?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具体明确,这正是本条规定要解决的问题。
本条的规定主要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一、排除在境外依据外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依照本条的
规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包括依照外国法律
法规在境外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境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可能会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我国非居
民企业纳税人(比如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也可能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取得收入),也可能会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我国居民企业纳税人(比如其
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但是不论其为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都必须严格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
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都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不属于企
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本实施条例之所以要把外国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排除在外,主要是
考虑到,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原意是为了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因为个人独资企
业和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企业的财产与出资人的财产密不可分,生产经营收入也即出资人个人的收入,并由出资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为避免重复征税,企业所得税法才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而依照外国法律法规在境外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境外投资
人没有在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而且,如不对这些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则造成税收漏洞,影响国家税收权益。
此外,对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内的外国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也
是一直延续传统的做法,不存在异议。
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依照外国法律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二、凡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
企业所得税。
依照本条的规定,凡是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
伙企业,即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均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即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的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立,主要指依照我国先后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实体。
”据此,个人独资企业是以投资人的个人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的,其生产经营所得也即出资人个人所得而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本身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所得,所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因此,合伙企业也是以合伙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的。
对于普通合伙企业来说,其生产经营所得也即合伙人的所得而由合伙人依法纳税;对于有限合伙企业来说,其生产经营所得也是分别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依法纳税的,企业本身也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所得,所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本条则进一步明确为依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包括非居民企业中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避免不必要的误解。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