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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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7.21•【字号】苏住建建〔2023〕36号•【施行日期】2023.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检查情况的通报苏住建建〔2023〕36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上半年度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检查暨实名制工作检查的通知》(苏建函建〔2023〕119号),2023年6月,市住建局组织开展了2023年上半年度全市建筑市场综合检查暨实名制工作检查(含第一轮全市装饰工程综合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次建筑市场检查采用各县级市(区)抽选专家组成检查组交叉互查的方式进行,全市共随机抽查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主体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及具有工作面的装饰工程项目共计300个(房建226个,市政33个,装饰41个)。

总体上看,受检项目参建各方市场行为较为规范,基本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施工和监理企业重视内部管理,工程质量受控,安全生产相关措施基本落实,施工现场管理基本到位。

本次综合检查共开具督促整改通知书23份,相关隐患问题已由属地住建部门督促相关企业整改闭环。

此次检查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各等级资质企业平均分,以及监理企业平均分如下:二、主要问题(一)实名制部分项目的项目部管理人员每月考勤时间不足70%;部分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履职情况不佳,各类检查记录内容敷衍、流于形式;现场管理人员与实名制系统备案人员不一致,未能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部分装饰工程的管理人员存在照片考勤嫌疑;部分项目的管理制度不完善且未上墙,装饰项目各类管理制度缺失较多;少数装饰项目未通过工资专户发放工人工资。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集中开展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集中开展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集中开展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3.06.20•【字号】苏建函质[2013]99号•【施行日期】2013.06.2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集中开展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苏建函质〔2013〕99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苏府办〔2013〕128号),十一届市委第58次常委会和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建设领域实际,现将全市集中开展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把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以解决突出问题为牵引,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切实做到“三不、一到位”,即检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全程不走过场、制度健全到位。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堵塞漏洞,排除隐患,健全安全生产长效管理制度,提高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整体水平,全面压降安全事故,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检查范围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在建工程,轨道交通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燃气企业。

四、检查内容(一)各地住建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情况。

是否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是安全发展的根基,安全发展是科学发展的前提”的理念,是否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来抓,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是否明确清晰和落实,是否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是否依法依规组织安全生产,各类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落实领导带班、隐患排查、应急值守等各项安全制度和措施;应用《苏州市建设工程现场管理人员LBS无线定位管理系统》,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是否做到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职业病危害防治、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等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是否亲自部署、亲自检查、亲自培训,是否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和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的活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9.09•【字号】苏住建房[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苏住建房〔2013〕5号)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工商各直属局、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房〔2013〕94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的通知)的通知》(建房〔2013〕94号)和《苏州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等房地产经纪管理政策法规,按照国家和省住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2013年全市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安排2013年全市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从2013年9月开始至2013年10月底结束。

二、专项治理重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二)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的行为;(三)采取内部认购或雇人排队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以及通过炒卖房号非法牟利的行为;(四)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规避交易税费的行为;(五)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为不符合安全、防灾标准的房屋提供租赁经纪服务以及低价收进高价租出赚取差价的行为;(六)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行为;(七)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的行为;(八)泄露、出售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动;(九)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十)借用冒用房地产经纪人员名义签署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以及租借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或注册证书的行为。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1年下半年度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双随机”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1年下半年度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双随机”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1年下半年度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双随机”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1.04•【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2021年下半年度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双随机”检查情况的通报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根据《关于开展2021年下半年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双随机”检查的通知》(苏建函建〔2021〕420号)要求,我局于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组织开展了2021年下半年度苏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双随机”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检查从双随机检查人员库中随机抽取28名检查人员,随机抽取2021年5月1日至11月15日各市、区发布中标公告的项目,共计135个标段(各地不少于总标段数的5%且不低于10个标段),重点对招标公告、资格审查、开标评标、信息公示公告、异议投诉等重点环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

二、检查情况通报(一)发包初步方案制定不完整、部分项目发包行为不规范1.各地均有部分项目的发包初步方案不完整,缺少勘察、设计、监理发包内容,个别项目缺少施工内容。

2.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新建急诊科技大楼项目勘察设计、岳鹿路(S339-郑和中路)城市化改造工程一期项目监理的归档资料中未见发包初步方案。

3.常熟市、太仓市、吴中区部分项目采用平行发包形式发包专业工程,未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施工总承包范围内。

(二)影响营商环境的地方性政策文件和做法仍然存在4.昆山市的招标项目在评标办法的入围筛选方法中增加了“施工企业综合考评法(适用于房建、市政项目)”,依据为昆山市房建、市政施工企业综合考评结果。

5.昆山陆家浜铁路货场配套绿化迁移工程招标公告要求投标单位须具备企业的营业执照含有园林绿化经营范围。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苏州市市政行业专家库成员名单的通知-苏住建城[2012]41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苏州市市政行业专家库成员名单的通知-苏住建城[2012]41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苏州市市政行业专家库成员名单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苏州市市政行业专家库成员名单的通知(苏住建城〔2012〕41号)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市政工程建设和市政行业管理水平,规范城市桥梁安全监管、市政工程评优和市政类企业资质评审工作,更好地为我市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专项论证、技术咨询、质量抽检、专业技术指导和培训提供服务,充分发挥相关专业的社会资源和专家的积极作用,我们对原有的苏州市市政工程专家库、苏州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库成员进行整合、调整、补充,建立苏州市市政行业专家库。

经建设主管部门和单位推荐,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结合各专业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聘122名同志为苏州市市政行业专家库成员(名单见附件),聘期两年。

现将苏州市市政行业专家库成员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苏州市市政行业专家库成员名单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附件:苏州市市政行业专家库成员名单(排名不分先后)一、市政工程专业组序号姓名单位专业1沈吉平苏州市市政建设管理处道桥2王殿宽苏州市市政建设管理处道桥3袁卫泉苏州市市政建设管理处道桥4胡春清苏州市市政建设管理处道桥5奚鸿方苏州市市政建设管理处道桥6孙一兵苏州市第二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道桥7许诚苏州市城市投资公司道桥8朱福明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公司道桥9陈优苏州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道桥10周超英苏州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道桥11庄维健苏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道桥12沈学芳苏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道桥13宋庆华苏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道桥14李建平苏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道桥15李国峰苏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道桥16孟华苏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道桥17施英苏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道桥18钱洁苏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道桥19洪莲苏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道桥20赵国强苏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道桥21郭红敏苏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道桥22钱劭彦苏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道桥23曾惠芬苏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道桥24周争念苏州市政工程集团路桥沥青工程公司道桥25葛奇苏州市建设监理公司道桥26陆鑫宝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处道桥27尤国忠中新工业园区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道桥28俞梅生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道桥29吴国锋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道桥30董宇苏州联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道桥31孙大为苏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道桥32顾永达苏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道桥33夏长春苏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道桥34姜继强苏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道桥35娄伟苏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道桥36赵云斌苏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道桥37熊启应苏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道桥38樊维华苏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道桥39徐兴男苏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道桥40周黎军苏州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道桥41莫吕群苏州二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分公司道桥42杨云苏州二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分公司道桥43陈建兵苏州科技学院道桥44隋永芹苏州科技学院道桥45朱从坤苏州科技学院道桥46常军苏州科技学院道桥47夏云清吴江科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道桥48吴万韬昆山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道桥49杨春雷苏州方正工程技术开发检测有限公司道桥50候淑云苏州方正工程技术开发检测有限公司道桥51胡继红江苏众信工程投资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道桥52夏萌苏州市水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道桥53唐鹰飞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道桥54翁哲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道桥55周寅江苏常诚建筑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给排水56张翠萍苏州市河道管理处给排水57堵亚甫苏州凌云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给排水58汤小燕苏州市排水有限公司给排水59周炜苏州市排水有限公司给排水60丁永伟苏州市排水管理处给排水61黄天寅苏州科技学院给排水62郭永福苏州科技学院给排水63徐乐中苏州科技学院给排水64王涌涛苏州科技学院给排水65张卫萍苏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给排水66冯安朝苏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给排水(场站)67孟繁茹苏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给排水68成进棋苏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给排水69王志红苏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给排水70田晓军苏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给排水71韩素华苏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给排水72许国青苏州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给排水73华建良苏州市水利局给排水74孙福林苏州市河道管理处给排水75陈长林苏高新污水处理公司给排水76曹玲苏州市河道管理处给排水77董根法苏州市建设监理公司给排水78顾小建苏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处城市照明79朱继红苏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处城市照明80金奇峰苏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处城市照明81林海阔苏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处城市照明82李涛苏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处城市照明83沈梅荣苏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城市照明84何粟钢苏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城市照明85葛银红苏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城市照明86蒋鑫苏州市城建档案馆工程资料87邹燕苏州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资料88孙丹苏州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经济89彭侃苏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经济90王春玲吴江科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工程经济91管永良苏州方正工程技术开发检测有限公司建筑材料92杨海苏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轨道和场站93韩锡云苏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岩土94俞林苏州市市政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燃气二、市政类资质评审专业组序号姓名单位1戴敏华苏州二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2范建设苏州市高新区建设局3顾勤芹苏州润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4步云华吴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局5陶玉峰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俞树人昆山裕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7李成昆山市鼎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8袁三宝张家港市公用事业管理处9高吕琴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0张强张家港市吉达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11倪文忠吴江市市政建设管理处12张伟娟吴江市市政建设管理处13叶卫强吴江市市政建设管理处14吴四林吴江市双龙市政建设有限公司15徐水龙吴江市明港道桥工程有限公司16屈慧家常熟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17王艳灵江苏东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18马雪峰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9范建平苏州创威建设有限公司20戴丽裕苏州市吴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21王雪娟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2王冬梅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3徐樱华昆山裕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24刘芳长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5夏燕江苏港通路桥集团在限公司26费瑜江苏四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27张建民江苏神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8朱亚芳苏州鼎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结束——。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12.28•【字号】苏住建私〔2018〕3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苏住建私〔2018〕3号各市、区住建局,姑苏区住建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8年7月27日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条例》,扎实开展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深刻理解《条例》重要意义《条例》的修订施行,是我市贯彻落实住建部和省政府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切实明确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和有效建立监管体系的重要方法,对于预防和减少房屋引发的灾害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住建部门要看清态势、坚定思想、不畏困难,将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和一个重要监管手段,遵循“属地管理、综合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规范使用、科学鉴定、确保安全”的原则,实效提升既有房屋安全管理的能力,扎实构建政府、部门、单位、公众和社会等多位一体的以责任制为主体的既有房屋使用安全体系和网络,确保既有房屋使用安全。

二、认真抓好《条例》学习宣传各地住建部门要认真组织指导本系统、当地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部门、行业单位开展《条例》的学习和贯彻,要结合各地现实既有房屋安全管理状况,根据《条例》规定的部门、单位、个体的责任承担和权利义务,分清责任主次和对象侧重,以问题为导向,适度前瞻思维,做好行之有效的宣传方案和计划。

要营造宣传氛围,引导舆论方向,宣传的方式方法要多样化、大众化,有口号有方针,线上和线下结合,专题培训和义务宣传结合,视频动漫和文字图片结合,用好用活部门网站、公众微信号和移动媒体等多种传播媒介。

苏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苏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苏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第一条外来人员管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禁毒、铁路护路联防等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基础性工作。

为切实加强上述各专项工作,制定市综治委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工作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二条专项工作办公室是市综治委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在市综治委及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省综治委对应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各专项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认真落实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检查指导和扎实推进全市各地的专项工作,具体负责相关专项工作调查研究,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规划和要点,对加强和改进相关专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督促后进地区改进工作。

办理市综治委及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各专项工作办公室挂靠的成员单位,须由一位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另与该专项工作关系最为密切的处室设专人负责专项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别指派一名科级干部作为专项工作办公室的组成人员或联络员。

第五条各专项工作办公室应根据本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组织、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并对成员单位系统内开展专项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六条各专项工作办公室可根据专项工作需要,提请市综治委同意请未列为本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市综治委其他成员单位给予必要的协助,有关成员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七条各专项工作办公室须根据省综治委对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和市综治委的有关工作部署,在每年年初提请本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全市综治专项工作的年度计划或工作要点,每年年底对专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总结。

上述工作计划、要点和检查总结,应报送市综治委和省综治委对应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竞聘演讲稿

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竞聘演讲稿

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竞聘演讲稿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广东省综治办专职副主任是什么级别?广东省综治办专职副主任为副局级待遇。

广东省综治办全称是广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有关重大活动;宣传贯彻社会治安...防抓取,提供内容。

大家上午好!竞聘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副主任,如何做好面试工作,在线...呵呵,这就有点难度啊,首先,仪表是要穿戴整齐的;其次,要有很好的口才,如果口才不好的话,因为这个短时间内不能提升,所以你需要仔细想想他们防抓取,提供内容。

我叫董蕾,今年24岁,通过省委组织部XX年大学生村官考试之后,一直在我镇综治办工作,今天我竞聘的是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职务。

苏州市姑苏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是谁曹萍,女,1960年6月出生,江苏无锡人,1978年11月参加工作,1991年12月入党,大学学历。

由昆山市委常委、纪委书记转任苏州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防抓取,提供内容。

这两年多的时间里,我从一名村官成长为一名公务员,从一个没有任何工作经验的新人进步为有一定乡镇工作能力的机关干部。

我坚信:工作是干出来的,机会是靠自己争取来的,所以我今天站在了这个舞台上,就是为了进一步的成长与进步。

急求镇经济发展办,综治办主任竞争上岗演讲稿一是提供政策服务。

以经贸委、吸收税务、工商、银行等部门,成立政策咨询办公室,主...缓解企业建设中的困难,激发新的发展活力。

四是加大道路和企业”三乱”治理力度,简化审...防抓取,提供内容。

我竞聘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其原因与优势有三点:乡镇的综治办副主任也是副科待遇算不算是领导班子成员。

领导班子一般是四大家的一把手二把手等,综治办排不上。

具体排名可参考如下:一、党...十一、政协联络办公室副主任(主任一般党委书记兼)防抓取,提供内容。

第一点,我自XX年8月参加工作以来,干过综治办工作、干过科学发展观工作、干过人口普查工作、干过低保入户工作,但综治办一直是我工作的大本营,自始至终没有中断过,这些工作带给我的经验教训,将更好的指导我以后的工作,使我可以更快的融入角色,适应工作的需要。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市区2022年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市区2022年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市区2022年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22.01.20
•【字号】苏住建保〔2022〕1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市区2022年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区住建局(委)、财政局,各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优化住房保障结构,提高货币化保障水平,决定对苏州市市区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调整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的租赁补贴标准,调整后的标准如
二、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保障的购房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平方米10821元。

三、上述调整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月20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银监分局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银监分局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银监分局关于开展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
预告登记合并登记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产地产权属管理房屋抵押
【发文字号】苏住建私[2011]1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银监分局
【发布日期】2011.01.19
【实施日期】2011.0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银监分局关于开展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合并登记工作的通知
(苏住建私〔201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行为,保障购房者和银行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苏州市房屋预告登记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房屋权属登记的实际情况和银行防范金融信贷风险需求,现就开展苏州市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合并登记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合并登记实行当事人申请登记原则。

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合并登记由房屋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负责实施。

三、为简化登记手续、方便当事人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进行合并登记,可由购房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书面委托银行办理。

四、银行金融机构应密切配合房屋登记机构开展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并将有关材料提交至房屋登记机构备案。

银行应按房屋预告登记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22年苏州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22年苏州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22年苏州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3.21•【字号】苏住建质〔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22年苏州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现将《2022年苏州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22年苏州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3月21日2022年苏州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2022年,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零事故”工作目标,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加强督查检查,推动争先创优,全方位推进质量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一、完善体系,构建长效管控机制1.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督促建设单位有效落实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压紧压实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继续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两书一牌”制度和疫情常态化管控要求。

持续强化监理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辅警”作用。

2.开展“零事故”目标行动。

从严整治施工企业“三违”现象,严格落实建筑工人“一带一帽”配备,加强对特种岗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管控,压实属地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责任,落实“隐患即事故”闭环整改,全面规范非亡人事故调查处置程序,建立“主监员”负责制,着力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能力水平。

3.深化三年“大灶”专项整治。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2.02.06•【字号】苏住建规[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住建规〔2012〕3号)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苏州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我局制定了《苏州市市区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苏州市市区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区存量房买卖和房地产经纪行为,维护存量房买卖双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安全、透明的存量房买卖秩序,促进存量房买卖市场和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1〕第8号令)和《苏州市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第113号令)等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存量房买卖和存量房买卖居间代理经纪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区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负责建设和维护市区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操作系统(以下简称操作系统),承办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范围内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的具体工作。

吴中区、相城区、虎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负责承办各自辖区范围内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从事存量房买卖居间代理经纪业务的,应当持经纪机构及其房地产执业经纪人(以下简称执业经纪人)入网登记表和经纪机构及其下属分支机构的备案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申请办理操作系统用户入网认证手续。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11年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11年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11年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1.01.31•【字号】苏住建质[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11年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住建质〔2011〕3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2011年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推进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各项工作,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同时,请各地住建部门将辖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及领导小组、联络员名单于2月20日前报送我局质安处,专项整治各阶段工作小结和专项整治总结分别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和2011年12月20日前报送我局质安处。

我们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将纳入政府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和层级考核内容。

附件:2011年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附件:2011年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市政府以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为核心,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

2011年,要在确保总体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的前提下,针对重点工程、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开展专项整治,加强基础建设,加强责任落实,加强依法监督,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好转。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有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有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原改制单位居
住公房房改售房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
【发文字号】苏住建保[2010]11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10.22
【实施日期】2010.10.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原改制单位居住公房房改售房工作的通知
(苏住建保〔2010〕11号)
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原改制单位居住公房房改售房工作,根据《苏州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0〕60号)精神,现对原改制单位居住公房房改售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03〕18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继续推进现有公房出售工作,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支持和鼓励租住改制单位居住公房的
居民参加房改售房。

二、原改制单位居住公房房改售房工作中,原改制单位指转制、改制、破产、关闭等已注销的企事业单位。

居住公房指是改制中资产已剥离的居住性质的产权证没有过户的产权人仍为原改制单位的出租公房。

房改售房指按现行的房改政策向符合条件的合法承租居民出售居住公房。

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公安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综治办[2010]100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综治办、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产局: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镇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提高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主题词: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意见报:省委、省政府,中央综治办、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送:省综治委各成员单位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9月17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城镇居民住宅小区是人民群众生活的聚居地,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管理工作事关社会和谐安宁。

加强城镇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对于提高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推进平安江苏建设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城镇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依据《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第49号令)、《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GB/T21741-2008)等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城镇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的要求新建城镇居民住宅小区要根据《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及国家、行业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社会治安形势以及住宅小区规模、建设投资,系统规模、系统功能和安全管理要求等因素,开展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设计和建设。

吴怀智与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吴怀智与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吴怀智与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不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9【案件字号】(2020)苏05行终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一鸣曹军林磊【审理法官】姚一鸣曹军林磊【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吴怀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吴怀智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个人】吴怀智【当事人-公司】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理律师/律所】陈月琴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月琴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月琴【代理律所】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吴怀智【被告】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院观点】吴怀智于2019年7月8日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行政起诉状明确其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在发放“桃花坞历史文化片区综合整治保护利用工程"拆迁项目许可证及延长期限(2014年9月7日止)管理中,没有履行拆迁资金审核监督管理的职责,构成违法。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明重复起诉撤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和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吴怀智于2019年7月8日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行政起诉状明确其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在发放“桃花坞历史文化片区综合整治保护利用工程"拆迁项目许可证及延长期限(2014年9月7日止)管理中,没有履行拆迁资金审核监督管理的职责,构成违法。

根据本院(2016)苏05行终447号行政判决书所反映的审理被诉行政行为事项,本次上诉人吴怀智起诉显然系重复起诉。

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吴怀智起诉并无不当。

上诉人吴怀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0.08.11•【字号】苏住建质[2010]27号•【施行日期】201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住建质〔2010〕27号)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当前事故多发势头的紧急通知》(苏政发〔2010〕153号)及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10〕352号)的文件要求,根据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局决定从现在起到9月中旬,组织开展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

现将《苏州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全力推进我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各项工作,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附件:苏州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二○一○年八月十一日附件:苏州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专项整治的指导思想认真落实省、市政府以及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和文件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不断强化安全发展理念,努力提升全市安全生产基础,通过严格监管和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构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当前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事故多发势头。

二、专项整治的目的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大全系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各项工作部署的力度,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解决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保持我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的平稳态势。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2.08.09•【字号】苏住建质[2012]40号•【施行日期】2012.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住建质〔2012〕40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深入推进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全市建筑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现将《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实施意见》二○一二年八月九日附件: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四项排查”工作的总体要求,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深入推进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全市建设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具体要求,制定我市深入推进我市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通过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并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对建筑施工领域安全事故隐患再次进行全面彻底地排查与整治,务必做到两个“确保”:确保在这一阶段内不发生较大影响事故,确保各类事故隐患不引发亡人事故和不稳定因素。

1.集中检查一批企业。

全面发动施工企业开展安全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工作,做到本地区施工企业自查率100%。

2.集中整改一批隐患。

对于新发现的一般隐患,应在短期内(发现后的一周内)完成整改。

对于新发现的各类重大隐患力争在短期内整改完成;短期内整改不了的,一律列入重大隐患目录,各地区住建部门及其安监机构要密切跟踪整改情况。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综合大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综合大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综合大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8.17•【字号】苏住建质〔2023〕21号•【施行日期】2023.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上半年度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综合大检查情况的通报苏住建质〔2023〕21号各县级市(区)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巩固提升行动、“生命至上隐患必除”消防安全专项行动等工作,进一步落实工程参建各方质量安全环保主体责任,市住建局于7月24日至7月28日组织开展了2023年上半年度全市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综合大检查活动。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次检查以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工程、住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重点项目,以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危大工程管控、“一带一帽”管理、施工消防安全、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工地防暑防台防汛、工地环境保护(扬尘防治、建筑垃圾处置)等为重点内容。

本次各地共抽查房屋市政工程项目150项,形成《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综合大检查检查用表》150份。

其中,房屋建筑工程71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50项(含轨道交通工程2项)、装饰装修工程29项。

总体上看,各地住建部门高度重视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监管工作,统筹开展各专项行动,受检项目施工和监理单位基本落实主体责任,施工质量安全环保情况基本受控。

本次检查共开具整改通知单30份,(局部)停工整改通知单2份,已要求属地住建部门督促有关责任单位限期落实整改。

(一)地区情况从项目地区看,常熟市、昆山市、相城区、虎丘区、苏州工业园区所辖工程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环境保护管控情况相对较好。

(二)项目类别从项目类别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整体管控情况相对较好,装饰装修工程存在工程台账资料管理混乱、施工安全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较多,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通病问题较多。

苏州管委会及一站式服务组织架构

苏州管委会及一站式服务组织架构

24
17
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供的12类业务
项目申报 人才服务 情报信息 检察在线 企业认定 人力资源 公共平台 外贸综合服务 金融服务 知识产权 产学研 技术合同登记
18
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服务窗口设置
窗口 业务种类 派驻单位
中心综合业务(金融服务、人 窗口01 才服务、项目申报、企业认定 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等)
窗口02 人力资源服务
外贸综合服务 窗口03 技术合同登记 检测在线
园区人力资源公司
苏州得尔达国际物 流有限公司 苏州市生产力促进 中心 园区检查院
19
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服务窗口设置
窗口 窗口04 业务种类 派驻单位
知识产权
情报信息
园区知识产权局
独墅湖图书馆 科技公共平台协作 网 独墅湖高教办 -20
3
一、苏州工业园政府组织架构 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
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
娄 葑 街 道 工 作 委 员 会
唯 亭 街 道 工 作 委 员 会 胜 浦 街 道 工 作 委 员 会
斜 塘 街 道 工 作 委 员 会
湖 西 社 区 工 作 委 员 会
湖 东 社 区 工 作 委 员 会
东 沙 湖 社 区 工 作 委 员 会
苏州工业园政府机构解读
L/O/G/O
1
汇 报 内 容
一、苏州工业园政府组织架构 ※园区管委会 ※街道、社区工委会 二、苏州工业园服务机构 ※园区服务机构 ※街道、社区服务机构
2
汇 报 内 容
一、苏州工业园政府组织架构 ※园区管委会 ※街道、社区工委会 二、苏州工业园服务机构 ※园区服务机构 ※街道、社区服务机构
消防
社会事务处 CA认证 国税 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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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苏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物业纠纷人民调解
工作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调解
【发文字号】苏住建物[2013]11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原社会治安综治委)苏州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3
【实施日期】2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苏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住建物〔2013〕11号)
各市、区住建局、综治办、司法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太仓市城市管理局;各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现将《苏州市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奖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州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苏州市司法局
苏州市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促进我市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调动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苏州市物业纠纷调解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1〕52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奖惩对象)全市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兼)职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员。

第三条(考核内容)
(一)先进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1)有专门的物业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办公场所、调解室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2)有专门的工作人员和规定数量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
(3)有健全的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4)积极开展物业纠纷人民调解的宣传,辖区内业主、物业管理人员熟知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范围、程序;
(5)按照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和人民调解工作程序,接待当事人,受理物业纠纷调解申请;
(6)调解文书清晰规范,归档及时,无遗漏、无缺失;
(7)年度内有8例以上成功调解案例,且录入“苏州市社会矛盾纠纷信息管理系统”,当事人反映良好;
(8)辖区内无发生因调解不当而引发上访事件、激化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二)优秀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员。

(1)熟知物业管理政策法规,掌握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2)规范受理物业纠纷调解申请,调解文书书写清晰、规范,归档及时,无遗漏、无缺失;
(3)年度内有5例以上主持调解成功案例,且录入“苏州市社会矛盾纠纷信息管理系统”,或防止激化事件3件以上。

第四条(考核办法)以年度为考核单位,街道(镇)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将物业纠纷调处情况经街道(镇)司法所确认后报送市(区)住建局,市(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直接报送市(区)住建局。

市(区)住建局会同市(区)综治办、司法局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汇总后报市住建局(市物业纠纷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核确认后予以表彰,并可给予一定奖励。

第五条(个案案例)本办法所称案例是指苏办发〔2011〕52号文件中规定的人民调解范围内的物业纠纷案例,按照“一案一卷,调解成功,协议履行”原则确定,多名调解员共同调解一件矛盾纠纷的记入主办调解员工作业绩。

第六条(责任追究)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表彰奖励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捏造事实、编造卷宗骗取个案奖励的;
(二)调解协议被法院、仲裁机关撤销或认定无效的;
(三)当事人举报违反调解纪律,经查证属实的。

第七条(解释及试行时间)本办法由市住建局(市物业纠纷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有效期两年。

附件1
苏州市先进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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