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后果是是什么

合集下载

缔约过失之债法律后果(3篇)

缔约过失之债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缔约过失之债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缔约过失之债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二、缔约过失之债的法律后果概述缔约过失之债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指当事人一方因缔约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责任。

具体表现为:(1)返还财产:当事人一方因缔约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返还已经收到的财产。

(2)恢复原状:当事人一方因缔约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恢复原状,即恢复缔约前的状态。

2. 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当事人一方因缔约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具体表现为:(1)直接损失:当事人一方因缔约过失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2)间接损失:当事人一方因缔约过失给对方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

3.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是指当事人一方因缔约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责任。

三、缔约过失之债法律后果的具体分析1. 恢复原状(1)返还财产:当事人一方因缔约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返还已经收到的财产。

例如,甲乙双方洽谈股权转让事宜,甲收到乙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未履行股权转让义务,乙可以要求甲返还股权转让款。

(2)恢复原状:当事人一方因缔约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恢复原状,即恢复缔约前的状态。

例如,甲乙双方洽谈房屋买卖事宜,甲支付了购房款后,乙未履行房屋交付义务,甲可以要求乙恢复原状,即返还购房款。

2. 赔偿损失(1)直接损失:当事人一方因缔约过失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例如,甲乙双方洽谈设备买卖事宜,甲未履行设备交付义务,导致乙的生产线停产,乙可以要求甲赔偿停产损失。

(2)间接损失:当事人一方因缔约过失给对方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

例如,甲乙双方洽谈技术合作事宜,甲未履行技术合作义务,导致乙无法实现预期利益,乙可以要求甲赔偿预期利益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虽然它们都与合同履行的失败相关,但其产生的原因和法律后果有所不同。

1.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疏忽、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对方遭受损失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它是一种附带责任,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不是合同的主要义务。

例如,当卖方在交付商品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交付,导致买方无法按时使用商品,卖方应当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 由于疏忽、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 是一种附带责任- 与合同的主要义务有关- 需要证明对方的过失行为- 赔偿的范围为损失的直接后果2.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它是一种主要责任,即合同的核心义务。

例如,当卖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商品,或者交付的商品与合同约定不符,卖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特点:- 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 是一种主要责任- 与合同的核心义务有关- 无需证明对方的过失行为- 赔偿的范围包括损失的直接后果和间接后果3. 区别与联系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主要区别在于产生原因和法律后果。

缔约过失责任是由于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疏忽、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对方遭受损失,而违约责任是由于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附带责任,与合同的主要义务有关;而违约责任是一种主要责任,与合同的核心义务有关。

此外,缔约过失责任需要证明对方的过失行为,而违约责任无需证明对方的过失行为。

赔偿的范围方面,缔约过失责任仅包括损失的直接后果,而违约责任除了损失的直接后果,还包括间接后果。

尽管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有不同的法律后果,但它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都是重要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合同秩序的稳定和可靠性。

民法典五百条

民法典五百条

民法典五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其中的第五百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这一规定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的公平、安全和有序具有重要意义。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一责任的产生并非基于合同的有效成立,而是基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在日常生活中,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场景较为广泛。

比如,甲和乙就某项合作进行洽谈,甲为了此次合作专门投入了人力、物力进行前期的市场调研和准备工作。

然而,在即将达成合作意向时,乙突然毫无理由地终止了洽谈,且没有合理的解释。

在这种情况下,乙的行为就可能构成缔约过失,应当对甲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再比如,丙在与丁协商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故意隐瞒了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导致丁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了错误的判断,最终未能签订合同。

此时,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丁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条明确规定了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包括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首先,“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这种情形,强调的是一方当事人根本没有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只是以订立合同为幌子,故意与对方进行反复的磋商,浪费对方的时间、精力和资源。

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

其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这一情形较为常见。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都有义务如实告知对方与合同相关的重要信息,如标的物的质量、性能、权属状况等。

如果一方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就可能导致对方在错误的基础上做出决策,从而遭受损失。

最后,“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这一兜底条款,为司法实践中处理各种复杂的缔约过失情形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得法律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和交易情况。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中⼀⽅发⽣了违约之后给另⼀⽅带来损失要承担的责任,在法律上也对缔约过失责任做了明确的规定。

但是有很多⼈也开始会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的内容不是特别清楚。

店铺⼩编给你提供⼀些意见。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合同的缔约过失。

所谓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过程中,⼀⽅当事⼈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使另⼀⽅当事⼈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缔约过失责任指因当事⼈在订⽴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原则⽽给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根据⾃愿原则,当事⼈可以⾃由决定是否订合同,与谁订合同,订什么样的合同。

为订⽴合同与他⼈进⾏协商,协商不成的,⼀般不承担责任。

但是,当事⼈进⾏合同的谈判,应当遵循诚实信⽤原则。

有下列情况之⼀,给对⽅当事⼈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在订⽴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给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假借订⽴合同,恶意进⾏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原则的⾏为。


具体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内容是怎么样,如果你⾃⼰不是特别清楚的话,最好是能够在⼀开始处理缔约过失责任时要结合实际规定来看。

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需要进⼀步了解,在店铺上⾯有许多专业的律师可以给你提供帮助。

民法通则法律后果(3篇)

民法通则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民法通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法律,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

它规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民事法律行为等,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民法通则的法律后果入手,对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二、民法通则的法律后果概述民法通则的法律后果,主要指因违反民法通则规定而产生的法律制裁和民事责任。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反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违反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不产生法律效力。

如欺诈、胁迫等情形下订立的合同。

(2)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在当事人申请撤销前,具有法律效力。

撤销后,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3)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可能产生法律效力。

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2. 违反民事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民事权利义务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违反民事权利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民事侵权:民事侵权是指民事主体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2)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主要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3. 违反民事法律程序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程序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遵循的法律规范。

违反民事法律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违法取得民事权利:违法取得民事权利的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

(2)违法变更民事法律关系:违法变更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

(3)违法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违法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

三、民法通则法律后果的具体表现1.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民法通则法律后果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标题: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中,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是三种常见的责任形式。

它们在合同关系和民事责任领域中起着重要作用,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分别对这三种责任形式进行详细解析。

一、缔约过失责任1.1 缔约过失的概念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疏忽或不当行为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或造成损失的情况。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基于过失原则的责任形式,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缔约过失的要件要求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包括:合同关系存在、当事人之间存在过失行为、过失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损失、损失与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3 缔约过失责任的后果当当事人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

二、违约责任2.1 违约的定义违约是指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合同,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

违约责任是一种基于合同原则的责任形式,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 违约责任的种类违约责任可以分为实际违约和法定违约两种情况。

实际违约是指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法定违约是指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2.3 违约责任的后果当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履行义务、支付违约金等。

三、侵权责任3.1 侵权的概念侵权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等情形。

侵权责任是一种基于民事侵权原则的责任形式,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2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过错责任。

当事人应当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存在过错行为。

3.3 侵权责任的后果当当事人存在侵权行为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中,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三个重要的概念。

它们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况和法律关系,对于维护合同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这三个概念进行详细阐述,并分别从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这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缔约过失责任1.1 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重要形式,当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失误或疏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损失时,就涉及到缔约过失责任。

这种责任通常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承担违约责任。

1.2 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包括:(1)存在合同关系;(2)违反了合同的义务;(3)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是由于过失或疏忽引起的;(4)违反合同义务导致了对方的损失。

只有同时满足这些要件,才能认定为缔约过失责任。

1.3 缔约过失责任的效果缔约过失责任的效果主要是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赔偿的方式可以是金钱赔偿或其他方式,具体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而定。

同时,违约方还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承担违约金、履行强制执行等。

二、违约责任2.1 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当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就会涉及到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保障合同履行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合同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2 违约责任的种类违约责任的种类包括实际履行责任、违约金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实际履行责任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违约金责任是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况下,违约方需要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责任是违约方需要承担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2.3 违约责任的效果违约责任的效果主要是保障合同的履行和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一方面,违约责任可以促使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另一方面,违约责任可以通过违约金和损害赔偿来弥补对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是否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是否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是否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双方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要遵守一定的原则,例如要遵守公平、自愿、合法、诚信等原则。

如果一方在缔结合同过程中有过错的,就会造成缔约过失,那么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是不是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是否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存在缔约过失行为不一定会导致合同无效,缔约过失造成对方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二、合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1、发生的时间不同。

缔约上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2、性质不同。

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

3、赔偿范围不同。

缔约上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回复到先前的状态;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在具体的责任形式上,缔约上过失责任表现为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则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

4、损害赔偿的限度不同。

基于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可能造成的损失;在缔约上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这样的限制性规定。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缔约过失是指在缔结合同时,一方存在过错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行为,但不一定会造成合同无效,缔约过失造成对方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我国合同法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解释

2021年我国合同法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解释

我国合同法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解释如何理解我国规定缔约过失责任呢?下面,为大家详细解读!《 ___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该条规定的是缔约上过失责任,填补了我国民法中无缔约过失责任明文完整规定的空白。

尽管早在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中有所体现,但不具体明确。

《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对于填补法律漏洞,保护缔约阶段遭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完善债法理论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①现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有关法律问题作些粗浅探讨。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而所谓先合同义务是自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即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成立前)注意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通知、诚实信用等义务。

缔约上违反这些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所负的赔偿责任,就是缔约上过失责任。

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契约不成立者,对其契约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于此信赖而产生的损失。

②它的现实基础,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基于订立合同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其实体法上的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

③该责任自罗马法开始即为立法及学说上讨论的重要问题。

但对其进行系统和深刻、周密的分析研究始自德国法学“硕儒”耶林发表于其主编的《耶林法学年报》上的《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之损失赔偿》。

缔约过失责任既不是侵权行为责任,也不是合同责任或违约责任。

其责任基础是缔约过失。

它要求当事人在缔约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承担相互协助、相互保护、相互通知的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设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要件,是人民___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的重要前提。

缔约过失责任的内涵及法律特征

缔约过失责任的内涵及法律特征

缔约过失责任的内涵及法律特征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依通说,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所谓先合同义务,又称先契约义务或缔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是指自缔约当事人因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协助、通知、告知、保护、照管、保密、忠实等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42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该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 可见缔约过失责任实质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的体现。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主要有:1.法定性。

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

只有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才应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相对性。

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存在于缔约阶段(也称先契约阶段),即合同订立的磋商阶段,而不能存在于其他阶段。

同时,缔约过失责任也只能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

3.补偿性。

缔约过失责任的补偿性,是指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后果。

我国合同法第42条,将损害赔偿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救济方式,就是缔约过失责任补偿性的法律体现。

缔约过失责任补偿性是民法意义上平等、等价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内在要求.编辑本段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将缔约过失责任确立为一项独立的制度,还是归属于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始终存有争议。

【判例过法考民法027】——缔约过失责任

【判例过法考民法027】——缔约过失责任

【跟着判例过法考民法027期】——缔约过失责任本期案例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典型判例(判例来源于最高院网站)一、典型判例鞍山财政局与标榜公司合同纠纷案1、基本案情事实一:2011年11月29日,鞍山财政局为委托方,沈交所为受托方,双方签订一份《产权转让挂牌登记委托协议》,约定鞍山财政局作为出让方将鞍山银行6.93亿股国有股权出让信息委托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登记并挂牌公布。

事实二:2012年3月28日,标榜公司摘牌上述股权2.25亿股。

事实三:2012年4月17日,鞍山财政局(甲方)与深圳市标榜公司(乙方)签订《股份转让合同书》,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2.25亿股份(9.9986%)以5亿元(每股2.00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并约定本次转让依法应上报有权审批机关审批,本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获得有权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事实四:鞍山财政局于2013年6月6日以国有资产明显增值为由,向沈交所发出鞍《终止鞍山银行国有股权转让的函》,沈交所根据该函,于2013年6月14日向标榜公司发出终止鞍山银行国有股权转让的通知。

2013年10月11日,宏运集团代表标榜公司向鞍山财政局发出《关于要求返还交易保证金的函》。

事实五:2013年12月31日,鞍山财政局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将上述股权重新挂牌转让。

后以2.5元/股的价格将涉案股权另行出售。

事实六:标榜公司向辽宁高院起诉,请求:鞍山财政局赔偿标榜公司交易费用损失27.846535万元及利息损失、交易保证金利息损失、交易可得利益损失11250万元。

事实七:辽宁高院认为,《股份转让合同书》成立但未生效,鞍山财政局应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只赔偿给标榜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未支持标榜公司请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请求。

故判决:鞍山财政局赔偿标榜公司交易费本金27.846535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金利息。

事实八:标榜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

2、裁判结果最高院审理认为:(一)涉案《股份转让合同书》认定为成立未生效合同正确。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标题: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中,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三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它们分别适合于不同的情况,涉及到合同关系、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

本文将分别对这三种责任进行详细介绍,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一、缔约过失责任1.1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一方在缔约过程中由于疏忽或者不当行为导致对方遭受损失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2 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要求缔约过失责任成立,需要证明一方存在疏忽或者不当行为、另一方遭受了损失、损失与疏忽或者不当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3 缔约过失责任的举例例如,甲方在合同中明知乙方的特殊要求,却未按照要求履行,导致乙方遭受经济损失,那末甲方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违约责任2.1 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 违约责任的类型违约责任分为实际违约和法律违约两种类型,实际违约是指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法律违约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2.3 违约责任的后果违约责任的后果包括赔偿损失、承担违约金、履行法定责任等,具体后果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而定。

三、侵权责任3.1 侵权责任的概念侵权责任是指当一方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2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伤害结果、过错和因果关系等,这些要件是判断侵权责任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

3.3 侵权责任的赔偿方式侵权责任的赔偿方式包括经济赔偿、恢复原状、消除危(wei)险等,赔偿方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确定。

四、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联系与区别4.1 三者之间的联系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都是在合同关系中产生的法律责任,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和交叉点。

4.2 三者之间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涉及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的疏忽行为,违约责任主要涉及合同的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侵权责任主要涉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违约责任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和合同违约责任是在合同法中常见的两种责任形式。

尽管它们都涉及到合同的履行问题,但在性质和适用范围上存在一些区别。

本文将详细介绍缔约过失责任和合同违约责任的区别。

一、定义和性质1.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对方受到损失或损害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非履约责任,即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疏忽、过失或不当行为而导致对方权益受损。

2. 合同违约责任:合同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对方受到损失或损害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合同违约责任是一种履约责任,即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二、适用范围1.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因疏忽、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对方权益受损的情况。

例如,当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导致对方无法按时生产或销售,从而造成经济损失。

2. 合同违约责任:合同违约责任适用于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的情况。

例如,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生产产品,导致对方无法正常使用或销售,从而造成经济损失。

三、责任主体1.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通常适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关系。

即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疏忽、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对方权益受损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合同违约责任:合同违约责任不仅适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关系,还适用于合同与第三方之间的责任关系。

即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对方或第三方权益受损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责任认定1. 缔约过失责任:在确定缔约过失责任时,需要考虑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疏忽、过失或不当行为,并且该行为是否导致对方权益受损。

如果能够证明对方的损失是由于一方的过失行为导致的,那么该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合同违约责任:在确定合同违约责任时,需要考虑当事人是否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并且该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对方权益受损。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绝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发包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绝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发包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绝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本案发包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在现实中,经常会出现发包人(招标人)进行工程招标,承包人投标后顺利中标,发包人向投标人下发了中标通知书,但是发包人随后反悔一直拖延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从而导致双方发生纠纷。

那么中标通知书下发以后,发包人拒绝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究竟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法》对此规定得比较含糊,该法第45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到底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这个条款并没有阐述清除。

就法律层面而言,拒绝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只可能导致以下两种法律后果:一、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后果这种观点认为由于施工合同成立并生效,而发包人拒绝履行施工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规定,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鉴于发包人坚持拒绝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承包人可以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承发包合同关系并要求发包人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可得利益损失),例如承包人正常履行施工合同可以取得的收益(比如适用定额取费的法定利润率)。

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后果这种观点认为由于施工合同并未生效,发包人只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虽然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由于发包人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因此承包人仅可以要求发包人赔偿为工程投标而开支的必要费用,比如标书编制费、差旅费等等。

上述这两个法律后果有着天壤之别。

那么,发包人拒绝与承包人签订书面施工合同,究竟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在此,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合同生效的法律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研究》

《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研究》

《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商业交易和合同签订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它指的是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这种责任形态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和合同秩序的维护。

本文将围绕缔约过失责任展开探讨,重点研究其损害赔偿的范围。

二、缔约过失责任概述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阶段出现的一种责任形态,它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合同成立之前,因一方过错导致对方损失;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致使对方产生损失。

对于这两种情形,法律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以便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救济。

三、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一)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在确定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时,应区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因对方过失行为直接导致的实际损失,如合同成立前的合理费用、因履行准备而产生的损失等。

而间接损失则是指因对方过失行为导致原定利益无法实现的损失,如合同成立后预期获得的利益等。

对于这两种损失,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以确定合理的赔偿范围。

(二)赔偿范围的限制虽然法律对缔约过失责任规定了明确的赔偿范围,但也有一定的限制。

首先,赔偿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不能包括任何想象或预期的损失。

其次,对于间接损失的赔偿,应考虑因果关系、可预见性等因素。

最后,对于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等,可能不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

四、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下面以一则案例进行分析。

某公司在与另一家公司签订合同时,因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而遭受了巨大损失。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认定该公司存在缔约过失行为,并对其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了赔偿。

同时,考虑到双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诚信度、可预见性等因素,对间接损失也给予了一定程度的赔偿。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的定义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包括:1、恶意磋商是指一方没有订立合同的诚意,假借订立合同与对方磋商而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的行为。

如甲企业知悉自己竞争对手在收买乙企业,为了与对手竞争,遂与乙企业谈判购买事宜,在谈判中故意拖延时间,使竞争对手失去收购机会,之后即宣布谈判终止,致使乙企业遭受重大损害。

2、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是指对涉及合同成立与否的事实予以隐瞒或者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情况而引诱对方订立合同的行为。

如代理人隐瞒无权代理这一事实而与相对人进行磋商;没有得到进(出)口配额而谎称获得;故意隐瞒标的物的瑕疵等等。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应理解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通常有以下情形: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所谓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是指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存在欺骗对方当事人的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不仅适用于民事主体从事一般的民事行为,又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订立合同的行为。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实施了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对方当事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论《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论《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论《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内涵目前实践中经常发生某投资商与某地区签订开发该地区的意向性协议,而后以各种借口又不愿签订正式合同,但该地区却进行了一系列的配套预备工作,从而造成了缺失。

没有正式合同,谈不上违约责任,但又确实造成了缺失,如何追究法律责任?另外,我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以后,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责任。

合同被撤销或无效,谈不上违约责任,那么这一法律责任的性质又是如何? 这就需要引出一个新的责任形式,即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我国有学者认为:“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抗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任利益的缺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也有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因过失或有意致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应承担的财产责任”。

还有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于缔约之后,因一方违抗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爱护、通知、协助、保密等先契约义务而致使相对方信任利益、固有利益遭受缺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那个地点包蕴着几层意思:①损害行为发生于缔约过程中;②损害行为违反的是先契约义务;③受害人缺失既包括信任利益之缺失,也包括固有利益之缺失;④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无效情形,也适用于合同有效成立场合。

我国台湾地区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类型有:①合同不成立;②合同无效;③缔约之际未尽通知等义务致使他方遭受财产缺失;④缔约之际未尽爱护义务致他方躯体、健康受缺失。

明显,后两种类型并不排除合同有效成立的可能。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缺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缺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前《经济合同法》第16条第1 款规定:“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

第十六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第十六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第十六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等民事法律后果。

缔约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而合同订立后当事人的过失为履约的过失,即违约行为。

这是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基本区别。

两者在构成要件和赔偿范围上也存在区别。

第一节: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介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间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制度。

我国合同法第42程中,一方因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而合同订立后当事人的过失为履约的过失,属于违约行为。

这是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基本区别。

因此,确定当事人过失发生的时间,是正确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和前提。

在合同尚未成立、已经成立但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时,对此有过失的一方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成立以后,因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就不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即使是在附条件的合同中,在条件为成就前,一方因恶意阻碍或延缓条件的成就,也因为合同已经成立而按违约责任处理。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合同成立之前,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承担的忠实、照顾、告知等义务。

民事主体一旦进入缔约过程中,就应当推定在双方之间形成一种合理的信赖,即一方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给予对方以照顾、忠实于对方、告知对方与合同有关并涉及对方财产、人身安全的事由。

先合同义务的发生以双方进入订立合同过程为标志。

2、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当事人缔约上的过失主要表现为违反先合同义务。

合同法规定的一方假借订立合同,以损害对方利益为目的,恶意进行磋商的,显然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标题: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中,合同关系和侵权行为是经常涉及的两个概念。

合同关系中,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约定时,可能会导致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的产生。

而在侵权行为中,当一方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可能会引发侵权责任的追究。

本文将详细阐述这三个概念的含义、适用范围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缔约过失责任1.1 含义: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导致对方利益受损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2 适用范围: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关系中,当一方因疏忽、不谨慎或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注意义务而导致对方利益受损的情况下。

1.3 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合理支出和利益的失去。

二、违约责任2.1 含义: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导致对方利益受损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2 适用范围:违约责任适用于合同关系中,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时。

2.3 法律规定: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做了详细规定,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履行违约责任等。

三、侵权责任3.1 含义:侵权责任是指当一方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导致他人遭受损失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2 适用范围:侵权责任适用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

3.3 法律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了侵权责任的种类,包括过失责任、无过失责任和严格责任,并规定了相应的赔偿范围和责任承担方式。

四、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4.1 责任主体: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主要适用于合同关系,而侵权责任主要适用于侵权行为。

4.2 违约形式:缔约过失责任是因为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的,违约责任是因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而侵权责任是因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民法典的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

民法典的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

民法典的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签订合同有利于保护当事⼈的利益,⽽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缔约的当事⼈要遵守⼀定的原则,如果⼀⽅缔约过失造成合同⽆效的,过失⽅要承担责任,那么民法典的缔约过失责任有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缔结合同的⼀⽅存在过失造成对⽅当事⼈损失的,缔约过失⽅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当事⼈在订⽴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造成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假借订⽴合同,恶意进⾏磋商;(⼆)故意隐瞒与订⽴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为。

⼆、缔约过失的类型1、假借订⽴合同,恶意进⾏磋商。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订⽴合同的意思,与对⽅进⾏谈判只是个借⼝,⽬的是损害订约对⽅当事⼈的利益。

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故意给对⽅造成损害的主观⼼理状态。

恶意必须包括两个⽅⾯内容,⼀是⾏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是⾏为⼈主观上具有给对⽅造成损害的⽬的和动机。

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为构成的最核⼼的要件。

2、故意隐瞒与订⽴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为。

欺诈是指⼀⽅当事⼈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的⾏为,并使他⼈陷⼊错误⽽订⽴的合同。

⽽且⽆论何种欺诈⾏为都具有两个共同的特点:(1)欺诈⽅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2)欺诈⽅客观上实施了欺诈⾏为。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商业秘密。

所谓泄露是指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包括在要求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少部分⼈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不正当的⼿段获取的,其披露当然是违背权利⼈的意思的。

所谓不正当使⽤是指未经授权⽽使⽤该秘密或将该秘密转让给他⼈。

如将商业秘密⽤于⾃⼰的⽣产经营,由⾃⼰直接利⽤商业秘密的使⽤价值的⾏为或状态,或⾮法允许他⼈使⽤。

⽆论⾏为⼈是否因此⽽获取⼀定的利益,都有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什么是缔约过失
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二、如何认定缔约过失
1、缔约过失行为人须有主观过错
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义务,因而为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行为意志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

这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观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不是无过错责任,而是过错责任,这样在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个问题,即由谁来举证的问题。

按照民事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应当由受害人来承担对方过错的举证责任。

但是在缔约过失责任中,笔者认为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过错方来承担举证责任比较合适。

在过错方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情况下即推定其有过错,这样便于保护相对方之信赖利益。

2、必须实施了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
反契约义务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先契约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而产生的法定附随义务,主要是告知、协作、照顾、忠实等义务。

这些义务不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此违反这些义务的行为不是违约行为而是违法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诚信义务从根本上说是为满足保护相对方信赖利益的需要而存在的,因而其外延是相当广泛的,具体内容应根据该利益的保护情势确定。

3、有缔约一方信赖利益之损害事实存在
民事责任一般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构成要件,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

信赖利益被称为消极利益或消极的契约利益,是指当事人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而蒙受的不利益。

但应当指出的是,缔约过失责任中法律所保护的信赖利益必须是合理的信赖所产生的利益。

合理的信赖必须具备以下两点:
(1)信赖人主观上要有信赖合同成立、有效的意思;
(2)信赖人客观上要有信赖合同成立、有效的行为。

4、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害是由于另一方缔约过失引起的。

对于因果关系的性质,在缔约过失责任中,通说采用的相当因果关系。

因为相当因果关系强调了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且认为这种“可能性”应以社会的一般见解来衡量,即在通常情形下依社会的一般经验认为有可能性即认为有因果关系,这比必然因果关系要求内在、本质的必然关系,强调结果发生的“必然性”更有利于保护受损方的的信赖利益。

上述要件缺一不可,只有均予以满足时方可考虑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后果是是什么
1、返还财产
即因缔约过失致使合同被法院依法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缔约过失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全部返还给受损失一方。

如果双方均已给付财产的,应由双方相互返还,剩余部分由缔约过失方再作返还。

2、折价补偿
在合同被确认元效或被撤销后,缔约过失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已毁损、灭失而不能返还或因情势变迁已没有返还必要的,应对该财产按当时国家规定的价格或市场价格予以折价补偿,以弥补以方所遭受的损失。

3、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缔约过失责任方式中适用最广的责任形式。

当事人一方因缔约过失,不论是致使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还是被变更或被撤销,只要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应依法予以赔偿,以填补相对方的损失。

所谓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指元过错的当事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对方缔约过失,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而千百万的损失。

赔偿损失这一责任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合并适用。

4、各负其贵
即缔约双方如果都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过错行为,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并均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应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且缔约过失责任本身就是过错责任,有主观要件的要求。

而相当因果关系正考虑了人的主观因素,与排除人认识因素的必然因果关系相比,自然更为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要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