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合同编--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
民法典解读--合同编--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
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24)(一)适用情形1.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1)连带债务人;(2)保证人;(3)保险人;(4)物上保证人、抵押财产的受让人、后顺位的抵押权人;(5)次承租人清偿效果:即使违背债务人的意思也可以代为清偿,并且在清偿限度内享有求偿权和代位权。
2.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如债务人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也可以不拒绝。
清偿效果:债权人同意清偿,第三人在有效清偿的范围内也享有求偿权和代位权。
债务人与第三人可能形成委托、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关系。
案例: 宣城中院宣中民二初字第00006号裁判要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应经债务人同意或认可。
如果未经债务人同意,第三人自行提供保证担保,则对债务人不能发生保证担保的法律效力,第三人不能基于保证合同取得对债务人的保证追偿权。
但如果第三人已经事实上代债务人清偿债务,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客观上得以消灭,债务人客观上受有利益,根据民法公平原则,第三人应当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
追偿的范围不能超出债务人对债权人实际应负债务及民事责任的范围,即第三人的实际代偿行为不能加重债务人的债务负担。
(三)第三人代为清偿与债务转移的区分案例:最高院(2006)民三监字第38-1号裁判要旨:如何判断当事人的约定是债务转移还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关键要看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是否经过了债权人的同意。
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可单方表示代为履行债务或者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代为履行债务的协议,无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转移需要经过债权人明确同意。
二是债务人是否与第三人就债务转移有约定。
【法律】合同法司法解释关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规定
合同法司法解释关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规定1️⃣ 引言在合同法领域,第三人代为履行作为一种特殊的债务履行方式,其法律效果及适用条件一直是理论与实践中的热点话题。
随着合同法司法解释的不断完善,关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规定也愈发明确,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本文旨在深入解析合同法司法解释中关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相关规定,以期为读者提供全面、准确的知识科普。
2️⃣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定义与特征第三人代为履行,顾名思义,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基于某种法律关系或合同约定,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其特征主要包括:一是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但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二是第三人代为履行需得到债务人或债权人的同意,或基于法律规定;三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后,原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
3️⃣ 合同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3️⃣ .1 同意代为履行的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第三人经债务人同意或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时,可以代为履行债务。
此时,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行为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债务人不得再就同一债务向债权人主张履行义务。
3️⃣ .2 无因管理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司法解释还涉及无因管理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关系。
在无因管理的情况下,第三人虽非合同当事人,但为保护债务人利益而代为履行债务的,有权请求债务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这种无因管理行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视为第三人代为履行的一种特殊形式。
3️⃣ .3 第三人代为履行后的追偿权当第三人代为履行后,若因履行行为导致自身权益受损,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代为履行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4️⃣ 司法实践中的注意事项在司法实践中,处理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案件时,需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准确判断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法性及有效性;二是要区分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转移、债权转让等法律行为的区别;三是要充分考虑第三人代为履行对原合同关系的影响,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第三人代为履行规则的理解与辨析
第三人代为履行规则的理解与辨析《民法典》颁布前,第三人代为履行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其实早已经得到一定的应用。
而《民法典》第524条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弥补了立法缺失,明确了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自实施以来,被广泛应用。
但该规定略显单薄,仅为概括性描述,缺乏对该制度的全面深入解读,在具体适用中存在较多争议,具体包括合法利益第三人的范围、该制度与其他制度的区别、该制度适用的法律效果。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合同相对性债之关系具有相对性,自债权人角度言之,其只得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自债务人角度言之,其只得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也就是说,债权人有权拒绝债务人的履行。
但若机械性地遵循债的相对性理论,会影响对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的权益,同时,也会对债的关系的相对方的利益造成损害。
故在特殊情况下,应突破债的相对性,允许对债务的履行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履行。
该突破具有其合理性。
1.不会侵害债权人的权益。
一般而言,第三人代为履行对债权人是有利的,可以使其债权得以实现,其没有拒绝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必要。
但社会生活纷繁复杂,在特殊情形下,第三人代为履行也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违背债权人的意愿。
《民法典》第524条第一款就规定了代为履行的排除适用,即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同时,该条还对第三人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必须是对债的履行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
2.不会增加债务人的负担。
第三人代为履行后,发生法定债权转让的效果,债务人只需变更清偿对象,从向债权人履行变为向代为履行的第三人履行,而这并未加重债务人的负担。
如果第三人代为履行后,放弃向债务人追偿,则债务人将因此获益。
3.利于保护第三人的权益。
若严格遵守债的相对性,则第三人将无法介入到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关系中,但有些第三人与债务履行具有利害关系,若无法介入,将对第三人产生不利益。
代为履行制度明确了若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其有权代为履行,债权人不得拒绝受领,这有利于第三人实现自己的权益。
民法典代为清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代为清偿是指在债务人的债务到期后,第三人自愿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在我国《民法典》中,代为清偿是一种重要的债务履行方式,对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代为清偿的定义、法律依据、适用条件、效力以及相关法律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代为清偿的定义代为清偿是指第三人自愿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其中,第三人称为代为清偿人,债务人称为被代为清偿人,债权人称为债权人。
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
”这是我国法律对代为清偿的基本规定。
四、适用条件1. 债务人存在债务到期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
2. 第三人自愿承担代为清偿责任。
3. 债权人同意或追认第三人的代为清偿。
4. 代为清偿的内容、方式、期限等符合法律规定。
五、效力1. 代为清偿的成立:当第三人自愿承担代为清偿责任,并经债权人同意或追认后,代为清偿成立。
2. 代为清偿的效力:代为清偿具有以下效力:(1)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免除对债权人的债务,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消灭。
(2)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取得对代为清偿人的债权。
(3)对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取得对债权人的债权。
六、代为清偿的法律问题1. 代为清偿的期限:代为清偿的期限应与债务到期日一致。
2. 代为清偿的内容:代为清偿的内容应与债务人的债务内容一致。
3. 代为清偿的方式:代为清偿的方式应符合法律规定,如货币支付、物品交付等。
4. 代为清偿的追认:债权人有权追认或拒绝第三人的代为清偿。
5. 代为清偿的瑕疵:如果代为清偿存在瑕疵,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承担责任。
七、案例分析案例一:甲欠乙100万元债务,丙自愿代替甲履行债务,乙同意。
此时,代为清偿成立,甲对乙的债务消灭,乙对丙的债权成立。
案例二:甲欠乙100万元债务,丙自愿代替甲履行债务,但未征得乙的同意。
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的法律规定
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的法律规定生活中在债权债务方面,经常会出现由第三人帮忙清还的现象。
那么法律上对此有何规定呢?要注意一些什么呢?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进行解答。
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有两种表现方式:一是第三人单方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即在没有法定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第三人自愿做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二是与债务人达成代其清偿债务的协议,也就是订立债务履行承担合同。
债务履行承担,也称“清偿承担”,又称为对内的债务承担,是第三人(承担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一种合同,依该合同承担人对债务人负有履行债务人债务的义务。
所谓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
债务承担按照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而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从概念上我们可以看出,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的“清偿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有着相似之处,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把两者混淆。
其实第三人代为清偿与债务承担制度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其区别主要表现在:(1)在合同债务承担中,债权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且在由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的债务承担合同中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在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情况下,第三人只是单方面表示代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与债务人达成代其清偿债务的协议,无论哪种情形,均无须获得债权人的同意。
(2)在债务承担中,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成为了合同关系的当事人;而在代为清偿中,第三人不过是债务履行的主体,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只是在其求偿权的范围内取得债权人的地位。
(3)当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救济途径不同。
在债务承担中,债务主体发生了变化,应由第三人(适用于免责的债务承担)或者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适用于并存的债务承担);而在代为清偿中,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的补充规则
《民法典》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的补充规则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袁晓波律师前言:《合同法》第65条规定了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之债;在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
在该规则中,第三人本身不属于合同相对人,也并非债务人,只是合同履行主体,故债权人不能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双方之间的履行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
《民法典》第523条全文保留了《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另外再增设了第524条,规定了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的补充规则[i],即“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524条规定共两款,第一款规定了该补充规则和除外情形,第二款则规定第三人代为履行后的法律效果。
笔者试对该补充规则的应用进行相关梳理,供各位读者理解参考。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补充规则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外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有合法利益的,即使未经债权人同意,第三人可直接越过债务人向债权人代为履行,此即为《民法典》第524条新增规定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的补充规则,弥补了《合同法》在债的清偿方面的不足,促进了债的实现和债的相对消灭。
因为对于债务人而言,其终极目的是债的实现,至于实现途径和清偿主体,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外,并非债权人所关注。
但在该规则成文之前,其应用却屡见不鲜,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实践效果。
比如,二手房买卖中,当事人约定买受人支付的首付款用于清偿出卖人的按揭贷款,在涤除贷款银行的抵押后,由买受人支付购房尾款并办理过户登记。
但出卖人收取首付款后未按约清偿按揭贷款,且因逾期还贷被银行起诉要求还款并主张抵押权。
合同法代为清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法作为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代为清偿作为一种常见的合同履行方式,对于保障合同各方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合同法代为清偿的法律规定,从代为清偿的概念、适用条件、效力、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代为清偿的概念代为清偿,又称第三人清偿,是指合同债权人受让债务人的债权,或者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代为清偿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债权人受让债务人的债权,由债务人向第三人清偿;二是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
三、代为清偿的适用条件1. 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一致意见代为清偿必须经过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共同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决定代为清偿。
2. 第三人愿意代为清偿第三人必须自愿承担代为清偿的义务,不得强迫第三人履行。
3. 债务人有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应当具备足够的财产或者信誉,能够承担代为清偿的责任。
4. 债权人同意第三人代为清偿债权人应当同意第三人的代为清偿行为,否则代为清偿无效。
四、代为清偿的效力1. 清偿效力代为清偿具有清偿效力,即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消灭。
2. 转移效力代为清偿具有转移效力,即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对第三人的债权成立。
3. 免责效力代为清偿具有免责效力,即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务人免除履行债务的责任。
五、代为清偿的责任1. 第三人责任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如果出现以下情况,第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1)第三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债权人损失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第三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2. 债务人责任债务人委托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债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1)第三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债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债权人仍不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解读之代位清偿(第三人、保证人、连带债务人)
壹、代位清偿(第三人、保证人、连带债务人)与共同担保内部追偿代位清偿【524: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代位清偿:要件、法效果要件: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第三人清偿权:不得拒绝→受领迟延法效果原债权清偿后法定“转让”→第三人担保权受领迟延【589: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605: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608: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债权让与【547: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要件: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丧失权利→物上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等)若不清偿,则受不利占有、登记顺位遭受其他不利特别规定→非本条范围立法例无特别规定→属本条范围占有:次承租人涤除权【719: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甲承租乙之房屋,占有中,乙之债权人/抵押权人丙就该房申请强制执行。
承租人乙:1.“买卖(抵押)不破租赁”2.代位清偿权?】先租后押、先押后租与买卖不破租赁【405:订立抵押合同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代为清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代为清偿的概念及法律依据1. 概念代为清偿,是指第三人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自愿或经债权人同意,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在代为清偿中,第三人称为“代偿人”,债务人称为“被代偿人”,债权人称为“受益人”。
2. 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一)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又没有其他担保;(二)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三)债务人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代为清偿的条件1. 债务存在代为清偿的前提是债务存在。
债务是指债务人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债权人承担的义务。
如果债务不存在,代为清偿则无从谈起。
2. 债权人同意在代为清偿中,债权人必须同意第三人的代偿行为。
债权人同意的方式可以是明示同意,也可以是默示同意。
明示同意是指债权人明确表示同意第三人的代偿行为;默示同意是指债权人在知道第三人的代偿行为后,未表示反对。
3. 代偿人具备履行能力代偿人必须具备履行债务的能力。
如果代偿人无力履行债务,则代为清偿无法实现。
4. 代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代为清偿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
如果代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社会公德,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三、代为清偿的法律效力1. 代偿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在代为清偿中,代偿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即债权人有权向代偿人请求履行债务,代偿人不得以被代偿人的债务为由拒绝履行。
2. 代偿人有权向被代偿人追偿代偿人在履行债务后,有权向被代偿人追偿。
被代偿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债务。
3. 代为清偿不影响债权人的权利代为清偿不影响债权人的权利。
即使代为清偿已经发生,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四、代为清偿的例外情况1. 债务人同意如果债务人在代为清偿的情况下同意第三人的代偿行为,则代为清偿对债务人具有约束力。
2. 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代为清偿可能不适用。
代为清偿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代为清偿,是指债务人的债务由第三人为其履行,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的行为。
在我国《民法典》中,对代为清偿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围绕代为清偿的法律规定,结合实务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代为清偿的法律规定1.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应当由债务人本人履行,但是,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以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
2.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代为履行协议的,第三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3.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第三人承担。
4.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条: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第三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5.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债务人、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发生纠纷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代为清偿的实务分析1. 代为清偿的条件(1)债务人同意: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代为履行协议,并经债权人同意。
(2)第三人有履行能力:第三人应当具备履行债务的能力。
(3)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同意债务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2. 代为清偿的法律效力(1)债务消灭: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2)第三人取得债务人地位: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后,第三人取得债务人地位,承担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3)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后,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第三人承担。
3. 代为清偿的例外情况(1)法律禁止:法律禁止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如债务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
(2)合同约定:合同约定不得代为履行的,如合同约定债务人亲自履行。
(3)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不同意第三人代为履行的。
四、案例解析1. 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00万元货款。
后甲公司无力支付货款,经乙公司同意,甲公司委托丙公司代为支付货款。
民法典解读之代位清偿(第三人、保证人、连带债务人)
壹、代位清偿(第三人、保证人、连带债务人)与共同担保内部追偿代位清偿【524: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代位清偿:要件、法效果要件: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第三人清偿权:不得拒绝→受领迟延法效果原债权清偿后法定“转让”→第三人担保权受领迟延【589: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605: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608: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债权让与【547: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要件: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丧失权利→物上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等)若不清偿,则受不利占有、登记顺位遭受其他不利特别规定→非本条范围立法例无特别规定→属本条范围占有:次承租人涤除权【719: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甲承租乙之房屋,占有中,乙之债权人/抵押权人丙就该房申请强制执行。
承租人乙:1.“买卖(抵押)不破租赁”2.代位清偿权?】先租后押、先押后租与买卖不破租赁【405:订立抵押合同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民法典背景下第三人代为清偿新规则之探讨--以《民法典》第524条为视阈
066当代思潮民法典背景下第三人代为清偿新规则之探讨问题的提出唐某(男)和冯某(女)原本是夫妻,婚后育有一儿子唐山。
迫于谋求生计的需要,唐某外出务工,在务工过程中结识了另一未婚女性王某,二人逐步互生情愫。
当年春节,唐某回家与冯某办理了离婚手续,约定婚生儿子唐山由冯某抚养至成年,唐某每月给付一定的抚养费。
在唐山成年后,唐某便不再支付抚养费。
十年之后,唐某在王某的帮助下在事业上取得了成功,此时心里觉得亏欠儿子唐山,经多方打听了解到:唐山已经结婚,冯某为了给唐山买房买车和操办婚礼,冯某母子向朋友赵某借款100万元。
唐某顿时觉得作为一名父亲,错过了儿子人生中最重要的时刻,为了弥补儿子欲替其偿还欠款100万元。
冯某母子及赵某未曾约定借款不得由第三方代替清偿。
问题:唐某是否具有代冯某和唐山偿还100万元的资格,即唐某对冯某、张三的100万元债务是否具有“合法利益”?债权人赵某是否可以拒绝唐某的清偿?债务人冯某、唐山亦能否拒绝唐某代为清偿呢?为了回答此三个问题,笔者以《民法典》规定的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为中心,展开下文论述。
第三人代为清偿的实践与争鸣代为清偿制度存在的历史悠久,渊源颇深。
在罗马法上,债素有“法锁”之称,意在强调债之双方应受到债的拘束。
除此之外,任何第三人既不能享有债之权利,也不承担债之义务。
该原则被称为“任何人不得为他人缔约”或“缔约行为应在要约人和受约人之间达成”。
但是,在清偿债务主体上,罗马法却又不拘束于“法锁”的桎梏,认为除了债务人自身之外,任何具有为他人履行债务意思且具有债之履行能力的第三人均可以代债务人为之。
清偿是使债权债务关系得以消灭的一种常见方式。
详言之,具体可表现为交付财产、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等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
合同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属于清偿行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债务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在理论上称之为第三人清偿,又称第三人代为清偿或第三人代为履行。
需要注意的是,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唐 创(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湖南湘潭 411105)摘 要:《民法典》构建了第三人代为清偿的制度框架,确立了以“对债务履行具有合法利益”作为判断第三人代为清偿的资格标准,弥补了先前法律存在的空白。
民法典解读--代位清偿与共同担保内部追偿
追偿权:丁对乙(500万)
法定代位:追偿额内,丁取得
甲对乙之原主债权 对丙的保证债权
顺位? 额度?
【甲、乙签订借款合同,借款2000万元。丙与甲签订保证合同,担保范围 2000万元。丁以其房产为甲登记设定抵押权,担保范围500万元。后乙届期 未能还款,甲先申请就丁房强制执行,优先受偿500万元】
追偿权:丁对乙(500万)
【甲承租乙之房屋,占有中,乙之债权人/抵押权人丙就该房申请强 制执行。承租人乙:
1.“买卖(抵押)不破租赁”
2. 代位清偿权?】
先租后押、先押后租与买卖不破租赁
【405:订立抵押合同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 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 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725: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例1:买卖合同 → 租赁合同 → 租赁物交付 → 所有权过户 = 抵押
抵押合同
遭受其他不利:抵押物买受人
【406: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法定代位?:追偿额内,丁取得
甲对乙之原主债权? 对丙的保证债权?
顺位? 额度?
→ 甲申请后,若丁忙向其支付500万元:与拍卖受偿,有何区别? → 代位清偿规则之准用?或有类似规则,得出类似结果
担保人之追偿
【392: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 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 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 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 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人代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第三人代偿,是指在经济交易中,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以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三人代偿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对于维护经济秩序、保障债权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第三人代偿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第三人代偿的概念第三人代偿,是指在经济交易中,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第三人自愿或者依法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以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三人代偿具有以下特点:1. 第三人代偿的主体包括债务人、第三人和债权人。
2. 第三人代偿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 第三人代偿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4. 第三人代偿的法律效力及于债权人和债务人。
三、第三人代偿的法律规定(一)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
第三人自愿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接受。
第三人履行债务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第三人履行合同。
”(三)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保证人可以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代为履行债务。
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破产人应当承担破产费用。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破产人可以请求第三人代为清偿。
”四、第三人代偿的适用范围第三人代偿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无法满足债权人的要求。
合同法中关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规定
合同法中关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规定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某个人答应了某件事,但他自己做不到,结果找别人代替他去完成。
那么在合同法的世界里,这种现象怎么理解呢?简单来说,就是第三人代为履行。
这一概念听起来似乎有些复杂,但实际上,它就像是你答应了帮朋友交作业,结果自己没空,最后让另一个朋友代替去完成。
就这么简单!你可能会问,第三人代为履行到底是怎么回事?让我们从头说起。
合同的签订本来是双方的事,按理说,承诺了的责任应该由签合同的当事人来履行。
但是,生活中总有一些情况,签了合同的一方自己实在是忙不过来或者根本不想履行。
没办法,他就想着,哎,我找别人帮忙行不行?在法律上,这个“别人”就叫做“第三人”。
第三人代为履行其实是指:一方在合同上承诺的事情,别人可以代替他来完成。
是不是感觉像是给朋友做后盾一样?但这事儿也不是说谁想代替就能代替的哦。
得看合同本身是不是允许别人代为履行。
你想,假设你和朋友约定了一个特别私人的事项,比如你要送给他一份特别定制的生日礼物。
那这件事,别人能代替你去完成吗?显然不行,因为这就是属于一种“个人化”的履约,对方愿意和你合作,是因为信任你,而不是因为你找了个“二手货”来代替。
所以啊,如果合同一开始就约定了只能由某一方来履行,第三人代为履行自然是行不通的。
如果真的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话,还得保证履行的内容不改变。
意思就是说,第三人必须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不能随便改动。
如果合同是要求交付一批货物,那第三人就得交货,而不是突然给个“替代品”或者直接找个借口不交。
这就像你让朋友替你交作业,结果他交了一篇完全不相关的文章,谁也不会买账吧!而且呀,第三人代为履行这事儿也并不是完全随便的。
比如,第三人代为履行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原本属于合同当事人的一方,结果这第三人做了“代工”,那么合同的责任和权利依然是原来的当事人承担,第三人是无法完全替代原本的当事人来承受所有法律责任的。
所以,如果第三人没有履行好,原当事人依然得负责。
《民法典》合同编新增了“第三人代为履行”规则
《民法典》合同编新增了“第三⼈代为履⾏”规则《民法典》第524条是对第三⼈代为履⾏作出的新规定,弥补了《合同法》在债的清偿⼈⽅⾯的不⾜。
原则上,给付应当由债务⼈依债务的本旨⽽提供,债权⼈也只能够向债务⼈请求。
但通常情况下,对于债权⼈⽽⾔,只要能够获得给付利益的满⾜,给付究竟由债务⼈提供或由第三⼈提供并不重要。
因此,为了促进债权的实现,同时有效保护债务⼈的利益,法律上不禁⽌第三⼈代为履⾏。
但为了保护债务⼈和债权⼈的利益,只有当第三⼈就债务履⾏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才有权代为履⾏,债权⼈不得拒绝。
所谓第三⼈就债务的履⾏具有合法利益,是指第三⼈因代为履⾏⽽受有法律上的利益。
第三⼈代为履⾏之后,可基于法律规定或委托、⽆因管理、不当得利等请求权基础向债务⼈求偿。
为保障第三⼈的求偿权,债权⼈与第三⼈之间发⽣清偿代位,即债权⼈受领第三⼈履⾏后,其对债务⼈的债权转让给第三⼈,在第三⼈与债权⼈间发⽣法定债权转移的效果。
具体⽽⾔,第三⼈代为履⾏仅发⽣债权相对消灭的效果,对于原债权⼈⽽⾔,债权消灭;对于第三⼈⽽⾔,债权依然存在,第三⼈因代为履⾏获得了原债权⼈的地位,可以⾏使原债权⼈的权利。
就第三⼈清偿代位的效⼒⽽⾔,第三⼈⾃债权⼈处所承受的权利应限于其清偿范围。
若第三⼈代为履⾏了全部债务,则其承受债权⼈的全部权利。
第三⼈可以就债权的所有权涉及债权的担保向债务⼈主张,如履⾏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撤销权等债权权能,以及留置权、抵押权、质权、保证等担保权。
具体法律条⽂:《民法典》合同编第524条:债务⼈不履⾏债务,第三⼈对履⾏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有权向债权⼈代为履⾏;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履⾏的除外。
部分连带债务⼈的债务与债权⼈的债权同归于⼀⼈的,在扣除该债务⼈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对其他债务⼈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接受第三⼈履⾏后,其对债务⼈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但是债务⼈和第三⼈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合同编代偿
民法典合同编代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的代偿制度主要涉及两个层面:第三人代为清偿和债权人的代位权。
1. 第三人代为清偿:
-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当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仍可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实务中,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如连带债务人、保证人、保险人、物上保证人等)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主动代债务人清偿债务。
这种情况下,即使违背债务人的意思也可以进行清偿,并且在有效清偿范围内享有对债务人的求偿权和代位权。
2. 债权人代位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
-这里的代位权属于合同保全措施之一,旨在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损害债权人利益,但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并且不能超出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范围。
总结来说,在民法典合同编中,代偿既包括了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情况,也包括了债权人直接代债务人向第三方主张权利以保障自身债权的情形。
两种情况下的法律后果以及相关权益转移或追偿的规则均受到民法典的具体规定制约。
第三人代为偿还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第三人代为偿还现象日益普遍。
本文从第三人代为偿还的概念出发,分析了其产生的原因,探讨了第三人代为偿还的法律规定,并结合实际案例对第三人代为偿还的实践进行了深入探讨。
一、引言第三人代为偿还,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自愿承担债务人的债务,使债务人免除债务的行为。
第三人代为偿还作为一种特殊的债务承担方式,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着明确的规范。
本文旨在通过对第三人代为偿还法律规定的梳理和实践探讨,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第三人代为偿还的概念及产生原因1. 概念第三人代为偿还,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自愿承担债务人的债务,使债务人免除债务的行为。
第三人代为偿还的法律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
2. 产生原因(1)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
在经济活动中,债务人可能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等原因,无力偿还债务。
(2)债务人故意逃避债务。
部分债务人可能出于逃避债务的目的,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3)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
债务人可能因不可抗力、合同解除等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4)债权人出于人道主义考虑。
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可能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同意由第三人代为偿还债务。
三、第三人代为偿还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规定:“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
第三人愿意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应当接受。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第三人代为偿还的实践探讨1. 案例一:基于法律规定代为偿还某公司(债权人)与李某(债务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李某向某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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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24)
(一)适用情形
1.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1)连带债务人;(2)保证人;(3)保险人;(4)物上保证人、抵押财产的受让人、后顺位的抵押权人;(5)次承租人
清偿效果:即使违背债务人的意思也可以代为清偿,并且在清偿限度内享有求偿权和代位权。
2.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如债务人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也可以不拒绝。
清偿效果:债权人同意清偿,第三人在有效清偿的范围内也享有求偿权和代位权。
债务人与第三人可能形成委托、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关系。
案例: 宣城中院宣中民二初字第00006号
裁判要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应经债务人同意或认可。
如果未经债务人同意,第三人自行提供保证担保,则对债务人不能发生保证担保的法律效力,第三人不能基于保证合同取得对债务人的保证追偿权。
但如果第三人已经事实上代债务人清偿债务,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客观上得以消灭,债务人客观上受有利益,根据民法公平原则,第三人应当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
追偿的范围不能超出债务人对债权人实际应负债务及民事责任的范围,即第三人的实际代偿行为不能加重债务人的债务负担。
(三)第三人代为清偿与债务转移的区分案例:最高院(2006)民三监字第38-1号
裁判要旨:如何判断当事人的约定是债务转移还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关键要看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是否经过了债权人的同意。
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可单方表示代为履行债务或者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代为履行债务的协议,无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转移需要经过债权人明确同意。
二是债务人是否与第三人就债务转移有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