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舆论与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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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及解决机制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及解决机制

浅析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及解决机制摘要:公众舆论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由来已久,本文通过探讨国外不同做法,以期能为实现我国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的平衡起到借鉴作用。

关键词:司法独立;舆论监督一、我国现状近些年,随着许霆案、张金柱案、药家鑫案的落幕,舆论监督介入司法审判已悄然演变为一种社会现象,这对于司法公正既有正面效应,也有负面影响,如何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从而真正实现社会公正,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二、国外协调模式1、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通过宪法及其下位法律规定媒体和法院的权利义务,使二者相互牵制,以实现司法独立和舆论监督的平衡。

依照德国法律的规定,媒体享有通过评价进而形成自己意见的权利,不仅可以对已发生和即将发生的案件加以报道,还可以对其进行评价,任何机构都有提供给新闻机构代表相关资讯、满足其履行公共任务所需资讯的义务。

但同时规定法庭享有决定审判是否公开的权利及禁止媒体拍照录音、录像和其后的传播行为的权利。

2、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实行陪审团制度,陪审团负责案件事实认定,法官负责法律适用,因此形成了以保护陪审团不受外界影响为主要内容的一系列调和方法和策略。

英国在防止媒体影响司法独立方面,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一是通过制定《藐视法庭法》及其他一些限制性法规,规定媒体不能发表任何损害公平审理的意见并设立了“报道限制”原则,如涉及儿童、青少年、性犯罪、严重欺诈内容的案件通常是不允许报道的;二是规定藐视法庭罪;三是赋予法院签署限制令或禁言令的权利,以防止诉讼参与人和大众传媒泄露或传播有关信息。

在限制媒体权利的同时赋予媒体辩护权,即媒体报道是属于公正准确地报道公开审判的法律程序、讨论公共事务的情况时,不构成藐视法庭罪。

3、国际公约1994年,22个国家的知名法律专家和新闻媒体的代表在西班牙的马德里开会,专门讨论媒介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问题,会议通过了《关于新闻媒体与司法独立关系的基本原则》(亦称《马德里原则》)。

关于论我国媒体舆论与司法独立的冲突和平衡

关于论我国媒体舆论与司法独立的冲突和平衡

论我国媒体舆论与司法独立的冲突和平衡近年来,我国的社会进步与法治建设已经达到一个新的阶段。

然而,在我国的媒体舆论与司法独立之间,也时常发生冲突。

面对这种情况,社会各方面应该寻求平衡,以便让舆论和司法机构在正确的方向上服务于公众利益。

媒体舆论与司法独立的冲突媒体舆论为公众提供了重要的信息来源,也对许多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评价和分析,这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具有极大的意义。

但是,时常有媒体报道及评论,会对司法机构的工作造成重大影响,干扰案件的公正和客观,并导致社会上的不满和不信任,甚至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法制环境的建设。

司法独立是现代社会中落实法治原则的核心要素。

司法独立可以保证审判过程的公正和客观,从而确保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

然而,司法机构的非法、不公、不正常的行为,也会对社会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被媒体舆论强烈的监督和抨击,甚至会影响到整个法治建设的进程。

媒体舆论与司法独立的平衡在我国,媒体舆论与司法独立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问题。

造成冲突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包括舆论的偏见、司法机构的失误或渎职、媒体报道存在客观性问题等,因此,为了使媒体和司法机构更好的服务于公众,以下几种方法可以考虑:1. 完善法制环境。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媒体报道的管理,同时维护司法独立,防止司法机构被舆论干扰和影响,确保司法工作者自主行使审判权力。

2. 提高媒体的职业素质。

加强媒体的专业培训,提高媒体人的责任意识,避免报道过程中出现主观意见偏颇的情况。

3. 对舆论监管和司法服务进行整合策划。

针对一些类似案例,在舆论和司法独立的角力过程中,提供更为有效的方式和手段,以监管媒体和司法机构的工作,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案例一:《新青年》事件2014年4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北京市副市长张加胜涉贿罪名的起诉,引起舆论的强烈反响,随后该院法官沈阳表示:“对于不了解原审法院案件实情、因信息不真实或评论摆向而对法官的公正性存疑,将会视情况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社会舆论是社会上广泛传播的信息和观点,是社会群体对某一事件或问题的看法和评价。

在司法领域,社会舆论的影响力不可忽视,它不仅能够引导公众对司法机构和司法案件的关注,更能够直接影响到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司法机构的公信力。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讨论,探究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舆论影响审判标准社会舆论的持续关注和批评往往会影响到法官和检察官的审判标准。

在舆论的强大压力下,一些法官和检察官可能会受到外界的干扰,导致审判标准的变化和不公正的判决。

在涉及到社会敏感事件或有争议的案件中,法官和检察官需要面对来自社会舆论的巨大压力,因此他们的判断和决策往往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左右。

这种情况下,司法公正就会受到威胁,审判结果可能会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不再是完全基于法律和事实,而是受到了社会舆论的影响。

2. 舆论引导司法机构社会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关注和热议往往会引导司法机构对案件进行更加深入的调查和审理。

一些备受社会关注的案件,经常会引发社会舆论的热议和争议,这种舆论的持续发酵可能会对司法机构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有时候,司法机构可能会因为社会舆论的压力而更加谨慎地对待某些案件,也可能会更加积极地对案件进行调查和审理,以回应社会的关切。

但是这种情况下,司法机构的判决结果可能会受到舆论的左右,而非完全基于法律和事实。

3. 裁判结果受社会舆论影响以上几点阐述了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并且可以看出,社会舆论的影响常常导致司法公正受到威胁,司法机构和裁判结果可能会受到舆论的影响而不再完全基于法律和事实。

这种情况下,司法的公正性和正义性就会受到质疑,司法机构的公信力也会受到损害。

我们需要认识到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1. 司法独立为了保障司法公正,我们需要坚持司法独立的原则,确保法官和检察官在审判案件时能够独立地进行判断和决策,不受外部因素的干扰。

浅析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

浅析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

而默默在心中作出预期的量刑。然而 , 大众在面对那些微小复 伤 , 为此 , 者将肇事 司机和 自行车主 一起 告上法庭 , 求 偷车 并要
目前我国关于媒体的法律规 范还不 够健 全 , 者认 为我 国 笔 应尽快出台《 新闻法》 我 国应该通过法律 手段来调和司法与传 。 媒的关 系, 过法律 法规 来对舆 论监督权的行使和传媒业的 发 通 展进行 规范 , 规范其与 司法的关系 , 健全关 于传媒业 的法律规 范, 尤其是应 当健全那些关于新闻舆论 监督的规范 。
公众对信息的获取和判断, 甚至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
第三 , 目前舆论监督关注的对象 多为社会影 响重大的刑事
新 闻媒 体虽然常 秉承着公 正客 观的报道原则 , 体的社会责 但媒 出来 , 而这些又极 易激起社会 民众 的情绪 , 当这 些情绪形成 强 大 的社 会意识流时 , 就会给法官和法院带来压 力。泉州市一 名 小 偷因偷 窃自行车被车主发现 ,他在逃 逸的过程 中被货车 撞 赔 偿。对于这个案 件 , 一些媒体在报道 时采用 了“ 离奇案件 ” 、 “ 偷车贼 状告车主 ” 等字眼 , 明显的倾向性 , 会给大众 造 带有 这 成这样一种观念 , 似乎破坏社会秩序的偷车者就不应该 向车主 提 出索赔 , 如若他提 出索赔好像就是天 方夜谭 , 德层面 上 从道 说, 媒体就在一定程度上剥夺 了偷车者的申辩权利 。
近年来 , 随着媒体 自身活 力的增强 , 对审判 公开的原 则逐 步 得到落实 , 然而 日益严重 的司法腐败现象 却层 出不 穷 , 这 在 种复杂的环 境下 , 被称为“ 第四种权 力” 的媒体对 司法的监督力 度 正在不断地扩大 , 而司法与媒体 的关 系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

相应的社会风气。社会舆论往往会对公众产生强大的心理压

简论社会舆论与司法独立

简论社会舆论与司法独立

简论社会舆论与司法独立论文摘要在当代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社会舆论与司法独立之间的紧张关系已逐渐凸显,社会舆论对司法活动的巨大压力和影响,很大程度地削弱了司法所追求正义的效果以及人们对司法活动的信任。

如何在坚持依法办事,追求程序正义的同时,又使得人们的意愿能够通过相对顺畅的渠道进入司法领域,并且得到公众可以普遍接受的结果,使其更加接近于法治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从而得到公众舆论与司法活动之间的良性互动,已经成为我国当前法制建设所亟需解决的重大理论及实践问题。

论文关键词社会舆论司法独立良性互动一、案情回顾(一)许霆案2006年4月,由山西前来广州打工的许霆利用银行ATM取款机故障——每取1000元仅从卡中扣除1元,分171次从中提取现金共计173826 万元,携款潜逃一年后落网。

2007年11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随后许霆上诉。

许霆案自一审判决宣布后,舆论哗然,人们通过网络和传统媒体等各种方式对该判决表示质疑,认为量刑过重。

2008 年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许霆的上诉,并做出原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裁定。

2008 年3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认定许霆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追缴其从银行ATM 机上取出的173826 元非法所得。

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至此,许霆案尘埃落定。

二、由案件引发的舆论与司法相关问题的分析(一)司法实践中逐渐注重对社会舆论的考量1.司法审判对社会舆论的合理吸收社会公众关注司法活动是出于对司法公正、无偏私的一种期待,当前我国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特别是在审理一些社会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案件的过程中,越来越倾向于去倾听社会公众各方面对于案件的意见与看法,譬如前文提到的许霆案,沸腾的舆论纠正了司法工作的偏差,使其在社会的监督下得到了公正的裁决。

2.作为非正式法源的社会舆论可作为断案依据要继续贯彻好“宽严相济”的审判政策,法院的判决要根据三个依据: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理性互动的新思考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理性互动的新思考

摘要:舆论自由与司法独立,包含着现代社会中民主与法治关系的深层奥秘,舆论体现着民主的力量,而司法在法治建设中起着重要的引领作用。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应达到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作用。

让舆论监督转化为司法公正的有利防线,让司法活动在独立的前提下公正的进行,二者的理性互动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重要助推器。

本文立足于当前社会现状,对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理性互动提出新的思考,以期能够对接二者积极层面,推动司法公正、言论自由和社会进步。

关键词:舆论监督司法独立理性互动一、加快相关立法规范舆论监督注重立法的可行性和完整性,使网络立法体系化,注重法条之间的衔接性,减少法律本身的漏洞,杜绝钻法律空子现象的发生,在引导网络舆论监督走向规范化的同时,加强网络安全合作与国际间立法交流。

1.加快相关部门法律法规的制定首先,健全现存的法律并加以完善,同时适当的将一些法规提高到法律阶层。

其次,国家应出台一部专门的网络法律文件,来解决网络的快速发展而反映出的一系列问题。

此文件应当囊括网络行业的准则、网络新闻的审核程序、信息安全、著作权的管理、网络失真或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内容。

如明确规定恶意散播网络谣言的法律责任、将网络媒体发布虚假消息的罪名具体化等。

关于网络舆论监督,也可以出台相关的法律文件,在保护公民舆论监督权的前提下,也要界定监督失当行为的标准。

精细监督的操作程序和权利范围,以及违规越权等不当监督行为的法律责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2.注重立法的完整性与可行性关于立法,首先要注重信息安全、网络行业准则等内容的立法。

其次要完善网络法律的体系,明确网络违法行为及违法程度标准,对于违法行为要有具体的处罚措施及执法依据。

最后加强立法的可行性,使立法不再是纸上谈兵,而是切实的运用到违法行为之中。

例如,制定关于网上发布广告、电子邮件、bbs等方面的管理法规,尤其要制定针对在bbs上滥发广告邮件、辱骂个人、在网上发布不实信息、不实广告等不良甚至违法行为的管理条例。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因素。

舆论监督能够有效地制约司法机关,使其更加公正、透明地进行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而司法独立则能够保障审判过程的公正性,防止政治干预和私人利益的干扰。

下面我们将结合最近的一些案例来说明这两个因素的重要性。

首先,最近一些大型的刑事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广受社会关注,舆论监督的力量被充分展示出来。

例如,2018年,山东省枣庄市在短时间内相继发生了一系列女性遭遇性侵、强奸致死的悲惨事件。

随着案件的深入,嫌疑人的身份被揭开,这些案件引发了一轮轮的舆论热议和谴责声。

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处理这些案件时,受到了舆论的严厉监督和呼吁,最终嫌疑人被判处死刑,维护了公平正义。

第二,司法机关的办案过程中,司法独立的原则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2019年,上海市一名老太太在路边遇害,当地公安机关迅速侦破并逮捕了嫌疑人,但截至审判前,案件仍未有结果。

此时,社会上开始出现各种猜测和传言,许多人怀疑案件受到政治环境和利益关系的影响,违背了司法独立的原则。

最终,司法机关公正地审理了该案,嫌疑人被判处死刑。

第三,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两者的结合,也能够达到更加理想的效果。

例如,2018年在湖南省漳州市发生了一起极端恶劣的强奸案,案件卷宗中很多证据被删除,引发广泛关注。

舆论监督迫使当地公安机关对于案件进行重新调查,而司法机关则对案件进行了公正审理,最终嫌疑人被判处死刑。

可以看到,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两个因素互相依存,相辅相成。

只有两者结合才能达到最好的效果,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希望在未来的审判过程中,我们可以始终坚持这种原则,确保公正的司法判决和真实的司法结果。

同时,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也需要更加精细化和完善化。

舆论监督需要选题、采访、报道等环节的约束和规范,确保每条新闻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而司法机关则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扩大民众参与的渠道,增强民主监督的作用。

论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

论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

论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摘要】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是维护社会公正和平衡发展的重要基石。

新闻舆论监督通过媒体传播信息,监督社会管理者的行为,保障公民权益。

而司法独立则是确保法律公正执行,维护公民权利。

二者密切相关,共同构建社会正义体系。

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如新闻舆论监督受政治干预,司法独立受金钱影响。

为此,应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提高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的效力。

只有健全的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才能推动社会进步,维护公民权益。

展望未来,应加强对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构建更加公正、透明的社会治理体系。

【关键词】新闻舆论监督、司法独立、作用、重要性、联系、问题、改进措施、未来发展、发展方向、引言、正文、结论。

1. 引言1.1 概述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环节,它们在维护公民权益、保障社会公正和促进国家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新闻舆论监督作为第四权力,承担着揭露社会问题、监督政府行为、传递信息的责任。

通过舆论监督,媒体能够公开报道各种问题,推动社会进步,促进民主发展。

司法独立则是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只有在司法独立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地实现法律的公正适用,保障公民的权利。

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新闻舆论监督可以监督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揭露司法不公,促进司法的公正和透明;而司法独立则为新闻舆论监督提供了法律保障,保障媒体进行真实客观的报道。

在实践中,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比如新闻自由受到限制、司法审判不公等。

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制度机制,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为社会稳定和进步提供保障和支持。

1.2 研究意义研究意义部分旨在探讨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对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并且分析二者之间的联系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新闻舆论监督有助于监督政府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民主法治建设,而司法独立则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法律尊严的基础。

社会舆论对于我国司法独立与公正的

社会舆论对于我国司法独立与公正的

司法需要舆论
• 彰显了当下舆论对于司法前所未有的监督 力度。
• 在这些事件中,舆论推动了司法公正、司 法透明,增强了人们的法律意识,增长了 人们的法律知识,推动了我们社会的法治 化进程。 • 但是我们却不能忽视舆论监督这把双刃剑 对司法公正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胡斌案”( 时许,谭卓在浙江省 杭州市文二西路被胡 斌所驾驶的改装三菱 跑车撞飞,后送120 后不治。有目击者声 称,谭卓被撞出大约 5米高后再重重摔在 20米以外的地方, 可能当场死亡。
大学生的我们呢。。。
• 当我们在面对揭露社会不公的信息时,我 们应该抱着慎重态度,去积极寻求事实的 真相。在真相未明的情况下不能人云亦云, 丧失自己独立判断的能力。在舆论形成机 制缺乏监督的情况下,每一个公民慎重、 求真的态度,对于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 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我国社会的法 治化进程具有重要的意义!
武汉生物工程学院 董裴
华南虎事件
• 这组照片的珍贵,在于 它不仅有力地证明野生 华南虎在中国境内没有 灭绝,更说明当地极可 能存有一个野生华南虎 的繁殖小种群。省林业 厅向这位“孤胆英雄” 颁发了荣誉证书和两万 元奖金,以表彰周正龙 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做 出的显著贡献。
然而。。。
事件曝光后引 来一片社会舆 论,在整个过 程中,网友成 了开放时代媒 体最强大的质 一切纸老虎,都是反动派! 疑力量,各种 质疑之声,更 是异彩纷呈
我们该反思什么。。。
社会该怎么做。。。
• 通过立法规范新闻监督,使新闻监督法治 化。 • 完善司法独立制度。 • 提高全民素质,尤其是记者的法律意识舆 论是大众立场的评论,因此公民的素质, 尤其是法律意识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民以 何种方式来宣泄其对于当前事件的看法。 • 吸收国际立法,公约的先进经验。

浅议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

浅议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

浅议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摘要】司法独立是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随着公民民主意识的增强和新闻传媒的快速发展,舆论对司法活动的影响与日俱增。

舆论对司法活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司法独立受到了舆论的挑战。

两者间的矛盾亟待政治体制的改革来予以解决。

【关键词】司法独立;舆论监督;政治体制一、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概述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司法机关行使其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独立是现代司法文明的标志,大部分国家都以立法的形式确认司法独立。

我国在法律上也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笔者认为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必须由国家的司法机关来行使。

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依据是法律,不能为行政机关和个人所左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处理法律纠纷。

“从广义上讲,所谓舆论监督是指一定社会群体(公众)对社会现实普遍的、共同的意见,其实质是代表公众的意志对社会现实做出强有力的主动回应,因而在实施社会监督方面具有很强的影响力和权威性。

在狭义上讲,舆论监督可以视为新闻媒体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对舆论监督权作了明确的规定。

二、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冲突实际上,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和舆论监督权的存在着冲突的现象。

舆论对司法的监督远远超过了其应有的范围,形成了对司法独立的挑战,而新闻媒体对司法独立的冲击尤为突出。

司法独立要求法官居中裁判,摒弃外界因素的影响,特别是舆论的导向,不能偏颇一方,严格依据法律纠纷中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司法。

然而新闻报道因其职业的特点,其追求的是眼球效应,为了吸引大众的眼球,可能会对事实作夸张性的描述,变相地误导了民众。

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

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

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否如何调解,如何审判。

司法独立,也要求法律赋予法官能够自主地进行司法活动,这也是法官独立审判的体现和价值。

民事领域不同于刑事和行政等领域,更加崇尚意思自治,可以更加灵活的适用程序,并不是拘泥不变的适用程序,如当事人提出适用简易程序,而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决定是否适用,又比如当事人提出合并审理,而法官则根据案情决定是否有必要合并审理。

这些都不得受到舆论和外界集体或个人的干扰,须有法官独立做出决定。

只有法官能够独立自主的做出判决了,才能够真正意义上保证法官的意思自治,而不是受到舆论压力的摆布而做出的判决。

因此划清司法领域和社会舆论的合理界限,有利于司法独立的形成。

2.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当性诉讼程序是国家通过制定诉讼法规则,在人们产生纠纷而诉诸法院时应当适用的诉讼程序,诉讼程序代表着国家意志,具有强制性,同时也是合理的合法的程序。

诉讼程序法理上讲是公平正义的,在实践中的适用也是强制性的,不得随意更改。

司法独立的价值体现在法官应当根据法律程序判决案件,而如今社会舆论的过于强势,已经侵犯了法官独立审判的权力和自,这种社会舆论的压力难免使法官无法做出合理合法的判决,这并不能实现国家制定诉讼法的初衷,即实现诉讼程序的正当性,任何团体或个人不得随意改变,而如今诉讼程序中掺杂了社会舆论的戏份,因此如今的诉讼程序并不能实现当初的正当性,不正当的诉讼程序做出的判决,难免有失公信力。

因此,唯有遵守法律程序的规定去实施司法行为,法官独立断案,司法程序的正当性才能得以实现。

3.通过形式正义实现实质正义形式正义,即法律程序上的正义,要实现实质正义的必经之路,则是必须保证程序正义。

只有依照公平正义的法律程序得到的法律判决结果,才可能是正义的法律判决。

法律程序上是要求法官独立做出判决,不受其他人和集体的干涉,但如今却加入了社会舆论的评定和判决,法官在做出判决时多多少少都要顾虑舆论的意见,这无异于两个法官相互商量在断案,这样的形式是从法理上讲是与形式正义背道而驰的。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

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近几年,随着我国传媒技术的提高,传媒手段的多元化,社会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在我国的司法监督体制中的地位日趋上升;正本清源,社会舆论是社会中相当数量的人对于一个特定话题所表达的个人观点、态度和信念的集合体;司法公正的基本内容是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坚持正当平等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对司法审判的积极影响,即促进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另一方面过度的舆论监督会干扰司法独立,错误的舆论会妨碍司法公正;今天我们判断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究竟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应该看社会舆论对司法过程、司法体制和司法精神的建立完善究竟起到长效性的促进作用还是阻碍作用;我方认为,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理由有三;1、社会舆论的监督对司法公正起促进作用,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的适当监督,使司法在公众的监督下进行,使其司法过程公开透明,促进司法过程的合理化以及司法体制的完善;而司法机关以及司法工作人员在舆论的影响下会产生一种心理压力,从而使司法人员依法办事,对司法腐败能有效抑制,促进司法过程的公正化发展;2、社会舆论是现阶段下最有效的权力制衡手段;平民与权力阶层的冲突能够促进司法独立;在社会环境中,尤其是大陆法系下,往往存在行政权力干预司法的现象,影响司法人员和司法结果;平民掌握话语权,通过社会舆论聚集成强大的社会力量,能够与权力阶层进行博弈,与权力阶层所存在的冲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权力的不正当使用,起到一种平衡的作用;3、社会舆论能够促进司法精神和法治社会的建立完善;从长远来看,随着司法独立的日趋成熟,司法体制日趋完善,也不需要舆论的力量来平衡会妨碍司法公正的力量,这时社会舆论对具体的案件影响减小,在此过程中,社会舆论在法治社会的形成和尊重法律风气的普及上,起到重要作用;民众通过关注司法,提升民众本身的主人翁意识和法制意识,促进司法人员在长期监督下坚持司法公正的行为方式,公平、公正、公开的司法精神得以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对司法体制的长远发展起到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综上所述,我方认为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利大于弊反驳:社会舆论影响判罚1、证明最后的判罚结果确实是不公正的;如果不是具有损害性的结果,可以说民众是监督作用,促进结果的公正化您方说…… ,那我方也可以说最终的结果是公正的,社会舆论发挥了监督作用达到了结果公正;所以这样论证没意义2、证明最后不好的结果是社会舆论导致的,而不是司法人员的判罚不当,不是司法体制的不完善导致的;主动权在法官手里,综合的结果;一类较为轻松的作出判决,二类人情和法理的剧烈冲突,社会对法理人情的大讨论,是的结果更加公正3、即便社会舆论真的导致一些案件判罚不当,但是社会舆论影响了多少判罚结果,对方能够举出的也只是一些个例;美国仅暴力案年逾一百五十万,有多少是因为错误的社会舆论导向使其结果不公;仅一个南中级京法院交通案件12342,全国超过300个中级法院,庞大的案件数量,请拿出数据告诉我,社会舆论究竟引导了多少的不公正司法;。

论社会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

论社会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
的报 道 , 司法 机关 在 审 理 过程 中会 或 多 或 少 地考 虑
民众 对案 件 审理结 果 的可 接 受 性 , 考 虑 案 件 法 律 效
也 没有 哪一 种制 度像 司法 独立 那样 锻造 着法 律运 作 的 政 治空 间和 专 业 意蕴 o [ t 3 《 宪法》 第 1 2 6条 明确 赋


舆 论 监 督 与 司法 独 立 的 关 系 现 状
公 正 。但 是 , 舆论 监督 为 司法公 正搭 桥铺 路 的 同时 , 新 闻 自由和 司法 独立 也 发 生 着 严 重 的 冲 突 , 尤其 是
司法独 立是 现代 法治 国家 普遍 承认 的基本法 治 原 则 。在人 类 的发 展 史 上 , 没 有 哪 一种 法 律 理 念 像 Βιβλιοθήκη 2 0 1 3年 0 3月
论 社 会 舆 论 监 督 与 司 法 独 立 的 平衡
杨 馨 淼 宋文华。
( 1 . 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 院 法学 系, 天津 3 0 0 3 8 7 ; 2 . 济 南 市 中级 人 民法 院 民二 庭 , 山东 济 南 2 5 0 0 0 1 )
摘 要 : 舆论 监 督 与司法 独立 共 同维护 着 司法公 正 , 促 进 我 国法 治建设 。在 我 国舆论 监督 体 制 缺 乏规 范 、 司法公 信 力 尚需提 高 的前提 下 , 司法 独立 与公 正原 则 并不 能得 到 充分 的贯 彻 , 这影响 了 我 国社 会 主义 法治建 设 的进程 。这 就 需要 我们 在进 行 制度 构 建 时, 寻 找 舆论 监 督 和 司 法独 立 之 间 的平衡 , 既充 分发 挥 舆论监 督 对 司法公 正 的促 进 作用 , 又 避 免不 当 的舆论 监 督妨 碍 司法独 立 。

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

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

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戴隆伟一、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概述舆论监督是媒体及公众通过多元化的传媒平台对社会事物进行制约的一种社会监督。

舆论监督的开展必须借助传媒平台这一给养才能发挥自身作用,是独立于制度监督外的重要的民间监督模式。

舆论监督具有以下特点:1、自由性。

我国宪法赋予了中国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这是神圣且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

因此,我国公民可以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自由地对所关注的事件发表言论,且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2、及时性。

舆论通过传媒平台往往在很短的时间就能对具体事件深度发酵,通过舆论广泛的影响力引起政府或相关部门重视并采取相应措施;3、真实性。

传媒平台所公布的事件从总体上看是客观真实的,进而为事件的发展提供正能量。

舆论监督的法理依据是公民的批评权、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权力来源的间接性决定了其只能做为一种外部的监督,不具有绝对的强制性。

从媒体本身来说,它要引导社会舆论造就一定的舆论环境,要有自己的品格和倾向性是必然的,其的异化和腐败也是同样不可避免的。

因此立法者在配置权力资源时通过法律规范媒体的权利与义务是题中应有之意。

媒体侵犯他人私权利,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倘若以新闻自由为借口妨害公权力的行使,特别是司法权的行使,更为法所不容。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法律范畴内对案件进行公正审理且不受任何干扰的司法运行体制,其根本在于司法机关能够独立行使职权。

司法独立原则是国际公认的法治原则,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重要原则,体现了司法权的专属性和独立性,是现代司法制度的核心和基石。

司法独立具有以下两个特点:1、专属性。

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2、合法性。

司法机关工作开展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应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

二、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的影响(一)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的积极影响当今社会,随着传媒平台如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产业的快速发展,确保了公民的知情权、言论自由权和批评建议权的真正实现,使公民权利的享有从实然性不断向应然性靠近。

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平衡-2019年精选文档

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平衡-2019年精选文档

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平衡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被沈阳市 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沈阳市人民XX 院批准逮捕,一审经 审理认为,刘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判处刘涌 死刑。

2003年8月,刘涌被辽宁省高院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 执行。

在媒体监督下,最高院对此案进行了再审,经过再审,刘 涌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本案的争议焦点:第一,刘涌该不该判处死刑 ; 第二,本案 相关证据是否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概述1. 舆论监督的概念及特点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一种, 舆论监督是指大众以媒体为载 体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施政行为进行报道和评论, 特别是 对他们的不法行为进行披露和评析的一种活动, 这种监督与公民 的直接监督相补充,彼此促进。

舆论监督具有主体的广泛性、发 现的及时性、公开性等特点。

2. 司法独立的概念及特点司法独立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条根本性原则, 同时, 也是司 法审判的基本原则。

司法独立包括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

这里紧 谈审判独立, 是指审判人员在进行审理案件时, 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司法独立具 有中立性、被动型、独立性和公正性的特点。

二、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冲突的原因1. 舆论监督捆绑司法独立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 舆论往往会给行为人提前定罪, 这样 以来就会给审判法官带来压力,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法院是我国 的唯一审判机关, 在法院作出裁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认定行为人 有罪。

有些媒体典型案例回顾:2000年 7月 11日,刘涌因涉嫌组XX 局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不计后果的吸引公众的眼球,对案件进行有失真伪的报道,从而对公众进行误导,偏离舆论监督的正确方向。

如本案中刘涌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最高刑为7 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刘涌没有参加故意伤害或杀人的话,连无期徒刑都不可能被判处。

论司法独立与社会舆论的关系

论司法独立与社会舆论的关系

论司法独立与社会舆论的关系作者:郭晓武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5期【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一些案件中突显的社会舆论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对立与冲突,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一方面,司法应该是独立的,不受其它任何力量的干预。

另一方面,如果审判实践完全脱离群众,那这样的司法必将是专断的、蛮横的,是无法体现社会主义法制优越性的,更别提顺应法律及社会效果的统一。

当今社会是一个利益多元化、矛盾凸显化,网络信息迅速传递,网络媒介高速发达的社会。

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如何处理好司法公正与社会舆论的关系,如何正确对待舆论,是实现司法公正,适应司法需求的必然要求。

此外,也能增强法官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

【关键词】司法公正;社会舆论;司法独立一、社会舆论应当监督司法公正不被监督与制约的权力必然具有扩张性,作为权力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权的无限扩张会侵害公民的正当权益,媒体传播的广泛性、及时性、公开性给社会舆论监督提供了有力的平台。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达,社会各个阶层参与度提高,通过网上跟帖等方式发表自己的看法态度。

通过这种揭露、批评的方式来提高对案件的关注,造成强大的舆论声势。

法官在裁判的时候,在忠于事实与法律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各方因素来平衡各方利益,使裁判结果更具有合理性。

社会舆论监督司法公正,大部分是通过对相关案件的揭露、讨论来实现的,司法需要公开化的运行。

最重要的是监督效果比国家机关的“硬监督”[1]更有力、更全面、更彻底。

网络媒体可通过情况反映、内部反映、建议书等形式,向司法机关反映存在的问题,由负责人在限定的时间内,把调查、处理结果告知媒体,由媒体根据情况需要,将调查和处理结果公之于众。

二、司法公正与社会舆论之间对立统一的关系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有利有弊,但两者在内在价值的追求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实现社会的正义。

司法公正与社会舆论监督二者的利益平衡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所追求的。

(一)司法公正与社会舆论二者的统一性从表面上看,二者是矛盾的,但其本质是现代宪政国家追求的两种不同的价值选择:公众自发的网舆论体现了一种民意,具有导向性,容易受道德等因素的影响。

司法独立如何面对社会舆论

司法独立如何面对社会舆论

司法独立如何面对社会舆论摘要:社会舆论监督司法和司法独立,已是现代法治的潮流。

但是,它们之间又有着不容忽视的冲突,解决它们之间的矛盾,实现二者的平衡与契合,是我国当前急需解决的一个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

本文将从司法独立的介绍和社会舆论对司法独立的影响来阐述笔者对解决这一问题的看法。

关键词:司法独立社会舆论冲突公正正文:我国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逐步将司法活动对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进行开放,从而提高了新闻媒体增强对司法活动的关注(即公众舆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并体现了公民对政府权力监督意识的增强,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但是,社会舆论监督与司法活动往往产生冲突,有些情况下甚至会影响到司法的独立性,致使一些案件重审、再审,久久不能结案,二审再审结果与原审结果大相径庭。

久而久之,司法制度的在群众中的威信也会大打折扣。

因此,在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进一步趋于明显和频繁的情况下,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从而形成推动社会正义与公平的合力;如何合理的对舆论监督司法进行限制,寻求两者的平衡;如何确定司法保护舆论监督的原则,保护公民言论自由,是当前亟待研究与解决的理论与现实问题。

(一)司法独立司法独立作为现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由资本主义三权分立学说派生发展而来。

对于封建专制国家司法、行政不分,封建君主独揽立法、行政和司法以及独断专行的状况,司法独立理论的提出对法制发展的进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司法独立的意义在于将司法与行政相分离,保证司法自由,防止权力滥用,实现公平正义,最终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那么怎样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呢?我国现行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据此,司法独立形式上有两层涵义:(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不得越权行事。

从药家鑫案看社会舆论与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从药家鑫案看社会舆论与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从药家鑫案看社会舆论与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147 财政税务学院财政1302班颜新1307010216 摘要:在司法实践当中,公众一方面呼吁司法的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又不断去影响司法的公正,这是相互矛盾的。

所以,我们应该以理性的态度充分尊重司法的独立判决,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社会舆论司法独立司法公正案情简介:2010年10月20日深夜,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药家鑫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

后被公安机关释放。

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投案。

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

同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案二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2011年6月7日上午,药家鑫被执行死刑。

这样一起很普通的恶性杀人案件,最终却演变成高潮迭起、悬念频出、众人瞩目、民众情绪激动的案件?人们在“似是”的争论和对各种表象的猜测中,对法院的审理程序和最终可能的判决结果充满了“疑邻偷斧”般的怀疑和不信任,甚至有人在无端的开始指责、攻击和谩骂法官的公正性,大肆攻击我们的司法制度。

一、案件分析(一)关于药家鑫案件判决的几点争议1、药家鑫是否构成自首我国刑法中,自首指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本案中药家鑫于10月22日因有重大作案嫌疑被抓获,同时供述的是警方已查明的事实,应该构成刑法中的坦白而绝非公诉人所称的自首。

2、药家鑫是否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我国刑法第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即故意杀人的,首先应考虑死刑,若有其他情节再考虑其他法定刑。

社会舆论与司法独立关系分析

社会舆论与司法独立关系分析

社会舆论与司法独立关系分析从复旦投毒案入手,分析了案件发展过程中的舆论表现,以及从中反映出来的社会舆论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并提出了四个举措以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从此入手,在保证舆论的独立、自由、真实的情况下,又不影响司法独立,在最大程度上促进司法公正。

标签:社会舆论;司法独立;司法公正doi:10.19311/ki.16723198.2017.02.066随着现代中国传媒方式日益增多、网络覆盖面日益广泛,大众对于司法活动的参与度也越来越高,社会舆论在当代中国的司法体系中已经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

虽然说,舆论对于司法活动有着不可否认的监督作用,但与此同时,我们需要认识到,某些媒体和网络经常为博人眼球、提高自身知名度而进行片面、偏激、不实的报道,这样就会引导社会舆论偏向司法审判中的一方,从而导致法官在审理案件、做出判决时不得不受到舆论的压力,进而影响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法律的公信力。

现如今,社会舆论已经是司法活动中不可忽视的存在了,而它也确实可以对司法活动产生积极的作用,但社会舆论是一把双刃剑,在实践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有很多案件的审判都是想舆论妥协的结果,司法审判变成了“舆论审判”,司法独立受到了威胁,社会舆论已然影响到了司法的独立、公正和权威。

纵观复旦投毒案整个事件的始末,舆论始终陪伴着事件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不同阶层的网民从不同角度发表对此事的态度,新闻报道也是集中从教育、人性、社会等角度出发进行报道。

然而此时,我不禁要问:在如此汹涌的舆论之下,法院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保持司法独立,维护司法的公正。

1 案件中的社会舆论与司法独立关系复旦投毒案自始就被看作高校犯罪的典型案例,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关注。

此事一出,很多媒体、网友在还未知晓详情的情况下,就已经把林森浩烙上了人性泯灭、高分低能等等标签。

舆论中,“严惩凶手”的呼声也占据主流,然而这些呼声却在林森浩一审被判死刑的消息曝光后,首次出现了转折,少数网友对于死刑量刑渐出微议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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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司法独立与社会舆论监督之间的冲突
社会舆论代表的是民意,民意是人民群众的共同的、普遍的思想或意愿。在一个民主政治的国家,民意是至关重要的,但是民意并非是完美的,特别是对于司法而言。
张金柱案中,张金柱的辩护律师说: “在全国新闻媒体的催化下,在众口一词的喊杀声中,我们为张金柱的辩解显得多么纤弱无力。”当一个案件的社会影响比较大时,为了满足公众对案件的关注心理,各新闻媒体会及时集中的报道,这保证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也在保证了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进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但当新闻媒体对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进行带有强烈主观色彩的报道,比如使用“某某某丧尽天良,泯灭人性,死有余辜,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等等字眼进行渲染性报道时,容易被煽动的公众舆论就被引导,舆论审判将某被告定为有罪时,司法的独立就显得柔弱无力了,我们不能合理的期待法官们能顶住十几亿人的面红耳赤的叫喊,不能期待他们在这个时候还坚持自己的独立和在审判过程中通过对事实和证据的认定所形成的个人内心确信。当法官不得不尽量顺应所谓的“民愤”,迁就像倾倒的大山一样压在他们身上的社会公众舆论,做出安抚民意的裁判时,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被践踏的千疮百孔,缩在角落里惴惴不安的喘息。如果民意是万能的,那还要司法作什么?
二、社会舆论监督的含义及其功能
(一)社会舆论监督的含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公众的意见或言论”。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把舆论称之为“公众的意见”。他认为“公众意见”是公众讨论的结果。社会舆论是公众表达建议与看法的一种途径,是社会一定范围内成员的共同信念,也可以说是社会公众之间进行信息交互的方式。社会舆论会形成公众看待问题的道德尺度与价值标准,而且能够助推形成一定的社会风尚。它会对社会公众的行为规范产生一定影响,对解决社会问题产生作用。社会舆论监督针对特定的社会事件,同一社会群体人员基于相同或相似的需要和利益,通过线上、线下形式,公开表达自己所在阶层的意见和要求。通过一定的传播途径,尤其是互联网传播方式不同的社会舆论能够进行相互交流、相互融合。最后能整合成对解决社会问题产生影响的群体意识,这是特定阶层的人员整体认知和共同意识的外化。
大部分美国人都相信辛普森是有罪的,但是证据却不是这么指向的,实际上,判决公布之前,由于检方呈庭证据破绽百出:血迹证据、手套证据都被推翻加上警方涉嫌非法搜查和福尔曼警官作伪证,辛普森无罪获释已成为可以预料的结局。
通过辛普森一案,人们会注意到,美国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了寻求案情真相和把罪犯绳之于法。假如美国司法制度的目的是寻求案情真相,那么犯罪嫌犯压根儿就不应该拥有沉默权。实际上,整个美国宪法和司法制度的核心是防止“苛政猛于虎”,是注重保障公民权利和遵循正当程序。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精辟地指出:“权利法案的绝大部分条款都与程序有关,这绝非毫无意义。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证。”
3. 法官的独立。法官独立指法官自主地不偏不倚地对所审理的案件依据法律和事实裁判。法官是审判活动的至关重要的主体,所以法官的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核心内涵,也是司法独立的最终落脚点。
(二) 司法独立的价值
“司法独立是每个法治国家不能回避的原则,它在政治方面,它为以分权制为特征的近代西方各国民主政治体制提供了十分有效的制约和保障机制,对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活动形成监督,从而引导政治社会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权力专制和腐败的目标。在司法方面它为司法机关及其法官公正的从事审判活动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为实现司法公正创造有利条件。”
假使根据媒体报道的案情,辛普森罪责难逃。但是根据当时的调查,有一部分人认为辛普森是有罪的,但是他们同时认为根据司法程序的审判,辛普森被判无罪的可能性很大。在经过在法定程序之后,许多证据得到排除,而剩余的证据无法证明辛普森有罪。辛普森无罪释放是美国司法坚持程序正义并排除民意干预的结果,虽然大部分美国人依旧相信辛普森有罪,但是当时大部分美国人认同了这个审判结果,与其说认同结果,他们认同的是这场公正严谨的审判过程。
当今浮躁的社会风气使得公众的认知缺乏理性,当下21世纪的中国,整个社会呈现出一种比较浮躁的局面,人们在看待一个问题时,往往是不假思索,不能做到透过现象看本质,而往往是以“秒杀”的速度,瞬间对一个社会问题作出定性。换言之,就是社会公众往往以“直觉”判断问题,而大多数情况下以“直觉”判断问题是不可靠的、是经不住考验的。这也是有时社会舆论监督与法治思维对抗的因素之一。
四、对司法进行社会舆论监督的必要性
司法公开是现代法治的一个基本原则,它也为司法公正提供了前提条件和基础环境。“刑事司法从秘密走向公开,从暗箱操作走向诉讼透明,是人类司法史的一个巨大进步,是司法民主的体现,是司法公正的要求”。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说到: “审判必须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这样,人民就会说,我们不是奴隶,我们受到保护”。“司法公开保障了公民的参与,使公民对司法的监督成为可能,公民参与司法,就会对司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进而促进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正义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这些法谚告诉我们司法过程不是秘而不宣的,司法公正不仅包括实体公正,还包括程序正义。保证程序正义、避免司法擅权和腐败的有效途径就是司法公开,接受规范的监督,“以外力医治司法腐败、促进司法权公正行使”。
2.宣泄功能。当今的中国正处于社会急剧转型期,社会利益矛盾纷繁复杂,普通社会民众对一些社会现象有着不满,内心有着矛盾化情绪,而通过舆论监督恰可以为公众提供一种宣泄内心不满情绪的途径。
3.纠错功能。在对待一些社会公共事件上,参与社会舆论监督的主体对于一事件不仅仅是批评、指责,更多的是会提出建设性意见,可以说,这些意见凝聚着民意与民智。有效运用这些意见,对于纠正一些社会公共事件的过错会起到积极作用。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注重道德教化的国度,而法治理念也并不是由我们的本土社会“原发性”产生的,只不过是近代以来“西学东渐”的产物,我们有些生硬的将“法治思维”嫁接到“道德思维”上。“道德绑架法律”的典型表现就是以道德为基础的社会舆论影响着法律施行、法院判决的走向,换言之,就是外在的社会舆论监督对于推进“司法独立”产生了一定的阻碍作用。公正的司法应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过程中的确应该采纳一定的公众意见,但是由于社会公众大多没有健全的法律知识,且“道德化情结”颇深,所以常对正常的司法过程产生些许不良影响。
三、司法独立
(一)司法独立的涵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6 条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独立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能服从法律,严格按宪法和法律规定办事,准确适用法律,不受除法律以外其他任何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它包括三个方面: 司法权的独立,司法机关的独立和法官的独立。
(二)社会舆论监督的功能:社会舆论监督之所以存有广泛的基础,从实用主义来讲,就是社会舆论监督有强大的功能。通过发挥这些功能,无论是对国家,还是对公民自身,都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
1.监督功能。社会舆论监督是国家治理体系中众多监督方式中的一种,其监督功能是其第一位的功能。社会舆论在监督“公权力”的运用、防止进作用。
1. 司法权的独立。司法权的独立是三权分立理论( 司法权与行政权、立法权相互分立) 的内容。现代法治国家里,“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掌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2. 司法机关的独立。司法被视为是公民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安全阀”。因此,司法机关的独立意义重大,它是司法权的唯一享有者,不受任何非法干涉,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团体、个人和上级法院的干涉。
下面以两个案例来说明如何处理社会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一)1994年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O.J. Simpson)杀妻一案成为当时美国最为轰动的事件。此案当时的审理一波三折,辛普森(O.J. Simpson)在用刀杀前妻及餐馆的侍应生郎·高曼两项一级谋杀罪的指控中,由于警方的几个重大失误导致有力证据的失效,以无罪获释,仅被民事判定为对两人的死亡负有责任。本案也成为美国历史上疑罪从无的最大案件。
六、我国社会舆论监督的现状
目前我国正处于急剧的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正发生着深刻变革,各种利益矛盾碰撞摩擦,新旧体制的碰撞使社会舆论监督存在诸多的问题和面临巨大的压力。因此,对我国社会舆论监督的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剖析和研究,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对改进和完善我国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急剧转型期,历史与实践均证明,社会转型期是有“阵痛”的,这一时期社会利益矛盾纷繁复杂,社会阶层固化现象比较明显。总体而言,公权力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私权利长期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从“民”变身“官”的渠道还比较单一与狭窄。因而,一旦出现“公权力”触犯“私权利”的社会公共事件,公众对此反应往往非常敏感,社会公众舆论不自觉的就把尖锐矛头指向“公权力”一方。而恰恰在相当多的时候,公众是在没有全面、准确地了解事件事实的基础上,就对“公权力”一方提出指责。
本文所谈及的“社会舆论监督”是指公民、公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社会行为主体,利用微博、微信或新闻媒体等大众化信息传播媒介,对一些社会公共事件表达看法、传递自身呼声并寄希、望以此改变事件原有走向的群体行为。社会行为主体通过各类方式进行“社会舆论监督”,其实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有力体现。关于“言论自由”,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有如下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是国家根本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为社会舆论监督提供了法律保障。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有效的社会舆论监督,无论是对监督方,抑或是被监督方,甚至对推动整个社会发展变革都有着积极作用。
七、正确处理社会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社会舆论不能干预司法,司法应该公开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司法审判结果在受到社会舆论反对时,司法机关不能轻易接受舆论意见,应该从审判程序是否正义开始反思,以求做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当司法独立与社会舆论发生冲突时,双方都应该把目光转移到审判过程中是否坚持程序正义。当一场完全坚持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审判却面对大量反对的民意时,司法机关首要坚持的应该是司法独立。司法独立定纷止争的本质,要求司法独立,这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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