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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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交易管理制度规定

创业板交易管理制度规定

创业板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创业板市场交易,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证券公司、投资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

第三条创业板交易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合法。

第四条创业板交易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包括公司自律、证券公司监管、监管部门监督。

第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创业板管理委员会所有。

第六条本制度经创业板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后生效,对创业板股票交易市场有效。

第二章交易信息公平公开原则第七条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创业板交易公司的财务信息、公司经营管理信息等,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八条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披露财务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当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规则的规定,及时、公开地披露内幕信息。

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创业板规则的要求,及时、公平、公正地传递交易信息,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第十一条监管部门应当对交易信息进行监管,保障交易信息的公平公开。

第三章交易行为规范原则第十二条交易参与者在创业板市场上应当严格遵守交易规则和交易纪律。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创业板交易规则的要求,合法地开展证券交易业务,不得违规操纵市场。

第十四条投资者应当按照创业板交易规则的要求,诚实守信地参与交易,不得不当操作、扰乱市场秩序。

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当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管,惩治违规行为,保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第四章交易监管原则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交易监管制度,加强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当配合证券公司的监管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证券公司的监管工作。

第十八条监管部门应当对创业板市场实施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加强市场监督。

第十九条监管部门应当对严重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惩罚,保护市场秩序。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创业板公司上市管理,促进股权融资和创业投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及其相关各方。

第三条 [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实施,并由其内设机构具体负责。

第二章上市申请第四条创业板公司上市,应当获得上交所同意,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司法机构进行审核。

第五条上市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二)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三)公司成立不少于3年;(四)公司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并取得合理的营收额;(五)公司最近2个会计年度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六)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上市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上市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三)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中报和年报;(四)拟上市股票的发行方案;(五)公司财务、经营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六)其他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第七条上市申请人提出上市申请后,上交所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

同意上市的,上交所需送交中国证监会审核。

第三章审核与发行第八条中国证监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发行的决定。

同意发行的,应公告发行结果,并告知上交所。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提出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司章程。

第十条上交所应当审核公司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司章程,并公告其发行价。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股票发行后,上交所应当立即将其上市,并启动交易。

第四章增发与回购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增发股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征得股东大会同意。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提出回购计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按照要求公告回购方案。

第十四条上交所应当对上市公司的增发和回购进行审核,核实申报文件、重新审核财务和经营等信息等,并依法依规批准。

第五章退市第十五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退市处理:(一)公司股票累计停牌时间超过20个交易日,并且未能告知上交所或者上交所认为其违反了停牌规定;(二)公司因存在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停牌停牌时间超过2个月,公司违法违规性质严重,对中国证监会质量询问被认为不合格;(三)公司连续2个会计年度亏损,无法按照法定期限提交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10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10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10)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11.1.1 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11.1.2 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11.1.1条标准的,适用11.1.1条规定。

已按照11.1.1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11.1.3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 公告文稿;(二) 起诉书或者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三) 裁定书、判决书或者裁决书;(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11.1.4 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二) 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三)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1.1.5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二节募集资金管理11.2.1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11.2.2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设置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司还应当说明原因并提出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控制募集资金安全的措施。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并在创业板上市是许多企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这一过程不仅为企业提供了广泛的融资渠道,也为投资者带来了新的投资机会。

然而,要成功实现这一目标,企业需要遵循一系列严格的管理办法和规定。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管理办法。

一、创业板上市的基本要求企业要在创业板上市,首先需要满足一系列的基本条件。

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主体资格企业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财务状况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3、股本要求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4、股权清晰企业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5、规范运作企业需要依法规范运作,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二、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露是创业板上市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企业需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是企业向公众披露自身情况的重要文件,应当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财务会计信息、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的内容。

2、定期报告上市后,企业需要按照规定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向投资者展示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

3、临时报告对于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临时事件,企业应当及时发布临时报告,如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重大诉讼等。

三、审核与注册程序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与注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受理企业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文件,证券交易所对申请文件进行核对和受理。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令第168号】(2020-06-12)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令第168号】(2020-06-12)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一)股票;(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三)存托凭证;(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前款所称可转债,是指上市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简称配股)、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但因依法实行股权激励、公积金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分配股票股利的除外。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所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要求,依法向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协助上市公司隐瞒应当提供的资料或者应当披露的信息。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64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64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64号现行有效2020年2月14日颁布证监会令第164号《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20年1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0年2月14日一、第九条修改为:“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以下规定:“(一)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除外;“(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果;“(三)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四)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上市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五)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二、删除第十一条第(一)项。

三、第十五条修改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二)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四、第十六条修改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三)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董事、监事第一节董事、监事的责任与义务第二节独立董事第三节董事、监事声明与承诺第三章保荐人第一节保荐人资格与聘任第二节保荐人职责第四章股票上市第一节股票首次上市第二节上市公司配售、公募增发股票上市第五章股票购买、出售的限制第六章持续信息公开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董事会秘书第七章定期报告第八章临时报告第一节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第二节应披露的交易第三节关联交易第四节涉及技术的重大事件第五节其他重大事件第六节澄清与风险提示第九章停牌、复牌第十章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第一节暂停上市第二节终止上市第十一章罚则第十二章附则附件一创业板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附件二董事声明与承诺附件三监事声明与承诺附件四创业板股票上市协议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创业板公司股票上市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公司依据《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1.3本所依据法律、法规、本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下列人员实施监管:(一)上市公司及其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保荐人;(三)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1.4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章程应当符合本规则附件一《创业板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

第二章董事、监事第一节董事、监事的责任与义务2.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2.1.2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以公司的整体利益为前提行事;(二)避免实际及潜在利益与职务冲突;(三)全面和公正地披露其与公司订立的合同中的权益;(四)以适当的知识、经验和应有的技能,谨慎勤勉地履行职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股票是一种具有所有权性质的有价证券,是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也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我国出台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此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背景介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是公司募集资金的一种方式,旨在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促进经济发展。

然而,由于融资渠道的不完善和投资风险的存在,需要相关法规进行规范管理,以确保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权益。

二、管理原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一系列管理原则,包括公正、公平、透明、有序、信息披露等。

首先,公正和公平是市场运作的基本准则。

办法要求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假宣传,保护所有投资者平等参与的权益。

其次,透明是保护投资者的重要手段。

发行人需将重要信息及时公开,如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情况、盈利能力等,以便投资者准确评估风险和价值。

再次,有序是市场运作的基础。

市场参与者需遵守交易规则,保持市场交易的有序性和稳定性。

最后,强调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发行人需按规定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提供信息,以便他们作出合理投资决策。

三、发行程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发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发行申请。

发行人需向证券监管机构递交发行申请材料,包括注册文件、招股说明书、发行公告等。

其次,审核与反馈。

证券监管机构将对发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一定时限内给予明确反馈,要求发行人补充材料或提出修改。

再次,发行定价。

发行人需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发行价格,并在规定范围内公开定价方案。

最后,发行结果公告。

发行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发布发行结果公告,包括发行数量、发行价格等信息。

四、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环节,也是公司治理的核心要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对信息披露作出了明确要求。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全文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全文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全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2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以下是该办法全文。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第五条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应当诚实守信,全面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不得在发行上市中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作出专业判断,并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七条为股票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八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并对发行人股票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一、摘要《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是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创业板市场的上市申请、审核、批准、发行和交易等全过程,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创新创业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及其股东、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交易所和监管机构等所有相关方。

二、定义1. 创业板:是中国证券市场为支持和扶持高新技术和创新型企业而设立的交易板块。

参与创业板交易市场的公司普遍具有快速成长、高风险和高收益的特点,同时也面临资金、技术、人才等多方面的挑战。

2. 上市申请:是指企业首次在创业板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交易所挂牌,成为公众公司的过程。

上市申请需要满足证监会和交易所制定的一系列标准和规定。

3. 承销商:是指担任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或副承销商的金融机构,负责发行前后的各项工作和监管义务。

4.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提供证券发行、托管、清算、交易、信息披露等服务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投资银行等。

5. 上市委员会:是交易所设立的独立审查机构,负责审核和决定企业的上市申请是否符合规定和标准,保证投资者的权益和市场的稳定发展。

三、上市条件1. 公司基本条件(1)公司注册地在中国境内;(2)公司股权结构合理,没有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问题;(3)公司实际控制人符合资格审查要求;(4)公司核心业务方向明确,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性。

2. 财务条件(1)公司最近连续三年营业收入累计不少于5000万元;(2)公司最近年度净利润不少于1000万元,且最近三年累计净利润不少于2000万元;(3)公司最近三年现金流量净额为正,但最近一年度不低于5000万元。

3. 投资者条件(1)公司最少有200名股东,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东不少于100人;(2)初步询价配售时,不超过10%的股份要向不多于35个投资者配售。

四、主承销商条件1. 持有证券业务资格证书;2. 具备丰富的证券承销和跟投经验;3. 具有稳定的财务实力和市场声誉;4. 无不良记录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历史。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一、前言创业板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种股票交易板块,旨在为国内的创业企业提供资本市场的支持和服务。

为了规范创业板的管理,维护市场稳定,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创业板的定位和特点、上市条件、上市流程、上市公司义务和责任等方面,详细解读《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二、创业板的定位和特点1. 定位创业板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种板块,旨在为国内的创业企业提供资本市场的支持和服务。

创业板挂牌上市的企业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问题,因此在创业板融资的过程中,需要重视风险管控。

2. 特点创业板与主板、中小板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上市企业规模较小,初创期企业占比较大;2.融资门槛低,上市限制较少;3.开放的膝盖和审查机制,更加包容和灵活;4.灵活的股票发行方式,包括发行定价、发行方式等。

三、上市条件创业板的上市条件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2.过去两年的净利润累计不少于500万元;3.过去两年的净利润均为正数,且上年度净利润不低于200万元;4.在过去两年内,公司不存在任何重大会计差错,也未涉及到对经营业绩等重大会计政策的变更;5.董事会和监事会应设有独立的职业经理人,上市公司应该具备必要的信息披露能力和内部控制能力。

四、上市流程创业板上市流程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 筹备期筹备期一般在3个月左右,公司需完成注册、实际操作等等工作。

在筹备期内,公司应向证监会提交所有申报材料并接受审核。

2. 企业家调研企业家调研阶段是公司与投资人之间的接触,企业家调研一般在1-2个月。

公司可以在调研中了解投资人的心理,为上市做好准备。

3. 问询函证监会对公司的所有材料进行问询,并要求公司解释相关问题。

问询函的内容应该是创业板上市申报的材料最重要的部分,提供证券投资者对于申报企业的了解和判断,创业板上市申报会直接影响公司的上市情况。

4. 发行定价发行定价阶段是公司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过程。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一)股票;(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第五条保荐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保荐的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审慎核查,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对上市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作出专业判断,并确保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六条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上市公司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确保所出具的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优化投资回报机制,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等权利,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自主判断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并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因上市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第二章发行证券的条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九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并且符合以下规定:(一)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引言创业板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部分,它为高成长性、高科技性的创新型企业提供了一个融资和发展的平台。

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一、发行条件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条件在《办法》中有详细规定。

根据该办法,公司在申请发行创业板证券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公司必须是符合国家政策、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高科技或创新型企业;2. 公司应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3. 公司应有稳定的管理体系和合规经营记录;4. 公司应满足财务指标和信息披露要求;5. 公司和相关方不能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根据《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发行对象应主要为机构投资者。

二、发行程序《办法》规定了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程序。

具体步骤如下:1. 公司应在创业板上市前提交发行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2. 中国证监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一定时间内作出发行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3. 公司在获得发行批准后,需要与创业板的相关机构进行沟通和确认发行方式、发行规模等事项;4. 公司完成发行准备工作后,公开发行相关证券,同时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5. 公司完成发行后,需在一定时间内将相关信息报送给中国证监会,以满足信息披露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的发行价格应当由市场决定,并在发行公告中进行明确。

三、信息披露要求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创业板上市公司需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具体要求如下:1. 公司应及时公开重大事项、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2. 公司应根据《办法》的规定,提交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定期报告,并按时进行财务审计;3. 公司应及时披露股东大会、董事会等重要议案的决策情况;4. 公司不得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以欺骗或误导投资者。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令第168号】(2020-06-12)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令第168号】(2020-06-12)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试点注册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活动,促进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的股票的发行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

创业板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加强对审核注册工作的统筹指导,统一审核理念,统一审核标准,定期检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审核标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以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经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第六条发行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所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应当按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要求,依法向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发行人隐瞒应当提供的资料或者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保荐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情况和风险,对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独立作出专业判断,审慎作出推荐决定,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的管理,促进创业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申请条件1. 申请人应为我国境内合法注册的创业企业,具备良好信用记录,无违法违规行为。

2. 申请人应具备技术创新能力或商业模式创新能力,具备持续盈利能力,并符合相关政策要求。

3. 申请人应持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创始人股份,符合股权结构要求。

三、申请程序1. 申请人应向创业板发起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财务报表、法律法规相关文件等。

2. 创业板将组建专门审核委员会,进行申请材料的审核,对合格的申请材料进行进一步核查。

3. 审核委员会将根据审核结果形成评估报告,并向创业板提交评估报告。

四、上市要求1. 申请人需经审核委员会评估报告和创业板批准后,方可进行上市申请。

2. 申请人应满足创业板上市的财务、经营、治理等要求,并接受创业板的日常监管。

3. 申请人应配合创业板进行相关披露,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

五、监督管理1. 创业板将组织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上市创业企业的监督,确保市场秩序稳定。

2. 对违反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整改、暂停交易、终止上市等。

3. 创业板将披露相关监管信息,接受社会公众和投资者的监督。

六、法律责任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等欺诈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自行解释权归创业板所有。

2. 本办法所称创业企业包括科技型企业、成长型企业、创新型企业等。

以上为《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目的在于规范创业企业上市的条件与流程,维护市场秩序,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推动创业企业的健康发展。

该办法强调申请人的资质要求和申请程序,要求申请人具备创新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并符合股权结构要求。

审核委员会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评估报告,申请人需满足财务、经营、治理等要求才可进行上市申请。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证券法》,促进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活动的开展和规范,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依据本办法,应当遵守《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及有关规定,
建立和完善证券发行管理机制,做到诚实守信和信息披露,加强市场内外的监督,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证券发行相关政策
和行为规范,并在发行文件中进行披露。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联合征集意见稿暂行规定》的规定,按前次发行出资计划要求及其他增发条件,报证监会审批增发新股。

第五条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时,应当按照《证券发行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规定报证
监会登记,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

第六条增发新股登记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投资申购人支付新股发行承诺款,并及时分缴股票发行税。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联交所有关规定,对中小投资者做到客观
公平。

第八条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时,应当将新股登记完成日起三交易日以内在创业板交易
所挂牌上市。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发行登记结算规则》的规定,及时分缴发行费用和
补足发行费用,并把发行费用用于新股发行的有关营销活动。

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如实通报证券发行情况,建立公司内部控制与管理机制,做到
有效监督、营销披露、实施和管理。

第十一条关于本办法的解释,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第一章总则1.1为规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在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进行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2.1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起草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等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

本所上述规则(以下统称“新规”)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条、第1.2条的通知》(深证上〔2018〕281号)同时废止。

为了确保《决定》及本所配套新规顺利施行,作出以下具体安排:一、《决定》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则。

二、《决定》施行后,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生效司法裁判的,无论其违法行为发生时点,上市公司因其该等违法行为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均适用新规。

三、新规施行前,上市公司已披露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但未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区分以下情形处理:(一)已被作出暂停上市决定的,如不存在其他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形,继续维持暂停上市状态,待人民法院对公司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后,依据新规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二)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创业板为披露暂停上市风险提示公告),如不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形,继续维持停牌状态,待人民法院对公司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后,依据新规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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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全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2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以下是该办法全文。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第五条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应当诚实守信,全面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不得在发行上市中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作出专业判断,并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七条为股票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八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并对发行人股票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核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第十条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健全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注重投资者需求,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发行条件第十一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第十二条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三条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第十四条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五条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六条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第十七条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

第十八条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二十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第二十一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

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方向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及未来资本支出规划等相适应。

第三章发行程序第二十三条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本次发行股票时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发行人董事会还应当依法合理制定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具体方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发行人股东大会应当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股票的种类和数量;(二)发行对象;(三)发行方式;(四)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五)募集资金用途;(六)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七)决议的有效期;(八)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九)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第二十六条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

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并分析其对成长性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并建立健全对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工作底稿的检查制度。

第二十九条中国证监会自申请文件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超过十二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第三十条发行申请核准后至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应当及时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内容,财务报表过期的,发行人还应当补充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其间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现不符合发行条件事项的,中国证监会撤回核准决定。

第三十一条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第四章信息披露第三十二条发行人应当以投资者的决策需要为导向,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内容简明易懂,语言浅白平实,便于中小投资者阅读。

第三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三十四条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第三十五条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分析并完整披露对其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并披露保荐人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核查结论意见。

第三十六条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责任主体以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作出的承诺事项、承诺履行情况以及对未能履行承诺采取的约束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或者相关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二)稳定股价预案;(三)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五)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安排及承诺。

第三十七条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名、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名、盖章。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

第三十八条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

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

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第三十九条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公开发行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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