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专家座谈会发言_摘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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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2014年/6月/5日/第002版
专版
大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专家座谈会发言(摘要)
编者按: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既是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立法精神,回应人民群众对环境司法新期待的重要举措。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大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专家座谈会,就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如何在环境司法方面进行体制和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等问题进行研讨。现将环境资源法学界、立法机关、环境行政执法机关、环保社会组织以及部分地方法院与会同志的精彩发言摘要刊发。
设立环保法庭很有必要
北京大学教授汪劲
第一,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环保法庭、审判庭的法律依据有待明确,有必要通过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或进行立法解释。
第二,环保法庭和现行司法体制的衔接是一个难以克服的司法机关内生性困境。如审级问题,由哪一级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如何解决两审终审制的问题。
第三,环保法庭的功能定位有待统一。一是名称问题。伴随着环境司法审判的不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特别是法制保障、司法保障改革方案的不断落实,名称问题应该可以统一。二是审判模式问题。大多数环保法庭都打破了传统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分类法,实施了“三合一”或“四合一”的审判模式。
第四,根据需要,有选择性地设立环保法庭。没有必要全面推广环保法庭,因为环境资源类的案件比较少。可以选取具有地域特点或者经济发展特点、问题特点的中级人民法院,采取指定管辖的方式设立环保法庭。
第五,推动公益诉讼的发展。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已经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我认为该条也可以通过释法,扩大解释到行政公益诉讼。
推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家慧
法院应发挥司法能动作用,推动环境司法工作更好地开展。一是应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二是建议环境民事、环境行政、环境刑事工作由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负责,即采取“三合一”集中管理模式;三是应做好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建立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管理制度,有效破解环境公益诉讼难题;四是加强环境资源类民事案件的审理,推动社会矛盾化解;五是依法审理环境行政案件、环境非诉行政审查案件,支持和监督环境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六是加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的审理,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七是加强海事海洋环境污染纠纷案件的审理,支持海洋强国经济建设;八是依法审理农村、农业领域的环境污染纠纷案件,支持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支持文明生态村建设。
环境司法体制与制度创新
清华大学教授王明远
环境司法专门化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性,但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的专门化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推进法制建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生态价值和生态利益平衡的一种手段。
我赞同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但其工作定位不是审理大量的案件,而是开展相关的理论研究、研究和起草相应的司法解释、对下指导重大疑难案件、发布典型案例,为整个国家的司法活动提供基础性的、规则性的、方向性的指导。
我的建议是,要解决深层次的生态系统整体化的需求和行政管理地方化、局部化割裂的矛盾,
我们可以着重克服在环境行政管理方面的地方保护和无所作为。可以考虑在大区层面建立专门的环境法院,对上与最高人民法院衔接,对下与中级甚至基层人民法院进行业务上的衔接。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满足环境司法的特殊需求,另一方面是对我们国家整个司法体制创新的一种开拓性的、在困境中寻求突破的尝试,可以说是一块试验田,其重要性不亚于上海自贸区在经济领域的探索。
推进环境司法工作更好开展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唐林
一是完善制度设计,强化机制保障,出台配套规定,初步构筑环境司法的制度保障。
二是加强纵向指导,克服潜在弊端。通过建立环保案件异地受理制度、巡回审判制度等机制来克服集中管辖带来的困扰。在上级法院的统一指导和协调下,由案发地法院积极支持和配合审判法院有关工作的开展。
三是扩大横向联系,聚集多方合力。力争实现环保信息共享,形成行政执行与司法保障互补的良性态势。
四是大胆探索创新,推动工作不断完善。应借鉴“先予执行”的内在法理提出禁止令制度;应建立环保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环保专家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专家证人制度;应坚持环境审判“重罚更重修复”的优化目标。努力形成刑事制裁、民事赔偿、生态补偿的环境修复责任方式的有机衔接;应建立执行回访评估制度,针对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事后的调查和评估,以便改进审判和执行方式。
环境资源审判现状及期许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周珂
第一,我国的环境资源审判跟西方比较起来是相对滞后的。环境问题涉及立法、行政、司法和公众参与四个方面。我国是政府行政指导先行,在行政主导下,推动了立法。近年来,环保NGO等活跃起来,但司法则一直比较滞后。滞后就产生一个欠账的问题,现在我们环境司法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二,对于我国的环境法制,上上下下都有一个共识,就是“软”。这次环境保护法的修订也是侧重如何加大力度,但主要是在行政管理方面,这种行政处理对于企业环境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从根本上说,不可能真正解决问题。只有通过环境司法审判追究其刑事责任,才是真正的“硬”。
第三,我们的环境司法应起到更加积极甚至是引领的作用。从国外来看,环境司法法官通过审理一些典型案例,对于推动环境立法、加强环境管理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第四,我国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将是一项复杂、新型的审判领域,这里有很多关系需要处理好。一是审判工作遵循的一些传统理念、方法与环境案件的一些新型特点的关系要处理好。二是法律和行政的关系要处理好。三是法律和科学技术的关系要处理好。
为生态文明提供司法保障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
2008年以来,云南已经有11个法院成立了环保法庭,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有利于统一司法尺度,提高审判质量,展示了司法为生态文明提供保障的重要作用。实现了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的联动,公检法均成立了相应的机构,避免了法院单打独斗、孤军奋战。积极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发展,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大胆探讨,在鉴定、评估、因果关系认定等方面进行积极尝试,完善了专家辅助人制度。开创禁止令制度,对于存在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苗头的,颁发禁止令,避免损害进一步发生。
关于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建议。一是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很有必要,但要实事求是,不能盲目扩张。从级别管辖上来说,环境资源审判庭应主要设立在中级人民法院一级,而基层人民法院则强调集中管辖。二是设立过程中有必要进一步规范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名称,进一步理顺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受案范围、统一口径。三是要有“开门”的意识,不能将案件受理门槛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