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企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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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孵化器标准

科技企业孵化器标准

科技企业孵化器标准为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时间到达1 年以上,通过孵化器备案并及时更新备案信息,参加国家火炬方案统计且至少报送最近一年真实完整数据。

二、设区市辖区内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空间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县(市)辖区内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空间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效劳面积)占75%以上。

三、孵化器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0家。

在孵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其主营业务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特征;孵化时限原那么上不超过5年(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年)。

四、具有不少于3人的专业化运营管理团队。

五、孵化器应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能够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效劳、咨询效劳、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创业效劳内容。

六、诚信、守法、合规经营,无不良征信记录。

省级孵化器标准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现将省科技厅制定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解读如下:一、制定目的为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质量,根据《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指导意见》精神,参照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方法》,省科技厅制定了《标准》。

二、主要内容《标准》共包括六项内容:(一)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时间到达1年以上,通过孵化器备案并及时更新备案信息,参加国家火炬方案统计且至少报送最近一年真实完整数据。

(二)设区市辖区内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空间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县(市)辖区内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空间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效劳面积)占75%以上。

(三)孵化器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0家。

在孵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其主营业务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特征;孵化时限原那么上不超过5年(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年)。

科技孵化企业考核及毕业企业认定办法

科技孵化企业考核及毕业企业认定办法

孵化企业考核及毕业企业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核心港区技术创新能力,规范科技孵化企业的管理,加快做大做强,推动港区自主创新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永兴港口开发有限公司管理和指导孵化器内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根据科学技术发展趋势,结合港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实际,港区鼓励科技孵化企业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及产品如下:1.光电子与电子信息;2.光机电一体化及精密机械;3.新能源与高效节能;4.数字传媒;5.生物医药;6.新材料;7.其它先进适用技术;8.与科技创新相关的中介服务及风险投资、担保业。

第四条科技孵化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2.必须在港区孵化器内注册并开展研发、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管理规范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财税级次为区本级,年开票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下,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科学的管理制度;3.主要负责人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职工;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4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成果及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5.每年用于研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开票销售收入的10%以上;6.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开票销售收入的60%以上;7.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环保符合国家的规定。

第五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孵化企业,予以书面通知企业,帮助企业分析、解决有关问题,敦促其整改;对连续二年考核不合格的孵化企业,作肄业处理,肄业的孵化企业可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和孵化协议,不再享受鼓励研发创新的有关政策。

第六条科技孵化企业在规定的孵化期内满足以下条件的,认定为孵化毕业企业,颁发毕业企业证书。

1.企业运作良好,管理规范,形成一支稳定高效的管理队伍,一支稳定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队伍;2.企业年开票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产品销售利税率20%以上;3.企业固定资产在50万元以上,软件、IC设计企业固定资产在30万元以上;4.至少拥有一项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产品或具有行业特色技术服务;5.每年考核合格的,无不良记录的。

国家级专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国家级专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国家级专业孵化器认定条件为促进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国家对专业孵化器的支持和认定越来越重要。

目前,全国各地都在积极发展专业孵化器。

那么,国家级专业孵化器认定条件有哪些呢?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

1. 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

申请企业应该是依法设立并且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

2. 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申请企业必须是独立的法人单位。

3. 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

申请企业应该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专业的管理人员,有能力为入驻企业提供有效的孵化服务。

4. 具有适宜的场所和设施。

申请企业应该有适宜的场所和设施,可以为入驻企业提供安全、卫生、舒适、便利的孵化环境。

5. 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财务管理能力。

申请企业应该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财务管理能力,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必要的投资和资金保障。

6. 具有先进的技术、管理和服务能力。

申请企业应该具有先进的技术、管理和服务能力,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管理咨询和市场推广等服务。

7. 具有扎实的科研和技术基础。

申请企业应该具有扎实的科研和技术基础,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和创新资源。

其次,申请国家级专业孵化器认定的企业需要满足以下评估标准:1. 孵化服务质量评估。

评估主要包括孵化服务的质量、效果和满意度等方面。

2. 团队素质评估。

评估团队的素质包括管理团队和技术团队的素质、配备人数和能力层次等方面。

3. 资源配置评估。

评估资源的配置主要包括场所、设施、资金和技术等方面。

最后,获得国家级专业孵化器认定的企业,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 获得各级政府的扶持和资金支持。

2. 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 可以得到相关奖励和荣誉称号。

4. 可以得到各种培训和赞助。

总之,国家级专业孵化器认定条件十分严格,申请企业需要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能力,并且在孵化服务、团队素质、资源配置和经济效益等方面表现突出,才能获得国家级专业孵化器认定。

获得认定的企业能够享受各种优惠政策和支持,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大学生创业孵化器认定标准

大学生创业孵化器认定标准

大学生创业孵化器认定标准(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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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业孵化器认定标准
一、孵化器——企业认定标准
1、在本市有固定孵化场所(含租赁),为大学生创业可提供培训、研究、生产、经营、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米。

(至少在1200平米)
2、孵化基地吸纳大学生创业企业不少于10户,(每户至少招用2人)
3、孵化基地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能够为创业大学生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创业指导、信息查询、项目申报、场地安排、项目开发、融资服务等创业服务。

4、在孵化基地的显著位置公示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服务规章和办事指南等。

5、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规范健全,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运行管理规定;建立入驻大学生企业基础台账,能够准确反映基地建设,入驻企业、带动就业、提供服务等情况,各类数据完整,准确。

2。

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意见的操作

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意见的操作

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意见的操作办法一、鼓励发展国家级研发机构(一)申请条件1、注册落户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下属机构(在本区内);2、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质检中心等国家级研发机构。

(二)扶持标准区财政根据国家及市财政资助资金给予1:1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申报材料《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1、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有关文件复印件;2、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3、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鼓励发展外资研发机构(一)申请条件1、注册资金在5000万美元以上或世界500强等外资企业直接设立的研发机构;2、在经营期内,企业注册资本未减少;3、由市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准。

(二)扶持标准1、对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外资独立研发中心,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或一次性增加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研发机构,区财政资助300—500万元人民币;2、对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美元或一次性增加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美元的外资研发机构,根据其对区域经济和社会贡献程度,区财政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

(三)申报材料《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四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四份:1、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2、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鼓励培育市级研发机构(一)申请条件1、对注册落户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下属机构(在本区内);2、由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扶持标准1、区财政根据市财政资助资金给予1:1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同一研发机构获得不同级别认定的,区财政按就高原则资助。

(三)申报材料《闵行区科技政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1、市主管部门文件复印件;2、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3、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蔻第—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幕为进一步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上海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本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第四条腿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为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全要素创业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也称科技创业孵化器或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蕖本办法所称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 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芅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为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创业培训、辅导、咨询、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

膂第三条鼓励孵化器通过前伸后延孵化功能建设科技创业苗圃(以下简称苗圃)与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建立以孵化器为核心的“苗圃-孵化器-加速器” 科技创业孵化链条。

艿鼓励创投机构、天使投资人、行业领军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科研机构等社会主体建立孵化器,通过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初创科技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新创业综合服务。

袅鼓励各类国有孵化器引入专业运营管理团队,提升孵化器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能级。

蚃第四条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受上海市科委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区县孵化器受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管理和业务指导。

羀第二章条件与程序荿第五条申请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芆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认定时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 万元;莅2、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人员中需有企业管理经验者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占70%以上;羃3、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为创业者、创业团队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各类创新创业服务;75% 葿4、孵化场地内在孵企业15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与孵化器专业领域一致;蚇5、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目标明确,有与其宗旨相称的完善的管理制度;袃6、具备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为入驻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人力资源、技术开发与交流、投融资及市场拓展等孵化服务;螂7、专业孵化器应具备明确的专业方向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专业服务队伍和专业服务平台。

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基本要求

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基本要求

孵化器应成立孵化企业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企业的审核,决定是否接
受企业入孵申请。评估审核方面包括:企业者及团队、技术可行性、产品
市场、财务计划、经营管理等方面。
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基本要求
孵化协议
孵化器应与审核通过的孵化企业签订孵化协议,一般不超过五年,并协助
企业办理入住手续。孵化协议的内容包括孵化器向孵化企业提供的服务和
理人员超过5万人,在孵化企业超过14万家,创造超过260万个就业岗位, 累计毕业企业超过8万家,中国已成为世界创业孵化强国。
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基本要求
面临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
(1)对孵化器支持科技创业和创新本质和意义的认识不够充分; (2)支持孵化器和创业企业的政策环境尚待健全; (3)产学融合问题尚未彻底解决; (4)孵化器的公益性与经济性双重属性与现行体制与机制融合不足;
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基本要求
组织孵化企业申请各类的政府计划支持;法律事项协助;商业计划指导;
企业发展诊断与咨询;创业企业的交流组织;外部顾问与专家及其他资源
的组织与链接;企业毕业及毕业企业的跟踪服务等。
(2)技术服务:对科技企业的技术支持。咨询与信息服务;孵化企业的科技 成果鉴定,专利申请,技术合同的登记、检索查询、技术交易等与科技项
(3)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以上或孵化期间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在30%以上; (4)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财务制度; (5)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基本要求
企业毕业于跟踪服务
孵化器满后,在孵化企业的孵化器提交毕业,延长孵化或终止孵化申请,
并经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确认,授予《毕业企业》证书。
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基本要求

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上海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本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为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全要素创业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也称科技创业孵化器或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本办法所称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为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创业培训、辅导、咨询、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条鼓励孵化器通过前伸后延孵化功能建设科技创业苗圃(以下简称苗圃)与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建立以孵化器为核心的“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

鼓励创投机构、天使投资人、行业领军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科研机构等社会主体建立孵化器,通过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初创科技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新创业综合服务。

鼓励各类国有孵化器引入专业运营管理团队,提升孵化器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能级。

第四条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受上海市科委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区县孵化器受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条件与程序第五条申请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认定时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2、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人员中需有企业管理经验者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占70%以上;3、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为创业者、创业团队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各类创新创业服务;4、孵化场地内在孵企业15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内75%在孵企业与孵化器专业领域一致;5、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目标明确,有与其宗旨相称的完善的管理制度;6、具备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为入驻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人力资源、技术开发与交流、投融资及市场拓展等孵化服务;7、专业孵化器应具备明确的专业方向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专业服务队伍和专业服务平台.第六条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3、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4、企业成立时实际缴纳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和实物出资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5、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6、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及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及上海市节能减排标准;7、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含服务),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无纠纷;8、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须由其本人担任。

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来源:发布时间:2011-09-27 作者:【字体: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第四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孵化器的发展目标:1. 落实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早期企业,贡献于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2. 落实人才强国战略,以孵化器为载体,以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吸引海内外科技创业者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

第六条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是指针对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认定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标准和程序。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良性发展,为科技创新和创业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支持。

下面将从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管理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认定标准1.孵化器类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根据其所服务的创业者的需求和特点,明确其孵化器的类型,包括技术型孵化器、产业型孵化器、资本型孵化器等。

2.基础设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一定的基础设施,包括办公场所、实验室、会议室、网络设备等,能够满足创业者的工作和研发需求。

4.技术创新能力: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能够为创业者提供技术研发支持、技术转化等服务。

5.成果转化能力:科技企业孵化器应能够有效促进创业项目的成果转化,包括技术转让、产业化推进等。

二、认定程序1.条件审查:认定机构对申请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初步条件审查,核实其是否符合认定标准。

2.资料提交: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需要向认定机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孵化器的基本情况、服务能力、技术创新能力等。

3.审查评估:认定机构对申请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现场考察、专家评审等环节,对其符合认定标准的情况进行评估和确认。

4.发布结果:认定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对申请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管理要求2.创业项目管理: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对入驻的创业项目进行管理和培育,帮助其解决问题、提高创业成功率。

3.资源整合:科技企业孵化器应积极整合政府、企业、投资机构等资源来支持创业者的发展,为其提供项目推介、融资、市场拓展等支持。

4.监督管理:认定机构应对已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定期监督和管理,确保其遵守认定标准和管理要求。

综上所述,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是为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良性发展,为科技创新和创业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支持而建立的一系列规定、标准和流程。

上海市科技创业孵化器考核评价指标说明

上海市科技创业孵化器考核评价指标说明

上海市科技创业孵化器考核评价指标说明上海市科技创业孵化器考核评价指标说明一、基本指标1、孵化企业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1)企业注册地必须在孵化器内,并与孵化器签订孵化协议,接受孵化服务;(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3)企业在孵化器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4)企业入驻时的实际注册资金一般不得超过300万元;(5)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300万元;(6)企业租用孵化器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7)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

2、在孵企业指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均在孵化器场地内的孵化企业。

3、毕业企业按照《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统一毕业程序暂行办法》,办理了备案手续的孵化毕业企业。

二、孵化环境1、孵化场地面积指包括孵化器办公用房、公用配套设施用房、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用房、入驻企业办公用房及入驻中介机构用房等建筑面积总额。

其中孵化企业办公用房应占2/3以上。

对各孵化器的孵化用房(包括自有产权、租赁或委托孵化服务的场地)由各孵化器申报备案。

2、资深孵化人员指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曾任中型企业中层副职以上、小型企业副职以上职务,并在此管理岗位上履职三年以上的人员,或获得科技部孵化器主任培训班证书、获得市孵化协会组织的孵化器培训合格证书且在孵化器内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

3、孵化器管理人员数指在孵化器单位工作的全职管理岗位员工。

4、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管理人员的比例指孵化器内拥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全职管理人员数与孵化器管理人员的比例。

5、孵化服务管理制度规范指孵化服务管理的规范程度和相应制度的完善程度,是否通过ISO 认证。

6、网上服务与办公系统指孵化器建立的面向孵化企业的网络服务系统和孵化器自身使用的网上办公系统。

三、孵化服务1、当年获各类投融资、基金资助企业占孵化企业的比例指孵化器所属孵化企业,当年从孵化器内、外获得过各类投融资、基金资助的企业数量与孵化企业数之比(获得投资指获得风险投资、产业投资或孵化器投资,不包括一般股东增资或增加新的股东,企业贷款是指通过孵化器帮助获得的银行贷款)。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的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01•【字号】闵府规发〔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的政策意见》的通知闵府规发〔2019〕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现将《闵行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的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闵行区人民政府2019年3月1日闵行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的政策意见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上海南部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建设,根据上海市建设闵行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工作要求,现就推进科技创新创业和成果转移转化制定如下政策意见:一、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1.支持建设成果转化功能型平台。

鼓励面向高端装备、人工智能、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和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建设成果转化功能型平台。

对符合上海市建设功能型平台导向和布局的,经评审,给予平台一定的启动经费。

对经认定的上海市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按市级文件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匹配,区级前期投入的启动经费纳入后续市级功能型平台的运营费匹配资金额度。

2.加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鼓励开展研发技术服务和仪器设施设备共享,对加盟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购买关键重大的进口设备,给予其购置费用30%补贴,每年每家单位最多补贴100万元;对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和专业技术服务平台等,为区内企业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每年根据提供服务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15%、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企业通过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享受研发技术服务和仪器设施设备共享,对经市级主管部门核定的费用,给予30%的资助,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20万元。

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申报条件对照表

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申报条件对照表
(请注明孵化器类型)
6
累计毕业企业达到1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5家以上)
(请注明孵化器类型)
7
毕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600个(专业超过300个)
(请注明孵化器类型)
8
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专利
9
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50%以上
10
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200万元,并至少有3个案例
11
孵化器运营时间达2年以上
12
孵化器按省科技厅要求,至少上报1年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
13
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
14
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
“1”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申报条件对照表
序号
认定要求
实际情况
1
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2
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较达30%以上
3
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达5000平方米以上)
(请注明孵化器类型)
4
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1)占75%以上
5
在孵企业达4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25家以上)

孵化器申报及指标体系说明

孵化器申报及指标体系说明
3~4家,2分;5~6家,3分;≥7家,4分
5%~10%10%,1分;10%~15%,2分;≥15%,3分; ≤499万,1分;500~599万,2分;≥600万,3分
三、科技企业孵化器服务指标体系讲解
一级指标
考核指标体系 二级指标
打分
参考得分(供专家参考)
创新服务
25、包括创新服务内容、模式和功能等服 务,可以但不局限于投融资、科技金融、 持股孵化、创业导师服务体系、市场开拓、 产学研、专业技术、孵化链服务、创业苗 圃服务、加速器服务、国际孵化等服务, 孵化器在体制和管理措施等方面的创新实 践与特色亮点,可推广经验模式等
交流答疑
没备案,0分;备案信息不完整,2分;备案信息完整,3分
苗圃项目入驻数:≥20个,2分 苗圃项目成功率:≥40%,1分
三、科技企业孵化器服务指标体系讲解
一级指标
考核指标体系 二级指标
打分
7、当年常规服务受益面比例
8、当年获得市场开拓与国际合作服务的孵 化企业比例
9、当年获得人力资源服务的孵化企业比例
7、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含服务),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无纠纷;
8、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 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孵化器服务的绩效评估
意义:引导孵化器发展方向、规范孵化服务、提升 孵化能力、以政府采购的形式,支持孵化器提升服 务能级
参考得分(供专家参考)
≤79%,1分;80%~89%,2分;≥90%,3分 ≤19%,1分;20%~24%,2分;≥25%,3分 ≤19%,1分;20%~24%,2分;≥25%,3分 ≤69%,1分;70%~79%,2分;≥80%,3分 15%~19%,1分;20%~24%,2分;≥25%,3分 ≤29%,1分;30%~34%,2分;≥35%,3分 ≤29%,1分;30%~34%,2分;≥35%,3分 (综合)15%~19%,1分;20%~24%,2分;≥25%,3分 (专业)≤14%,2分;>14%且<20%,3分; ≥20%,4分 ≤14%,1分;15%~19%,2分;≥20%,3分 ≤3%,1分;3%~4%,2分 ; ≥4%,3分

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为进一步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上海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本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为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全要素创业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也称科技创业孵化器或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本办法所称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为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创业培训、辅导、咨询、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条鼓励孵化器通过前伸后延孵化功能建设科技创业苗圃(以下简称苗圃)与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建立以孵化器为核心的“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

鼓励创投机构、天使投资人、行业领军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科研机构等社会主体建立孵化器,通过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初创科技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新创业综合服务。

鼓励各类国有孵化器引入专业运营管理团队,提升孵化器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能级。

第四条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受上海市科委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区县孵化器受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条件与程序第五条申请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认定时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2、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人员中需有企业管理经验者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占70%以上;3、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为创业者、创业团队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各类创新创业服务;4、孵化场地内在孵企业15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内75%在孵企业与孵化器专业领域一致;5、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目标明确,有与其宗旨相称的完善的管理制度;6、具备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为入驻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人力资源、技术开发与交流、投融资及市场拓展等孵化服务;7、专业孵化器应具备明确的专业方向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专业服务队伍和专业服务平台。

上海企业孵化器的经验

上海企业孵化器的经验

(2)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企业(项目)入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孵化企业的管理,统一孵化企业入驻标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根据科技部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或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专业孵化器、留学生创业园、孵化器公司等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成员单位。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孵化项目是指孵化企业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内重点进行商品化、产业化的高新技术成果或正在研制开发的新的高新技术项目。

本条例所称的孵化企业是指科技企业孵化器按一定的程序和标准挑选的、从事高新技术成果项目孵化、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型科技企业。

第二章入驻条件第四条孵化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符合我国高新技术产业政策;2.项目技术来源清晰,取得合法的知识产权,已申请专利或者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保护或者申请著作权登记等,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3.项目技术先进,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明显的创新与进步,有一定的技术进入壁垒;4.项目技术成熟,具备商品化、产业化的条件,已进行小批量试生产,工艺条件成熟,需要申请许可证照的,已经提出申请或者具备申请条件;5.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6.项目技术负责人熟悉本技术领域的发展,具有实施转化本项目技术的能力;7.无环境污染或者经过处理后无污染物排放。

第五条孵化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入驻时取得法人资格的,应当产权清晰,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入驻前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应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以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与生产或者为高新技术及其商品化、产业化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为主业。

3.有较强的技术开发队伍和技术开发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的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

4.有开办企业和实施孵化项目所需要的基本资金。

5.有自我发展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经营的产品满足市场需要并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创业服务中心毕业企业管理办法

创业服务中心毕业企业管理办法

创业服务中心毕业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技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管理,统一在孵企业毕业标准,促进在孵企业毕业,根据科技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创业服务中心入园孵化企业。

第三条在孵企业孵化期满,可以准予毕业、育成、延长孵化或者因孵化失败而终止。

第二章毕业条件第四条在孵企业达到以下条件的应当给以毕业:1、人均年销售收入己达10万元,且企业年销售总收入达500万元,孵化项目或高新技术主导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

2、实现产品销售,孵化期间销售收入年平均增长率超过30%。

3、研究开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超过20%,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5%,有一定的市场开发能力。

4、企业创办人或负责人接受了企业管理、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可编辑修改-。

5、在孵企业经营管理情况。

6、其他证明材料第五条孵化期满,孵化器要审查在孵企业是否达到第四条规定的毕业条件。

达到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则按以下办法处理:1、孵化期间有较大的发展,只在一个或几个方面未达成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视为育成;2、符合前项规定,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孵化可达到毕业条件的,经在孵企业申请,可以续签孵化协议,延长孵化;3、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孵化项目的目标市场开拓困难,未能实现预期的目标,商品化、产业化效果不明显的,进一步孵化有困难的,视作孵化失败,应终止孵化。

第六条孵化器应当采取实地考察与书面审核相结合的办法对在孵企业进行审查,并作出毕业、育成、延长孵化、或孵化失败的结论。

第七条对于毕业企业,孵化器应当授予其毕业证书,举行毕业典礼。

毕业证书由市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监制、载明“毕业证书”字样、孵化企业名称、孵化期间、孵化器名称、加盖孵化器公章。

对于育成企业。

孵化器应当发育成证书。

育成证书由市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监制、载明“育成证书”字样、孵化期间、孵化器名称、加盖孵化器公章。

上海市孵化器认定条件

上海市孵化器认定条件

上海市孵化器认定条件
咱得有个地儿,这地儿可不能是随随便便的。

我瞅着那要求里说场地面积得合适,我就琢磨着我那地儿是不是够格儿。

我站在那场地中间,眼睛到处瞅,这墙啊,得是稳稳当当的,空间得敞亮,就像一个能孵出金蛋的窝一样。

那环境气氛也不能差,不能乌漆嘛黑、阴森森的,得透着股子积极向上的劲儿,就像早晨八九点钟的太阳照进来,暖洋洋的。

我再看看人员配备这块儿。

我就想起我那几个伙计,一个个眼睛里都透着机灵劲儿。

但光机灵可不行啊,得有专业的知识,得像那装满了货的货车一样,知识满满当当的。

我就和他们说:“咱这事儿可不能马虎,人家认定那可是有严格要求的。

”他们就一个个拍着胸脯说:“哥,您放心,咱肯定行。

”那神态就像战场上的勇士,嗷嗷叫着要往前冲。

还有那服务能力,这就像伺候月子一样得细致。

要给那些在孵的企业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从资金到技术,从市场到管理。

我就挠着头想,我这服务是不是做到家了呢?我可不能让那些企业像没娘的孩子一样,在这孵化器里瞎晃悠,得让它们茁壮成长。

资金这块儿也像一块大石头压在心头。

我就皱着眉头算啊算,得有足够的资金支持,这就像那行军打仗的粮草一样,少了可不行。

我在那屋子里来回踱步,地上的灰都被我带起来了,就像腾云驾雾一样。

我嘴里念叨着:“这钱从哪儿来呢?这可咋整呢?”
这孵化器认定条件啊,就像一张密密麻麻的网,我就在这网里挣扎着,想要把每一个格儿都填满,可不容易啊。

有时候觉得自己像个挑山工,一步一步朝着那认定的目标挪,心里又着急又期待,就盼着有一天能顺顺利利地通过认定,那时候我肯定能乐开了花。

双创中心毕业企业管理办法

双创中心毕业企业管理办法

**创新创业中心毕业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创新创业中心(以下简称“**双创中心”)在孵企业的管理,统一在孵企业毕业标准,促进在孵企业毕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双创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双创业中心入园孵化企业。

第三条在孵企业孵化期满,可以准予毕业、育成、延长孵化或者因孵化失败而终止.第二章毕业条件第四条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四条的应当给以毕业:1、人均年销售收入己达5万元,且企业年销售总收入达200万元,产品销售利税率20%以上;2、实现产品销售,孵化期间销售收入年平均增长率超过30%,企业固定资产在50万元以上,软件、IC设计企业固定资产在30万元以上;3、研究开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超过20%,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5%,有一定的市场开发能力;4、企业创办人或负责人接受了企业管理、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5、孵化时间在一年以上,且每次评估考核合格的,无不良记录的。

企业运作良好,管理规范,形成一支稳定高效的管理队伍,一支稳定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队伍;6、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7、属项目孵化且孵化项目发展成熟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毕业:(1)以孵化项目组建公司或者以孵化项目作价入股与他人合作组建公司的;(2)通过技术转移由他人实施的.第五条孵化企业毕业的认定及毕业手续办理1、**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服中心”)根据与在孵企业签订的孵化合同内容和期限来决定孵化企业的孵化期限,并根据毕业条件认定企业是否达到毕业。

2、在孵企业毕业时应当向孵化器提供以下材料:(1)孵化毕业申请书;(2)经营状况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3)在孵期间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建立的管理制度和团队名录册;(4)其他证明材料.(5)毕业企业申请毕业材料要求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季度报送,经核准后,准予毕业,迁离**双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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