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病假工资规定-(1)
山东省病假工资计算
山东省病假工资计算
山东省病假工资计算
一、医疗期期间有多长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病假工资怎么计算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年修改)第21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2008年6月30日发布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8]129号)第一条的规定,北京市最低工资每小时不低于4.6元,每月不低于800元。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中的规定,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因此,北京市最低日工资为36.78元,其80%为29.42元即病假
工资每日不得低于29.42元。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病因事请假的权利,那么事业单位请假国家是如何规定的?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希望能帮到你。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一、病假(一)请假手续1、请假请病假七天以上的,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2、续假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
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医务鉴定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
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
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
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
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1、基本工资①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
②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生活性补贴。
对工作性补贴,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济南市病假工资规定
济南市病假工资规定济南市病假工资规定职工病假工资有其相应的规定。
病假是指职工本人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就医时,企业应根据其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病假。
如何计算病假工资,纵观各地病假工资的立法,主要有三种模式:1。
根据员工的工龄和工资按一定比例支付;2.根据员工的工资,按一定比例支付;3.按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支付。
三种模式各有千秋,但有一点是相同的。
它们都规定了病假工资的“低标准”。
依据来自《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发放,但不能低于低工资标准的80%。
但事实上,仍有很多单位自行决定员工病假工资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6个月内停止工作治疗的,其病假工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支付:(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二)连续工龄满10年但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三)连续工龄满20年但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4)连续工作满30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放。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
经济效益差的企业,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适当下浮。
一般向下浮动幅度不超过各等级标准的5%。
特殊情况超过5%的,应当报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职工患病,在医疗期间停止工作超过6个月的,其病假工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支付:(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二)连续工龄满10年但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计发;(三)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第六条原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在* *军以上单位中被授予战斗英雄或者荣立一等功并始终保持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按其本人工资支付。
第七条职工患病,在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的80%。
病假工资发放规定
病假工资发放规定
病假工资发放规定是指员工因疾病或健康问题无法正常工作时,公司按照一定的规定给予该员工相应的工资补偿。
以下是一般病假工资发放的规定。
1. 病假工资的支付时间:一般情况下,员工需要提供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
根据法律规定,在病假期间内,公司应该按照员工的工资标准及时发放病假工资,通常在员工提供病假证明后的一个工作日内支付。
2. 病假工资的计算:病假工资通常是根据员工的基本工资进行计算。
一般而言,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为员工的基本工资的80%至100%之间。
有些公司可能会根据员工的工龄或职位等
因素进行适当的调整。
3. 病假工资的支付方式:病假工资一般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发放的方式支付给员工。
公司应当记录相关发放信息,确保工资的正常发放,并保持相应的财务凭证。
4. 病假工资的税收处理:根据税法规定,病假工资可能会扣除个人应缴纳的个税。
具体税收处理需根据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税法规定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病假工资的发放规定可能根据国家法律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因此,员工在享受病假工资时,应该了解公司的具体规定,并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沟通和确认。
此外,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和规定,比如长期病假、工伤病假等,员工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
如果对病假工资发放规定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或法律专家的意见。
青岛市病假工资标准
青岛市病假⼯资标准青岛市企业⼯资⽀付规定(2003年11⽉30⽇青岛市⼈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企业⼯资⽀付⾏为,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区、李沧区、崂⼭区、黄岛区、城阳区内的企业、民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资,是指⽤⼈单位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法定货币形式⽀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劳动者在法定⼯作时间提供正常劳动的,⽤⼈单位⽀付劳动者的⼯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
第五条市和各区(市)⼈民政府劳动保障⾏政部门依法对⽤⼈单位遵守⼯资⽀付规定的情况进⾏监督检查。
经贸、财政、⼯商、税务、审计、建设、银⾏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职责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单位⼯资⽀付的监督管理⼯作。
⼯会对⽤⼈单位遵守⼯资⽀付规定的情况依法进⾏监督,发现违法⾏为,⼯会有权代表职⼯与⽤⼈单位交涉,进⾏调查并提出意见、建议。
第⼆章⼯资⽀付第六条⽤⼈单位应当依法就涉及⼯资⽀付的有关内容制定基本的⼯资⽀付制度。
实⾏⼯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单位应当与⼯会就⼯资⽀付有关问题依法进⾏集体协商,签订⼯资集体协议。
⽤⼈单位与劳动者订⽴的劳动合同,应当约定⼯资⽀付的内容。
约定的⼯资⽀付标准不得低于本单位集体合同或者⼯资集体协议的规定。
第七条⼯资集体协议和劳动合同约定的⼯资⽀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付标准;(⼆)⽀付项⽬;(三)⽀付形式;(四)⽀付的周期和⽇期;(五)⼯资的扣除;(六)其他⼯资⽀付内容。
⽤⼈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资⽀付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条⽤⼈单位应当建⽴⼯资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资指导线和本单位的⽣产经营状况,参照劳动⼒市场⼯资指导价位,制定⼯资调整⽅案。
调整⽅案应当征求本单位⼯会或职⼯(代表)⼤会的意见。
最新山东省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最新山东省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在现今人才济济的社会,想找到一份称心如意的工作很难,有工作后又会有许多的问题出现,其中最令人关心的莫过于请病假后的工资该怎么算,劳动法中又是怎么规定的,其中各个地方的规定又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有所差别,一、职工患病期间的工资计算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山东省病假工资规定
山东省病假工资规定
山东省病假工资规定是指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因病需要请假的情况下,享有相应的病假工资。
山东省对于病假工资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在确诊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的情况下,可以享受带薪病假。
具体享受病假工资的天数及比例由企业与员工之间协商确定,但是最低天数和比例是由国家规定的,企业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
其次,病假工资的计算方式一般是根据员工的工资、病假天数以及病假工资的比例来确定。
一般来说,病假工资的计算公式为:病假工资=基本工资×病假工资比例×病假天数。
其中,基本工资是指员工的岗位薪资或职位薪资,病假工资比例是由员工与企业协商确定的。
再次,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员工因病请假期间,不得影响其正常工资的发放。
也就是说,员工在享受病假工资期间,依然享受其正常的工资待遇,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以及其他应享受的福利待遇等。
最后,企业在支付病假工资时,需要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
根据山东省的社会保险制度,企业需要按照员工的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社会保险费用,其中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总的来说,山东省病假工资规定是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制定
的,旨在保障员工在生病期间能够享受到相应的工资待遇。
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员工的病假工资,并且还需要支付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
同时,员工也需要依据病假期间的具体情况及时请假,并与企业协商确定病假工资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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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病假工资规定201X
一年里,大家如果生病了请了病假,知道病假工资怎么算吗?每个城市的规定都不一样!以下是201X青岛病假工资规定,一起来了解相关政策规定吧!
青岛病假工资规定201X【1】
(一)病假工资计算标准
病假工资的计算,首先要确定两个变量,一是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二是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1.病假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此外,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计算系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山东省病假工资规定-(1)
山东省病假工资规定-(1)1. 病假工资的基本概念病假工资是指员工因患病在规定期间内不能工作,根据规定能够享受雇主支付的工资,也称病假津贴。
在日常工作中,病假工资是职工特别关注的一个问题,也是雇主最常遇到的员工疑问。
对于不同地区、行业、企业,其病假工资政策也有所差别。
本文将重点介绍山东省病假工资规定。
2.病假工资的支付时间和比例在山东省,关于病假工资支付的时间和比例是由《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的通知》文件所规定的。
根据文件规定,病假工资的支付时间和比例如下:(1)病假时间在6个月以内在病假时间6个月以内的员工,其病假工资支付比例为100%,也就是说,员工可以获得与正常工资相同的收入。
此时,员工需要向雇主提交相关的医疗证明和病假申请表。
(2)病假时间超过6个月在病假时间超过6个月的员工,其病假工资支付比例需要分阶段进行调整: •病假时间超过6个月但不满1年的员工,其病假工资支付比例为80%;•病假时间超过1年但不满2年的员工,其病假工资支付比例为70%;•病假时间超过2年但不满3年的员工,其病假工资支付比例为60%;•病假时间超过3年但不满4年的员工,其病假工资支付比例为50%;•病假时间超过4年的员工,其病假工资支付比例为40%。
需要注意的是,在病假时间超过6个月后,员工需要通过劳动部门鉴定,确定其是否符合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并履行相关的手续。
3. 病假工资的具体计算方式病假工资的具体计算方法是以员工本人的基本工资为依据进行计算。
具体的计算方式如下:(1)在6个月以内在病假时间6个月以内,员工可以获得与正常工资相同额度的病假工资。
(2)病假时间超过6个月在病假时间超过6个月的员工,其病假工资按照如下公式计算:病假工资 = 员工基本工资×(1-病假天数÷当月天数)其中,病假天数包括工作日和休息日,当月天数指当月的实际天数。
4. 需要注意的问题在享受病假工资政策时,员工需要注意如下问题:(1)病假期间累计工作时间在一定累计工作时间内(可能是一个年度或者半年度),员工可以连续多次享受病假工资政策。
济南职工病假工资规定
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劳发〔1995〕67号)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医疗期内的医疗待遇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最新山东省《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最新⼭东省《劳动法》病假⼯资规定职⼯患病或⾮因⼯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付其病假⼯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付,但不能低于最低⼯资标准的80%。
⼀、职⼯患病期间的计算1、职⼯患病或⾮因⼯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付其或疾病救济费,病假⼯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付,但不能低于最低⼯资标准的80%。
2、除《》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届满时,⽤⼈单位不得。
的期限应⾃动延续⾄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
3、请长的职⼯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作的,可以继续履⾏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安排的⼯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与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
被鉴定为⼀⾄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办理因病或⾮因⼯负伤退职⼿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级的,⽤⼈单位可以,并按规定⽀付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条中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作时间内履⾏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资不包括延长⼯作时间的⼯资报酬,以货币形式⽀付的住房和⽤⼈单位⽀付的伙⾷补贴,中班、夜班、⾼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规章规定的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因⼯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安排的⼯作⽽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作年限,每满⼀年发给相当于⼀个⽉⼯资的经济补偿⾦,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病假⼯资计算标准:病假⼯资的计算,⾸先要确定两个变量,⼀是病假⼯资的计算基数,⼆是病假⼯资的计算系数。
劳动法2023年新规定病假工资
劳动法2023年新规定病假工资引言根据最新发布的劳动法2023年新规定,病假工资将有一些重要的变化。
尤其是在疫情影响下,对于员工请假和病假工资的要求也逐渐提高。
本文将介绍劳动法2023年针对病假工资的新规定,包括病假工资的计算方式、休假期间的待遇保障等内容。
病假工资计算根据新规定,2023年起,员工的病假工资将根据工龄和疾病的类型来计算。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1.在工作满1年但不满5年的员工,病假工资为其平均工资的80%。
2.在工作满5年以上的员工,病假工资为其平均工资的90%。
此外,严重疾病的员工,如艾滋病、癌症等,其病假工资将提高至其平均工资的100%。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础是员工的平均工资,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员工过去12个月的工资总和除以12个月。
休假期间的待遇保障除了病假工资的计算方式有所调整外,新规定还对休假期间的待遇保障作出了一些规定,旨在保障员工的权益和福利。
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1. 医疗费用报销在员工请假期间,雇主将继续为员工提供医疗费用报销。
根据新规定,员工在请假期间的医疗费用可由雇主全额报销,包括诊疗费、药费、医疗检查费等。
2. 工龄保障为了保护员工的工龄权益,新规定规定了休假期间工龄的统计规则。
在员工休假期间,其工龄将不会中断,休假期间工龄将按实际休假天数计算。
这样可以确保员工在享受各项工龄福利时不会因请假而受到影响。
3. 重新上班安排当员工痊愈后,雇主需要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安排其重新上班。
如果员工因疾病需要调整岗位或工作条件,雇主应在合理范围内予以配合和安排。
如果员工不能恢复原工作,根据新规定,雇主应该按一定的程序与员工进行协商解决,并提供相应的岗位安排。
总结劳动法2023年新规定对病假工资进行了一些重要的调整,旨在更好地保护员工的权益和福利。
根据新规定,病假工资将根据工龄和疾病类型进行计算,休假期间的医疗费用将全额报销,工龄将不会中断,员工病愈后的重新上班也将得到合理的安排。
国家规定病假工资怎么算?
国家规定病假⼯资怎么算?职⼯患病或⾮因⼯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付其病假⼯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付,但不能低于最低⼯资标准的80%。
我们知道和节假⽇是有的,那么对于呢,病假有⼯资吗?答案当然是肯定的。
员⼯若是由于⽣病⽽不得不请假休养的话,在此休养期间,⽤⼈单位不得私⾃克扣员⼯的⼯资。
当然,员⼯在病假期间的⼯资也不可能是平时的⼯资,与和病假时间长短都有关系。
律图⼩编就将在本⽂中为⼤家介绍⼀下病假⼯资是如何计算的。
⼀、病假⼯资计算基数、病假⼯资计算公式、病假⼯资怎么算?1.病假⼯资计算基数:1)其可以由进⾏约定,但是不得低于相应的;2)如果或集体协商约定标准⾼的,取其⾼;3)双⽅⽆任何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资的70%来确定。
2.病假⼯资的系数:病假⼯资的系数与职⼯病假期限以及⼯龄的长短相对应,⼀般来讲,期限越长,⼯龄越短,系数越⼩;(⼀)职⼯连续休假在6个⽉以内的:1)连续⼯龄不满2年,病假⼯资的系数为本⼈⼯资的60%;2) 满2年不满4年,病假⼯资的系数为本⼈⼯资的70%;3)满4年不满6年病假⼯资的系数为本⼈⼯资的80%;4) 满6年不满8年,病假⼯资的系数为90%;5) 满8年,病假⼯资的系数为本⼈⼯资的100%;(⼆)连续休假在6个⽉以上的:1)连续⼯龄不满1年,病假⼯资的系数为本⼈⼯资40%,2)满2年不满3年,病假⼯资的系数为本⼈⼯资的50%,3)⼤于等于3年,病假⼯资的系数为本⼈⼯资的60%。
3.通过基数和系数相乘后得出的病假⼯资,可以低于当地⽀付,但不能低于最低⼯资标准的80%;4.职⼯病假待遇如果⾼于本市上年度⽉平均⼯资的,可以按照本市上年度⽉平均⼯资计发。
病假⼯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确定后,便可计算出病假⼯资的数额。
病假⼯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病假⼯资⽀付规定、病假⼯资计算⽅法、病假⼯资计算标准?1.⾮全⽉病假:1)⾮定额⼈员:应扣病假⼯资=(基本⼯资×70%÷21.75)×应扣⼯资基数×病假天数+(基本⼯资×30%÷21.75)×病假天数当⽉所得⼯资= 基本⼯资-应扣病假⼯资2)定额⼈员:应扣病假⼯资=(1000×70%÷21.75)×应扣⼯资基数×病假天数+(1000×30%÷21.75)×病假天数当⽉所得⼯资= 当⽉⼯时⼯资+〔(1000÷21.75×病假天数)-应扣病假⼯资〕2.全⽉病假:1)⾮定额⼈员:应扣病假⼯资= (基本⼯资×70%)×应扣⼯资基数 + 基本⼯资×30% 当⽉所得⼯资= 基本⼯资-应扣病假⼯资2)定额⼈员:应扣病假⼯资 = (1000×70%)×应扣⼯资基数 + 1000×30% 当⽉所得⼯资 = 1000 – 应扣病假⼯资若员⼯当⽉所得⼯资低于本市的80%,则以本市最低⼯资的80%⽀付。
青岛病假工资怎么计算
青岛病假⼯资怎么计算
在公司⾥⾯⼯作过程中,⼤家有可能因为各种原因⽣病,⽣病了之后需要到医院开⼀个证明,那在申请了病假之后,这个⼯资标准是如何计算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青岛病假⼯资怎么计算
职⼯疾病或⾮因⼯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以内的病假⼯资(⼜称疾病休假⼯资)是按照连续⼯龄分别确定的:
(1)连续⼯龄不满两年者,病假⼯资为本⼈⼯资的60%;
(2)连续⼯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资为本⼈⼯资的70%;
(3)连续⼯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资为本⼈⼯资的80%;
(4)连续⼯龄满六年不满⼋年者,病假⼯资为本⼈⼯资的90%;
(5)连续⼯龄满⼋年及⼋年以上者,病假⼯资为本⼈⼯资的100%。
⼆、病假
是指劳动者本⼈因患病或⾮因⼯负伤,需要停⽌⼯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实际参加⼯作年限和在本单位⼯作年限,给予⼀定的医疗假期。
病假期劳动者可照常拿⼯资,对于病假⼯资,不低于当地最低⼯资的80%。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申请了病假之后,这个⼯资标准是需要按照⾃⼰的⼯龄来进⾏考虑,如果这个⼯龄达到了⼋年甚⾄以上的话,那么在六个⽉假期之内,⾃⼰可以获得100%的⼯资补贴,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2017最新山东省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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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山东省病假工资规定
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劳发〔1995〕67号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现将劳动部劳部发[1994]479号《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医疗期内的医疗待遇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职工非因公致残和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各地劳动鉴定机构按规定对其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又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可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其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发给;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由企业从原渠道列支。
三、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由企业发给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四、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一九九五年三月九日法规文号:鲁劳发[1995]67号发文单位:山东省劳动厅《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一)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二)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三)超过医疗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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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资计算方法公式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病假工资=(计算基数/月计薪天数)×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2、日工资× 病假工资比例×病假天数。
病假工资计算公式: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X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除以单月计薪日X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3、病假工资计算公式主要是: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4、病假工资计算的方法为,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病假期间,由于劳动者无法正常履行职能义务,因此工资并非按实计发,而是采取按照一定的标准扣除后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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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员工病假工资怎么算计算职工病假工资的公式: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病假期间,由于劳动者无法正常履行职能义务,因此工资并非按实计发,而是采取按照一定的标准扣除后进行支付。
请病假工资怎么算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具体计算方式为: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内的病假工资计算方法: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的60%计发。
那么请病假有工资吗?请病假是有工资的。
山东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的通知
正文:
---------------------------------------------------------------------------------------------------------------------------------------------------- 山东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1981年6月3日)
国务院国发〔1981〕52号文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已翻印发给你们。
请向全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传达,并严格遵照执行。
根据国务院文件第三条规定精神,省政府研究确定:对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或曾获得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工作人员,其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的病假工资,可在国务院规定第三条(一)、(二)、(三)项标准的基础上提高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五。
但提高后的病假期间工资不得超过本人的原工资。
按此规定需要提高待遇的工作人员,属各地市县的由地市人事部门审批,属省直单位的由省人事局审批,均以批准之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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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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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医疗期限届满,可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2、《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八条规定,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劳发〔1995〕67号三、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由企业发给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四、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一九九五年三月九日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章工资支付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工资支付制度。
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患病、假期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第二十六条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二十八条劳动者被判处管制、拘役适用缓刑、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取保候审期间,企业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
第三十三条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第三十四条企业破产、终止或者解散的,经依法清算后的财产应当优先用于清偿所欠劳动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合并或者分立的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第四十三条企业与劳动者因工资支付发生纠纷或者争议的,企业应当负举证责任。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工资: 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加班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克扣工资,是指除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外,企业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一)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二)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三)超过医疗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条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劳动者本人患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一、病假待遇疾病休假工资标准: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疾病救济费标准: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注: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12-3 劳部发[1994]481号第一条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与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