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环办发【2015】36号 河北省环保厅管理事项调整目录表(与省直管县市对接)
河北省环保厅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监管清单(2014)-冀政办函【2014】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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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保厅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监管清单(2014)正文:---------------------------------------------------------------------------------------------------------------------------------------------------- 河北省环保厅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监管清单(2014)冀政办函【2014】111号序号审批事项名称监管法律法规依据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1000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含辐射类)的审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含评价文件经审批后超过五年的重新审核)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主要监管部门:环保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其他有关部门。
环境保护部门1000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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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正文:----------------------------------------------------------------------------------------------------------------------------------------------------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权力清单(2015)(共89项)行政权力类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行政许可1200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含辐射类)的审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含评价文件经审批后超过五年的重新审核)省环保厅环评处辐射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60日不收费分级审批行政许可12002建设项目(含辐射类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省环保厅环评处辐射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30日不收费行政许可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审批省环保厅污防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20日不收费行政许可1200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省环保厅污防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申请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20日不收费行政许可12005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省环保厅总量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4.《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排污单位不收费行政许可12006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批准及跨省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备案省环保厅辐射处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条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转出、转入及跨省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15日不收费行政许可12007限制进口列入规定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审核省环保厅污防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申报限制进口列入规定目录的固体废物企业20日不收费行政许可12009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变更审批省环保厅辐射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条核技术利用单位20日不收费行政许可12010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审批省环保厅辐射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六条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单位20日不收费行政许可12011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省环保厅污防处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253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附件1-90 原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园区内企业20日不收费非行政许可审批12014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省环保厅总量处1.《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一(二)2.《关于印发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发〔2006〕189号)一(三)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冀政〔2012〕24号)三(一)项目建设单位20日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01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02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03违反建设项目“试生产”规定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2.《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单位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04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排污单位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05违反排污申报登记及其他登记制度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七条5.《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重点污染源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06违反现场检查制度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八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07违反排污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2.《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08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3.《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三十条4.《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09违反污染事故管理规定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10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11违反备案制度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1.《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六条2.《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12违反报告制度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条5.《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13违反规定安装监测、自动监控设备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2.《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14报告编制机构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报告失实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2.《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第三十五条环境评价、监测等有关环境服务机构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15未取得委托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或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承担机动车船年检的机构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16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进口贮存、转让单位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17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功率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环境违法单位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18无许可证生产或未按证生产或使用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1.《消耗自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19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规定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环境违法单位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20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活动的;未按许可证或国家规定从事贮存、处置活动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环境违法单位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21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22对违法托运放射性物品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环境违法单位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23对违反信息公开制度行为的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重点排污单位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24对违法排污受到罚款处理,被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省环保厅政法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受到处罚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3个月不收费行政处罚121025对超标、超总量排污的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省环保厅政法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3个月不收费行政强制122001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省环保厅有关处、环境监察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排污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一般30日,最长60日不收费行政强制122002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省环保厅有关处、环境监察局《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一般30日,最长60日不收费行政强制122003扣押、查封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省环保厅有关处、环境监察局《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的单位依照法律规定不收费行政强制122004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省环保厅有关处、环境监察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项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单位依照法律规定不收费行政强制122005责令污染单位排除妨碍、恢复环境原状(责令限期拆除、排除危害)省环保厅有关处、环境监察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单位,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核设施建造、运行、生产、使用单位依照法律规定不收费行政强制122006发生辐射事故或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采取控制措施省环保厅辐射处环境监察局《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三条核技术利用单位依照法律规定不收费行政征收123001排污费征收省环保厅环境监察局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按月或按季征收执行《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等行政征收123002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省环保厅生态处《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单位未开征行政裁决125001监测数据发生争议的技术认定省环保厅省环境监测站《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排污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排污单位视情况而定不收费行政确认126001涉嫌环境刑事犯罪监测数据认可省环保厅监测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案件行为人5日不收费行政奖励127001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省政府政法处大气处水处总量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视情况而定不收费行政奖励127002环境污染举报奖励省环保厅环境监察局《河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冀环办【2014】69号) 环境污染举报人视情况而定不收费行政监督128001现场检查省环保厅环境监察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2.《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3.《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5.《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6.《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排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随时不收费行政监督128002建设项目“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省环保厅督查中心1.《河北省编办关于设立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的批复》(冀机编办〔2007〕172号)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30号)项目建设单位视情况而定不收费行政监督128003省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现场检查省环保厅督查中心1.《河北省编办关于设立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的批复》(冀机编办〔2007〕172号)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30号)省核发排污许可证单位不收费行政监督128004重点区域环境督查省环保厅督查中心1.《河北省编办关于设立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的批复》(冀机编办〔2007〕172号)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30号)重点区域的重点企业视情况而定不收费行政监督128005污染减排工程运行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省环保厅督查中心1.《河北省编办关于设立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的批复》(冀机编办〔2007〕172号)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30号)主要污染物减排企业视情况而定不收费行政监督128006总量减排核查督查中心1.《河北省编办关于设立河北省子牙河白洋淀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的批复》(冀机编办〔2007〕172号)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30号)主要污染物减排企业视情况而定不收费行政监督128007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省环保厅污防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危险废物转移单位20日不收费行政监督128008辐射污染防治省环保厅辐射处《河北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产生电离电磁辐射的单位随时不收费行政监督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监督管理省环保厅辐射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和转移单位视情况而定不收费行政监督128010核技术利用及伴生放射性矿监督管理省环保厅辐射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核技术利用及伴生放射性矿视情况而定不收费行政监督128011对企业刷卡(IC卡)排污总量控制系统进行检查省环保厅排污权交易中心1.《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方案》(环发〔2014〕112号)二(五)2.《河北省钢铁水泥电力玻璃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冀政函〔2013〕154号)三(二)主要污染物减排企业随时不收费128012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省环保厅机动车处、省环境监测站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2.《河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二条在用机动车视情况而定不收费行政监督128013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督检查省环保厅机动车处《河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四条机动车视情况而定不收费行政监督128014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规财处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2.《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3.《河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财建〔2003〕71号)第十七条第六项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视情况而定不收费行政监督128015危险废物规范化日常管理省环保厅固管中心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第十五条2.《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1〕48号)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随时不收费行政监督128016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监管审核省环保厅固管中心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3.《关于组织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2〕110号)废弃电子产品拆解处理企业每季度一次不收费行政监督128017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省环保厅省环境监测站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第一章、第二章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第一章、第二章国控重点污染源视情况而定不收费其他类129001监督管理清洁生产审核省环保厅污防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八条2.《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五款双超双有和一高企业不定时不收费其他类129002环保科研项目的立项审批省环保厅科技处《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30号)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依情况而定不收费其他类129003环保科技鉴定省环保厅科技处《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30号)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依情况而定不收费其他类129004组织评选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省环保厅科技处《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依情况而定不收费其他类129005推广能够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省环保厅科技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依情况而定不收费其他类129006组织实施环境保护产业示范工程和技术工程示范省环保厅科技处《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依情况而定不收费其他类129007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规范的制定省环保厅科技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五条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依情况而定不收费其他类129008行政复议省环保厅政法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下级环保部门2个月不收费其他类129009指定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治污代履行(代治理、代为处置)省环保厅污防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产生污染又不治理或不处置的单位视情况而定不收费其他类129010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省环保厅政法处环评处《河北省环保局环境保护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试行办法》(冀环〔2007〕8号)环境问题突出的企业或区域、流域视情况而定不收费其他类129011公布本省优先发展和限期淘汰的环境保护产品与技术名录省环保厅科技处1.《河北省环境保护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项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30号)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视具体工作而定不收费其他类129012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规财处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2.《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3.《河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财建〔2003〕71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不收费其他类129013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技术审核省环保厅总量处、评估中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二排污企业5天不收费其他类。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冀政发〔20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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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冀政发〔2015〕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政府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同时,要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通告2015年第1号-河北省环境保护厅通告2015年第1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通告2015年第1号-河北省环境保护厅通告2015年第1号](https://img.taocdn.com/s3/m/06645757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c5.png)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通告2015年第1号正文:----------------------------------------------------------------------------------------------------------------------------------------------------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通告2015年第1号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保护部2015年第17号公告,经省政府批准,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现将《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予以通告。
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的非辐射类建设项目(除钢铁行业外)环评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各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本通告,及时调整通告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通告实施。
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各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1、本目录内需编制报告表、登记表的建设项目(除钢铁行业外)2、本目录外由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但环评审批权限归设区市及以下的建设项目3、化工(除对二甲苯,精对苯二甲酸、电石外)、造纸(除制浆造纸外)、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涉及重金属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以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为目标,切实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调控约束作用,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置要求,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照本通告目录执行,目录以外已由我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省直管县(市)享受与设区市同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权限。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本通告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即行废止。
附件: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河北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6月4日附件: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一、农业水利1、水库: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河流上的项目2、其他水事工程: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二、能源3、抽水蓄能电站、风电项目4、垃圾焚烧发电项目5、火电站、热电站项目6、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120万吨以下煤炭开发项目7、输油、输气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项目8、国家原油存储设施、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三、交通运输9、新建(含增建)铁路: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的铁路项目10、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不包括高速公路连接线工程),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项目的地方高速公路及国道主干线项目11、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12、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以下项目13、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建设的年吞吐能力100万标准箱以下项目14、民航:扩建民用、军民合用机场项目四、原材料15、矿山开发:铁矿、金矿、有色矿山开发项目(不包括独立的选矿厂)16、钢铁:烧结、球团、焦化、炼铁(包括直接还原、熔融还原)、炼钢、轧钢项目17、有色冶炼、铁合金项目18、稀土冶炼分离深加工项目19、水泥、平板玻璃项目20、化工:对二甲苯(PX),精对苯二甲酸(PTA)、电石项目五、机械制造21、汽车:整车项目六、轻工22、制浆、制浆造纸项目23、制盐、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七、社会事业24、大型主题公园25、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26、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社会事业项目27、涉及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项目28、F1赛车场项目八、金融29、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九、其他项目30、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结束——。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和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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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和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环车[2016]10号【发布部门】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6.01.18【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和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环车[2016]10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管理,规范和简化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环发〔2013〕38号)、《河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调整和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16年1月1日起,不再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委托。
符合国家及本省排放检验相关法律法规,并在本省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的机构,需向省环保厅提交承诺书及相关材料,并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实现排放检验数据实时共享。
(一)已经取得工况法委托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于2016年3月31日前,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部门组织并统一向省环保厅提交“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从事排放检验承诺书”(附件1)和“机构基本信息表”(附件2)。
(二)初次提出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的机构,需要向所在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部门提出联网申请,并提交“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从事排放检验承诺书及相关材料”(附件1至附件4),由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部门出具初步审核意见后报省环保厅。
(三)机构法人发生变化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及时重新提交“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从事排放检验承诺书及相关材料”。
其他方面,包括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监督员等主要人员,机构场地、检验范围、检测线数量、检测线技术等检测条件,计量认证证书、设备标定证书等证件发生变化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及时向省环保厅提交“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变更登记表”(附件5)。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省直管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对接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省直管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对接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15a60c3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22.png)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省直管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对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5.24•【字号】冀发改体改[2013]853号•【施行日期】2013.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省直管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对接工作的通知(冀发改体改〔2013〕853号)石家庄市、保定市发展改革委,定州市、辛集市发展改革局: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省直管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冀办发〔2013〕13号)精神,按照《关于切实做好省直管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对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直管县〔2013〕1号)要求,结合全省发展改革系统工作实际,就对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立科学合理、规范高效、权责一致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按照应放尽放、依法合规、积极稳妥的原则,扩大试点县(市)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减少管理层级,提高行政效率,增强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平稳发展,为全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探索经验和提供示范。
二、组织领导省发展改革委成立省直管县(市)体制改革试点对接工作领导小组,由陈永久主任任组长,王中东副巡视员任副组长,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负责组织实施对接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体改处,牵头负责对接组织协调工作。
石家庄市、保定市发展改革委要积极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做好权限调整等改革试点相关工作,指定主管领导和处室组织做好具体衔接安排。
定州市、辛集市发展改革局要加强组织领导,主动对接,确保各项对接工作落实到位。
三、对接内容新的管理体制自2013年6月1日起运行。
(一)工作直接联系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局直接接受省发展改革委的业务指导和相关工作考核。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取消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取消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731cd0d5e0e7cd184254b35eefdc8d376ee146b.png)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取消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5.06.25
•【字号】冀环法[2015]195号
•【施行日期】2015.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取消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冀环法[2015]195号各设区市环保局,省直管县市环保局:
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经省审改办同意,现将选择入海排污口位置的批准、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的审批等两项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至各设区市环保局、省直管县市环保局实施;将提出新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建议等一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转为内部管理事项。
见附表。
请你们及时承接省环境保护厅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最晚于7月10日前开始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提出的申请,并就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逐项制定行政审批流程时限表,明确审批岗位和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更好地服务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同时,及时调整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并在本局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大厅)电子显示屏、公开栏等载体予以公开。
2015年6月25日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统计表。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公布河北省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公布河北省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名单(第二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7280e7659fafab069dc5022aaea998fcc22401f.png)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公布河北省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名单
(第二批)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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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公布河北省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
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有关规定和河北省环保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总结及2017年度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经企业申请,所在市级环保局推荐,省环保厅组织现场核实,现将《河北省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名单(第二批)》公布如下:
河北科技大学、河北环保绿缘工程招标有限公司、石家庄普苍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省清洁生产中心、河北乐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欣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沧州康源环保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沧州云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沧州市金桥安全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沧州圣力安全与环境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沧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8月29日
——结束——。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第八批省级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和省级绿色学校复查结果的通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第八批省级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和省级绿色学校复查结果的通报](https://img.taocdn.com/s3/m/f7cbc9f0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f6.png)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第八批省级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和省级绿色学校复查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6.24•【字号】冀环办〔2015〕193号•【施行日期】2015.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第八批省级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和省级绿色学校复查结果的通报冀环办〔2015〕193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 (市)环保局,教育局:为进一步推动我省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环境教育工作,加强对青少年和幼儿的环境教育,按照省环保厅、省教育厅《关于申报第八批河北省绿色学校和省级绿色学校复查的通知》 (冀环办〔2014〕113号)的要求,省环保厅、省教育厅联合对申报第八批河北省绿色学校进行了考核和审定,并委托各市对第一批至第七批省级绿色学校进行了复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第八批河北省绿色学校创建情况由各设区市环保、教育部门共同推荐,经省环保厅、省教育厅的考核和审定,决定授予石家庄市高新区南郄马小学等41所学校“河北省绿色学校”荣誉称号,授予石家庄市高新区南郄马小学石建文等44名同志“河北省绿色学校创建优秀教师”荣誉称号,授予石家庄市环保局薛骁等20名同志“河北省绿色学校创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二、省级绿色学校复查情况按照《河北省绿色学校创建活动表彰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省环保厅和省教育厅委托各市对第一批至第七批部分省级绿色学校进行了复查。
从复查情况看,大部分学校在获得省级绿色学校称号后能够不断提高,突出学校和地区特色,在环境教育的课堂渗透、环保活动的开展、校本课程的开发、教育成果和校园环境教育文化建设等方面不断创新,成效显著;有一大批教师通过组织环保为主题的各种活动将“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等理念深入老师和同学们心中,固化成师生的行为习惯。
同时,在复查中还发现,少数主管单位对创建工作重视不够,指导不力,个别地方甚至未能将河北省绿色学校创建精神、具体要求及时传达到学校,影响了学校环境教育工作的开展;有些学校对环境教育工作认识浅尝则止,在命名后停滞不前,不管不问不深入,甚至不开展任何旨在提高创建水平的活动;有些学校对环境教育领会不深,课堂渗透不够深入、课外活动效果不明显、校园环境文化氛围不浓、档案资料不齐全等。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强化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强化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13036c1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c171f9b.png)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强化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10•【字号】冀环办发〔2018〕116号•【施行日期】2018.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强化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冀环办发〔2018〕11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局,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 为切实保障环评制度效力,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原环保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环环评〔2018〕11号)的要求,现就贯彻落实实施意见通知如下:一、转变观念,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环评源头预防效能。
各级环保部门应转变观念,提高思想认识,在管理中充分认识强化环评事中事后监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转变“重审批、轻监管”、“重事前、轻事中事后”的观念,建立环评事中事后齐抓并举的管理思想。
二、明确职责,强化监督管理(一)统一管理尺度,严格依法审批。
各级环保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统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标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原则和重大变动清单等国家相关要求。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不得擅自更改和降低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类别,按照环评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进行分级审批。
环评审批中,要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简称“三线一单”)约束,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简称“三挂钩”机制),严守环境准入条件,不得突破变通、降低标准。
目前各市存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监管职能归属不同部门的情况,各级环保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四级联网相关要求,及时上传有关项目信息,便于开展事中事后管理工作。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89542a7970590c69ec3d5bbfd0a79563c1ed482.png)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3.20•【字号】冀环办发〔2015〕31号•【施行日期】2015.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关于开展“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5〕31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十三五”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后冲刺的五年,也是全面深化改革取得决定性成果的五年。
编制和实施好“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对于统筹京津冀协同发展背景下的各项环保工作,实现我省科学发展、绿色崛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切实做好环保“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根据环保部《关于加强“十三五”环保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19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十三五”省级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21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谋划好“十二五”环保规划终期考核工作,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各市、县环保局在本地区“十二五”环保规划的终期考核中,要全面梳理规划目标、指标、任务、措施完成情况,分析规划实施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重点研究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存在的薄弱环节,为“十三五”环保规划的科学编制工作做好铺垫。
同时,在终期考核自评估的过程中,应尽可能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
第三方单位应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评价经验,且与被评价单位无利益关系。
评估单位可公开招标确定,也可选择一家或几家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独立开展评估工作。
二、坚持“开门纳谏编规划、集思广益深研究”,扎实提高“十三五”环保规划的广度与深度各市、县“十三五”环保规划的组织编制,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着力在建设生态文明、转变发展方式、破解深层次矛盾上有所突破。
要远近结合,既要以五年为主,衔接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各项目标,又要考虑更长时期的远景发展。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冀环办发【2015】13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冀环办发【2015】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133de0012379168884868762caaedd3383c4b5ac.png)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
正文:
---------------------------------------------------------------------------------------------------------------------------------------------------- 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
冀环办发【2015】13号
各有关处室、单位:
经报省编委办、省法制办审定,现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权力清单(2015)》,并就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落实。
凡是《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权力清单(2015)》里没有的权力事项,自该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并不得再变相行使。
二、规范流程。
按照精简、高效、便民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简化办事环节,一权一图,逐项绘制或完善行政权力流程图。
2015年3月底前完成,并在厅官网公布。
三、依法行政。
既要严格执行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又要严格遵守行政权力运行程序,不允许行政权力
体外循环。
四、廉洁执法。
遵守各项廉洁从政规定,依法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不得做出违纪违法和其他损害行政执法形象的行为。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2月15日
——结束——。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评审批改革备案试点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评审批改革备案试点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11a23de09a1284ac850ad02de80d4d8d15a01b6.png)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评审批改革备案试点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5.30•【字号】冀环评函〔2018〕661号•【施行日期】201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环评审批改革备案试点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冀环评函〔2018〕66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改革,落实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的《京津冀地区环评管理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有关要求,在全省选择环境质量现状达标、生态环境良好、生态红线划定规范贫困地区,以及北京冬奥会张家口赛区、雄安新区、北京新机场临空经济区,其他根据申报、审核确定的开展环评审批改革备案试点地区,实施环评审批改革备案试点。
为保障环评审批改革备案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河北省环评审批改革备案试点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并把握好以下原则:《工作方案》只适用于特定的、已被确定为开展试点的地区执行,不适用于开展试点以外的地区。
《工作方案》规定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可简化为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实行备案管理”,不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五十、核与辐射”所涵盖的项目。
对于个别项目由“环境影响报告表”简化为“环境影响登记表”,根据《环境影响登记表》法定备案程序在网上电子信息平台无法录入或备案的,可以进行纸质文件受理和备案管理。
各地在试点工作中要积极完善备案试点工作相关制度和管理流程,并积极与省环保厅加强沟通联系,解决试点工作出现的问题,不断推动试点成果应用,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共同努力。
附件:《河北省环评审批改革备案试点工作指南(试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5月30日河北省环评审批改革备案制试点工作指南(试行)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精神,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和环保部《京津冀地区环评管理综合试点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南。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及周边区域环境管理强化环境执法监管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及周边区域环境管理强化环境执法监管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4623b03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26997e6.png)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及周边区域环境管理强化环境执法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21•【字号】冀环办发〔2018〕192号•【施行日期】2018.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及周边区域环境管理强化环境执法监管的通知冀环办发〔2018〕19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审批局,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强化对我省重要生态功能区开发建设活动有效管控,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清单”(简称“三线一单”)环境管理要求,切实加强对全省环境敏感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规范管理,践行生态文明理念,保护环首都绿色生态屏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坚持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我省燕山、太行山是京津冀地区重要的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区,也是首都重要生态屏障。
京津冀地区环境质量改善,维持区域生态安全和保障公众健康,既是落实国家战略的重要保障,也是维持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和人居环境改善的战略需要。
要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科学划定国土空间“三线一单”,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加大生态保护力度,控制开发强度,维持和改善环首都周边以及燕山、太行山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功能属性,保护环首都绿色生态屏障,改善区域生态功能和人居环境,保障京津冀地区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
二、强化生态功能区的环境监管全省重要生态功能区和自然生态空间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区,各级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遗产及自然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地、国家和省重要湿地、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南水北调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重要森林、草原、河流及周边区域,海岸、海岛、海域等海洋生态空间等区域。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bacd672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307feff.png)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29•【字号】冀环办发〔2017〕47号•【施行日期】2017.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冀环办发〔2017〕47号厅机关各处室、厅机关各单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保护局:《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已经省环境保护厅3月17日厅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冀环评〔2009〕114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7年4月29日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审批行为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固定资产投资改革有关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环保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简称“环评文件”)的审批。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报批环评文件。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报批环评文件。
第五条省环保厅依法受理、审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遵循公开公正、限时办结原则,依法作出准予、不予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b27946c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066653f.png)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19•【字号】冀政办字〔2015〕133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3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19日河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推进本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相关政策,并做好排污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省、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具体承担排污权交易的业务指导、信息提供、技术审核和评估,以及排污权指标的储备和出让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一定种类和数量重点污染物的权利。
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是指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重点污染物,是指国家和本省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
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政府可根据当地环境质量情况,报省政府批准后,在行政区域内增加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重点污染物种类。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国务院2014年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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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国务院2014年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1.08•【字号】冀环办字函【2015】6号•【施行日期】2015.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做好国务院2014年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5】6号各设区市环保局,定州市、辛集市环保局:2014年12月25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国务院2014年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知》(冀政办〔2014〕19号),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中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衔接。
我省衔接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事项9项,接收国务院有关部委下放行政审批事项10项。
其中,6项由省政府相关部门接收,1项由设区市政府相关部门接收,3项由省政府部门接收后进一步下放。
衔接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58项,审批权在国家部委或属于特定地区审批的事项24项。
经对照衔接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该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中没有涉及环境保护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58项中有2项改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1项为环保部审批事项(见附表)。
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调整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认真学习国发〔2014〕50号文件和冀政办〔2014〕19号文件,深刻领会精神,增强衔接落实有关事项工作的主动性。
2、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涉及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工作,保证顺利实施。
河北省环保厅2015年1月8日附表调整或明确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的环保行政审批事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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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218077/2015-00041 分类:厅办文 ;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河北省环保厅发文日期: 2015年03月24日
名称:河北省环保厅管理事项调整目录表(与省直管县市对接)
文号:冀环办发【2015】36号主题词:
冀环办发【2015】36号
附件:
河北省环保厅管理事项调整目录表类别序号管理事项名称调整类型管理形式
行政规划1
《河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
五”规划》督导、考核
省直管
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2
《河北省海河流域污防防治规划
(2011-2015年)》督导、考核
省直管
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3
《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
划(2008-2020年)》实施情况评估
省直管
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4
《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
督导、考核
省直管
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5
《全国主要行业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
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督导、考核
省直管
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6
《河北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十
二五”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督
导、考核
省直管
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7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督导、考核
省直管
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含辐射
类)的审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含评价文件
经审批后超过五年的重新审核)
省直管
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同时授
权试点县(市)
直接办理无线通
讯几张环评文件
审批
9 建设项目(含辐射类项目)竣工环境保
护验收
省直管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行政许可10
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审批
省直管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1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分级管理省直管的,由试
点县(市)直接
报省;其他的,
由直管县(市)
直接办理
12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授权授权试点县(市)
办理
13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批准及跨省转移使
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备案
省直管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14 限制进口列入规定目录的固体废物进
口审核
授权授权试点县(市)
办理
15
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变更审批
省直管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16 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审
批
省直管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17
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
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
业认定
省直管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18 建设项目(含辐射类项目)竣工环境保
护验收
分级管理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19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
授权授权试点县(市)
办理
监督管理20
现场检查
授权授权试点县(市)
办理
21
建设项目“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
授权授权试点县(市)
办理
22
省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现场检查
授权授权试点县(市)
办理
23
重点区域环境督查
省直管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24 污染减排工程运行情况的现场监督检
查
授权授权试点县(市)
办理
25
总量减排核查
省直管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26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
授权授权试点县(市)
办理;跨省转移,
仍由省直管
27
辐射污染防治
授权授权试点县(市)
办理
28
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监督管理
省直管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29 核技术利用及伴生放射性矿监督管理省直管试点县(市)直
监督管理
接报省
30 对企业刷卡(IC卡)排污总量控制系统
进行检查
授权授权试点县(市)
办理
31 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
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授权授权试点县(市)
办理
32
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授权授权试点县(市)
办理
33
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
省直管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34
危险废物规范化日常管理
授权授权试点县(市)
办理
35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监管审核
授权授权试点县(市)
办理
36
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省直管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37
监督管理清洁生产审核
省直管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38
环保公益性科研项目的立项审批
省直管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39
环保公益性科研立项项目验收
省直管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40 推广能够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
危害性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
省直管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41 组织实施环境保护产业示范工程和技
术工程示范
省直管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42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规范的制
定
省直管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43 指定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治污代履
行(代治理、代为处置)
授权授权试点县(市)
办理
44 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
分级管理区域环评限批,
仍由省环保厅审
批
45 公布本省优先发展和限期淘汰的环境
保护产品与技术名录
省直管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46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评审
省直管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47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技术审核
省直管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48
出具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手续
省直管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49
出具排污权抵押贷款登记手续
省直管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50
环境保护技术职称评审
省直管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51 委托机动车年检单位对机动车排气污
染进行年度检测省直管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52
自动监控设施有效性审核省直管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53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登
记省直管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54
流域生态补偿监测、扣缴省直管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55
Ⅰ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备案省直管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56
关闭尾矿设施验收授权授权试点县(市)
办理
57
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审核备案省直管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58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定授权授权试点县(市)
办理
59
环境空气质量排名省直管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60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
核省直管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61 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及监测技术人
员上岗证培训考核省直管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62
环保门户网站绩效评估省直管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行政征收63 征收排污费
分级管理试点县(市)直
接征收;而30万
千万以上电厂二
氧化硫排污费由
省直收
64
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
分级管理试点县(市)直
接征收
行政裁决65
监测数据发生争议的技术认定省直管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行政确认66
涉嫌环境刑事犯罪监测数据认可省直管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行政奖励67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
和个人的奖励
分级管理试点县(市)直
接办理
68
环境污染举报奖励
省直管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
行政处罚69
环境行政处罚分级管理试点县(市)直
接办理
行政复议70
环境行政复议省直管试点县(市)直
接报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