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合同编--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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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524)
(一)适用情形
1.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1)连带债务人;(2)保证人;(3)保险人;(4)物上保证人、抵押财产的受让人、后顺位的抵押权人;(5)次承租人
清偿效果:即使违背债务人的意思也可以代为清偿,并且在清偿限度内享有求偿权和代位权。
2.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如债务人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也可以不拒绝。
清偿效果:债权人同意清偿,第三人在有效清偿的范围内也享有求偿权和代位权。
债务人与第三人可能形成委托、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关系。
案例: 宣城中院宣中民二初字第00006号
裁判要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应经债务人同意或认可。如果未经债务人同意,第三人自行提供保证担保,则对债务人不能发生保证担保的法律效力,第三人不能基于保证合同取得对债务人的保证追偿权。但如果第三人已经事实上代债务人清偿债务,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客观上得以消灭,债务人客观上受有利益,根据民法公平原则,第三人应当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追偿的范围不能超出债务人对债权人实际应负债务及民事责任的范围,即第三人的实际代偿行为不能加重债务人的债务负担。
(三)第三人代为清偿与债务转移的区分案例:最高院(2006)民三监字第38-1号
裁判要旨:如何判断当事人的约定是债务转移还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关键要看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是否经过了债权人的同意。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可单方表示代为履行债务或者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代为履行债务的协议,无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转移需要经过债权人明确同意。二是债务人是否与第三人就债务转移有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