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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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一、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
1、监控系统微机未实现专机专用的,对通风科罚款1000元。
2、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要有安全监控系统布置图,并有详细的文字说明。
注明分站、传感器、电缆敷设的位置及数量,说明瓦斯传感器的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及被控开关和断电范围,井下监测点未全部实现联网监测的。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3、在采掘工作面供电设计和安装机电设备时,施工单位和机电部门必须根据监控系统断电范围的要求,提供闭锁开关及监控分站供电电源。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4、通风科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技术措施要求,设置甲烷传感器和其它传感器;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开停传感器,瓦斯断电被控开关负荷侧必须全部安装馈电状态传感器,采区主要风门必须安装风门开关传感器。
否则,每少安装1台,对通风科罚款200元。
5、通风科必须按规定设置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和风电瓦斯闭锁。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未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7、瓦斯监控分站要严格按照标准安装,距巷道底板大于300mm。
分站的电源原则上取风机专用二回路电源。
不按要求安装的,对通风
科罚款200元。
8、甲烷传感器应垂直吊挂,距顶不得大于300mm,距巷帮不得小于200mm,掘进工作面迎头甲烷传感器必须悬挂在风筒的另一侧。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次。
9、回采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距工作面不得大于10m的位置;回风巷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距回风口10~15m的位置;进风巷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距工作面不得大于10m的位置;上隅角甲烷传感器位置应距巷帮和老塘侧充填带均不得大于500mm。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次。
10、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悬挂煤巷距迎头不得大于5m,岩巷距迎头不得大于10m的位置;回风流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距回风口10~15m的位置。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次。
11、安全监控电缆要吊挂平直,不得与动力电缆、管路、风筒缠绕,要与动力电缆保持300mm的距离或安装在另一侧。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换行]12、未按规定携带便携仪或悬挂位置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个。
二、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维护
1、采煤工作面在回采过程中,需回收的监测电缆由通风科及时回收升井,距切巷50m内的传输线吊挂由施工队负责管理,回采工作面回风流甲烷传感器的悬挂位置及传输线吊挂由通风科负责。
采煤队根据回采进度及时回撤外移甲烷传感器和监测电缆,并按规定位置及电
缆悬挂要求悬挂。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2、在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里段替棚或在动压区维护巷道时,必须由施工单位对监测电缆和甲烷传感器采取保护措施,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次。
3、掘进工作面迎头甲烷传感器的悬挂位置及距迎头50m内的传输线吊挂由施工队负责。
回风流甲烷传感器的悬挂位置及传输线吊挂由通风科负责。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4、掘进工作面在放炮前由施工队班组长负责将迎头甲烷传感器外移到风筒另一侧的安全位置,严禁与风筒同侧吊挂,且能正常监测瓦斯,现场由瓦斯检查员、放炮员监督,否则不允许放炮,炮后在瓦斯不超限的情况下由班组长及时恢复到规定位置,不按要求做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5、掘进工作面岩巷头,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保护装置(护罩),在传感器吸气孔处留通气口,不影响正常监测。
不采取保护措施,每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造成甲烷传感器表面有岩浆的,每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班组长罚款100元,对瓦斯检查员罚款50元。
6、瓦斯检查员每班要认真检查甲烷传感器悬挂位置及传输线吊挂情况,不符合要求的,要现场整改,并每项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瓦斯检查员监督不力的,对瓦斯检查员罚款100元。
7、井下所有巷道在进行扩修、落底、回收、安装及设备运输时,都必须由施工单位对安全监控装置采取保护措施。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
款500元/次。
8、巷道在洒水、放炮、喷浆等过程中,未采取保护传感器、电缆等措施,造成传感器失灵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出现误报,一次3000元。
9、破坏监测设施(包括糊探头、破坏监测分站、短接闭锁开关等行为),造成监测信号失真的或无法实现断电功能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干部撤职、职工开除、协议工解除合同。
10、无计划停止监测分站电源,中断监测信号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私自关停主机影响安全监测,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次。
另按误时计,每分钟罚款5元。
11、监测装置(监测分[换行]站、传感器、开停、远程断电器、电缆、接线盒等)的看管按管理区域划分的单位负责,丢失监测装置的,按设备原值赔偿。
各区域监测装置出现故障时,相关区队必须立即向通风调度汇报,以便及时安排处理。
12、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调校、检查。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13、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48h方能下井,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14、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隔10d必须使用校
准气体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校。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15、每隔10d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甲烷风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16、安全测控仪器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
否则,对责任单位每台罚款100元。
二、传感器的标校
1、为区别瓦斯超限和标校甲烷传感器,监测员在下井标校甲烷传感器前通知通风调度,由通风调度向矿调度室和集团公司监控中心值班员汇报,说明所标校的传感器、标准气样浓度、标校时间等。
否则,对通风科罚款100元。
2、每周六、日八点班为标校甲烷传感器时间,对于存在问题的甲烷传感器要随时进行标校,特殊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标校时间按安全技术措施所定时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影响甲烷传感器标校。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3、甲烷传感器误差超标时,应立即进行标校处理,误差规定如下:瓦斯浓度在0.00%~1.00%时,允许误差±0.10%;瓦斯浓度在1.00%~2.00%时,允许误差±0.20%;瓦斯浓度在 2.00%~4.00%时,允许误差±0.30%。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次。
4、瓦斯检查员每班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报监测值班员,每少对照一个甲烷传感器,对瓦斯检查员罚
款100元。
三、瓦斯电闭锁、风电瓦斯闭锁和风电闭锁管理
1、通风科负责瓦斯电闭锁和风电瓦斯闭锁线的安装、维护、拆除。
2、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和风电瓦斯闭锁断电范围不符合要求的,每项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
3、通风队负责风电闭锁线的安装、维护。
4、设计供电方案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预留断电接口。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5、通风科要正确设置测点的断电点、复电点及断电范围。
否则,对[换行]通风科罚款100元。
6、采掘工作面瓦斯电闭锁没有设置在采区变电所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7、通风队安装风机开关时,必须提前与通风科安全监测人员联系,同时安装风机风电瓦斯闭锁,并现场测试。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8、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经通风科同意。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罚责任人200元。
9、每隔7天,由通风科、通风队、机电运输科共同参与,对瓦斯超限断电闭锁、断电范围及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通风科、队要建立专项记录。
否则,对通风科、通风队、机电运输科各罚款100元。
10、在测试瓦斯超限断电闭锁、断电范围及风电瓦斯闭锁、风电闭锁功能时,若有一项不符合《规程》要求,由通风科、通风队、机电运输科共同查找原因,并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11、瓦斯检查员若发现停风、瓦斯超限时,闭锁不起作用,要立即通知通风科、机电运输科、通风队共同处理。
否则,对责任的单位罚款500元。
12、每月通风科组织一次,由机电运输科、安全质量监察科、通风队参加,对瓦斯超限断电闭锁、断电范围及风电瓦斯闭锁、风电闭锁功能,自动倒台进行抽查。
每少组织一次,对通风科罚款100元,少参加一人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
五、监测装置管理区域划分:
1、采掘工作面的监测装置由施工单位负责;
2、东西大巷、各采区轨道运输巷、西充电硐室内的监测装置由运输队负责;
3、皮带巷、变电所内的监测装置由机电二队负责;
4、抽放泵站内的监测装置由抽探队负责;[换行]
5、采区回风内的监测装置,是煤巷的由维修队负责,是岩巷的由开拓一队负责;
6、东、西风井的监测装置由机电一队负责。
7、其他地点全部归通风科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