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高新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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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5〕38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5〕38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5〕3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长沙市市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9日长沙市市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重大项目决策审批程序,实现决策科学、流程规范、审批高效、服务优质的目标,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4〕13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2〕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重大项目决策范围(一)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1亿元(含,下同)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城市供排水、综合管廊、园林、环保、能源、交通和水利等)。

(二)重大社会民生设施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民政、保障性住房等公益设施项目。

(三)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具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的重大建设项目。

(四)市委市政府要求纳入的其他重大项目二、重大项目决策原则(一)合法依规,服务大局。

上报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

其中,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关于中心城区园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实施办法

关于中心城区园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实施办法

关于中心城区园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优化营商环境,扎实推动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结合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制”是指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自然资源部门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签订《承诺书》,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自然资源部门在申报材料齐备后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建华区、龙沙区、铁锋区)园区内工业、物流、仓储等产业项目,本市其他城区和各县(市)园区内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本市中心城区(建华区、龙沙区、铁锋区)园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业务指导工作,各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园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S)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四)申请人未履行承诺和做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申请人以书面形式签订《承诺书》,向区自然资源部门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保证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保证电子文件和纸质材料的一致性,承诺遵守区自然资源部门告知事项的相关要求,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设计单位以书面形式签订《承诺书》,向区自然资源部门承诺其所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符合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技术规定及规划条件,保证设计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以及电子图件和纸质材料的一致性,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优化部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通知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优化部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通知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优化部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17•【字号】长住建发〔2012〕202号•【施行日期】2012.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优化部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通知长住建发〔2012〕202号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先导区项目建设部、高新区规划建设房产局、各建设项目业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结合城市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考虑到部分建设工程未改变用地权属及性质、不对城市既有规划产生影响等因素,为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现对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部分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办理提出如下优化意见:一、在既有市政工程上进行的部分整治、改造工程,不涉及对原有规划许可事项变更的,可以不提供用地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手续。

具体指城市道路(含背街小巷)路基路面的大中修工程、桥梁及隧道的路基路面的大中修工程、城市道路绿化带整治提质工程、既有排水管道和涵闸的疏浚工程等。

二、因轨道交通、桥梁、隧道、城市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需要,在既有道路上进行且将来按现状恢复的临时道路迁改工程、施工交通导流工程,不涉及对原有规划许可事项变更的,可以不提供用地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手续。

三、部分社区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不须提供用地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手续,具体指社区既有公共绿地、游园、绿化带的整治、提质工程;但社区既有公共空间新建绿地、游园、构筑物,仍须提供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四、对既有房屋进行的外墙面粉饰、屋顶(不改变房屋结构)或外窗改造等工程,不须提供用地许可手续。

五、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公共用地内增设公共厕所等公益建(构)筑物时,须提供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7•【字号】长政发[2013]31号•【施行日期】2014.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意见》的通知(长政发〔2013〕3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现将《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17日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程序,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并联审批的含义并联审批是指对依法需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许可的项目,由主办单位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统一受理,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召集,主办单位负责组织,联办单位参加,实施同步许可办理的方式。

二、并联审批的范围按照市政府公布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市本级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包括建设工程项目和其他项目)均适用本意见。

三、并联审批的形式并联审批工作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召集,主办单位组织,联办单位参加,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及需要,分别采取组织联办单位会议审查、现场踏勘、批件会签等形式进行。

四、并联审批的程序和要求(一)一家受理。

许可相对人直接向审批项目主办单位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申报,由主办单位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抄告相关。

主办单位受理后,利用办公网络及时将申报项目的相关信息抄送市政务服务中心和联办单位。

除市政府公布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本意见明确规定的联办单位外,其他需要参加项目审查的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商主办单位确定。

(三)联合审批。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规定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布1991年10月11日)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12号文件精神,参照国家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长沙开发区)制定如下政策。

一、长沙开发区企业的认定二、税收政策三、进出口政策四、金融政策五、财政政策六、人事劳动政策七、土地政策八、计划、物价、统计九、企业管理十、其它附件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国发[1991]12号文件规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主管机关,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长沙开发区)办公室在省、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省科委的指导监督下具体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批认定事宜。

第三条凡要求进入长沙开发区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长沙开发区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经长沙开发区办公室核定后,由省科委认定并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长沙开发区办公室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必须尽快提出审核意见,最长不能超过15天;省科委自接到长沙开发区办公室审核意见之日起,认定答复时间最长不能超过5天;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办完相应手续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7天。

第四条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根据国家科委公布的高新技术范围并结合我省的实际,划定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如下:(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二)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三)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及其产品;(四)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五)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六)精细化工技术及其产品;(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及其产品;(八)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及其产品;(九)核应用技术和激光技术及其产品;(十)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及其产品;(十一)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统一有效管理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统一有效管理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统一有效管理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统一有效管理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进一步改善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投资环境,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湘发[1998]19号)、《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长发[1999]1号)等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高新区所属岳麓山高科技园、星沙工业高科技园、马坡岭农业高科技园、远大高科技园及市内政策区,按照“封闭式管理、开放式运行”的原则,实行统一有效的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统一管理,完善服务功能(一)高新区管委会对高新区的产业发展实行统一管理。

即统一审核和报批高新技术企业及项目,统一审批高新区企业基本建设计划,统一统计高新技术产业的有关指标数据并归口上报上级有关单位和部门。

岳麓山高科技园和市内政策区的入区企业由高新区管委会直接管理;其他3个科技园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区管委会实行“产业导向、规划管理、政策扶持、职能服务”的管理办法。

(二)岳麓山高科技园和马坡岭农业高科技园的规划、国土、工商、税务行政管理,由有关部门在高新区的派出机构负责。

各科技园的社会性事务由所在行政区(县)负责。

1、高新区建设规划的编制、高新区小区控制性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各类建设工程的设计及基本建设项目的报建审批,由高新区规划分局负责;高新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高新区规划分局代办。

关于印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建设工程批后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关于印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建设工程批后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关于印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建设工程批后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txt41滴水能穿石,只因为它永远打击同一点。

42火柴如果躲避燃烧的痛苦,它的一生都将黯淡无光。

关于印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建设工程批后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长规发〔2008〕98号直属各单位,各分局,机关各处室: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的批后管理,确保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局制定了《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建设工程批后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建设工程批后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的批后管理,确保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建设工程的批后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各区设立规划监察执法大队。

区规划监察执法大队接受区规划分局和市规划监察执法支队的双重领导,以区为主,业务上由市执法支队统一管理。

市规划监察执法支队用业务例会、监督检查、工作考核等制度领导和管理各区规划监察执法大队。

第三条建设工程(包括个人住宅建设和临时建设)的批后管理由区规划分局负责,跨区的建设工程的批后管理由市执法支队负责牵头与协调。

第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批后管理责任制和监管责任制。

由各批后管理责任单位划定责任区域,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市执法支队负责监管,并划定区域,责任到人。

管理责任人和监管责任人对责任区域内的批后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区规划分局(执法大队)、执法支队主管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批后管理第五条批后管理的主要内容(一)实行网格化管理。

区规划分局(执法大队)在辖区内按地域分片明确管理责任人。

市执法支队对区规划分局(执法大队)的批后管理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并按地域分片明确监管责任人。

(二)参与放线定位。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8.25•【字号】•【施行日期】1991.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今年3月,国务院正式批准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长沙开发区)为国家首批37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一。

这对促进我省特别是长沙地区经济、科技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我们要把加快长沙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作为全省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的一项重大战略措施,抓紧、抓好、抓落实。

为此,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意义和宗旨当今世界的竞争,说到底是综合国力的竞争,而关键又是科学技术的竞争。

在高新技术领域中与西方竞争,在国际舞台争一席之地,打破“封锁”、“制裁”,摆脱受制于人的局面,这是我国面临的一个突出的政治问题,是关系到国家前途和命运的重要战略,它对于粉碎西方国家“和平演变”的阴谋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从我省经济发展的现状看,办好长沙开发区,使之成为向新科技革命进军的基地和桥头堡,对全省90年代、调整产业结构和增强经济实力,实现“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的目标,确立湖南在全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发展高科技并使之产业化,同时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是长沙开发区建设的基本方针。

长沙开发区应成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基地,成为向传统产业扩散高新技术的“辐射源”,成为对外开放的“窗口”,成为综合改革的示范区。

要培育一批水平高、规模大的高新技术企业,实现高新技术产业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带动全省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进一步优化生产要素,使之真正成为我省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和支撑点。

二、任务和目标长沙开发区由岳麓山、马坡岭、城中区3个产业群基地组成,面积约31平方公里。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规定》(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规定》(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公布日期】2012.12.21•【字号】长规发〔2012〕122号•【施行日期】2012.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规定》(试行)的通知长规发〔2012〕122号直属各单位,各分局,机关各处室:《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规定》(试行)已经局领导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规范城乡规划行政行为,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湖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规划公示是指在长沙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制定、修改以及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实施管理的公示。

第三条规划公示分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两个阶段。

规划公示分为三种形式:现场公示、网络公示、媒体公示。

其中现场公示是指在施工现场公示,也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同时在房屋销售现场或物业管理场所或社区公示;网络公示是指在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官方网站和长沙市城乡规划信息港网站公示;媒体公示是指在我市主要官方报纸上公示。

批后公布一般采用网络方式。

第四条规划公示的项目和内容须符合国家保密工作的规定。

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的,需经保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公示。

城市电力、电讯、给排水、供热、供气、防洪、地下管线及人防地下空间的现状图和规划图不得公开。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公示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1•【字号】长政办发[2011]56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5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长沙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考核办法(试行)为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加快构建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科学评价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29号)以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及内容考核对象分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和区人民政府三类,具体考核内容如下:(一)县(市)人民政府对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人民政府,从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相关工作措施两个方面进行考核。

考核采用百分制,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60分,相关工作措施40分,以两项考核分值之和作为县(市)人民政府综合考核分值,依据综合考核分值确定考核结果。

1、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考核对于县(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考核,以其辖区内各乡(镇)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考核分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依据。

乡(镇)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考核分值为其辖区内城镇建设用地区和农村建设用地区考核分值之和,城镇建设用地区考核内容为土地利用结构、土地利用投入状况、土地利用强度、土地利用效益;农村建设用地区考核内容为土地利用强度、土地利用投入状况(具体考核内容、评价指标、指标属性、分等别乡(镇)单项评价标准、标准分值见附件中表1,乡(镇)等别划分见附件中表2)。

长沙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9.04.13•【字号】长建发[2009]78号•【施行日期】2009.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长沙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建发[2009]78号)各区、县(市)建设局、委属各单位、各建设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91号),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作,现将《长沙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长沙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范《建筑工程施许可证》变更、补发、重新申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补发、重新申领,由原发证机关负责受理。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补发和重新申领的决定。

第三条发证机关发放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补发新证的,旧证废止。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变更的须重新按施工报建程序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其他情况,发证机关可在原证基础上更改,或在备注栏中注明,并在更改部分加盖专用印章。

第四条变更、补发及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须由建设单位授权办理,并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填写《长沙市施工许可证变更、补发及重新申领申请表》。

变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需提供原已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

第五条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名称变更的,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证明;(二)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的,需提供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名称变更的,需提交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9.06•【字号】长规发[2010]99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长规发[2010]99号)机关各处室,执法支队,各区规划分局及执法大队: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驶,严格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市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监察执法机构在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时必须对照本《基准》进行处罚,并告知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向违法行为人说明处罚所适用的《基准》以及适用《基准》某裁量阶次的理由。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九月六日长沙市规划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严格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坚持过罚相当、公正公开、程序合法、综合裁量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各区规划分局、区规划监察执法大队应全面、客观地收集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程度,依法按本基准提出处罚建议。

市规划监察执法支队审理后,报市规划局案例会审议并决定处罚,紧急情况可按规定程序由市规划监察执法支队审理后报市规划局领导决定处罚。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长规发[2008]58号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长规发[2008]58号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长规发[2008]58号)直属各单位,各分局,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湘建规[2006]200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沙市规划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01号)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以下简称“公告牌”)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特研究制定了《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有关事项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二OO八年六月三日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有关事项的规定一、公告牌公示内容必须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设计单位、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总平面图、建筑立面图、相邻用地和建筑情况等。

二、公告牌由我局委托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负责监制。

监制是指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公告牌设计图样中的公示内容进行校核,不收取费用。

三、公告牌的设计、制作、安装单位由建设单位自行选择确定。

我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设计、制作、安装单位,不干预收费标准。

四、公告牌的规格符合以下标准(一)自用房:规格2×3.5m2×3m1.3×2.2m1.0×1.6m背挂式立柱式背挂式立柱式背挂式立柱式背挂式立柱式面积15000M2以上10000-15000M2以上5000-10000M2以上5000M2以下(二)商品房:规格2×3.5m2×3m1.4×2m背挂式立柱式背挂式立柱式背挂式立柱式面积10000M2以上5000-10000M2以上5000M2以上(三)特殊规格: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查规定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查规定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查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管理,保障规划审批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城乡规划法》与有关规范、规章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查务必严格执行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危房翻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试行期为一年,试行过程中有修改或者增补内容的,以“补充规定(之一……,之二……)”形式更新。

第二章各类规划审查适用范围第四条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范围(一)物流中心、体育场、展览馆、会议中心、酒店、医院、学校等重要的公共建筑;(二)对外交通枢纽、公共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大型加油站等重要的交通设施项目;(三)一类地区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与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工程;(四)其他地区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与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工程;(五)城市规划部门或者公安交通部门认为属交通敏感或者饱与地段的建设项目与严重影响城市交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五条编制操纵性全面规划时,应当编制工程管线规划;编制修建性全面规划(规划总图)时,应当编制工程管线规划及管网综合。

在编制并审批通过工程管线规划或者管网综合后方可进行单体设计。

新建、改建道路设计应编制管线综合设计,设计深度同修建性全面规划。

第六条用地面积在45亩以上(不含45亩)的建设项目及市政情况较复杂的其他项目应在审批总平面图(修建性全面规划)时编制与审批竖向及管线综合规划。

第七条下列项目在报建时须提供建(构)筑物夜景亮化设计资料与图纸:(一)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二)城市主、次道路(W≥30米)两厢的高层建筑及高度超过50米的建筑;(三)重要的城市公共建筑;(四)景观街、商业街两厢建筑及城市广场及重点地段周边建(构)筑物;(五)其他指定须进行夜景亮化设计的建(构)筑物。

第八条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的50米高层建筑、大型的公共建筑及用地面积不小于1公顷的住宅区项目,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之前,应做好建筑环境景观设计报我局审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高技术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3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高技术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3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高技术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高技术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关于加快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18日关于加快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为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转型、提高经济质量和推动创新发展,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长发〔2017〕17号)精神,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发展信息服务第一条引进培育信息服务龙头企业。

国内外知名信息服务企业首次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总部(含区域性总部、功能总部),按照我市引进发展总部经济的相关政策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列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对入围全国互联网百强或全国软件百强的信息服务盈利企业(以当年相关权威机构发布的名单为准)给予奖励,进入前20名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00万元,进入21—50名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进入51—100名的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二条加强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鼓励园区、企业和社会机构建设应用测试、云服务、数据中心、行业公共技术服务等公共资源平台,按经审核认可的实际投入(不含购地款)的10% ,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的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联动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联动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联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6.16•【字号】长建发[2006]176号•【施行日期】2006.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联动工作的通知(长建发[2006]176号)委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长沙市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联动办法》,强化市建委高新分局(以下简称“高新分局”)的建设行政管理职能,结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隆平高科技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新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联动工作相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强化联动协调力度1、委属相关单位要成立高新办,专职负责对口服务高新区(含隆平高科技园),为保证高新区基本建设行政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各高新办的工作人员要相对稳定,人员确需变动的须报经高新分局同意。

2、委属相关单位应创造条件,按照“园区事务园区办结”的原则要求,授权派驻人员全面履行所属部门的职能。

3、高新分局要按长建发[2005]205号《关于明确市建委高新分局职能职责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精神,全面切实履行市建委授权职责,统一归口我委及委属相关单位在园区的建管行政行为。

委属相关单位要按照高新分局有关联动工作统一的时效和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园区的各项监管服务工作。

4、完善考核机制。

高新分局应加强对委属相关单位的派驻人员的考核,其考核成绩作为原单位对其个人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委属相关单位在高新区内的工作情况将纳入市建委对其年度目标考核的相关内容。

二、强化落实联动管理工作1、施工图审查备案(含建筑节能设计)(1)建筑节能设计审查是分局技术科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的前置条件。

(2)质监站在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申请时,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交经分局备案的施工图审查备案表后,才能按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申请。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公布日期】2014.06.06•【字号】长规发〔2014〕71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长规发〔2014〕71号直属各单位,各分局,机关各处室:《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已经局领导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2014年6月6日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本基准。

第三条违法建设行为分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第四条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第五条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二)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同时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7.15•【字号】长政办发〔2019〕22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2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7月15日长沙市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切实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推动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再提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4号)、《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营商环境优化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办〔2019〕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制审批,是指企业提出工程建设项目的事项审批申请,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及所需材料,企业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经该行政审批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项目,作出事项审批决定的方式。

告知承诺制审批分为全过程告知承诺审批和非核心要件告知承诺审批两种形式。

全过程告知承诺审批是指企业通过填报全过程告知承诺书的形式,对所申请审批的事项作出承诺,由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的一种告知承诺审批。

非核心要件告知承诺审批是指企业通过填报非核心要件告知承诺书的形式,先行提供部分核心要件,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作出审批决定,事后再由企业按照承诺时限补齐相关非核心要件的一种告知承诺审批。

长沙高新区出台《关于实行项目“一次性”审批的工作方案》

长沙高新区出台《关于实行项目“一次性”审批的工作方案》

长沙高新区出台《关于实行项目“一次性”审批的工作方案》高新麓谷2017年10月10日讯(段欣妤)日前,长沙出台项目“一次性”审批改革系列政策,通过12条刚性措施、7个配套政策文件以及5张审批全流程图,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行项目“一次性”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精神,10月9日,记者从长沙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了解到,高新区《关于实行项目“一次性”审批的工作方案》(简称《方案》)正式出台,该文件将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合理设置行政审批机构,努力构建“审批与监管相分离、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的新机制,实现“一窗式受理、一站式办结、一条龙服务”的要求,减少行政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作为全省改革创新的前沿阵地,实际上长沙高新区的行政审批改革已经走在了前列。

针对长沙市出台的《通知》,高新区此前在‘两集中、两到位’、严禁技术审查‘体外循环’、确保一次性告知到位、合并部门内部审批环节、实行部门之间并联审查、推进项目在线审批等多方面已经进行了深入的改革,接下来也将更好的执行。

”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方案》的出台,主要是在推行模拟审批方式、建立园区“捆绑”审批模式、探索建立“零土地”审批机制三大方面进行改革,将助力高新区打造“审批事项最少、审批环节最优、审批时限最短、环境吸引力最强”的一流开发区。

模拟审批为企业节约时间直击:根据《方案》的附件1——《长沙高新区投资建设项目模拟审批暂行办法》,模拟审批是指投资建设项目在暂不具备法定审批条件的情况下,为缩短项目前期工作时间,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按审批程序要求准备报批资料。

各审批部门按现行审批要求对报送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出具模拟审批意见。

待项目申报材料齐全并达到法定审批条件后,再由各审批部门出具正式审批文件,将模拟审批转化为正式审批的一种审批模式。

解读:项目建设进入土地招拍挂阶段或者调规阶段,需要经历较长时间,严重浪费了项目建设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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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高新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解读
一、必要性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是指由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按照长沙高新区设定的准入条件、建设标准和相关要求作出承诺,依法依规自主开展项目设计和施工的制度。

实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有利于创新规划管理方式,精简工作环节,提升规划行政许可效率。

二、文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4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函〔2019〕17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22号)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仅适用于长沙高新区范围内的工业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申报企业须在3年内无严重失信记录,成立未满3年的企业,以其成立以来的信用记录及其最大出资人近3年的信用记录为准。

上述申报范围不包含以下情形:
1.涉及机场、气象台、微波通道、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要求的;
2.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3.工业地产类建筑项目;
4.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明确的其他情形。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
1.申请及承诺。

2.受理及许可。

3.监督与检查。

4.验收及发证。

(三)附则
1.本方案由长沙高新区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本方案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试行2年;如上级政策调整,则按上级政策执行。

2019年9月2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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