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8.02•【文号】金规〔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8.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金规〔2024〕11号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23〕15号)要求,进一步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信贷管理机制,推动普惠信贷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普惠信贷业务出现风险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认定相关人员尽职履行职责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减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责任。
(一)适用对象普惠信贷尽职免责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信贷业务营销、受理、贷前调查、审查审批、放款操作、贷后管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理业务的相关人员,包括分管普惠信贷业务的机构负责人、管理部门及经办分支机构负责人、普惠信贷业务管理人员、普惠信贷业务经办人员等。
本通知适用于单户授信一千万元及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以及单户授信五百万元及以下的农户经营性贷款。
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其他表内外经营性授信业务可参照执行。
(二)工作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鼓励担当、尽职免责、失职追责问责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普惠信贷服务政策,开展尽职免责工作。
在落实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制度时,应避免只追求程序及形式合规,应注重人员履职实质,强化风险管控能力建设。
(三)责任认定标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尽职免责工作,应当以普惠信贷业务办理时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等作为尽职认定的主要标准。
小微企业信贷风险管理办法
小微企业信贷风险管理办法目录1.总则 (4)2. 适用范围及准入管理 (4)2.1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4)2.2准入管理 (4)2.2.1准入对象 (4)2.2.2准入条件 (5)2.2.3准入过程 (5)2.2.4准入权限 (5)2.2.5放款主体资格 (5)3.企业信贷业务风险管理体系 (5)3.1企业信贷全员风险防范体系 (5)3.2 企业信贷风险管理范围 (7)3.2.1贷前风险管理范围 (7)3.2.2贷中风险管理]范围 (7)3.2.3 贷后风险管理范围 (7)4.受理与调查 (7)4.1. 受理流程 (7)4.1.1客户申请 (7)4.1.2资格审查 (8)4.1.3提交材料 (8)4.1.4信息录入 (8)4.2.调查评价 (9)4.2.1客户经理撰写客户相关情况说明 (9)4.2.2业务部关于客户情况概述 (9)5.企业信贷风险评价与审批 (9)5.1企业信贷申报审查审批流程 (9)5.1.1企业信贷审查审批流程的基本原则 (9)5.1.2企业信贷审查审批流程的总体要求 (10)5.2客户分类、授信和限额管理 (10)5.3企业信贷审核 (10)5.3.1客户情况: (10)5.3.2客户企业概况 (10)5.3.3经营管理: (10)5.3.4财务状况 (11)5.3.5偿债能力 (11)5.3.6 抵质押物 (11)5.4 评分授信及额度测算 (12)6.贷款方式及相关利息、服务费率 (12)6.1.贷款方式 (12)6.1.1 先息后本: (12)6.1.2 等额本息: (12)6.2 相关利息、服务费率 (13)6.2.1 利率: (13)6.2.2服务费: (13)7.企业信贷合同管理 (14)7.1合同签订 (14)7.2企业贷款面签 (14)8.支付审批及信贷发放 (15)8.1财务部门职责 (15)8.2贷款会计发放 (16)8.3贷款资金支付 (16)8.4抵质押品及档案交接 (16)8.5贷后资金监控 (16)8.6账务处理和会计核算 (17)9.企业信贷贷后管理 (17)9.1贷后审批流程 (17)9.1.1 部分提前还款流程 (17)9.1.2 全部提前还款流程 (17)9.1.3 变更还款计划流程 (18)9.2贷后通知 (18)9.3 贷后监控流程 (18)9.3.1 风险监察名单 (18)9.4 贷款结清流程 (19)10.问题贷款管理与损失核销流程 (19)10.1 目的 (19)10.2催收手段 (20)10.3 催收流程 (20)10.4转移资产和恶意逃债的借款人 (22)10.5 以物抵债流程 (22)10.5.1条件 (22)10.5.2抵债价值的确定 (22)10.5.3抵债资产的取得 (22)10.6诉讼清收流程 (23)10.7 委外处理流程 (23)11.企业信贷档案管理 (24)11.1 企业信贷档案管理原则 (24)11.2 企业信贷档案日常操作流程 (25)11.3 企业信贷业务档案保管流程 (25)11.4 企业信贷档案内容 (25)11.4.1 业务操作档案 (25)11.4.2 抵债资产档案 (26)12.法律责任 (27)12.1法务操作的基本原则 (27)12.2违约处理与制约办法 (27)13.附则 (28)1.总则第一条为加大对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促进地方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进一步调整信贷结构,提高资产质量,拓展信贷市场,特制定本办法。
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指引
梅河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梅河口市农村信用社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工作,提高小微企业贷款质量,根据《*****》(***发〔2013〕104号)(以下简称104号文件)、《**》(吉农信发〔2013〕151号)(以下简称151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梅河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称联社)及辖内营业网点(以下简称基层社)经营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应遵守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小微企业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以小型微型企业及小微企业主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的贷款。
第四条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是指达到尽职要求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调查、建档、评级、授信、发放、贷后管理等各项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能够获取责任豁免的制度安排。
第二章尽职要求第五条建档评级尽职要求(一)县联社及基层社应成立小微企业贷款领导小组。
(二)农户资信档案调查遵循实地调查为主,其它调查为辅的调查方式,调查人员应深入每一户应建档评级企业厂区,了解真实的企业经营状况,深入开展资信调查,准确对客户进行法人客户分类,建立信息档案。
调查人员对资信调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三)调查人员根据资信调查表采集的企业资信,按照省联社2012年发法人客户分类制度的文件及监管监测意见文件要求合理测算企业评分、授信及分类。
(四)信用社贷审工作小组对客户经理对企业客户分类情况进行评审。
(五)联社业务审查部门在客户经理初审推荐的基础上,对每一户企业的等级及授信金额进行评审。
第六条柜面放贷尽职要求(一)在客户提供完整的借款手续后,应按照县联社的规定进行限时办理。
(二)按规定收集真实、完整、有效的信贷资料,并与原件核对无误。
(三)应按照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资信情况、借款用途、授信额度合理核定贷款额度,按照联社下发利率表核定贷款利率。
(四)按照相关规定与借款人签订相应的法律文件,确保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可行性。
小微企业信贷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小微企业信贷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责,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2015 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8 号)及本银行信贷管理相关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免责是指在整个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过程中各岗位贷款责任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了自己岗位应尽的职责,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各岗位贷款责任人作出是否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贷款风险赔偿、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的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人,包括本银行从事信贷岗位或涉及信贷授信业务的调查人、审查人、审批人。
第四条贷款免责的范围(一)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中按风险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入次级以下或按四级分类逾期90 天以上的贷款。
(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到期因企业不能按时解付,被迫发生垫款并经有权决策人批准,已转入不良类的贷款。
第二章尽职免责要求第五条贷款主办调查人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贷款辅助调查人对贷款主办调查人在调查期间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
(一)贷款主办调查人尽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2.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3.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4.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信贷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附件信贷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以下简称“本行”)授信业务操作,建立健全普惠信贷业务的激励约束和尽职免责管理机制,根据《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监发〔2006〕69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授信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惠信贷业务范围本办法所称普惠信贷业务,是指根据相关监管部门关于普惠金融统计口径界定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及普惠型涉农贷款。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
普惠型涉农贷款是指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农户经营性贷款和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的涉农小微企业法人贷款(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不包含票据融资。
本办法中小微企业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有关标准划分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第三条普惠信贷业务不良授信定义普惠信贷业务不良授信包括风险分类属于次级、可疑、损失的信贷资产,以下问题资产也纳入不良授信范围:(一)被外部监管机构、审计部门检查认定存在重大风险或严重责任问题的资产;(二)提前移交不良资产管理部门进行不良资产管理的正常、关注类信贷资产,包括授信虽未到期但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隐形不良授信;(三)其他对我行造成重大风险或损失的资产。
第四条普惠信贷业务在业务经办过程当中不存在不尽职和主观违规等情形,根据本办法规定符合尽职免责规定的,在不良授信责任认定时不进行问责。
第二章普惠信贷业务尽职免责范围及标准第五条尽职免责人员范围(一)直接责任人员:主要包括直接参与普惠信贷业务具体业务流程的经办人员,包括线下信贷业务的经办客户经理,贷款审查、审批、放款、贷后管理及相关人员,线上业务的商务、运营、项目负责人以及参与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的相关人员。
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责任认定办法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责任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微企业授信从业人员的授信业务行为,明确授信责任,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控制能力,提高小微企业授信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责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我行的信贷政策、制度,结合本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小微企业授信从业人员是指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受理、审查审批、作业监督、放款操作、贷款后管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分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机构负责人、管理部门及经办分中心负责人、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人员、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经办人员。
第三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是指小微企业贷款、承兑、票据贴现、透支、贸易融资、保理、信托、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等表内外、本外币业务。
第四条小微企业授信责任是指小微企业授信从业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我行授信制度或未尽职履职而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授信责任认定范围(一)被总行或外部监管机构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不良资产。
(二)授信本金逾期90天以上或利息欠息90天以上。
(三)总行认为有必要进行责任认定的授信业务。
第二章授信责任人责任划分及责任金认定标准第六条形成不良的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认定责任金额为对应不良金额(本金)的0%-10%。
第七条小微企业授信责任认定对象是指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相关环节的责任人,即:(一)责任人及责任认定标准:1.客户经理:60%2.团队负责人:10%3.审贷会委员:15%4.后台人员:5%5.有权签批人:10%(二)特别规定:1.如同一环节涉及多个责任人,可按具体情况共同均摊责任或区分主次责任,其中主要责任人承担90%,次要责任人承担10%。
2.如同一责任人在授信环节中存在多个角色,涉及责任按累加进行追究。
第三章特殊情形下的责任划分第八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责任人工作变更后的责任划分原则:(一)原授信业务到期归还前,原责任人对原授信承担责任,继办人承接后承担贷后管理责任。
小微企业信贷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小微企业信贷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责,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8号)及**信贷管理相关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免责是指在整个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过程中各岗位贷款责任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了自己岗位应尽的职责,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各岗位贷款责任人作出是否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贷款风险赔偿、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的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人,包括在**从事信贷岗位或涉及信贷授信业务的调查人、审查人、审批人。
第四条贷款免责的范围(一)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中按风险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入次级以下或按四级分类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到期因企业不能按时解付,被迫发生垫款并经有权决策人批准,已转入不良类的贷款。
第二章尽职免责要求第五条贷款主办调查人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贷款辅助调查人对贷款主办调查人在调查期间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
(一)贷款主办调查人尽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2.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3.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4.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中原银行小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中原银行小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小企业授信业务责任认定机制,促进小企业授信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做得通知》(银监发〔2016〕56号)要求,根据《中原银行授信业务责任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中原银发〔2016〕459号)、《中原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中原银发〔2015〕481号)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授信业务,昰指符合我行《关于进一步明确我行小企业客户标准得通知》(中原银办〔2016〕51号)规定得小企业客户分类标准得企业客户所办理得授信业务,包括全部本外币、表内外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授信尽职免责,昰指我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出现风险后,经过有关工做流程,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部门及工做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规范性文件以及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得,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减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责任。
第四条为保证尽职免责落到实处,保护小企业授信工做人员积极性,尽职免责认定工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制度匹配。
应以授信业务办理时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政策要求等为依据进行认定。
(二)尊重事实。
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进行认定,做到有理有据、证据充分。
(三)嵌入流程。
小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工做嵌入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工做流程中。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行小企业授信业务营销、受理、审查审批、做业监督、放款操做、贷款后管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合直接办理业务得工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分管小企业授信业务得机构负责人、管理部门及经办分支机构负责人、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人员、小企业授信业务经办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中各环节责任主体及职责依据《中原银行授信业务责任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中原银发〔2016〕459号)合《中原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中原银发〔2015〕481号)确定。
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是指银行为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的规定。
以下是一份的《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行为,维护银行的稳健经营和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对小企业实施授信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诚信、审慎原则,保证授信业务的安全性和风险可控性。
第二章:小企业准入第四条:银行应当在小企业准入前履行尽职调查、风险分析,评估小企业的还款能力和抵质押物的评估价值。
第五条:银行应当按照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和业务需求,选择合适的授信产品和业务类型。
第六条:银行应当制定小企业准入标准,并严格审核。
准入标准应当囊括小企业的综合素质、信用记录、财务状况等因素。
第七条:银行应当要求小企业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申请材料,核实小企业提供的资料,并进一步查证。
第三章:小企业授信第八条:银行应当根据小企业的实际需求,设计合理的授信额度和期限。
第九条:银行应当要求小企业提供抵押担保或信用担保,确保授信资金的安全性。
第十条:银行应当严格控制授信金额和授信期限,避免盲目扩大授信规模和风险暴露度。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及时跟进和督促小企业还款,并在还款违约、过期等情况下,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保障资金安全。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实现对小企业授信业务的风险全面管控。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配备专业的风险管理人员,对小企业授信业务的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和控制。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确保风险识别、分析、预警、处置等各个环节的有效运行。
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和政策环境变化,及时调整和优化小企业授信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对银行开展的小企业授信业务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安全、稳健经营。
第十七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与银行监管合作机制,加强对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的监管和评估。
小微企业尽职免责制度
小微企业尽职免责制度随着市场的扩大和竞争的激烈化,现代企业发展面临了许多的风险和挑战,小微企业在其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风险比其他类型的企业更大,很多小微企业财务状况不好,经营更加艰难。
正确的免责制度可以减轻企业的风险,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并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因此,建立一套合适的小微企业尽职免责制度显得非常必要,下面我们对小微企业尽职免责制度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尽职免责的概念尽职免责是指企业的管理者或企业的代理人在特定的时间内,经过了必要的考虑和具有行动能力的程度,采取了相应的行动以保证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失,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免除其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1、合理规划:企业管理者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环境等问题进行合理规划,以避免因疏忽管理而导致的损失。
2、加强管理: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必须加强各项管理,包括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产品销售等方面。
同时,还要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机制,保证企业经营的规范和有效。
3、正常审核:企业管理者对企业员工的工作业绩和行为进行正常审核,特别是对财务方面进行严格的审核,以避免财务风险。
4、合法经营:企业应合法经营,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下开展业务,确保企业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5、风险措施: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随时关注市场情况和行业动态,预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以防范风险。
1、保证企业的稳定发展:尽职免责制度可以让企业在经营中避免损失和风险,保证企业的稳定发展和长期竞争力。
2、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尽职免责制度有利于企业发展,减轻财务压力,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3、保障企业的合法性:尽职免责制度可以保障企业的合法性,避免企业的违法行为不仅影响企业的信誉,更可能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4、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尽职免责制度可以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员工的利益不受侵害。
1、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小微企业可以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实行科学、规范、有序的管理方式,确保企业的经营安全和稳定。
XX联社贷款风险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XX联社贷款风险尽职免责管理办法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人员尽职免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责,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新产品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免责是指在辖贷款风险尽职要求1第五条贷款主办调查人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贷款辅助调查人对贷款主办调查人在调查期间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
(一)贷款主办调查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2(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3(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4(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对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防范的措施。
5(严格执行贷后检查制度,对贷款用途实施跟踪监督检查,提 2示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贷款合同约定;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或有负债进行检查,提示对贷款偿还的负面影响程度;6(采用现场实地检查,按照规定的频率和内容对借款人的合同履行情况、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7(定期(按季)、不定期的对保证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核实保证人的财务和经营情况等,确认保证能力;8(定期(按季)、不定期地检查抵(质)押物,确定抵(质)押合同的有效性,核实抵(质)押物真实、完整,评估抵(质)押物价值,确认抵(质)押物完整无损;9(根据检查分析情况,对发现的贷款潜在风险和存在问题,及时进行风险预警提示并形成检查报告,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修改) (1)
x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与追究管理办法文件编号:xx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职责权限 (3)第三章责任认定及追究范围 (4)第四章责任行为 (5)第五章责任界定 (9)第六章认定及追究程序 (10)第七章处罚方式 (11)第八章免责规定 (12)第九章附则 (14)附件: (14)附件1.《x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调查报告》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微小企业类授信业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以及《x银行微小企业授信业务尽职问责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我行相关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风险分类标准和相应程序认定为次级类及以下的微小企业贷款。
第三条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摒弃传统的对单笔、单户贷款责任追究的做法,在考核整体质量及综合回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追究或免除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做到尽职者免责、失职者问责。
第二章职责权限第四条微小企业授信业务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由工作组实施。
该工作组的人员组成要求如下:由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小微中心”)风险管理岗、各分中心负责人及业务团队主管、其他工作人员共同组成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工作组实施责任认定。
第三章责任认定及追究范围第五条微小企业授信业务按照我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和相应程序认定为不良贷款的,均应按本办法进行不良贷款责任认定。
有关责任认定结果、责任追究(或免责决定)及处罚决定作为损失类资产核销的前提条件。
第六条责任认定及追究对象,是指对在贷款调查分析、决策审批、放款支付、贷后管理以及日常管理中存在责任行为且负有责任的各环节信贷人员,主要包括:贷款调查分析及维护的客户经理、后台人员、业务团队主管、各级拥有受权权限的审批人员、小微中心及各分中心的管理和工作人员。
农商行小微授信业务尽职免责指引模版
农商行小微授信业务尽职免责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商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小微授信业务稳健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农商行关于开展不良贷款听证问责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农商行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小微授信业务”是指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办理的授信以及向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自然人股东)等发放的个人经营性贷款、票据贴现、承兑等授信业务。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小微授信业务尽职免责是指对形成不良的小微授信业务进行责任认定后,对业务调查、审查、风险评估、审议、审批、发放、贷后管理、风险处置等各环节的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免除责任的处理方式。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的“县级行社”是指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第五条农商行应健全小微授信业务制度,细化操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并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促进小微授信业务从业人员认真履职,有效管控风险。
第二章组织机构、原则与程序第六条小微授信业务尽职免责认定由农商行各级不良贷款听证问责工作机构组织开展。
第七条小微授信业务尽职免责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把握政策、坚守合规底线、严防道德风险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小微授信业务形成不良后的免责工作,由不良贷款听证问责工作机构按照本行社的听证问责管理办法、操作流程等组织开展。
第三章尽职免责第九条小微授信业务的办理合法合规,但因外部因素形成不良,符合下列情形的,责任人可免于承担责任:(一)信贷人员已勤勉尽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但因不可抗力因素形成信贷资产损失,如借款人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或意外事故等情形,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和财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后,仍未还清的。
村镇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为规范村镇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管理,明确尽职免责的条件和程序,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村镇银行开展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
1.3 基本原则本办法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尽职免责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二、尽职免责的定义2.1 尽职免责的含义尽职免责是指在授信业务中,信贷人员在履行了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后,因不可抗力或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的信贷风险,免除其责任。
三、尽职免责的条件3.1 尽职调查信贷人员必须对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进行全面调查。
3.2 风险评估信贷人员必须对授信业务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3.3 决策程序信贷人员必须按照村镇银行的决策程序,参与授信业务的审批。
3.4 贷后管理信贷人员必须对授信后的小微企业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发现并报告风险。
四、尽职免责的程序4.1 申请信贷人员在发现信贷风险时,应向村镇银行提出尽职免责的申请。
4.2 审核村镇银行应组织专门的审核小组,对信贷人员的申请进行审核。
4.3 决定审核小组根据信贷人员的尽职情况和信贷风险的原因,做出是否免责的决定。
4.4 通知村镇银行应及时将尽职免责的决定通知信贷人员。
五、尽职免责的监督5.1 内部监督村镇银行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尽职免责制度的执行。
5.2 外部监督村镇银行应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确保尽职免责制度的合规性。
六、尽职免责的记录6.1 记录要求信贷人员应对尽职免责的申请、审核、决定等过程进行记录。
6.2 记录保管村镇银行应妥善保管尽职免责的记录,以备查询和审计。
七、尽职免责的培训7.1 培训内容村镇银行应定期对信贷人员进行尽职免责制度的培训。
7.2 培训效果村镇银行应评估培训效果,确保信贷人员充分理解尽职免责制度。
八、附则8.1 本办法的解释权本办法由村镇银行负责解释。
8.2 本办法的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7.25•【文号】银监发[2005]54号•【施行日期】2005.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9日实施日期:2007年6月29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5]5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促进和指导各银行进一步改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逐步调整和改善信贷资产结构,中国银监会制定了《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银监局将本指导意见转发给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请各银行参照本指导意见,结合本行和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业务规程。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五日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第一条为促进和指导各银行不断改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逐步调整和优化信贷资产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中的小企业泛指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型企业及个体经营户。
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的规定。
本指导意见中的贷款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农村商业银行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尽职免责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x农村商业银行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尽职免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责,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尽职免责是指在整个贷款业务操作流程中各岗位贷款责任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了自己岗位应尽的职责,根据其尽职的情况,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贷款风险赔偿、经济处罚和责任处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人,包括客户经理、审查人、审批人。
第二章贷款风险尽职要求第四条中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应严格实行调查与审查分离、审查与审批分离和分级审批制度。
(一)第一责任人责任(客户经理A、B角):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对客户的主体资格、财务状况、贷款条件、贷款的品种、金额、期限、用途、信用等级、授信额度、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进行初审,收集借款资料并开展贷前调查和评价工作,出具调查报告,并对调查报告和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衔接性和完整性负责;(二)支行、营销部负责人责任: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安排客户经理开展贷前调查工作;负责调查贷款所提交的调查报告的整体质量,对调查程序的合规性、公正性、合理性和评价方法的正确性进行审定,支行、营销部负责人应直接参与大客户、集团客户和重大项目的调查评价工作;对产权不清晰、贷款品种执行错误、产权证真假(含复印件)等负责。
(三)审查人员责任:信贷会计负责对客户经理上报的贷款资料进行独立审查,按规定的审查内容对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揭示风险,提出审查意见,并出具审查报告;对上报信贷资料违反信贷规章制度、不符合信贷业务品种、等级评定不正确、资料不齐全的、资料涂改的、内容不完整等问题负首要责任,并与当季考核工资挂钩。
(四)总部审查人员责任:负责对客户经理提交的信贷资料的合规性、公正性和完整性进行审定,对信贷会计审查的资料进行复审,对违反法律法规等上报的信贷资料负责。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
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一、概述随着经济的发展,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作为金融机构的商业银行,在支持小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必须加强尽职调查和风险管理,以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本指引旨在规范商业银行在小企业授信工作中的尽职调查,以有效管理风险,保护银行和客户的权益。
二、尽职调查的重要性尽职调查是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的基础,也是保障银行利益和降低风险的关键环节。
通过充分了解借款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行业分析等,可以评估企业的还款能力和发展潜力,减少授信风险,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三、尽职调查的内容1. 经营情况调查:通过对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产品或服务、市场竞争状况等进行调查,了解企业的经营模式和市场地位。
包括考察企业的管理层组成、核心技术、研发能力等方面。
2. 财务状况调查:通过分析企业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了解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现金流状况。
还应重点关注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财务风险和财务指标的合规性。
3. 风险管理能力调查:对企业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体系、风险防控能力等。
还应重点关注企业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管理能力。
4.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对企业的法人代表和实际控制人进行调查,并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风险评估。
通过了解企业的商业背景、股东背景和交易行为,防止金融机构被用于非法活动。
四、尽职调查的方法1. 资料收集:通过收集企业的资料,如工商注册信息、企业章程、业务介绍、财务报表等,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
可以借助互联网和商业数据库等工具获取必要的信息。
2. 现场调查:通过实地走访企业,与企业的管理层和核心人员进行面谈,并观察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现场调查可以更加真实地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特征。
3. 专业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企业信用评估、资产评估、环境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等。
专业评估可以提供独立客观的意见,减少商业银行的主观风险。
贷款尽职免责实施【精选文档】
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贷款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岗位职责,推动小微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工作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小微企业贷款(以下简称小微贷款)是指,各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向公司类客户发放的单户余额5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尽职免责是指,贷款出现风险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有充分证据表明相关岗位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内部尽职基本要求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应免于其全部或部分责任。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责任人是指小微贷款营销、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放款、贷后管理等各环节中负经办职责和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高管人员、管理部门及经办分支机构负责人、小微贷款管理人员、小微贷款经办人员。
第五条对小微贷款的尽职责任分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贷款业务经办人员和参与具体流程的管理人员,对岗位尽职情况负直接责任;贷款业务管理人员、管理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若未参与具体业务流程,原则上,只承担所分管贷款业务、所在部门或机构的管理责任。
第六条实施尽职免责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照环节认定。
在贷款责任认定过程中,按贷款流程各环节认定责任,哪一个环节履职尽职、没有违规,免除哪个环节的部分或全部责任。
(二)讲求因果关系。
对各环节存在违规或未尽职,若与贷款出现风险,没有因果关系,可给予从轻或适当免责;若与贷款出现风险存在因果关系,不得免责.(三)结果与过程并重。
贷款出现风险,若贷款业务各环节无违规违法行为,已履职尽责,可从轻或免予追责。
(四)保持客观公正.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贷款业务进行历史成因追溯,真实反映贷款办理的过程及形成不良的原因,客观准确认定贷款业务各环节责任人的履职尽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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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信贷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责,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8号)及***信贷管理相关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免责是指在整个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过程中各岗位贷款责任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了自己岗位应尽的职责,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各岗位贷款责任人作出是否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贷款风险赔偿、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的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人,包括在***从事信贷岗位或涉及信贷授信业务的调查人、审查人、审批人。
第四条 贷款免责的范围
(一)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中按风险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入次级以下或按四级分类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
(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到期因企业不能按时解付,被迫发生垫款并经有权决策人批准,已转入不良类的贷款。
第二章 尽职免责要求
第五条 贷款主办调查人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贷款辅助调查人对贷款主办调查人在调查期间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
(一)贷款主办调查人尽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
2.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
4.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对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防范的措施。
5.严格执行贷后检查制度,对贷款用途实施跟踪监督检查,提示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贷款合同约定;
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或有负债进行检查,提示对贷款偿还的负面影响程度;
6.采用现场实地检查,按照规定的频率和内容对借款人的合同履行情况、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7.定期(按季)、不定期的对保证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核实保证人的财务和经营情况等,确认保证能力;
8.定期(按季)、不定期地检查抵(质)押物,确定抵(质)押合同的有效性,核实抵(质)押物真实、完整,评估抵(质)押物价值,确认抵(质)押物完整无损;
9.根据检查分析情况,对发现的贷款潜在风险和存在问题,及时进行风险预警提示并形成检查报告,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二)贷款辅助调查人尽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
2.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3.对贷款调查人提供的借款单位资产、负债、经营情况、资信情况、抵(质)押物或保证情况及其他非财务信息等进
行分析评价,对贷款调查人提出的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的合理性进行确认;
4.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单位、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合规性、可行性等情况进行分析,有效识别和充分提示风险,提出明确的意见和防范控制风险的措施,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
第六条 贷款审查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对客户经理提交的贷款资料进行审查,对审查的贷款业务的合规性负责。
贷款审查人尽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贷款调查人提供的贷款资料、调查报告等进行审核,确定提交审查的材料是否全面、完整,调查人提出的观点是否有充分的佐证材料,是否客观合理;
2.审查贷款是否符合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以及系统内部信贷政策和制度的规定要求;
3.对贷款调查人提供的借款人资产、负债、经营情况、资信情况、抵(质)押物或保证情况及其他非财务信息等进行分析评价,对贷款调查人提出的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的合理性进行确认;
4.按规定对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提示风险,提出明确的意见和防范控制风险的措施。
第七条 贷款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贷款进行审批,对贷款决策负准确性责任。
贷款审批人尽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审批发放符合国家方针政策、金融法律法规和信贷规章制度的贷款;
2.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发放贷款;
3.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发放贷款;
4.对关系人申请的贷款业务,应申请回避;
5.应严格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外部因素干扰明确决策意见。
第三章 贷款责任划分及界定
第八条 在贷款责任划分和界定时,应首先按照《***贷款责任认定和管理工作方案》内容规定对贷款进行责任认定。
且除“三违”(违法、违规、违程)贷款责任界定另有规定外,对其他每笔贷款的责任界定,应根据其在信贷业务中职责的不同和过失的大小,可将其责任划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四种。
(一)贷款主办人及其责任界定
1.贷款主办人对贷款及其他授信业务提出同意发放的建议并经有权人批准而发放贷款形成风险,应负主要责任,审查人、审批人负次要责任;
2.贷款主办人在贷款手续上明确签署“不同意发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