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讲_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集下载

河南检察院辅导法律基础知识:无效与可撤销民事行为

河南检察院辅导法律基础知识:无效与可撤销民事行为

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 村官 | 选调生 | 教师招聘 | 银行招聘 | 信用社 |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河南检察院辅导法律基础知识:无效与可撤销民事行为∙河南招考信息汇总 ∙微博:henanhuatu ∙微信:hnhuatu ∙QQ 群:108676500 ∙ YY 公益讲堂【导读】河南检察院辅导法律基础知识:无效与可撤销民事行为,为了使广大考生高效备考河南检察院考试,河南华图特整理相关备考资料。

河南检察院考试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和专业科目,报考法律、刑事侦查、司法警察职位的,专业考试科目均为法律;报考其他职位的,专业考试科目为相应的专业知识。

为了使广大考生高效备考河南检察院考试,河南华图特整理相关备考资料。

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特征1.自始无效2.当然无效3.绝对无效 1. 在撤销前已经生效。

2. 应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3. 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未经撤销,行为有效 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①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② 3.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③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5.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6.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7.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8.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9.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10.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法律后果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还将产生如下法律后果: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并非全然无效,如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公共基础知识整理——民事法律行为

公共基础知识整理——民事法律行为

公共基础知识整理——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有效条件民事行为能力+真实+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虚假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4.违背公序良俗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1.重大误解2.欺诈3.胁迫4.显失公平(危困、缺乏判断)(四)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1.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超越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代理人同意/追认后有效)3.债务承担——转移第三人,应该经过债权人同意二、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一)特征1.名义:被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2.有法律效果的3.独立进行意思表示4.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二)代理权的行使1.原则(1)不得无权代理(2)不得任意转让他人代理(3)尽勤勉、谨慎的义务2.滥用代理权的类型(1)自己代理——为自己利益损害被代理人(2)双方代理——两家通吃(3)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三)无权代理1.类型(1)未授权(2)越权(3)代理权消灭2.表见代理——表面上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的表征法律要求:(1)本人名义(2)行为人无权代理(3)使相对人信有代理权的表征(4)相对人为善意三、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时效(一)超诉讼时效起诉——法院应受理另一方:抗辩+查明无中止/中断事由(驳回请求)另一方:未提抗辩、自动放弃、不能用诉讼时效驳回请求(二)不适用诉讼时效1.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动产物权(返还财产)3.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抚养费(三)诉讼时效的期间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3年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1)国际货物、技术进口合同争议(4年)(2)人寿保险(5年)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四)诉讼时效中止(主观意志外)——最后6个月内,暂时停止,中止消除之日起6个月,时效期间届满1.不可抗力2.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其他人控制(五)诉讼时效中断(主观意志)——时效期间统归无效,重现算起1.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所谓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其本质是一种法律上当然无效并确定不发生效力的行为。

这里,法律上的无效和不发生效力,是指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说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共有七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因行为人自愿的撤销行为而自始归于消灭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在撤销前,其效力已发生,而且未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为之,非撤销权人不得主张其效力消灭;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的自由,撤销权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归于消灭。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消,应由撤销权人为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

而无效民事行为的无效可由任何人提出。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当时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

无效民事行为中,不存在此种限制。

二、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对于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其效果是:
1、如果这类行为所约定的义务尚未履行,那么就无需再去履行。

因为它们根本不能使义务人负担义务。

2、如果这类行为所约定的义务正在履行之中,那么即应中止履行。

对于业已履行的部分,应按下面的原则去处理:
⑴返还财产。

在给付了财产的情况下,受领财产的一方应将该财产返还相对人。

这是因为,自从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之时,受领财产的一方继续占有该项财产就丧失了法律依据,因而有义务将财产返还给相对人。

如果仅仅是当事人一方取得了财产,那么该当事人负返还义务;如果当事人双方对等地取得了财产,那么双方应当相互返还
财产。

如果财产已不存在,无法返还的,应折价赔偿。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撤销的行为有哪些?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撤销的行为有哪些?

Emotion is also an invention, and it needs constant improvemen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撤销的行为有哪些?导读:民法是在我们生活工作中对我们各种行为的约束。

有时我们会出现被迫或者口误等作出某些行为,或某种承诺,在这种时候,这些行为和承诺并非使我们的真实意愿,在我们人身获得安全之后,我们可以申请撤销。

下面律师365和大家分析一下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撤销的行为有哪些?民法是在我们生活工作中对我们各种行为的约束。

有时我们会出现被迫或者口误等作出某些行为,或某种承诺,在这种时候,这些行为和承诺并非使我们的真实意愿,在我们人身获得安全之后,我们可以申请撤销。

下面和大家分析一下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撤销的行为有哪些?一、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撤销前,已发生效力,明显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二、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撤销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以及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的规定,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有:(一)重大误解这是指因认识错误实施的行为。

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行为人的表意虽然是自愿的,但却是违背本意的,所以该行为属于得撤销行为。

重大误解,在主观上是属于过失,如果是基于故意,那就构成欺诈了。

对于重大误解的客体,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与误传不同,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7条规定: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转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者没有转达,使他人造成损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示人负赔偿责任。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07讲_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07讲_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1.民事法律行为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三要素:(1)当事人;(2)意思表示;(3)标的。

2.一些特别的民事法律行为,还必须具备其他特殊事实要素,如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还必须有标的物的交付。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提示】《民法总则》第135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例题·2014年单选题,调整】小凡今年8周岁,精神健康,智力正常。

他在学校门口的文具店看中一块橡皮,定价2元,于是用自己的零用钱将其买下。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关于小凡购买橡皮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

A.小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无效B.小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才有效C.小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有效D.小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才有效【答案】C【解析】8周岁的精神健康的小凡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关联知识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三)无效民事法律行为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自始无效。

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当然无效。

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

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2.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CPA经济法】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

【CPA经济法】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

【CPA■经济法】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知识点总结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知识点U民事法律行为制度1.民事法律行的特征: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关系为目的。

2.意思表示的生效表示行为可以明示(书面、口头等),也可以默示(行为推定、绝对沉默);意思表示可以撤回,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1)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必须有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三个要素;实践性i去律行为还必须有标的物交付。

(2)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3)无效民事法律行为: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②虚假意思表示;③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④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

(4)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①重大误解;②受欺诈;③受胁迫;④显失公平。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行为总结:撤销权(5)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应返还财产,不能返还应折价补偿(民事行为确定为不成立的,比照处理)。

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⑴所附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条件成就之后,法律行为开始"生效’。

(2)斜牛未必达成,期限终会到来。

当事人恶意促使条I牛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3)当事人约定的生效条件不可能发生的,认定为民事行为不发生效力;约定的解除条件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未附条件.(2023新增)【知识点2】代理1.代理后果:被代理人承担(原因: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代理)。

2.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代理授权不明:代理人、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3.代理权滥用【知识点3】诉讼时效1.概念:诉讼时效过期,不丧失实体权利,只是债务人产生抗辩权,法院不主动提出诉讼时效。

(1)一审债务人以诉讼时蜥辩有效;(2)一审未提出诉讼时蜘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不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区别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区别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概念和区别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表现:
1、无效的条件不同。

无效民事行为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也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争议,该行为都是无效的,是绝对无效;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相对无效的,是有条件的无效,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认可是该行为无效的前提条件。

2、无效的时间不同。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期,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没有约束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已近发生了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有了约束力,只有在被撤销后,才丧失法律上的效力。

当然,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后具有追溯力,追溯到行为开始。

另外,可撤销民事行为受到1年行使撤销权的除诉期间的限制,而吴晓敏是行为则不受这种时间的限制。

3、主张无效的不同。

无效的民事行为,双方当事人或者该民事行为有利害管理的人都可以主张无效,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在受理案件中发现属于无效范围的,也可以主张确认其无效;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只有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才可以主张无效,其他人不享有撤销权。

民法学习第三天: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时效的中止,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学习第三天: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时效的中止,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学习第三天: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时效的中止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1、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有欺诈故意;有欺诈行为;有被欺诈之相对人。

2、欺诈的构成要件:(1)一方或第三人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故意隐瞒真实事实;(2)对方因此陷入或者维持错误认识;(3)对方因错误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4)欺骗具有不正当性。

3、欺诈行为包括:①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且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的欺诈行为。

4、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5、只有当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的欺诈行为时,该民事法律行为才是可撤销的。

6、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属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7、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系可撤销。

显示公平的合同中,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9、显示公平的构成要件:(1)双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2)显示公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成立之时;(3)显示公平的原因系因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又是或者利用对方的困境、危难、急迫、轻率、无经验、缺乏判断力等不利境地。

10、戏谑行为因意思缺乏而不能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戏谑行为相对人不得以显示公平为由主张撤销。

11、计算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的合同非无效合同,而属可撤销的合同。

12、注意区分重大误解和欺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为:(1)对法律行为性质的错误(将买卖的邀约当作赠与的要约予以承诺);(2)对人的特征的误解;(3)对标的物的性质和标的物数量的错误;(4)误传、误写、误说。

民法总则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

民法总则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

What are you afraid of starting from a low starting point, the big deal is to redouble your efforts.(页眉可删)民法总则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日常生活中,人们从事各种活动都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就拿签署合同来说,这是一种很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

而合同要想有效,就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当然,在某些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是可以撤销的。

那么民法总则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下面我们一起跟随做个具体了解吧。

日常生活中,人们从事各种活动都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就拿签署合同来说,这是一种很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

而合同要想有效,就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当然,在某些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是可以撤销的。

那么民法总则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下面我们一起跟随做个具体了解吧。

一、民法总则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哪些情况下撤销权消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公基: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类型的总结

公基: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类型的总结

一、失效民事法律行为1.概念失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根源生效要件而自始不发生行为人意思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2.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利益;(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的强制性规定;(5)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失效。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1.巨大误解2.显失公平(包括乘人之危)3.欺诈4.胁迫三、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能力;2.无权代理行为。

【例1】下列选项中,属于失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

A.精神病人甲花500元买一朵花B.11岁的甲花500元买一双鞋C.甲看中一幅画,乙得知后描摹了一幅画卖给甲D.甲与乙串通,从乙处高价收购货物后,卖给甲所在的公司E.甲明知是假画而购买【答案】A、D【解析】A项,精神病人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人实施的民事行为直接失效。

B项,11岁的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11岁的甲花500元买一双鞋,大凡认为超越能力,限人超越能力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C项,乙描摹了一幅假画卖给甲,如果甲不知是描摹的,乙就是欺诈,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D项,甲乙恶意串通,损害了甲所在公司的利益,属于失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E项,甲明知是假画而购买,不属于失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买假行为目前尚无法律规定,故甲的行为属于有用的民事法律行为。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D项。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也要及时学习,效率、效率、效率,提高效率的前提是休息好,注册会计师备考的好与坏不在于复习用了多久,而在于在一定时间内获得多少知识。

抢到了时间不合理利用也会得不偿失的,最重要的是效率,复习的时候一定要专注。

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1、法律效力不同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

②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绝对无效(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②对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在诉讼中主动宣告其无效。

3、行为效果不同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

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仅仅要求变更民事行为的部分内容,并不要求将该行为撤销,则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仍然有效。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则视同无效民事行为,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②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4、行使时间不同①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②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不存在此种限制。

既然报考了注册会计师,即使再忙,也要给自己鼓劲,每天至少要安排不少于2小时的时间来学习,就算随便看看网上课程或是书本,也要强迫自己。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也要及时学习,备考最忌考前突击、临阵磨枪,上班族还是做好长线准备!。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部分民事法律行为考点2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学习提示】建议把握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归类,且需要针对该考点学会结合实例的运用。

一、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自始无效: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1.因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因意思表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注意】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示例】甲、乙达成买卖设备的协议,而事实上双方关系很好,甲实则是将设备赠与给了乙。

3.因标的:(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苏苏提示】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会导致无效,但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会导致无效。

(2)违背公序良俗;(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题•多选题】(2015年)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B.其无效须以当事人主张为前提C.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D.其无效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答案】AC【解析】选项BD: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考点3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学习提示】重点需要结合示例把握对行为效力的界定;撤销权的行使则要关注识记型题目和运用型题目的考核。

一、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1.重大误解: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并造成较大损失。

【苏苏提示】不包括对动机的误解。

2.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经济法」可撤销法律行为和无效法律行为的区别附记忆口诀

「经济法」可撤销法律行为和无效法律行为的区别附记忆口诀

「经济法」可撤销法律行为和无效法律行为的区别附记忆口诀在备考经济法的过程当中,很多考生容易将无效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搞混,下面考呀呀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无效的法律行为,什么是可撤销法律行为?一、哪些是无效的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行为【口诀】:无独虚假串,法行(发型)强(抢)公良(公粮)口诀比较绕口,可以看下图,野蛮记忆一下分别是对应:(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虚假意思表示(例:为了买卖奶粉,签订了面粉的买卖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二、哪些是可撤销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口诀】:携(胁迫)妻(欺诈)误(重大误解)成功(成立时显失公平)口诀比较绕口,可以看下图,野蛮记忆一下分别是对应:(1)欺诈①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2)胁迫指以给公民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相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3)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向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

(4)成立时显失公平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民事法律行为。

[单选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法律行为的是()。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行为C、所附条件尚未成就的附条件法律行为D、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法律行为正确答案:B文字解析:选项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016注会考试考点聚焦《经济法》7: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2016注会考试考点聚焦《经济法》7: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全国第一家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机构,最高通过率达 100%!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日起 1 年内行使
全国第一家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机构,最高通过率达 100%!
/
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亦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于行为的意思与表 示不一致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可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 撤销的民事行为。 不同 效力 主张权利主体 行为效果 时间 无效民事行为 当然无效、自始无效 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主动干预 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无限制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在被撤销以前已经生效 法院不主动干预,由撤销权人申请 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
/
【知识点】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情形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 的民事行为 胁迫、欺诈 ②不损害国家利益:可撤销 乘人之危 恶意串通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可撤销 无效 无效 无效 可撤销 可撤销 无效 合同 效力待定/有效合同 ①损害国家利益:无效 无效 其他单方民事行为 无效

民法典的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是什么

民法典的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是什么

民法典的⽆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为⾃始⽆效是什么民事法律⾏为需要满⾜⼀定条件才具有法律效⼒的,民事法律⾏为如果存在欺诈、重⼤误解等的情形时,当事⼈可以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为,那么民法典的⽆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为⾃始⽆效是怎样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为⾃始⽆效是什么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为被认定⽆效或者被撤销的,⾃始⾄终不具有法律效⼒。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五⼗五条【⽆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为⾃始⽆效】⽆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为⾃始没有法律约束⼒。

第⼀百五⼗七条【民事法律⾏为⽆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效⼒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为⽆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效⼒后,⾏为⼈因该⾏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都有过错的,应当各⾃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哪些民事⾏为⽆效(⼀)⾏为⼈不具有⾏为能⼒实施的民事⾏为。

如17岁的少年设⽴的遗嘱⽆效、精神病⼈抛弃所有权的⾏为⽆效等。

因⾏为⼈⽆意思能⼒,其意思表⽰不发⽣法律效⼒,因此⽆效;(⼆)意思表⽰不⾃由的⾏为。

意思的形成⾃由和意思表⽰⾃由是意思表⽰真实的前提。

若在意思形成和表⽰过程中⽋缺⾃由甚⾄完全不⾃由,按合同法的规定,⼀⽅以欺诈、胁迫、乘⼈之危的⼿段订⽴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则应属⽆效,不能依照该意思表⽰的内容发⽣效⼒;(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的⾏为。

该⾏为须具备下列条件:外部表⽰与内⼼意思不⼀致、表意⼈与相对⼈恶意通谋、具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的利益的⽬的;(四)伪装⾏为。

即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为。

⽐如,签订虚假的租赁合同,将租⾦摊⼊成本以逃避税收;(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为。

所谓违法⾏为,不仅指违反民法规范,也包括违反其他部门法的规范,同时包括违反国家政策等。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2篇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2篇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也日益繁多。

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有一类特殊的行为叫做“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特定条件下,拥有撤销权利的一种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撤销权、撤销申请、撤销期限和撤销的效果。

首先,撤销权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一定的法定条件下,有权选择是否要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并且在撤销权的规定期限内行使。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自愿的,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

其次,撤销申请是指在具备撤销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相关机关或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撤销。

撤销申请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并且在法定时限内提出。

撤销申请的结果将由相关机关或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裁决。

再次,撤销期限是指当事人要行使撤销权利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

在中国的法律制度中,一般规定了撤销权利的期限,超过这个期限,当事人将失去行使撤销权利的机会。

撤销期限的设定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双方都能够有一个明确的时间节点来行使权利或者撤销行为。

最后,撤销的效果是指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利后,该民事法律行为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行使撤销权利后,双方回到了当初的状态,撤销后的法律行为将被视为未发生。

总之,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

当事人在一定的条件下拥有撤销权利,可以通过撤销申请来行使这一权利,但是必须在规定的撤销期限内行使。

行使撤销权利后,该民事法律行为将失去法律效力,双方回到了原来的状态。

这种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民事法律行为的公平和正义。

第二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有一类特殊的行为称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选择是否要撤销该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撤销权、撤销申请、撤销期限和撤销的效果。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部分民事法律行为考点2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学习提示】建议把握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归类,且需要针对该考点学会结合实例的运用。

一、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自始无效: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1.因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因意思表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注意】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示例】甲、乙达成买卖设备的协议,而事实上双方关系很好,甲实则是将设备赠与给了乙。

3.因标的:(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苏苏提示】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会导致无效,但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会导致无效。

(2)违背公序良俗;(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题•多选题】(2015年)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B.其无效须以当事人主张为前提C.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D.其无效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答案】AC【解析】选项BD: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考点3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学习提示】重点需要结合示例把握对行为效力的界定;撤销权的行使则要关注识记型题目和运用型题目的考核。

一、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1.重大误解: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并造成较大损失。

【苏苏提示】不包括对动机的误解。

2.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部分民事法律行为考点2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学习提示】建议把握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归类,且需要针对该考点学会结合实例的运用。

一、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自始无效: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1.因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因意思表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注意】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示例】甲、乙达成买卖设备的协议,而事实上双方关系很好,甲实则是将设备赠与给了乙。

3.因标的:(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苏苏提示】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会导致无效,但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会导致无效。

(2)违背公序良俗;(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题•多选题】(2015年)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B.其无效须以当事人主张为前提C.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D.其无效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答案】AC【解析】选项BD: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考点3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学习提示】重点需要结合示例把握对行为效力的界定;撤销权的行使则要关注识记型题目和运用型题目的考核。

一、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1.重大误解: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并造成较大损失。

【苏苏提示】不包括对动机的误解。

2.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3.欺诈:(1)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第三方欺诈+相对人知情: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

4.胁迫:(1)胁迫: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第三方胁迫: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补充】受胁迫的客体可以是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或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

【苏苏总结】效力瑕疵情形的总结表行为能力瑕疵无行为能力独立实施的行为无效限制行为能力独立实施的行为(除①纯获益、②与年龄、智力相当)效力待定意思表示瑕疵通谋虚假意思表示无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可撤销欺诈、胁迫一方欺诈、胁迫另一方第三方欺诈+相对人知情、第三方胁迫标的瑕疵恶意串通、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无效【例题•单选题】甲欲购买乙收藏的一件古董,乙不同意。

甲的朋友丙得知此事后,找到乙说:“如果你不将此画卖给甲,就公布你的不雅视频”。

乙被迫与甲订立买卖合同。

甲对此丙的所作所为并不知情。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为()。

A.无效B.效力待定C.有效D.可撤销【答案】D【解析】如果是第三人胁迫,无论甲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均可以撤销。

【例题•多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无效法律行为的有()。

A.张某以高于市场价30%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李某B.宋某以泄露王某隐私为由,胁迫王某以超低价将祖传古董卖给自己C.甲公司代理人刘某与乙公司负责人串通,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购买质次价高的商品D.6周岁的王某将自己的电话手表赠与赵某【答案】CD【解析】选项A:属于有效法律行为。

选项B:属于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选项C: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无效法律行为。

选项D: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无效法律行为。

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区别可撤销无效行为成立后的效力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当然无效、自始无效行为效果■拥有选择权:可以选择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

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将终局有效,不得再被撤销。

■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至行为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主张权利的主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不主动干预该确认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体移,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宣告其无效行使时间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不存在此种限制【例题•单选题】(2018年)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撤销权可由司法机关主动行使B.撤销权的行使不受时间限制C.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D.被撤销行为在撤销之前的效力不受影响【答案】C【解析】选项A:撤销权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主动适用。

选项B:撤销权的行使要受时间的限制。

选项D: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之时具有法律效力,但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三、撤销权1.撤销权的性质:属于形成权,即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

【补充】撤销权、单方解除权、追认权、法定抵销权等均属于形成权。

2.撤销权的行使:欺诈显失公平重大误解胁迫行使人受欺诈方受损害方行为人受胁迫方行使途径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NOT直接通知撤销)权利消灭主观放弃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超期行使【注意】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同时满足)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示例】背景资料:2017年1月1日,甲售给乙玉石,号称真货,实为假货。

乙2020年2月1日知道上当。

什么合同?可撤销合同不撤销可以吗?可以,继续有效谁申请撤销?乙申请,法院不能主动干预【例题•单选题】(2017年)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法定抵销权性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支配权B.请求权C.抗辩权D.形成权【答案】D【解析】形成权,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权利。

即形成权的行使不需要相对人的同意,只取决于权利人的单方意志。

抵销的效果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无需对方同意。

因此,法定抵销中的抵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例题•单选题】(2015年)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亦称“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B.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一经依法撤销,自始无效C.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内当事人未撤销的,撤销权消灭D.法官审理案件时发现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可撤销事由的,可依职权撤销【答案】B【解析】选项A:可撤销与效力待定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效力状态。

选项C: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选项D: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例题•多选题】2019年3月1日,苏某在某网站上购买了一部手机,商家宣传该手机为国行全新正品手机。

2019年4月20日,苏某拆封后发现该手机为返修机,便与商家协商退货。

商家再三推诿,而苏某由于工作繁忙,直至2020年4月1日方才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合同。

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A.苏某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B.法院可主动对该合同的撤销进行干预C.该合同在撤销前已经生效,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D.该合同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进行撤销【答案】ABD【解析】选项AD:受欺诈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行使撤销权。

本题中,苏某2020年4月1日行使撤销权,据2019年4月20日知道撤销事由不足1年,苏某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选项B: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撤销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法院不主动干预。

选项C:可撤销法律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四、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1.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1)恢复原状:原物返还、折价补偿;(2)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谁错谁赔3.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