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道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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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范本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范本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范本《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合理规划和落实农村公路项目,保障农村交通畅通,提升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中央统筹、地方负责、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质量监控,提高农村公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农村公路项目规划管理第六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应当遵循“按需规划、分类建设、有序推进、综合协调”的原则。

第七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农村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农村交通需求、自然地理环境、生态保护等因素,并充分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意见。

第八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区分编制村村通、镇镇通、乡乡通等农村公路规划,力争实现全面连通。

第九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应当明确项目的用途、线路、工程量等基本信息,编制规划方案,进行评估和论证。

第十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应当严格遵守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完成环保、水保、山洪灾害防治等工作,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经过评估和论证后,应当报请所在地农村公路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审批应当依法审批,严格按照规划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三章农村公路项目建设管理第十四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应当编制施工方案,明确工程的实施内容和建设要求。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应当依法进行工程招标,严格按照招标程序和要求进行招标工作。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应当依法组织建设过程的监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应当进行必要的环境保护工作,严禁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确保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范文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范文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范文为了提高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广大农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目标是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始终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2. 公平公正原则。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注重公众参与,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 预防为主原则。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要抓住事前预防和后期治理两个环节,坚持预防为主,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农民的安全意识和交通规则意识,减少交通事故发生。

4. 综合治理原则。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要加强综合治理,通过交通设施改善、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和规划设计等手段,提高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水平。

二、主要内容1. 道路安全设施建设在农村道路通行的主干道和重要交叉口等路段,应设置合理的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提示交通参与者注意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2. 交通宣传和教育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向广大农民普及安全知识和交通规则,提高农民的安全意识,增强交通安全意识。

3. 交通违法处罚对农村道路上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对于驾驶人违反交通规则、疲劳驾驶、酒驾等严重违法行为,要严格执法,依法予以处罚,从严从重处理。

4. 交通事故处理对发生的交通事故,要及时调查处理,查清事故责任,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追究交通肇事者的法律责任,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5. 交通安全检查加大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检查力度,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加强对机动车辆、行人、自行车等交通参与者的监管,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6. 交通事故统计和分析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统计与分析体系,对交通事故进行详细记录和分析,及时掌握交通事故的发生情况,为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7. 交通安全应急救援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救援体系,组织专业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设备和器材,及时进行交通事故救援,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伤员救治,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和财产损失。

农村公路管理的规章制度

农村公路管理的规章制度

农村公路管理的规章制度农村公路是连接农村地区与城市之间的重要交通通道,对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运行和有效管理,制定并执行一套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一、农村公路安全管理规定农村公路安全管理规定是维护农村公路安全运行的基础,包括以下内容:1. 车辆通行规定:(1)规定车辆驶入农村公路的限制条件和要求,包括车辆载荷、车辆尺寸、车辆速度等标准;(2)规定大型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的通行规定,确保其安全合理通行;(3)禁止不符合要求的车辆通行,并对违规车辆进行处罚措施。

2. 交通标志标线规定:(1)规定农村公路上必须设置的标志标线,包括交通禁止标志、交通指示标志、交通警示标志等;(2)规定标志标线的布置位置和尺寸要求,确保交通信息的有效传达和交通秩序的维护;(3)对涂刷、维护和更换标志标线的要求,确保其清晰明了。

3. 道路施工管理规定:(1)规定施工单位必须遵守的安全生产规定和交通管控要求;(2)规定施工期间的交通疏导和安全措施,确保施工不影响路面的正常通行和车辆行驶安全;(3)对施工期间的设备、材料堆放等要求,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出现危险因素。

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是保持公路良好状态、延长使用寿命的重要措施,需要制定以下规章制度:1. 定期巡查制度:(1)规定巡查人员的巡查范围、巡查内容和巡查频次;(2)规定巡查人员的巡查记录和巡查结果的上报要求;(3)明确养护单位和责任人对巡查结果进行整改的时限和要求。

2. 管理信息系统规定:(1)建立农村公路管理信息系统,对农村公路的基本情况、养护记录、处罚情况等进行登记和管理;(2)规定信息系统的使用要求和权限分配,确保信息的安全可靠。

3. 养护施工规定:(1)规定养护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要求和工作责任;(2)规定养护工作中使用的设备、材料和施工工艺的标准和要求;(3)规定养护单位对公路设施的日常保养和维修要求。

乡镇的道路管理制度

乡镇的道路管理制度

乡镇的道路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乡镇道路管理工作,促进交通安全,便利群众出行,加强道路交通管理,提高道路交通运输服务质量,促进乡镇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乡镇道路管理范围包括:道路规划、建设、维护、管理、交通安全等方面的工作。

三、管理主体乡镇道路管理主要由乡镇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分工如下:1. 道路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2. 道路维护管理部门3. 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四、道路规划和建设管理1. 负责制定乡镇道路规划,合理布局道路,确保道路网络畅通和安全。

2. 统筹协调乡镇道路建设工作,加强对道路建设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3. 制定和实施乡镇道路建设标准,保障道路建设质量。

4. 加强对道路建设过程中各类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置。

五、道路维护管理1. 负责乡镇道路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道路畅通无阻。

2. 定期开展道路的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道路设施完好。

3. 加强对道路施工、维修、改建等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保障道路维护质量。

六、交通安全管理1. 负责乡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宣传工作,提高群众交通安全意识。

2. 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普及交通安全知识,提高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3. 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管理和处罚,提高交通管理效能。

4. 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巡查和整治,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七、管理措施1. 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管理水平。

2. 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乡镇道路管理相关制度和规范3. 完善相关配套设施,提高维护和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效率。

4. 加大宣传力度,扩大交通管理的社会影响。

5. 支持运用新技术,提高道路管理工作的智能化水平。

八、责任追究对未能按要求完成本制度规定职责,或者表现出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警告。

九、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不符合情况,由乡镇政府进行调整和修订。

以上就是乡镇道路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大家遵守制度,共同努力,确保乡镇道路畅通和安全,为乡镇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农村公路管理规章制度

农村公路管理规章制度

农村公路管理规章制度一、建设和维护管理规定1.农村公路建设规定(1)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划进行农村公路的建设,确保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2)建设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技术选择和设计,确保道路的安全性、通行的便利性和耐久性。

(3)建设单位应按照质量标准和进度要求,及时组织施工,合理使用材料和设备,并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4)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注意环境保护,做好地质灾害和生态环境的防治工作。

2.农村公路维护管理规定(1)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维护管理制度,确保公路的安全性和通行的畅顺性。

(2)定期巡查农村公路,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公路设施的正常运行。

(3)建立公路维修基金,并合理安排公路维修经费的使用,确保公路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4)农村公路维修施工单位要依法依规进行施工,确保维修质量和维修期限。

二、交通安全管理规定1.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和使用(1)根据国家的标准和规定,在农村公路上设置各类交通标志和标线,包括限速标志、禁止超车标志、禁止停车标志等,确保交通秩序的有序进行。

(2)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和交通警察部门要定期检查和维护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完好性,及时更换损坏的标志和标线。

2.交通管制和交通指挥(1)在特殊情况下,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和交通警察部门可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包括临时封路、限行等,确保交通的安全畅通。

(2)公路交通管制和交通指挥的实施要依法进行,确保对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三、重点区域和路段管理规定1.山区和水域公路管理(1)山区和水域公路管理要注重防护措施的落实,确保陡坡、弯道、桥梁等道路设施的安全性。

(2)山区和水域公路管理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强交通警示标志和标线的设置,提醒驾驶人注意安全驾驶。

2.学校周边和附近农村公路管理(1)学校周边和附近农村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学生上下学的道路安全保障工作,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和标线,保障学生安全。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农村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范围内的道路交通管理和安全工作。

第三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要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完善交通设施设备,严格执法监管,提高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目标是:减少交通事故发生,降低交通事故伤亡人数,改善农村交通环境,提高交通运输效率。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第五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要以多种形式、多样化的内容进行。

第六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内容包括: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知识、驾驶员安全文明礼仪、交通事故处理等方面的知识。

第七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与农村学校、村委会、交通运输部门等单位的合作,共同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八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应当注重实效,利用多种媒介手段,提高宣传教育的广泛性、深入性和针对性。

第三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第九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十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职责,配备必要的人员和物资,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安全信息采集、分析和研判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交通安全问题。

第十二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单位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

第四章交通设施设备建设第十三条农村道路交通设施设备建设应当根据农村道路交通状况和需要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十四条农村道路交通设施设备包括道路标志设备、交通信号设备、道路照明设备、交通管制设备等。

第十五条农村道路交通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保障交通安全的需要。

第十六条农村道路交通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由相关部门负责,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一、农村公路管理的重要性
农村公路的畅通与否直接关系到农村居民的出行、交通运输、农产品销售等方面,因此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农村公路管理责任单位
1. 地方政府:负责指导、协调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管理规定。

2. 公路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维护等工作。

3. 农村基层组织:负责协助地方政府和公路主管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三、农村公路管理范围
1. 农村公路的建设路段。

2. 农村公路的维护保养。

3. 农村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四、农村公路管理措施
1. 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落实,确保农村公路建设的顺利进行。

2. 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维护保养体系,定期对农村公路进行检查,及时修复路面损坏。

3. 加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提示行车安全。

4. 开展农村公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道路交通法规,提升农民的交通安全意识。

五、农村公路管理效果评估
1. 定期对农村公路管理工作进行评估,了解管理效果。

2.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管理政策,保障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农村公路管理办法总结
农村公路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工作,需要各方通力合作,共同努力。

只有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才能保障农民的出行安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愿我们共同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实施贡献自己的力量。

农村道路管理办法

农村道路管理办法

农村道路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农村道路的管理和养护,提高农村道路的使用效率和年限,青县出台了新的农村道路管理办法。

附《农村道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县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畅通,根据《沧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境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指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凡在我县境内的一切单位、个人和车辆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划分第四条县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制定出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审核下达农村公路养护具体项目计划,监督、检查、指导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对我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责。

县道的养护由县交通局负责组织,接受市交通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乡道养护由所在乡(镇)负责组织,接受县交通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村道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由村委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任务,其职责是: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政策法律、标准;制定农村公路年度养护目标,汇总编制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各乡(镇)的乡村公路养护计划;组织实施乡村公路大中小修工程。

第六条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结合本乡(镇)实际,拟定乡村公路养护计划,组织实施日常养护工程,保证乡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按规定报请县政府审批乡村公路养护用地,划定乡村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并设置标桩、界桩;负责筹措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维护乡村公路路产路权,制止违法占用、挖掘等损坏乡村公路的行为。

第七条各乡(镇)设立乡村公路管理所,负责本乡(镇)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接受县交通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人员在乡(镇)政府在编人员中调剂,一般为3-4人。

第八条村委会具体负责本村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

各村要配备养路人员,接受乡村公路管理所领导,一般情况按每1—3公里1人,以上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组织机构情况报交通局备案。

农村道路管理制度

农村道路管理制度

农村道路管理制度
农村道路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养护管理:农村道路的养护管理由各级政府主导实施,实行“县级监督、乡镇负责、村委主办”的管理养护体制。

根据农村村屯硬化道路的功能定位和路况特点,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村屯道路的养护要求路基坚实;边坡稳定、排水畅通;路面平整完好整洁、无堆积物、夏无积水、冬无积雪;常年保持路况良好。

2. 资金筹集: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筹集农村村屯硬化道路养护资金,并对管理养护和资金使用负主要责任,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管理养护工作。

3. 路政管理:在村内禁止擅自搭建厕所、猪圈,堆放柴草、粪肥、垃圾或者长期放置废弃杂物,在村内散放家畜家禽等行为。

如有破坏路灯设施等行为,村民有责任进行制止、检举。

4. 安全管理:各区县、乡镇政府要建立本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机)、安监、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宣传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处理本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

5. 建设管理: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
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总之,农村道路管理制度涵盖了道路养护管理、资金筹集、路政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以及建设管理等方面。

制度的执行需要各级政府和村民的共同努力,以确保农村道路的安全、畅通和可持续发展。

保护村公路规章制度

保护村公路规章制度

保护村公路规章制度一、村公路基本规定1.村公路是指连接村庄内部各个居民点、耕地及其他场所的交通道路,是村民生活和生产的重要交通要道,属于全体村民共同所有的资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保护和维护村公路。

2.村公路的使用范围主要为居民出行、农产品运输、农作物收割、灾害救援等农村活动。

在非特殊情况下,禁止将村公路用于其他用途。

3.禁止在村公路上进行违法、违规、不文明的行为,如超载、超速、乱倒垃圾、乱堆渣土等行为,一经发现将受到处罚。

二、村公路使用管理1.所有车辆在村公路行驶前需经过村委会审核,确认车辆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方可准许通行。

2.村公路上禁止停放车辆长时间不动,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停车时,应尽量选择合适的位置,并及时有序转移车辆。

3.禁止在村公路上进行赛车、飙车等危险行为,遇到交通事故应及时报警并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4.禁止在村公路上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如确有必要需申请村委会审批后方可进行。

5.禁止在村公路上进行燃放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如确有需要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

6.禁止在村公路上私搭乱建、挪用公路用地等行为,损坏公路设施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维护村公路环境1.村公路两侧为村委会统一管理,禁止擅自破坏和占用公共资源,如有未经许可私自盖房、种植、养殖等行为,将受到处罚。

2.禁止在村公路上乱倒废弃物、排放污水等行为,要保持公路周围清洁整洁,共同维护良好环境。

3.村公路沿线建筑物、设施等需要维修或改造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确保安全施工,避免影响公路使用。

4.禁止在村公路上进行非法占压、私设障碍物等行为,确保道路通畅,方便村民出行。

四、奖惩措施1.对于遵守村公路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路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扬和奖励。

2.对于违反村公路规章制度,破坏公路设施和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处罚,并要求承担相应的修复和赔偿责任。

3.对于严重违法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罚,并可公布其违法行为,提醒其他单位和个人引以为戒。

2024年乡村道路管治制度(三篇)

2024年乡村道路管治制度(三篇)

2024年乡村道路管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____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使用、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统一管理。

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工作。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和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分工负责。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领导,____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的义务,有权____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养护管理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大修、中修、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

第八条市、县(市、区)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类别和实际技术状况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

全市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其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年度养护计划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乡道、村道的年度养护计划由区人民政府负责____编制。

第九条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由其交通主管部门负责____实施;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____实施。

乡道的养护和村道的大、中、小修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____实施。

乡村道路管理办法

乡村道路管理办法

丰原镇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鼓励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建设农村公路的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动员农民群众踊跃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规范农村公路建设行为,保障农村公路快速、健康、有序的进行和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颁发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县农村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守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意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农村公路中的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乡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三条凡在本县辖区内从事农村公路建设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与设计第四条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五条农村公路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

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的抗灾能力,在陡坡、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七条农村公路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但农村公路上中型以上桥梁要按照国家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

第八条农村公路中的乡道、村道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交通局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但中型以上桥梁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九条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必须经专家评审并报市交通局审批。

第三章规划管理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总体目标为依据,认真编制建设规划。

农路管理规定(3篇)

农路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以下简称“农路”)的管理和维护,保障农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农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科学设计,确保质量;(三)依法管理,公开透明;(四)养护优先,保障畅通;(五)群众参与,共建共享。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路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农路管理工作,引导农民群众参与农路建设、养护和监督。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农路规划应当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农路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第八条农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公开招标信息,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九条农路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第十条农路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并向公路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一条农路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第十二条农路建设完成后,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

第三章养护与维修第十三条农路养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十四条农路养护责任主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签订养护合同。

第十五条农路养护内容包括:(一)路面清扫、保洁;(二)路面修补、坑槽处理;(三)路基加固、排水设施疏通;(四)桥梁、涵洞检查、维修;(五)交通安全设施维护;(六)其他必要的养护工作。

第十六条农路养护应当定期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处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20•【字号】湘政办发〔2023〕39号•【施行日期】2023.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3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9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项目库管理第三章年度计划与目标第四章资金与以奖代补管理第五章建设标准和设计第六章建设施工第七章质量安全第八章工程验收第九章附则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省级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交通运输厅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农村公路包括农村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

农村公路不包括:村内街巷、农田间的机耕道、林(竹)道、防汛(火)道等生产道路。

第三条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县为主体、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月26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标准与设计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

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模版(2篇)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模版(2篇)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地区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依法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管理,规范执法;(三)全民参与,共同维护;(四)综合治理,多方协作。

第二章交通组织管理第四条农村道路交通组织管理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规划交通流动,保障交通有序进行。

具体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设施,提高道路交通的可识别性和可预见性;(二)合理规划交通流量,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警示牌等交通设施,引导道路交通流动;(三)配备足够的交通警力,加强交通疏导和交通事故处理;(四)建立农村交通路权管理制度,合理划定交通路权;(五)制定并执行交通组织管理具体措施的实施细则,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五条农村地区的机动车辆应依法登记、审验、检验、投保,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年检。

第六条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注册登记、补领、变更等手续,并保持机动车辆登记信息的准确、完整。

第七条农村地区的机动车辆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备,并按照规定进行安装、使用和维护。

第八条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及时办理保险赔款。

第九条驾驶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管理的指挥。

第十条农村车辆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四章道路环境管理第十一条农村道路环境管理应当维护道路的畅通,保持道路设施的完好。

第十二条农村地区的道路应当及时修缮,确保路面平整、无障碍、无积水、无杂物等问题。

第十三条农村地区的道路边坡、路沟等地形应当进行合理的设计和维护,防止发生山体滑坡、路基陷塌等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农村地区的道路应当设置合适的道路标志、警示设施,便于驾驶员和行人识别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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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道路管理办法
(讨论稿)
各村委会认真组织讨论,对本(办法)如有不同意见和建议,请用书面形式提出,报乡村道路改造领导小组参考。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村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公路网协调发展,促进经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3年2号令》结合我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公路是指本乡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修建,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村与村之间、村内道路能行驶车辆的公共道路。

第三条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工作。

各村具体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公路。

第四条县乡公路、乡村公路及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下称路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及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揭发违章利用,侵占、破坏路产、路权的行为。

第五条公路建设规划应根据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按照“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分步实施”的原则与城镇建设发展规划相结合、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

第六条公路养护本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坚持经常性的日常保养,保持公路完好、畅通、整洁、美观,提高公路使用质量和抗灾能力。

第七条公路遇自然灾害交通受阻时,乡人民政府、村委会应立即组织群众、机关、学校、团体、企业单位协助市交通局尽快修复,确保公路畅通。

第八条公路绿化工作由乡政府统一确定的绿化规划标准执行,村委会负责土地调整、栽植及管理。

公路两侧绿化带等护路林木不得随意砍伐,需更新砍伐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到市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九条公路两侧公路用地范围内未经批准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电杆、变压器、地下管线、地下电缆及其他类似设施。

(二)、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料场及其他类似设施。

(三)、挖掘、取土、引水灌溉、边沟内排放污水、种植作物、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及其他类似堆积物。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设置过路广告牌、宣传标语等。

第十一条公路桥涵周围20米范围内禁止挖砂、取土、倾倒垃圾、进行爆破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安全的活动。

第十二条禁止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拖拉圆盘耙等类似有损路面的车辆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征得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禁止违犯国家规定的超限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第十四条兴建渠道、地下管线、增设交叉路口、平交路口或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开挖公路或占用公路用地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事先向市交通局写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并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十五条在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外建永久性构造物或设施,在不破坏绿化带的情况下,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的最小间距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县乡道不小于10米,乡村道不小于5米。

村委会、国土资源所要严格按照各村规划,办理审批宅基地、建设项目应符合本规定。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局给予处罚或责令赔偿。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十条、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有关法规条款规定予以赔偿并依据公路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十二条、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行驶,造成路面、公路构造物损坏的,依据公路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十四条规定擅自动工的责令停工、补办手续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并依据公路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对侮辱、殴打公路管理人员、妨碍、阻挠公路管理人员维护公路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实施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市交通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市交通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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