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河南省建设行业关键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考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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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细则(试行)为规范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评价和证书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培训、考核和证书管理工作应坚持统一职业标准、统一证书式样、统一组织管理、统一评价大纲、统一考核评价的原则。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以下简称厅人教处)对现场专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和继续教育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相关处室、单位配合实施。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负责对本地区报考人员资格审查、考务组织,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查、汇总上报工作,对本地区现场专业人员证书使用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二、培训管理在职现场专业人员的培训由省厅人教处考核认定的建设类培训机构承担,各培训机构应自觉接受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委)—1 —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职业岗位培训考核评价大纲的要求进行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培训时间、培训科目及培训费用,同时向省厅人教处和所属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备案。
建设类职业院校应届毕业生“双证”培训由毕业生所在院校承担,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职业岗位培训考核评价大纲的要求进行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及时公布培训时间、培训科目及培训费用,接受省厅人教处的监督和管理,同时向省建设教育协会备案。
各培训机构要按照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委)的要求,强化管理,不断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并严格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三、考试报名(一)报名方式网上报名由个人登录“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并上传照片(一寸近期正面免冠证件照,jpg格式,图片大小宽为130像素,高度为160像素,宽高比例约为1.3:1.6,像素大小30kb以下),依照公布的考试计划填报考试专业和员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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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01.19•【文号】建人〔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9〕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以下简称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是工程建设项目现场技术和管理关键岗位从业人员,人数多,责任大。
为进一步提高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改进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行业发展、贴近岗位需求、突出专业素养,不断加强和改进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
落实企业对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主体责任,发挥企业和行业组织、职业院校等各类培训机构优势,不断完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教育培训机制,培育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和产业发展后备人才。
发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政策指导、监管服务重要作用,促进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规范健康发展。
二、完善职业培训体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人,谁负责”原则,坚持统一标准、分类指导和属地管理,构建企业、行业组织、职业院校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教育培训体系。
充分调动企业职业培训工作积极性,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建立培训机构,按照职业标准和岗位要求组织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合格证书专用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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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合格证书专用章”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5.09.22
•【字号】豫建人教〔2015〕21号
•【施行日期】2015.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启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合格证书专
用章”的通知
豫建人教〔2015〕2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启用相关印章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行业关键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行业关键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加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合格证书专用章(公章、钢印)”,不再加盖“河南省建设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专用章(公章、钢印)”。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加盖“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合格证书专用章(公章)”,“培训考核机构章(公章、钢印)”。
三、启用时间
自2015年10月1日起变更印章。
加盖“河南省建设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专用章(公章、钢印)”的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到期更换。
四、办理程序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现场专业人员、技能人员证书的办理程序,仍按原规定执行。
2015年9月22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市政公用行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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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市政公用行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5.21•【字号】豫建城〔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市政公用行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城〔2015〕1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为加强和规范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工作,做好全省市政公用行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准,确保全省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与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培训办班管理规定的通知》(建人〔2014〕29号)、《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等有关人员培训规定及要求,现就规范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全省市政公用行业从业人员。
按照行业分类,主要包括:市政、城市供水、城镇燃气、城市供热、环境卫生、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等行业的从业人员。
二、培训内容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内容根据所属行业和专业需求,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颁布实施的相关政策标准确定。
三、组织管理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实行“统一职业标准、统一评价大纲、统一证书样式、统一组织管理、统一考核评价”。
省厅负责全省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与管理工作。
由省厅组织的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委托省市政公用业协会具体承担。
省市政公用业协会统筹协调各专业的培训管理工作,各专业从业人员的具体培训工作由省市政公用业协会各专业分会和行业(城镇供水、园林绿化)协会组织实施。
凡省内具备专业培训能力的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单位)可向省厅提交培训资格申请,经省厅审核通过后,可承担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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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06.25•【文号】建办人函〔2019〕384号•【施行日期】2019.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9〕9号),规范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以下简称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培训体系,统一标准要求企业、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按照“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对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开展培训、考核、发证。
为保证培训质量,推动各地培训互认,培训机构应依据统一的职业标准、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开展培训,完成相应培训后,须通过统一测试题库对参训人员进行测试。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编码规则(见附件1)为测试合格人员生成电子培训合格证(见附件2),培训机构或者测试合格人员可自行下载、打印。
培训合格证作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水平的证明,在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予以认可。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从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我部根据行业发展需求,适时组织编修职业标准、培训大纲及继续教育大纲,建立并更新全国统一测试题库,供各地免费使用。
已开发建立题库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按要求申请将地方题库纳入全国统一测试题库作为本地区培训测试的补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实操基地考核的通知-豫建建[2011]73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实操基地考核的通知-豫建建[2011]73号](https://img.taocdn.com/s3/m/698eb431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c797915.png)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实操基地考核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实操基地考核的通知(豫建建〔2011〕73号)各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各有关基地申报单位:为了落实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实操申报基地条件,确保基地能够扎实有效地开展有关人员理论培训和实操考核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和我厅《关于申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实操考核基地的通知》(豫建建〔2010〕61号)等文件精神,我厅计划从2011年10月份开始对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实操申报基地进行考核。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考核内容及标准(一)教室数量、面积、教学设施及器材教室数量应满足每个工种一个教室的要求,单个教室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配有同步视听设施的房间可视为一个教室,教学设施及器材应满足教学需要。
(二)教师及实操考评人员数量及素质基地基本知识授课教师数量应满足3个工种不少于1名,专业授课教师数量应满足1个工种不少于1名,实操考评人员应满足每个工种不少于2名专业人员的要求(协助考评人员可根据需要配置)。
上述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熟练掌握相应工种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三)实操场地及设备设施、器材、工具具体内容和要求详见附件1《河南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操考核场地设置标准》。
(四)管理制度基地应具备以下管理制度:1.教学培训管理制度;2.实操考评管理制度;3.各岗位人员工作职责及守则;4.试卷管理制度;5.设备管理制度;6.档案管理制度;7.理论考试和实操考核考场规则;8.实操考评规则;9.防火制度;10.实操安全保证措施(分工种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市政公用行业从业人员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市政公用行业从业人员](https://img.taocdn.com/s3/m/0ac68aee6137ee06eff918f7.png)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市政公用行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建城[2015]19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05.21
【实施日期】2015.05.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市政公用行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工作
的通知
(豫建城〔2015〕1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市政公用行业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加强和规范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工作,做好全省市政公用行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准,确保全省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与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培训办班管理规定的通知》(建人〔2014〕29号)、《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等有关人员培训规定及要求,现就规范从业人员培
训考核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全省市政公用行业从业人员。
按照行业分类,主要包括:市政、城市供水、城镇燃气、城市供热、环境卫生、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等行业的从业人员。
二、培训内容
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内容根据所属行业和专业需求,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颁布实施的相关政策标准确定。
三、组织管理。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工作的通知-建人[1997]341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工作的通知-建人[1997]341号](https://img.taocdn.com/s3/m/bab1660f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d51559d.png)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关于加强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工作的通知(建人(1997)341号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建委:为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规定,进一步推动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的实施,规范培训与鉴定工作行为,保证培训与鉴定工作质量,切实提高建设职工队伍素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推进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的实施。
1、劳动者素质是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关键,是发展经济、实现现代化的首要条件,同时也是促进劳动就业,调整、优化队伍结构,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振兴建设事业的重要保证。
建设系统各行业的工作,与人民生活和社会发展息息相关。
因此提高建设系统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和树立爱岗敬业精神,建立一支职业道德高尚、技艺精湛、工作认真负责的技能人才队伍,对提高产品质量和提供高效益的服务更显得尤为重要。
2、实行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对生产人员广泛开展岗位培训与鉴定,实行持证上岗,是提高广大建设劳动者素质的有效途径,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岗位,应在获得岗位资格证书后上岗”规定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积极培育建设劳动力市场,促进建设事业发展的战略性。
各地区一定要高度认识实行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及深远意义。
3、对尚未实行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的地区,要增强提高劳动者素质的紧迫感,要按照中央关于证书体系的有关规定,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关系,结合行业特点和本地区生产人员队伍的状况,认真研究,努力开拓,积极协调,借鉴有关地区的经验,尽快实施。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实施细则豫〔〕109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实施细则豫〔〕109号](https://img.taocdn.com/s3/m/069f2846cc175527072208a6.png)
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实施细则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建〔2015〕108号)要求,为规范我省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和证书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职业培训考核机构管理(一) 职业培训考核机构应自觉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培训工种和等级进行培训。
(二)职业培训考核机构培训收费标准要依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合理收取。
二、培训管理(一)培训计划审核。
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职业培训考核机构通过“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职业技能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的培训计划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地点、收费标准、是否向社会公布等。
(二)报名方式。
首先由企业组织参培人员填写《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培训考核报名表》并收集人员电子版照片(一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红底或蓝底,图片大小宽为130像素,高度为160像素,最终效果以输出后的大小为准;宽高比例约为1.3:1.6,像素大小400kb以下,以JPG格式保存),再由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培训机构负责申报人员信息的网上录入,电子版照片上传等。
网上报名成功后进行资格审查。
(三)报名资格审核。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条件对职业培训考核机构上报的参培人员信息及相关资料进行现场审核。
报名条件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执行。
没有职业标准的按照下列标准:1. 初级工:取得普工培训合格证(或普工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工作满一年或从事本专业工种满两年的;2. 中级工:取得初级工培训合格证或初级工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并从事本专业工种满五年的;或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七年以上的;或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的;3. 高级工:取得中级工培训合格证或中级工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从事本专业工种满七年的;或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十二年以上的;高级技工学校或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的;4. 技师、高级技师:按照原省建设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行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劳社职技〔2003〕3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81cd04e76232f60ddccda38376baf1ffc4fe3c4.png)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7.23•【字号】豫建房管[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豫建房管〔2012〕1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为加强房屋登记人员的管理,发挥房屋登记人员在房屋登记中的作用,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现制订《河南省房屋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试行办法》,予以印发,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反映。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河南省房屋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登记人员的管理,发挥房屋登记人员在房屋登记中的作用,规范房屋登记行为,根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等有关法律规章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屋登记人员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房屋登记机构对通过房屋登记人员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关考核合格证书的,要做好房屋登记相关岗位(职务)聘任、薪酬待遇衔接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人员,是指在房屋登记中从事受理、审核、登簿、缮证、质量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利用及其他登记岗位的人员,分为房屋登记审核人员(房屋登记官)和房屋登记员(房屋登记官助理)。
第四条房屋登记审核人员持证上岗是《房屋登记办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培训考核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进行。
未取得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审核、登簿、质量管理等关键岗位的工作。
第五条房屋登记员培训考核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负责实施,参照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的要求进行。
河南省建设10大员厅考试通知
![河南省建设10大员厅考试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b58b676f242336c1eb95e73.png)
河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培训中心文件建教培【2011】4号关于举办施工员安全员实验员等关键岗位合格证培训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部有关建筑业企业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的有关规定,为满足建筑业企业人员持证上岗和企业升级以及动态考核的需要。
经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批准,河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培训中心常年举办(市政、土建)方面:施工员、预算员、实验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测量员、机械员、取(送)样员、劳资员、计划员、统计员。
安装方面: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及装饰设计员岗位证培训。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一)具有建设类中专以及以上专业,从事建设行业企业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者。
(二)具有非建设类中专以上专业,从事建设行业企业专业技术工作满二年者。
(三)具有高中毕业,从事建设行业企业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者。
二、培训费用培训费500员/人(含考务费、证书费、教材费)三、考试与发证由省将住房与建设厅统一组织。
1,考试科目分为《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管理实务》两门。
2,考试时间为每年4、6、9、11月份的第二个周六、周日(如遇到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假日顺延)。
参加关键岗位证书合格证培训班的学员经过培训考试合格证后,由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颁发全国通用的《建设行业关键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四、报名时间、地点即日起开始报名,报名按分别截止为:3月25日、5月25日、8月25日、10月25日。
报名时携带《河南省建设行业关键岗位培训考试报名登记表》两份、1寸蓝底照片3张、身份证、最高学历证书原件以及复印件各一份。
报名地址:与各地市招生代理机构联系联系电话;2011年10月8日附表:1合作经营协议书甲方:乙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中石油煤层气保德区块地面工程合作经营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一、合伙宗旨:共同合作、合法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二、合作经营项目:中石油煤层气保德区块地面建设工程。
三、合作经营地点:山西省保德县。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证书复检换发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证书复检换发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a86556b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13.png)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证书复检换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6.30•【字号】豫建人教[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证书复检换发的通知(豫建人教〔2014〕1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厅属各有关单位,各建设类培训机构和相关建设企事业单位:为做好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实施意见》(豫建(2014)17号)等文件精神,使复检换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复检换发对象持有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设行业关键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且证书已到期的相关人员。
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机械员持证人在证书有效期内表现良好,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且通过考核,可换发全国统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该证书有效期为3年。
其他岗位持证人在证书有效期内表现良好,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且通过考核,证书有效期延长3年。
二、证书复检内容:1.持证人的职业道德状况;2.持证人的工作情况,包括业绩、事故状况等;3.持证人接受继续教育和考核情况。
三、证书复检换发程序(一)继续教育:1. 持证人登录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上提交复核申请,上传一寸电子版数码免冠照片1张(红底或蓝底,宽130像素,高160像素,宽高比例约为1.3:1.6,像素大小30kb以下,以JPG格式保存),并下载打印《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检换证申请表》(附件1)。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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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2.17•【字号】豫建[2014]17号•【施行日期】2014.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实施意见(豫建〔2014〕1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有关单位,各建设类培训机构和相关建设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以下简称《职业标准》),加强我省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专业人员的职业能力评价,依据《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和《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以明确岗位职责,开展专业知识、技能培训和考核评价为重点,以造就一支高水平、高素质、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现场专业人员队伍为目标,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科学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要求,分级管理。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标准、统一大纲、统一证书式样、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的要求,充分发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各建设类培训机构、专业院校和相关建设企事业单位业务职能的作用,做好现场专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积极探索、稳步推进。
以严谨、科学、求实的态度,积极做好贯彻《职业标准》的各项基础性工作,稳步推行符合《职业标准》首批颁布的专业和岗位。
(三)集中考试、考培分离。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工作的通告-豫建建[200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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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工作的通告正文:----------------------------------------------------------------------------------------------------------------------------------------------------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工作的通告(豫建建[2001]60号)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控制施工队伍规模,调整和优化建筑业结构,按照建设部的统一部署,我厅将于2001年7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在全省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资质就位的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部长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设部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标准》)。
二、资质就位的对象凡在河南省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即施工企业),均应按照新的资质标准就位。
就位企业包括:(一)按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48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设部建建[1995]666号文)领取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和施工承包企业;(二)按照《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设部建建[1996]608号文、《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试行)》(建设部建施[1993]770号)文、《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建设部建计[1995]167号)取得幕墙、混凝土构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电梯安装资质的企业;(三)依照《河南省专项分包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试行)(河南省建设厅豫建工[1995]36号文)领取河南省专项分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四)领取了国务院及省有关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资信、资格、许可、认可等证书的企业;(五)按照《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若干规定》(建设部建建[1995]533号文)设立,并取得资质证书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六)企业成建制合并分离或进行改制而申请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七)符合《规定》以及《标准》所列条件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建设部关于印发《贯彻〈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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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贯彻〈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7.29•【文号】建教字第524号•【施行日期】1991.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建设部关于印发《贯彻〔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991年7月29日建设部建教字第524号文发布)现将《贯彻〔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贯彻《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根据《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一九九一年起,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分批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现对贯彻《规定》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企业领导干部的持证上岗1.大中型(含建筑企业一、二级)企业的领导干部--经理(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及预备干部的岗位职务培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小型(含建筑企业三级以下)企业的领导干部经理(厂长)、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预备干部的岗位职务培训,应按建设部统一制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培训合格并颁发由建设部统一制定的岗位职务培训证书,作为上岗任职的资格证明。
一九九五年起逐步实行持证上岗。
二、关于专业管理岗位的持证上岗(一)“八五”期间部分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的执行时间1.一、二级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员、预算员、质量检查员、安全员、材料员一九九一年实行持中级岗位合格证书上岗(以下简称持证上岗);机械管理员、计划员、统计员、财会员、劳资员、定额员一九九三年实行持证上岗。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换证专业法律培训考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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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换证专业法律培训考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7.09•【字号】豫建法〔2015〕14号•【施行日期】2015.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换证专业法律培训考试的通知豫建法〔2015〕1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5〕3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豫政办〔2015〕35号文件做好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的通知》(豫政法〔2015〕28号)要求,2011年1月1日启用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和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需要在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换发。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为,做好换证时住房城乡建设专业法律培训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参加专业法律培训考试的人员范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拟申请换发《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
具体包括: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具有执法职能事业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且所在岗位必须是行政执法岗位。
二、培训考试内容本次培训考试内容主要包括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应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相关制度。
三、培训考试的方式、步骤本次专业法律培训考试工作自2015年7月开始,截至9月15日完成。
具体步骤为:1. 7月31日前,省厅组织人员建立试题库。
2. 8月15日前,省厅分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监管、建筑管理、城市建设与管理四个专业举办培训班,参加人员为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和执法队伍业务骨干。
3. 9月15日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组织本系统、本单位执法人员专业法律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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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河南省建设行业关键岗位培训合格证
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期:2010-8-10 10:21:42 点击次数:1441
豫建人教(2010)15号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厅属有关单位、各建设类培训机构:
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河南省建设行业关键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通知》(豫建人教〔2010〕1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教育培训管理,保证我省建设行业关键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顺利实行,现将实行建设行业关键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培训合格证书》的专业岗位
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专业岗位目录由省厅分批颁布。
第一批实行的专业岗位是:施工员、预算员、质检员、安全员、监理员、试验员、取(送)样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测量员、装饰设计员、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员、房屋登记审核人员、房地产估价员、经纪人协理。
已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除外。
二、培训对象
(一)具有建设类中专以上毕业,从事建设行业企业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者。
(二)具有非建设类中专以上毕业,从事建设行业企业专业技术工作满二年者。
(三)具有高中毕业,从事建设行业企业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者。
三、培训管理
1.河南省建设行业关键岗位培训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头实施的管理方式。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归口管理、其他相关处室、单位配合实施,省辖市建设教育主管部门实行监督,依托建设类培训机构进行。
2.加强培训机构管理。
培训机构必须经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培训,并自觉接受当地建设教育主管部门和相关管
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培训机构不得将培训任务转包给没有培训资格的其他机构和个人承担,如有违反,将在动态考核中定为不合格,取消培训资格。
3.培训机构应根据部、省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培训,并制定培训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培训时间、培训科目及培训费用,同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和所属省辖市建设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省辖市建设教育主管部门应主动联系各培训机构,支持培训机构工作。
4.统一培训教材。
为了适应建设行业发展和建设科技进步的需要,保证培训质量,由省建设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考试大纲组织专家统一编写、修订教材,并向社会公布,全省统一使用。
如使用补充或代用教材,需经省建设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后方可使用。
严禁使用盗版教材。
5.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培训师资应从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优先从双师型教师中挑选。
为保证教学质量,提高教学水平,定期对担任培训的教师进行新知识、新技术、新规范、新标准的继续教育。
对参加师资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教师颁发师资培训合格证书。
四、考试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制定考试标准、考试大纲,统一建立试题库。
根据工作需要分期分批公布考试专业。
1.考试科目分为《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管理实务》两门。
2.考试时间为每年4、6、9、11月的第2个周六、周日举行,具体时间在河南省建设教育人才信息网()上公布。
3.考试题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统一从试题库中提取,题型为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
闭卷考试,采用答题卡方式答题,计算机阅卷。
试卷的领取按原程序进行。
4.考试报名
报名程序:考试报名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
报考人员登陆河南省建设人才教育信息网“建筑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考试报名”界面,填写并打印《河南省建设行业关键岗位培训考试报名登记表》(附件1)与其他要求资料一起提交。
考试报名应提交下列资料:
(1)河南省建设行业关键岗位培训考试报名登记表一式二份;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3)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4)工作经历证明;
(5)五张1寸蓝底免冠证书彩照。
资格审查:参加培训的考生可委托培训机构提交报考资料,没有参加培训的考生可直接向当地省辖市建设教育主管部门提交报考资料,由其指定考点进行考试。
培训机构携带考试资料和《河南省建设行业关键岗位培训考试报考人员名册》(附件2),到当地省辖市建设教育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其他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由省辖市建设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省直单位报考人员资格审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负责。
报名截止时间为考前15天。
资格审查截止时间为考前5天。
准考证:各省辖市建设教育主管部门应将审核通过的参加考试的人员信息输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系统打印出参加考试人员基本信息,并将信息发送至电子信箱
(hnsjsjyxh@),由省建设教育协会按参考人员所属地区统一生成准考证号,准考证由各省辖市建设教育主管部门或委托培训机构于开考前打印发放给参考人员。
考点安排:考点设在省辖市所在地具有建设类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或大中专院校,每个考点考试人数不低于100人,人数不够的由各省辖市建设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调剂或与下次考试合并进行。
考场每30人配备2名监考人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组织人员进行巡考。
成绩查询: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考试成绩在河南省建设人才教育信息网公布,考生凭身份证号或准考证号登陆网站查询考试成绩。
两科考试成绩均合格者可取得《河南省建设行业关键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考试成绩有一门合格的,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已取得《河南省建设行业关键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3年内转换岗位时,专业知识相同可免考《专业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不同的仍按初次取证考试。
五、证书管理
1.考试成绩公布后,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更换教育培训印章及规范证书办理程序的通知》(豫建人教〔2009〕18号)规定,办理取证手续。
2.培训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每三年复检一次,复检工作由省建设教育协会负责。
复检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接受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
(二)过去三年从事本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并提供工作业绩;
(三)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
3.证书的补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培训合格证书。
培训合格证书遗失的,须由本人申请作废,主管部门在网上公布后,方可到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发证书。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注销证书:
(一)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
(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或死亡的;
(五)长期不从事该岗位工作的;
(六)复检不合格的;
(七)持证人主动要求注销的。
未经复检的证书停止使用。
5.每位学员最多只能持两个专业岗位的《建设行业关键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施工员、质检员和安全员三者之间每位学员最多只能持一种证书。
附件:1.河南省建设行业关键岗位培训考试报名登记表
2.河南省建设行业关键岗位培训考试报考人员名册
附件1
河南省建设行业关键岗位培训考试报名登记表
备注:本表请按照要求在网上填报并打印一式二份。