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商业银行法

合集下载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肖本海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15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五、对保证商业银行支付能力的规定 一般国家都规定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不得全部用 于放款,而应根据存款的不同种类、期限和金额,按 规定的比例向中央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这种存款准 备金率一般10%~20%之间,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交 中央银行后,自己不能动用,中央银行也不付给利息。
肖本海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36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答案:BC 解析:见《商业银行法》第37条,第38条,根据上述规 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 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 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 的其他事项。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肖本海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7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监事会职责:进行监督 1、对信贷资产质量 2、资产负债比例 3、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 4、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银行利益的 行为
肖本海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8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三、分支机构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境内外设立分支 机构,包括银行的分行、支行、办事处、分理处、 储蓄所等。 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不能有独立于总行的 名称、资产、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 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肖本海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10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五、变更事项、分立与合并 1、变更事项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经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 1)变更银行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额; 3)变更总行或分支行所在地; 4)调整业务范围; 5)变更持有银行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 额10%以上的股东; 6)修改章程; 7)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三章_商业银行法资料

第三章_商业银行法资料
(一)立法宗旨
商业银行的立法宗旨是指商业银行要实现 的目标,也是确定整个法律条文的基本指 导思想,它体现着国家制定商业银行的立 法精神。不少国家的法律都重视对立法宗 旨的规定,往往把它放在法律的第一条。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 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 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 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指定本法。”
(4)连锁银行制:又称联合银行制,它是指某 一集团或某一人购买若干独立普遍银行的多数股 票,从而控制这些银行的体制。
集团银行制与连锁银行制的异同:都是通过控股 来实现控制其业务与经营决策的目的;前者是为 收购或控制商业银行而专门设立股权公司,后者 不专设股权公司。
2、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 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银行承担责任, 银行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商业银 行。
2、董事会:是商业银行的决策执行机构。负责 制定银行的经营活动方案,并对此负责,定期向 股东大会报告工作。董事长为商业银行的法定代 表人。
3、监事会:是对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和检查的常设机构。监事会通过监督检查,保证 银行各项政策、规定得到贯彻执行,并防止董事 会滥用职权而有损银行、股东和客户的利益。监 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董 事、行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 期每届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也可列席董事会 会议。
3、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权力机构 (2)董事会:决策执行机构 (3)监事会:监督检查常设机构 (4)行长:日常经营管理者,对董事会负
责。 (5)分支机构:总行的派出机构
1、股东大会:是商业银行的权力机构。股东通 过参加股东大会表达自己的意志和要求,对银行 重大事务进行决策,行使自身股权。《公司法》 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 有限责任商业银行和股份有限商业银行的权力机 构。商业银行的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 持。

第三章商业银行法

第三章商业银行法

八、组织体制
• 1、各国体制 • (1)单一银行制。或称“独家银行制”,
即法律规定银行业务由完全各自独立 的商业银行经营,禁止或严格限制商 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目前,美国是 实行这种体制的惟一国家。
• (2)总分行制。或称“分支行制”,即 法律上允许商业银行总行在国内外设 立分支机构,所有分支机构由总行领 导和管理。这种体制渊源于英国的股 份银仃,以英国、加拿大为代表,也 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一种银行体制。
把社会上闲散的各种货币资本集中到 银行里来,再通过银行的资产业务(放 款和投资等),把它投向经济各部门
• 2.支付中介职能
• 通过客户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代 理客户办理货币兑换、货币结算、货 币收付等业务,成为工商企业、团体 和个人的货币保管者、出纳者和收付 代理人
• 3.信用创造职能
• 利用吸收的存款发放贷款,在支票流 通和转账结算的基础上,贷款又转化 为存款,在这种存款不提现或不完全 提现的情况下,就增加了商业银行的 资金来源
• 3)担任资本金总额在10亿元以上(含) 的银行总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经 济、金融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从事金融工作10年或经济工作15年以 上,本业工作3年以上(其他专业同等 学力,从事金融工作15年或经济工作 20年以上,本业工作5年以上。具有经 济、金融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 历的,从事金融工作8年或经济工作12 年以上,本业工作2年以上);具有高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券;
• (7)买卖政府债券; • (8)从事同业拆借; •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 (10)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 (11)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 (12)、提供保管箱服务; • (13)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商业银行法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

商业银行法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本章共五条,对保护存款人作出了规定。

在商业银行的运营资本总额中,自有资本只占一小部分,而负债则占相当大的部分。

负债经营业务是当前商业银行经营中的一个显著特点。

商业银行的负债主要由客户的存款构成,存款规模的大小,对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关系着商业银行的兴衰,因此,各国商业银行都非常重视存款业务,注意对存款人的保护。

我国商业银行法设专章规定了对存款人的保护。

在此次修正中这一部分规定被完整地保留下来。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护储蓄存款人的规定。

储蓄存款是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是银行业产生的基础。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用法律形式保护个人储蓄存款的合法性,我国也不例外,1982年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根据宪法的原则,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都有保护存款人的条款,例如,我国继承法把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列入公民合法的财产,可以继承和遗赠。

银行管理条例规定,国家保护个人储蓄,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在国家法律保护下,我国的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的四个原则,也是保护储蓄存款人的四个基本要求:一、存款自愿原则公民个人的储蓄存款是其劳动所得的合法收入,依法享有占有、处分的权利。

公民是否参加储蓄,参加何种储蓄,在哪家银行的储蓄机构储蓄,应由其本人选择。

银行应当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来吸引存款,不得采取强迫、欺诈的办法吸收存款。

二、取款自由原则取款自由体现了储户对其财产的所有权。

银行应当及时地、无条件地保证付款,不得压单、压票或者强收手续费,以及其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文(2015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文(2015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文(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8月29日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七条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编商业银行法(中)课件

第三编商业银行法(中)课件
商业银行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承担的 法律后果。
商业银行法律责任的目的
保护客户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商业银行法律责任的分类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商业银行的法律责任种类
民事责任
因商业银行在业务经营中的不当行为 给客户造成损失,需要承担的赔偿责 任。包括合同违约、侵权、不当得利 等。
现场检查
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进行现场检 查,包括对其财务报表、业务运
营、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检查。
非现场监管
监管机构通过收集和分析商业银行 的报表、报告等资料,对其风险状 况进行评估和监控。
限制性措施
监管机构在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性 措施,如限制业务范围、暂停部分 业务等,以降低商业银行的风险。
监督管债券、吸收外币 存款等。
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
贷款业务
向企业或个人提供贷款,是银行最主要的资产业 务。
投资业务
购买债券、股票等金融工具,进行投资获取收益 。
其他资产业务
如租赁、信托等。
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
支付结算业务
提供各种支付结算服务 ,如汇款、转账等。
代理业务
代理客户进行各种金融 交易或服务,如代理收 付款、代理买卖证券等
连带责任
商业银行与其工作人员或关联 方的共同违法行为,需要共同
承担法律责任。
代为承担责任
商业银行因代为履行职责或代 理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
转承责任
商业银行因对其工作人员或关 联方的违法行为承担转承责任

THANKS
感谢观看

咨询顾问业务
为客户提供财务、投资 等方面的咨询和顾问服
务。
其他中间业务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 商业银行设立程序 (1)筹建申请 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① 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的 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② 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 件、资料。
(2)开业申请 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审查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 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①章程草案; ②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③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④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⑤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 有关资料; ⑥经营方针和计划; ⑦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 施的资料; 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 料。
(3)领取证照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 设立分支机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 查批准。 商业银行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商业 银行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 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 总额的60%。 设分支机构的申请人应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提交规定的 文件、资料(与设立商业银行大致相同)。经监管机构批 准后,发给许可证,经登记后开业。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 起6个月必须开业。
第四节 商业银行的接管、解散、破产、终止
• 商业银行的终止 • (二)商业银行被撤销 • 已经依法成立的商业银行因在经营活动中出现违 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国家机关吊销其金融 机构经营许可证,使其丧失法人资格的状态。 • (三)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 • 商业银行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发生了信用危机 ,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其法人资格 的情况。

第3章 商业银行法 《金融法规》

第3章 商业银行法 《金融法规》
• (3)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 理存款、贷款和结算等业务。
• (4)邮政企业办理邮政储蓄、汇款业务。
3.2.1 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 1)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
的章程 (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最低限额以
上的注册资本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
• 我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 4)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
• 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及经理,上市的商业银行还须 有独立董事。
• 3.1.3 商业银行法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 1)商业银行法的概念 • 商业银行行法是规定商业银行设立、变
更、终止、组织机构、业务范围及其基本 业务规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 3.3.2 商业银行的一般业务 • 1)负债业务 • (1)吸收公众存款 • (2)发行金融债券
• 2)资产业务 • (1)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 • (2)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 (3)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 (4)从事同业拆借 • (5)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 3)中间业务 • (1)办理国内外结算 • (2)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 (3)从事银行卡业务 • (4)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 (5)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 (6)提供保管箱服务 • (7)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结汇、售汇业
第3章 商业银行法

3.1 商业银行法概述 • 3.1.1 商业银行的概念、特征及职能 • 1)商业银行的概念 •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
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 立的以盈利为目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 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

(三)商业银行相关立法
主要法律: 主要法律
《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管法》 《商业银行法》、《公司法》
相关法律: 相关法律
《合同法》、 《票据法》 《担保法》、 《民法通则》 《物权法》。
主要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规章; 银监会的规章; 其他规章。
(四)商业银行法的修改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的决定》,自2004年2月1日 起施行。
四、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指以金融机构的资本及其负债制 约其资产总额及结构。 约其资产总额及结构。 是以一定的指标来监测的,包括资本充足率、存贷款比 例、中长期贷款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单个贷款比例、股 东贷款比例和贷款质量比例等。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四个指标: 1)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即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 资本充足率 不得低于8%。 2)存贷款比例 存贷款比例: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75%。 存贷款比例 3)流动性资产比例: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 流动性资产比例: 流动性资产比例 之比不得低于25% 4)单个贷款比例 单个贷款比例:即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 单个贷款比例 资本余额之比,不得超过10% 。
(二)商业银行的终止
商业银行法人资格的丧失而退出金融市场。
1、商业银行的终止事由 、
20世纪 年代 , 我国金融机构退市 ( 金融机构的终止 ) 世纪90年代 我国金融机构退市(金融机构的终止) 世纪 年代, 主要采取了破产、行政关闭、停业整顿这三种方式。 主要采取了破产 、 行政关闭 、 停业整顿这三种方式 。 目前 我国金融机构退市方式主要有自行解散、 我国金融机构退市方式主要有自行解散 、 撤销和破产等三 种法定方式。 种法定方式。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要点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要点

1954年成立,04年9月21日,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
现注册资本2336.8908399999999 亿元
首任董事长张恩照(06年 11月因受贿罪获刑15年)
(现任董事长王洪章,行长 张建国,前任董事长郭树清
履新山东省省长)
国家工商局企业注 册局局长许瑞表出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 2011年末,工商银行拥有408859名员工,境内外 机构16430家,总资产达154768.68亿元,是国内 第一大银行。2010年总市值达2,335亿美元,居全 球上市银行之首。
• 2013年位居世界500强第29位。
• 中国农业银行
• 1951年成立,2009年1月16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公司在北京正式成立。
• 首任董事长项俊波(现保监会主席),现任董事长蒋 超良,行长张云。
• 注册资本2600亿元人民币,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和财政部代表国家各持有其50%股权。
• 2013年全球500强第64位。
• 2010年7月15日,A股登陆上交所,7月16日H股上 市。农行共募集资金221亿美元,成为全球最大的 IPO。总市值位列全球上市银行第5位。
06年10月27日,中国建设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正式挂 牌上市。
07年9月25日在上交所上市。 2013年6月末,市值为1,767 亿美元,居全球上市银行第五 位。 2013年世界500强第50位。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10月28日在北京成立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左)、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姜建清(右)。
• 二、商业银行的职能 • 1、信用中介 • 2、支付中介 • 3、信用创造(派生存款) • 4、金融服务 • 5、经济调控

第-3-章----商业银行法

第-3-章----商业银行法
(3)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1. 3 商业银行的设立与组织机构
3)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
所谓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是指商业银行为保证其正 常经营,并执行其意志而设立的有关机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包括
▪ 股东会 ▪ 董事会 ▪ 监事会及经理。
返回
3.1.4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和经营方针
1)贷款的审查制度 :
为了保证信贷资产的质量,商业银行在贷款之初,应当 严格审查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
(1)借款用途
(2)偿还能力
(3)还款方式
2)贷款的期限 :
在确定贷款的期限时,应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 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双方商定后,明确地 记载在借款合同中。其中自营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0年, 有必要超过10年的,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以利于银监 会监管资金的流向及安全;票据贴现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 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至票据到期之日为止
(1)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资本的特殊企业
(3) 商业银行经营的根本目的是利润最大化
2)商业银行的职能 :
(1) 信用中介职能
(2) 支付中介职能
(3) 信用创造职能
(4) 金融服务职能
返回
3.1. 3 商业银行的设立与组织机构
1)商业银行的设立 :
《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对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实施许可管理制度, 规定了商业银行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
《商业银行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其对哪些金融机构的 哪些活动有法律约束力,概括起来,本法适用如下金融机 构的活动:
•商业银行业银行。
•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的

[经济学]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经济学]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二)商业银行组织体制、组织形式和组 织机构
1、组织体制
(1)单一银行制:银行业务完全由各自独 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不设分支机构的银行 制度
(2)总分行制:法律允许在总行之下了, 在国内外普遍设立分支机构。
(3)集团银行制:也称银行持股公司制,它是 指某个集团成立一个股权公司,由该公司控制或 收购若干商业银行。
挠乱了甲市的金融秩序。 ④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本案属自然人犯罪。 本案中贾某等人以捏造的虚假事实,骗取甲市某实业公
司的财产,数额较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4).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商 业银行应具备哪些条件。
①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3).如果构成犯罪,应定何罪?依据犯罪的构成要件 加以分析。
构成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和“诈骗罪”。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构成要件是: ①行为人在主观上属犯罪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本案中
贾某等人主观上是故意。 ②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的行为。贾某
等人实施了一系列伪造公文和非法设立金融机构的行为。 ③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机构的管理制度。贾某的行为
贾某伙同汪某起草了“中华富民银行”的文件及 一份虚假的5.5亿美元的资金承诺书,并委托他 人伪造了国务院的批文,非法印制了“中华富民 银行”字头的公文纸和非法刻制的印章。贾某将 所有文件、印章交给魏某,出具“授权委托书”, 委托魏某实际运作。年底,魏某几次来到甲市, 结识了甲市某实业公司总经理马某,授意马某筹 建“中华富民银行中原分行”,并以拨给开办费 1000万美元为诱饵,以收取办理注册手续费和金 融许可证费用的名义,骗取马某50万元,在魏某 的授意下,甲市某实业公司制作了“中华富民银 行中原分行”的印章和招牌。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第三章商业银行法1周延华东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部第一节商业银行法概述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法律特征及职能•(一)商业银行的概念•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 )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法律特征及职能•(二)商业银行的法律特征• 1.商业银行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

这有别于政策性银行。

3• 2.商业银行是依法设立的特殊企业。

• 3.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

• 4. 商业银行是综合性多功能企业。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法律特征及职能•(三)商业银行的职能•商业银行的职能是由它的性质所决定的,主要有四个基本职能:4•1、信用中介•2、支付中介•3、信用创造•4、金融服务根据《商业银行法》第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5•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从事银行卡业务•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6•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3、提供保管箱服务•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商业银行的业务按资金来源和用途可分为三类: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

三、商业银行经营业务的原则1、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2、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74、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5、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6、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第一节 商业银行概述
• 一、商业银行的职能 • 信用中介职能;支付中介职能;信用创造职
能;金融服务职能。 • 二、商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银行的体制 • 分支银行制;单元银行制;银行控股公司制;
联锁银行制。
第一节 商业银行概述
• 三、商业银行法的制定和立法目的 • 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
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 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 本法。
五、禁止商业银行经营的业务
• 1、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 • 2、商业银行不得从事股票业务。 • 3、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 4、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 • 5、商业银行不得向企业投资。
六、商业银行的基本业务规则
• 《商业银行法》中并未对商业银行的各项业 务作出详尽规定,而是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商业银 行经营有关业务应当遵循的基本规则。如存款业 务的基本规则、贷款业务的基本规则及同业拆措 的基本规则等。
• 三、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原则 《商业银行法》规定,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的
原则;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 平竞争的原则。
四、商业银行的法定业务范围
• 1、吸收公众存款。 • 2、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 • 3、办理国内外结算。 • 4、办理票据贴现。 • 5、发行金融债券。 •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 7、买卖政府债券。 • 8、从事同业拆借。 •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 10、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 11、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 12、提供保管箱服务。 • 1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四节 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第四章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第五章财务会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接管和终止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七条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3章商业讲义银行法课件

第3章商业讲义银行法课件

商业银行的职能
金融服务
商业银行可以利用其在国民经济活 动中的特殊地位,以及在提供信用 中介和支付中介业务过程中所获得 的大量信息,凭借这些优势,运用 电子计算机等先进工具,为客户提 供多种金融服务。这些服务主要包 括服务咨询、代理融通、信托、租 赁、计算机服务、现金管理、经纪 人业务、国际结算等等。
上市
恒丰银行 浙商银行
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
单一银行制:指银行业务完全由一个独立的商业银 行 经营,不设任何分支机构的银行制度。
总分行制;指在大城市设总行,同时在国内外各地
普遍设置分支机构的银行制度。
连锁银行制:指两家以上商业银行受控于同一集团 但又不以持股公司形式出现的银行制度。
持股公司制:又称集团银行制,指专以控制和收购
几种贷款业务的要点 银行证券投资
贷款信用风险管理
策略
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


传统的中间业务


新兴的中间业务
信托
结算 租赁
担保业务 期货与期权 个人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


中间业务
概念
内 容
不构成商业银行资产表内 资产、负债,形成非利息
收入的业务。
不运用或不直接运用自己的资金。 不占用或不直接占用客户的资金。 以接受客户委托的方式开展业务。
精品
第3章商业银行法 课件
商业银行的职能
信用中介
支付中介
信用创造
金融服务
商业银行的职能
支付中介
支付中介职能是指商业银行利用活期存 款帐户,为客户办理各种货币结算、货 币收付、货币兑换和转账存款等货币经 营业务的职能。支付中介职能是商业银 行的传统职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主要有:
• A.商业银行的一切经营和管理活动。 • B.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 业银行分行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C.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存款、 贷款和结算等业务。 • D.邮政企业办理邮政储蓄 ,汇款业务。
案例:
某股份制商业银行,资本金总额为20亿元,总资产已 经达到100多亿元。因开展业务需要,现欲在江苏无 锡、苏州、广东惠州等五个城市同时设立分支机构。 拨付资本金13亿元,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批准时,拨 付资本金违反法律规定,被中国人民银行纠正后,取 得经营许可证,并领取了营业执照。2016年,该行设 在无锡的分支机构在办理结算业务中,甲公司委托无 锡分支机构将一笔款项划转到乙公司,但该分支机构 错误地划到丙公司账户。由于乙公司没有及时收到预 付款,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为此,甲公司的损 失达20万元。甲公司将无锡分支机构告上法院,要求 赔偿损失。
二、商业银行法概述
• (一)商业银行法概念
• 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设立 变更 终止 组织机构 业务范围及其基本业务的法律规范。
•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 年10月1日起施行。
1、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管;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与业务有关设施。
最低法定注册资本数额
• 全国性商业银行 • 城市商业银行 10亿
1亿
实缴资本
• 农村商业银行
(三).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1.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 A、依法经营原则。
•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
• B、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自我约束原则。
• C、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 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商业银行不管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还是有限责任公司的 形式,其完备的组织形式应包括:
1、权力机构
2、执行机关 3、监督机构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
4、经理(行长)
5、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等
b、外部组织机构——分支机构 • 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权权范围 内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下组 织。 • • • ①可以在境内外设立; ②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 ③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 《商业银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 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 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 1、商业银行具有以下性质:
• A、商业银行是企业。 • B、商业银行是金融企业。 • C、商业银行是特殊的金融企业。
2 、商业银行的职能
信用中介
支付中介
问题: 该商业银行被人民银行决定接管是否合适 。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 • • • •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 商业银行的设立 变更 商业银行的业务法律规则 商业银行的接管 解散 破产 终止 法律责任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
• 一、商业银行概述 •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
• 请回答:Y银行在给A公司的贷款中有哪些行为违 法了《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 问题:Y银行在给A公司的贷款中有哪些行为违法 了《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 请回答:Y银行在给A公司的贷款中有哪些行为违 法了《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案例4:
2016年2月某商业银行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共同开 发某经济特区的房地产项目,并成立项目公司,因该 行某副行长王某兼任房地产公司副董事长,商业银行 向该项目公司投资1亿元人民币。同年6月房地产开发 公司以该公司的房地产作抵押,向商业银行提出贷款 申请,商业银行经审核后,向其发放了2亿元抵押贷 款,该行当月资本余额为17.9亿元人民币。同时,证 券市场正处于牛市,该银行为获取高额收益,将1亿 元资金投入股市。 2017年7月房地产开发公司因经营 亏损濒临破产,商业银行的贷款已无法收回。2017年 底该商业银行被人民银行决定接管 。

• •
健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
决策、执行、监督机构 人事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 结算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
固定地点从事业务活动 配备保安人员、防盗、报警、消防等设备
(二)设立的程序 。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国人民银行法》对商业银行进行检查监督。 商业银行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G、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 • 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 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 盈亏,自我约束。 • 安全性是指银行的资产、收入、信誉以及 所有经营生存发展条件免遭风险的可靠性 程度。 。
• • • • • • • • • •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章 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五章 财务会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接管和终止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二)商业银行法的适用范围
• 对哪些金融机构的哪些活动有法律 约束力。
问题: (1).某股份制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时那 些方面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2).无锡分支机构能否独立承担责任? 为什么?
第二节
商业银行的设立、 变更
一、商业银行的设立 通过筹建并使银行取得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包括设立的条件、程序、分立等。
(一)、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具备的条件:
信用创造 金融服务
(二)中国商业银行体系
中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商业银行
四大商业银行
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
城市合作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 中信实业银行 华夏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 招商银行 广东发展银行 福建兴业银行 深圳发展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
• 2).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是指商业银行运 用自己的资产获取利润的业务。
• • • • A.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 B.办理票据的承兑贴现 C.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D.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 3)、中间业务是指凡银行并不需要用自己的资 金而代理客户承办支付和其他委托事项,并据 以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 • • • • • • A.办理国内外结算 B.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C.从事银行卡业务 D.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E.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 F. 提供保管箱业务 G.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结汇售汇业务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案例1:
某股份制商业银行,资本金总额为20亿元,总资产已 经达到100多亿元。因开展业务需要,现欲在江苏无 锡、苏州、广东惠州等五个城市同时设立分支机构。 拨付资本金13亿元,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批准时,拨 付资本金违反法律规定,被中国人民银行纠正后,取 得经营许可证,并领取了营业执照。2016年,该行设 在无锡的分支机构在办理结算业务中,甲公司委托无 锡分支机构将一笔款项划转到乙公司,但该分支机构 错误地划到丙公司账户。由于乙公司没有及时收到预 付款,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为此,甲公司的损 失达20万元。甲公司将无锡分支机构告上法院,要求 赔偿损失。
5000万
大股东资格
•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 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 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董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 •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 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
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商业银行法》设立程序包括筹建和开业两 个阶段,具体包括申请、审批、开业申请、登
记和公告五个环节。

设立的程序
申请 审批
申请书、可行性报告、其他文件、资料 银监会自申请起4个月内作出书面决定, 商业银行筹建期批准起6个月,未能按 期筹建,可申请延期最多3个月 申请表、章程草案、任职资格证明、验资 证明、股东名册、大股东资信证明、经 营方针和计划、营业场所等设施、其他 30日凭许可证到工商部门登记,具备资格 银监会公告,领取执照起6个月未开业吊销
• D、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 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 E、公平竞争的原则。
•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 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 F、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原则。 • 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 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 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 流动性是指银行能够随时收回资金或者 付出资金的能力。 • 效益性是银行获得利润的能力。
2.商业银行的一般业务
• • • • 1).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 2).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 3).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 4).其他业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