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润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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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设备润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设备润滑管理,保障装置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根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中国石化生〔2010〕698号)和《石油化工设备润滑管理制度》(SHS01002-2004),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润滑油品的计划、采购、贮存、发放、使用、废油回收和润滑器具的管理。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公司设备管理部是设备润滑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设备润滑管理制度、规程和标准,组织制定和修订公司设备润滑管理规定。
(二)负责公司润滑材料需求的计划审核和对润滑材料贮存、保管、发放、使用及润滑用具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实施情况。
(三)组织学习、推广设备润滑先进技术、先进管理经验,并负责公司设备润滑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四条公司物资装备中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润滑油品及润滑器具的采购、保管、发放及供应商管理、评估工作。
(二)以合格证为依据,做好新油品的入库检验工作。
(三)负责对库存油品按规定时间提出质量鉴定委托,并负责合格证、化验单及相关资料保管。
(四)负责公司废油回收及处置工作。
第五条直属单位设备副厂长或设备副总工程师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设备润滑管理。
(二)负责审批本单位润滑油品的变更。
第六条直属单位设备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司设备润滑管理规定,负责本厂设备润滑管理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二)每年根据本厂设备变更情况组织修订本厂设备润滑“五定”表,并做好设备润滑的“五定”及“三级过滤”工作。
(三)组织编制、审核、上报本厂设备润滑油品用油计划。
(四)搞好本厂设备日常润滑管理、润滑技术改进等工
作,及时处理或解决润滑方面存在的问题,改善设备润滑状况。
(五)负责本厂设备润滑油品的入厂、贮存、使用和润滑用具的管理工作。
(六)推广应用先进润滑技术和润滑管理先进经验,并组织本厂润滑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七)做好报废油品的回收和再生油品的质量确认工作。
第七条直属单位质量检验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设备管理部门或车间的委托,负责对在用和入厂润滑油品进行化验分析。
(二)及时将润滑油品化验单,向委托单位发送(或信息网络传送)。
(三)对大机组及重要机泵的在用油品分析结果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要立即向使用单位和设备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条车间(或使用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备副主任对本车间设备润滑管理全面负责,设备技术员负责设备润滑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贯彻执行公司的设备润滑管理规定和有关技术规程。
(三)制定、并及时提报润滑材料的需用计划。
(四)负责建立设备润滑档案,提出有关润滑方面的改进
措施和改造方案,经厂设备管理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五)执行润滑“五定”和“三级过滤”,搞好本单位润滑材料及用具的管理和使用。
(六)建立、健全本单位设备润滑品的添加、更换记录,并做好合格证、化验分析报告的归档工作。
(七)定期检查润滑材料质量状况、润滑设施完好状况和润滑系统运行情况,按规定时间对在用和库存油品提出检验分析委托,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上报。
(八)组织本车间相关人员的润滑技术培训。
(九)做好报废油品回收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台帐。
第九条车间操作人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公司设备管理规定,做到“三级过滤”和润滑“五定”。
(二)维护好润滑用具,严格做到专油专具,定期清扫,并纳入交接班内容。
(三)认真做好加、换油记录,做到无油不启动,低油位不开车。
(四)按时检查滤网、油位、油压、油温和油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
(五)经常检查润滑部位的温度是否在规定指标范围内,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报告。
(六)对常用阀门丝杆螺母之间,定期注油(脂)润滑,不常用的用润滑脂封闭。
第三章计划和采购
第十条直属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润滑材料的消耗(包括大机组换油、日常消耗)情况,审核各车间提出的需用计划,并编报全厂设备润滑的用油(脂)计划。
第十一条直属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每月的用油(脂)计划,在公司ERP现场管理物资辅助管理系统中进行计划提报,同时将电子版计划发公司设备管理部备案。
第十二条物资装备中心根据设备管理部批准的需用计划,进行汇总、采购,并做到按期、保质、保量。各使用单位不得自行采购。
第十三条新购油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有合格证及出厂质量检验报告,并由物资装备中心落实质量检验。油质分析检验应当依据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没有相应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润滑材料,应当按照订购合同所列的质量要求执行检验。没有质量标准、合格证或抽检不合格的油品不得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四条润滑材料采购金额,原则上不准超年初公司制定的预算定额。
第四章贮存和发放
第十五条润滑油品应存放到润滑油站或润滑库房中,不得露天存放。
第十六条润滑油库(站)及储存库房的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润滑油库应当达到防雨、防晒、防尘、防冻、防火、防爆,室内保持干燥和清洁,通风良好,并有完善的消防设施和严禁烟火的标志,室温不得高于45℃或低于-5℃。
(二)各种贮油容器及用具应清洁,完好无损,并标明油品的名称及牌号。
(三)装有油品的容器应当按照种类、规格分组存放,每组应当有油品标签,注明油品名称、牌号、入库时间和质量鉴定时间,入库日期不同的同种油品不允许混放。
(四)油品贮罐应当定期清洗。贮油大罐每年清洗一次,或放空后立即清洗;小罐随空随洗。油品贮罐应定期排污排水。
(五)对装油容器应当严格掌握安全容量,除留出温度变化空间外,尽量装满。
(六)容器换装不同种类、不同牌号的油品时,应当彻底冲洗干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改装其他的油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