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招标及比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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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招标及比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简称公司、招标人、比选人)的招标及比选活动,保护公司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建设工程、技改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府发〔2014〕6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97-1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及比选程序暂行办法》(***集发〔2006〕168号)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招标失败后的公开比选。
本办法所称的比选指招标外由公司自行组织进行的比选。
第二条公司的招标及比选活动,执行评标委员会(评标组)独立评标、监督部门依法监督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三条公司的招标及比选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公司)的规定。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四条招标及比选的范围包括建设工程项目、技改工程项目、技术服务项目、设备(材料)的采购修理、财产管理项目、人力资源管理项目及其他等。
(一)建设工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的范围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采购等。
(二)技改工程项目的范围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采购等。
(三)技术服务项目的范围包括:可行性研究、安全性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性能考核试验、检测检验等。
(四)设备、材料的采购、修理范围包括:建设经营活动中使用设备、备品备件、材料等的采购、修理等。
(五)财产管理项目的范围包括:资产评估、财产保险及租赁、审计等。
(六)人力资源管理项目的范围包括:人力资源管理(含劳务派遣等)、企业年金、职工补充医疗(养老)保险管理等。
(七)其他项目的范围包括:除上述项目外的项目。
第五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议书或技术规范书提交时限要求:
须招标的项目,项目管理部门于项目实施前90日将拟招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公司上级主管部门(董事会)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交与招标承办部门,以开展招标相关工作。
须比选的项目,项目管理部门于项目实施前45日将拟比选
项目的技术规范书交与比选承办部门,以开展比选相关工作。
第六条招标、比选的组织形式及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
(一)招标项目由公司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进行,招标代理机构在政府指定的媒体(网站)发布招标公告等招投标信息。
(二)比选项目由公司组织进行。比选信息发布媒体为******公司网站(若依规定变更,则以变更后的执行)。
(三)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
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执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府发〔2014〕62号)“一、完善招投标操作制度第(二)款”:总投资在***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含技改项目),通过政府指定网站以公开比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总投资在**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含技改工程),通过比选(公司自行组织进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第七条招标
(一)公开招标
通过***(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备案的建设工程和通过***(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的技改工程,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公开招标: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下同)及以上的施工;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及以上的设备、材料采购;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
(4)监理建设工程、技改工程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
(5)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4)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在***万元及以上的。
(二)邀请招标
应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后采用邀请招标,公司将投标邀请书报******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1)因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
(4)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公开招标。
招标人在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从具备承担能力、信誉良好、符合相关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含)的投标人,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公开比选
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项目,依法开展两次招标失败后,通过公开比选确定承包人。
比选人可以确定2个或者3个比选申请人为比选被邀请人参加比选竞争。比选人在政府主管部门及******公司监督部门、公司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评选。
两次公开比选失败的,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不再进行比选。不再比选的,由比选人直接确定承包人,但参加了比选竞争、符合比选公告规定条件的比选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八条比选
(一)技术服务项目、未达到备案标准或未通过备案的建设和技改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比选: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人民币以下(不含,下同)**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下**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的采购、修理;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下**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
(4)单项合同估算价**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技术服务。
(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财产管理项目、人力资源管理项目及其他项目均采用比选方式。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比选承办部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直接进行费用谈判并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一)未达到比选标准的项目;
(二)对前期通过比选确定的单位,在项目实施、服务质量等方面均得到公司相关部门的好评;在后期有相同或类似项目时,经项目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并报公司同意后,可直接与该单位进行费用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