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废的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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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废的几种情况

问: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上个月,由于财务人员一时疏忽,错开了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错后,尚未收回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是否可以作废?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哪些条件?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该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开错后,尚未收回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可以作废。

文章摘自:/shuis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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