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同意书》书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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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年长的老年人、教育程度比较低下的 人或意志比较脆弱的病人等,他们由于 受自身条件的限制不能或难以理解医生 告知的内容而做出理智的决断。
或因实施保护性医疗制度,医生应征 得病人本人的意见,让病人授权委托 他的亲属代为行使权利,这种情况下 应当取得病人亲笔签名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证明病人已委托他的亲属代为 行使知情同意权。
二、告知的形式 (一)书面告知 1、书面告知的内客在医疗行动中, 对有创检查、治疗,有可能发生严 重并发症或并发症发生率较高的检 查、治疗,应当履行书面知情同意 手续,主要包括:
(1)各类手术,有创检查、治疗。 (2)输注血液或血液制品。 (3)实施麻醉。 (4)开展新业务、新技术。 (5)实施临床实验性治疗。
(6)手术中冰冻快速病理检查。 (7)实施化疗、放疗等。 (8)在病人病情危重处于抢救状 态下,病人或其亲属要求终止治 疗、出院或转院的。
第二节知情同意权履行主体及方式
一、知情同意权履行的主体
谁是知情同意权履行的主体,即 医生应将病人的病情、治疗措施、 医疗风险告知的对象是谁?
从《执业医师法》第26条和《医疗 事故处理条例》第l1条的规定可以 看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履 行告知义务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 选择告知病人或其家属,
告知的对象首先应当是病人本人,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告知有资格 代为履行知情同意权的人,即病 人的法定代理人。
它包含主动知悉权、被动告知权、 自主选择权、拒绝权和同意权这 几个方面的权利。医疗知情同意 权就是在全面了解医患双方有关 信息的情况下的决定权,
它既包括患者对接诊医疗机构基 本情况的知悉、对经治医务人员 基本情况的了解,也包括医方经 治医务人员对患者本身病情的了 解和掌握。
前者既为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它 是法律赋予患者的权利,它的实 质是患者在接受医方的诊疗服务 过程中有权利完全知悉医方对自 己病情的诊查情况和结果。
并可以对医方所采取的诊疗措 施进行选择、决定。患者的知 情同意权有赖于医方对告知义 务的履行。
从上可以看出,知情同意权是由知 情权和同意权两个密切联系的权利 组成,知情权是同意权得以存在的 前提和基础 ,没有知情权的存在 , 病人不可能有效地行使同意权。
而知情权的行使有赖于医生的告知。 医生的告知一般应包括治疗或诊断 方法 、它的益处和风险、准备采用 的控制措施及其可能出现的风险等 方面的足够、必要的说明。
《知情同意书》书写要求 第一节概述
主讲人:李耀华
知情同意是指当事人在完全了解知悉 某种内部信息的情况下的答应或允诺, 它实际上包含了知情、理解、同意或 否决这三个过程。
知情同意权是指行为人在社会行为 中特别是民事行为中,要求对对方 信息的了解和知悉程度应与对方对 自己的了解和知悉相对称,并在此 基础上选择是否同意对方的行为的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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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除病人本人外,有资 格代为履行知情同意的人,应该是 病人的法定代理人,按照法律规定 的继承顺序依次为病人的配偶、子 女、父母、祖父母、兄妹。
有两种情况可以除外,一是病人 投有近亲属的,可以由病人授权 关系人代为履行知情同意权。
另一种是在抢救病人时而病人法定 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 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 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卫生部下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试行)》第10条规定,“对按照有关 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 人签署同意书。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 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 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 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 系人签字。
为保障病人的知情同意权,在医疗相关 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执业 医师法》第26条规定 :“医师应当如实 向患者或其亲属介绍病情,但应当注意 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ll条规定,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 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 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 时解答其咨询。”
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 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 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 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 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 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 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 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 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 同意书。
医方在履行知义务时,要以上述3个条 件查看告知对象的情况,符合条件的, 医方就应当向病人本人告知病情及预 后、诊疗情况等。
但是在临床实践中最好是邀请病人 家庭成员或亲友中比较稳重且能给 予其合理化建议的人一起参加谈话。
对病人不具备上述条件中的 I 、2条 的 ,应当由病人的近亲属代为行使 知情同意权。具备上述条件中l、2条 但自身不能决断的人也不能亲自行使 知情同意权。
因此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在履行告知义务时 ,应注意查 看告知对象的民事行为能力,被 告知对象必须要有与被告知事宜 相对称的民事行为能力。
这种能力是指被告知对象能够 理解医务人员做出的诊疗、护 理内容和程序,能够权衡它的 利弊得失,能够对所有诊疗方 案做出理性的评价。
能够根据自己的知识和能力碳出 取舍的决定,能够理解自己所作 决定的行为后果和对自己的影响。
但法律同时还规定,医师应当履 行保护性医疗措施,避免对病人 产生不利的后果。
一般来说,病人亲自行使知情同意权 必须具备3个条件: 1、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 规定,年龄18周岁以上的公民。
或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 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 源的,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 第10条就是要求签署医疗文件的病 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智思维正常 即被告知人应当完全 辨认自己的行为,能进行正常逻辑思维。 它排除了昏迷病人 、醉酒病人 、精神病 人或植物人状态的成年人。
3、有一定的判断能力 被告知人能够 正确理解医生告知的内容并做出理智的 决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