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2023年电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023年电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全部电梯。
第三条电梯安全管理应当依法进行,注重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加强监督检查与技术支持,保证电梯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二章电梯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第四条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是负责电梯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部门,可由政府、行业协会或者设立专门机构来承担。
第五条电梯安全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监督员,具备相关的技术水平和专业知识。
第六条电梯安全监督员的主要职责包括:对电梯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接受电梯事故报告并进行调查处理;组织电梯安全培训等。
第三章电梯安全责任与管理第七条电梯的使用者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电梯,不得超载、乱按按钮等。
第八条电梯的维保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电梯维护和检查,并记录维护和检查情况。
第九条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建立电梯维修人员的基本档案,并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电梯的设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文件和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电梯使用的常态化管理制度,保证电梯的良好运行。
第四章电梯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二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电梯的日常巡查和维护。
第十三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维修工具和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四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电梯事故报告制度,对电梯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建立电梯事故调查制度,对电梯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向相关部门作出报告。
第十六条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定期对电梯维修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水平。
第五章电梯安全监督检查第十七条电梯安全监督员应当定期对电梯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第十八条电梯安全监督员发现电梯安全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连云港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安监、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含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条电梯生产、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依法取得许可,建立并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电梯安全。
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防范事故和应急救援能力。
鼓励电梯使用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积极参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七条质监、住房、城乡建设、安监等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
新闻媒体、学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有关电梯安全的宣传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生产和销售第八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生产,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负责。
电梯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
第九条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电梯进货查验制度和销售台账,并对其销售的电梯质量、来源合法性负责。
电梯销售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约定售后服务事项。
第十条电梯采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招投标有关规定。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法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的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等。
第三条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综合治理、责任到人;(三)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第二章电梯安全管理责任第四条电梯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是电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对电梯安全负责。
第五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电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第六条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电梯的日常安全管理,对电梯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章电梯运行管理第八条电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取得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登记证。
第九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第十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设立电梯运行记录,记录电梯运行情况、维护保养情况、检验情况等。
第十二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电梯运行中的安全管理,确保电梯运行安全。
第四章电梯应急救援第十三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四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并确保设备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设立应急救援电话,并公布电话号码。
第十六条电梯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时,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措施排除故障或者事故。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使用单位违反本制度,未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违反本制度,未按照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检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违反本制度,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救援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电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电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的监督与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护乘客和维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和管理的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第三条电梯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相关电梯安全知识,提高公众对电梯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第四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检查,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电梯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电梯运行状况的监测与管理,并及时发现和处理电梯安全隐患。
第六条电梯所有权单位应当对电梯进行定期维护与保养,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和维修。
第七条在发生电梯事故或故障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乘客和维护人员的安全。
第八条对于擅自改装或维修电梯,导致电梯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电梯质量管理第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生产电梯,并在出厂前进行全面检测和验收,确保电梯的质量符合标准。
第十条电梯所有权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电梯检测,对电梯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检查,并及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检查电梯各项部件的工作状况,及时更换磨损的部件,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保险管理制度,及时购买电梯保险,确保在发生电梯事故时能够进行有效赔偿。
第十三条电梯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质量档案,并对电梯的质量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电梯的质量符合标准。
第三章电梯安全运行第十四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进行定期巡检,检查电梯的安全装置是否完好有效,电梯内部是否干净整洁。
第十五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运行记录表,记录电梯的每次运行情况和检查维护情况,保留有关资料至少三年。
第十六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和应急措施,在发生电梯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
江苏省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江苏省电梯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确保电梯安全运行,保障乘客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江苏省内所有电梯的使用、维护、检验和管理。
二、电梯使用管理1. 电梯使用单位应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电梯安全责任人。
2. 电梯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电梯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3. 电梯使用单位应在电梯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使用说明。
三、电梯维护保养1. 电梯使用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2.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维护保养周期和项目进行维护保养。
3. 电梯维护保养应有详细的记录,并由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签字确认。
四、电梯安全检查1. 电梯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电梯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电梯安全检查应包括但不限于电梯运行状况、安全装置、紧急报警系统等。
3. 电梯安全检查结果应记录并存档,作为电梯安全管理的依据。
五、电梯事故处理1. 发生电梯事故时,电梯使用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2. 电梯事故应按照规定程序报告相关部门,并配合事故调查。
3. 电梯事故原因应查明,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电梯检验与更新1. 电梯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周期进行电梯定期检验。
2. 电梯检验不合格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整改直至检验合格。
3. 对于达到使用年限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应及时进行更新或改造。
七、监督管理1.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电梯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2. 对于违反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3. 电梯使用单位应配合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不得拒绝或阻碍监督检查。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对本模板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2023年电梯安全操作管理规定
2023年电梯安全操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电梯的安全操作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电梯的安全操作管理。
第三条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安全操作管理职责:(一)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职责,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
(二)对职工和操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安全操作意识和技能水平。
(三)制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计划,并委托专业维保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四)定期组织电梯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复和整改。
(五)对电梯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条电梯的制造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安全操作管理职责:(一)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制造和安装电梯,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规定要求。
(二)提供电梯的使用说明书和维护保养手册,向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进行培训,确保其正确操作和维护。
(三)对于电梯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方面进行处理和整改。
第五条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安全操作管理职责:(一)开展定期的电梯维护保养,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
(二)建立健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和事故处理记录,便于日常管理和事故调查。
(三)提供电梯的运行数据和维护记录,向使用单位和管理部门进行报告。
(四)对于发现的电梯安全隐患,应当及时进行修复和整改。
第六条电梯使用单位、制造单位和维保单位应当加强合作,通力合作,共同保障电梯的安全。
第七条各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的监督检查,对违规操作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第八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之前发布的与本规定相冲突的规定自行废止。
第十条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一、总则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电梯的安装、使用、维修保养和检验检测等环节。
三、管理职责(一)电梯使用单位1. 电梯使用单位应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明确电梯安全管理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
2. 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档案,包括电梯技术档案、运行档案、维修保养档案等。
3. 定期对电梯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4. 加强对电梯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5. 严格执行电梯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二)电梯维修保养单位1. 维修保养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依法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许可证。
2. 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对电梯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3. 对维修保养过程进行记录,并将相关资料归档。
4. 在电梯轿厢内设置《电梯使用须知》、《电梯安全检验》等标识。
(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1. 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依法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许可证。
2. 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对电梯进行定期检验,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3. 检验检测结果应真实、准确,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四、安全管理制度(一)电梯安装1. 电梯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依法取得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证。
2. 安装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确保电梯安装质量。
3. 安装完成后,进行自检和调试,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二)电梯使用1. 电梯使用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电梯安全管理。
2. 电梯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熟悉电梯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3. 乘客应遵守电梯使用规定,不得违规操作。
4. 电梯内禁止吸烟、吐痰、乱扔杂物等不文明行为。
(三)电梯维修保养1. 维修保养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对电梯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法规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电梯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本法规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全部电梯,包括新安装、改造和维护的电梯。
第三条电梯安全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原则,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保证电梯装备的安全可靠性。
第四条国家将加强电梯安全技术研究,提高电梯技术水平,提高电梯的安全性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电梯行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维护电梯安全。
第六条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应当依法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加强电梯管理,提高对电梯安全管理的重视。
第七条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标准。
第八条电梯有关单位应当对电梯设备、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和保养,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
第九条电梯有关单位应当加强电梯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操作意识和技术水平。
第十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电梯安全管理责任第十一条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对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等工作进行质量监督,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电梯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经营许可手续,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技术和安全、环保等要求。
第十三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设备、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和保养,做到日常检查,确保电梯运行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电梯维保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维保手续,严格按照维保程序进行维护检修,做好记录和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电梯作业人员应当加强安全意识教育,掌握电梯安全操作技术,做到遵守操作规程和程序,确保人员的安全。
第十七条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对工作不力的单位或个人要追究责任。
电梯安全条例规定最新版(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选型配置、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电梯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安全责任考核内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电梯生产与安装第六条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
第七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对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八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保电梯安装、改造、修理质量。
第九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施工过程中,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施工结束后,向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技术资料。
第三章电梯使用与维护保养第十一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
第十二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电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电梯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安全管理员,负责电梯的日常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电梯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指导意见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2.21•【字号】连政办发〔2017〕18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指导意见的通知连政办发〔2017〕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21日连云港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指导意见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既有住宅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既有住宅,在符合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方面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本意见规定加装电梯。
本意见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三年以上且无电梯的多层住宅。
二、既有住宅业主作为本幢或者本单元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意见的规定提出加装电梯的相关申请,并作为电梯使用人。
既有住宅业主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其他单位或个人具体负责加装电梯申请、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并作为建设单位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三、申请人在办理加装电梯相关手续前,应当征得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同意。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完善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对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予以指导和协调,为业主提供便民服务。
四、申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加装电梯须经本幢或本单元全体业主书面同意;加装电梯可能影响物业相邻权人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相关权益的,还应当经受影响的物业相邻权人书面同意;(二)有具备资质的单位出具的符合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及意见;(三)加装电梯所在幢或者单元业主还应当就下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1. 加装电梯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须对权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的,还应当有补偿资金筹集方案;2. 电梯运行、维护保养、修理、改造等费用的分担方案;3. 电梯使用单位主体确定;4. 其他依法应当经相关业主同意的事项。
电梯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电梯安全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梯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各类电梯的安全运行管理。
第三条电梯运营单位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保障电梯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电梯安全运行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第五条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电梯安全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操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电梯安全运行管理职责第六条电梯运营单位应当成立电梯安全管理部门或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电梯的安全运行管理。
第七条电梯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电梯进行安全检查、维修和保养工作,确保电梯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电梯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梯维修、保养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电梯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事故报告和应急预案制度,及时处置电梯事故,做好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条电梯运营单位应当对电梯进行定期的维修和设备更新,及时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三章电梯安全维修管理第十一条电梯维修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维修能力和技术资质,严格按照维修要求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电梯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维修台账,记录维修情况、维修时间和维修人员情况等信息。
第十三条电梯维修单位应当加强对维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保障其业务水平和技术能力的提升。
第十四条电梯维修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保养电梯,及时修复设备故障,确保电梯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电梯安全检查管理第十五条电梯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和技术资质,严格按照检验要求进行操作。
第十六条电梯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对电梯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七条电梯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检验报告和检验档案,记录检验情况、检验时间和检验结果等信息。
第十八条电梯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加强对检验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保障其业务水平和技术能力的提升。
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型配置与安装施工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四章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与安全评估第五章应急处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制造、选型配置、安装施工、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应急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自用电梯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电梯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权责明确、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将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职责,做好其管辖范围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住宅小区电梯加装、改造、修理、更新等事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电梯选型配置的设计审查和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和消防救援等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乘梯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加强电梯使用安全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文明使用电梯。
第七条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组织开展电梯使用安全培训、咨询等活动,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有序竞争。
2024年电梯安全管理制度
2024年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电梯的安全管理工作,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维护、检验、保养、改造和拆除等行为,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其安全运行。
第四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规章,确保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电梯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切实保障电梯运行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章电梯日常管理第六条电梯设备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维保人员,每年进行定期培训,确保其具备良好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七条电梯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电梯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电梯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做好电梯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定期清洁、润滑、检查各部件是否运转正常。
第九条电梯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电梯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十条电梯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电梯设备档案,包括设备基本信息、维护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等。
第三章电梯安全检查第十一条电梯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电梯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机器部件、导轨、缓冲器、门系统、紧急救援系统等。
第十二条定期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直至问题彻底解决。
第十三条电梯安全检查应当由资质齐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管理单位。
第十四条电梯设备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对电梯设备进行抽查检查,确保电梯设备的安全性。
第四章电梯事故处理第十五条电梯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电梯事故,能够迅速进行处置,保障乘客的安全。
第十六条发生电梯故障时,电梯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用户进行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电梯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警系统,确保电梯事故的及时报警和处置。
电梯安全操作管理规定
电梯安全操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乘客和物品的安全,强化电梯安全管理,提高电梯的使用效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一切使用、管理和维护用途的电梯。
第三条电梯安全操作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合理布局、防患于未然”的原则。
第二章电梯的设备检查第四条电梯设备安全检查是保障电梯运行安全的重要措施。
第五条电梯设备检查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定期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检查电梯的门锁、传感器、线路、限速器等设备是否运行正常。
3.检查电梯操作盘、按钮、指示灯等设备是否完好。
4.检查电梯井道、轿厢、机房等部位是否清洁整洁。
5.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并及时整改。
第六条电梯设备检查应由专业工作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查。
第三章电梯的使用安全第七条电梯的使用安全是保障乘客和物品安全的重要措施。
第八条电梯使用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按照载重量和乘客数量的规定合理分配乘坐人员。
2.切勿超载,要避免超载运行带来的隐患。
3.乘坐电梯时要注意站稳,切勿晃动。
4.乘坐电梯时要按规定的按钮,避免乱按导致故障。
5.切勿擅自停电、停机,遇到故障应及时报告维修。
第九条电梯使用应注意以下事项:1.禁止在运行中拦截电梯。
2.切勿无故按下紧急停车按钮,避免误触发。
3.遇到火灾或其他紧急情况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疏散。
第四章电梯的维护管理第十条电梯的维护管理是保障电梯长期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
第十一条电梯维护管理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定期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2.维护过程中要使用合适的工具和设备,确保操作安全。
3.维护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合格上岗。
4.维护记录应详细记录,包括维护时间、内容和维护人员等信息。
第十二条电梯维护管理应注意以下事项:1.维护过程中要注意防止滑倒、触电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2.维护完毕后要及时清理工具和设备,保持场地整洁。
3.维护人员应定期进行技术培训,提高维护水平。
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三篇)
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电梯安全使用是现代城市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为了确保人们的出行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都制定了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本文将就电梯安全使用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电梯日常维护管理1. 定期检验和维护: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电梯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验和维护。
检验工作由依法设立的检验机构进行,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
2. 日常维护: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日常维护工作,包括:电梯轿厢内清洁卫生,电梯轿厢内设施功能测试,电梯门的开关速度和封闭性测试等。
维护工作应由具有电梯维护资质和技术水平的维护单位负责。
3. 强制性检验:电梯每年进行定期检验后,还需要进行强制性检验。
强制性检验主要针对电梯的电气设备、机械安全装置等关键部件进行检验和测试,以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二、电梯安全设施管理1. 安全门:电梯轿厢与电梯井道之间应设置安全门,以确保乘客进入或者离开电梯时的安全。
2. 门锁:电梯门应安装闭合失效保护装置,避免不当操作或故障导致电梯门不能正确关闭。
3. 紧急通信装置:每部电梯都应该配备紧急通信装置,以便乘客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可以迅速与外界联系。
4. 紧急停止按钮:电梯轿厢内应有紧急停止按钮,乘客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可以立即停止电梯的运行。
5. 电梯防坠保护装置:电梯井道顶部应有防止电梯意外坠落的保护装置,确保乘客的安全。
三、电梯使用管理1. 电梯乘客的使用限制:电梯的载人限制要符合相关规定,并在电梯内明显位置做出载人限制标识。
电梯内不得超载,乘客也不得乘坐超过载人限制的电梯。
2. 电梯乘客的行为规范:乘客在乘坐电梯时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进行随意按动各种按钮,不得玩耍、打闹等危险行为,不得将物体丢入电梯井道等。
3. 电梯故障应急处理:电梯在运行过程中如遇故障,乘客应冷静保持安静,并等待救援。
维护人员应及时处置电梯故障,并及时通知乘客有关情况和救援进度。
4. 电梯设备的故障报修:电梯使用单位应设立电梯故障报修电话,并告知乘客有关电话信息。
《连云港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 .doc
《连云港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四章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第五章监督和应急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感谢你的观看谢谢你的观赏谢谢欣赏谢谢欣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改作公共使用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电梯安全管理的原则】电梯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多元共治、权责明确、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领导、监督、保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园区、风景名胜区、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电梯安全工作纳入安全责任考核体系,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管理责任主体】市、县(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应急管理、商务、教育、文广旅、交通运输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将电梯安全管理纳入本行业安全管理,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消除事故隐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消除事故隐患。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协调解决电梯使用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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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4月26日连云港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0年5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第三章使用第四章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第五章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改作公共使用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电梯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综合治理、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公安、商务、教育、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开发园区、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协调处理电梯使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公众安全意识。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及幼儿园安全教育的内容,倡导文明使用电梯。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行业信息分析研究,收集、发布电梯重要零部件的参考价格、维护保养服务标准等信息;组织开展电梯安全培训和咨询,参与电梯应急互助救援活动,提高行业服务和安全管理水平。
第八条鼓励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单独或者共同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制定政策、试点示范、宣传推广等方式,重点推动公众聚集场所电梯和使用年限超过十年的住宅电梯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鼓励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电梯费用的项目和收取方式。
业主交纳的电梯费用中包含保险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并公示相关信息。
第二章生产第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电梯的质量安全负责,保证安全性能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建立电梯整机、主要零部件验收和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不得通过设定密码、远程控制等方式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电梯经过改造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出具质量证明书,更换电梯产品铭牌,并对改造后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十条电梯机房、井道、底坑、层站等建设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电梯的选型和配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保障应急救援、消防、无障碍通行等方面的需要。
第十一条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新安装的电梯,应当配置符合规定标准的视频监控设施、移动通信设施、自动救援操作装置等配套设施。
鼓励乘客电梯配备远程监测装置,并提供符合相关标准的数据接口。
鼓励电梯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建立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对电梯运行情况实施远程监测。
本条例施行前,已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电梯,没有安装视频监控设施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一年内完成安装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电梯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明确施工更换的零部件的保修期限,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当依法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
电梯使用单位自行购买的电梯零部件,其质量和安全性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禁止将报废电梯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电梯经营单位应当销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并按规定履行售后服务义务。
严禁销售不符合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要求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梯。
第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业主自愿、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支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本条例关于安全管理的规定,保证电梯安全运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提供支持。
原房屋开发企业、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单位应当给予配合。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和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电梯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所配置的电梯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运行安全。
第三章使用第十六条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为使用单位;(三)电梯属于一个所有权人所有的,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四)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且自行管理的,由所有权人通过书面协议确定使用单位;(五)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含有电梯的场所使用权的,可以约定使用人为使用单位;未约定的,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无法确定的,电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督促所有权人确定使用单位,或者指定使用单位。
第十七条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一)根据电梯运行需求足额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二)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三)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后,十日内公告合同文本;(四)每月至少对电梯使用状况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的立即处理;(五)在电梯的显著位置标明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的名称、救援电话号码、电梯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以及检验、检测信息等;(六)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移动通信设施有效使用和值班人员二十四小时在岗;(七)保证视频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保存监控内容三十日以上;(八)保持电梯应急救援通道畅通,及时清理电梯层门和井道安全门外的设施或者障碍物;(九)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出现事故隐患,停止运行时间可能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公告停止使用的原因和预计修复时间;(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除履行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二)按照约定将电梯轿厢广告收入优先用于电梯的维护保养、更新、改造和修理;(三)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向电梯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移交。
第十九条住宅电梯需要更新、改造和修理的,所需资金由业主按照约定方式筹集。
电梯发生故障危及人身安全,需要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相关业主或者电梯所有权人可以提出应急处置方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告知申请人。
批准使用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二十条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根据使用环境选择符合相关标准的电梯设备,保证电梯安全运行。
在节假日等客流高峰时段,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安排专人值守,及时处置电梯安全突发事件。
第二十一条乘客应当安全乘用电梯,不得拆除、破坏电梯部件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损毁安全警示标志,不得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门或者阻碍其关闭。
乘客应当文明乘用电梯、爱护电梯设备,采取密闭包装措施运送建筑材料、生活垃圾等物品,不得污染电梯设备,不得在电梯轿厢内吸烟、便溺、打闹、蹦跳、攀爬。
学龄前儿童应当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电梯。
乘客违规使用电梯的,电梯管理责任人有权对其进行劝阻或者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章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第二十二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应当配备与维护保养业务相适应的作业人员,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要求建立维护保养档案;(二)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范进行操作,做好维护保养纪录;(三)至少每十五日对电梯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四)设立二十四小时值班电话,并确保电话随时有效应答;(五)服从电梯救援平台的指挥调度,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应急救援处置情况;(六)在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无法有效消除电梯故障、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并及时消除故障或者隐患;(七)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从事电梯维护保养业务,应当在本市设置固定经营场所,配备相应的作业人员,并在本市首次开展业务前将维护保养合同等应急救援基础信息书面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鼓励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采用信息化技术,建立无纸化维护保养记录系统,对电梯维护保养行为和维护保养质量实施过程监控,并将维护保养记录电子档案委托第三方保存。
使用无纸化电梯维护保养记录系统的维护保养单位,不得更改原始数据,保证储存数据真实有效。
第二十五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收到检验、检测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约定现场检验、检测时间,按期实施检验、检测,并在检验、检测工作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电梯经检验、检测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出具检验、检测意见通知书,提出整改项目和整改期限;逾期未整改的,自整改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不合格报告,并书面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电梯安全监督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保证检验、检测数据真实有效。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第二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电梯应急救援纳入本地区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急救援反应能力和处置水平。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订年度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对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