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基本法2015版
中国人寿财险劳动合同销售基本法
中国人寿财险劳动合同销售基本法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合同目的1.1 确定合作关系1.1.1 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劳动合同销售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1.2 双方应共同遵守合同条款,以促进业务发展和提高市场竞争力。
1.1.3 本合同为双方提供法律保障,确保双方利益不受侵害。
1.2 明确职责分工1.2.1 甲方负责提供必要的培训与支持,确保乙方能够有效开展销售工作。
1.2.2 乙方需根据甲方的指导方针和销售策略,积极开展市场推广与客户服务。
1.2.3 双方应定期召开会议,评估合作进展与效果,及时调整策略。
1.3 设定业绩指标1.3.1 双方需根据市场情况,设定具体的销售目标和业绩考核标准。
1.3.2 业绩指标应具备可衡量性,以便于双方进行评估与反馈。
1.3.3 完成指标后,双方应根据协议约定进行业绩奖励或其他激励措施。
二、保密条款2.1 保密义务2.1.1 双方承诺对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严格保密。
2.1.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相关信息。
2.1.3 保密义务不因合同终止而解除,持续有效至相关信息公开或双方另行约定。
2.2 信息使用限制2.2.1 各方仅可将机密信息用于合同约定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活动。
2.2.2 双方需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机密信息,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使用。
2.2.3 如发生信息泄露,责任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2.3 保密信息的归属2.3.1 所有涉及的商业秘密及敏感信息均为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主张任何权利。
中国人寿收展基本法
上 • 考核时拟建团队人数达到6人 • 考核时拟建团队中收展有效人力达到3人
基本法内容概述
一、职级 二、职责 三、考核 四、利益 五、保障
收展人员委托报酬如下表
销售系列收展人员—新人津贴
做多拿多,高佣金高底薪
新人津贴=新人津贴基数×月参会率系数
3
基本法内容概述
一、职级 二、职责 三、考核 四、利益 五、保障
一、职级
二档六级
我的目标
三档六级
行销精英系列
高级收展主任
收展主任
高级收展员
收展员延长期 收展员
准收展员
收展主管系列
区经理 高级收展处 处经理 高级组经理 组经理 准组经理
基本法内容概述
一、职级 二、职责 三、考核 四、利益 五、保障
团体保障
职级
准收展员 收展员(收展员延长期)
高级收展员 收展主任 高级收展主任 准组经理 组经理 高级组经理 处经理 高级处经理 区经理
团身险 3万 3万 5万 5万 5万 5万 5万 10万 10万 10万
险种及保险金额
团意险 3万 3万
团体医疗险 计划一(8500元) 计划一(8500元)
3万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合计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2000 24000
5400
400
500
500
500
600
600
600
4500
1400 1400 1400 1764 1764 1764 2016 2016 2016 17780
PICC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法
持标准,自考核月起降级为行销专员。
• (三)晋升行销经理 • 在最近一个考核季到达以下条件,予以晋升行销经理: • 1.个人月均FYC≥2023元; • 2.个人月均件数≥2件; • 3.个人持续率≥70%; • (四)晋升为业务主任 • 在最近一个考核季到达以下条件,可晋升为业务主任: • 1.个人月均FYC≥1000元; • 2.个人持续率≥70%; • 3.同一营业组内直接增员人数≥3; • 4.本人及本组内的增员月均合计FYC≥3000元。
• 3.在考核持续率时设置缓冲期,进入应收期的保单在次月结算佣金前收回,将 仍计入应收期的持续率。〔2023版根本法改进持续率考核规章,以便于团队更 简洁达成〕
• 〔举例:2023年12月31日生效的新契约保费于2023年1月15日〔含〕前收回 其次年保费,假设当月机构将2023年12月佣金结算日设置为次月16日,则上 述保单仍计入2023年12月的持续率〕
续年度佣金=续年度保费×续年度佣金率
创业津贴:新人入司3个月内,每月可计 提创业津贴。
10号以后入司的行销专员,当月FYC累计到次月FYC中提取创业津贴;若 行销专员晋升,创业津贴依然发满3个月。
个人季度奖金:
每季度第一个月,依据上季度个人FYC 按下表计提个人季度奖金。个人季度 奖金=个人季度累计FYC×个人季度奖 金比例。
业务主任考核 (一) 晋上升级业务主任: 在最近一个考核季到达以下条件,可晋
上升级业务主任。 1.个人月均FYC≥400元 2.直辖组月均FYC≥3000元; 3.直辖组持续率≥70%; 4.同一营业部内直接育成组数≥2组。
• (二)业务主任维持
• 在最近一个考核季到达以下条件,予以维持:
中国人寿最新基本法
收入排名 1 2 3 4 5 6 7 8 9 10
2017收入排行榜前10名均为资深组经理及以上职级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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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收入节节攀升
2017年主管年收入情况
单位:万元
处经理级主管收入较16年增长***%,区域总监增长***%
职级与基本法创富的关系
收入项目 金质高级组
新单佣金
201.9
直辖组津贴
36.3
处经理直辖津贴
/
合计
250.2
部经理 201.9 38.3 11.1 266.4
差异 0.0 2.0 11.1
13.1
职级跨越一小阶 收入直接上涨13万
大单女王 xx 收展准部经理
基本法的意义与价值
现身说法:职级对收入的影响
姓名
单位:万元
职级 组经理 处经理
鼓励团队 加速发展!
组织利益不断升级 主管晋升不断加快!
基本法的意义与价值
实现基本法收入变化的原理是?
基本法就是实现独立经营和专业运作,成就创富先锋的实施载体。
基本法盈利模式——团队创富的引导方向 基本法晋升体系——团队经营的内驱动力 基本法管理抓手——团队运作的辅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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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格局更上一层楼!
我们的变化是……
处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
1.同组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 2.对直辖组经理进行经营管理与辅导; 3.积极发展组织,培育组经理、处经理; 4.确保直辖处各项经营目标的达成; 5.制定与实施直辖处发展计划,
11132873498_“盈”在基本法--中国人寿(41页)
养老金
营销员的年资和职级
任业务员入司不满一年者 (不含3个月内新人) 任业务员入司满一年而不满两年者 任业务员入司满两年及以上
单位基本缴费标准
个人FYC的2% 个人FYC的3% 个人FYC的4%
见习组经理、业务经理
高级业务经理 各级组经理 各级部经理 区经理
个人FYC的4%
个人FYC的5% 个人FYC的5% 个人FYC的6%和管辖人员FYC的2‰ 个人FYC的6%和管辖人员FYC的1‰
一个季度后,他晋升到了准组经理,收入又随之发生变化
第四个月,所增3个新人当月FYC均为2000元,本人FYC为2500元, 第四个月收入=2500+2000×10%×3+200(第一个新人的增才奖) +80+2500×7%=3555元 他发现增员给他带来了连续不断的收入,除了自身每月2500元的 佣金之外,仅仅增员连续6个月,给他带来的收入为1800元,因为 增员,使他的收入提高了72%。 如果他所增人员一个季度没有达到1Q,增才奖没有了,增员奖减 少了,收入随之锐减,所以对新人的选择和培育大于一切!
0
4% 7% 9%
12800(含)以上
11%
2、调整组经理档主管“管理津贴”的分档标准和津贴比例——将 原来4档改为7档 3、调整部经理档主管及区经理“直管组管理津贴”的分档标准及 津贴比例
津贴比例 高级 资深
档次
1 2 3 4
直管组当月FYC
2000元以下 2000(含)-4000元 4000(含)-6000元 6000(含)-10000元
时间 入司1-3月 入司4-6月 入司1-6月 新人累计FYC标准 累计达到1Q 累计达到1Q 累计达到2Q 增才奖金(元) 200 200 100
中国人寿基本法
A
直管津贴 主管月奖
间管津贴
职务津贴
辅导津贴
A对整个营业 单位计提责任底薪
九 、利益演示 倍增原理
垂直化:利益最小化 扁平化:利益最大化
结 论
四、基本法是激励法
1、为什么要设两档九级 2、职级的激励 3、同级不同档的系数激励
一 、为什么要设两档九级 1、图示
1、分处经理晋升条件=分处经理维持条件 2、处经理晋升条件=处经理维持条件 3、分部经理晋升条件=分部经理维持条件 4、部经理晋升条件=部经理维持条件+1个处经理
五、快速晋升
1、分处经理快速晋升=增加1个组经理 2、处经理快速晋升=增加1个分处经理 快速晋升没有直管、没有业绩要求 3、分部经理快速晋升=增加1个处经理…… 4、部经理快速晋升=增加1个分部经理…… 5、其他业绩都是合同维持
1、Q值的适当提高是增加业务员的收入,留住业务员的必然要求, 2、 Q值的适当提高是增加主管的管理津贴,是稳定队伍的必然要求, 3、 Q值的适当提高是净化团队,新陈代谢的必然要求, 4、 Q值的适当提高是奖勤罚懒的必然要求,
一 、组 织 架 构
如何收入最大化之依据 基本法组织架构 基本法考核指标 收入
三、正常晋升记忆法
晋升没有台阶
考核的范围
代理合同维持考核 职级维持考核 晋升考核
保险代理合同的维持条件
须达到下列三项中的两项 个人最近三个月累计FYC达到Q值 个人最近三个月累计新单件数达到2件 个人最近三个月综合持续率达到80%
业务员晋升业务主任的条件
基本法两大核心
三 、组织归属与管辖关系
直管关系 间管关系 所辖 营业单位 新人归属 回归 育成
四 、直管关系和间管关系图示
人寿保险公司基本法宣导版
就在我的眼前,就在这座山 顶上,就在这一片沟壑和树林灌 木间,有好几英亩的水仙花。各 色各样地黄花怒放着,从象牙般 的浅黄到柠檬般的深黄,漫山遍 野地铺盖着,像一块美丽的地毯, 一块燃烧着的地毯。
一大堆的疑问涌上我的脑海:是谁 创造了这么美丽的景色和这样完美的花 园?为什么?为什么在这样的地方?在 这个荒无人烟的地带?这花园是怎样建 成的? 走进花园的中心,有一栋小屋,我 们看见了一行字:我知道您要什么,这 是给您的回答。
创业津贴发放条件 (当月FYC) 300元以下 300元(含)—600元 600元(含)—1200元 1200元(含)以上 前3个月 0 200 400 600 后3个月 0 100 200 300
五、个人季度奖
个人季度月均FYC(元) 1200以下 1200(含)—3600 3600(含)—6000 6000(含)以上 个人季度奖金 比例 0% 3% 7% 9%
4组主任5
5组主任5
业务员层级
行销专员
行销专员
行销专员
行销专员
行销专员薪酬待遇
初佣 续佣 创业津贴 长期留存奖 四、长期留存奖
新人入司9个月累计FYC4500元,次月一 次性发放270元,入司12个月累计FYC7200 元,次月一次性发放450元
个人季度奖
一、初佣(不打折) 二、续佣=续期保费×续期佣金率 三、创业津贴
五、续期佣金: 3000元 x 15% x 12月 = 5400元
六、持续率奖金:3000元 x 15% x 12月 x50% = 2700元
48852元
营业部经理A利益演示
一代部育成
二代部育成
营业部经理A
营业部经理B
营业部经理C
业务主任A1
中国人寿基本法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下称本公司)委托的个人代理人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本公司的委托,向本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第三条个人代理人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本公司与个代理人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各级分公司个人代理人的管理工作由各级分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部门和支公司负责。
各级分公司设立个人代理人管理部门,为个人代理人的主管部门。
区、县支公司是个人代理人人员管理的基本单位,接受上级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支公司依次下设营销部、营销分部、营销处、营销分处和营销组,分别由部经理、分部经理、处经理、分处经理和组经理负责。
营销部的称谓为:支公司名称+序号(第××)营销部。
支公司所辖各级营业单位图示如下:第三章人员录用第七条个人代理人录用的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和50周岁之间;(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三)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录用:(一)有不良嗜好,有犯罪记录的;(二)因违反《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而被本公司和其他公司解除代理合同的。
第九条待录用人员必须提供下列材料:(一)填写《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登记表》(见附表);(二)本人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原件;(四)近期一寸冠照片两张;(五)本公司认为必须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人员录用的程序如下:(一)待录用人员由增员主管进行初审后,填写《个人代理人登记表》,再由公司审核确认。
国寿制度经营及基本法要点56页
处A
处B
培育关系
培育处关系
管辖关系
资组B
组C
组D
培育关系——暂停与恢复
• 处经理A培育处经理B,B培育组经理C,C培育组经理D,B与C、D为培育\间 接培育关系。
• B降级为资深组, 根据同级不管辖原则,C、D归属B的上级主管A管辖;A与 B的培育处关系暂停,恢复培育组关系,B与C、D的培育关系不变。
高级区域总监
区域总监
资深处
高级处
处经理
资深组 资深组B
高级组 高级组A
处经理B
组经理 组经理B
管辖关系 培育关系
第二部分
Contents Page
制度核心激励点
掌握制度核心激励点
基本法和配套制度——长效激励机制
1 基本法:组织扩张 2 品质管理办法:主管履职 3 主管晋升激励方案:健康晋升 4 星级工程:组织做优 5 保障制度:长期发展
培育关系——反超2
• 高级处A培育处经理B,B培育处经理C,A与B、C形成培育\多重培育关系 • B降级为资深组,C维持,B与C的培育关系及对应利益永久终止,不再恢复。
高处A
处B
处C
培育关系
管辖关系
反超:培育人降级而被培育人维持,原培育关系、
资深B 对应利益永久终止,不再恢复。
简单回顾 培育关系 和 管辖关系
主管A
直辖组
主管A 直辖组
推荐
推荐
推荐
业务B
管辖
业务C
业务B 管辖 业务C
推荐
推荐关系——变动1
推荐关系
管辖关系
培育关系
• 主管A团队中,B推荐C,C推荐D,D推荐E,B与C、D、E为推荐\间接推 荐\多重推荐关系。
中国人寿基本法浅析保险营销销售管理建设团队队伍主管发展保险公司早会晨会夕会投影片培训课件专题材料素材
主要考核指标——业务员系列
首年佣金(FYC) 卡折业务 保单持续率
26
主要考核指标——主管系列
主管的主要工作:展业、增员、培育主管、团队管理 主管有个人FYC及增员指标——培养实战型主管 有效人力——限制队伍低效扩张 团队业绩(FYC) 所辖、培育——倡导合理的组织架构
27
调整——降低晋升组经理的有效人力指标要求
如“本人保单持续率”达不到维持考核标准,且“本人 FYC”也未达到维持考核指标的120%,则予以降级(业 务员职级)或解除合同(业务29 员延长期职级)”
调整——修改“主管直接有效增员”的考核规定
修订内容: 将主管系列人员维持考核指标中涉及“本人直接有效增员” 的规定改为“直管组有效增员” ,其他内容不变
目前各家公司的 成本支出差别非 常大
各家公司的支出 额度
各家公司的支出 占比
各市分公司基本法支出情况分析
单位
苏州 无锡 常州 扬州 南京 镇江 泰州 南通 连云港 徐州 淮安 宿迁 盐城
人均 10年期
6.28 5.33 4.37 4.30 3.49 3.03 2.90 2.75 2.60 2.52 2.46 2.38 2.03
可提附加佣金 基本法总支出
3660
1652
2579
1103
1260
509
3206
1283
3089
1219
3484
1330
2751
1034
1588
586
3255
1083
3433
1135
2736
848
4394
1325
1875
557
37310
13664
中国人寿代理合同
篇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总则(一)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
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佣金,下同)。
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
(二)本合同一经订立即生效。
乙方有______个月的被考察期,被考察期间,甲乙双方均可随时提出解除本合同,对方应予同意第二条授权(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在_________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以甲方名义招揽甲方开办的适合个人投保的人身保险业务(具体险种见附件)、收取保险费及提供售后服务。
(二)甲方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对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险种及其他授权内容进行调整。
第三条保险费的收取和交付(一)乙方须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之后在保险费收据上签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费之后才能开具收据。
(二)乙方不得为客户垫缴保险费,乙方缴至甲方的保险费一律视为是由投保人缴纳的。
(三)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账户收款。
乙方应在_________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将以甲方代理人身份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及时缴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代理手续费的支付(一)甲方根据乙方代理的保险费收入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具体支付标准由甲方按不同险种、不同缴费期限和不同缴费方式确定,并予公布。
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统一对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并予公布。
(二)代理手续费以人民币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支付。
(三)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1.投保单由乙方签署姓名、代码,并且经过甲方核保,甲方已据此签出保险单。
中国人寿基本法2015版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2015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组织架构 (2)第三章人员招募 (3)第四章职级与职责 (4)第五章管辖关系与培育关系 (6)第六章委托报酬 (11)第七章品质管理 (21)第八章考核 (22)第九章法律责任和解约处理 (32)第十章附则 (3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A类),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委托报酬。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
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各级分公司设立的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上级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市级公司下设分支机构(市、县公司营销服务部或支公司)为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基本单位,依次下设营销区、营销处和营销组。
分别由区域总监职级、处经理职级和组经理职级主管履行管理职责。
20151203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发布时间:2015-12-03(2011年12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3号发布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竞争秩序,鼓励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对其拟订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科学、高效、符合市场需求的人身保险开发管理机制,定期跟踪和分析经营情况,及时发现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解决措施。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核心竞争优势,合理配置公司资源,围绕宏观经济政策、市场需求、公司战略目标开发保险险种。
第二章设计与分类第七条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
定期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
终身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终身的人寿保险。
两全保险是指既包含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又包含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中国人寿 基本法
中国人寿基本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基本法。
第二条公司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寿险、健康险、意外险等保险业务,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维护保险业的正常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公司的股东和股权第四条公司的股东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责任。
第五条公司实行股份制,股份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股份的发行和交易应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
第六条公司的股东应当依法履行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支持公司的发展,维护公司的稳定运营。
第七条公司的股东应当自觉维护公司的商誉和股东形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三章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经营管理第八条公司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实行董事总经理负责制。
第九条公司的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二)选举和罢免董事、监事;(三)审议和批准公司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四)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二)审议和批准公司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三)选举和罢免董事总经理;(四)确定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人事制度;(五)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二)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三)向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四)检举和控告公司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公司的总经理是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者,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公司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投资计划;(二)组织实施公司的经营计划;(三)制定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人事制度;(四)决定公司的日常经营事项。
国寿基本法与增员47页
考察期内个人新单件数累计达到6件;
综合测评合格且通过培训考试。
考察期内个人FYC累计达到1.2Q;
任业务员满3个月;
如果我想晋升
01
未达到职级维持条件,保险代理合同终止
02
达到职级维持条件,未达到晋升业务主任的条件,延长一个考察期
03
若延长考察期满仍未达到晋升条件,则保险代理合同终止。
直管人员至少5人,其中至少2名展业组主任;
最近1个考核期所辖人员FYC累计达到9Q;
最近1个考核期个人FYC累计达到3Q;
提出申请并通过公司组织的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
任展业组主任满6个月;
如果我想晋升
很不幸,没有达到维持条件
未达代理合同维持条件,保险代理合同终止
01
02
03
达到代理合同维持条件,未达到展业组主任维持条件,延长一个考察期
连续两个考核期未能达到职级维持条件的,根据本人最近1个考核期个人业绩,转为业务员系列相应职级。
经过努力,我现在是展业部经理了
01
履行展业组主任的职责;
02
对所辖人员的日常管理与培训;
03
制定与执行计划,主持会议,组织所辖人员的激励活动。
我的职责是
我能够获得的待遇
佣金 展业年奖 综合持续率奖 主管增员奖 管理津贴
管理职能增加
1
增加各项管理津贴
2
考核内容增加管理项目
3
如果我想走主管系列
我是展业组主任了
PART 04
单击此处添加文本具体内容,简明扼要地阐述你的观点
任业务主任满3个月,有2人或以上和我保持推荐关系;
最近1个考核期FYC累计达到2.4Q;
中国人寿基本法范例
张三、李四、王二二季度收入明细
张三 佣金 新人津贴 750 600 750 600 750 600 李四 佣金 新人津贴 750 800 750 800 750 800 王二 佣金 新人津贴 750 1100 750 1100 750 1100
月份 4月 5月 6月
保费 3000 3000 3000
计发比例 12% 10% 8% 6%
推荐新人奖发放期间,若直接推荐人发生职级变动,该奖项继 续按上述规定发放;在核发该奖项之前新人或直接推荐人终止代 理合同的,推荐新人奖停发。解约营销员重新签约的,其推荐人 不享受推荐新人奖。
李四推荐新人奖
李大侠 李二侠 李四推 荐奖 保费 佣金 保费 佣金 16000 3200 320 6600 1650 165 6600 1650 165 3000 750 75 16000 3200 3000 750 75 6600 1650 3000 750 75 6600 1650 3600 900 54 3000 750 3600 900 54 3000 750 3600 900 54 3000 750 49000 11450 1037 38200 8750 李四推 荐奖 李三侠 保费 佣金 李四推 荐奖
签约时间 7-9月 10-12月
新人当月FYC 900(含)以上 1200(含)以上
新秀版 城区 郊县 700 600 700 600
新锐版 城区 郊县 900 800 900 800
新锐加强版 城区 郊县 1200 1100 1200 1100
张三,感觉增员太难,还要陪访,不如自己做单轻 松自如
2900
2200 1500 1100 700
2700
2000 1300 900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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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2015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组织架构 (2)第三章人员招募 (3)第四章职级与职责 (4)第五章管辖关系与培育关系 (6)第六章委托报酬 (11)第七章品质管理 (21)第八章考核 (22)第九章法律责任和解约处理 (32)第十章附则 (3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A类),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委托报酬。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
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各级分公司设立的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上级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市级公司下设分支机构(市、县公司营销服务部或支公司)为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基本单位,依次下设营销区、营销处和营销组。
分别由区域总监职级、处经理职级和组经理职级主管履行管理职责。
营销团队的称谓为:支公司或营销服务部名称+ 营销团队名称第三章人员招募第七条保险营销员签约的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501周岁之间;(二)具有符合当地保险监管机构要求的学历;(三)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持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签约:(一)有不良嗜好,有犯罪记录的;(二)因违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而被公司或其他保险公司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
第九条待签约人员必须提供下列材料:(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登记表》;(二)本人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四)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五)公司认为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保险营销员签约程序如下:1加下划线的指标为参考标准,各省级分公司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下同。
(一)待签约人员由推荐主管进行初审后,填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登记表》,再由公司审核确认。
(二)符合条件的待签约人员应按公司要求参加培训,并通过培训考试。
(三)待签约人员需由保险代理合同规定的两名保证人对其提供担保。
(四)待签约人员应向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A类)后,由公司核发《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保证金在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间由公司负责保管,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后,如无债务问题则无息全额返还。
(五)各分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应按公司有关规定,为保险营销员建立个人档案。
第四章职级与职责第十一条保险营销员分为两个系列:(一)业务系列:包括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四级。
(二)主管系列:包括组经理、处经理、区域总监三级,分别管辖营销组、营销处和营销区。
组经理级主管分设组经理、高级组经理和资深组经理三档;处经理级主管分设处经理、高级处经理和资深处经理三档;区域总监级主管分设区域总监和高级区域总监两档。
第十二条业务系列和主管系列之间可以相互转换:(一)业务经理和高级业务经理符合业务主任晋升组经理条件的,可申请转为组经理。
(二)各级主管可根据本人业绩转为业务主任、业务经理或高级业务经理。
当主管个人业绩达到所转换职级维持考核条件,可提出转换系列申请。
组经理转系列为业务经理或高级业务经理须任组经理满12个月。
第十三条业务系列和主管系列转换系列的程序:(一)由本人填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转换系列职级变动申请审批表》,向公司书面提出转换系列申请。
(二)保险营销员转换系列由市分公司或上级分公司审核批准(业务系列人员转换主管系列必须通过晋升组经理综合测评和培训考试),再由公司根据本人最近考核结果确定其转换系列后的相应职级,并在其所在营销服务部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业务系列与主管系列人员的职责:(一)业务系列人员(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的职责:1.寻找准客户(包括:接洽、需求分析、设计投保方案、方案讲解),销售保险单(包括:促成和递送保单),协助客户缴纳保险费,完成业务考核指标;2.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包括客户回访、协助客户缴纳续期保险费、满足客户相关保单服务需求、协助公司处理保全和给付事宜等);3.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和培训等活动,向公司汇报代理业务情况;4.遵守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二)组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1.同业务系列人员的职责(1-4项);2.对直辖组业务系列人员进行辅导、培训和陪访;3.积极主动推荐新人;4.培育组经理;5.对直辖组业务系列人员进行日常活动管理;6.协助上级主管实施团队日常管理。
(三)处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1.同组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1-6项);2.对直辖组经理进行经营管理与辅导;3.积极发展组织,培育组经理、处经理;4.确保直辖处各项经营目标的达成;5.制定与实施直辖处发展计划,组织直辖处的经营管理。
(四)区域总监职级主管的职责:1.同处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1-5项);2.对直辖处经理进行经营管理与辅导;3.积极发展组织,培育组经理、处经理和区域总监;4.确保直辖区各项经营目标的达成;5.制定与实施直辖区发展计划,组织直辖区的经营管理;6.建立与维护区域公共关系。
第五章管辖关系与培育关系第十五条组经理级主管管辖营销组,处经理级主管管辖营销处,区域总监级主管管辖营销区。
各级主管与其直接管辖的业务系列人员组成该主管的直辖组,处经理(或区域总监)级主管的直辖组及其直接管辖的营销组构成该主管的直辖处,区域总监级主管的直辖组及其管辖的营销组、营销处构成该主管的直辖区。
第十六条营销员与其推荐的新签约人员之间形成推荐关系,推荐关系可以为多重。
关于新人的组织归属有如下规定:(一)主管推荐的新人,归入该主管的直辖组;业务系列人员推荐的新人,暂归入推荐人直接主管的直辖组;(二)业务系列人员晋升为组经理时,与其具有多重推荐关系的业务系列人员均回归至其辖下;若被推荐人先于推荐人晋升为主管,被推荐人及与其具有多重推荐关系的业务系列人员均不再回归给推荐人。
第十七条培育关系有三种类型:培育组、培育处和培育区。
(一)培育组培育组关系包括直接培育组、间接培育组和多重培育组。
直接培育组是指各级主管直辖组中培育出新的组经理。
当主管A直辖的业务系列人员B晋升为组经理时,B及与其具有推荐关系的业务系列人员组成新的营销组,A与B形成直接培育组关系,A直接培育B;若B直接培育组经理C,则A与C形成间接培育组关系;若C直接培育组经理D,则A与D形成多重培育组关系。
(二)培育处培育处关系包括直接培育处、间接培育处和多重培育处。
直接培育处是指处经理级或区域总监级主管的直辖处中培育出新的处经理。
当主管A辖下组经理B晋升为处经理时,B的直辖组及与B具有培育关系的各档营销组构成新的营销处;A与B形成直接培育处关系,A直接培育B;若B直接培育处经理C,则A与C形成间接培育处关系;若C直接培育处经理D,则A与D形成多重培育处关系。
(三)培育区培育区关系包括直接培育区、间接培育区。
直接培育区是指区域总监级主管直辖区中培育出新的区域总监。
当区域总监级主管A辖下的处经理B晋升为区域总监时,B的直辖处及与B具有培育关系的各档营销处构成新的营销区;A与B形成直接培育区关系,A直接培育B;若B直接培育区域总监C,则A与C形成间接培育区关系。
第十八条有关培育组关系和利益的说明培育组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培育者为主管且被培育者职级为组经理级。
(一)主管A直接培育组经理B,B直接培育组经理C,A对B、B对C享有直接培育组利益,A对C享有间接培育组利益;若B降级至业务系列或转系列,A与B、B与C不再具有培育组关系,培育组利益不再发放,但A与C的间接培育组关系不变,A仍然享有C的间接培育组利益;此后,若B再次晋升为组经理,A与B重新建立直接培育组关系,A按第二年度的津贴比例提取B的直接培育组津贴,但B对C的直接培育组关系与直接培育组利益均不再恢复。
(二)组经理A直接培育组经理B,B直接培育组经理C,若B 先于A晋升为处经理,A与B、A与C的培育组关系终止;此后,当B降级为组经理时,A对B、A对C的培育组关系和培育组利益均不再恢复。
第十九条有关培育处关系和利益的说明培育处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培育者为处经理或以上职级,且被培育者职级为处经理级。
(一)主管A直接培育处经理B,B直接培育处经理C,A对B、B对C享有直接培育处利益,A对C享有间接培育处利益。
若B降级至组经理级或转系列,则:1.A与B、B与C不再具有直接培育处关系,直接培育处利益不再发放;A与C的间接培育处关系不变,A仍然享有C的间接培育处利益;2.若B降级为组经理级,A与B恢复B晋升处经理前的培育关系,原培育关系为直接培育关系的,培育津贴按第二年比例发放;否则,原培育关系对应的利益保持不变;3.若B再次晋升为处经理,A与B重新建立直接培育处关系,A 按第二年度的津贴比例提取B的直接培育处津贴,但B对C的直接培育处关系与直接培育处利益均不再恢复。
(二)处经理A直接培育处经理B,B直接培育处经理C,若B 先于A晋升为区域总监,A与B、A与C的培育处关系终止;此后,当B降级为处经理时,A对B、A对C的培育处关系和培育处利益均不再恢复。
第二十条有关培育区关系和利益的说明培育区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培育者和被培育者均为区域总监级主管。
(一)主管A直接培育区域总监B,B直接培育区域总监C,A 对B、B对C享有直接培育区利益,A对C享有间接培育区利益。
若B降级至处经理级或转系列,则:1.A与B、B与C不再具有直接培育区关系,直接培育区利益不再发放;A与C的间接培育区关系不变,A仍然享有C的间接培育区利益;2.若B降级为处经理级,A与B恢复B晋升区域总监前的培育关系,原培育关系为直接培育关系的,培育津贴按第二年比例发放;否则,原培育关系对应的利益保持不变;3.若B再次晋升为区域总监,A与B重新建立直接培育区关系,A按第二年度的津贴比例提取B的直接培育区津贴,但B对C的直接培育区关系与直接培育区利益均不再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