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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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作为婚姻自由的两个方面,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含义。

结婚自由是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

离婚使不自由的婚姻得以解除,为缔结自由的婚姻创造条件。

没有离婚自由就根本不可能有完全的结婚自由。

2、一夫一妻制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就必须反对重婚。

3、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指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国家给予特殊的重视和保护。

我国《宪法》和婚姻法中都有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条款,规定这项基本原则主要是考虑到儿童、老人在身体、经济上处于弱势,男女在生理上的差异以及我国男尊女卑封建思想大量残存等诸多原因。

5、计划生育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49条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而《婚姻法》则将计划生育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确立在总则之中。

婚姻法在各个时代、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不同的地位,其编制方法也不尽相同。

古代法律多采取诸法合体的形式,不论中国、外国,都没有独立的婚姻法。

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一般都包括在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内。

长时期中,婚姻立法不够完备,因此,伦理规范和宗教教义在调整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家庭关系摆脱了私有财产的支配,它主要是一种存在于特定成员间的人身关系,其中的财产关系只不过是上述人身关系引起的法律后果。

因而婚姻法不再附属于民法,而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

1950年和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虽然条文不多,内容也较简要,但都是全面规定婚姻家庭制度的独立法律。

婚姻法的伦理审视主要内容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并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部分总结之第十章婚姻家庭继承法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部分总结之第十章婚姻家庭继承法

第十章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一节婚姻家庭法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调整婚姻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是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为配偶的社会关系。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的,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组成的生活团体。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3、男女平等4、计划生育5、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三、结婚1、结婚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

2)特征——a.必须是男女双方 b.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c.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2、结婚的条件:1)法定条件——a.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b.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c.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度➢案例:在校大学生小王和小张从大学一年级认识并相爱,感情非常好,2004年大学四年级时,由于小王通过了GRE考试,即将在毕业之前赴美国留学,而两人认为双方已经完全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法定条件,决定要结婚。

由于当时登记结婚需要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两人要求所在学校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结果遭到学校拒绝。

学校校规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并且被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小王与小张要结婚就必须退学。

问:你认为学校有没有权利不让小王与小张结婚?法律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条、第4条分别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制度;只要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又符合其他法定结婚条件,要求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也不能擅自提高结婚年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下列人员的行为构成重婚罪——1. 有配偶而重婚的人2. 没有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3. 上述两种人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案例:2002年1月,田某在广东经商期间,与未婚女青年王某在生意往来中认识,两人一见钟情情投意合,很快坠入爱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一、婚姻家庭是社会基本单元,婚姻家庭关系受法律保护。

二、男女平等,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男女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平等。

三、婚姻自愿、平等、活跃,应本着平等、自愿、平等的原则,由双方活跃同意、共同建立婚姻家庭关系。

四、公正合理的分家,应被允许的原则,家庭可以按照公正合法的标准进行分家或拆除家庭。

五、禁止剥夺婚姻家庭关系,任何人都不得强行剥夺婚姻家庭关系和家庭成员的权利。

六、改善妇女和儿童地位,在婚姻家庭关系中,要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改善家庭成员的地位。

七、维护血亲关系的完整性,应当重视维护婚姻家庭成员、祖先、后代之间关系的完整性,禁止歧视婚姻家庭从外界借入的血缘关系。

八、婚姻家庭关系不受背景影响,不论婚姻家庭双方性别、民族、宗教、文化、外籍或社会阶层等状况,婚姻家庭关系都应当受法律保护,不受这些背景影响。

九、共同完成家庭责任,在婚姻家庭中,应当重视家庭双方的责任,建立男女平等的责任意识,共同完成家庭责任和应尽义务。

十、依法保护家庭财产,应当依法筹划处理家庭财产,保护婚姻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十一、保护婚姻家庭免受外界干涉,应当尊重和保障婚姻家庭成员之间因婚姻家庭而产生的合泌关系,不受外界有利益关系的干涉。

十二、社会照顾,应当照顾被离异的夫妻或未婚生育的父母,保障其独立生活的权利,解决其社会照顾问题。

十三、准守婚姻家庭宗教习俗,应当拒绝任何形式的宗教迫害,准守本民族的婚姻家庭宗教习俗,但不得以宗教为由,限制民事行为自由。

十四、全民参与,进一步强化群众参与研究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多方面解决婚姻家庭矛盾,加强社会公众参与婚姻家庭研究和制度建设。

以上就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

正是凭借此系列基本原则,才能发挥婚姻家庭关系中两个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保护婚姻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全面落实这些基本原则,法律、社会、个人及其他有关的合作都要齐心协力,才可以实现婚姻家庭的康乐有序发展。

试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试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试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范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准则,它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念,保障了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和谐。

本文将试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并分析其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秩序的作用。

一、平等自愿原则婚姻家庭法强调婚姻应基于自愿和平等的原则。

这意味着双方应当自由选择自己的婚姻对象,并且要在平等的地位上建立婚姻关系。

平等自愿原则体现了我国宪法所倡导的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也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

二、保护合法权益原则婚姻家庭法强调保护婚姻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包括夫妻双方、子女等各方的权益保障。

通过确立配偶、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的相互责任和权益,婚姻家庭法有效地维护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三、家庭自治原则婚姻家庭法鼓励家庭成员依法行使自主决策权,强调家庭的自治权。

家庭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组织,家庭成员应该有权利自主管理家务事和家庭财产,同时也要承担起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家庭自治原则体现了法律对于个人隐私和家庭私权的尊重,也为家庭成员的和谐相处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和睦稳固原则婚姻家庭法强调家庭的和睦稳固原则,倡导婚姻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友情和爱情的和谐共处。

家庭应该是一个温暖、和睦的地方,配偶之间应该相互尊重、支持和关心,并且共同努力建设和谐家庭。

和睦稳固原则是婚姻家庭法对于家庭关系稳定性的重要保障,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五、公正公平原则婚姻家庭法要求在处理家庭纠纷时,要坚持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无论是婚姻关系的解除、财产分割还是子女抚养等问题,都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公正的判断和处理。

公正公平原则的强调体现了法律对于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追求,保障了个人权益的平等和法律的公正适用。

六、依法管理原则婚姻家庭法要求家庭成员在婚姻家庭事务中应依法行事,遵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

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工具,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管理和调节,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依法管理原则对家庭成员的行为起到规范和引导作用,使婚姻家庭关系更加有序和稳定。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其次,从情感来看,白发人送黑发人,乃人生至悲之事。小 明夫妻意外死亡,其父母“失独”之痛,非常人所能体味。而小 明夫妻留下来的胚胎,则成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承载着 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涉案胚胎由双方父 母监管和处臵,既合乎人伦,亦可适度减轻其丧子失女之痛。 再次,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 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 保护。在小明夫妻意外死亡后,其父母不但是世界上唯一关心胚 胎命运的主体,而且亦应当是胚胎之最近、最大和最密切倾向性 利益的享有者。 复次,南京鼓楼医院在诉讼中提出,根据原卫生部的相关规 定,胚胎不能买卖、赠送和禁止实施代孕,但并未否定权利人对 胚胎享有的相关权利,且这些规定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医 疗机构和人员在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时的管理规定,南京鼓楼 医院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 有的正当权利。

生育资格的限制与剥夺——“生育权”的主体
1.独身女性可否行使生育权? 2002年《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 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 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2.死刑犯可否行使生育权? 国内“罗锋案” 国外“精子走私案”、“通过联邦快递生育案” 3.可否死后取精实现生育权? 台湾“死后取精”案 以色列阵亡士兵死后取精生育案
【案件审理】一审法院(宜兴法院)认为,施行体外受精—胚胎 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为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 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 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诉求,原告不服, 上诉至无锡中院。 二审法院(无锡中院)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 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上诉人的诉求合情、合理,且不违 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支持。撤销一审法院判决。 理由如下: 首先,从伦理上说,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 生的受精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不仅含有小明夫妻的DNA 等遗传物质,而且含有双方父母两个家族的遗传信息,双方父母 与涉案胚胎亦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

浅谈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浅谈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浅谈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法是规定个人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是维护家庭稳定、促进家庭和睦的重要法律,具有规范、保护、指导作用。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爱情原则、忠实原则、互助原则、维护子女利益原则、有限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双方在法律面前应当是平等的,具有相等的权利和义务。

在夫妻关系中不应该存在主宰和被主宰的关系,夫妻双方应该平等相待、互相尊重,共同协商解决家庭问题。

自愿原则是指婚姻关系应建立在自愿意愿的基础上,不应该强制或诱导。

夫妻之间要相互爱慕、尊重、信任,不应受到他人或社会环境的干扰。

同时,离婚也应建立在自愿原则基础上,双方自愿协商解决离婚问题。

爱情原则是指夫妻之间应该建立在相互爱慕、尊重基础上的关系。

夫妻之间应该保持感情的新鲜和热情,共同协商解决家庭问题。

婚后的家庭生活应该注重情感交流、互相理解和关爱。

忠实原则是指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忠诚,禁止婚外情和通奸。

夫妻应该保持婚姻的纯洁,互相信任,忠实于夫妻之间的感情关系。

对于婚外情和通奸的行为,法律都是予以严格制裁的。

互助原则是指夫妻之间应该互相帮助,共同撑起家庭。

在家庭中,夫妻之间应该相互支持,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实现家庭和谐。

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应该相互理解、支持,互相鼓励和扶持。

维护子女利益原则是指夫妻不论离婚还是生活在一起,都应该以子女的利益为主要考虑。

在教育和抚养子女方面,夫妻应该共同协商处理。

对于尽到抚养、教育子女的法律责任,双方都要认真履行,保障孩子健康成长。

有限原则是指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有限度。

夫妻之间应该遵守婚姻家庭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的家庭关系的规范,不得超越法律规定范围。

在夫妻之间的协商和解决问题中,也应该遵循有限原则。

总之,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规范和保障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促进夫妻之间的和谐、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应该尊重这些原则,从而建立良好的家庭关系,共同创造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婚姻法》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规定了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详细为: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由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依法决定自己的婚姻,既不受对方的强迫,也不受第三人的干涉。

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一夫一妻原则亦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按照一夫一妻原则的要求,任何人只能有一个配偶,禁止重婚以及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度的行为。

任何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结合,都是同爱情的专一性和排他性不相容的。

违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不予登记,重婚于法无效,并须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3、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是指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不因性别而异。

我国婚姻家庭法在各项具体制度、具体规定中都鲜明地体现着男女平等的立法精神。

在结婚和离婚问题上,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完全平等的。

夫妻、亲子、祖孙、兄弟姐妹等关系中,不同性别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完全平等的。

在婚姻、家庭和亲属关系方面的一切涉法事项,均应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处理。

法律保障:禁止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保护妇女权益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长期传统。

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专章规定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对《婚姻法》作了重要的补充。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赡老育幼是家庭的重要的社会功能。

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有关抚养教育、赡养扶助、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等规定,为儿童、老人的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指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受到虐待的'行为)和遗弃(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2024年《法学婚姻法》课件

2024年《法学婚姻法》课件

《法学婚姻法》课件尊敬的各位同学,大家好!今天我将为大家介绍《法学婚姻法》这一重要的法律学科。

婚姻法是研究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它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生活质量和家庭幸福。

在我国,婚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社会意义。

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这些原则体现了我国婚姻家庭的社会主义性质,为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基本的道德准则和法律规范。

1.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配偶,任何人不得强迫或干涉。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国家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2.一夫一妻一夫一妻是指一个男人只能与一个女人结婚,一个女人只能与一个男人结婚。

这一原则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3.男女平等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男女平等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婚姻法的重要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婚姻法的另一重要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在婚姻家庭关系中,要特别关注和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们受到虐待、遗弃和其他形式的侵害。

二、结婚制度结婚制度是婚姻法的重要内容,包括结婚的条件、程序和效力等方面。

1.结婚的条件结婚的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必备条件包括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等。

禁止条件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

2.结婚的程序结婚的程序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阶段。

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3.结婚的效力结婚的效力是指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结婚的效力包括人身效力和财产效力两个方面。

试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试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试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法是指针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制度,旨在规范和保护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其他与之相关的权益和义务。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幸福,确保婚姻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并凸显家庭在社会中的重要地位。

以下将详细阐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平等原则。

婚姻家庭法确立了夫妻平等的基本原则,即丈夫和妻子在婚姻关系中应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不存在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歧视或压迫的行为。

平等原则体现了婚姻家庭法的核心精神,强调了夫妻之间平等相待,共同建设家庭的重要性。

此外,平等原则也适用于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应在权利和义务方面对待子女,确保子女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发展的空间。

第二,自愿原则。

婚姻家庭法强调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自愿原则,即夫妻关系应基于双方的自愿,没有任何一方可以被强迫或强制进入婚姻关系。

这一原则体现了个人意愿的尊重和保护,维护了婚姻的真实性和稳定性。

自愿原则还体现在夫妻关系的解散上,即一方提出离婚申请时,另一方不得阻止或无理由拖延。

第三,自主原则。

婚姻家庭法强调的另一个重要原则是自主原则,即婚姻家庭关系的管理和调整应由夫妻成员自主决策和协商解决。

这一原则强调了夫妻关系的自主性和独立性,禁止任何第三方干涉夫妻之间的事务。

夫妻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需要,自主选择家庭的生活方式、教育子女的方式以及财产分配的方式等。

第四,保护原则。

婚姻家庭法强调的保护原则是指法律对婚姻家庭成员权益的保护和维护。

在婚姻关系中,法律保障了夫妻关系的安定和和谐,保护夫妻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法侵害。

在父母子女关系中,法律保护了子女的利益和权利,确保他们正常成长和健康发展。

第五,责任原则。

婚姻家庭法中的责任原则指的是夫妻、父母对家庭关系中的义务和责任。

夫妻间应互相承担相互敬重、信任、关爱、支持和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的义务。

父母应承担相应的养育子女的责任,提供充足的物质和精神支持,保障子女的健康和发展。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本法应遵循法律与人民恩惠,尊重婚姻家庭,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的基本原则。

条规定强调了对婚姻家庭的尊重,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以及建立和谐稳定的家庭人际关系的重要性。

首先,《民法典》提出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婚姻家庭。

它规定,婚姻家庭是一个构成社会的基础,原则上不允许任何人侵犯婚姻家庭的尊严和自由。

同时,《民法典》规定要尊重婚后夫妇对家庭财务管理、照料子女及对外办事的决定,不允许任何人插手、干涉和破坏婚姻家庭自主管理的社会和谐秩序。

其次,《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利。

它规定,每个家庭成员都应当尊重彼此的权利和自由,享有与家庭共同生活、共享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

例如,《民法典》规定,婚后夫妻双方应当尊重同床共处的自由,父母应当尊重子女的教育自由,兄弟姐妹应当尊重家庭财产等分配权利;同时,《民法典》也规定,在纠纷解决期间,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彼此的法律主张权和人格尊严。

第三,《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是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的家庭人际关系。

它规定,婚姻家庭应当建立遵守法律,维护家庭和谐,维护家庭成员的权益的社会伦理道德秩序。

此外,《民法典》也规定,婚姻家庭应当建立适合家庭成员年龄特点、社会职业及地域文化差异的家庭教育模式,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家庭成员之间的交流沟通,以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促进家庭人际关系和谐稳定。

总之,《民法典》依据其规定,提出尊重婚姻家庭、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的基本原则,以此确立建立婚姻家庭法律地位,为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家庭和谐稳定的维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试论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原则

试论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原则

试论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原则试论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原则论文摘要:在人类社会,曾经出现过两种历史类型的一夫一妻制,即剥削阶级社会的一夫一妻制和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夫一妻制。

剥削阶级社会的一夫一妻制,是只对妇女而言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因此,它是虚伪和片面的、名不副实的一夫一妻制。

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夫一妻制,是在这个名词的词源学意义上说的,绝不是在这个名词的历史意义上说的。

论文关键词:婚姻夫妻在人类社会,曾经出现过两种历史类型的一夫一妻制,即剥削阶级社会的一夫一妻制和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夫一妻制。

剥削阶级社会的一夫一妻制,是只对妇女而言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因此,它是虚伪和片面的、名不副实的一夫一妻制。

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夫一妻制,是在这个名词的词源学意义上说的,绝不是在这个名词的历史意义上说的。

一、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夫一妻制社会主义社会之所以要实行一夫一妻制,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社会主义制度所决定。

社会主义社会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向来过着一夫一妻的生活,多妻、多妾耻于为之。

正如恩格斯所说:“因为随着生产资料转归社会所有,雇佣劳动、无产阶级、从而一定数量的——用统计方法可以计算出来的——妇女为金钱而献身的必要性,也要消失了。

卖淫将要消失,而一夫一妻制不仅不会终止其存在,而且最后对于男子也将成为现实。

”(二)爱情婚姻本身所要求。

恩格斯说:“既然性爱按其本性来说就是排他的,——虽然这种排他性在今日只是对妇女才完全有效,—那么,以性爱为基础的婚姻,按其本性来说就是个体婚姻。

”这里所说的性爱,即男女两性之爱,就是爱情。

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必然是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婚姻。

(三)在人类社会,无论是多妻制,还是多夫制,都不会成为普遍通行的社会制度。

这是因为,多妻只能是少数有产者男子的特权,广大的劳动者只能一妻或者被迫独居;多夫只是历史上的特殊现象,例如在我国西藏和印度曾经出现过的兄弟共妻以防家庭财产分散或转移。

国开电大婚姻家庭法学(重庆)形考任务四参考答案

国开电大婚姻家庭法学(重庆)形考任务四参考答案
请就下列问题作出回答:
(1)丙的行为是否构成干涉婚姻自由和包办婚姻?并说明理由。
(2)丙收受微波炉的行为属于什么法律性质?应如何处理?
(3)请分析甲、乙的婚约是否应予保护?甲接受乙的金项链是否应予返还?
【答案】:
(1)丙的行为并未构成干涉婚姻自由和包办强迫婚姻。因为丙对甲、乙的关系向女儿提出合理规劝是法律所允许的;对甲、丁的关系,丙也只是介绍相识。甲与乙终止恋爱关系及与丁恋爱,申请结婚均系自主自愿决定的。
(2)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部分
结婚自由主要有两方面的具体内容。(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容任何一方强迫、欺骗、乘人之危或任何第三者加以非法干涉②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离婚自由也有两方面的具体内容(1)夫妻双方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②必须符合法宝重要任务下履行法定程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其分歧之处有三点:1.双方所生孩子由谁抚养?离婚时,孩子满3周岁,双方都想争得抚养权;2.俞某在婚前购置的轿车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3.俞某在购置该车时,曾向人借款2万元,这笔债说明理由。
【答案】:
1.孩子应该由张某抚养。《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3款之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无其他子女方可以优先考虑。据此,张某无其他子女,而俞某原有一子女,。
【答案】:
①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新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问题上的具体表现。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要求是指: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男女本人自愿,而不是必经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
②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与当代外国的立法比较,我国的法定婚龄是较高的,这是由我国现阶段国情所决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后,有决定自己是否结婚和何时结婚的权利,由此可见,与我国古代强制早婚的必婚制比较,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实行的是倡导晚婚的允婚制。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
一、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
1、家庭必须尊重婚姻和家庭的公平性、社会安全性,营造社会尊重婚姻家庭
的法律和社会环境。

2、家庭必须爱护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

尊重和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并引导并严格保护未成年人。

3、使用爱心建立家庭和关系。

推行家庭建设,促进家庭和睦,保护家庭发展
民主,营造家庭和谐。

4、推动反对家庭暴力,焦虑和威胁。

家庭暴力是家庭中特殊社会文化现象,
应加强国家指导,推行系统教育,构建民间良好社会习俗,立法和执法禁止任何形式的家暴。

5、改善家庭督查机制,巩固家庭管理,提高家庭能力。

制定全面的家庭网络,完善家庭政策,搭建家庭支持服务体系,及时促进家庭民主化的治理。

6、发展社会对夫妻和家庭社会行为的正确认识。

发展正确的家庭信念,尊重
夫妻和家庭的合法权利,遵守家庭道德和伦理规范,加强夫妻间、父母子女之间良性沟通和相互交流。

7、发展家庭文化,建立厚植家庭文化,培养家庭文化熏陶,推进家庭文化的
传承发展,进一步开发家庭教育,培养家庭文明素质。

8、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普及家庭法律知识和守法意识,实行法
治家庭,加强家庭法律服务,推进家庭法治教育,发展家庭文化。

第三章婚姻法基本原则

第三章婚姻法基本原则

第二节
一夫一妻制原则
一、一夫一妻制概述
(一)一夫一妻制的概念和含义 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必要性(自学) (二)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必要性 1、一夫一妻制是婚姻关系本质的必然要求。 2、实行一夫一妻制是保证公民建立婚姻家庭的 必要条件 。人口性别比=﹝男性人数÷女性
2. 禁止买卖婚姻 禁止买卖婚姻。
买卖婚姻,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 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违背男女双方或 一方意愿,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的行 为。 其表现形式为彩礼、辛苦费、养育费为 名索要高额聘金、聘礼。特征:P45
(3)包办、买卖婚姻的关系 )包办、
联系:1)进行包办、买卖的行为主体都是第三 者,不是婚姻当事人。 2)都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即违背当事人 双方或一方的意愿。 3)都是采用强迫手段强制当事人结婚。 区别:在于第三者是否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 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必然是 包办强迫的。
[案例 案例] 案例
家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三洞乡乔村、现 年23岁的男青年韦约,又名韦药、韦庭药、韦巧 韦药、 韦药 韦庭药、 潘小照。 英、潘小照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6月的一天,河南省 辉县市南村镇北东坡村村民李某某经自称是贵州 省荔波县人的万团(在逃)介绍,到贵州省独山县 找对象。韦约与万团预谋后,利用伪造的身份证, 化名韦巧英,男扮女装并以同意与前来的李某某 到辉县市结婚为由,骗取李某某现金人民币 17000元。韦约随李某某回到河南辉县市,被李 家人识破后报了警。
吉现行刑法规定, 吉现行刑法规定,同时拥有多个配偶的公民将被处 年以下监禁。 以2年以下监禁。但吉司法部最近提出,应取消对一夫 年以下监禁 但吉司法部最近提出, 多妻制的刑法惩罚。司法部长马拉特卡伊波夫说 卡伊波夫说: 多妻制的刑法惩罚。司法部长马拉特 卡伊波夫说: 取消对多妻制的惩处是使法典更加人道主义的体现。 “取消对多妻制的惩处是使法典更加人道主义的体现。 一个男人同时拥有两个妻子,组建两个家庭, 一个男人同时拥有两个妻子,组建两个家庭,这并不应 被视为犯罪。”据悉,目前吉尔吉斯斯坦司法部已将此 被视为犯罪。 据悉, 提案提交议会,议会将在本月对此进行审议。 提案提交议会,议会将在本月对此进行审议。 文化和道德规范中心主任乔多诺夫反问道: 文化和道德规范中心主任乔多诺夫反问道:“如果 妻子生了一个孩子后就不能再生育了,那么你说, 妻子生了一个孩子后就不能再生育了,那么你说,是干 脆抛弃原来的老婆孩子不管, 脆抛弃原来的老婆孩子不管,还是留下她同时再娶第二 个妻子更好呢? 个妻子更好呢?”吉人权中心副主任科沙科夫也对此提 案表示赞成: 案表示赞成:“我们应该考虑在不同情况下娶了两个妻 子的男人以及他们的‘非正式妻子’的权利, 子的男人以及他们的‘非正式妻子’的权利,允许他们 的婚姻合法化。 参见《 的婚姻合法化。” ——参见《环球时报》 参见 环球时报》

简述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

简述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

简述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
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体现在婚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这些原则是保护和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础。

下面将简要介绍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婚姻家庭建立必须基于自愿,双方必须在明确自己的意愿并经过真实、合法的婚姻登记程序后方能结婚。

这一原则确保了婚姻的自由选择权和个人意愿的尊重。

2.男女平等原则:我国强调男女平等,婚姻中男女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原则体现在法律规定了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和各自的权益保护。

3.保护家庭和睦原则:婚姻家庭是社会基本单位,社会应当保护婚姻家庭的和睦,防止家庭暴力和家庭成员的侵害行为。

法律规定了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和预防措施,并保护弱势群体(如妇女、儿童、老人)的权益。

4.保护婚姻自由的原则:夫妻之间应当保持婚姻自由,不受他人的强制干涉。

这意味着婚姻自主权和婚姻解除自主权的保护,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离婚,同时也规定了婚姻解除的程序和条件。

5.诚实信用原则:婚姻家庭中的双方应当保持互相信任,诚实守信。

这一原则体现在法律规定了婚姻关系中的忠实、守信义务,并规定了对于婚姻中的欺诈行为
的处罚。

6.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我国重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婚姻以及家庭环境有一系列保护规定,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总结起来,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家庭和睦原则、保护婚姻自由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

这些原则的制定和实施旨在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和谐发展,保障夫妻双方以及家庭成员的权益。

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一、名词解释题(每小题5分,共20分)1. 婚姻家庭2. 结婚3. 配偶权4. 家庭暴力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1. 请简述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2. 请简述结婚的条件。

3. 请简述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4. 请简述我国婚姻家庭法对家庭暴力的处理措施。

三、案例分析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1. 甲乙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登记结婚。

婚后,甲方发现乙方有重大疾病,但乙方在婚前并未告知。

请问甲方是否有权请求离婚?2. 丙丁双方结婚多年,生育有一子。

后因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儿子由丙方抚养,丁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离婚后,丁方未能按时支付抚养费。

请问法院如何处理?四、论述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1. 请论述我国婚姻家庭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及其意义。

2. 请论述我国婚姻家庭法对子女抚养权的规定及其原则。

答案:一、名词解释题1. 婚姻家庭:指由夫妻双方及其子女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是家庭的基本形态。

2. 结婚: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结婚登记,建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3. 配偶权:夫妻双方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4. 家庭暴力: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二、简答题1.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有: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家庭原则、计划生育原则。

2. 结婚的条件有: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岁,女20岁);男女双方均无配偶;双方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

3. 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有:夫妻双方有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夫妻双方有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等财产权利;夫妻双方有相互抚养、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等义务。

4. 我国婚姻家庭法对家庭暴力的处理措施有:采取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为受害人提供救助,如庇护所、法律援助等;加害人接受教育、心理治疗等;判决离婚。

婚姻法基本原则的法律保障措施

婚姻法基本原则的法律保障措施

促进男女平等的司法实践
01
02
03
坚持平等保护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坚持男女 平等保护原则,对侵犯妇 女权益的行为依法惩处,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完善司法程序
在司法程序中,充分保障 妇女的诉讼权利和辩护权 利,确保妇女能够平等地 参与诉讼活动。
加强司法监督
加强对涉及妇女权益案件 的司法监督,确保司法机 关依法公正审理案件,维 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妇女权益 的法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 、《婚姻法》等,明确规定了妇 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和地位。
完善司法救济机制
建立健全妇女维权机制,如设立妇 女维权合议庭、开通妇女维权热线 等,为妇女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 帮助和救济。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通过普法宣传、法律教育等形式, 提高妇女对自身权益的认识和保护 能力,增强妇女的法律意识和维权 意识。
05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 法律保障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措施
婚姻自由
妇女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 包括结婚、离婚等,不受任何人 的干涉。
家庭暴力防治
法律对家庭暴力进行严厉打击, 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安全和尊严 。
01
02
平等原则
婚姻法明确规定男女平等,禁止 对妇女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
03
重婚罪的设立
在法律上明确规定重婚为犯罪行为,对于故 意实施重婚行为的个人将受到刑事制裁。
婚姻登记制度
建立严格的婚姻登记制度,确保每个人的婚 姻状况清晰可查,防止重婚现象的发生。
法律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行为,如重婚、 婚外情等,法律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维护一夫一妻制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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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及其婚姻自主与婚姻自由的区别[摘要] 本文主要探讨了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几个问题,即婚姻自由、婚姻自主与婚姻自由的区别及距离,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婚姻法最基本的原则。

从现代文明发展的历史演变看,婚姻自由是各国婚姻法律制度的一个核心立足点。

作者认为,有了婚姻自主并不意味着就婚姻自由。

[关键词] 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婚姻自由婚姻自主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也是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婚姻法操作、运行的基本原则。

它贯穿婚姻家庭法的始终,集中体现了以婚姻家庭为主要内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

婚姻从表现上看,是男女两性的生理结合;从本质上看,是男女的一种特点的社会结合。

①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以下几项基本原则:第一,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二,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三,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是一种社会历史的现象。

它并不是自始存在、永恒不变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体现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并为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夫妻关系。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这种亲属关系是其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及至收养关系而发生的。

两者是密切联系的,婚姻是产生家庭之前提,家庭是婚姻缔结之结果。

婚姻家庭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有其本身的自然属性。

男女性别的差异和人类所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成立的生理基础。

种的繁衍及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之间血缘上的联系是家庭的生物学上的功能。

所以,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是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如果没有这种自然条件,也就无所谓婚姻和家庭。

正因为如此,不论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和婚姻家庭立法,都不能无视这种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制度,是基于一定经济结构的上层建筑,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构成的制度,它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正体现了一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要求。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建立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制度,对于社会性的安定、生产力的发展是一个重要因素,它直接关系到国家统治秩序的维护及其政权的巩固。

所以,在人类发展史上曾出现过的各种婚姻家庭制度,都是与当时当地的社会经济基础相适应,并受它的伦理观念、道德习惯所约束的;而且,统治者也总是运用法律手段来建立和调整有利于其统治秩序的婚姻家庭制度,并运用法律的强制力来保障其实现。

那些破坏统治阶级制定的婚姻家庭制度的行为,就会被视为违法,严重的则构成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自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男女两的结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合法性成为婚姻的本质属性。

②婚姻家庭法,又称“婚姻法学”。

研究婚姻家庭法和与此相关的法律现象的部门法学。

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基地这些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总称。

它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在我国习惯上称为“婚姻法”。

③[!--empirenews.page--]婚姻法(marriage law),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体现。

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

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④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人们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是人们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行动指南。

它确定婚姻的原则、结婚的条件、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亲属之间的关系,以及离婚及离婚后子女抚养等规则。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这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婚姻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社会家庭生活的重要法律。

迄今为止,婚姻既是
人类完成种的繁衍、优化的新陈代谢之物质载体以及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它同时也男女实现爱情,享受性爱及天伦之乐的极佳的精神寄托场境。

⑤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有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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