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版.doc

合集下载

电子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电子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电子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是指通过电子信息技术手段记录患者的医疗信息,以替代传统纸质病历。

电子病历的书写规范对于提高医疗质量、保护患者隐私、方便医务人员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将从病历书写的格式、内容、操作等几个方面介绍电子病历的基本规范。

一、病历书写格式1. 病历信息顺序:电子病历应按照固定的顺序进行信息记录,包括患者基本信息、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家族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方案、医嘱等内容。

这样不仅便于医务人员查找和比对信息,也能保证病历的逻辑性和完整性。

2. 标题的标注:每份病历的标题要标注清楚,包括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住院号等信息。

同时,标注好病历的时间和医生的姓名,便于查找和责任追溯。

3. 分段和缩进:病历的文字要分段书写,清晰明了。

对于每一部分,可以使用缩进来显示不同层次的信息,便于阅读和理解。

4. 使用标点符号和专业术语:在病历的书写过程中,要正确使用标点符号和医学专业术语,避免语句模糊或产生歧义。

二、病历书写内容1. 记录全面、准确:病历的内容要做到全面、准确,不能遗漏或错误。

要详细记录患者的主诉、病史、体格检查结果、辅助检查结果等信息,避免遗漏重要信息。

同时,要及时更新病历的内容,反映患者的最新情况。

2. 建立逻辑关系:病历的内容应该建立逻辑关系,方便医务人员了解患者的病情发展及治疗过程。

各项检查结果、诊断和治疗方案应分别列出,并按照时间顺序进行记录。

3. 使用简洁明了的语言:病历的文字应该使用简洁明了的语言,避免使用生僻词汇和复杂的句子结构,提高病历可读性,减少医务人员的阅读负担。

三、病历书写操作1. 规范的操作流程:医务人员在书写电子病历时应按照规范的操作流程进行,避免操作失误,确保病历的准确性。

2. 及时保存和上传:在书写病历时,医务人员要及时保存和上传病历,避免因系统故障或操作错误导致病历丢失或信息丢失。

3. 定期检查和修正:医务人员应定期检查电子病历的内容,发现错误或遗漏的地方及时进行修正,确保病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1. 引言电子病历是指以电子形式记录患者的病历信息,它已经成为现代医疗系统中的核心组成部分。

电子病历的有效利用能够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提升医生对患者的个性化护理能力。

本文档旨在规范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以确保病历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保密性。

2. 病历数据的录入和管理2.1 录入方式•医生应使用已授权的电子病历系统录入患者的病历信息;•录入时应注意使用规范的术语,避免使用模糊和不准确的词汇;•录入时应按病历的时间顺序进行记录,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2.2 病历数据的完整性•医生在录入病历数据时,应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包括病史、体格检查、诊断、治疗计划等;•对于已有病历数据的修改,应进行适当的注释和说明,确保历史数据的可追溯性。

2.3 病历数据的分类和索引•病历数据应按患者ID进行分类和索引,以方便快速查询和检索;•病历数据应按时间顺序进行归档,以确保病程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3. 病历数据的安全和保密3.1 数据安全保护•医疗机构应建立合适的网络和信息安全系统,确保病历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病历数据应进行数据备份和定期恢复,以防止数据丢失和误操作。

3.2 病历数据的访问权限管理•病历数据的访问权限应根据用户角色进行分级管理,遵循“最小权限原则”;•只有经授权的医生和相关医务人员才能访问和使用病历数据;•对于病历数据的修改和删除,应有相应的审计跟踪机制,追溯修改记录和原因。

3.3 病历数据的保密性•医生和医务人员应对患者病历数据进行保密,不得随意披露和泄露;•病历数据的传输应使用安全加密的通信通道,防止数据被非法获取和篡改。

4. 病历数据的共享与互通4.1 病历数据的标准化•病历数据的录入应采用标准化的术语和编码规范,以提高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病历数据的格式应符合统一的标准,便于数据的共享和互通。

4.2 病历数据的共享机制•医疗机构应确保病历数据的共享和互通,以提高医疗服务的连续性和协同性;•病历数据的共享应符合法律法规和隐私保护的要求,必要时应征得患者的同意。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doc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doc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

第四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电子病历基本要求第五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

第六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记录日期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时间应当采用24小时制。

第七条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

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有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第九条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项记录等操作并予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电子签名。

第十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电子签名确认。

医务人员修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

第十一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患者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保障号码或医疗保险号码、联系电话等),授予唯一标识号码并确保与患者的医疗记录相对应。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2010年版)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2010年版)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全文)卫生部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加强我国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规范电子病历临床使用,促进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我部组织制定了《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doc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

第四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电子病历基本要求第五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

第六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记录日期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时间应当采用24小时制。

第七条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

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有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随着信息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医院开始实行电子病历,用于替代传统的纸质病历。

然而,由于电子病历涉及处理敏感的个人隐私信息,因此必须遵守一些基本规范,以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完整性。

本文将讨论电子病历的基本规范。

1.病历内容必须准确和完整所有的电子病历必须准确、完整和详尽,以便确保医疗保健的连续性和协调性。

确保一个病历的信息完整和准确只能依靠严格的病历记录和正确的数据录入,否则就会出现重大的医疗错误,给患者和医护人员带来极大的损失。

2.病历必须具备保存和备份电子病历所有相关信息必须保存并备份,以便能够及时恢复或恢复数据。

根据规定,数据库数据必须在一个安全、稳定的场所保存;而备份必须有一份相应的备份文件,以备意外损失以及计算机故障等情况的发生。

3.医院必须实行严格的访问控制所有电子病历记录必须受到保护,必须严格控制谁可以访问这些记录,谁可以修改和删除。

电子病历的访问权限必须紧密控制,以确保只有经过培训和授权的人员才能访问患者病历信息。

4.病历必须遵循适当的安全要求电子病历必须加密、备份和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等,以提高病历数据安全性。

必须建立防护硬件和软件来确保数据存储的完整性和数据的机密性,防止不法分子入侵和重要数据的泄露。

同时,医院必须制定各种情况下的应急计划,以确保数据受到保护。

5.病历必须可追溯电子病历必须保留可审核的完整审计轨迹,以证明系统的安全性和易审计性。

对电子病历进行的任何更改必须记录在内部日志文件中,以便任何在后续审计中确定的活动被追溯。

6.病历必须遵循合理、可操作的流程电子病历必须遵循合理、可操作的流程,并使所有人员容易理解和遵循。

病历必须准确地描述患者的任何病情和治疗情况,以便医护人员可以有效地进行治疗。

在引用电子病历时必须保持谨慎和敬业精神,确保规范和隐私要求得到尊重。

尤其是在共享或传输病历数据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最佳实践,以确保患者隐私得到妥善保护。

最后,电子病历数据库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安全资产,医院必须为保护这些数据而采取措施。

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doc

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doc

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 -; 为规范医疗机构中医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中医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中医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 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

第四条; 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 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要求第五条; 中医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

第六条; 中医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中医术语的使用依照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记录日期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时间应当采用24小时制。

第七条; 中医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

中医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使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有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第九条; 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项记录等操作并予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电子签名。

第十条;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

最新版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最新版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最新版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概述
本文档旨在制定最新版的电子病历(Electronic Medical Record,简称EMR)基本规范,以确保医疗信息的准确记录、安全传输和
便捷共享。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包括医生、护士、信息技术人员等。

电子病历的定义
电子病历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储的个人健康和医疗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患者基本信息、病史、诊断结果、治疗方案、用药记录等。

基本规范
数据准确性
1. 医疗机构应当确保电子病历中的所有记录准确无误,并对其
负责。

2. 医疗从业人员在记录电子病历时应当保持严谨态度,避免错
误和遗漏。

数据安全
1.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病历的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加密传输、访问权限控制、备份策略等。

2. 医疗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登录账号和密码,不得将其泄露或转让给他人。

数据共享
1. 医疗机构应当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互联互通的电子病历共享机制,方便患者在不同医疗单位之间就医。

2. 医疗从业人员在共享电子病历时应当遵循相关法规和伦理规范,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结语
本文档为最新版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对于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来说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电子病历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共享性是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权益的关键因素,因此应以本规范为依据,合理运用技术手段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版完整版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版完整版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版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适用于电子病历管理。

第八条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数据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电子病历信息有效共享。

最新卫生部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最新卫生部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

第四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电子病历基本要求第五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

第六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记录日期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时间应当采用24小时制。

第七条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

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有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第九条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项记录等操作并予确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电子签名。

第十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电子签名确认。

医务人员修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

第十一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患者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保障号码或医疗保险号码、联系电话等),授予唯一标识号码并确保与患者的医疗记录相对应。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引言: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医疗系统也逐渐转向电子化。

电子病历作为电子化医疗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医疗效率、保障患者隐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电子病历的编写及使用,以下是电子病历的基本规范。

一、基本要求:1. 病历内容应真实、详尽准确,包含患者的基本信息、主诉、既往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诊断等内容。

2. 电子病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个人隐私保护法规、医疗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等。

3. 病历编写应遵循医学常识和规范,明确表达医生对患者病情的观察、诊断和治疗计划。

二、病历格式:1. 病历应采用统一的格式和排版,保持整洁易读。

可以使用电子病历系统提供的模板,也可以制定本院统一的电子病历格式。

2. 病历应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地址、联系方式等,并应标明病历的填写日期和医生姓名。

3. 病历的各个部分应有明确的标题和分隔线,以便于阅读和理解。

三、病历内容:1. 主诉:患者主动提出的主要症状和不适,应准确记录患者陈述的内容,避免添加主观评价。

2. 既往病史:包括过去的疾病史、手术史、药物过敏史等,应尽量详细记录。

对于慢性病患者,还应包括长期治疗情况和疾病控制情况的描述。

3. 体格检查:记录患者的体格检查结果,包括生命体征、器官系统检查等,要求准确、全面、客观。

4. 辅助检查:如实记录患者的各项辅助检查结果,如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等,可以使用表格形式展示。

5. 诊断:根据患者的症状、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明确诊断,并注明诊断的依据。

6. 治疗计划和进展记录:记录医生制定的治疗计划和对患者的进一步观察和治疗措施,及时更新病历,记录治疗的效果和患者的反应。

四、病历管理:1. 电子病历应具备安全性保护措施,包括权限分级、访问控制、加密、备份等措施,确保患者隐私的安全性。

2. 医生在编写病历时,应合理选择与患者病情相符合的电子病历模板,避免擅自添加无关信息,保持病历的统一性和可比性。

门诊电子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门诊电子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门诊电子病历书写基本规范1. 1. 总则1. 1. 1. 为规范门诊电子病历书写,确保病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范。

1. 1.2.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门诊部(室)及承担门诊诊疗任务的科室。

1. 1. 3. 门诊电子病历书写应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

1. 2. 术语和定义1. 2. 1. 门诊电子病历:指门诊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过程中,医务人员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记录、管理的病历资料。

1. 2. 2. 门诊病历首页:指记录患者基本信息、就诊信息、诊断信息等内容的病历页面。

1. 2. 3. 门诊病历记录:指记录患者就诊过程中,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诊疗过程、医嘱等信息的病历内容。

1. 2. 4. 门诊病历归档:指将门诊病历按照规定进行整理、分类、编号、存档的过程。

1. 3. 门诊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1. 3. 1. 门诊病历书写应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1. 3.2. 门诊病历书写应遵循病历书写的先后顺序,不得随意颠倒。

1. 3. 3. 门诊病历书写应保证病历内容的完整性,不得遗漏重要信息。

1. 3. 4. 门诊病历书写应确保病历内容的准确性,不得编造、篡改病历信息。

1. 3. 5. 门诊病历书写应遵循医疗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1. 4. 门诊病历书写的具体要求1. 4. 1. 门诊病历首页应包括患者基本信息、就诊信息、诊断信息等内容。

1. 4.2. 门诊病历记录应包括患者主诉、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治疗、医嘱等内容。

1. 4. 3. 门诊病历归档应按照规定进行整理、分类、编号、存档,确保病历资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1. 5. 门诊病历书写的培训与考核1. 5. 1. 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门诊病历书写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病历书写水平。

1. 5.2. 医疗机构应建立门诊病历书写考核制度,对医务人员的病历书写进行定期考核,确保病历书写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版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版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版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适用于电子病历管理。

第八条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数据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电子病历信息有效共享。

第一医院电子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一医院电子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一医院电子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医院电子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一、病历首页:(一)、楣栏:均不得空项。

1、年龄:写明实际年龄,成人以“周岁”、一岁以内以“月”、一月以内以“天”计单位。

不能写“成”或“儿”不能只写数字不写单位。

2、民族:写明患者民族成份,对电脑默认内容“汉”,根据情况看是否需要修改。

3、婚姻:应写未婚、已婚、离婚、再婚、已婚丧偶。

4、职业:应写明具体职业工种,如:医生、教师、农民、煤矿工人等,不能笼统的填写成工人或其他职业,小儿可写“无”或“学生”,所以对电脑默认的内容“其他职业”要进行修改。

5、工作单位及地址:指就诊时患者的工作单位和地址,无工作单位者,应填写“无”,不能画“/”不能空项,不能填写“地址不详”,无法采集的应标明原因。

6、户口地址:按户口所在地填写,应确实可靠,按:“××市(县)、××镇(办事处)、××行政村(居委会)、××自然村(××街道××号)”的格式完整填写,不能笼统写成如“火车站”“赵桥”“人民南路”等不确切地址,不能画“/”,不能写“不详”,如无法采集应标明原因。

7、出生地:应写明省、市(县)别,例如“皖、z”,不能简写成“亳”“涡”等。

8、各项内容应规范填写,不能用“同上”代替相同内容。

9、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应如实填写,如无电话号码、无身份证号码或无法采集,应写“无”或“无法采集”。

10、术前诊断及术后诊断应填写规范的中文诊断名称,不能写代码。

11、药物过敏者,应用红笔注明过敏药物名称。

(二)、科主任、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质控医师等各级医师签名必须是本人亲自签名,别人不能代签;签名表示该医师对此病历已认真阅读和修改,病历出现质量问题将逐级追究责任。

(三)、死亡病例,其最后一次抢救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应加盖相应红色印章并用红笔签字,其病历封面一律用红笔签字并加盖“死亡病历”印章。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2010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2010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全文)卫生部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加强我国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规范电子病历临床使用,促进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我部组织制定了《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doc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

第四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电子病历基本要求第五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

第六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记录日期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时间应当采用24小时制。

第七条电子病历包括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

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有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最新版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最新版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最新版电子病历基本规范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电子病历的创建、使用和管理,以提高医疗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和医疗从业人员。

2. 电子病历的定义电子病历是指利用电子设备记录、存储和管理患者的健康信息的一种方式。

它包括但不限于患者个人信息、病史、诊断、治疗和医嘱等内容。

3. 电子病历的创建和录入- 医疗机构应使用正规的电子病历系统,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 电子病历的创建和录入应由授权且具备专业资质的医疗从业人员完成。

- 电子病历的录入应遵循统一的数据格式和标准,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可读性。

4. 电子病历的内容要求- 电子病历应完整、准确地记录患者的健康信息,包括个人信息、病史、就诊记录、诊断结果、治疗方案和效果评估等内容。

- 电子病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的分类和整理,方便医疗从业人员查阅和使用。

- 电子病历应具备版本控制和修改记录功能,保留历次修改痕迹,并确保数据的可追溯性和完整性。

5. 电子病历的安全和保密- 医疗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电子病历的安全和保密性,防止未授权的访问、修改或泄露。

- 电子病历应设有权限管理机制,确保只有授权的人员才能查看和修改相关内容。

- 医疗从业人员应严守职业道德和保密责任,不得私自泄露或篡改电子病历的内容。

6. 电子病历的存储和备份-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电子病历存储和备份机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 电子病历的存储和备份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数据的防护、加密和可恢复性。

7. 电子病历的使用和共享- 电子病历的使用应遵守医疗伦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确保合法、合理、安全和可靠。

- 电子病历的共享应遵循患者知情同意和隐私保护原则,确保数据不被非授权的机构或个人使用或获取。

8. 电子病历的维护和更新-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电子病历系统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系统的性能和功能不断提升。

- 电子病历的维护和更新应遵循现行的技术标准和最佳实践,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doc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doc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的医疗信息资料,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应用字处理软件如Word文档、WPS文档等编辑、打印的病历,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设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遵循医疗工作流程,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五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

第六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要求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日期,采用12小时制记录时间。

第七条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使用统一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采用数字认证技术识别操作人员身份,并设置有相应权限;并确认该数字认证密钥用于电子病历时,为该操作人员专有且独立控制。

第九条医务人员采用数字认证密钥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项病历记录并予确认后,系统应当按照病历记录格式要求生成并显示医务人员数字认证签名。

第十条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建立的电子病历的权利和义务。

电子病历系统应严格设置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确认。

医务人员修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鉴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托电子病历系统为患者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授予唯一标识号(即病案号)并确保与患者的医疗记录相对应。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的最新修订版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的最新修订版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的最新修订版背景电子病历在医疗行业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为了确保电子病历的规范、统一和安全性,我们制定了最新的修订版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本文档旨在提供关于电子病历的基本规范,并为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目标我们的目标是确保电子病历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读性。

通过遵守本规范,可以最大程度地优化电子病历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规范内容本规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命名规范:为了方便区分和分类病历,电子病历应按照一定的命名规范进行命名,包括病人姓名、病历类型和日期等信息。

1.命名规范:为了方便区分和分类病历,电子病历应按照一定的命名规范进行命名,包括病人姓名、病历类型和日期等信息。

1.命名规范:为了方便区分和分类病历,电子病历应按照一定的命名规范进行命名,包括病人姓名、病历类型和日期等信息。

1.命名规范:为了方便区分和分类病历,电子病历应按照一定的命名规范进行命名,包括病人姓名、病历类型和日期等信息。

1.命名规范:为了方便区分和分类病历,电子病历应按照一定的命名规范进行命名,包括病人姓名、病历类型和日期等信息。

1.命名规范:为了方便区分和分类病历,电子病历应按照一定的命名规范进行命名,包括病人姓名、病历类型和日期等信息。

1.命名规范:为了方便区分和分类病历,电子病历应按照一定的命名规范进行命名,包括病人姓名、病历类型和日期等信息。

1.命名规范:为了方便区分和分类病历,电子病历应按照一定的命名规范进行命名,包括病人姓名、病历类型和日期等信息。

1.命名规范:为了方便区分和分类病历,电子病历应按照一定的命名规范进行命名,包括病人姓名、病历类型和日期等信息。

2.记录准确性:医生和护士在记录电子病历时,应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避免错误、遗漏或误导性的信息,确保记录的内容真实可靠。

2.记录准确性:医生和护士在记录电子病历时,应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避免错误、遗漏或误导性的信息,确保记录的内容真实可靠。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 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含中医电子病历,下同)应用管理,满足临床工作需要,
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 实施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其电子病历的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等
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 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 , 使用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字、影像等数字化信息 , 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 , 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包括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四条? 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
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
算机信息系统。

第五条 ? 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子病历应用管理工作。

地方各
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病历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 电子病历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 医疗机构应用电子病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
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
(二)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
(三)具备电子病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机制;
(四)具备对电子病历创建、修改、归档等操作的追溯能力;
(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2013 年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
本规范》适用于电子病历管理。

第八条 ? 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数据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
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电子病历信息有效共享。

第九条 ?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相应权限。

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第十条 ?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可以使用电子签名进行身份认证,可靠的电子签名
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采用权威可靠时间源。

第三章 ? 电子病历的书写与存储
第十二条 ? 医疗机构使用电子病历系统进行病历书写,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规范的原则。

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病历记录、化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等。

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
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单、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报告、病理报告单等。

第十三条 ? 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电子病历赋予唯一患者身份标识,以确保患者基本信息及其
医疗记录的真实性、一致性、连续性、完整性。

第十四条 ?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对操作人员进行身份识别,并保存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
间和操作人员信息,并保证历次操作印痕、标记操作时间和操作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五条 ? 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书写、审阅、修改等操作并予以确
认后,系统应当显示医务人员姓名及完成时间。

第十六条 ? ?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书写、审阅、修改的权限和时限。

实习医务人
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由具有本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上级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
确认。

上级医务人员审阅、修改、确认电子病历内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
次操作痕迹、标记准确的操作时间和操作人信息。

第十七条 ? 电子病历应当设置归档状态,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在患者门
(急)诊就诊结束或出院后,适时将电子病历转为归档状态。

电子病历归档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特殊情况下确需修改的,经医疗机构医务部门批准后进行修改并保留修改痕迹。

第十八条 ? 医疗机构因存档等需要可以将电子病历打印后与非电子化的资料合并形成病案保
存。

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对知情同意书、植入材料条形码等非电子化的资料进行数字化采集
后纳入电子病历系统管理,原件另行妥善保存。

第十九条 ? 门(急)诊电子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
于 15 年;住院电子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 年。

第四章 ? 电子病历的使用
第二十条 ?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病历查阅权限,并保证医务人员查阅病历的需要,能够及
时提供并完整呈现该患者的电子病历资料。

呈现的电子病历应当显示患者个人信息、诊疗记录、
记录时间及记录人员、上级审核人员的姓名等。

第二十一条 ? 医疗机构应当为申请人提供电子病历的复制服务。

医疗机构可以提供电子版或
打印版病历。

复制的电子病历文档应当可供独立读取,打印的电子病历纸质版应当加盖医疗机构病
历管理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为患者提供医学影像检查图像、手术录像、介入操作录
像等电子资料复制服务。

第五章 ? 电子病历的封存
第二十三条 ? 依法需要封存电子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
人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对电子病历共同进行确认,并进行复制后封存。

封存的电子病历复制件
可以是电子版;也可以对打印的纸质版进行复印,并加盖病案管理章后进行封存。

第二十四条 ? 封存的电子病历复制件应当满足以下技术条件及要求:
(一)储存于独立可靠的存储介质,并由医患双方或双方代理人共同签封;
(二)可在原系统内读取,但不可修改;
(三)操作痕迹、操作时间、操作人员信息可查询、可追溯;
(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及要求。

第二十五条 ? 封存后电子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使用。

电子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时,可以
对已完成的电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第六章 ? 附则
第二十六条 ? 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签名,是指《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的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可靠的电子签名”是指符合《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有关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二十七条 ? 本规范所称电子病历操作人员包括使用电子病历系统的医务人员,维护、管理
电子病历信息系统的技术人员和实施电子病历质量监管的行政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所称电子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使用电子病历系统,对通过问诊、查
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的有关资料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
动记录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

2010〕 24 号)、《中医电子病历基第三十条 ?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卫医政发〔
本规范(试行)》(国中医药发〔2010〕 18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 本规范自2017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