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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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苏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物业纠纷人民调解

工作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调解

【发文字号】苏住建物[2013]11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原社会治安综治委)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3

【实施日期】2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苏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住建物〔2013〕11号)

各市、区住建局、综治办、司法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太仓市城市管理局;各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现将《苏州市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奖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州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苏州市司法局

苏州市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促进我市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调动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苏州市物业纠纷调解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1〕52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奖惩对象)全市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兼)职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员。

第三条(考核内容)

(一)先进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1)有专门的物业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办公场所、调解室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2)有专门的工作人员和规定数量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

(3)有健全的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4)积极开展物业纠纷人民调解的宣传,辖区内业主、物业管理人员熟知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范围、程序;

(5)按照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和人民调解工作程序,接待当事人,受理物业纠纷调解申请;

(6)调解文书清晰规范,归档及时,无遗漏、无缺失;

(7)年度内有8例以上成功调解案例,且录入“苏州市社会矛盾纠纷信息管理系统”,当事人反映良好;

(8)辖区内无发生因调解不当而引发上访事件、激化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二)优秀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员。

(1)熟知物业管理政策法规,掌握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2)规范受理物业纠纷调解申请,调解文书书写清晰、规范,归档及时,无遗漏、无缺失;

(3)年度内有5例以上主持调解成功案例,且录入“苏州市社会矛盾纠纷信息管理系统”,或防止激化事件3件以上。

第四条(考核办法)以年度为考核单位,街道(镇)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将物业纠纷调处情况经街道(镇)司法所确认后报送市(区)住建局,市(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直接报送市(区)住建局。市(区)住建局会同市(区)综治办、司法局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汇总后报市住建局(市物业纠纷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核确认后予以表彰,并可给予一定奖励。

第五条(个案案例)本办法所称案例是指苏办发〔2011〕52号文件中规定的人民调解范围内的物业纠纷案例,按照“一案一卷,调解成功,协议履行”原则确定,多名调解员共同调解一件矛盾纠纷的记入主办调解员工作业绩。

第六条(责任追究)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表彰奖励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捏造事实、编造卷宗骗取个案奖励的;

(二)调解协议被法院、仲裁机关撤销或认定无效的;

(三)当事人举报违反调解纪律,经查证属实的。

第七条(解释及试行时间)本办法由市住建局(市物业纠纷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有效期两年。

附件1

苏州市先进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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